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华中农业大学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文件
财资〔2022〕3 号
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 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 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 9 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对外投资、出租或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 拟使用或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方可使用或处置。
第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资产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使用或处置。
第二章 资产使用第一节 资产自用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内部管理流程,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管理工作。资产自用应逐台件落实到领用人,由领用人提出申请,经单位资产管理员与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二级审核确认。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资产原有使用用途,若因学校事业发展确需变更,按程序办理审批。
第八条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节约高效、物尽其用、共享共用。属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范围内的资产,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开放共享。
第九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领用人岗位变动时的资产移交管理。对调离学校、退休或校内调动的教职工,应在其岗位变动前,要求相关人员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节 对外投资
第十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学校集体决策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除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外,学校原则上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投资新办企业。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以学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的,按规定将形成的股权纳入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经学校审批后按以下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50 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报教育部备案;50 万元以上
(含 50 万元)至 800 万元以下的,报教育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的,报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利用货币资金和科技成果以外其他形式的国有资产对外投
资
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依据评估价值,下同)
在 500 万元以下的,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至 800 万元以下的,报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
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的,报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利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应按规定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
第十三条 利用货币资金以外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资产评估报告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学校财务
管理及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节 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应切实保障教学、科研事业的改革发展需要,要严格控制资产出租行为,原则上不得无偿出借资产。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出租资产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公用房屋对外出租出借事项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资产经营与后勤保障部负责学校出租出借公用房屋的管理,按规定程序履行出租出借管理职责。其他未获授权的单位均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用房屋。
第十八条 学校公用房屋对外出租出借管理职责分工
(一)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学校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申请的受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评估相关公用房屋租赁指导价,作为租金的参考依据;负责公用房屋出租出借事项报备报批;负责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合同的备案;设立出租出借租金收入专户,收取出租出借收入。
(二)资产经营与后勤保障部负责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的具体事项管理。按规定公开招租,与承租(借)方签订公用房屋出租出借合同并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备案;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包括做好安全检查、监督承租(借)方合理使用、进行日常维修维护及保证用房安全等;负责依据合同收取租户租金,并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按以下权限履行报备报批手续:
出租出借资产账面原值在 500 万元以下的,报教育部、财政部备
案;账面原值在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至 800 万元的,报教育部审
批、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 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的,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资产归口(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包括拟出租出借资产的名称、位置、面积、价值、用途、期限、承租条件、招租方式、评审方法、租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2.《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3.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专利证书、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4.对外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并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
(三)拟出租的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提请采购与招标中心组织公开招租事宜。
(四)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向教育部办理报备报批手续。
(五)根据教育部批复意见,资产使用单位代表学校与承租(借)方签订合同、办理移交、履行合同、及时收缴出租出借收入等。
(六)资产归口(使用)单位应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由学校所属企业、挂靠的行业协会等社会
组织使用的,应按照资产出租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其他单位开放共享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执行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益,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并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及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一节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
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二)固定资产报废
1.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处置,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了 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
2.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1500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
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
价值在 1500 万元以上(含 1500 万元)的,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3.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见附件)。
(三)科技成果的处置
一次性拟交易科技成果价格为 200 万元以下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审批,200 万元及以上的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四)其他资产处置事项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1500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汇总,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 1500 万元以上(含 1500 万元)的,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汇总,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第二节 无偿划转
第二十七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流程:
(一)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无偿划转申请报告;
2.《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需移交资产的,需提供相关的批文;
5.拟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等清单;
6.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7.其他相关材料。
(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按规定权限向教育部报备或报批。
(三)根据批准情况,资产使用单位代表学校签订划转协议、办理划转资产移交手续。
(四)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办理相关资产的账务手续。
第三节 对外捐赠
第二十九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外捐赠应当利用闲置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学校上下级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经学校审批后报教育部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一)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对外捐赠的申请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2.《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捐赠事项对学校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4.拟捐赠资产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结算副本、资产评估报告书、计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按规定权限向教育部报备或报批。
(三)根据批复情况,资产使用单位代表学校与接受赠予方签订捐赠协议。
(四)资产使用单位按照捐赠协议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取得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
(五)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办理相关资产的账务手续。
第四节 转让
第三十二条 转让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经学校审批后报教育部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一)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的申请报告,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方案、处置的原
因与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2.《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凭据的复印件;
4.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5.其他相关材料。
(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后,按规定权限向教育部报备或报批。
(三)根据批复情况,资产使用单位代表学校签订转让合同。
(四)资产使用单位按照转让合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五)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办理相关资产的账务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财政部、教育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六条 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转让和许可按《华中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节 置换
第三十七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资产置换,应当以财政部、各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置换应经学校审批后报教育部审批。具体流程如下:
(一)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置换申请报告,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
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2.《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4.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5.双方草签的意向性协议;
6.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
7.其他相关材料。
(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并报学校审批后,按规定权限向教育部报备或报批。
(三)根据批复情况资产使用单位代表学校与对方单位签订置换合同。
(四)资产使用单位按照置换合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五)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办理资产置换的相关账务手续。
第六节 报废
第三十九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报废的流程:
(一)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报废申请报告,说明报废的初步原因;
2.《华中农业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汇总表》;
3.单价 10 万元及以上(含 10 万元)设备报废须出具由 5 名以上
专家鉴定的报废论证报告。其中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至 40 万元报废论证由申请单位自行组织;40 万元以上(含 40 万元)报废论证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组织;
4.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5.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6.其他相关材料。
(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按规定权限向教育部报备或报批。
(三)根据批复情况,资产使用单位办理资产报废手续,报废固定资产须交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统一竞价处理。
(四)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办理资产报废的相关账务手续。
第七节 损失核销
第四十一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学校各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损失核销申请报告,说明损失核销的原因;
(二)损失核销资产清单,《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工程决
算副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五)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毁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损失核销申请报告,说明损失核销的原因;
(二)损失核销资产清单,《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资产评估报告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损失核销的流程:
(一)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核,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按规定权限向教育部报备或报批;
(三)根据批复情况,资产使用单位办理资产损失核销手续;
(四)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办理资产损失核销的相关账务手续。
第八节 处置收入
第四十六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四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各单位未达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处置收入应及时上交学校财务。
第四十八条 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除按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收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收益)的处置收入,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统筹利用货币资金、科技成果和其他国有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资产使用单位申报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文件、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以及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的批复(备案),是学校办理资产产权登记、资产使用和处置、相关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行为及其收入进行监督检查。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信息技术中心)、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校园建设与安全保卫部、审计室、资产经营与后勤保障部、图书馆等负有对学校资产使用进行监督的职能,各单位应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在资产使用与处置过程中,不按相关规
定执行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相应损失:
(一)造成直接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资产损失的,按损失时点资产净值和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执行《华中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修订)(财资〔2020〕2 号)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校属单位或个人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
(二)侵占国有资产,擅自以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三)不按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四)不按规定擅自审批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或处置;
(五)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六)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七)未按要求履行其职责,造成资产损失不反映、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更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在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中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七条 对涉密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管理活动,应按照学校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农业大学公用房屋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17〕 62 号、《华中农业大学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校发〔2018〕65 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 内容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
房屋及构筑物 | 业务及管理用房 | 钢结构 | 50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
砖混结构 | 30 | ||
砖木结构 | 30 | ||
简易房 | 8 | ||
房屋附属设施 | 8 | ||
构筑物 | 8 | ||
通用设备 | 计算机设备 | 6 | |
办公设备 | 6 | ||
车辆 | 8 | ||
图书档案设备 | 5 | ||
机械设备 | 10 | ||
电气设备 | 5 | ||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 10 | ||
通信设备 | 5 |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
仪器仪表 | 5 | ||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 5 | ||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 5 | ||
专用设备 |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 10 | |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 | 10 | ||
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 | 10 | ||
炼焦和金属冶炼轧制设备 | 10 | ||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 20 | ||
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专用设备 | 10 | ||
核工业专用设备 | 20 | ||
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 20 | ||
工程机械 | 10 |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10 | ||
木材采集和加工设备 | 10 | ||
食品加工专用设备 | 10 | ||
饮料加工设备 | 10 | ||
烟草加工设备 | 10 | ||
粮油作物和饲料加工设备 | 10 | ||
纺织设备 | 10 | ||
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 | 10 | ||
造纸和印刷机械 | 10 | ||
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 | 5 | ||
医疗设备 | 5 | ||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 5 | ||
安全生产设备 | 10 | ||
邮政专用设备 | 10 |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10 | ||
公安专用设备 | 3 | ||
水工机械 | 10 | ||
殡葬设备及用品 | 5 | ||
铁路运输设备 | 10 | ||
水上交通运输设备 | 10 | ||
航空器及其配套设备 | 10 | ||
专用仪器仪表 | 5 | ||
文艺设备 | 5 | ||
体育设备 | 5 | ||
娱乐设备 | 5 | ||
家具、用具及装具 | 家具 | 15 | |
用具、装具 | 5 |
主送:抄送:
华中农业大学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文件 2022 年 11 月 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