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方如为经营性质用户:需向乙方提供ISP 或IDC 经营许可;甲方如为非经营性质用户: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互联网站
服务器托管业务协议
甲方:中共新绛县委政法委员会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甲方:中共新绛县委政法委员会
地址:xxxxxxxxxxxx 00 x邮编:043100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 0 x
邮编:043100
为满足甲方关于在乙方主机托管业务方面的需求,甲乙双方本着自愿有偿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合同如下:
一、 合作内容
1、 乙方为甲方提供接入互联网服务。
2、 甲方接入使用用途为:综治平台 。
开设网站数量 | 网站域名 | 备案号 |
0 | 无 |
3、 甲方如有建网站需求,请注明“开设网站数量”、“网站域名”、 “备案号”等信息。甲方不得利用本协议所使用的网络资源擅自启用新的域名、开办新的网站(如有需求必须经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审批并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使用),不得擅自提供虚拟主机等网站接入服务,不得擅自向其他用户提供内容发布服务;
4、 甲方如暂不开设网站,在以后开设网站前需经山西省通信管理局审批并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建站,协议中注明“开设网站数量”、“网站域名”、“备案号”等信息。
5、 甲方如为经营性质用户:需向乙方提供ISP 或IDC 经营许可;甲方如为非经营性质用户: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互联网站
接入;
6、 甲方必须明确网站主办者,并且网站主办者必须承担本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甲方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停止提供接入服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须在办理接入业务时与乙方签订《互联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并遵照执行。《互联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甲方利用所租用的线路将其自有网站接入互联网,应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批和登记,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网站
备案,备案后该网站方可接入互联网。甲方已备案网站请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甲方应对在互联网上提供的各类服务进行管理、审核,确保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 甲方须提供真实、有效、无误的客户资料。当客户资料(包括网站主办者、域名或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时,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到乙方营业前台办理变更手续。甲方对填写的客户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 甲方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黄色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甲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开办新闻、教育、医疗、视频、电子论坛等须前置审批的栏目。
5. 甲方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信息,不得发送垃圾邮件和未经接收方许可的商业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干扰网络服务、影响其他客户正常使用的行为。
6. 甲方利用所租用的乙方的线路开展电信业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资质,不得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各类电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国际电信业务。
7.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实施的互联网网络改造和服务变更。
8. 甲方在申请业务时,应明确业务用途,变更业务用途或新增业务需在 15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未通知乙方私自变更用途,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9. 甲方应严格遵守与本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并且承担违反本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10. 甲方须自行在本地的计算机中对服务器进行数据备份。甲方负责自身的网络信息安全,并应加强对托管主机的维护管理、安全管理,防止被攻击、侵入,如因用户原因造成账号、密码泄露的,不受合同条款约束。
11. 甲方对发布信息的内容和版权负责,不得发布违法信息内容,并对发布信息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负全部责任。
12. 甲方发布广告信息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13. 对于乙方分配的IP 地址,甲方只有使用权,不可转让他人使用。一旦本协议终止,则甲方的IP 地址使用权自动取消。
14. 甲方在欠费期间不得将其服务器搬离乙方机房。
15. 经乙方同意并在乙方人员陪同下,甲xx可进入乙方机房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若需要乙方协助对甲方设备完成特殊操作,甲方需向乙方的维护人员提供书面的技术操作委托书和说明书。如因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操作导致的甲方设备故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6. 甲方保证所托管设备仅限于其自己使用,不得转租给第三方。否则,甲方应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且乙方一经发现即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且 不承担违约责任,停止甲方托管设备的运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
17. 甲方所使用的IP 地址均不得向外经营,否则乙方有权停止甲方对其IP 地址的使用,由于甲方违反规定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18. 甲方要明确租用线路的用途,如果不做网站要明确坚决不做网站,如因甲方非法使用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19. 甲方利用所租用的线路将其( 个)自有网站接入互联网,应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审批和登记,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网站备案(备案网址:xxxx://xxxxxxxx.xxx.xx),备案后该网站方可接入互联网。甲方已备案网站请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甲方应对在互联网上提供的各类服务进行管理、审核,确保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0. 甲方须及时、足额缴纳相应费用。甲方逾期不缴纳网络使用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补交,并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 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 30 日仍不缴纳的,乙方可以暂停向其提供通信服务,在暂停服务 60 日内仍未补交的,乙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本协议同时解除,乙方有权依法继续向甲方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的网络使用费和违约金正常收取,期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21. 甲方采用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缴纳网络使用费的,如甲方在
该缴费方式未到期前办理退网业务时,则甲方将不能享受本协议中约定的包季、包半年、包年的优惠资费,甲方在退网生效日之前的网络使用费将按乙方标准包月资费进行折算,费用按多退少补原则进行结算。
三、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遵守国家有关电信和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除外)。
2. 按照承诺的服务时限和服务标准向甲方提供服务。
3. 做好甲方申请服务的开通准备;在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正式为甲方提供双方约定的山西联通IDC 机房主机托管服务。
4. 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包括电话支持和电子邮件支持。
5. 为甲方提供放置甲方信息服务器的所需的标准机房环境,包括:照明系统、电力系统、恒温恒湿系统、监控系统、门禁系统、消防系统、防静电地板等。
6. 在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的授权或要求下,乙方有权对甲方托管主机对外公开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检查,并要求甲方就不适宜的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和删除。
7. 甲方不得利用互联网传播有害信息、非法信息或散布垃圾邮件,若甲方的系统运行影响到电信公网的正常运行,或者出现重大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时,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利立即中止甲方网络连接,并口头通知甲方。若按照合同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时,乙方可暂停甲方托管主机的运行,所造成的相关后果由甲方承担。
四、 服务内容、费用及支付方法:
1、安装调测费: 零 元;
2、端口租用方式:
(/)10M 共享 | (/)100M 共享 | ( /)10M |
独享 ( / )100M 独享 | (/)其他 / |
端口租用费: / 元/年; 3、空间租用方式:
( / ) / U 机架式服务器 / 台
( / )直立式服务器 / 台
() 4 个机柜 (/)其他 / 服务器托管费用 : 122000 元/年;
4、IP 地址:
提供免费IP 地址 / 个,收费IP 地址 / 个, IP 地址租用费: / 元/ 年 。
5、支付方式:
采取按 年 付款方式;
首次支付总计 122000 元(含税)(大写:壹拾贰万贰仟元整);适用增值税率为 6% ,增值税税款为人民币 6905.66 元(大
写:xx玖佰零xx陆角陆分)。不含税合同价为 115094.34 元
(大写:壹拾壹万伍仟零玖拾肆元叁角肆分)。乙方为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6、乙方帐户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城建支行帐 号:0511035329200018768
7、甲方付费方式为:预付费,2024 年 7 月 30 日前缴清全年费用。
五、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承担违约赔偿的总额不超过违约业务单项单月租用费的两倍。
1. 甲方由于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国家法规、法律而被有关部门停机的,乙方不负责任何经济、
法律责任。
2. 在履行本合同时,乙方对因第三方的过错或者延误而给甲方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3. 乙方在维护管理服务器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 或者由于 Internet 上的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网站访问速度下降,属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责任。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问题、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和政府管制等引起的事件,亦不属于乙方违约,乙方不承担责任。
4.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中止对甲方提供的服务,费用不予退回,并追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5.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6. 因不可抗力,使得本合同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履行不及时的,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 、政府行为等。
7.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 13 款、第 16 款约定,将乙方分配给其的IP 地址转让他人使用,或者将其租用的设备转租给第三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六、 保密约定:
任何一方对本协议内容和对方当事人商业机密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保密期限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将与乙方协议价格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如若泄露,乙方将要求甲方按正常资费标准补齐差价,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七、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为 壹 年自签定之日起开始生效,从实现服务器托管之日起开始计费。自 2024 年 6 月 27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26 日止。协议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所附各种申请表格、附件均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承诺并保证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了本合同的所有内容。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共新绛县委政法委员会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
司运城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信息源入网安全责任书
为建设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环境,我单位将认真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特此承诺!
信息源单位
盖章:时间:
数字电路协议
2024 年 7 月
甲方:中共新绛县委政法委员会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鉴于:
1、甲方需要租用乙方的 245 条 IPRAN(其中百兆电路为 235 条,千兆电路为
10 条)电路。
2、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出租数字电路。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租用标的物
1.1 甲方需要租用乙方的电路 245 条,其中百兆电路为 235 条,千兆电路为 10 条。第二条 建设方及原则
2.1 由乙方投资建设光缆及传输设备,产权归乙方所有,用于满足甲方的通信需求。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 作为乙方的大客户,享受乙方为大客户提供的包括一点受理、一点咨询的 “一站式服务”。
3.1.2 应合理使用租用的数字电路,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的数字电路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3.1.3 保证连接到租用数字电路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3.1.4 依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资费标准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按期向乙方及时交纳开通数字电路的一次性费用和数字电路月租费。
3.1.5 派专门人员负责做好本方入网的各项协调和配合工作。
3.2 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 在资源具备的条件下,在甲方按协议规定的资费标准交付一次性费用起 30个工作日内,完成租用数字电路的开通。由于乙方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每条数字电路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按照该条数字电路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的 1%的比例计算,在甲方缴纳第一个月数字电路月租费中核减。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数字电路开通日期,责任不在乙方,该情况视为数字(电路)中继按时开通。
3.2.2 对出租的数字(电路)中继应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 数字电路的开通和退租
4.1 数字电路开通是指甲乙双方商定的接口点外侧间的数字电路全程测通。数字电路实际开通时间,以乙方与甲方用户代表签字确认的日期为准;数字电路实际起租时间,以乙方《业务竣工确认单》中乙方与甲方用户代表签字确认的日期为准。
4.2 甲方退租租用数字电路,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停收租费的时间以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盖有公章的退租数字电路申请单之日为准。
第五条 租费及付费方式
5.1 甲方向乙方缴纳一次性费 零 元/条,并按年缴纳数字电路租费 1299700元(壹佰贰拾玖万玖仟柒佰元整)。其中,百兆电路有 235 条,年资费为 5200元/年/条(伍仟贰佰元整),千兆电路有 10 条,年资费为 7770 元/年/条(柒仟柒佰柒拾元整)。合计 1299700(壹佰贰拾玖万玖仟柒佰元整)元(含税)。
5.2 本合同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9% ,增值税款为 107314.68(壹拾万柒仟叁佰壹 拾肆元陆角捌分)元 ,不含税合同价为 1192385.32(壹佰壹拾玖万贰仟叁佰捌拾xx叁角贰分)元,甲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乙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缴费方式为预付费,合同签订后,2024 年 7 月 31 日之前支付金额的 70%,即 909790 元(玖拾万玖仟柒佰玖拾元整),2024 年的 12 月 31 日之前支付合同金额
的 15%,即 194955 元(壹拾玖万肆仟玖佰伍拾xx整),2025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的 15%,即 194955 元(壹拾玖万肆仟玖佰伍拾xx整)。
5.3 协议履行期间,若国家颁布新的数字电路资费标准,按新的资费标准执行。
5.4 首月应付数字电路租费:对于当月 15 日之前(含 15 日)开通的数字电路,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月月租费;对于在当月 15 日后开通的数字电路,甲方按照该条数字电路应付全月月租费的 50%向乙方付费。
5.5 在当月 15 日之前(含 15 日)退租的数字电路,甲方按照该条数字电路应付月租费的 50%向乙方付费;在当月 15 日之后退租的数字电路,甲方交纳全月月租费。
5.6 甲方遵照本协议规定的数字电路租费及付费方式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数字电路租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如有逾期缴纳租费的情况,甲方在向乙方补交数字电路租费之外,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所欠金额 3‰的滞纳金。甲方逾期支付数字电路租费超过三十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若甲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则乙方有权终止服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通信和服务质量
6.1 双方承诺根据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履行本协议,维护双方权益。
6.2 乙方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的数字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甲方租用数字电路畅通。
6.3 若协议执行期间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则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标准执行。
6.4 乙方实行“首问负责制”,向甲方提供及时的服务,负责故障的全程处理。
6.5 双方同意建立协商制度,加强日常情况沟通,及时处理影响通信质量的问题。第七条 保密
7.1 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保密义务条款不受时间限制而持续有效,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期间。
第八条 违约
8.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法律责任。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担的违约赔偿总额不超过具体违约业务单条单月使用费(租金)的两倍(以年为费用周期的业务按照 12 个月进行折算)。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申请诉讼。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0.1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协议期限
11.1 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 2024 年 6 月 27 日起至 2025 年 6 月 26 日止,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签字后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届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合同,本合同将自动顺延,每次顺延一年。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12.2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2.3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执行。
甲方:中共新绛县委政法委员会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运城市分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 授权代表(签字) | ||
联系人: | 联系人: | ||
年 月 | 日 | 年 月 | 日 |
中国联通互联网专线租用合同
签订时间:2024 年 7 月签订地:山西省运城市
甲方:中共新绛县委政法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通信地址:xxxxxxxxxxxx 00 x
联系人:xx
联系方式:15235913460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通信地址: xxxxxxxxxxxxx 0 x
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18635919898
鉴于:
1、甲方需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
2、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出租互联网专线。
3、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及双方权益。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1.1 甲方租用乙方互联网专线的数量、带宽、IP 地址等详细情况如下:1 条 100M 互联网专线,1 个 IPV4/IPV6 双协议栈 IP 地址。若甲方自带 AS 域号或 IP 地址接入,AS 域号为/,IP 地址为/。x BGP 接入,穿透方式为/。安装地址为:xxxxxxxxx 00 x。用途:(浏览互联网\网站接入\经营\其它)办公。 甲方若从事经营活动,则甲方须具有与业务使用用途相一致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1.2 此项目涉及的乙方安装在甲方客户端的接入设备,产权归乙方,在合同期内甲方仅拥有使用权。
1.3 合同期内,甲方应当确保乙方投资建设并由甲方使用的安装在甲方机房的光电转换器等客户端接入设备不受物理损害,上述设备的其他维护工作由乙方负责。当合同终止时,甲方应保证乙方的设备安全完整并将设备全部交还乙方。
如发生设备损坏或丢失,甲方应按设备等值金额进行赔偿。甲方终端设备由甲方自行维护。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业务时,应承诺严格遵守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得利用所租用的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等活动。上网的信息安全责任由甲方自负。甲方若违反本条,乙方有权单方暂停其业务或解除本合同,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若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由此引发的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下同),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2.2 甲方保证遵守《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责任书》(附件一)的全部内容,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网络连接对外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纠纷,完全由甲方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依法负责赔偿。
2.3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互联网专线使用用途,用途发生变更时须书面告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服务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2.4 甲方不得将自带 IP 地址、所租用的乙方带宽转租或提供给互联单位(附件二)、ISP 等单位用于经营性活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服务,并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且有权按照影响程度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受到的全部损失。
2.5 互联网专线默认仅供甲方访问互联网使用,不开放 80、8080、443 端口。若甲方需要建立网站,则应首先办理备案手续(经营性网站还需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将相关材料原件提交给乙方,经乙方审核合格后,开放建站服务端口。由于甲方未及时完成网站备案或未及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而造成的提供租用服务的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2.6 甲方网站负责人负有接受网站备案信息核查的义务,在网站备案信息发生改变时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进行报备,如未及时报备并造成严重后果,乙方保留对当事网站进行相应处理,直至终止对甲方服务的权利,且有权按照影响程度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受到的全部损失。
2.7 若甲方自带 AS 域号或 IP 地址接入,在业务开通后,如甲方需要变更 AS域号或IP 地址,必须及时告知乙方,并重新签署合同;若甲方建立网站,则应对所发布信息的内容和涉及的知识产权负责,并承担由此导致的政治、法律等一切后果。
2.8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互联网专线非法经营互联网产品、非法 VOIP 电话,如甲方违反此项约定,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服务。
2.9 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提前停止租用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服务,但 应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明确告知乙方服务终止日期、需 终止的具体服务等事项。鉴于乙方为甲方开通互联网专线服务投入一定建设成本,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金补偿,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月服务费×未履行的月 份数×50%,如未履行时间不足整月,少于 15 日的按半个月计,多于 15 日(含 15 日)的按整月计。此外,对于已履行的服务部分,乙方取消给予的资费优惠,甲方应当按照标准资费重新核算服务费用,并补齐相应差额。
2.10 甲方派专人负责做好本方入网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入网前期的组织、协调;接入设备及机房内安装场地、配套设施(如电源、照明)的准备;保证入网各机构配合乙方的进网调测工作;调配和预留所在大楼内配线室至机房的通信线路;提供涉及入网实施工作的各机构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
2.11 甲方向乙方申请服务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甲方的客户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不详或不准确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12 甲方若从事经营活动,则甲方须具有与业务使用用途相一致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如甲方违反此条,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服务。
2.13 甲方如提供互联网域名递归解析服务,需在使用本合同租用的专线前取得互联网域名递归解析服务经营许可证。如甲方违反此条,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服务。
2.14 甲方如为经营性客户,同时使用乙方 IP 地址资源发展客户时,根据信息产业部令[2005]34 号《互联网 IP 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甲方有为其客户进行 IP 地址备案的责任和义务。甲方应在 IP 地址分配使用及变化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通过工信部指定的网站完成 IP 地址报备工作。如未及时报备,乙方
有权收回已分配的 IP 地址。
2.15 甲方需保证连接到租用线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2.16 甲方有权对通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申诉。
2.17 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攻击、病毒传播、网络陷阱等危险,甲方应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技术和管理手段,以保护网络安全和自身信息安全。
2.18 甲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向联通方提供及对接联通方的设备、系统等软硬件产品及服务等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及行业标准以及联通方要求,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取得合法授权及资质证明。
2.19 甲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履行数据安全保护责任;承诺不在互联网存储、传输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承诺已配备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加密传输、数据加密存储、敏感数据脱敏、操作权限控制、批量操作审计等,防止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窃取、篡改;承诺涉及采集外部数据的,提供并说明数据来源,对数据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确保外部数据采集渠道的合法合规,且不存在侵权事项;承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在境内储存;承诺不向境外传输、存储本合作涉及的数据。如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须经联通方同意,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2.20 甲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承诺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等处理个人信息行为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承诺遵守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制度(“实名制”)的各项要求,提供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开展合作业务,不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保证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
2.21 甲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加强内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工作人员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教育。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3.1 本合同生效后,在甲方已提供必要条件的前提下,乙方根据本合同在 15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提供所租用的服务。
3.2 乙方负责处理所辖范围内的通信故障,负责维护业务接入光纤传输通路和光电转换器。
3.3 乙方负责互联网专线的开通,以每条专线实际开通的日期作为起租日期,实际开通日期以双方确认开通日期为准。如果甲方在电路开通后五个工作日内没有确认且没有书面提出异议,则乙方有权以第六个工作日作为起租日期。
3.4 乙方对出租的互联网专线应依据相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3.5 甲方在互联网专线开通后因自身原因(包括客户端设备未到货或未调通;客户端内部网络未调通等)提出变更开通日期及业务类型时,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并根据专线实际开通日期正常收取月租费,同时一次性费用不予退还。
3.6 乙方在甲方本合同期限内的网络扩容及网络升级中继续提供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3.7 乙方出于服务、技术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实施线路检修、服务措施更新,以及设备更新和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施工建设、技术改造与网络调整,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通信服务的,应提前 72 小时通知甲方的联系人。由于甲方提供的信息错误或联系人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3.8 若甲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乙方有权立即中止向甲方提供相关服务并通知甲方在一定时间内改正,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而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如有关主管部门向乙方下达涉及本合同项下服务的禁令或类似要求,乙方可立即予以执行,但应同时告知甲方,在甲方查找原因及时纠正且主管部门通知恢复后再行恢复服务,在此种情形下,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3.9 如甲方将自带 IP 地址或本合同约定的互联网专线服务转租或提供给互联单位(附件二)、ISP 等单位用于经营性活动,乙方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服务并无须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按照影响程度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并要求甲方赔偿
乙方受到的全部损失。
3.10 甲方应接受乙方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的定期监督检查。若出现违反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乙方有权有权终止对甲方的服务,不再续期。
3.11 为防止用户有意无意的操作引起的黑客攻击、病毒扫描对整个网络和 其他用户产生影响,乙方有权在确认甲方已引发网络安全问题时关闭甲方的端口,且甲方需在 48 小时之内解决问题。
第四条 资费标准和付费方式
4.1 甲方租用乙方 100M(速率)互联网专线的资费如下:
4.1.1 一次性费用:0 元 (含税),现优惠至 0 元(含税)。终端设备由甲方自行购买。
4.1.2 互联网接入服务使用费:□采用包月方式,使用费标准价/元/月/条(含税),现优惠至/元/月/条(含固定 IPv4 地址/个,IPv6 地址/,含税) ;
□采用包年方式,使用费标准价 140000 元/年/条(含税),现优惠至 28000 元(贰 万捌仟元整),一年合同价为 28000 元 (贰万捌仟元整),增值税率 6%,增值税款 1584.91 元(壹仟xx捌拾肆元玖角壹分),不含税合同价为 26415.09(贰万陆仟肆佰壹拾xx零玖分)元/年/条(含固定 IPv4 地址 1 个,IPv6 地址 1,含税)。
若甲方另需增加固定 IPv4 地址 1 个,则另行缴纳 IPv4 地址使用费 50 元/月(含税),若甲方需增加固定 IPv6 地址 1,则另行缴纳 IPv6 地址使用费 50 元
/月(含税)。甲方自带 IPv4 地址/,IP 地址代播费/(含税),甲方自带 IPv6 地址/,IPv6 地址代播费/(含税)。甲方总计 IP 月使用费为/元/月(含税)。
4.1.3 本合同价款为包含增值税税款的含税价,其中凡涉及基础电信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9%;凡涉及增值电信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6%;涉及广告、咨询、技术服务等纳入现代服务业增值税范围内的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 6%;设备租赁、设备(终端)销售类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 13%;其他未列明业务,其增值税税率适用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4.2 如在合同期xx政府资费政策调整,本合同中所述资费发生变动,经双方协商并书面认可后,甲方按照新的资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的租用费用,但若政府资费政策为强制性标准,则无论甲方是否书面认可,均应按照新的资费标准
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否则,乙方可以终止服务并终止合同而不被视为违约。
4.3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15 日内向乙方缴纳一次性费用;在服务开通后,月租费由甲方向乙方按年缴纳。甲方付费方式为预付费,2024 年 7 月 31 日之前 缴清全年费用。
4.4 甲方应按约定的缴费日(每月 15 日)前向乙方缴纳月租费及其他费用。甲方租用乙方的服务开通后,如服务起始日早于首个缴费日,则在首个缴费日按实际使用天数缴纳本月及次月的租用费。如服务起始日晚于每月约定的缴费日,则当月租用费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转入次月一并缴纳。甲方退租乙方服务的当月,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时,每天费用为月租费/当月天数(费用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面第三位按四舍五入方法操作)。每月计费期为当月 1 日零时至当月最后一日 24 时。如遇资费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乙方收款账号信息:
开户名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银行账号:051103532920001876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城建支行
4.5 甲方应按期支付通信费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每逾期一日应支付欠费金额 3‰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通信费用超过 30 日,乙方可以暂停提供服务。若甲方在乙方暂停服务后 60 日内,仍未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和违约金,则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向甲方追缴欠费及违约金。
第五条 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
5.1 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电信服务规范》,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
5.2 乙方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 0000000,每天 24 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争议条款解决。
6.2 乙方在租用期间负责互联网专线的维护工作。甲方在使用时如发现故障
(非甲方终端设备故障)可向乙方申告。如互联网专线电路出现月累计 24 小时以上的中断(计划中断除外),经乙方检查故障点确属乙方网络范围内,乙方须对甲方进行相应的核减。每天的减免额=基本月租费×12 个月÷365 天(费用精确到小数点后面第 2 位,小数点后面第三位按四舍五入方法操作),经乙方核实后在下月租费中减免。
6.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约定的,非违约方有权单独或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6.3.1 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
6.3.2 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
6.3.3 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责任。第七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保密
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一方因法律法规规定、法院命令、有权的国家机构要求而披露,或者为遵守股票上市地监管要求而披露的情形除外)。如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违约方应当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事件。
第十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效力与本合同相同。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正在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
12.1 本合同有效期为壹,自 2024 年 6 月 27 日至 2025 年 6 月 26 日,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2.2 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合同,本合同将自动延续,每次延续期限为一年。
第十三条 通知
13.1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递送到如下地址:甲方:中共新绛县委政法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xxxxxxxxxxxx 00 x邮政编码:043100
联系人:xx
电 话:15235913460
传 真:/ 电子邮箱:/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地址:xxxxxxxxxxxxx 0 x
邮政编码:043100联系人:xxx
电 话:18635919898
传 真:/ 电子邮箱:/
13.2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本合同一方以专人递送给另一方,或以电子邮件、传真或邮递方式发出。该等通知以专人递送,于递交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发件人成功发出该邮件之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于发件人传真机显示传真业已发出时视为送达;以邮递方式发出,以收件人实际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2 双方对与本合同相关的网络设施设备所承担的质量保证和日常维护责
任的界面划分以设备所有权归属为依据,谁所有谁负责。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3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4.4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14.5 本合同所有附件和订单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共新绛县委政法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盖章:
签署日期: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盖章:
签署日期:
附件一: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责任书
互联网信息网络安全责任书
接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互联网的单位(或企业、个人)以及在中国联通互联网上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源责任单位,必须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认真遵守本责任书的各项规定:
一、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 IP 地址备案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不得利用所租用的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违规跨境互联网访问、违规进行数据出境等活动。
二、信息源责任单位接入互联网,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计算机入网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的规定,发现网上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密工作部门。严禁如下违法行为:
(一)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进行国际联网;
(四)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应接受有关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信息,不得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发布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不得利用租用的互联网接入业务非法经营互联网产品、非法经营 VOIP 电话,否则中国联通有权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五、接入单位(或企业、个人)应依法履行备案义务,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互联网网站切实做到“先备案,后接入”,动态准确做好 IP 地址备案。有义务按照中国联通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如 IP 地址、域名等),填写中国联通要求提供的资料,接受电信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检查。
六、当发现用户端系统感染木马病毒(受控端或控制端)或僵尸网络病毒(受控端或控制端),必须按照中国联通的要求进行彻底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中国联通有权对其暂停互联网接入直至整改完成,情节严重的中国联通可中止或终止接入协议,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七、严禁接入中国联通互联网的单位(或企业、个人)发送垃圾邮件,一旦发现必须按照中国联通的要求进行彻底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中国联通有权对其暂停互联网接入直至整改完成,情节严重的中国联通可中止或终止接入协议,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八、接入单位(或企业、个人)提供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
九、接入单位(或企业、个人)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加强对所采编制作的信息内容的审核,并对所提供的内容负责,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十、积极配合电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
十一、违反上述规定,中国联通有权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同时,追究责任单位法律责任,并且终止与责任单位的合作。
接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互联网骨干网单位名单
互联网骨干网单位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
中国科技网网络中心 |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
中国长城互联网网络中心 |
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 |
中信网络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