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開議價日期時間及地點:111年6月1日(三)下午2點30分於行政大樓 A505會議室。
大葉大學
111、112學年度1688員林生活圈交通車(大型巴士)委託營運投標須知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依法納稅且無不良記錄之廠商,於投標時附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交通部公路總局核發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公司登記證明書、遊覽車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111年1-4月營業稅納稅證明(401表)。
(三) 實績證明文件:曾承包學校或公家機關交通接駁經驗之合約證明等文件。
二、公告與領標:
(一) 本案公告期為7天,自111年5月24日起至111年5月30日止,投標相關資料公告在本校總務處網頁。
(二) 本案為網路領標,請至總務處網頁下載。標案文件含投標須知、合約書及聯外交通服務要點,共三份。
(三) 本案請於上班日與總務處承辦人約定時間,聯絡電話(04)0000000分機1132。報價前建議廠商確實勘查現場及釋疑。
(四) 其他時間標的內容詢問:一律以紙本傳真00-0000000,本校以書面回覆。
三、工作內容
(一)標案名稱:大葉大學111、112學年度1688員林生活圈交通車(大型巴士)委託營運。
(二)標案合約期:自111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止。 (三)工作地點:xxxxxxxxx000x。
(四)業務規範:依大葉大學聯外交通服務要點。四、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1式1份。
五、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最多不超過2人。六、押標金以本校為受款人之新臺幣壹拾萬元銀行本票。
七、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退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 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 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五)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六)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七) 押標金拒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八、投標文件須於111年5月30日(一)17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本校總務處環境管理組。
九、公開議價注意事項:
(一)公開議價日期時間及地點:111年6月1日(三)下午2點30分於行政大樓 A505會議室。
(二)本案以含稅價格報價,原承包商享有優先議價權。
(三)原承包商最後減價之金額仍無法進入學校之底價,將由報價價格低者優先減價,每次減價後,公佈最低價格,減價價格高於前次所有價格最低價,即喪失下次減價權利。
(四)減價以三次為原則,最低價格得標,若第三次減價後仍有二家(含)以上價格相同者,則實施第四次減價,並以價格最低者得標,否則,一直比減至產生最低價格者得標。
(五)每次減價需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
(六)負責人不克前來者,代理人須帶委託書、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 (七)減價後,價格請以大寫填寫。
大葉大學
111、112 學年度 1688 員林生活圈交通車(中型巴士)委託營運報價單
項目 | 每日費用 | 備註 |
中山線一 | 含稅 | |
中山線二 | 含稅 | |
員東線 | 含稅 |
新臺幣:元
廠商名稱:
負責人:
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日
1688 員林生活圈交通車
(大型巴士) 委託營運合約書
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大葉大學 1688 員林生活圈交通車(大型巴士)委託營運合約書
(甲方) 大葉大學
立契約書人: 為甲方委託乙方營運甲方 (乙方)
交運輸業務,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件如下:
一、 委託時間: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1 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契約期間,
乙方不得中途解約。乙方如欲續約,需於合約到期前 2 個月以書面方式向甲方申請;乙方如於合約期間無違規情事,享有優先續約權利。
二、 乙方應依雙方協議之交通車時刻表調派車輛及司機人員,並繳交車輛行照及司機駕照影本各乙份留存於甲方。
三、 乙方所派駛之交通車,應依甲方交通車時刻表發車,且乙方應於學期中、國定假日及例假日配合甲方需要,增加車輛及司機人員數量。
四、 乙方應以合格之行駛 10 年內營業車輛營運,須投保強制險及第三責任險外,如有事故發生全由乙方負責。
五、 乙方車輛載送甲方教職員工生途中如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車禍或其他責任、賠償等問題,均依據交通部 93 年 5 月 4 日交路發字第 093B000043號令修正發布之「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辦理,若有新修訂辦法,則以新辦法作為理賠依據。
六、 雙方票價調整概依公路總局核准公車票價之調漲比例為之,不因其他營運因素要求調價。
七、 學生搭乘大型巴士交通車由學校往返員林補助方式,依大葉大學聯外交通服務要點第六點第(一)項辦理。
八、 乙方應遴派素行良好、資格符合、負責守紀之司機擔任交通駕駛,乙方並應督導司機於執行行車勤務時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
(二)服裝儀容整潔,並穿著乙方制服,不得穿著背心、短褲、涼鞋、拖鞋等。
(三)不得喝酒、不得嚼檳榔、不得抽菸、不得有粗暴之言行。 (四)不得有擅改交通車路線及過站不停等行為。
(五)不得亂鳴喇叭及任意緊急煞車。
(六)依甲方之交通車時刻表發車,不得有延誤(人力無法抗拒者除外)、脫班或停駛等情事。
九、乙方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行為,違者停駛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乙方應提撥新臺幣 10 萬元銀行本票保證金,如合約到期,乙方無任何違約情事發生,甲方應無息退還保證金。
十一、乙方脫班須於 15 分鐘內解決,否則甲方得自行僱用車輛,其所發生費
用完全由乙方負擔,乙方並須另加每單趟罰金新臺幣 2,000 元整。
十二、因臨時車輛故障或其他因素,乙方無法依甲方交通車時刻發車,每單趟罰新臺幣 2,000 元整。
十三、乙方行駛之車輛須遵守交通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如:輪紋深度、行車
視野輔助器等),未依規定者,每日每部罰新臺幣 2,000 元整。
十四、乙方車輛駕駛員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依路線行駛、有急駛、急煞及關車門夾傷乘客、催促乘客上下車言語等,經查證屬實者,每次罰新臺幣 2,000 元整。
十五、如違反上列各項之規定,致甲方認為有取消本合約之必要,並沒收全額
保證金時,乙方絕無異議,並願放棄先訴抗辯權。
十六、如有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合約時,乙方應付甲方違約金新臺幣 10 萬元,並由保證金扣抵。
十七、合約時間內,乙方未有違反契約內容規定者,甲方不得無故宣告解約。
十八、甲方所提「大葉大學聯外交通服務要點」列為本合約附件,乙方應悉以為之,如有爭議,甲乙雙方同意以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理法院。
十九、本契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乙份,以為信守。
立約人:
甲 方:大葉大學
代表人:xxx 簽章
住 址:彰化縣大村鄉學府路 168 號統一編號:05988413
乙 方:
負責人: 簽章住 址: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大葉大學
承攬商環境安全衛生承諾書
一、 (以下簡稱本單位)承攬 大 葉 大 學 (以下簡稱貴校)之 1688 員林生活圈交通車(大型巴士)委託營運,願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噪音管制法、能源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等規定,並落實各項施工安全衛生管理。若有違反上述規定且情節重大者,無異議同意貴校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或其他貴校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等處分。
二、本單位於施作期間,願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負責之指揮監督施工安全,提供所屬施作人員必要之防護設備及器材,以維護施作安全,且嚴格遵守安全作業規定,若因預防措施不足或所屬施作人員失誤,所引起之損失、人員傷害及觸犯法令之刑責問題等,概由本單位全權負責;若損及 貴校人員或其他第三者財物時,本單位應負責賠償責任。
三、本單位已熟知 貴校「承攬施工作業環境安全衛生管理告知單」所有內容,並承諾確實遵守。
四、本單位已熟知承攬貴校之施作項目與場所可能之潛在危害因素,並已做好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措施。
五、本單位承攬之全部或部分勞務再交付承攬時,本單位須告知再承攬人遵守本要點各項規定。
六、本單位與一家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負責職業安全衛生法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七、本注意事項同意書視同承攬合約內容之一部分。
承攬商名稱:統一編號:
負 責 人 : (簽章)
地 址 :
電 話 :
施工場所負責人: (簽章)
緊急連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8 月 1 日
4012-02-24-01B
大葉大學
承攬施工作業環境安全衛生管理告知單
事業主(以下簡稱甲方): | 大葉大學 | |
承攬商(以下簡稱乙方): | ||
承攬作業名稱: | 1688 員林生活圈交通車(大型巴士)委託營運 | |
預定工期: | 111 年 8 月 1 日 00 時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 24 時止。 | |
工作環境說明:(應詳細說明工作環境的狀況,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場所的設施、佈置及 機械設備等項目,必要時以圖示說明) 一、工作地點依學校規定辦理。 二、工作環境依照合約書規定辦理。 | ||
可能危害:(請打 V)(可複選) | 危害因素:(將左列可能危害的原因敘述如下) | |
□墜落滾落 | □溺斃 | 1.學生車輛車速過快及搶道。 2.行車與學生及校外人士發生糾紛。 3.肇事預防、防衛駕駛。 4.駕駛道德、交通安全常識及行車安全檢查與維護。 |
□跌倒 | □與高低溫接觸 | |
□衝撞 | □與有害物等接觸 | |
□物體飛落 | □感電 | |
□物體倒塌崩塌 | □爆炸 | |
■被撞 | □物體破裂 | |
□被夾被捲 | □火災 | |
□被切割擦傷 | ■交通事故 | |
□踩踏 | ■其他 | |
應採取之防災措施: (一)被撞災害防止: 1.穿越道路應走斑馬線或查看道路無車輛再行穿越。 (二)交通事故防止: 1.司機開車前,應依照公司 SOP 規定檢查車輛。 2.行車轉彎前應打方向燈。 3.行車不超速、不闖紅燈。 4.勿酒後開車(騎車)。 5.行車時,不抽菸、嚼檳榔及使用手機。 6.行車勿急駛、急煞。 7.行車勿亂丟垃圾。 8.勿任意逼車、變換車道及危險駕駛。 9.司機勿疲勞駕駛。 10.司機勿與乘客發生口角及糾紛。 11.車輛輪胎輪紋達安全點時,應汰舊換新。 (三)其他注意事項: 1.行駛到學校之車輛應裝有行車輔助設備。 2.本校為無菸校園,全校全面禁菸。 3.乙方應自行為其僱用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其他必要之保險。 (四)上開採取之防災措施為本校建議事項,如有不足或法令另有規定,悉依其規定辦理; |
若承攬商另有較妥善之安全衛生管理措施,亦依其規劃自行辦理,並請以書面告知本校。 (五)如有未盡事宜,本校另隨時以書面告知。 | |||||
簽 | 章 | ||||
甲 | 方 | 乙 | 方 | ||
承辦單位 | 承攬商負責人 | ||||
承攬商工作場所負責人 |
4012-02-24-02B
大葉大學聯外交通服務要點
學校委託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行駛xxx(0)、xxx(0)、xxxxx(xxxx)往返學校到員林間班次,使校車通路成環狀行駛,便利校區師生搭乘,配合乘車優待及高鐵台中站等各項措施,搭車率較往年提升甚多,大幅改善本校公共交通運輸問題。本校與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交通服務要點如下:
一、中山路線(1)交通車
(一)週一至週五每日行駛班次 15 趟來回,週六行駛班次 14 趟來回,週日行駛班次 18趟來回,週一至週日(含假日)所有班次應行駛至大村火車站前站(中山路出口)。
(二)行駛路線如附件所示。
(三)中山線(1)以 方式承攬。
(四)寒暑期間,由甲方中型巴士負責交通車行駛,其票價收入乙方應於次月二十日前開立抬頭「大葉大學」之即期支票付予甲方。
二、中山路線(2)交通車
(一)週一至週五每日行駛班次 6 趟來回。 (二)行駛路線如附件所示。
(三)每日補貼車資新臺幣 元(含稅),票價收入歸乙方所有。 (四)票價收費:使用悠遊卡感應付費(新臺幣 元/趟)。
三、員東路線交通車
(一)週一至週五每日行駛班次 7 趟來回。 (二)行駛路線如附件所示。
(三)每日補貼車資新臺幣 元(含稅),票價收入歸乙方所有。 (四)票價收費:使用悠遊卡感應付費(新臺幣 元/趟)。
四、高鐵臺中站交通車
(一)每週五下午 15:30 由大葉發車及週一上午 11:00 由高鐵臺中站發車,行程停靠高
鐵臺中站及山腳路大學城 525 接駁車站牌與大葉大學。 (二)每週三告知乙方備車,如無人搭乘則不發車。
(三)乙方每週五或連續假期前一日,派一部遊覽車行駛一班次往返以新臺幣 元 (含稅)承攬,如當週不發車,當週費用不得請領。
(四)假日高鐵臺中接駁車,每週日或連續假日收假日下午 5:30 派一部中型巴士由高鐵
臺中站發車,行程停靠山腳路大學城 525 接駁車站牌及大葉大學,下午 6:30 分~
晚上 9:30 分之整點 30 分於轉運站發車行駛大學城 525 接駁車文化線(40 分)與校園巡迴以新臺幣 元(含稅)承攬。
乘車票由甲方負責販售,票價收入歸甲方所有。
五、校外宿舍接駁車:樂群學舍(經大葉一舍)車資以每部新臺幣 元(含稅)計價,接駁時間為上午 7 點 35 分至 7 點 55 分。
六、補助校車搭乘車票
(一)學校-員林使用悠遊卡、一卡通、xx卡等感應付費每人每趟新臺幣 元,由學校補貼每人每趟新臺幣 元給乙方(月結方式),以清分報表為依據。
(二)零買乘車票、車內投幣方式不予補助。
七、以上服務要點,經學校 奉核後,甲方、乙方雙方依簽訂之合約內容進行各項服務,期使本校公共運輸更為完善,聯外交通更為便利,提升學生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願,降低交通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