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 2015-009
关于签署募集资❹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419 号)核准,中国建筑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 亿股优先股。其中首期发行 1.5 亿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150 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0.25 亿元后,净募集
资金共计人民币 149.75 亿元。
上述资金于 2015 年 3 月 2 日到位,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xxx”)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 14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已于 2015 年 3 月 5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北京阜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三家银行共同简称“开
户银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开户银行、账号和截至 2015 年 3 月 5 日的存储金额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 账号 | 金额(元)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四道口支行注 | 0200049319201234797 | 3,000,000,000.00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北京 阜外支行 | 110060239018170124993 | 3,000,000,000.0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 营业部 | 00000000000000000 | 8,975,410,000.00 |
合计 | 14,975,410,000.00 |
注:根据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约定,公司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西区支行下辖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道口支行也需遵守《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