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东吴人寿[2024]年金保险 031 号
东▇▇▇人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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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2
❖ 投保人有按本合同约定部分领取账户价值的权利 5.9
❖ 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 8.1
👉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投保人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部分领取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投保人慎重决策 5.9
❖ 退保会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 5.10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 5.3 权益归属 | 10.释义 |
1.1 合同构成 | 5.4 账户价值计算 | 10.1 被保险人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5 结算利率 | 10.2 保单周年日 |
1.3 投保范围 | 5.6 账户利息 | 10.3 保单年度 |
1.4 犹豫期 | 5.7 最低保证利率 | 10.4 团体 |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5.8 保单管理费 | 10.5 成员 |
2.1 保险期间 | 5.9 部分领取账户价值 | 10.6 养老保险金领取日 |
2.2 保险责任 | 5.10 退保费用 | 10.7 全残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6.现金价值权益 | 10.8 身故之日 |
3.1 受益人 | 6.1 现金价值 | 10.9 全残之日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7.被保险人变动 | 10.10 离职 |
3.3 保险金申请 | 7.1 被保险人变动 | 10.11 有效身份证件 |
3.4 保险金给付 |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3.5 宣告死亡处理 | 8.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3.6 诉讼时效 |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4.如何支付保险费 |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
4.2 初始费用 | 9.3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 |
5.账户的设置及运作管理 | 9.4 合同内容变更 | |
5.1 万能账户 | 9.5 联系方式变更 | |
5.2 账户的设置 | 9.6 争议处理 |
东▇▇▇人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❶ |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被保险人(见 10.1)名册或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材料共同构成。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10.2)。保单年度(见10.3)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1.3 | 投保范围 | 团体(见 10.4)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见 10.5)向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
1.4 | 犹豫期 |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 |
❷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养老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见 10.6),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的个人账户已归属被保险人部分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 |
任终止。 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分期领取养老保险金,具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的个人账户已归属被保险人部分的账户价值以及本公司当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的领取方式及费率确定。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申请分期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金额应不低于本公司要求的最低金额。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见 10.7),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10.8)或全残之日(见 10.9)的个人账户已归属被保险人部分的账户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离职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前离职(见 10.10),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申请离职保险金之日的个人账户已归属被保险人部分的账户价值给付离职保险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
❸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 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2.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养老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离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养老保险金申请 | 1.养老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11);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养老保险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2.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全残保险金申请 | 3.全残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离职保险金申请 | 4.离职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离职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离职保险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本公司要求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 |
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 经本公司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按单利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3.5 | 宣告死亡处理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公司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
3.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由投保人交费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交费,但保险费支付由投保人进行。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定期地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
4.2 | 初始费用 |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时,本公司扣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按本合同 5.4 条计入账户价值。 每次支付的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最高不超过 5%。 |
❺ | 账户的设置及运作管理 | |
5.1 | 万能账户 |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为万能保险设立万能账户,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本公司决定。 |
5.2 | 账户的设置 | 本公司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以管理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交费和被保险人个人交费。个人账户包括团体交费账户和个人交费账户。 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可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公共账户用以管理团体交费尚未分配至被保险人的部分以及注销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时未归属被保险人的部分。 投保人每次所交的保险费在扣除约定比例的初始费用后根据其要求分别计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中的团体交费账户。被保险人个人每次所交的保险费在 |
扣除约定比例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交费账户。 本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人确定的归属条件、比例、金额等将公共账户的资金转入团体交费账户,或者将团体交费账户中未归属被保险人部分的资金转入公共账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保单状态报告,告知账户具体情况。 | ||
5.3 | 权益归属 | 公共账户的账户价值及其结算收益归属投保人所有。 个人账户分为个人交费账户和团体交费账户。个人交费账户的账户价值及其结算收益归属被保险人;团体交费账户的账户价值及其结算收益的归属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当注销个人账户时,个人账户未归属被保险人部分的账户价值将自动转入公共账户。 |
5.4 | 账户价值计算 |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账户建立时,账户价值为零。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账户价值按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2.每月结算账户利息后,账户价值按结算的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3.本公司收取保单管理费后,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收取的保单管理费金额在收取日等额减少; 4.如果部分领取账户价值,在本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后,账户价值按部分领取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5.如果有其他约定的影响账户价值的情形,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
5.5 | 结算利率 |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合同项下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计的利息。每月 1 日为结算日。本公司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 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不得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
5.6 | 账户利息 | 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保险责任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本公司按本合同每日 24 时的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账户利息,并按计息日数加总得出结算时账户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日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日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在保险责任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日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日数,日利率为本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
5.7 | 最低保证利率 |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各年度最低保证利率为 1.5%。 |
5.8 | 保单管理费 |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本公司会收取一定的保单管理费。 保单管理费的标准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最高不超过 30 元/被保险人/月。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在每个结算日从公共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如果公 |
共账户的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则先扣除公共账户的账户价值,并在下一个结算日后从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中扣除对应的保单管理费余额。如果需要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则优先从团体交费账户中扣除。
本公司在结算日先结算账户价值利息,然后从结算利息后的账户价值中扣除保单管理费。
5.9 部分领取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部分领取公共账户或者团体交费账户中未归属被保险人部分的账户价值。本公司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后的部分领取账户价值,由投保人按各账户的权益归属进行分配。每一账户每个保单年度部分 领取之和不得超过该账户当时所有已交保险费的 20%。
部分领取手续费等于各账户部分领取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部分领取手续费收取比例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最高不超过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 第 1 年 | 第 2 年 | 第 3 年 | 第 4 年 | 第 5 年及以后 |
手续费收取比例 | 4% | 3% | 2% | 1% | 0% |
5.10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即退保)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投保人 申请解除本合同的,退保费用等于本公司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的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退保费用收取比例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最高不超过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 第 1 年 | 第 2 年 | 第 3 年 | 第 4 年 | 第 5 年及以后 |
退保费用收取比例 | 4% | 3% | 2% | 1% | 0% |
❻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❼ 被保险人变动
7.1 被保险人变动 若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于批注凭证载明的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以外的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根据投保人确定的归属条件、比例、金额 等,将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未归属被保险人部分的账户价值转入公共账户;除另有约定外,将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已归属被保险人部分的账户价值所对应的现金价值通过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 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❽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本合同成立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的有效证明。 | ||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相应账户的现金价值,由投保人按各账户的权益归属进行分配,同时注销投保人公共账户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 ||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会遭受一定损失。 | ||
❾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9.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 ||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 ||
9.2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条款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 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 ||
9.3 |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 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
9.4 | 合同内容变更 |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9.5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
9.6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xx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❿ | 释义 | |
10.1 | 被保险人 | 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
10.2 | 保单周年日 |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0.3 | 保单年度 |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
10.4 | 团体 | 是指中国境内具有 3 名以上(含 3 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
10.5 | 成员 | 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是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团体为社会团体的,成员是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 |
10.6 | 养老保险金领取日 | 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不得早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被保险人实际办理退休时的年龄小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以实际退休年龄为准。退休年龄应为周岁(注 1)年龄,周岁年龄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注 1):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10.7 | 全残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 ||
10.8 | 身故之日 | 指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文件确定的身故之日。 |
10.9 | 全残之日 | 指被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全残鉴定之日。 |
10.10 | 离职 |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包括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或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另一方未表示异议等,但不包括依法退休、病退、内部退养等行为。 |
10.11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