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國籍 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本院在學生。 學籍 申請時為本院在學之二(含)年級以上。 申請時須為本院在學之碩士班學生二(含)年級以上,已修畢最低畢業學分總數。核發獎金前須已口試完畢。 申請時須為本院在學之 博士班學生二(含)年級以上,已修畢最低畢業學分者。 學業要求 入學後各學期成績總平均在 70 分(含)以上,操行成績在 80 分(含)以上。 入學後各學期成績總平均及操行成績均在 80 分(含)以上。 語文條件 依前往國家語系擇一:1. 取得英文托福新制 90...
第一條
為加強本院學生之國際學術交流(不含大陸及港澳地區),對於取得本校(院)交換生資格或自行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者,酌予發給獎學金,以提升其競爭力,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人應於每年 5 月 15 日前將相關文件備齊後,向本院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資格如下:
學士班 | 碩士班 | 博士班 | |
國籍 | 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本院在學生。 | ||
學籍 | 申請時為本院在學之二 (含)年級以上。 | 申請時須為本院在學之碩士班學生二(含)年級以上,已修畢最低畢業學分總數。核發獎金前 須已口試完畢。 | 申請時須為本院在學之 博士班學生二(含)年級以上,已修畢最低畢業學分者。 |
學業要求 | 入學後各學期成績總平均在 70 分(含)以上,操行 成績在 80 分(含)以上。 | 入學後各學期成績總平均及操行成績均在 80 分(含)以上。 | |
語文條件 | 依前往國家語系擇一: 1. 取得英文托福新制 90 分、全民英檢高級、TOEIC 800 分、IELTS 6.5 分之成績證明書;或修習四門「法學英文」(8 學分)及一門全英語課程,均取得 80分(含)以上成績證明書。 2. 取得歌德學院德語考試 B1(Goethe-Zertifikat Deutsch B1)以上成績證明書。 3. 取得日本語二級檢定考試以上及格之成績證明書。 4. 取得法語能力測驗 TCF 300 分以上成績證明書。 |
第四條
每年名額保留本院博士班學生至少一名,惟得依當年度申請結果流用之。
第五條
每人在學期間限補助乙次,補助額度為 2,000 至 5,000 元美金,經本院會議審核後,依當年度申請情況酌定補助名額及金額。
第六條
申請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個人簡歷,直式 A4 大小,格式不拘。
三、讀書計畫,橫式 A4 大小,格式不拘
四、本校歷年成績單正本,含班級排名(至少一份正本)
五、英文語測證明或申請學校要求之語測證明 (影本,申請截止日前兩年內為有效證明)以上所有資料一式五份須依順序排列裝訂。
第七條
由院長召集教務、學術、行政副院長及國際合作事務中心主任,於每年六月中前召開甄審會議,進行書面審查及面試,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法律學院網頁。
錄取學生於前往其所申請之學校前,尚應符合該申請學校之入學資格要求。
第八條
錄取學生應繳交選課相關證明、機票收據影本、電子機票及指定存摺影本予本院,即逕行撥款。
第九條
錄取學生注意事項如下:
一、應於指定日期前,與本院簽訂「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院獎助學生赴國外大學
(機構)研修切結書」(附件二),未簽訂者視同放棄獎學金。
二、交換期間不得辦理畢業生離校手續,如需辦理抵免學分者,不得辦理休學。三、須於預定期限內辦妥出國程序並啟程至交換國,如於核定後兩年內未能啟程
者,即喪失錄取及補助資格,並將所受補助款項返還。
四、須自行辦理國外學校宿舍申請、簽證辦理、機票、保險及役男緩徵手續等相關事宜。
五、應自行上網查詢該校可修讀之科目及選課事宜,於交換學校完成選課程序後,將選課清單傳回本院,至少修習一門交換學校課程並取得及格成績。
六、出國前請先與所屬系所溝通學分認定及抵免事宜,經本院系所主管同意後,
依相關行政作業流程辦理。如因學分抵免問題致無法如期畢業者,須由學生自行承擔後果。
第十條
錄取學生於結束國外研修後,應回本院接續完成學業。並於返國後 30 日內,繳交交換學校成績單正本、研修報告紙本及電子檔各乙份至本院,且應配合參與本院辦理國際交流座談會等活動。錄取學生未依本法規定履行其義務者,本院得請求其償還全數獎助。
第十一條
x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赴國外合作協議學校研修申請表
學生證號碼 | (流水號,由院填寫) | |||||
中文姓名 | 性別 | □ 男 □ 女 | 自行黏貼二吋正面 半身脫帽證件照 | |||
英文姓名 | (與護照拼音相同) | |||||
身分證字號 | 出生日期 | 西元 年 月 日 | ||||
系級 | 年 班 級 | |||||
申請學校 (依照志願高低至多填 5 所) | 學校名稱(中文) | 欲交換時間起訖 | ||||
1. | 西元 年 至 年 | 月 月 | 日 日 | |||
2. | 西元 年 至 年 | 月 月 | 日 日 | |||
3. | 西元 年 至 年 | 月 月 | 日 日 | |||
聯絡電話 | 手機: 居住地住家電話: 緊急聯絡人: | 戶籍地住家電話:( ) 電話: | ||||
通訊地址 | ||||||
常用 E-mail 信箱 | ||||||
是否已申請其他交換學生計畫或研究所? □ 否 □ 是(請續答) (1) 申請計畫類別:□校選交換學生計畫 (2) 目前申請狀況: □申請中,尚未公布結果。 □已申請通過,學校為: □未申請通過 | □研究所 □其他,計畫名稱為: |
是否已申請獎(助)學金? □ 否 □ 是(請續答) 目前申請狀況: □申請中,尚未公布結果。 □已申請通過,金額為: □未申請通過 | ||||
是否具有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低收入戶身分? □是(請檢附證明) □否 | ||||
語言能力 | □ 1.英語: TOEFL - CBT/ iBT/ ITP 分、IELTS 級分 □ 2.日語: 檢定 級通過 □ 3.其他: | |||
應檢附文件 |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赴國外合作協議學校研修申請表 □中文簡歷 □中文讀書計畫 □英文(或申請學校所屬國家慣用語文)讀書計畫 □本校中文歷年成績單正本,含班級排名 □本校英文歷年成績單正本,含班級排名 □英文語測證明及申請學校特殊語言要求檢定證明(影本) □中、低收入戶或清寒證明---無則免 | |||
※ 以上所填資料均屬確實。 ※ 個人資料保護法聲明:本人同意個人資料的蒐集與使用範圍,均在國際及兩岸教育處允許之特定目的及利用範圍 ; 未經本人同意,國際及兩岸教育處不會將本人資料移作其他目的之使用。 ※ 本人同意遵守若因個人因素無法成行,或無法全程完成交換計畫者,將留下紀錄作為爾後申請相關活動的參考,不可抗力因素致不克成行者(如:天災、戰亂、環境衛生、疾病管制等)除外。 | ||||
申請人簽章: | xx | (簽名及xx) | ||
xx | (簽名及xx) | |||
家長(法定代理人) 簽章: | ||||
系/所秘書 核可蓋章 | 系 主 任 / 所 長 核可蓋章 | |||
※申請人請確認備齊所有文件後,再繳交至院辦,缺件者將不列入審查。
※請使用電腦輸入報名資料,印出後由本人及家長親筆簽章,須經所屬系/所之主任核可蓋章並獲得推薦後,始可繳交至國際合作事務中心。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赴國外合作協議學校研修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學生 ,就讀於輔仁大學 系/所
年級( 班) ,學號 ,申請至 _ ( 國家)
(校名)研習,研習期間為 。
1. 本人將遵守「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赴國外合作協議學校研修甄選辦法」之各項規定。
2. 進修期間凡因本人行為發生之法律問題,由本人自行負責。
3. 本人於研習期間,可遵守輔仁大學及申請學校之一切規定及團體紀律,不做出有損兩校名譽之行為;如有違反,本人願接受兩校之校規處分,並擔負可能之賠償責任。
4. 於結束研習返國後一個月內,繳交「研習報告」書面及電子檔各一份至國際合作事務中心,並依學校作業程序自行負責辦理課程學分抵免事宜。
此 致
輔 仁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x章
x章
具切結書人: (簽名xx)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
聯絡電話:
民國 年 月 日
家長或監護人: (簽名xx)
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
聯絡電話:
民國 年 月 日
ISC P-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