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航空旅程延误保险(C款)条款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家庭成员航空旅程延误保险(C款)条款
注册号:C00002432112022092847343
总则
第一条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成员航空旅程延误保险(C款)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被保险人本人。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旅行的乘客,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其中,主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经投保人申请且保险人同意,主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释义 1)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主被保险人及其连带被保险人(以下统称“被保险人”)的范围应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天气原因、自然灾害、机械故障或航空管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释义2)延误,且延误时间超过保险単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中的“延误时间”可采用如下其中一种方式计算,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自被保险人搭乘航班的原定起飞时间开始计算,至被保险人搭乘航班从出发地起飞的实际时间为止;
2.自被保险人搭乘航班的原定到达目的地时间开始计算,至被保险人搭乘航班到达目的地实际时间为止。
起飞时间或到达目的地时间应以航空承运人实际发布的数据、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数据为准。
被保险人从出发地到目的地,若乘坐多个航班,则不同班次的延误时间不累计计算;若被保险人有连续的接驳航班,因保险事故导致不能顺利搭乘原定接驳之航班,其轮候时间
(释义3)不计入延误时间。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航程延误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罢工、骚乱、暴动、劫机;
(二)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五)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政府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二)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机手续;
(三)被保险人未能搭乘原计划搭乘的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航班或取消本次飞行的;
(四)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最终状态为取消;
(五)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航班时已知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保险金额、累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的分配方式如下:
(一)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合同按照被保险人共享方式分配累计保险金额,即所有被保险人(指主被保险人和连带被保险人)共享累计保险金额。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项下一次或多次赔偿的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保险金额。
(二)多名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提交完整保险金申请资料并申请赔偿保险金的先后顺序依次根据每次事故保险金额计算每人应赔偿保险金金额,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保险金额。
(三)多名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且同时提交完整保险金申请资料并申请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按单独提交保险金申请资料的情况分别根据每次事故保险金额计算每人应赔偿金额。
若多名被保险人的应赔偿金额之和大于累计保险金额与既往已赔偿金额之差的,保险人按下述公式计算每人实际赔偿金额:(该被保险人应赔偿金额÷多名被保险人应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保险金额-既往已赔偿金额)。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将根据约定的累计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和续保
第八条 投保人可按航次投保本保险合同,也可按期间投保本保险合同。
按航次投保时,保险期间以被保险人换取登机牌之时起至该航班或替代航班实际到达预定目的地之时止。
按期间投保时,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九条 若按保险期间投保,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同意,本保险于保险期间届满之次日零时起续保。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或首期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清保险费而未交清的,则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如投保人选择按月交纳保险费而未支付首期保险费的,则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如投保人选择按月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每期保险费须在保险费到期日(释义 4)或到期日之前支付,自保险费到期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仍未收到当期保险费,则本保险合同自该期保险费到期日后第三十一日起中止效力,对于中止效力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后,本保险合同自收到补缴保费之日起恢复效力。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止仍未达成协议的,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 5)而导致的迟延通知,但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仍应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及索赔申请;
(二)被保险人的机票及登机牌复印件;
(三)被保险人乘坐航班所属航空公司出具的注明延误时间的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释义6);
(五)保险人合理要求的,其他与索赔有关的证明保险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的文件、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人民币货币赔偿,即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进行赔偿。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同一保险事故造成多个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对每个被保险人分别根据每次事故保险金额计算应赔偿金额;保险人对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的应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保险金额;
(二)保险人对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费收据或发票;
(四)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除另有约定外,自保险人接到投保人退保申请之日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在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释义 7)。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的处理,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1.【家庭成员】指投保时与主被保险人存有法定关系的配偶、子女与父母。
2.【航班】 指航空公司持有航班注册国家有关权力机关发出的证明书、牌照或同类批文,批准经营客运定期航班。航机需行驶于固定航线、路线,并以大众运输为目的,提供旅客运送服务的商用机动客机,但不包括仅提供特定团体或个人航行服务的非固定航班包机。
3.【轮候时间】 指因被保险人当乘坐的上一航班发生延误,导致其未能按计划搭乘原定接驳的航班,而不得不搭乘后续替代航班的情况下的等候时间,该等候时间不包括该替代航班自身的延误时间。
4.【保险费到期日】指按月分期支付保险费时本保险项下应付保险费的日期。本保险期间起始日为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第二个保险费到期日为次月对应的日期,以此类推。如果某个月份没有与保险期间起始日相同的一天,那么次月的第一日为保险费到期日。
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有效身份证明】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7.【未满期净保费】按照下述公式计算未满期净保费:
若选择一次性缴付保险费,未满期净保费=净保费×(1-m/n),其中,m 为已生效天数, n 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生效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若选择分期缴付保险费,未满期净保费=当期净保费×(1-m/n),其中,m 为当期已生
效天数,n 为当期天数,生效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