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香港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准本招股書所述根據全球發售將予發售的H股(包括因超額配股權獲行使而可能發行或出售的任何額外H股)上市及買賣,以及香港承銷協議載列的若干 其他條件達成後,香港承銷商已個別而非共同同意根據本招股書、申請表格及香港承銷協議所載條款及條件並在其規限下,認購或促使他人認購根據香港公開發售提呈發售但未獲認 購的香港發售股份。
香港承銷商
招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建銀國際金融有限公司
華泰金融控股(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中銀國際亞洲有限公司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農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工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
中國絲路國際資本有限公司
承銷安排及開支香港公開發售 香港承銷協議
根據香港承銷協議,本行按本招股書及申請表格所列條款及條件並在其規限下,透過香港公開發售以發售價初步提呈發售221,200,000股香港發售股份(可予重新分配)以供認購。
待香港聯交所上市委員會批准本招股書所述根據全球發售將予發售的H股(包括因超額配股權獲行使而可能發行或出售的任何額外H股)上市及買賣,以及香港承銷協議載列的若干其他條件達成後,香港承銷商已個別而非共同同意根據本招股書、申請表格及香港承銷協議所載條款及條件並在其規限下,認購或促使他人認購根據香港公開發售提呈發售但未獲認購的香港發售股份。
香港承銷協議須待國際承銷協議已簽署及成為無條件且並無按其條款終止並在該等條件規限下,方可作實。
終止理由
倘於上市日期上午八時正前發生以下情況,則聯席代表(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承銷商)及聯席保薦人有權向本行發出通知(口頭或書面)以終止香港承銷協議:
(1) 下列情況發生、出現、存在或生效:
(i) 香港、中國、新加坡、美國、英國、歐盟(或其任何成員國)或日本或與本行或全球發售有關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域(各稱「相關司法管轄區域」)或影響相關司法管轄區域的任何新頒佈法律或法規或現行法律或法規的任何變動或涉及潛在變動的發展或可能導致變動或涉及潛在變動的發展的任何事件或情況或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對該等法律或法規的詮釋或應用出現任何變動及涉及潛在變動的任何發展; 或
(ii) 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域或影響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域的地方、全國、地區或國際金融、政治、軍事、工業、經濟、貨幣市場、財政或監管或信貸或市場狀況或任何貨幣或交易結算系統(包括但不限於股票及債券市場、貨幣及外匯市場以及銀行同業市場的情況、港元幣值與美元幣值掛鈎的制度變更或港元或人民幣兌任何外幣的匯率變動)出現涉及潛在變動或發展的任何變動或發展或出現任何可能導致或代表變動或發展或潛在變動或發展的事件或連串事件;或
(iii) 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域或直接或間接影響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域的任何地方、國家、地區或國際性具有不可抗力性質的事件或連串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政府行動、勞動糾紛、罷工、停工、火災、爆炸、水災、民眾暴動、暴亂、公眾騷亂、戰爭、恐怖主義行動(不論有否承認責任)、天災、交通意外或中斷、爆發疾病、傳染病或流行病(包括但不限於SARS、豬流感或禽流感、H5N1、H5N6、H1N1、H1N7、 H7N9及相關╱變種疾病)、經濟制裁(不論以何種形式 ); 或
(iv) 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域或影響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域的任何地方、全國、地區或國際性敵對事件爆發或升級(不論有否宣戰)或其他緊急狀態或災難或危機; 或
(v) 由或對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域直接或間接實施任何形式的經濟制裁或撤銷貿易優惠;或
(vi) 香港聯交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全國市場、倫敦證券交易所、新加坡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或東京證券交易所全面中止、暫停或限制股份或證券買賣(包括但不限於實行或規定任何最低或最高價格限制或價格範圍); 或
(vii) 香港(由財政司司長或香港金融管理局或國家、中央、聯邦、省、州、地區、市、地方、國內外或超國家的其他主管行政、政府或監管委員會、理事會、實體、機關或機構,或任何交易所、自主監管組織或其他非政府監管機關,或任何法院、法庭或仲裁人(「政府機關」)實施)、紐約(由聯邦政府或紐約州級別或其他政府主管機關實施)、倫敦、新加坡、中國、歐盟(或其任何成員國)、日本或任何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域的商業銀行活動出現全面停頓,或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域的商業銀行活動或外匯買賣或證券交收或結算服務、程序或事宜中斷; 或
(viii) 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域出現任何(A)外匯管制、貨幣匯率或外商投資規例的變動或潛在變動; 或(B)稅務出現任何變動或潛在變動而對投資H股產生不利影響;或
(ix) 本行根據公司條例或上市規則或香港聯交所及╱或證監會的任何規定或要求,刊發或被要求刊發本招股書、申請表格或與發售及銷售H股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的補充或修訂本; 或
(x) 導致出現本招股書「風險因素」一節所載任何風險的任何變動及涉及潛在變動的發展;或
(xi) 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集團公司」)、任何董事或任何監事遭受威脅提出或已提出任何訴訟或申索; 或
(xii) 任何集團公司或任何董事或監事違反公司條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或上市規則或適用法律; 或
(xiii) 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域的任何政府機構開始針對任何集團公司、任何董事或任何監事展開任何調查或其他行動,或宣佈有意展開調查或採取其他行動;或
(xiv) 任何主席或行長離職,任何董事或任何監事被控有可起訴罪行或因法律實施而遭禁止或因其他理由不符合資格參與公司的管理工作或任何政府、政治、監管部門開始對任何董事或監事的資格開展任何行動或任何政府、政治、監管部門宣佈其有意採取任何有關行動; 或
(xv) 債權人要求任何集團公司償還債務,或提出呈請要求任何集團公司結業或清盤,或任何集團公司與其債權人訂立任何債務重整協議或安排或訂立安排計劃或通過將任何集團公司清盤的任何決議案,或委任臨時清盤人、接管人或管理人接管任何集團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資產或業務,或任何集團公司發生的任何同類事項; 或
(xvi) 以任何理由禁止本行根據全球發售的條款配發或出售H股(包括因超額配股權獲行使而發行及出售的H股),
於上文1(i)至(xvi)的任何情況下,聯席代表(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承銷商)個別或共同全權酌情認為:
(a) 會或將會或可能對本行或本集團整體的資產、負債、業務、一般事務、管理、股東權益、利潤、損失、經營業績、狀況或條件(財務或其他)或前景造成重大不利或重大及損害性的不利影響; 或
(b) 對或將對或可能對全球發售的成功、申請或接納或認購或購買發售股份的程度或發售股份的分配有重大不利影響及╱或已經或很可能或將導致履行或實施香港承銷協議、香港公開發售或全球發售的任何重大部分為不切實際或不明智或不可能; 或
(c) 導致或將或可能導致香港公開發售及╱或全球發售的進行或按本招股書、申請表格、正式通告或任何其他與H股發售及銷售有關的文件所載的條款及方式分配發售股份成為不切實際或不明智或不可能;或
(d) 將或可能導致香港承銷協議的一部分(包括承銷)無法按照其條款實現或阻礙全球發售或全球發售承銷項下的申請及╱或付款進程; 或
(2) 聯席保薦人、聯席代表、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聯席牽頭經辦人或任何香港承銷商於香港承銷協議日期後發現:
(a) 香港公開發售文件(定義見香港承銷協議)所載的任何聲明及╱或由本行或代表本行就香港公開發售而刊發或使用的任何通告、公告、廣告、通訊錄(包括其任何補充或修訂)在任何重大方面屬失實、不完整、不準確或有所誤導,或香港公開發售文件(定義見香港承銷協議)所發表的任何預測、估計、意見表述、意向或預期及╱或如此刊發或使用的任何通告、公告、廣告、通訊錄整體不公平及誠實,且並非基於合理理據或(如適用)基於合理假設而作出;或
(b) 違反本招股書(或就擬認購及銷售發售股份使用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全球發售的任何方面未有遵守上市規則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 或
(c) 發生或發現任何事宜,而該等事宜倘在緊接本招股書刊發日期前發生或發現,未在本招股書中披露而構成重大遺漏; 或
(d) (i)嚴重違反本行香港承銷協議或國際承銷協議中的任何聲明、保證、承諾或條文; 或(ii)本行於香港承銷協議或國際承銷協議中的任何聲明、保證及承諾(如適用)(或重複時會)在任何重大方面屬不實、不正確、不完整或有誤導性; 或
(e) 信永中和(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或本行任何律師或顧問或名列
「法定及一般資料— 4.其他資料 — E.專家資格」一節的其他專家已撤回其各自對本招股說明書(連同其隨附的報告、函件、估值概要及╱
或法律意見(視情況而定 )的刊發以及對按其出現方式及文義提述其名稱的同意; 或
(f) 任何事件、作為或不作為導致或可能導致本行須根據本行於香港承銷協議的彌償條款承擔任何責任; 或
(g) 本行嚴重違反香港承銷協議或國際承銷協議中的任何責任; 或
(h) 與任何公司或基石投資者簽署協議後有關公司或基石投資者作出的投資承諾遭撤回、終止或取消,或任何公司或基石投資者不大可能履行其於各協議項下的義務; 或
(i) 本行及其子公司的整體資產、業務、整體事務、管理、股東權益、利潤、虧損、物業、經營業績、財務或其他方面的狀況或情況或前景的任何重大不利變動或潛在重大不利變動或涉及潛在重大不利變動的發展; 或
(j) 納入中央結算系統於上市日期或之前遭拒絕或不獲批准(慣常條件除外),或已授出納入中央結算系統的批准但隨後遭撤回、取消、保留
(慣常條件除外)、撤銷或暫緩; 或
(k) 本行撤回本招股書(及╱ 或就全球發售所刊發或所使用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全球發售。
根據上市規則向香港聯交所作出的承諾
x行的承諾
根據上市規則第10.08條,本行已向香港聯交所承諾,自上市日期起計六個月內,本行不會進一步發行任何股份或可轉換為股本證券的證券(不論該類別是否已上市),亦不會訂立涉及發行此等股份或證券的任何協議(不論股份或證券的發行會否於開始買賣當日起計六個月內完成),惟根據全球發售或上市規則第10.08條所規定的任何情況則除外。
根據香港承銷協議作出的承諾
x行的承諾
x行已根據香港承銷協議向各聯席代表、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賬簿管理人、聯席牽頭經辦人、香港承銷商及聯席保薦人承諾,除根據全球發售(包括根據超額
配股權)外,於香港承銷協議日期後直至自上市日期起計六個月當日(包括當日)的任何時間,將不得在未獲聯席代表(為其本身及代表香港承銷商)的事先書面同意前及除非已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
(i) 配發、發行、出售、接納認購、建議配發、發行或出售、訂約或同意配發、發行或出售、出讓、按揭、押記、質押、出讓、抵押、借出、授出或出售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約或權利以直接或間接、有條件或無條件認購或購買、授出或購買任何購股權、認股權證、合約或權利以配發、發行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處置或增設任何類型的按揭、抵押、質押、稅項或其他的留置權、購股權、限制、優先拒絕權、優先購買權、申索、瑕疵、權利、權益或向任何第三方授出優先權或任何其他產權負擔或抵押權益(「產權負擔」),或同意增設產權負擔,或購回本行於股本或任何股本證券中的任何合法或實益權益(倘適用)或任何前述者的任何權益(包括但不限於可轉換為或可交換或可行使或代表有權收取、或任何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購買本行任何股本或股本證券(倘適用)的任何證券)或將本行任何股本或其他股本證券(倘適用)存入有關發行預託證券的託管處; 或
(ii) 訂立任何掉期或其他安排以向他人轉讓全部或部分本行該等股本或任何股本證券的擁有權(合法或實益)的全部經濟後果,或任何前述者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可轉換為或可交換或可行使或代表有權收取、或任何認購權證或其他權利購買任何H股或本行任何其他股本證券的任何證券);
(iii) 訂立與上文(i)或(ii)分段所指的任何交易具相同經濟效果的任何交易; 或
(iv) 要約或同意履行前述任何事項或宣佈有意如此行事,
在各情況下,不論上文第(i)、(ii)或(iii)分段所指的任何交易是否通過交付本行股本或任何該等其他證券、以現金或其他方式支付,或公開披露本行將會或可能訂立上述任何交易。倘於香港承銷協議日期直至上市日期起計滿六個月當日(包括當日)期間後任何時間發行或處置任何H股或其中的任何權益,本行將採取一切合理程序確保有關發行或處置將不會(且本行其他行動亦不會)導致本行任何股份或其他證券出現市場混亂或造市情況。
彌償
x行已同意就聯席代表、聯席全球協調人、聯席保薦人、聯席賬簿管理人、聯席牽頭經辦人及香港承銷商可能遭受的若干損失(包括彼等因履行其於香港承銷協議項下的責任及本行違反香港承銷協議而產生的損失)作出補償。
香港承銷商於本行的權益
除香港承銷協議下的責任外,香港承銷商並無於本行擁有任何股份權益或任何權利或選擇權(無論是否可依法執行),以認購或提名他人認購本行的證券。
於全球發售完成後,香港承銷商及其聯屬公司可能因根據香港承銷協議履行其責任而持有若干部分H股。
國際發售
國際承銷協議
關於國際發售,預期本行將與國際承銷商及聯席代表訂立國際承銷協議。根據國際承銷協議,國際承銷商在協議所載若干條件的規限下,將各自同意促使認購人或買家認購國際發售股份,否則,彼等同意按彼等各自的比例自行認購或購買國際發售下未獲認購的國際發售股份。
超額配股權
x行預期向國際承銷商授出超額配股權,可由聯席代表(代表國際承銷商)於遞交香港公開發售申請表格截止日期後第30日之前行使,以要求本行發行及配發合共最多331,800,000股H股(合共佔全球發售按發售價初步提呈的發售股份的15%)用作補足國際發售中的超額分配(如有)。
佣金及開支
香港承銷商將收取的承銷佣金為香港公開發售初步提呈發售的全部香港發售股份的發售價總額的1.0%。此外,本行同意向聯席代表(代表香港承銷商)支付激勵費。
對於重新分配至國際發售的未獲認購香港發售股份,本行將按適用於國際發售的佣金率支付承銷佣金,且相關佣金將支付予聯席代表及相關國際承銷商,而非香港承銷商。
本行就全球發售應付的佣金及費用總額連同香港聯交所上市費、證監會交易徵費、香港聯交所交易費、法律及其他專業費用、印刷及其他開支,估計合共約
254.70百萬港元(假設按每股發售股份2.69港元的發售價(為本招股書所述的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中位數)計算並假設超額配股權並無獲行使),由本行支付及承擔。
聯席保薦人的獨立性
各聯席保薦人符合上市規則第3A.07條所載適用於保薦人的獨立性標準。
銀團成員活動
香港公開發售及國際發售承銷商(統稱為「銀團成員」)及彼等的聯屬人士可各自獨立從事並不構成承銷或穩定價格程序一部分的各項活動(詳情描述如下)。
銀團成員及彼等的聯屬人士均為與世界上多個國家有聯繫的多元化金融機構。該等實體為自營或代理從事廣泛的商業及投資銀行、經紀、基金管理、交易、對沖、投資及其他活動。就H股而言,該等活動可能包括作為H股買賣雙方的代理人行事,以當事人身份與H股買賣雙方訂立交易,從事H股自營交易,訂立將H股作為其有關資產或其有關資產一部分的場外或上市衍生品交易或上市及非上市證券交易(包括發行證券,比如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衍生權證)。該等活動或要求該等實體直接或間接買賣H股進行對沖。所有該等活動可能會在香港或世界其他地方發生,並引致銀團成員及彼等的聯屬人士持有H股好倉及淡倉、證券或包括指數在內的籃子、可能會購買H股的基金單位或與上述有關的任何衍生品。
就銀團成員或彼等的聯屬人士發行任何持有H股為其相關證券的上市證券而言,無論是在香港聯交所或在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相關交易規則或會要求證券的發行人(或其聯屬人士或代理人之一)以做市商或流通量提供者而行事,這在多數情況下亦會引致H股的對沖行動。所有該等活動或會於本招股書「全球發售的架構」一節所述的穩定價格期間及之後發行。該等活動或會影響股份的市價或價值、股份的流通量或交易量以及股份的價格波動,而該所述情形於每日發生的程度無法估計。
務請注意,當從事任何該等活動時,銀團成員將受限於(包括)以下情形:
(i) 就發售股份分銷而言,銀團成員不得為了穩定或支持任何發售股份的市價高於在公開市場或其他市場原應有的水平,而影響任何交易(包括發行或訂立任何購股權或其他與發售股份有關的衍生品交易); 及
(ii) 彼等全體人士須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有關市場失當行為的條文、限制內幕交易、虛假交易、操控價格及操縱證券市場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