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計畫」經費補助契約書(草案)
立契約人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甲方),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之相關規定及新北市政府辦理新北市文化資產營運保存及推廣補助作業要點,核定補助○○○○○○○○○(以下簡稱乙方),辦理「○○○○○計畫」案(以下簡稱計畫),雙方同意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協議訂立以下條款,並願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新北市文化資產名稱:【○○○○○】。
所有權人/管理使用單位/保存者/保存團體名稱:【○○○
○○】。
第二條 補助內容執行方式:依甲方所核定之計畫之內容執行(乙方提出之計畫書及相關附件均為本契約書之一部分)。
第三條 補助經費及付款方式:
一、補助經費:新臺幣○○○元整。
二、付款方式:乙方應於計畫內容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書一式五份、經費結算表、補助款聲明書、領據或收據、原始支出憑證】等相關資料親自送至甲方所在地,完成全數核銷作業後,由甲方一次撥付全數補助款項。
第四條 乙方應於 111 年 10 月 29 日前依規定將計畫內容執行完畢,並於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具原始憑證、經費結算表、領據、補助款聲明書、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
第五條 甲方得於乙方計畫執行期間,隨時派員查核及指導監督。
第六條 乙方如因實際需要辦理計畫變更者,應檢附修正計畫書函送甲方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施作。
第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或撤銷、廢止原補助核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 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 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三、 拒絕接受查驗或評鑑者。
四、 未經甲方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五、 其他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第八條 經甲方通知繳回補助款,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甲方得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九條 為瞭解補助效益,甲方得就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成果效益等事項辦理考核,考核結果做為日後乙方向甲方申請補助之參考,本補助案並依「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補(捐)助業務管考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條 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乙方。但應於計畫相關文宣品上,標示甲方為指導單位或註明接受甲方補助。若配合甲方辦理相關宣導工作,甲方得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乙方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甲方享有上述權利。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
第十二條 x契約條款之解釋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如有訴訟發
生,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因乙方違約涉訟時,甲方所支付之訴訟費及律師費概由乙方負擔。
第十三條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適用行政程序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並准用民法相關規定。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第十四條 x契約書於必要時,得經甲乙雙方會商同意後,以書面修正或補充之。
第十五條 x契約書 1 式 7 份,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正本 2
份由雙方各執 1 份,副本甲方 5 份留存使用。
立合約人
甲 方: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代 表 人:局長xxx
x x: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8 樓電 話:(02)29603456
乙 方: 代 表 人: 立案字號: 統一編號: 身分證字號:地 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 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