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编号:E3203010319005110010002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防水材料
(02 标段)
工程货物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E3203010319005110010002
招标人(盖章):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5
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 120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46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防水材料(02 标段)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 已由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以 苏发改基础发〔2021〕979 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建设单位多渠道筹集解决,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防水材料 进行公开招标。
2.1 工程规模: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线路全长 26.2km,共设站 19 座,含换乘站 8 座,全线为地下线。新建徐海路车辆段一座;无新建主变电所,与既有线路主变电所实现资源共享。
2.2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防水材料的供应。根据设计要求,包括防水涂料类、防水卷材类、止水带类及盾构密封类等,详见用户需求书。
注:招标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标段划分和各标段的供货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的权利。
2.3 工程地点:江苏省徐州市。
2.4 合同估算价:
01 标段约 559 万元;02 标段约 548 万元;03 标段约 891 万元;
04 标段约 709 万元;05 标段约 563 万元;06 标段约 1331 万元;
07 标段约 556 万元;08 标段约 613 万元;09 标段约 1826 万元;
10 标段约 1330 万元。
2.5 交货期或交付使用期: 1825 日历天。在各土建施工标段合同工期内全部供完,供货必须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注:招标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工期及供货时间进行调整的权利。
2.6 质保期期限:质保期为五年(投标人投标时承诺期限高于本期限的,以投标时承诺期限为准)。
2.7 标段划分:本工程共分十个标段,本公告为 02 标段。
材料类 别 | 标段号 | 标段内容 | 规格型号 | 使用部位 | 单位 | 数量 | 供货范围 |
防水涂料类 | 01 | 优质单组份聚氨酯防水涂料 | I 型 | x挖法施工车站和区间顶板防水层、分离式结构 侧墙防水层 | Kg | 333004 | 桥上村站 -中央活力区东站 (含)车站及区间 |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 涂料 | 1.5kg/㎡ | 车站、区间施工 缝混凝土界面剂 | Kg | 158201 | |||
02 | 优质单组份聚氨酯防水涂料 | I 型 | x挖法施工车站和区间顶板防水层、分离式结构 侧墙防水层 | Kg | 349423 | 中央活力区东站 (不含)-徐海路车辆段(含出入线)车站及区 间 | |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 1.5kg/㎡ | 车站、区间施工缝混凝土界面剂 | Kg | 121206 | |||
防水卷材类 | 03 | 聚氯乙烯 PVC 防水卷材 (P 类) | 1.5mm 厚 | 顶板耐根系穿刺 层 | ㎡ | 16706 | 桥上村站 -中央活力区东站 (含)车 站及区间 |
聚合物改性沥青聚酯胎预铺防水卷材 | 4mm 厚,PY 类 | 主体侧墙、底板; 出入口侧墙、底板 | ㎡ | 247053 | |||
04 | 聚氯乙烯 PVC 防水卷材 (P 类) | 1.5mm 厚 | 顶板耐根系穿刺 层 | ㎡ | 12145 | 中央活力区东站 (不含)-徐海路车辆段(含出入线)车站及区 间 | |
聚合物改性沥青聚酯胎预铺防水卷材 | 4mm 厚,PY 类 | 主体侧墙、底板;出入口侧墙、底板 | ㎡ | 197643 | |||
05 |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SBS) | 4mm 厚 II 型,聚酯胎 PY 类 | 主体侧墙、底板;出入口侧墙、底 板 | ㎡ | 5200 | 徐海路车辆段 | |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SBS) | 3mm 厚 II 型,聚酯胎 PY 类 | 主体侧墙、底板;出入口侧墙、底 板 | ㎡ | 23501 | |||
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 2mm 厚、无 胎体 N 类 PE-Ⅱ型 | 盖板屋面 | ㎡ | 156632 | |||
06 | 聚合物改性沥青复合铜 胎基耐根刺防水卷材 | 4mm 厚 | 盖板屋面 | ㎡ | 156632 | 徐海路车 辆段 |
止水带类 | 07 | XXX 塑料防水板 | 2mm 厚 | 夹层防水层 | ㎡ | 6287 | 桥上村站 -中央活力区东站 (含)车站及区间 | |
XXX 塑料防水板 | 1.5mm 厚 | 暗挖法施工的区间、盾构法区间 的联络通道 | ㎡ | 1940 | ||||
土工布缓冲层 | 400g/㎡ | 暗挖法施工的区 间、盾构法区间的联络通道 | ㎡ | 8613 | ||||
中埋式钢边橡胶止水带 (中孔型) | 350*10mm | 变形缝 | m | 3662 | ||||
外贴式橡胶止水带(中孔型) | 350*10mm | 变形缝 | m | 3233 | ||||
外贴式 XXX 止水带 | 300*4mm | 施工缝 | m | 777 | ||||
外贴式 XXX 止水带(中孔 型) | 300*4mm | 变形缝 | m | 661 | ||||
遇水膨胀止水条 | 20×10mm | 楼板环向施工缝 | m | 4653 | ||||
镀锌钢板止水带 | 350*3mm,镀锌层≥70 微 米 | 环向垂直施工缝 | m | 52730 | ||||
08 | XXX 塑料防水板 | 2mm 厚 | 夹层防水层 | ㎡ | 3799 | 中央活力区东站 (不含)-徐海路车辆段(含出入线)车站及区间 | ||
XXX 塑料防水板 | 1.5mm 厚 | 暗挖法施工的区间、盾构法区间 的联络通道 | ㎡ | 21644 | ||||
土工布缓冲层 | 400g/㎡ | 暗挖法施工的区间、盾构法区间 的联络通道 | ㎡ | 25443 | ||||
中埋式钢边橡胶止水带 (中孔型) | 350*10mm | 变形缝 | m | 683 | ||||
外贴式橡胶止水带(中孔 型) | 350*10mm | 变形缝 | m | 648 | ||||
外贴式 XXX 止水带 | 300*4mm | 施工缝 | m | 1940 | ||||
外贴式 XXX 止水带(中孔 型) | 300*4mm | 变形缝 | m | 209 | ||||
遇水膨胀止水条 | 20×10mm | 楼板环向施工缝 | m | 7311 | ||||
镀锌钢板止水带 | 350*3mm,镀锌层≥70 微 米 | 环向垂直施工缝 | m | 58727 | ||||
盾构密封类 | 09 | 盾构管片防水材料(报价需含所有材 料) | 管片防水弹性密封垫(三元乙丙橡胶 与遇水膨胀 橡胶复合型) | 含缓膨胀型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圈、自粘性橡胶薄板(未硫 化丁基橡 | 盾构隧道变形缝环(进、出洞口 3-5 x) | x | 00 | xxxx -xxxxxxx (x)车站及区间 |
胶)、xx软木橡胶传力衬垫、单组份阻燃型氯丁-酚醛胶 结剂 | ||||||||
管片防水弹性密封垫(三元乙丙橡胶 密封垫) | 盾构隧道普通环 | 环 | 21875 | |||||
缓膨胀型遇水膨胀橡胶 密封圈 | 管片环(纵)向螺孔、注浆孔 | |||||||
自粘性橡胶薄板(未硫化 丁基橡胶) | 管片四角 | |||||||
xx软木橡 胶传力衬垫 | 管片环缝 | |||||||
单组份阻燃 型氯丁-酚醛胶结剂 | 管片密封垫、传力衬垫的粘接剂 | |||||||
10 | 盾构管片防水材料(报价需含所有材料) | 管片防水弹性密封垫(三元乙丙橡胶 与遇水膨胀 橡胶复合型) | 含缓膨胀型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圈、自粘性橡胶薄板(未硫化丁基橡 胶)、xx软木橡胶传力衬垫、单组份阻燃型氯丁-酚醛胶 结剂 | 盾构隧道变形缝环(进、出洞口 3-5 x) | x | 00 | xxxxxxx (xx)-徐海路车辆段(含出入线)车站及区间 | |
管片防水弹性密封垫(三元乙丙橡胶 密封垫) | 盾构隧道普通环 | 环 | 15852 | |||||
缓膨胀型遇 水膨胀橡胶密封圈 | 管片环(纵)向螺孔、注浆孔 | |||||||
自粘性橡胶薄板(未硫化 丁基橡胶) | 管片四角 | |||||||
xx软木橡 | 管片环缝 |
胶传力衬垫 | ||||||||
单组份阻燃型氯丁-酚醛 胶结剂 | 管片密封垫、传力衬垫的粘接剂 | |||||||
管节弹性密封止水圈 | 包含聚硫密封胶、聚氨酯密封胶、单组份水膨胀密封胶 SM、氯丁橡胶与水膨胀橡胶复合 体 | 顶管结构 | m | 2066 | 全线 |
注:①供货数量以工程实际需要为准,以上数量为估算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合同结算价以实际供货数量及综合单价确定;
②招标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标段划分和各标段的供货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的权利。
③同一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上述标段的投标与评标,但每个投标人在同类别
材料标段中仅允许中一个标段(其中 01、02 标段为同类别材料;03、04、05、 06 标段为同类别材料;07、08 标段为同类别材料;9、10 标段为同类别材料),在不同类别材料标段中可以兼中。如果投标人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同类别材料标段中均排名第一,则推荐其为同类别材料中最高投标限价较高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其他同类别材料标段中不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直至推荐出所有标段的中标候选人。
2.8 质量标准:合格。
3.1 各标段通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近 1 年内有行贿不良行为且被记录(以行贿人或受贿人的法院判决书认定,按首次公告发布之日推算,时间以判决书落款时间为准;行贿不良行为所涉金额在单份法院判决书中达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 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金额的即行受限)的;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至首次公告发布之日未超过5 年或有行贿不良行为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至首次公告发布之
日未超过 3 年(以行贿人或受贿人的法院判决书认定,时间以判决书落款时间为准;行贿不良行为所涉金额在单份法院判决书认定中达到《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 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金额的即行受限)的,一经发现,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或取消其中标资格。
(3)投标人具有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证书须处于有效期内)。
(4)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应取得经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报告(a.经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请查阅“信用徐州”[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征信] “征信服务机构”专栏;b.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的时限为 5 个工作日,信用报告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c. 第三方信用报告须在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备案)备案公示;d.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电话: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5)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
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
(6)本工程实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在“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各标段专用资格条件
(1)01 标段、02 标段:投标人须为防水涂料的生产企业。投标人自 2018年 1 月 1 日(含)以来至少具有 1 个单项合同中单组份聚氨酯防水涂料的金额在 300 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类似工程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拟报产品具有 CMA 图章的性能检测合格报告。
(2)03 标段、04 标段:投标人须为防水卷材的生产企业。投标人自 2018年 1 月 1 日(含)以来至少具有 1 个单项合同中聚合物改性沥青聚酯胎预铺防水
卷材的金额在 400 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类似工程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拟报产品具有 CMA 图章的产品性能检测合格报告。
若投标人无本标段中要求供应的聚氯乙烯 PVC 防水卷材的生产资格,可以委托具备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生产,委托的生产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A:须为聚氯乙烯 PVC 防水卷材的生产企业。
B:须提供投标人与委托生产企业针对聚氯乙烯 PVC 防水卷材(P 类)委托生产合作协议。
C:须提供委托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聚氯乙烯 PVC 防水卷材(P 类)具有 CMA 图章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05 标段:投标人须为防水卷材的生产企业。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含)
以来至少具有 1 个单项合同中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金额在 300 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类似工程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拟报产品具有 CMA 图章的产品性能检测合格报告。
06 标段:投标人须为聚合物改性沥青复合铜胎基耐根刺防水卷材的生产企
业。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来至少具有 1 个单项合同中聚合物改性
沥青复合铜胎基耐根刺防水卷材的金额在100 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类似工程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拟报产品具有 CMA 图章的产品性能检测合格报告。
(3)07 标段、08 标段:投标人须为止水带类材料的生产企业。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来至少具有 1 个单项合同中止水带类防水材料的金额在 350
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类似工程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拟报产品具有 CMA 图章的性能检测合格报告。
(4)09 标段、10 标段:投标人须为盾构密封类材料的生产企业。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来至少具有 1 个单项合同中盾构密封类防水材料的金额 (指单项合同中必须同时涵盖三元乙丙橡胶密封垫、xx软木传力衬垫及螺栓孔密封圈,且三种材料的累计金额)在 600 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类似工程供货业绩;投标人须提供盾构密封类三元乙丙橡胶管片弹性密封垫、螺栓xxx膨胀橡胶密封圈、xx软木传力衬垫三种材料具有 CMA 图章的性能检测合格报告。
注:
(1)供货业绩证明材料以供货合同、对应合同范围内的套印全国监制章的供货发票、采购方出具的履约证明为准、并由公证机构对上述业绩出具公证书【发票开票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合同金额不得低于拟报标段业绩要求中单项合同金额,发票累计金额不得低于拟报标段业绩要求中单项合同金额的 5%。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要求提供的具有 CMA 图章的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受检单位的单位名称须与所投材料的投标人名称一致(其中聚氯乙烯 PVC 防水卷材(P 类)受检单位的单位名称须与投标人或其委托的生产厂家名称一致)(单位名称变更的,须附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且在有效期内,报告真实有效,检测报告须含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的对应材料的全部检测项目,检测报告的物理性能检测执行标准须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且检验结论合格,否则不予认可。
(3)类似工程供货业绩的认定:
①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供货业绩须提供供货合同、对应合同范围内的套印全国监制章的供货发票、履约证明、公证机构对上述业绩出具的公证书(四者缺一不可)作为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a、合同中须体现供货的工程名称、合同签订时间、供货材料类型(与资格条件要求类型一致的防水材料)、供货材料的合同金额(与资格条件要求类型一致的防水材料单价与数量的合价)等信息,业绩认定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b、发票开具单位和付款单位须与合同签订双方一致,且发票累计金额不得低
于拟报标段业绩要求金额的 5%,发票开票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否则不
予认可。
c、履约证明以采购方开具的履约证明书为准,至少包含供货的工程名称、合同签订时间、供货材料类型(与资格条件要求类型一致的防水材料)、供货材料的合同金额(与资格条件要求类型一致的防水材料单价与数量的合价)、合同执行情况等,须加盖合同签订方或发票中付款方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d、关于公证的相关内容如下:
1、投标人应对同一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对应合同范围内的套印全国监制章的供货发票、采购方出具的履约证明)进行公证,提供的公证书内容完整且体现业绩证明材料的主要信息。
2、业绩证明材料中应体现“(3)类似工程供货业绩的认定”①中“a”、 “b”、“c”、“d”所列证明材料。
3、投标人拟用所有业绩均须公证。
4、公证书格式参照《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以各地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为准。
5、如当地公证处无法出具符合要求的公证书,可前往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进行业绩公证,地址为:复兴南路与建国路交叉口西南角徐州公证大厅(不强制)。
②对同一工程同期建设的项目分批或分段供货的按一个工程计取,视为一项类似工程供货业绩;同一工程分期建设的按多个工程计取,例如:××市地铁×号线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为两个不同工程,视为两项类似工程供货业绩;
③对同一工程同期建设的项目分批或分段供货的,如果各批(段)供货的同类材料合同金额不满足合同金额要求,但多批(段)供货的同类材料合同累加后满足类似工程合同金额要求,则该多批(段)可视为一项类似工程供货业绩;各批(段)类似工程供货业绩须提供“(3)类似工程供货业绩的认定”中①所列证明材料。
例如:投标人提供了××市地铁×号线一期工程防水材料供货合同及对应的材料采购方证明共 3 份供货业绩,假设第一份业绩同类材料合同金额为 A,第二份业绩同类材料合同金额为 B,第三份业绩同类材料合同金额为 C,本项目类似工程金额要求为 D。以上合同签订时间均满足计分要求,其中 A、B、C 均小于 D,
但 A、B、C 的和大于 D,那么 A、B、C 累加可视为一项类似工程供货业绩。
(4)投标人名称变更的,须提供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名称变更前的企业业绩、企业实力、企业荣誉予以认可;通过合并组建的新企业(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章程为准),须提供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组建情况的证明文件,原企业业绩、企业实力、企业荣誉予以认可。
(5)项目材料采购方单位名称有变更的须同时提供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或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材料采购方单位公章,其工程业绩中材料采购方证明予以认可,其他任何文件或证明材料等均不予认定。
(6)材料采购方为施工总承包商或者施工总承包商下属工程项目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工程项目部章可视为单位公章,其他所属部门印章不予认可。
(7)合同的采购方须为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业绩不予认可。
4.1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采用:银行电汇(必须从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汇出)、银行支票(必须从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开出)或投标保函
(包括银行、保险公司等出函机构出具的纸质保函和电子保函)。
4.2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金额:
01 标段人民币 10 万元;02 标段人民币 10 万元;03 标段人民币 16 万元;
04 标段人民币 14 万元;05 标段人民币 10 万元;06 标段人民币 26 万元;
07 标段人民币 10 万元;08 标段人民币 12 万元;09 标段人民币 36 万元;
10 标段人民币 26 万元。
收款人: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江苏银行xxxxxxx
00 xxxxxx:6009018800012738310055671
02 标段银行账号:6009018800012738310055672
03 标段银行账号:6009018800012738310055674
04 标段银行账号:6009018800012738310055675
05 标段银行账号:6009018800012738310055676
06 标段银行账号:6009018800012738310055677
07 标段银行账号:6009018800012738310055678
08 标段银行账号:6009018800012738310055679
09 标段银行账号:6009018800012738310055680
10 标段银行账号:6009018800012738310055681
投标人采用银行电汇、银行支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必须确保投标保证金转账至专用账户,方可参与本工程投标。
4.3 投标人采用投标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将保函数据文件(彩色电子扫描件)通过投标工具软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在开标时间截止前随电子投标文件一并上传至交易系统。
投标保函的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招标人。投标保函按照“一标段一保函(保单)”的原则。投标保函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投标人开具的投标保函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4.4 当投标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变更时,请及时在相应业务系统中变更信息,保证法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一致性。
4.5 任何以个人或非投标人法人单位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都将被拒绝接收。无论任何理由,投标保证金未及时支付均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4.6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以转账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发生的利息一并退还(使用投标保函的除外)。
本工程资格审查办法执行xxx字[2017]1 号文件,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 09 时 30 分;
7.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xxxx://000.0.000.000/xxxxxxx/)。
8.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4 日 09 时 30 分。
8.2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以下网站发布:
a、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 b、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xxxx://xxx.xxxx.xxx.xx/xxxx)、 c、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
10.1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拒绝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0.2 本工程只接受生产制造企业投标,不接受代理商、经销商和联合体投标。
10.3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在开标过程如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技术支持客服电话,电话为:0000000000。
话:0516-83999712/85699499
电
联 系 人:xxx
编:221000
邮
徐州软件园 C-11 号楼 1011 室
址: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北侧
地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
咨询有限公司
话:0516-83289804
电
联 系 人:xx
编:221000
邮
号 9 栋轨道交通线网控制中心(地铁大
厦)
址: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 126
地
招 标 人: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1 日
2023 年 3 月 1 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 126 号 9 栋轨道交通线网控制中心(地铁大厦)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北侧徐州软件园 C-11号楼 1011 室 联系人:温乔乔 电话:0000-00000000/85699499 |
1.1.4 | 项目名称 |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 |
1.2.1 | 资金来源 | 建设单位多渠道筹集解决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 围——2.2 招标范围 |
1.3.2 | 交货期或交付使用期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 围——2.5 交货期或交付使用期 |
1.3.3 | 工程地点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 围——2.3 工程地点 |
1.3.4 | 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 围——2.8 质量标准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3.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3.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招标人澄清的截止时间:/ |
1.11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允许偏离范围:/ |
允许偏离幅度:/ | ||
2.1.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它材料 | 答疑澄清(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3 年 3 月 9 日 17 时 00 分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 2023 年 3 月 13 日 17 时 00 分 |
3.1.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报价明细表、投标报价分析表。 4、资格证明文件: 4.1 营业执照; 4.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3 企业信用报告; 4.4 投标人业绩; 4.5 性能检测合格报告; 4.6 投标人与委托生产企业针对聚氯乙烯 PVC 防水卷材(P 类)的委托生产合作协议(03、04 标段提供,如有); 4.7 递交的投标保证金证明。 5、投标承诺书。 6、商务及技术条款偏离表。 7、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8、技术响应文件: 8.1 货物描述一览表。 8.2 技术方案: 8.2.1 生产工艺和生产加工能力: (1)生产工艺的合理性与优势; (2)主要生产设备; (3)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4)产品研发能力。 8.2.2 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 (1)质量保证措施; (2)产品质量检测体系。 9、售后服务: 9.1 售后方案及售后服务承诺。 9.2 应急供货预案。 10、安装及调试方案: 10.1 组织机构设置; 10.2 生产供货保证及配合方案; 10.3 配送方案; 10.4 合理化建议。 11、项目组织机构: 11.1 拟投入本标段人员及组织机构设置表; |
11.2 拟投入本标段的管理、技术等人员一览表; 11.3 为本项目设置的供货方联络人表; 11.4 拟在本标段任职的主要人员简历表; 11.5 现场配合人员。 12、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13、其它相关资料。 | ||
3.1.3 | 须提交核验的原件材料 | / |
3.2.2 | 投标报价要求 | 1、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表中填报的综合单价应为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批次运至现场的落地交货单价 (RMB),该报价将被认为满足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货物和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制造、运输(含欠载所产生的降效费用)、仓储、物流、损耗(现场验收完毕前发生的所有损耗)、装卸(不含现场卸车费)、包装、保险、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产品出厂前质量检测、维护、培训、安全、售后服务,以及招标人人员进入投标人工厂对货物进行监造、检验、培训期间所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等所有费用,若有漏项均由投标人承担。综合单价为闭口包干价。 2、如果投标人认为为圆满完成本项目还有其他需要单独计价的配合工作,则应列明具体的细目和金额。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未列入费用细目的工作内容,均被认为已经包含在其他细目及投标报价中。 3、投标人所报费用为固定综合单价费用,一旦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除税率调整及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在履约期间将不因市场物价、通货膨胀、服务周期、工程规模、工程造价等任何因素变动而进行调整。根据本须知及本招标文件相关章节的规定,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4、本次招标的防水材料用于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招标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供货范围、供货内容和数量进行调整的权力。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不同供货地点产生的运费差异,投标人不得以实际运输距离的变化为理由对综合单价进行变更。 5、投标人应负责办理为执行本招标文件规定义务而投入的工伤事故的保险、机具设备和运输工具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材料运输险,保险费由投标人自行支付,并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 6、招标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价函。招标人不接 受任何折扣价及赠送。 |
7、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凡要求投标人办理的一切手续(包括投标和中标后供应材料的各种手续)均由投标人自行调查办理,该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8、招标人所提供的数量是估算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合同结算价以实际供货数量及综合单价确定。投标人不得以实际需求数量的变化为理由对综合单价进行变更。实际供货数量和规格以中标人和采购方确认的《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单》上的数量为准。 9、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的货款均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 10、投标报价方式:本工程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报价。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供货期间各类市场风险,并计入报价,一旦招标人接受,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履约期间将不因市场物价、供货周期等因素的变动而给予调整。 11、投标人应按照报价表的格式填写。若单价、分项总价和投标总价之间有差异,则以投标单价为准。如投标产品在技术经济等方面与招标材料有差 异,应把因差异而发生的费用在报价时详细列出。 |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 | 详见附件。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3.4.1 | 投标保证金 | 详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4.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与退还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5 | 暗标编制要求 | x项目采用暗标评审,技术响应、售后服务、安装及调试方案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 徽标、人员名称等以及与本次招标无关的内容。 |
3.7.6 | 其他编制要求 | x工程实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已在“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 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 |
4.2.1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3 年 3 月 24 日 09 时 30 分 投标人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 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
4.2.3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 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JSTF 格式)上传至 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 |
2、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视为放弃 其投标,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故障除外。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登录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 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 进入 网上开标大厅参与开标。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 开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 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 |
5.2.1 | 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投标人名称及电子标书上传情况; 3、投标人解密其投标文件; 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密并导入投标文件; 5、开标结束。 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九条: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 异议。 |
5.2.2 | 解密时间 | 自开标后 30 分钟内,非投标人原因解密时间顺延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系统随机抽取。 |
6.3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估法 |
8.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名 |
8.3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 / % |
9.5.1 | 异议提出的时间 | 招标文件异议同 2.2.1 招标文件澄清截止时间前提出。 评标结果异议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
9.5.2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办公室 0516-66998691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同步诚信库 | 在制作投标文件过程中,【同步诚信库】信息并挑选的扫描件是指同步诚信库信息时这一时间点的诚信库信息。如果本次投标所挑选的扫描件在诚信库里有更新或变动的,请及时重新同步诚信库信息并重新挑选对应的扫描件,否则投标文件中所挑选 的扫描件不是变动后的诚信库内容。 |
10.2 | 异议和投诉 | 异议和投诉执行xxx字【2016】4 号文和xxx字【2017】1 号文,在网上“电子招投标平台”上 提出,不接受纸质异议和投诉。 |
10.3 | 资料证明真实性 | 投标人应当保证提供投标文件中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招标人有权在投标人中标后复核投标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如投标文件经核实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报送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罚。 |
10.4 | 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提供 |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前按招标人要求无偿提供投标书正、副本以及后缀名为.nJSTF 的电子投 标文件光盘。 |
10.5 | 招标代理费 | x工程招标代理费收取按苏建招办〔2015〕6 号文 执行,由招标人支付。 |
10.6 | 人员不得更换 | 请投标人务必慎重考虑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情况, 一旦中标不得更换,否则按照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
10.7 | 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 | 1、因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模式,故特别说明如下: (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2)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制作,并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完成招投标过程。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 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 传至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视为放弃其投标,网上招投标系统故障除外。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招投标专用工具软件有疑问的,请尽早和软件公司联系 (客服电话:0000000000),软件公司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投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投标人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生成两个文件,一个是加密(JSTF 格式)投标文件,用于上传到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另一个即为不加密(NJSTF 格式)投标文件,若中标后则刻录到空白光盘上交至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存档投标文件,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 (4)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 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 |
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登录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找到 “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 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找到“网上开标”模块,根据操作手册(请在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下载)进入相应标段的开标会议区)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 CA 锁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评审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5)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并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醒: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 (6)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人,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7)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 浏览器(版本必须为 11 及 11 以上),江苏互联互通驱动。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件硬件设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 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 身承担一切后果。 |
(8)远程开标前,投标人务必在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 (xxxx://000.0.000.000/xxxxxxx)业务管理-上传投标文件-上传-识别加密证书模块中使用模拟解密功能,验证本机远程自助解密环境。 2、友情提醒:本项目开标时通过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文件传输、提疑澄清、开标唱标、开标情况公布等交互环节。为保证本项目远程开标会议顺利进行,特做如下提醒: (1)本项目通过网上系统递交投标文件,各投标人务必在开标日之前仔细确认投标文件已成功递交到系统内(以往项目中,经常发生投标人多次撤回修改投标文件,却忽略最终递交的步骤),若因投标人原因导致递交失败,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2)远程开标前,投标人务必在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 (xxxx://000.0.000.000/xxxxxxx)业务管理——上传投标文件——上传——识别加密证书模块中 使用模拟解密功能,验证本机远程自助解密环境。 (3)投标人进入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后,紧接着就把解密锁插入电脑上做好解密准备,在主持人的指令发出之后到解密截止时间之前有充足的解 密时间(正常情况下,每个投标人解密自己投标文件时间不到一分钟),如果投标人网络或电脑出现问题,可能会影响解密时间(若因投标人自身的网络及软硬件问题导致在解密截止时间仍然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会被打回,不能参与后续评标),请投标人务必确保电脑、操作系统、浏览器等满足远程开标的使用、具备高速畅通的网络,并确保 CA 锁不出故障。 请各投标人提前购买配置好相关设备,并提前做好设备调试,以保证远程开标时与开标主会场交互顺 畅。 |
1.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货物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交货期或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
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
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3)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4)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5)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7)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
(8)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关系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用户需求书;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相互之间发生矛盾时,以后发出的文
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1 投标文件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2.1 投标报价应包含本招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
3.2.2 投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具体规定进行报价。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3.1 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从投标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缴纳账户。投标保证金的核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本章 3.1 的要求提供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
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7.3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 3.1.1 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7.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5 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6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1 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8.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8.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 5.3.1 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3.8.4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不要求提供备份文件。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备份文件。投标备份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使用 CA 证书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
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3.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多个标段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与招标公告相同的发布媒介上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7.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并在作出答
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第 9.5 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8.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和招标文件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8.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8.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8.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
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8.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9.5.2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附件: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防水材料最高投标限价
x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为:
01 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5590504.40 元人民币;
02 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5485395.70 元人民币;
03 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8911024.98 元人民币;
04 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7091483.36 元人民币;
05 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5633500.28 元人民币;
06 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13313703.00 元人民币;
07 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5564573.03 元人民币;
08 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6138698.56 元人民币;
09 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18268625.00 元人民币;
10 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13308960.00 元人民币。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详见下表。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综合单价限价表
材料类 别 | 标段号 | 标段内容 | 规格型号 | 使用部位 | 单位 | 数量 | 招标控制总价 (元) | 供货范围 |
防水涂料类 | 01 | 优质单组份聚氨酯防水涂料 | I 型 | x挖法施工车站和区间顶板防水层、分离式结构 侧墙防水层 | Kg | 333004 | 55905 04.40 | 桥上村站-中央活力区东站 (含)车站及 区间 |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 1.5kg/㎡ | 车站、区间施工缝混凝土界面剂 | Kg | 158201 | ||||
02 | 优质单组份聚氨酯防水涂料 | I 型 | x挖法施工车站和区间顶板防水层、分离式结构 侧墙防水层 | Kg | 349423 | 54853 95.70 | 中央活力区东站(不含)-徐海路车辆段 (含出 入线) | |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 1.5kg/㎡ | 车站、区间施工缝混凝土界面剂 | Kg | 121206 |
车站及 区间 | ||||||||
防水卷材类 | 03 | 聚氯乙烯 PVC 防水卷材 (P 类) | 1.5mm 厚 | 顶板耐根系穿刺 层 | ㎡ | 16706 | 89110 24.98 | 桥上村站-中央活力区东站 (含)车站及 区间 |
聚合物改性沥青聚酯胎预铺防水卷材 | 4mm 厚,PY 类 | 主体侧墙、底板;出入口侧墙、底板 | ㎡ | 247053 | ||||
04 | 聚氯乙烯 PVC 防水卷材 (P 类) | 1.5mm 厚 | 顶板耐根系穿刺 层 | ㎡ | 12145 | 70914 83.36 | 中央活力区东站(不含)-徐海路车辆段 (含出入线)车站及 区间 | |
聚合物改性沥青聚酯胎预铺防水卷材 | 4mm 厚,PY 类 | 主体侧墙、底板;出入口侧墙、底板 | ㎡ | 197643 | ||||
05 |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SBS) | 4mm 厚 II 型,聚酯胎 PY 类 | 主体侧墙、底板;出入口侧墙、底 板 | ㎡ | 5200 | 56335 00.28 | 徐海路车辆段 | |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SBS) | 3mm 厚 II 型,聚酯胎 PY 类 | 主体侧墙、底板;出入口侧墙、底 板 | ㎡ | 23501 | ||||
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 2mm 厚、无胎体 N 类 PE- Ⅱ型 | 盖板屋面 | ㎡ | 156632 | ||||
06 | 聚合物改性沥青复合铜胎基耐根刺防水卷材 | 4mm 厚 | 盖板屋面 | ㎡ | 156632 | 13313 703.0 0 | 徐海路车辆段 | |
止水带类 | 07 | XXX 塑料防水板 | 2mm 厚 | 夹层防水层 | ㎡ | 6287 | 55645 73.03 | 桥上村站-中央活力区东站 (含)车站及区间 |
XXX 塑料防水板 | 1.5mm 厚 | 暗挖法施工的区 间、盾构法区间的联络通道 | ㎡ | 1940 | ||||
土工布缓冲层 | 400g/㎡ | 暗挖法施工的区间、盾构法区间 的联络通道 | ㎡ | 8613 | ||||
中埋式钢边橡胶止水带 (中孔型) | 350*10mm | 变形缝 | m | 3662 | ||||
外贴式橡胶止水带(中孔型) | 350*10mm | 变形缝 | m | 3233 |
外贴式 XXX 止水带 | 300*4mm | 施工缝 | m | 777 | |||||
外贴式 XXX 止水带(中孔 型) | 300*4mm | 变形缝 | m | 661 | |||||
遇水膨胀止水条 | 20×10mm | 楼板环向施工缝 | m | 4653 | |||||
镀锌钢板止水带 | 350*3mm,镀锌层≥70 微 米 | 环向垂直施工缝 | m | 52730 | |||||
08 | XXX 塑料防水板 | 2mm 厚 | 夹层防水层 | ㎡ | 3799 | 61386 98.56 | 中央活力区东站(不含)-徐海路车辆段 (含出入线)车站及区间 | ||
XXX 塑料防水板 | 1.5mm 厚 | 暗挖法施工的区 间、盾构法区间的联络通道 | ㎡ | 21644 | |||||
土工布缓冲层 | 400g/㎡ | 暗挖法施工的区间、盾构法区间 的联络通道 | ㎡ | 25443 | |||||
中埋式钢边橡胶止水带 (中孔型) | 350*10mm | 变形缝 | m | 683 | |||||
外贴式橡胶止水带(中孔 型) | 350*10mm | 变形缝 | m | 648 | |||||
外贴式 XXX 止水带 | 300*4mm | 施工缝 | m | 1940 | |||||
外贴式 XXX 止水带(中孔 型) | 300*4mm | 变形缝 | m | 209 | |||||
遇水膨胀止水条 | 20×10mm | 楼板环向施工缝 | m | 7311 | |||||
镀锌钢板止水带 | 350*3mm,镀锌层≥70 微 米 | 环向垂直施工缝 | m | 58727 | |||||
盾构密封类 | 09 | 盾构管片防水材料(报价需含所有材料) | 管片防水弹性密封垫 (三元乙丙橡胶与遇水膨胀橡胶复合型) | 含缓膨胀型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圈、自粘性橡胶薄板(未硫化丁基橡 胶)、xx软木橡胶传力衬垫、单组份阻燃型氯丁-酚醛胶 结剂 | 盾构隧道变形缝环(进、出洞口 3-5 环) | 环 | 55 | 18268 625.0 0 | 桥上村站-中央活力区东站 (含)车站及区间 |
管片防水弹性密封垫 (三元乙丙橡胶密封 垫) | 盾构隧道普通环 | 环 | 21875 |
缓膨胀型遇水膨胀橡胶 密封圈 | 管片环(纵)向螺孔、注浆孔 | ||||||||
自粘性橡胶薄板(未硫化丁基橡 胶) | 管片四角 | ||||||||
xx软木橡胶传力衬垫 | 管片环缝 | ||||||||
单组份阻燃 型氯丁-酚醛胶结剂 | 管片密封垫、传力衬垫的粘接剂 | ||||||||
10 | 盾构管片防水材料(报价需含所有材料) | 管片防水弹性密封垫 (三元乙丙橡胶与遇水膨胀橡胶复合型) | 含缓膨胀型遇水膨胀橡胶密封圈、自粘性橡胶薄板(未硫化丁基橡 胶)、xx软木橡胶传力衬垫、单组份阻燃型氯丁-酚醛胶 结剂 | 盾构隧道变形缝环(进、出洞口 3-5 环) | 环 | 40 | 13308 960.0 0 | 中央活力区东站(不含)-徐海路车辆段 (含出入线)车站及区间 | |
管片防水弹性密封垫 (三元乙丙橡胶密封 垫) | 盾构隧道普通环 | 环 | 15852 | ||||||
缓膨胀型遇 水膨胀橡胶密封圈 | 管片环(纵)向螺孔、注浆孔 | ||||||||
自粘性橡胶薄板(未硫化丁基橡 胶) | 管片四角 | ||||||||
xx软木橡胶传力衬垫 | 管片环缝 | ||||||||
单组份阻燃 型氯丁-酚醛胶结剂 | 管片密封垫、传力衬垫的粘接剂 | ||||||||
管节弹性密封 | 包含聚硫密封胶、聚氨 | 顶管结构 | m | 2066 | 全线 |
止水圈 | 酯密封胶、单组份水膨胀密封胶 SM、氯丁橡胶与水膨胀 橡胶复合体 |
注:①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表中填报的综合单价应为按照招标人要求的批次运至现场的落地交货单价(RMB),该报价将被认为满足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货物和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制造、运输(含欠载所产生的降效费用)、仓储、物流、损耗(现场验收完毕前发生的所有损耗)、装卸(不含现场卸车费)、包装、保险、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产品出厂前质量检测、维护、培训、安全、售后服务,以及招标人人员进入投标人工厂对货物进行监造、出厂前质量检验、培训期间所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等所有费用,若有漏项均由投标人承担。综合单价为闭口包干价。
②如果投标人认为为圆满完成本项目还有其他需要单独计价的配合工作,则应列明具体的细目和金额。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未列入费用细目的工作内容,均被认为已经包含在其他细目及投标报价中。
③投标人所报费用为固定综合单价费用,一旦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除税率调整及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在履约期间将不因市场物价、通货膨胀、服务周期、工程规模、工程造价等任何因素变动而进行调整。根据本须知及本招标文件相关章节的规定,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④本次招标的防水材料用于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招标人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供货范围、供货内容和数量进行调整的权力。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不同供货地点产生的运费差异,投标人不得以实际运输距离的变化为理由对综合单价进行变更。
⑤投标人应负责办理为执行本招标文件规定义务而投入的工伤事故的保险、机具设备和运输工具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材料运输险,保险费由投标人自行支付,并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
⑥招标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调价函。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折扣价及赠送。
⑦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凡要求投标人办理的一切手续(包括投标和中标后供应材料的各种手续)均由投标人自行调查办理,该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⑨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的货款均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 有效证明材料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投标文件及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投标文件及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
2.1.2 | 资格评 审标准 | 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二)“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表”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交货期或交付使用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货物清单 | 符合第五章“货物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 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 | ||
其他 | 无本章 3.2.3 所列情形之一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投标报价: 50 分 技术响应: 30 分 售后服务: 5 分 安装及调试方案: 10 分 业绩: 5 分 投标人的技术响应、售后服务、安装及调试方案得分应取所有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方法一 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二 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三 评标基准价 C=A×K |
A 为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若 7 ≤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若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 K 取值为: (取值范围:95%-100%) K 值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方法三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 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3 (1) | 投标报价 (50)分 |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 | 等于评标基准价( 50 )分 | |
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扣( 1 )分,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 ||||
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5 )分,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 ||||
2.2.3 (2) | 技术响应 (30)分 | 生产工艺和生产加工能力 (20 分) | 生产工艺的合理性与优势 (8)分 | 详细描述投标人针对投标产品生产工艺的合理 性、先进性,详细描述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性能(包含耐久性、环保性、地铁的适应性等)技 术优势。 |
主要生产设备 (6)分 | 详细描述投标人针对投标产品生产设备性能、生产能力的先进性,详细描述用于本项目的主要生 产设备型号、台套数、产权方式(自购置、租赁)。 | |||
原材料的质量控制(4)分 | 原材料质量控制措施和方案科学、合理(至少包括原材料的选取、实验检测等内容),详细描述重要原材料供应商情况(投标人应提供原材料及辅材的供货厂家、生产地、生产厂家规模、技术水平 方面基本资料),并承诺以此原材料用于本工程。 | |||
产品研发能力 (2)分 | 详细描述投标人针对投标产品的研发能力,产品 研发的设计团队,产品研发取得的成果。 | |||
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 (10 分) | 质量保证措施 (5)分 | 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控制措施完备、全面、合理,有能保障出厂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满足本次招标要求的质量保证措施,详细描述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对措施;安全环保质量管理体系及安全环 保控制措施全面、合理; | ||
产品质量检测体系 (5)分 | 产品检测设备和人员配置完善,投标人检测设备齐全、质量检测仪器的性能及精度、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满足生产要求,并提供检测设备检测设备型号、台套数、产权方式(自购置、租赁), 可针对本项目配备相关试验检测人员。 | |||
备注: 1、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货物方案”模块内上传。 |
2、评审原则: (1)完全满足以上要求,可得该项分值的 90%以上; (2)能较好完全满足以上要求,可得该项分值的 80%-90%(不含); (3)基本满足以上要求,可得该项分值的 70%-80%(不含); (4)某项无具体内容的,该项不得分。 (5)该项总分取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 | |||
2.2.3 (4) | 售后服务 (5)分 | 售后方案及售后服务承诺 (2)分 | 制定详细、全面的产品售后服务方案及现场售后服务承诺,售后服务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配 置合理、齐全,并承诺售后管理人员及时到位。 |
应急供货预案 (3)分 | 根据轨道交通工程“工期紧、用量大和收尾工程用量少”等特殊的施工供货特点,从生产、包装、运输、交货计划的安排合理性等制定应急供货预案,应急供货预案应很好的针对轨道交通工程特 点做到措施得力、安排周密、切实可行。 | ||
备注: 1、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货物方案”模块内上传。 2、评审原则: (1)完全满足以上要求,可得该项分值的 90%以上; (2)能较好完全满足以上要求,可得该项分值的 80%-90%(不含); (3)基本满足以上要求,可得该项分值的 70%-80%(不含); (4)某项无具体内容的,该项不得分。 (5)该项总分取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 | |||
2.2.3 (5) | 安装及调试方案 (10)分 | 组织机构设置 (2)分 | 项目管理组织设置明确、服务流程体系完善,组织设置及人员配置合理、齐全,具有明确的主要 人员的职责划分,并承诺项目管理人员及时到位。 |
生产供货保证及配合方案 (4)分 | 根据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供货特点制定详细、合理的产品生产供货保证方案,具备良好的仓储能力,以及与业主、监理、土建施工单位的配合协 调方案。 | ||
配送方案 (2)分 | 根据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供货特点制定合理、详细的配送方案,材料供应运输方式明确,保障按 时送货至指定地点等。 | ||
合理化建议 (2)分 | 根据投标产品在轨道交通工程的甲供材料供货管理流程、材料供货数量管理、材料供货质量管理、 材料现场保管等各个环节提供合理化建议。 | ||
备注: 1、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货物方案”模块内上传。 2、评审原则: (1)完全满足以上要求,可得该项分值的 90%以上; (2)能较好完全满足以上要求,可得该项分值的 80%-90%(不含); (3)基本满足以上要求,可得该项分值的 70%-80%(不含); (4)某项无具体内容的,该项不得分。 (5)该项总分取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 |
2.2.3 (6) | 业绩 ( 5 )分 | 01 标段、02 标段 | 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来具有 1 个单 项合同中单组份聚氨酯防水涂料的金额在 300 万 元及以上人民币的类似工程供货业绩得 1 分,此 项最多得 5 分。 |
03、04 标段 | 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来具有 1 个单项合同中聚合物改性沥青聚酯胎预铺防水卷材的金额在 400 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类似工程供货业 绩得 1 分,此项最多得 5 分。 | ||
05 标段 | 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来具有 1 个单项合同中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金额在 300 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类似工程供货业绩得 1 分,此项最多得 5 分。 | ||
06 标段 | 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来具有 1 个单项合同中聚合物改性沥青复合铜胎基耐根刺防水卷材的金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类似工程 供货业绩得 1 分,此项最多得 5 分。 | ||
07 标段、08 标段 | 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来具有 1 个单 项合同中止水带类防水材料的金额在 350 万元及 以上人民币的类似工程供货业绩得 1 分,此项最 多得 5 分。 | ||
09 标段、10 标段 | 投标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来具有 1 个单项合同中盾构密封类防水材料的金额(指单项合同中必须同时涵盖三元乙丙橡胶密封垫、xx软木传力衬垫及螺栓孔密封圈,且三种材料的累计金额)在 600 万元及以上人民币的类似工程供货 业绩得 1 分,此项最多得 5 分。 | ||
1、供货业绩证明材料以供货合同、对应合同范围内的套印全国监制章的供货发票、采购方出具的履约证明为准、并由公证机构对上述业绩出具公证书【发票开票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合同金额不得低于拟报标段业绩要求中单项合同金额,发票累计金额不得低于拟报标段业绩要求中单项合同金额的 5%。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类似工程供货业绩的认定: ①投标人的类似工程供货业绩须提供供货合同、对应合同范围内的套印全国监制章的供货发票、履约证明、公证机构对上述业绩出具的公证书(四者缺一不可)作为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a、合同中须体现供货的工程名称、合同签订时间、供货材料类型(与资格条件要求类型一致的防水材料)、供货材料的合同金额(与资格条件要求类型一致的防水材料单价与数量的合价)等信息,业绩认定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否则不予认可。 b、发票开具单位和付款单位须与合同签订双方一致,且发票累计金额不得低于拟报标段业绩要求金额的 5%,发票开票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发布日之前,否则不予认可。 c、履约证明以采购方开具的履约证明书为准,至少包含供货的工程名称、合 |
同签订时间、供货材料类型(与资格条件要求类型一致的防水材料)、供货材料的合同金额(与资格条件要求类型一致的防水材料单价与数量的合价)、合同执行情况等,须加盖合同签订方或发票中付款方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d、关于公证的相关内容如下:
(1)投标人应对同一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对应合同范围内的套印全国监制章的供货发票、采购方出具的履约证明)进行公证,提供的公证书内容完整且体现业绩证明材料的主要信息。
(2)业绩证明材料中应体现“2、类似工程供货业绩的认定”①中“a”、“b”、 “c”、“d”所列证明材料。
(3)投标人拟用所有业绩均须公证。
(4)公证书格式参照《文本相符公证书格式》,以各地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为准。
(5)如当地公证处无法出具符合要求的公证书,可前往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公证处进行业绩公证,地址为:复兴南路与建国路交叉口西南角徐州公证大厅(不强制)。
②对同一工程同期建设的项目分批或分段供货的按一个工程计取,视为一项类似工程供货业绩;同一工程分期建设的按多个工程计取,例如:××市地铁×号线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为两个不同工程,视为两项类似工程供货业绩;
③对同一工程同期建设的项目分批或分段供货的,如果各批(段)供货的同类材料合同金额不满足合同金额要求,但多批(段)供货的同类材料合同累加后满足类似工程合同金额要求,则该多批(段)可视为一项类似工程供货业绩;各批(段)类似工程供货业绩须提供“2、类似工程供货业绩的认定”中①所列证明材料。
例如:投标人提供了××市地铁×号线一期工程防水材料供货合同及对应的材料采购方证明共 3 份供货业绩,假设第一份业绩同类材料合同金额为 A,第二份业绩同类材料合同金额为 B,第三份业绩同类材料合同金额为 C,本项目类似工程金额要求为 D。以上合同签订时间均满足计分要求,其中 A、B、C 均小于 D,但 A、B、C 的和大于 D,那么 A、B、C 累加可视为一项类似工程供货业绩。
3、投标人名称变更的,须提供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投标人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名称变更前的企业业绩、企业实力、企业荣誉予以认可;通过合并组建的新企业(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章程为准),须提供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并组建情况的证明文件,原企业业绩、企业实力、企业荣誉予以认可。
4、项目材料采购方单位名称有变更的须同时提供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或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材料采购方单位公章,其工程业绩中材料采购方证明予以认可,其他任何文件或证明材料等均不予认定。 5、材料采购方为施工总承包商或者施工总承包商下属工程项目部的,施工总
承包单位公章、工程项目部章可视为单位公章,其他所属部门印章不予认可。 6、合同的采购方须为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业绩不予认可。
7、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信息不完整影响评定的,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定。
8、证明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其他资料”模块内上传。
特别提醒:本项目采用暗标评审,技术响应、售后服务、安装及调试方案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以及与本次
招标无关的内容。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投标人具备的条件或说明 |
一 | 各标段通用资格条件 | ||
1 | 投标人营业执照 | 参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各标段通用资格条件—— (1) | 投标人营业执照在投标文件“投标人业绩公示一览表”中勾选。 |
2 |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 参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各标段通用资格条件—— (2) | |
3 |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参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各标段通用资格条件—— (3) | 原件彩色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投标保证金”模块内上传。 |
4 | 企业信用报告 | 参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各标段通用资格条件—— (4) | 原件彩色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投标保证金”模块内上传 |
5 |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 | 参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各标段通用资格条件—— (5) | 以 “ 信 用 中 国 ” (xxx.xxxxxxxxxxx.xxx.xx)和“信用江苏”(xxx.xxxxxxxx.xxx.xx)公布的信息为准。 |
6 | 投标保证金 | 按招标公告要求缴纳 | 电汇回单或银行保函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保证金”模块内上传。 |
7 | 其它 | 参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各标段通用资格条件—— (6)(7) | |
二 | 各标段专用资格条件 | ||
1 | 01 标段、02 标段 | 参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2各标段专用资格条件—— (1) | 投标承诺书、业绩证明材料、性能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其他资料”模块内上传。 |
2 | 03 标段、04 标段 | 参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2各标段专用资格条件—— (2)——03 标段、04 标段 | 投标承诺书、业绩证明材料、性能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其他资料”模块内上传。如投标人无本标段中要求供应的聚氯乙烯 PVC 防水卷材的生产资格,则须另行提供聚氯乙烯 PVC 防水卷材的生产企业的营 业执照、委托生产合作协议、性能检测 |
合格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其他资料”模块内上传。 | |||
3 | 05 标段 | 参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2各标段专用资格条件—— (2)——05 标段 | 投标承诺书、业绩证明材料、性能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其他资料”模块内上传。 |
4 | 06 标段 | 参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2各标段专用资格条件—— (2)——06 标段 | 投标承诺书、业绩证明材料、性能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其他资料”模块内上传。 |
5 | 07 标段、08 标段 | 参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2各标段专用资格条件—— (3) | 投标承诺书、业绩证明材料、性能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其他资料”模块内上传。 |
6 | 09 标段、10 标段 | 参见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2各标段专用资格条件—— (4) | 投标承诺书、业绩证明材料、性能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其他资料”模块内上传。 |
1 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响应: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响应: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售后服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安装及调试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响应: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商务响应: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售后服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安装及调试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或通过门禁系统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2.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3.2.2 投标文件不符合本章第 2.1 款评审标准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3.2.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2)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4)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5)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6)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招标文件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7)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9)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0)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不能满足招标
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3)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1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15)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6)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在开标前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17)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18)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2.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2.5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标明无效标条款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无效投标的依据。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5.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防水材料 .
材料采购合同
(标准文本)
买方: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卖方:
20 年 月
买方:徐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就下述工程的材料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防水材料。
(2)工程规模: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一期工程线路全长 26.2km,共 设站 19 座,含换乘站 8 座,全线为地下线。新建徐海路车辆段一座;无新建主变电所,与既有线路主变电所实现资源共享。
(3)工程地点:江苏省徐州市。
材料采购范围:详见采购清单,另附
项目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
(1)本合同价格形式为: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
(2)本工程的签约合同价(含税价格):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
(3)签约合同价(不含税价格):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增值税税率 ,税金: 。
注:如因国家税率政策发生变化,合同不含税价格不变,税率税额作相应调整。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图纸
(7)价格清单
(8)用户需求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中形成的有关变更、洽商、备忘录或补充协议等,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之一。
(1)买方承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2)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材料和相关修补缺陷,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合同订立地点: 徐州市云龙区 。
(3)本合同协议书经合同双方盖章,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合同成立后开始生效,在双方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x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 份,其中买方 份,卖方 份;副本 份,其中买方 份,卖方 份。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不一致时,以买方留存的为准。
买方:(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账 号: 邮政编码:日 期:
卖方:(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账 号: 邮政编码:日 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和术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又称合同文件,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价格清单、图纸、用户需求书、合同附件、其他合同文件等。
1.1.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4 合同材料: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材料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7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8 合同价格:是指买方用于支付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全部内容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中变更或价款调整。
1.1.9 规范与标准:指包括在合同中的规范、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必须执行的规范、标准和措施等;还包括根据条款修改或增加的技术要求,或由卖方提供的买方批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1.1.10 变更指令:系指买方向卖方发出的、要求卖方对合同进行变更的、规定格式的书面命令。
1.1.11 质保期:指合同材料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材料正常使用,并负责解决合同材料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的期限。
1.1.13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保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材料维护服务、咨询服务、协助以及对残缺合同材料进行更换的服务。
1.1.14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
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15 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1.16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1.2 语言文字
x合同文件以及与合同相关的来往函件均以中文简体语言书写,并按中文语言习惯进行解释和说明。
1.3 计量单位与计价货币
1.3.1 本合同涉及计量单位时,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3.2 本合同涉及计价货币时,均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
1.4 法律法规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江苏省、徐州市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规范性文件。
1.5 规范标准
1.5.1 采购材料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列明的规范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的规范标准,则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所在地发布的规范标准。
1.5.2 规范标准应为现行版本,不同的规范标准对同一事项约定不一致时,以要求最为严格的执行。
1.6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图纸
(8)价格清单
(9)用户需求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合同履行中形成的有关变更、洽商、备忘录或补充协议等,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之一,其优先顺序应视内容与上述合同文件的关系进行确定。
1.7 通知函件
1.7.1 与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批准、指示、确定、要求或承诺等来往函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当面送达或邮寄至合同文件标明的收件人地址;接收方无人签收或拒绝签收的,视为送达。
1.7.2 合同当事人关于通知函件的接收人、接收地址和联系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上述信息发生变动的,当事人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8 严禁贿赂
1.8.1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履行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江苏省、徐州市关于廉政建设的法律规定和管理办法,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8.2 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发生谋取不当利益的违规违纪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反腐保廉各项规定,合同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同时签订xx责任书并予以执行。
1.8.3 合同双方当事人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按专用合同
条款的约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 知识产权
1.9.1 本合同履行期间,卖方利用买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形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编制人员享有署名权,除此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属于买方所有,后续二次开发的权利及成果归买方所有。卖方或其参与本合同项目的相关人员发表论文、评定职称时需要使用到本合同成果内容的,应载明成果的出处及权利人。
1.9.2 卖方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材料,在履行合同中所使用的第三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等,或者工具、流程、软件或零配件、图片、绘图、字体、文字等均已得到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并支付了相应费用。卖方应将权利人、权利状况、授权范围如实告知买方,不得影响买方合法正常使用。
1.9.3 卖方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材料,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如有第三人追究侵权责任的,卖方应积极主动与第三人沟通协商和妥善解决,并将解决结果书面送达买方,不得影响买方合法正常使用,不得造成买方经济损失,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可为卖方与第三人的沟通协商、争端处理或仲裁诉讼等提供协助便利。
1.9.4 卖方如果拒绝或怠于履行上述义务,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方如被第三人仲裁起诉或以其他方式追究侵权责任的,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买方由此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1.10 保密
1.10.1 合同当事人除遵守附件保密协议的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本项目的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或转让给第三方,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0.2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项约定,私自泄露保密事宜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增加赔偿金直至弥补损失。
2.买方
2.1 遵守法律法规
2.1.1 买方在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卖方违反法律和强制性标准提供材料及其他服务,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2.1.2 买方应当保证卖方免于承担因买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买方代表
2.2.1 买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或以书面形式明确其派驻项目现场的买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买方代表在买方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买方有关的具体事宜。买方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买方承担法律责任。买方更换买方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卖方。
2.2.2 买方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撤换买方代表。
2.3 支付合同价款
买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卖方按时支付材料价款。
2.4 支付担保
2.4.1 买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方式和时间向卖方提供与履约担保等额的支付担保,有效期至本合同工作完成并结清合同价款后 30 个日历天内一直有效。
2.4.2 如因买方要求卖方延长履约担保时间的,则支付担保同期顺延。
2.5 其他义务
2.5.1 买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卖方发出有关通知。
2.5.2 买方应协助卖方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批件。
2.5.3 买方和卖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卖方
3.1 遵守法律法规
3.1.1 卖方在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国家、行业和当地的发布的法律规定提供材料服务。
3.1.2 卖方应当保证买方免于承担因卖方违反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3.2 依法缴纳税费
3.2.1 卖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3.2.2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税法调整或者税率(征收率)变化,合同价款中的税金应当相应调整。
3.3 全面履行职责
3.3.1 卖方应按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买方要求、规范标准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和工作职责,接受买方为合同目的的现场管理,为买方提供满足合同约定的材料及相应服务。
3.3.2 卖方应当保证合同项下所供材料是未使用的全新货物,所供材料质量优良,且满足原产地的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并经严格的检验合格之后方能放行,不得存在不合理、材料选用不当、工艺粗糙、检验缺漏而造成的质量或安全缺陷。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应由卖方负责。
3.3.3 关于买方在合同范围内对卖方所供材料提出的意见要求,卖方应当及时拟定处置意见并与买方协商确定,直至满足合同约定和买方合理要求。意见要求附有处理期限的,卖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
3.4 分包管理
3.4.1 卖方应当遵循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应当依法分包、不得违法分包、不得转包、不得将全部内容支解之后以分包名义进行转包,不得以包代管。卖方应当加强分包管理,与分包人就分包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分包活动不减轻或免除卖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4.2 未经买方的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分包本合同的任何工作。买方同意分
包的,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内容相适应;允许分包的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未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卖方应事先报请买方审核,取得买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分包。
3.4.3 分包项目价款应由卖方与分包人自行结算。未经卖方同意,买方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各种项目款项。如果卖方挪用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支付分包人的价款,在证据确凿和分包人请求代位付款时,买方有权代位支付,并从卖方的应收款项中扣除相应货款。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联合体协议经买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2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3.6 履约担保
3.6.1 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日内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种类和金额,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6.2 卖方应当保证履约担保足额有效,担保期限覆盖咨询合同期限;如果合同延误完工期限,则担保期限应当同期顺延。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担保的金额中获得赔偿或者收取违约金,不足部分买方有权继续要求赔偿。
3.6.3 卖方在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包括保证义务后30 天内或者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买方将把履约担保凭证原件或者款项无息退还卖方。
3.7 专款专用
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卖方的合同价款,应当专款专用于本合同的材料采购工作。
3.8 责任与保险
3.8.1 卖方应提供委托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材料采购责任险,并在
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保险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3.8.2 材料采购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卖方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3.8.3 发生保险事故后,卖方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事宜;保险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卖方自行补偿。
3.9 其他义务
买方和卖方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原产地和品牌
4.1 原产地
4.1.1 原产地系指材料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4.1.2 若卖方提供的材料来自于国外,则卖方自行解决进口批文、外汇及关税等所有相关手续、费用和问题。
4.2 品牌
卖方在设计完成后 14 天内,必须确定合同项下材料主要部件的分包人,并报买方审批同意后,和分包人分别签署分包合同和技术协议。卖方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本合同项下材料的品牌满足买方的规定要求,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5.投产
5.1 买方将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一次或分批对合同材料以书面形式向卖方发出投产通知,投产通知的计划发出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投产通知中应明确投产材料清单、投产数量、计划供货时间、交货地点等。
5.2 卖方接到买方发出的投产通知后,方可对该批材料正式投入生产,未接到投产通知擅自生产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卖方应按合同约定、设计文件、设计联络意见、买方国家规范标准或买方同意的标准,组织材料的生产、检验与试验。
5.3 卖方应按本合同项目进度的要求,向买方提交原材料的检验报告,以保
证所使用的原材料符合设计要求。需要提交检验报告的原材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包装、运输、保险、仓储和保管
6.1 包装和标记
6.1.1 卖方应当提供材料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须符合相应规范标准,以防止材料在运输中损坏或变质。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如需),足以承受多次转运和装卸,暴露于恶劣气候、盐份大、酸雨和降雨环境,水运、陆运和长途运输,以及露天存放等条件。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造成的材料损坏、锈蚀和灭失等责任和费用。
6.1.2 经买方批准采用裸装的材料,卖方应采取合适措施进行保护并方便搬运。需要特殊处理的材料,卖方应就包装方式和处理方式向买方说明原因、提出建议并与买方协商,获得买方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和包装。
6.1.3 卖方应按合同清单分类打包,考虑材料最终目的地的偏远程度、道路通行条件、有无重型装卸设施等因素,合理设置包装箱的尺寸及重量。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和箱外应当分别附有:装箱清单(应说明合同名称、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质量合格证、原产地证明、技术文件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资料。包装箱和包装物无需退还卖方。
6.1.4 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包括:收货人、发货标记、目的地、材料名称、品目号和箱号、毛重/净重(kg)、尺寸(长×宽×高 cm),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信息标记。
6.1.5 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材料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如果发运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6.2 保险
6.2.1 卖方应以买方和卖方为共同受益人对材料在制造、购置、运输、装卸、存放直至交付买方为止的全过程中的丢失、损坏、灭失等,以合同规定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并将有关保险合同、保险凭证和保险单等复印件报买方备案。
6.2.2 卖方应对其与本合同材料相关的工作人员承担工伤事故保险的责任,应为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相应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工伤险,并为从事危险工作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应当覆盖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包括合同延误期间。
6.2.3 合同双方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合同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一方当事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6.3 运输
6.3.1 卖方应在任何材料运到买方指定地点或工程施工现场 21 天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买方;卖方不按买方投产通知要求擅自提前发货的,材料提前到达现场后,买方将不提供仓储场地,相关责任由卖方自行承担。
6.3.2 卖方应自行调查和选择材料进入最终目的地或施工现场的运输路线,采用外形尺寸和重量合适的交通工具运输材料,并应采取足够的保护、加固措施和导向标志,避免道路、桥涵和隧道由于卖方人员或运输遭受损坏。运输路线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卖方应当自行办理相应手续,买方给予必要的协助配合。
6.3.3 由于材料运输或者交通路线造成的任何责任后果、损害损失和法律诉讼,由卖方自行承担,买方不受理与此相关的任何索赔。卖方应保障买方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仲裁诉讼等法律责任。
6.4 仓储和保管
6.4.1 由于买方原因致使卖方材料在通过出厂验收后不能按投产通知时间供货,并且需要卖方将材料仓储在卖方工厂时,由买方按规定向卖方支付仓储费用,具体支付标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6.4.2 卖方按买方规定时间将所供材料运抵指定现场后,由买方或其指定单位
负责提供仓储场地,并在材料交接签收后由买方或其指定单位负责保管。仓储及保管期间,材料破损或灭失的责任由买方自行承担。
7.检验和测试
7.1 样品检验
7.1.1 本合同约定卖方应当提供的材料样品,其类别、品名、规格、明细、数量和包装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也可临时增加或调整样品类别、数量或检测项目等;样品及其检验费用均已含在材料价款之中,买方无需另行支付。
7.1.2 卖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负责样品制造及检验准备工作,并应提前 7天向买方提交详细的样品检验大纲与计划。样品检验可在如下地点或者专用合同条款列明的其他地点进行实施:
(1)在卖方的制造工厂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检验能力,可由卖方委托专业机构或自有部门承担,由卖方负责试验装置和仪器仪表,整理与编写检验报告;试验装置系统、试验仪器仪表须经买方认可,试验过程须有买方在场监督。
(2)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委托工程所在地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检验能力,根据检测情况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地点和检测机构不限。
7.1.3 样品检验应按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执行,检验项目包括并不限于:外形尺寸、外观检验、各项技术参数、与其他专业接口测试、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项目。
7.1.4 样品检验完成后,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份数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7.1.5 样品检验不合格的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卖方应在 14 天内进行改进和修正,并重新检验。若经过三次检验仍不通过的,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7.2 出厂检验
7.2.1 卖方应在合同材料供货前 14 天内,将材料出厂检验大纲和检验日程书
面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出厂检验通知后 3 天内,将参加检验的人员名单和出发时间告知卖方。
7.2.2 材料在厂内经自检合格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出厂检验申请,由买方代表组织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审查关键质量问题解决过程记录;
(2)审查相关图纸及技术文件;
(3)按合同约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查、测定、试验并记录;
(4)完成买方提出需分解检查的项目,记录结果;
(5)完成买方提出的整改及补充资料;
(6)外形尺寸、外观检验。
7.2.3 材料出厂检验评定标准及检验项目应按合同约定严格执行。通过出厂检验的批次材料才能被买方接受。如果未能通过出厂检验,买方有权拒收该批材料。材料出厂检验具体评定标准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7.2.4 材料经过出厂检验合格后,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确认相关检验文件,其中买方代表、卖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7.3 开箱检验
7.3.1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计划,一次或分批将合同项下材料进行装车运输,保证合同材料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卖方应在材料装车或装船完成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买方有关材料发运的信息。
7.3.2 材料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由卖方负责卸货。由买方、卖方代表进行开箱、检查、清点、移交。买方的开箱检验权利,不因材料通过前序的出厂检验等受到任何限制。
7.3.3 开箱检验时,卖方负责填报《材料开箱检查移交记录》,由参验各方代表共同签署。如果任何一方在接到开箱检验通知后未按时到场的,视为同意开箱检查结果,事后应当补签和确认移交记录。移交记录仅是卖方申请付款的一项附件,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等参数的最终检验。
7.3.4 开箱检验中如果发现材料的诸如数量、型号、外观、尺寸、原产地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合同材料和密封包装短少损坏,或有关随箱资料不齐全时,
参与检验的各方代表须在记录上签字确认。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卖方须在 21 天之内进行更换或补齐,并重新进行开箱检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卖方自行承担。
7.3.5 材料在开箱检验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方能进行交付,由卖方将材料和随箱资料移交买方或接收单位,完成材料及技术文件移交。未通过开箱检验且在 21 天内未整改完毕或者整改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该项材料,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8.相关服务
8.1 培训和考核
8.1.1 卖方应安排经验丰富的专业工程师或技师,对买方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运行人员、维护人员、保养人员等进行合同项下材料的相应培训。各项培训的主题、人数、时间和地点见专用合同条款。
8.1.2 卖方应于培训前 28 天将详细的培训计划、培训项目及培训资料提交买方确认。培训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的结构、工作原理、以及现场操作、维护、保养等,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培训项目。
8.1.3 每项培训课程结束后,应对受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由卖方或专业第三方或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方式应与培训内容相适应,对考核合格的受训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对于不合格的受训人员,卖方须继续对其进行重复培训,直至通过考核为止。
8.1.4 卖方实施的培训、重复培训和人员考核所发生费用的承担遵从以下约定:
(1)卖方为提供和完成合同约定的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买方不再另外支付。
(2)买方接受培训的人员往返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发票在买方报销。
8.2 提供技术文件
8.2.1 卖方应将不同阶段履行合同所需的技术文件提供买方进行审查。技术文件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进行运输,全套技术
文件应在材料初步验收 30 天前送达买方。
8.2.2 技术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文件、以及相同内容的电子文件。技术文件的封面应注明下述内容:合同材料名称、收货人名称、目的地、毛重、箱号/件号等。技术文件的明细、形式及其份数,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但买方有权进行临时调整。
8.2.3 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后,如果发现文件资料缺少、丢失或损坏,无论责任归属xx,卖方均应当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天内补充提供所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费用由卖方向责任方索赔。
8.3 质量管理
8.3.1 卖方应当通过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行过程管理和程序管理,保证合同材料的质量满足合同约定。买方有权审查质量管理体系的任一程序和过程记录,发现不合格品时卖方应当即时整改,不得例外放行。
8.3.2 合同履行期间,买方有权对随时进入卖方制造现场、分包人现场、检验测试现场、以及其他需要获得技术资料的所有场所,有权对材料重要部件、外协件和工艺进行审核、检查、测量与检验,不合格的应予以更换。
8.3.3 卖方应接受买方对其所供材料全过程的检查检验,服从其质量检验和监督。卖方应提供所有为有效进行检查检验所需的装置、协助、文件和其他资料、电力、燃料、消耗品、仪器、劳工、材料与有经验的合格专业人员,以及提供通道、设施、许可及安全装备,有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之中,买方无需另行支付。
8.3.4 材料在出厂包装之前,卖方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买方进行审核、检查、测量或检验,买方不得无故拖延。如果卖方未通知买方擅自进行后续工作时,卖方应当重新开启检验,相应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8.3.5 买方有权变更规定检验的位置或细节,或指示卖方进行附加检验。如果此变更或附加检验证明被检验的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规定,则此变更费用由卖方承担;如符合合同规定,则此变更费用由买方承担。检验完成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具有有效证明的检验报告。
8.3.6 卖方应当提供质保期服务,包括对材料的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残缺的材料进行更换等。
8.4 技术指导
8.4.1 买方如有需要时,卖方应当指导承包人使用材料,进行技术交底和协助配合工作,包括并不限于如下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卖方应指导、配合所供材料与其他货物或工程的接口连接;
(2)卖方应配合承包人对货物进行安装后检查,并会签检查记录。
8.4.2 卖方应参与并配合承包人与所供材料相关的系统调试和接口调试;卖方进行技术指导、协助配合、参加相关调试的费用,已经含在材料价款之中,买方无需另行支付。
9.质保期服务
9.1 合同材料的质保期以所供材料的竣工验收证书中规定之日起算,具体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 如材料在质保期内出现缺陷,则卖方必须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免费负责更换,质保期将从双方确认的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9.3 质保期内,合同材料的更换以及与前述情形有关的所有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买方无需另行支付。
9.4 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合同材料故障的通知后 8 小时内,向买方提交更换计划,并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三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之达到用户需求书的有关要求。如紧急情况下影响材料正常运行的,卖方在未进行更换前,买方可以为维护正常的生产需要而选用其他替代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9.5 若卖方不能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材料的更换,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更换工作,发生的所有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在应付给卖方的有关合同价款中将此费用扣除。
10.材料验收
10.1 卖方应在材料验收 21 天前,通知买方进行验收。买方未回复的,卖方应当发出催告通知,催告后 14 天依旧未回复的,卖方有权向买方提出索赔请求。
10.2 由于卖方原因致使材料验收延误的,买方应向卖方发出催告通知,卖方
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买方申请验收。催告后 14 天卖方未回复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请求,并自行或委托第三人进行验收,其风险和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10.3 买方在验收材料时,应适当考虑由于买方使用而对材料性能或其他特性所产生的影响。若材料或材料的某一部分通过验收,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材料通过验收或部分通过验收的报告,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确认。
10.4 首次验收未通过的部分或全部材料,由卖方在买方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向买方申请重新验收。重新验收依旧未通过的,买方有权拒收部分材料或全部材料,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按实追加赔偿金额。
10.5 验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全部材料投产、生产状况;
(2)材料出厂检验情况;
(3)培训完成情况;
(4)变更、支付情况;
(5)材料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中有关条款的要求。
(6)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的,应按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材料,或追加额外的材料;
(2)取消合同中任何材料、服务,但转交他人实施的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材料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数量(针对固定总价合同)、产地、质量性能;
(4)改变合同中任何服务的内容组成、质量标准。
11.2 变更程序
11.2.1 买方有权对合同供货材料进行变更。卖方认为有必要变更的,可向买方提交合理化建议,经买方审核同意后变更。
11.2.2 变更指示应由买方发送卖方。未经买方许可,卖方不得擅自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11.2.3 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该项变更。卖方认为变更不利于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买方提出不能执行变更,并说明相应的理由。卖方认为可以执行变更时,应向买方提交相应的实施方案、技术措施、工期影响、变更估价等。
11.2.4 除了变更情况之外,买卖双方同意修改或补充其他合同内容的,须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
11.3 变更估价
11.3.1 变更后的材料价格,其主要技术参数在合同约定偏差范围之内的,应在价格清单选择主要技术参数相同或相近的已有材料,以该项材料的单价/价格作为基准,进行个别换算调整。
11.3.2 变更后的材料价格,其主要技术参数超出合同约定偏差范围的,应按下述约定调整其单价/价格:
(1)根据价格清单已有合同材料的单价作为基准,进行换算调整;
(2)根据价格清单已有合同总价作为基准,进行类推或按比例调整;
(3)价格清单中无可参考材料价格的,以买方调查确定的价格或徐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认定的价格计价,卖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11.3.3 卖方在收到变更指示 28 天内,未向买方提出变更估价的,视为本项变更不涉及费用开支,由卖方免费进行变更。
12.合同价款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的形式
12.1.1 (A)本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总价合同约定如下:
(1)总价合同价格清单的各项材料的明细费用均由卖方自主报价,已综合
考虑法律法规、工程现场情况、xx环境条件、劳务用工情况等各项价格因素,其中材料的数量仅为满足合同技术性能指标的估算方案,买方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进行调整,在合同约定的下述风险范围之内总价固定不变。
(2)合同履行期间,除税务政策变化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调整情形之外,合同总价将不因法律法规、设计方案、材料数量、检验测试方案、交货工期、交货地点、运输方案、市场物价、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12.1.1 (B)本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单价合同约定如下:
(1)单价合同价格清单的各项材料的单价均由卖方自主报价,已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工程现场情况、xx环境条件、劳务用工情况等各项价格因素,其中材料数量仅为合同履行可能采购的数量,不是必须采购的数量,买方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增减,在合同约定的下述风险范围之内单价固定不变。
(2)合同履行期间,除税务政策变化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调整情形之外,合同单价将不因法律法规、材料数量、检验测试方案、交货工期、交货地点、运输方案、市场物价、人工成本等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12.1.2 卖方未在价格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材料项目,其费用含在价格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材料单价和总价中,卖方无需另行支付。
12.1.3 合同价格包含的暂估价项目和暂列金额项目,其使用与否及其使用金额仅能由买方决定,结算时根据实际使用金额进行调整。暂估价项目为确定实施但暂不明确工作内容的项目,暂列金额项目则为不一定实施且不明确工作内容的项目。
12.2 合同价款计量
12.2.1 合同材料应经买方检验/验收合格后方能计量,未经检验/验收或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计量。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2.2.2 (A)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总价合同应当按照完成工作的形象进度进行计量。卖方应于每个计量周期末将本计量周期内完成工作的内容明细、形象进度完成比例、总价计量支付分解报表等计量资料提交买方进行审核。
12.2.2 (B)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单价合同应当按照完成工作的
数量和合同单价进行计量。卖方应于每个计量周期末将本计量周期内完成工作的内容明细、完成工程量表、单价计量支付报表等计量资料提交买方和买方进行审核。
12.2.3 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计量资料后,应于 28 日内审核完毕,对完成内容和数量有异议的,应要求卖方共同复核并提供便利条件;卖方不配合的,买方有权自行复核并出具意见。买方审核通过后,由卖方将计量资料提交买方审核;买方应于收悉后 28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计量或退回卖方修改。买方逾期未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审核通过。
12.2.4 卖方完成每项合同材料后,买方和卖方共同对每项材料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核实其最终结算工程量,从而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性。项目具备期中结算条件的,合同双方可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进行结算。
12.2.5 单价合同中的材料如某一项中途停止实施时,卖方应在停止后 28 天之内,向买方提交该项材料已发生的费用确认申请;买方应按该项工作实际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完成比例审核费用,并报买方批准后予以计量。价格清单中虽已列项报价但未实施的材料项目,其采购数量为零,买方无需计量支付。
12.2.6 只有经过上述计量程序审核通过的已完合格的材料,才能给予计价。如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和买方要求提供材料,造成工程废弃或废止的,买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并由卖方承担由此造成买方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
12.3 合同价款支付
12.3.1 预付款,支付约定如下:
(1)买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方式、期限等进行支付,最迟不应晚于投产通知载明的投产日期前 7 天。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所需的人力动员,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在进度款中进行抵扣,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2)买方要求提供预付款担保的,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提供预付款担保。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卖方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其担保额度应当随同预付款的扣回而同比减少。
12.3.2 进度款,支付约定如下:
(1)合同项下材料的进度款支付周期、支付阶段及其支付比例,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原则上进度款的支付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材料计量完成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和相应材料,包括本计量周期内已计量工作的对应金额,以及合同双方确认的变更金额、预付款支付或扣减金额、索赔金额等款项。
(3)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支付资料后,应于 14 日内审核完毕,对支付金额有异议的,应通知卖方共同复核并重新提交。买方审核通过后,由卖方将支付资料提交买方审核;买方应于收悉后 14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支付或退回卖方修改。买方逾期未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审核通过。
(4)买方在审核本期支付申请时,可对之前任何一期支付申请的错误内容进行修正,并对本期款项随同调整。支付申请的批准,不视为买方对卖方提供材料的接受。
(5)对于合同明确为进口的材料,支付时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和海关进口清关证明,若须强制性商检的需提供商检证明。证明单据中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货号或生产批次应与实际交付情况一致。
12.3.3 结算款,支付约定如下:
(1)卖方在合同项下材料供货完成且通过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并获得买方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要求,向买方提交合同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卖方必须积极配合结算审核工作,不得提交虚假结算资料,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2)买方接收卖方提交的上述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初步审核,发现内容不全或错误的要求卖方限期补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卖方主动放弃相应权利。买方确认结算资料完整后,进行正式审核。结算审核完成后,由买方和卖方对结算定案表进行盖章确认,作为合同结算的最终款项。
(3)结算定案表签署完成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结算款支付申请和相应材料,买方收到支付资料后 14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支付或退回卖方修改。买方审
核通过后,由卖方将支付资料提交买方审核;买方应于收悉后 14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支付或退回卖方修改。买方或买方逾期未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审核通过。
12.3.4 质量保证金退还,支付约定如下:
(1)卖方在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通过最终验收,获得买方签发《最终验收合格证书》后 28 天内,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要求,向买方提交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及相应资料。质保期内如果发生质量保证金的扣除事宜,退还金额应当相应扣减。
(2)买方收到支付资料后 14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支付或退回卖方修改。买
方审核通过后,由卖方将支付资料提交买方审核;买方应于收悉后 14 日内审核完毕,同意支付或退回卖方修改。买方或买方逾期未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审核通过。
12.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在批准支付申请后 14 天内,采用支票、电汇或承兑汇票任一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卖方账户;买方也可通过指定银行与卖方指定银行之间进行支付,银行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卖方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逾期支付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13.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卖方和买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战争、恐怖活动、动乱、暴动、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空中飞行物体坠落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买方和卖方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13.1.3 因法律法规、政府审批或其他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双方同意按不可抗力原则处理。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争议进行处理。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
要的证明。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合同当事人应将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书面提交对方当事人审核确认。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合作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责任方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期间,受影响方应继续履行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且能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
13.3.3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使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且持续 28 天以上的,合同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以进一步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且持续 84 天以上的,该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3.3.4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买方应当尽快通知卖方恢复合同工作,卖方应在接到复工通知后 14 天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向买方提交复工方案和后续进度计划,经买方确认后实施。卖方恢复合同工作的,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耽搁的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14.违约责任
14.1 买方违约责任
14.1.1 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卖方合同价款,确属买方原因的,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14.1.2 买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有责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与
卖方协商解决。
14.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买方其他违约责任。
14.2 卖方违约责任
14.2.1 卖方提供的材料质量如不符合合同约定,未能通过检验或者试验的,则买方有权视情况选择替换、退货或解除合同等方式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2 卖方提供的材料出现短装的,则卖方除必须在 21 天或买方规定的其他时间内补足材料外,还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3 卖方在合同约定期限或买方同意其他期限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部分或全部材料,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情况严重者,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4.2.4 卖方在质保期或者延长的质保期内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5 由于卖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提供材料的潜在缺陷而导致安全事故)导致安全事故,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6 由于卖方原因导致项目验收时间的延迟,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7 除上述规定外,卖方还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8 卖方在按照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后,如违约金数额尚不足以弥补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还须就不足部分继续赔偿。
14.2.9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卖方对人身伤害(包括死亡)应做的赔偿不在此限。
14.3 违约金支付
14.3.1 本合同项下所有违约金或赔偿金,均由买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合同文件如未明确约定的,则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惯例等合理地计算。卖方对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异议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但不得影响或暂停履行合同。
14.3.2 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付给卖方的任意一
笔应收款项中扣除,不足部分应由卖方在 28 天内,以履约保函、电汇或买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向买方支付完毕。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或免除卖方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14.3.3 买方向卖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时,可将违约金或者赔偿金就近随同卖方的应收款项一并支付;如果支付周期过长或者支付金额过高时,买方也可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向卖方单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15.索赔
15.1 索赔理由和当时记录
15.1.1 合同双方中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索赔时,应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以及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并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有效期内。超过合同约定的索赔有效期的,视为主动放弃索赔权利,索赔请求无效。
15.1.2 提出索赔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在发生索赔事件时,应当保存事件发生和造成损失的当时记录和相应证据,以便证明索赔请求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应允许对方当事人查阅全部记录和证明材料。
15.2 索赔程序
15.2.1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一方当事人(下称责任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或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索赔事件时,对方当事人(下称索赔方)应就索赔事件造成损失和(或)工期延误,按下列程序向责任方提出损失赔偿请求: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索赔方向责任方提出书面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主动放弃索赔权利,不得再以其他方式提出索赔请求,否则索赔请求无效;
(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索赔方向责任方书面提交索赔请求资料和索赔通知,索赔请求资料应当附有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详细记录和计算明细;
(3)责任方在收到索赔方提交的索赔通知和请求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书
面答复或要求补充索赔请求资料;逾期未予答复或未要求补充资料的,视为该项
索赔已被认可。
15.2.2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索赔方应当阶段性向责任方提交索赔意向通知;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责任方提交索赔请求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方应在收悉最终索赔通知和请求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补充索赔资料;逾期未予答复或未要求补充资料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16.争议解决
16.1 协商
合同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尽力推进合同履行。除非买方不履行合同价款的支付义务,否则卖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暂停或中止履行合同。
16.2 调解
无
16.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7 监理人:指买方为合同目的对工程实施委托监理,并与之签订书面合 同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8 承包人:指买方为实施工程土建施工,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法律法规
适用本合同的规范性文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徐州市现行的相关管理条例、规定。
1.5 规范标准
适用本合同的规范标准如下: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
《预铺/ 湿铺防水卷材》( GB/T23457-2017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50108-2008、《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水卷材》GB/T35468-2017、《聚氯乙烯
(PVC)防水卷材》GB12952-2011。上述规范如有最新版本,按照最新版本执行。
1.6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
1.7 通知函件
1.7.2 通知函件的接收人: ,接收地址: ,联系方式:
1.8 严禁贿赂
1.8.3 赔偿的约定: / 。
2.买方
2.2 买方代表
2.2.1 买方代表: 职务: 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 。
2.4 支付担保
2.4.1 支付担保提供方式: / 。支付担保提供时间: / 。
2.5 其他义务
2.5.3 买方的其他义务:
(1)负责对卖方进行检查考核,自行前往生产基地核验生产能力的真实性,同时随机抽检正在生产的货物质量,生产基地须保证生产线正常运转,货物质量须符合相应材料规范标准并合格,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送地铁集团公司,如经核验不合格买方有权
解除合同。
(2)督促卖方提供技术指导及现场服务。
(3)卖方出现三次以上供应不及时、质量不合格问题,影响现场施工进度 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买方保留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标段划分和各标段的供货范围和内容进 行调整的权利,如果因卖方原因,导致无法实施正常供货的,业主有权要求承包
人从其他供应商进行临时调配,并由卖方承担由此造成一切损失。
(5)业主及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有权随时对卖方供应的防水材料进 行随机检查和检测。
3.卖方
3.1 卖方的权利与义务:
3.1.1 卖方应认可其在报价单中所报的材料单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除合同另 有规定外,防水材料单价应包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
义务和一切风险。
3.1.2 卖方应做好材料的出厂检验工作,将货送到承包人指定的场地范围内, 材料交货时必须随车提供相应批次的质量证明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产品必需在包装上明确标注标识,包括生产厂家名称、厂址、生产批号、产品名称、生产日
期、商标、规格、单位面积重量等,在产品自身上也要喷涂铭刻醒目标识。若在
工艺上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可拒收该批次防水材料,但需说明理 由。卖方应立即无条件调换或修复缺陷,并保证符合本合同约定。卖方应随货附
带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承包人现场见证取样复试不能免除卖方对所供
防水材料质量应尽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3.1.3 卖方应建立专门服务于本工程的质量自检监督机构及试验设施,并合理 配备专职质量检测、检查人员,质检人员须持证上岗,自费购置相应配套的检测、试验仪器和设备,健全、完善和规范质量内部自检程序和制度,形成完整的质量
保证体系。
3.1.4 卖方对材料的生产、管理、交货、调配等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体系, 并接受及配合业主、承包人、政府质监部门及业主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查、
检测及监督。过程中,卖方必须派专人对承包人进行现场指导。
3.1.5 卖方应负责办理为实施本工程而投入的工伤事故的保险、机具设备和运 输工具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材料运输险。本工程使用的材料生产、装
货、运输等过程中发生安全、伤亡等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卖方承担,买方概不负责。
3.1.6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凡需要办理供应材料相关手续的,均由卖方自行调查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卖方承担。
3.1.7 卖方不得因为工程工期的提前或延期而要求对综合单价调整、终止合同 或解除合同。
3.1.8 卖方所提供的材料技术性能指标不低于投标时技术指标方可视为合格 材料,卖方在材料供应过程中,应接受买方、监理方、承包人对材料的取样送检,如检验不合格,材料卖方应于收到不合格通知后 24 小时内将不合格品运送出场,并承担由此所引起的全部费用及损失,随之补足等量合格材料供工程使用。当一
方对取样检验结果或材料质量有质疑时,承包方、监理方、卖方按国家标准共同
提取同编号材料样品送至买方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若检验结果不合 格,费用由卖方承担,若检验结果合格,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1.9 卖方须服从买方制定的工程材料管理办法、制度等。
3.4 分包管理
3.4.2 分包单位分包内容 / ,资质要求 / 。
3.6 履约担保
3.6.1 履约担保的方式和金额:履约担保提供方式: / 。
履约担保提供金额: / 。履约担保提供时间: / 。
3.6.3 履约担保退还时间: / 。
3.8 责任与保险
3.8.4 保险要求:
3.8.4.1 本合同项下所有货物均应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方式对其制造、购置、运 输、存放和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损失以人民币进行保险。卖方应负担所有运
输的保险。卖方有责任承担一切风险直至货物运抵现场并通过最终验收。
3.8.4.2 卖方按买方指定地点交货,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在发货前办理。
3.8.4.3 卖方应为在现场进行运输、装卸、测试、验收等服务的卖方人员投保 意外伤害险及其他有关的险别。
3.8.4.4 本条款 3.8.4.1 和 3.8.4.2 规定的对于货物投保所需的全部保险费均由 卖方支付,受益人为卖方。
3.8.4.5 卖方应在资信良好可靠、有能力承保并为买方所确认和接受的保险公 司投保。
3.8.4.6 卖方应负责办理保险索赔。一旦发生保险索赔情况,卖方应在保险单 据规定的时效内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随时告知有关索赔事宜的进展情
况。卖方应尽全力进行保险索赔安排,以保证索赔事件发生后在短时间内予以妥
善解决,并使买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3.8.4.7 如果卖方未能按要求出示合同规定的保险的证明,则买方可办理合同 规定保险并保持其有效性。买方为此目的支付的保险费及相关的一切费用应从合
同价格中扣除;由于卖方未按规定投保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3.8.4.8 保险事故发生时,卖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和 蔓延,并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买方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卖方负责办理保险索赔。 3.8.4.9 保险事故发生时,卖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受损的材料、设备。如因卖方
保管不善造成受损的材料、设备缺失或加剧损坏,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减少
赔付时,卖方应向买方赔偿该拒赔或减赔部分的财产损失。
3.8.4.10 保险事故发生时,买方、卖方、保险公司和评估机构等共同确定受 损的材料、设备的残值;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卖方应当按照上述残值回收该受损
的材料、设备等,所付款项由买方从卖方的应得合同价款中进行抵扣。
3.9 其他义务
卖方的其他义务:
3.9.1 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供应计划、应急调峰计划和调整计划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到货时间、交货地点和收货单位,保证材料的及时到位。卖方
不得因材料数量较少拒绝或不及时供应,不论何种原因,要保证供货的及时性, 确保现场施工不受影响。
3.9.2 卖方的各类工程用料必须首先确保承包人月度计划、月度调整计划和应急调峰计划的需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9.3 卖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应满足国家标准、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 技术规范的要求。卖方就产品质量直接向买方和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对产品质量
进行检验合格后,向卖方开具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供货商提供防水材料时须提供
CMA 检测报告。
3.9.4 卖方承担因自身设备、服务、产品质量、专利权等因素,导致合同以外 第三方向承包人或买方索赔的损失,上述损失一旦发生,承包人将在向卖方的任
何一期支付款中直接扣除,扣除部分应优先赔偿买方损失。
3.9.5 卖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9.6 卖方应自设并管理仓库,并根据承包人要求的最低日库存量保持每日的最低库存,定时向承包人通报库存动态。
3.9.7 卖方应在生产设备检修前 2 个月书面通知买方,或停机三天以上须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承包人、买方。
3.9.8 参加买方组织的生产调度会。卖方在接到买方的通知后,必须派出代表参加承包人组织的生产调度会,并对调度会提出的防水材料供应方面的要求尽快全面贯彻落实。
3.9.9 卖方必须服从承包人现场调度的统一指挥、安排、服从承包人的现场统一管理,积极按承包人要求配合做好其所供防水材料的装卸工作。
3.9.10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解决所供防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争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9.11 卖方应配合买方、承包人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卖方所在工厂进行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
3.9.12 监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进场材料进行监督检验,卖方应无条件执行,并积极予以配合。
3.9.13 卖方须无条件配合买方及承包人随时进厂及现场抽样检测,并免费提供检测产品。
3.9.14 为使合同适时、全面地得到履行,卖方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应授权或委托常驻工地代表,全权处理实施合同中的所有事务与对外联系,接受并负责 执行买方、承包人及其承包人的委托方为合同目的签发的任何指示、指令和证书。
如果承包人认为卖方驻工地代表其工作能力不能胜任本合同赋予的职责,则承包
人有权要求卖方立即做必要的更换。卖方驻工地代表的办公场所的一切费用均由 卖方承担。
3.9.15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 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全部负担,对正常使用情况下自然损坏根
据买方、承包人的要求免费更换或修复。
3.9.16 卖方对因防水材料本身或卖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负责。
3.9.17 卖方应遵守承包人相关的安全规定,保护好自身及他人安全。
3.9.18 因卖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并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的损失。
4.原产地和品牌
4.2 品牌
4.2.1 本合同项下材料的品牌要求如下: / 。
5.投产与监造
5.投产
5.1 投产通知的发出时间:
5.1.1 除首批次供货外,买方每月月中向卖方提供下一月度供货计划单,卖方 应于 24 小时内给予书面回复,卖方以此供货计划单准备货物,并保证按照买方的要求分批次将货物运至现场。
5.1.2 第 5.1.1 款不影响合同相关条款对允许延期时间内供货的相关约定。
5.1.3 买方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供货计划单并及时通知卖方,卖 方对此应具备迅速响应的能力,并不得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5.1.3 防水材料供应计划:防水材料供应合同的具体实施是通过月度计划、月 度调整计划和应急调峰计划来体现的。如果承包人当月未下达计划,计划月度不
组织供货。
(1)月度计划:本合同通过月度计划具体实施。承包人在每月的二十日前将下月的供应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按照承包人的月度采购计划组织供
应。
(2)月调整计划:承包人通过月调整计划适当调整月度计划的合理误差。调整幅度在 30%以内。月调整计划于当月 10 日前提出,卖方据此适当调整生产 和月供应计划。
(3)应急调峰计划:承包人通过应急调峰计划灵活适应承包人的高峰施工 需要。承包人的应急调峰计划于需用前 7 天提出,卖方据此组织生产、供货。
(4)储备计划:买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增加或减少各施工合同段防水
材料的储备。卖方和承包人应服从并执行该储备计划。
6. 包装、运输、保险、仓储和保管
6.1 包装和标记
6.1.3 装箱的其他约定:
6.1.3.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现场所需要的包装,包装应满足多次搬运、装卸 的要求,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
6.1.3.2 除非另有规定,所提供的货物应采用适用包装,适用于运输要求及多 次装卸,并能有效地防潮、防湿、防锈并能够经受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
达施工现场。因不充分或不适当的包装或标记不当,导致货物腐蚀、损坏及丢失 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6.1.3.3 从卖方所在地发出的货物,应以铭牌形式清楚醒目的标记以下内容: 合同编号、生产厂家名称、厂址、收货人、目的地、货物名称、数量、生产日期、
商标、规格型号等信息。所有货物应按运输装卸的不同要求及货物本身的特性,
分别标注相应通用运输标记。
6.1.4 其他标记信息: 包装、标记应严格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买方后来发出的指令。
6.1.5 超大超重件: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垫木 。
6.4 仓储和保管
6.4.1 买方向卖方支付仓储费用支付标准: / 。
7.检验和测试
7.1 样品检验
7.1.1 材料样品: 另行约定 。
7.1.2 样品检验地点: 另行约定 。
7.1.3 检验的其他项目: 另行约定 。
7.1.4 检验报告份数: 另行约定 。
7.2 出厂检验
7.2.2 出厂检验约定的其他内容: 具体检验指标项详见设计图纸,每批材料 均需检测。如有配套材料,应一并进行检测 。
7.2.3 材料出厂检验评定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预铺/
湿铺防水卷材》(GB/T23457-2017)、《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种植
屋面用耐根穿刺水卷材》GB/T35468-2017、《聚氯乙烯(PVC)防水卷材》GB12952-2011。
上述规范如有最新版本,按照最新版本执行。
7.3 开箱检验
7.3.4 更换或补齐时间: 卖方须在接到买方索赔声明后 5 天内,更换或补齐 索赔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责任方负担 。
8.相关服务
8.1 培训和考核
8.1.1 培训的主题、人数、时间和地点: / 。
8.1.2 其他培训项目: / 。
8.2 提供技术资料
8.2.2 技术文件的明细、形式及其份数: 另行约定 。
8.4 技术指导
8.4.1 卖方指导承包人适用材料,进行技术交底和协助配合的工作: 卖方应负责 所供产品在施工现场免费技术指导和培训,确保相关直接操作人员能够熟练进行操作。
9.质保期服务
9.1 质保期期限: 质保期为五年。(卖方投标时承诺期限高于本期限的,以 投标时承诺期限为准)。本项目质保期同土建工程质保期起算点一致,质保期自
土建单位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10.材料验收
10.6 买方、监理人、承包人或其代表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 能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10.7 检验和测试在卖方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 在卖方的驻地进行,卖方应提供为有效地进行检验所必需的服务、资料、图纸、
数据、装置和仪器等条件,买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0.8 买方、监理人、承包人或其代表在货物到达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 测试或必要时拒绝接受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
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0.9 任何情况下均不减免卖方的质量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10.10 合同项下卖方提供的所有货物必须按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测试、检验 和验收。合同货物只有通过该检验验收程序且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方能被买方接受。
10.11 在交货以前,卖方应就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做出准 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证明书。该证明书应为议付货款时提交单据的组成部分, 但不得作为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的最终依据。卖方应将记录测试细节和结果的书面报告附在质量保证书内。
10.12 由卖方签发的检验、测试记录和验收报告应提交给买方。上述文件视 为本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担保证书。与合同货物的检验和测试有关的所有费用由卖
方负担。
10.13 买方、监理人、承包人或其代表检验货物存在缺陷时,卖方应自费采 取必要的措施排除缺陷,并应重新检验和测试。如果检验或测试不符合相关标准,买方可以拒收,卖方应免费更换直至满足要求。
10.14 除需买方确认的试验验收外,卖方应对所有检验验收测试的结果、步 骤、原始数据等作妥善记录。如买方要求,卖方应提供这些记录给买方。
10.15 卖方须在接到买方索赔声明后 5 天内,更换或补齐索赔货物,由此产 生的费用应由责任方负担。若卖方为责任方,卖方须按相关合同规定处理索赔。 10.16 若因卖方过失而在验货和检验时发生更换或补货等情形并导致供货期
延误,则买方有权根据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向卖方索赔。
10.17 如果合同货物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被发现有缺陷,包括隐蔽的缺陷 或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买方将安排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将依据检测的结果向卖方进行索赔。
10.18 由于卖方的责任,上述检测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具有检测资质的第 三方鉴定机构额外的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应立即更换这些货物。
10.19 验收
10.19.1 验收办法
10.19.1.1 买方可根据具体材料供应情况,安排人员对卖方拟供货产品的生 产、加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与检验,卖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现场监
督与检验是验收依据之一,对现场监督与检验认为是不合格产品的将不予办理验 收手续。
10.19.1.2 交货时,承包人与卖方需办理交接手续,由承包人填制交接记录表, 双方责任人签字(承包人、卖方签字人必须为报名备案人、否则其签字将视为无效)。交接记录表一式四份,当场分送卖方二份,承包人一份,买方一份。
10.19.1.3 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场的建设工程材料严格把关,严格执行 进场验收、检验等各项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字。在接收防水材料和齐全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后,应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对防水材料质量进行验收,并在接收防水材料之日起 7 天内签发工程材料质量验收单(须有监理工程师签字)。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承包人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的施工。
10.19.1.4 质量验收证明应交承包人和卖方各一份,监理单位审核无误后,承 包人将按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和相应的提交记录表,办理防水材料货款的结算。
10.19.2 验收单位:验收方为承包人或承包人指定的单位。
10.19.3 数量验收:卖方与验收单位在指定交货地点(承包人设置的仓库)按 本合同的规定共同验收、签字,办理交接手续,并经监理单位审核书面确认。
10.19.4 质量验收
10.19.4.1 防水材料的质量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和相应的最新国家标准及行 业标准验收的要求验收。
10.19.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和徐州市有关规定要求,对卖方进入施工现场的 防水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核验,并将复印件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
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卖 方因特殊原因确不能提交质量证明文件原件的,应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10.19.4.3 后续进场材料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从严检测,具体指标项详见设计图纸要求,每批材料均需检测。如有配套材料,应一并进行检测。
10.19.4.4 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
(一)产品证明材料;
(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材质单)。
10.19.4.5 承包人在防水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在使用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对防水材料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复检或有见证取样检验。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应按相关标准及《用户需求书》
规定立即对防水材料抽检检测,承包人因抽检而引起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防水材料质量以抽样检测结果为依据,卖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选择第三方 检测单位来检测。如果送至第三方检测的结果与承包人检测结果相符的,其第三
方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反之由承包人承担。
10.19.4.6 见证人员应由施工承包人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 业技术人员担任。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
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 识和封志应标明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
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10.19.4.7 施工承包人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复检或有见证取样检验 合格,但经有关主管部门抽查后判定不合格的,未使用的不得使用;已经使用的,
由买方会同设计单位、施工承包人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范围
约定的其他变更范围: 执行通合同条款内容。
合同变更时,合同双方将按下述方式确定调整合同价格:
①对合同中已有项目的增加或删除,按合同已列明的单价计算调整合同价
格。
②对与合同中已有项目类似的项目的增加,参照已有项目在合同中列明的单
价确定单价。
③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新增项目,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单价。
④对于外形尺寸、位置等非功能性改动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x合同价格形式为(B)单价合同。
12.1.1 (A)本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 / 。
(2)合同履行期间,除税务政策变化和下述调整情形之外,合同总价在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固定不变: / 。
12.1.1 (B)本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执行通合同条款内容 。
(2)合同履行期间,除税务政策变化和下述调整情形之外,合同总价在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固定不变: / 。
12.2 合同价格计量
12.2.1 合同材料的计量周期: (B) 。
12.2.2 (A)总价合同计量规则如下:应当按照完成工作的形象进度进行计量。卖方应于每个计量周期末将本计量周期内完成工作的内容明细、形象进度完 成比例、总价计量支付分解报表等计量资料提交监理人和买方进行审核。
12.2.2 (B)单价合同计量规则如下:应当按照完成工作的数量和合同单价 进行计量。卖方应于每个计量周期末将本计量周期内完成工作的内容明细、完成
工程量表、单价计量支付报表等计量资料提交监理人和买方进行审核。
12.3 合同价款支付
12.3.1 预付款,支付约定如下:
(1)本合同的预付款金额、方式、期限:
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且卖方需提供预付款担保,买方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 的 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扣回:从第一期到货进度付款起扣,分批扣回预付款,每期扣回金额为该批次货物总价金额的 10%,预付款应在到货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时扣除完毕,同时退回预付款担保。
12.3.2 进度款,支付约定如下:
(1)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进度款支付周期、支付阶段及其支付比例如下:
①到货进度付款:自首批供货起,随着卖方供货进度,买方按每个月实际运
抵现场且经验收合格的到货金额进行支付,本支付期内的相关扣款一同支付,卖 方填写《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单》签字盖章后,由承包商、监理、卖方、买方代表确认,四方责任人签认后 7 天内,卖方应及时按买方财务要求提交当期费用申请资料(包括不限于付款申请、该批次全额到货金额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在完成支付手续后 28 天内向卖方付款至该批次到货金额的 85%;卖方在每次收款前一周内,应向买方开具该批次到货金额的全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买方有权拒绝付款。
②竣工结算款:本合同范围内土建单位工程全部通过验收合格且合同内货物
供货完成后,在买方收到卖方结算申请资料并审核无误后,向卖方支付至结算总 价金额的 97%,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违约金从应付款项中扣除。
③质量保修款:结算总价金额的 3 %作为质量保修款,卖方应按合同规定进 行质保期服务,并履行质量保证责任,如有买卖双方确认的保修责任范围内项目
发生,买方应在质量保修款中扣除经买卖双方协商确认的应付的保修费用,待质
保期满且双方无争议后,在买方收到卖方支付申请并审核无误后一次性支付给卖 方(无息)(付款资料包括:卖方的付款申请、买方相关部门出具的保修期满质
量合格证明)。
④每个月工程材料支付日规定为:每月的 25 日支付。在规定的支付日之前, 由卖方按规定递交支付单证。超过规定日期提供的支付资料,将在下期支付。
注
①对于合同变更的材料,需完成相关的变更手续后方可支付相关货款。
②买方与卖方须同意由审计机构负责本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查工作。审减额
(最终结算金额与卖方送审金额的差值)若超过送审额的 7%(含 7%),则超出部分按审减额的 5%接受罚款(如有发生)。
③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应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买方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卖方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买方不得限制或者拒绝。
(2)卖方应向监理人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和相应材料,要求如下:
①《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单》。
②付款申请。
③该批次全额到货金额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
……
12.3.3 结算款,支付约定如下:
(1)卖方提交的合同结算书及结算资料,要求如下:
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及其附件、验收单等完整的结算资料。
12.3.4 质量保证金退还,支付约定如下:
(1)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及相应资料,要求如下:
质量保证金费用申请表、最终验收合格证明。
12.3.5 买方应在批准支付申请后 30 天内,采用 □支票 □电汇 □承兑汇 票 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卖方账户;
卖方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除包括战争、恐怖活动、动乱、暴动、地震、海啸、瘟疫、水灾、空中飞行物体坠落外,还应包括约定的下述情形:
执行通合同条款内容 。
14.违约责任
14.1 买方违约责任
14.1.1 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卖方合同价款,确属买方原因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4.1.3 合同约定的买方下述违约责任:
如果买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案财 产管理人,或与债权人和解,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
下为债权人的利益营业,或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
律)具有与前述行为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14.2 卖方违约责任
14.2.1 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如不符合合同规定,未能通过检验或者试验的,则买方有权视情况选择替换、退货或解除合同等方式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约定如下:
(1)替换:卖方应以全新合格货物替换有缺陷的货物,费用自理。替换应 在 21 天(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为 7 天)或买方规定的其他时间内完成,经替换的货物在通过规定的检验后,买方可予以接受。如在 21 天(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为 7 天)或买方规定的其他时间内未能完成替换或者替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买方有权视情况选择本款第(3)或(4)条规定的方式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退货:买方拒收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退回给卖方。此种情况下,卖方须将相应货物的货款在退货后 7 天内退回给买方,如买方因退货发生额 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退货的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其他杂费,买方从第三人处
购买相应替换货物高于从卖方处购买相应货物的价格的差额)的,卖方应承担该 笔额外费用。同时,卖方须按照不合格货物价款的 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拒收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书面
通知卖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且卖方应向买方按解除部分总价的 30%支付违 约金。
14.2.2 卖方提供的材料出现短装的,则卖方除必须在 21 天或买方规定的其他时间内补足货物外,还须承担违约责任,约定如下:
按所短装材料价款的 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卖方未能在 21 天或买方规定 的其他时间内补足材料的,买方可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解除部分总价的 3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2.3 卖方在合同约定期限或买方同意其他期限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部分或全部材料,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约定如下;情况严重者,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任一批次材料的供货时间每延迟 7 天(含 7 天),卖方应按照合同总 价的 0.1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不足 7 天按 7 天计算。任一批次货物的供货时间延迟超过 21 天的,买方可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解除部分总价的 3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书面通知卖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且 卖方应向买方按解除部分总价的 30%支付违约金。
14.2.4 卖方在质保期或者延长的质保期内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如下:
卖方未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或未达规定要求的,按合同总价的万分 之五/次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4.2.5 若由于卖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提供货物的潜在缺陷而导致安全事故)导致安全事故,违约责任如下:
卖方应赔偿买方及第三者因此产生的损失,另每发生一次,卖方按照合同总 价的 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此外,如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则卖方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的同时还须按照国家、江苏省、徐州市的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
对上述情况,买方还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卖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并且要求 卖方按解除部分总价的 30%向买方增加支付违约金。
14.2.6 若由于卖方原因导致项目验收时间的延迟,违约责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