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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石大胜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借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借款行为(以下简称“内部借款”),保证资金安全,加强集团化财务管控,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借款管理单位为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
第三条内部借款发放的原则:严格审批、有偿使用、到期归还。
第四条本规定仅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向集团公司申请的内部借款。凡是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均须通过集团公司进行资金调剂,不得相互拆借。
第二章内部借款管理第五条内部借款期限及还款
各全资子公司在申请内部借款时,应确定明确的用途,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用款期限及还款时间,并在《统借统还协议》(附件 1)中约定。将借款挪用作其他用途的,挪用借款按照双倍利率执行。集团公司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内部借款原则上不允许延期,特殊情况,需提前 7 天通知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并办理延期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期限与借款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经同意后,延期期间利率与原利率一致。未办理延期或申请延期未经批准,延期期间利率执行双倍罚息。
若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还款,实际还款额=承兑票面金额*(1-贴现率)*实际使用时间,贴现率由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根据市场行情确定。
第六条内部借款利率及利息
内部借款利率由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结合集团公司平均融资成本率及市场利率行情制定,并在《统借统还协议》中体现。
内部借款结息时间与银行结息时间一致,为每月 20 日。借款单位核算出利
息后由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审核,审核无误后借款单位应于 25 日前将借款利息打入集团公司账户,每延迟一日则按日加收 0.5‰滞纳金。集团公司收到资金后予以开具收据和利息分割单。
借款期间内,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内部借款利率随之调整。第七条内部借款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资金需求报告(需充分说明借款原因及还款资金来源)、内部借款申请审批单(附件 2)。
2.集团公司资产财务部视申请单位的借款原因结合集团公司资金状况进行评估,做初步审核后报送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3.签订《统借统还协议》。
4.办理付款审批单,发放内部借款。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附件 1:《统借统还协议》
附件 2:内部借款申请审批单附件 3:内部借款审批权限
附件 1:《统借统还协议》
合同编号:
统借统还协议
贷款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借款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满足乙方资金需求,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协议由甲方将其在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转借给乙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借款用途
乙方应将借款用于 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甲方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2.1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
2.2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乙方实际提款日起算。
第三条 借款利率及计息
3.1 借款利率:年利率 %,在协议有效期内,若人民银行基准利率未调整,则合同利率不变,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内部借款利率随之调整。
3.2 利息计算:利息从乙方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 360 天,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
3.3 本协议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 100%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 100 %确定。
3.4 结息方式:按月结息,每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借款单位核算出利息后由甲方审核,审核无误后借款单位应于 25 日前将借款利息打入甲方账户,每延迟一日则按日加收 0.5‰滞纳金。甲方收到资金后予以开具收据和利息分割单。
第四条 提款与还款
4.1 借入资金的提取时间和方式
(1) 乙方应根据实际用款需求提取借款,最迟借入资金应于 年 月日前提取。
(2) 甲方审核认定乙方满足资金提款前提条件的,应将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4.2 乙方到期一次性偿还本协议项下的借款。
第五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条 其他条款
6.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如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协议继续执行。
6.2 本协议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 日 |
附件 2: 借款申请审批单
企业名称 | 开户银行和账号 | |||||
申请借款金额 | 借款用途 | |||||
借款种类 | 借款利率 | |||||
借款期限 | 年 月 日 | 至 | 年 | 月 日 | ||
借款原因 | ||||||
还款计划 | ||||||
借款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 ||||||
借款单位总经理 | ||||||
借款单位公章 | 法人章 | |||||
贷款单位审查意见 | 集团公司财务部长 | |||||
集团公司总会计师 | ||||||
集团公司总经理 | ||||||
集团公司董事长 | ||||||
贷款单位公章 | 法人章 | |||||
备注 | 借款批准后以本申请审批单作为借款借据 |
附件 3:
内部借款审批权限
1、集团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内部借款审批权限:
借款金额 | 申请单位最终签批权 | 集团公司最终签批权 |
1000 万以下(含) | 总经理 | 总经理 |
1000 万以上 | 总经理 | 董事长 |
备注:东营石大维博化工有限公司因现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在申请内部借款时只办理付款手续即可。
2、内部借款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集团公司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内部借款总额超过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内部借款;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内部借款;
(3)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内部借款超过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4)单笔内部借款超过集团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