Contract
申請土地、建物買賣移轉登記須知
一、 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副本
(三)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
(六)土地增值稅繳(免)納稅證明
(七)契稅繳(免)納稅證明書(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八)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二、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三、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範例
四、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填寫說明五、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填寫範例
土 地
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填寫說明
建築改良物
壹、本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分: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三種,分別於申辦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時使用。
貳、一般填法
一、以毛筆、藍色、黑色墨汁鋼筆、原子筆或電腦打字正楷填寫。
二、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訂立契約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帶)。
三、關於「買賣價款總金額」之數目字,應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填寫,如 6 億 3944 萬 2789 元。 四、如「土地標示」「建物標示」「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及「訂立契約人」等欄有空白時,應將空白欄
以斜線劃除或註明「以下空白」字樣。如有不敷使用時,可另附相同格式之清冊,並由訂立契約人在騎縫處蓋章。
參、各欄填法
一、「土地標示」第(1)(2)(3)欄︰應照土地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二、「建物標示」第(5)(6)(7)(8)(9)欄︰應照建物登記資料所載分別填寫。
三、第(4)(10)欄「權利範圍」︰填寫各筆棟出賣之權利範圍,如係全部出賣者,則填「全部」,如僅出賣一部分者,則按其出賣之持分額填寫。
四、第(11)欄「買賣價款總金額」︰填寫本契約書所訂各筆土地及各棟建物之買賣價格總和。
五、第(12)欄「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於其他各欄內無法填寫者,均填入本欄。六、第(13)欄「簽名或簽證」:申請人親自到場或登記案件由地政士簽證者,申請人、地政士應於本欄簽名
或蓋章。
七、「訂立契約人」各欄之填法︰
1. 先填「買受人」及其「姓名或名稱」「買受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後填「出賣人」及其「姓名或名稱」「出賣持分」「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
2. 如訂立契約人為法人時,「出生年月日」免填,應於該法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並「蓋章」。
3. 如訂立契約人為未成年人時,其契約行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故應於該未成年人之次欄,加填「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並「蓋章」,以確定其契約之效力。
4.「姓名」「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住所」各欄,應照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所載者填寫,如住址有街、路、巷名者,得不填寫里、鄰。
八、第(16)欄:「買受持分」「出賣持分」應按其實際買受或出賣之權利持分額填寫。
九、第(20)欄「蓋章」:
1. 權利人應蓋用與所填之姓名或名稱相同之印章。
2. 義務人應蓋用與印鑑證明或於登記機關設置之土地登記印鑑相同之印章,如親自到場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0 條規定辦理,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其他各款規定辦理。
十、第(21)欄「立約日期」:填寫訂立契約之年月日。
肆、本契約書訂立後,應即照印花稅法規定購貼印花。
伍、本契約書應於訂立後一個月內,建物依契稅條例規定報繳契稅,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申報土地現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依法申請產權移轉登記。逾期申請,則依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規定,處以罰鍰。
土 地 | ||||||||||||||
土地 買受人 | ||||||||||||||
土 | (1) 坐 | 鄉鎮 | xxx | x | 0*0 | |||||||||
(0) x | 北屯區 | |||||||||||||
北屯路 | ||||||||||||||
段 | 北屯 | 以 | 二段 | 以 | ||||||||||
7* | 下 | |||||||||||||
小段 | 下 | (7) | 北屯 | 空 | ||||||||||
白 | ||||||||||||||
23*4 |
地 | 空 | 物 | (8) 面積 ︵ | 地面 層 | 200 | ||||||||
第二 層 | 200 | ||||||||||||
(3) 面積 | 白 | 層 | |||||||||||
層 | |||||||||||||
共 計 | 400 | ||||||||||||
(4) 權利範 | 全部 | ( 9 )附 屬 | 用 途 | ||||||||||
面 積 | |||||||||||||
全部 | |||||||||||||
(11)買賣價款總金額 新台幣 5**萬元整 |
(12) 申請登記以 | 1. 他項權利情形︰ 2. 以下空白 3. | (13) 簽名或簽證 | |||||
(14) | (15) | (16) | (17) | (18) | (19)住 所 | (20) |
訂 | 買受 | 姓名 | 買受 | 出賣 | 出生 | 統一編號 | 縣市 | 鄉鎮 | 村里 | 鄰 | 街路 | 段 | 巷弄 | 號 | 樓 | 蓋 | |
立 契 約 | 買受人 | 張○勝 | 全部 | 3*.5. | C10*****00 | 台中市 | 北屯區 | 北屯路 | ○ | 印 印鑑章 | |||||||
出賣人 | xxx | 全部 | 3*.6. | C10*****22 | 台中市 | 北屯區 | 北屯路 | ○ | |||||||||
以 | 下 | 空 | 白 | ||||||||||||||
(21)立約日期 |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月 | 1 | 日 |
土地、建物買賣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填寫說明
壹、 一般填法
一、 以毛筆、黑色、藍色墨汁鋼筆、原子筆或電腦打字正楷填寫。
二、 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如有增、刪文字時,應在增、刪處由申請人蓋章,不得使用修正液(帶)。貳、 各欄填法
一、 第(1)欄「受理機關」:按土地(建物)所在地之市(縣)及地政事務所之名稱填寫。如屬跨所申請案件,請於「跨所申請」欄打勾,並分別填寫受理機關及資料管轄機關名稱。
二、 第(2)(3)(4)(5)欄「原因發生日期」、「申請登記事由」、「登記原因」、「標示及申請權利內
容」按後列表所列自行打勾或選擇填入空格內。
(2)原因發生日期 | (3)申請登記事由 | (4)登記原因 | (5)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 |
契約成立之日 | 所有權移轉登記 | 買賣 | 契約書 |
三、第(6)欄附繳證件:按所附證件名稱、份數分行填列並裝訂,若空格不夠填寫時可填入第(9)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請影印正反面,並切結與正本相符後認章。
四、第(7)欄委任關係︰係指由代理人申請登記時填寫代理人之姓名,若尚有複代理人時一併註明複代理人姓名,並依地政士法第 18 條規定,請代理人(複代理人)切結認章,如無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則免填此欄。
五、第(8)欄:為便利通知申請人及瞭解買賣案件是否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請填寫權利人、義務人、代理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不動產經紀業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動產經紀業電話,如無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免填不動產經紀業資料。
六、第(9)欄「備註」:專供申請書上各欄無法填寫而必須填載事項。
七、第(10)欄「申請人」除包括權利人、義務人姓名外,如有委託代理人(含複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尚包括代理人;如不敷使用,增頁部分應加蓋騎縫章。
1.所稱權利人:係指登記結果受有利益或免除義務之人,如買受人(買主)。
2.所稱義務人:係指登記結果受不利益或喪失權利之人,如出賣人(賣主)。八、第(11)欄「權利人或義務人」︰
所有權買賣移轉以權利人(買受人)、義務人(出賣人)分別填寫;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法人者,
須加填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監護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有委託他人申請者,加填代理人,若尚有委任複代理人者,一併加填複代理人。
九、第(12)欄「姓名或名稱」︰自然人依照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記載填寫,法人則先填法人名稱後再加填法定代表人姓名。
十、第(13)(14)欄「出生年月日」「統一編號」︰自然人依照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記載填寫,法人或其他非自然人請填寫公司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十一、第(15)欄「住所」︰自然人依照戶籍謄本、戶口名簿、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記載填寫,得不填寫里、鄰,法人依照法人登記有案地址填寫,代理人或複代理人如住所與通訊處不同時,得於住所欄另外註明通訊地址。
十二、第(13)(14)(15)欄:原因證明文件為契約書者,其所載申請人(自然人或法人)與所附之戶籍或證照資料完全相同者,可填寫詳如契約書或以斜線除之。
十三、第(16)欄「簽章」︰
1. 權利人應蓋用與所填之姓名或名稱相同之印章。
2. 義務人應蓋用與印鑑證明或於登記機關設置之土地登記印鑑相同之印章,如親自到場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0 條規定辦理,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其他各款規定辦理。
十四、本案處理經過情形欄及申請書上方之收件與登記書狀費,係供地政事務所人員審核用,申請人毋須填寫,如非連件辦理者,連件序別,亦無須填寫。
附註︰本填寫說明如遇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填寫。
收 件 | 日 期 | 年 月 日 時 分 | 收件 者章 | |
字號 | 字第 號 |
連件序別 (非連件者免填) | 共 件 | 第 件 |
登記費 | 元 | 合 計 | 元 |
書狀費 | 元 | 收 據 | 字 號 |
罰 鍰 | 元 | 核算者 |
土 地 登 記 申 請 書 | |||||||
(1) 受理 機關 | 新北 縣 新莊地政事務所 市 □跨所申請 | 資料管轄機關 | 縣市 地政事務所 | (2)原因發生日 期 | 中華民國 90 年 12 月 30 日 | ||
(3)申請登記事由(選擇打 ˇ 一項) | (4)登記原因(選擇打 ˇ 一項) | ||||||
□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 第一次登記 | ||||||
□ 所有權移轉登記 | |||||||
ˇ | 買賣 □ 贈與 □ 繼承 □ 分割繼承 □ 拍賣 □ 共有物分割 □ | ||||||
□ 抵押權登記 | □ 設定 □ 法定 □ | ||||||
□ 抵押權塗銷登記 | □ 清償 □ 拋棄 □ 混同 □ 判決塗銷 □ | ||||||
□ 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 | □ 權利價值變更 □ 權利內容等變更 □ | ||||||
□ 標示變更登記 | □ 分割 □ 合併 □ | ||||||
□ | □ | ||||||
(5)標示及申請權利內容 | 詳如 □ 契約書 □ 登記清冊 □ 複丈結果通知書 □ 建物測量成果圖 □ | ||||||
(6) 附繳證件 | 1.土地建物買賣契約書正副本各 1 份 | 4.契稅繳(免)稅證明 1 份 | 7.印鑑證明 1 份 | ||||
2.土地所有權狀 1 份 | 5.土地增值稅繳(免)稅證明 1 份 | 8. 份 | |||||
3.建物所有權狀 1 份 | 6.身分證影本 2 份 | 9. 份 | |||||
(7)委任 關係 | x土地登記案之申請委託 王○文 代理。 複代理。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經核對身分無誤,如有虛偽不 | (8) 聯 | 權利人電話 | 02-2250---- | |||
義務人電話 | 02-2381---- |
絡方式 | 代理人聯絡電話 | 02-2257---- | ||||||||||||||||
(9) 備 註 | 實,本代理人(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 | 代理人印 | 傳真電話 | 02-2658---- | ||||||||||||||
電子郵件信箱 | PDA@----- | |||||||||||||||||
不動產經紀人姓名 | 許○可 | |||||||||||||||||
不動產經紀人電話 | 04-2563---- | |||||||||||||||||
(10) 申 請 人 | (11) 權利人或 義務人 | (12) 姓 名或 名 稱 | (13) 出 生年月日 | (14) 統一編號 | ( 1 5 ) 住 所 | (16) 簽 章 | ||||||||||||
xx | xxxx | xx | x | xx | x | x | x | x | 樓 | |||||||||
權利人 | 張○勝 | 30.3.1 | C100587800 | 新北市 | 新莊區 | 中原路 | 158 | 印 印鑑章 | ||||||||||
義務人 | x○興 | 35.3.7 | C100234822 | 新北市 | 新莊區 | 中原路 | 67 | |||||||||||
代理人 | 王○文 | 48.5.5 | C100000001 | 新北市 | 新莊區 | 中原路 | 1 | 36 | 代理人印 | |||||||||
本案 處理經過 | 初 審 | 複 審 | 核 定 | 登 簿 | 校 簿 | 書 狀 列 印 | 校 狀 | 書 狀 用 印 | ||||||||||
情形 ︵ 以下各欄申請人請勿填寫 ︶ | 地 價 異 動 | 通 知 領 狀 | 異 動 通 知 | 交 付 發 狀 | 歸 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