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注:本合同条款仅供参考,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合同书格式
(《用户需求书》中另有规定的,以用户需求书为准)
注:本合同条款仅供参考,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合同编号:
注: 本合同条款仅供参考, 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可在本合同格式基础 上适当调整, 但不能改变采购文件和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项目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
受托方(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字样。
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广东省水旱灾害风险普查项目(省级)监理服务”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条款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业务范围
(一)项目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
(x)项目地点:广东省辖区内
(三)项目业务范围和特性:甲方委托乙方对广东省水旱灾害风险普查与审核上报项目(省级)及广东省山洪灾害核查与水旱灾害风险普查汇集共享项目(省级)提供监理服务。项目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水旱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洪水灾害(防洪工程)隐患调查及评估、水旱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省级质检核查与成果上交、省级培训及宣传、水旱灾害普查省级数据汇集与共享、山洪灾害易受灾区域调查、山洪灾害风险区划等。
(四)项目建设投资:按采购预算金额¥172,297,200.00 元,其中 广东省水旱灾害风险普查与审核上报项目(省级):¥156,588,600.00 元;广东省山洪灾害核查与水旱灾害风险普查汇集共享项目(省级): ¥15,708,600.00 元。最终以广东省财政厅审核金额为准。 二、 监理工作内容
(一)对广东省水旱灾害风险普查与审核上报项目(省级)及广东省山洪灾害核查与水旱灾害风险普查汇集共享项目(省级)从项目开工到质量保证期满之日止全过程的监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考核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成果抽查审核、组织预验收、参与验收、文档管理等服务。
(二)协助委托人审核承包单位的相关资质;参与并协助委托人组织成果审核验收等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审核承包单位投入该项目的人员及仪器/仪表情况;审核承包单位的开工报告,核实委托人与承包单位开工前所需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手续,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发布开工指令;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实施普查方案、进度计划及质量、安全和xx施等方面的措施,必要时向承包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如果拟提出的建议会增加项目造价、延长工期,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三)制定监理规划、监理计划及现场项目监理工作制度;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分析通报项目进度情况;审查承包单位用于项目的主要团队人员落实情况,未满足要求的必须进行更换,必要时要承包单位按委托人指定的要求;
(四)检查承包单位的项目进度计划实施情况,并提出意见;根据项目进度及实施情况并及
时向委托人报告。
三、 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一)提供服务的时间: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广东省水旱灾害风险普查项目(省级)监理服务所有项目从项目开工到质量保证期满之日止。
(二)提供服务的地点:广东省辖区内。
(三)提供服务的方式:按甲方要求。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主要监理人员须经甲方同意。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监理工作周报、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四)甲方应当负责协调项目实施过程的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工作提供相应条件。
(五)甲方应当及时、免费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为乙方所需要的项目资料。
(六)甲方应及时对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七)甲方应当授权 1 名熟悉本项目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联系人,负责与乙方联系。更换联系人,要提前通知乙方。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委托的项目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监理权利:
1、在项目组织实施和技术方案执行中,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项目实施方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项目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
2、项目实施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
3、项目使用的技术路线与实施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甲方验收要求的普查成果报告等,有权通知项目实施方停工整改、返工。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4、项目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项目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项目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5、在项目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价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价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乙方签字确认,甲方不支付工程款。
(二)乙方在甲方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
甲方批准时,xx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甲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实施方工作不力,乙方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三)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乙方提出,由乙方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甲方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乙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四)乙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乙方及乙方人员,向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乙方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乙方主要驻场人员应全程跟进项目,并应根据项目进程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
(五)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该期限内做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或以上)技能的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应连续稳定,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六)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甲方提供与其乙方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帮助甲方实现承包合同预定的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够就项目目标实现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监督,并提供各阶段情况报告。
(七)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甲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此类设施和剩余的物品移交甲方。
(八)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九)乙方须按每月向甲方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方式和时间:每月(10 号前)以书面形式,监理人采用委托人提供的信息采集格式填报,并向委托人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十)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对其为本项目监理工作的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支付。xxxx对其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的工资报酬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员工切身利益不受侵犯。如没有按照要求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按时足额发放报酬的,应当承担全部相应的损失和后果。
六、费用及支付方式
合同采用分期支付,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作为首期款。因为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剩余项目款以落实的财政资金结合项目具体
完成进度为准。 6
七、履约保证金
在签订合同前,需向甲方支付签约合同金额 5% 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保函在本合同期内一直有效。签订合同后,如乙方不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按实际损失赔偿。
八、 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乙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三)乙方对第三方拒不听从监理意见而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
(四)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九、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签字xx之日起生效。
(二)由于甲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
(三)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20个工作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四)甲方如果要求乙方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五)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甲方发出通知后 10个工作日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六)乙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七)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 赔偿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5%的金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乙方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向甲方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酬金比率。
(三)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的 20%(除去税金)。
(四)如发生违约事件,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违约方,内容包括违约事件、违约金、支付时间和方式等。违约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于 3个工作日内答复对方,并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违约金。如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将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解决双方的纠纷,但任何一方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以损害本项目的方式实现违约金。
(五)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甲方发出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15个工作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六)乙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按本合同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
(七)乙方在监理工作中与实施项目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项目要求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监理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二、其他
(一)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无论甲方或乙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甲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三)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监管部门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
(五)其他补充
1、本合同所有附件、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
x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仅为签字盖章页)
委托方(甲方): 广东省水利厅 |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名) | |
联系人: | 电话: | |
地址: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日期: 年 月 日 |
受托方(乙方): (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