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2-023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与苏州清松岚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框架性协议,所约定事项仅作为双方今后业务战略合作的意向性文件,在开展具体合作业务时,以另行商洽签订的具体合作协议/合同内容为准。
2、本次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战略框架文件,不涉及具体金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签署的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协议签署概况
近期,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苏州清松岚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松岚湖”)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进一步发挥双方的优势,以符合国家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为基础,双方坚持互惠共赢、同等优先的原则,通过密切合作,结合苏州新能源和生物医药产业的蓬勃发展,助力双方在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大健康产业投资等各自主业方面打造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双方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
二、交易双方介绍
1、公司名称:苏州清松岚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xxxx
3、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 0
x 000 x
5、成立日期:2021 年 12 月 28 日
6、营业期限:2021 年 12 月 28 日至 2041 年 12 月 27 日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财务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xxx湖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9、履约能力分析:清松岚湖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经查询,xxx湖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
甲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苏州清松岚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合作内容
双方拟在下列方面进行合作:
(1)甲方在符合甲方内部审核流程的前提下,拟认购乙方新设投资基金份
额。
(2)乙方及其关联方在所投企业积累的大量新能源开发机会,助力甲方分
布式能源、园区综合微网、储能等相关业务的开发、建设和运维;同时,利用乙方在资本市场积累的丰富经验、专业资源、优秀项目等,持续助力甲方的产业转型升级。
(三)合作期限
双方商定的合作期限为 1 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四)合作机制
双方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共同成立合作联络小组。合作联络小组的主要任务:一是负责安排双方的高层联席会议交流;二是负责协调落实既定的合作事项,组织、协调和推动合作计划的有效实施,并检查通报有关情况。合作联络小组成员另行商定。
(五)保密条款
一方已向对方披露的有关其经营、财务、技术等所有信息(不论以何种媒介表现)应为保密信息(下称“保密信息”)。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接收(知晓)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除为双方合作之目的或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外,不得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任何一方若违反保密义务,应向对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x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双方将根据实际需要在实际业务合作时签订具体业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具体业务合同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具体业务合同为准。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苏州清松岚湖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合作事宜预计对公司分布式能源、园区综合微网、储能等相关业务的开发、建设和运维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和整体经营规划。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x次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属于协议签订方合作意愿的约定,不涉及具体金额,最终以双方签署的具体业务合同为准。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公司将及时披露该协议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其他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情况
披露时间 | 公告名称 | 履行情况 |
2019 年 12 月 20 日 |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 履行完毕 |
2020 年 3 月 26 日 | 《关于签署投资合作意向书的公告》 | 履行中 |
(二)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
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
(三)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1、未来三个月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情况。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董监高在未来三个月内股份减持的计划。若未来相关人员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