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銀澳門 Visa 及 MasterCard 信用卡持卡人合約
工銀澳門 Visa 及 MasterCard 信用卡持卡人合約
任何一款的中國工商銀行(澳門)Visa卡及萬事達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Infinite卡 、World卡、白金卡、金卡、商務卡、普通卡及/或聯營卡(下稱「信用卡/此卡」),乃由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銀行」)發予申請人(下稱「持卡人」)包括主卡申請人及於任何時間申請及經批准之附屬卡申請人,均受下列各條款以及作為本合約一部份的“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 –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下稱「聲明」)內之規定之約束:
1. 本銀行所發行之信用卡(包括其附屬卡、補發或期滿續發者)目的在使持卡人於本銀行為持卡人開立之信用卡帳戶(下稱「帳戶」),在其所訂定之信用限額內,得以享用由本銀行可決定提供之服務與設施,此包括:
I. 支付任何購買貨物及/或服務之價款(下稱「簽帳款額」),所付款額可記入持卡人之帳戶內;
II. 利用本銀行或任何Visa 及萬事達卡公司之會員機構(下稱「會員機構」)或銀通之會員銀行(下稱「會員銀行」)之自動櫃員機就持卡人在本銀行所開立之存款或其他帳戶(下稱「銀行帳戶」)進行銀行交易(下稱
「自動櫃員機交易」);
III. 經本銀行預先安排之現金貸款(下稱「現金貸款」)及/或信貸服務。此卡於任何時候均屬本銀行所有,本銀行及本銀行授權之代理人可隨時向持卡人取回此卡。持卡人同意本銀行不時可全權決定將信用卡收回,在此情況下,持卡人不得因信用卡被收回而引致的人身受傷或財物受損壞或遺失或擾亂治安或誹謗而向商號及/ 或本銀行索賠。
2. 持卡人於收到信用卡時,必須即時簽署此卡,而此等簽署及/或此卡之使用皆構成持卡人同意接受此合約及聲明的條款所約束。本銀行可行使其決定權是否批准及發予經主卡持卡人提名的附屬卡人士, 不論帳戶是聯名或獨立,主卡持卡人及其附屬卡持卡人乃須以共同及連帶方式承諾清繳所有因使用各信用卡而引致之債務及款項及按此合約而產生之其他欠項,持卡人及附屬卡人現根據澳門民法典第636條之規定,並為著相關效力,明確表示放棄檢索抗辯權。任何附屬卡持卡人均須受本合約上條款約束。
3. 根據當地或外地法律、規例、規定、國際條約、協議或自願性安排,可能或已在法律上或自發地約束本銀行及/或本行分行、辦事處、分支機構、關聯及附屬公司、本行的母公司及其任何分支、或本行集團的全球機構(本行集團公司),本銀行得按照當地或外地法律或監管規定(在其自由裁量下)適時地要求
持卡人提供附加文件,以核實、向任何本地或外地個人、實體或公共機構披露及/或報告持卡人的身份及/或敞口。持卡人同意未能提供任何相關文件將導致本銀行不能提供或繼續提供本合約下的任何服務及/或本銀行有權決定終止持卡人在本行開立的任何現有賬戶。
4. 持卡人及附屬卡持卡人須對本銀行授予之信用卡信貸負連帶共同責任, 即使本合約終止,仍須負責以後全部有關費用及開支。持卡人及附屬卡持卡人應依從本銀行所規定之信用限額使用此卡,一旦超額使用,不論本銀行是否提出要求,持卡人及附屬卡持卡人須立即向本銀行償還超額之款額。
5. 信用卡只供持卡人使用,不得轉讓及持卡人不得為任何目的而將此卡典押作為抵押品之用。持卡人不得使用此卡作任何非法用途,包括持卡人在當地實施的法律或規則禁止下之一切購物或取得服務。本銀行無須就使用此卡在任何非法用途上所產生之一切後果負責。儘管如此,持卡人亦不能因此得以免除對本銀行付清其欠款之責任。
6. 當使用信用卡時,持卡人須於銷售單據上以相同簽名式樣簽署,倘有不符,持卡人仍須對此等用卡所產生之債務負責。持卡人並同意一切交易以本銀行的電子數據為交易確認依據。
7. 持卡人可於任何Visa /萬事達卡特約商號使用信用卡購物及/或取得服務。惟本銀行對於有任何特約商號拒絕接受信用卡、或對於獲提供之貨物及服務質素, 概不負責。持卡人與商號間之任何糾紛,須由雙方自行解決,倘雙方間存在任何索償或爭議,也不免除持卡人對本銀行付清其欠款之責任。持卡人若利用記帳於信用卡帳戶方式透過郵遞、電話、傳真或網上等途徑或安排循環付款/自動轉帳方式向任何商戶購物或求取服務,即構成授權該等商戶發出有效之銷售單據用以收取該等帳款及承認該等註明「郵購」、「電話訂購」、
「傳真訂購」、「網上訂購」或「循環付款/自動轉帳」等字樣之購物單據儼如持卡人親身簽署授權之效力。
8. 當使用信用卡辦理分期付款業務時,持卡人須遵守以下細則:
(a) 分期付款申請一經本行接納後,持卡人不能更改或取消。
(b) 分期付款申請必須經本行的最後批核和決定。本行有權拒絕持卡人參加此業務,而毋須闡述理由。
(c) 分期付款申請一經批核,本行將於持卡人指定之信用卡帳戶可用信用額度中減去分期付款金額。
(d) 分期付款申請一經本行批核,首期供款及手續費即於持卡人指定之中國工商銀行(澳門)信用卡帳戶中扣除。每期供款額及手續費將於持卡人
帳戶內按月扣除,並於信用卡月結單上分别顯示為一次交易。本行有權於持卡人之帳戶內扣除每月供款及手續費,毋須理會持卡人與商戶之間任何與本協議相反的協定。
(e) 由於任何四捨五入而導致之餘額,將於首期供款中扣除。
(f) 持卡人無論基於任何理由取消其信用卡,必須即時繳付一切有關分期付款之餘款予本行。
(g) 此計劃提供的所有項目(包括產品、服務、報讀課程),不設免費試用及更換。
(h) 持卡人若不能履行分期付款之責任,本行可保留取消其信用卡服務的權利。
(i) 本行並非產品(包括保養)或服務的供應商,故對所有產品(包括保養)或服務之質素,概不承擔責任。
9. 所有簽帳款額、現金貸款、年費、費用、開支、法律費用及財務費用等(下稱「費用」)將由本銀行以澳門幣單位記入帳戶,若簽帳款額及/或現金貸款在本澳以外地區進行,則交易金額將以萬事達卡/Visa 公司於收到帳單當日釐定之匯率折算為澳門幣,並按本銀行之規定,另收取外幣交易兌換費用記入帳戶內,收費詳情已載於收費表內,持卡人可於本銀行之分行索取及於本銀行網站瀏覽。
10. 倘帳戶有借貸項目時, 本銀行將按時向持卡人發出月結單(下稱「月結單」)。持卡人收到本銀行發出的月結單後,須核對月結單資料是否正確。如有錯誤,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銀行。如月結單發出後十四天內本銀行並無收到持卡人以書面對月結單上所載資料提出異議,則有關月結單上的一切記錄均被視為已核對無誤,並具約束力。有關自動櫃員機交易除現金貸款及付款外均只記載在銀行帳戶之月結單內。而使用信用卡在任何本銀行及/或會員銀行或會員機構之自動櫃員機所作及記下之交易記錄,可作為最終實據,對持卡人具完全約束力。
11. (a) 持卡人可依下列方法獲得現金貸款,本銀行可隨時根據其絕對的裁量權決定款額:
I. 在本銀行任何分行或任何指定之會員機構辦事處出示此卡及提出足夠之身份證明,並簽署所需之現金貸款單;
II. 使用此卡經本銀行安排之任何自動櫃員機提取現金(如用此方法,每項現金貸款不得超逾自動櫃員機內所存之現金數目及不得超逾本銀行自行決定之自動櫃員機每日之最高提款額)。
(b) 對於每項現金貸款及其有關之手續費,持卡人須向本銀行繳付財務費用,
自貸款之日起計算,直至貸款及有關手續費完全償還之日為止,對於每項現金貸款,本銀行將收取手續費,上述手續費將記入帳戶內。持卡人須繳付一切有關財務費用及手續費,收費詳情已載於收費表內,持卡人可於本銀行之分行索取及於本銀行網站瀏覽。
12. (a) 在不損本銀行於任何時間有權要求立刻還款之條件下,持卡人可依下述(b)項所述之方法繳付部份結餘款項,否則,持卡人須於到期付款日或之前繳付予本銀行於月結單上所註明之總結餘。除上述條款9(b) 另有規定外,如於到期付款日前月結單上所註明之購物簽帳總結餘已完全付清,則持卡人無須繳付任何財務費用。
(b) 持卡人可選擇暫不付清總結餘之全數,但須於月結單上所註明之到期付款日或之前按月繳付不低於最低付款額之還款,本銀行擁有絕對權利自行訂定此項最低付款額之數目,惟此款額必不低於總結餘之百分之五或澳門幣五拾元,擇其大者為準,連同任何逾期款項及任何超額使用之款項。若持卡人選擇暫不付清總結餘之全數,本銀行將根據持卡人之帳戶每日所結餘數目(包括但不限於持卡人在到期付款日之前或之後所進行之一切交易),徵收財務費用,有關財務費用由交易記帳日期而非到期付款日開始計算,直至上述結餘完全付清之日為止(利率將適用於法庭判案之後)。財務費用以每年三百六十五日計算。
(c) 如持卡人未能於到期付款日前繳付其最低付款額,則本銀行會另按月徵收逾期費用,此等費用將記入帳戶。
(d) 持卡人須繳付一切上述各項費用,收費詳情已載於收費表內,持卡人可於本銀行之分行索取及於本銀行網站瀏覽。
13. 持卡人付予本銀行之款項,須待本銀行收妥後,方能作實。所付款項會依次序先行支付已記帳之財務費用、再支付已記帳之各項手續費、再支付已記帳之現金貸款及購物帳款之月結單結餘。
14. 持卡人除須繳付本合約及收費表所述之費用外,亦須繳付與帳戶有關之下述收費:
I. 此卡及其所屬之每一張附屬卡之年費;
II. 補發此卡或每一張附屬卡之手續費;
III. 本銀行就此帳戶所引致之一切實際支出及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及其他費用),以及本銀行授予持卡人之所有信用卡信貸費用及超出信用限額費用;
IV. 對於存入帳戶之支票,每張未能兌現者或經自動轉帳支付帳戶之款項而未被接納者,收取服務費;
V. 每張銷售單、其他任何憑單及月結單之副本(其發出與否,由本銀行全權決定)收取手續費;
VI. 有關在任何自動櫃員機所作之一切自動櫃員機交易,包括提款及帳戶查詢等,不論其被接納與否之手續費。
15. 本銀行將授予持卡人一私人密碼,供其於
I. 在任何一部由銀通會員網絡屬下銀行所認可或裝置之自動櫃員機或任何由萬事達卡及/或Visa 公司認可之自動櫃員機作現金貸款及/ 或信貸服務;
II. 於任何銀通會員網絡之銷售點終端機作購物及/ 或取得服務,於任何時間及情況之下,持卡人皆不得向其他人洩露其密碼。持卡人應承擔並須負責任何人士在任何本合約註明之網絡使用此卡(包括自動櫃員機交易、現金貸款及其他信貸服務)之一切交易,不論是否獲得持卡人授權或持卡人是否已盡其可能,小心保管此卡及私人密碼、或持卡人是否已通知警方或其他有關機構此卡已被遺失或被竊或其私人密碼已被洩露或是否向本銀行或警方或其他機構提供資料或協助。
16. 持卡人可利用信用卡在銀通自動櫃員機網絡或其他銷售點終端機進行交易,其交易是否被接納,視乎本銀行決定。而有關自動櫃員機交易均須受當時通用之「提款卡」(即本銀行所發出之銀通卡)規則所規限,即使持卡人實際上並不知悉提款卡規則,但規則內各條款仍對持卡人具有絕對約束力,有關規則可向本銀行索取。
17. 本銀行將無須就使用此卡在任何提款機辦理任何交易,因該機失靈或發生故障而不能兌現或完成交易所產生之一切後果負責。
18. (a) 信用卡或私人密碼如遺失或被竊,須立即報知本銀行之銀行卡業務部(廿四小時熱線(000) 000 00000),並盡速以書面確證。在本銀行之銀行卡業務部未收到有關遺失或被竊之書面通知前,持卡人須承擔任何人士擅用此卡或其私人密碼(包括透過任何自動櫃員機或銷售點終端機)所支付之款額。持卡人仍須負責任何於本銀行收到報失通知前所作一切交易帳項。本銀行倘認定持卡人為真誠善意及已盡所能小心保管信用卡或其私人密碼,本銀行可免除持卡人之上述責任。對於當否繼續補發新卡,本銀行擁有絕對決定權。而持卡人若使用該補發卡即受本合約之條款約束。
(b) 本銀行有權決定是否接受任何自稱持卡人或其代表之口頭報失信用卡或其私人密碼。惟本銀行根據該口頭報失而採取之行動,不須對持卡人負上任何責任,而持卡人亦不能因此而得以免除本合約內各項應負的責任。
19. 持卡人如更改職業、辦公地點、居住地址及/或其國籍/公民身份,必須盡速以書面通知本銀行。持卡人如離開澳門超逾一個月,須交待清楚其賬戶之清還辦法,並於離開前通知本銀行之銀行卡業務部有關此等安排。
20. 除了一般抵銷債務之權利、法律上賦予或其他合約訂明之權利之外,本銀行可在任何時間及無須另行通知而將持卡人包括但不限於持卡人及其附屬卡持卡人於本銀行開立之所有或任何帳戶之結餘合併(無論該帳戶屬於存款、貸款或其他任何性質、或是否受任何通知之約束)並包括持卡人及其附屬卡持卡人之任何結存藉之將此等帳戶之結存(即使此等帳戶之結存尚未到期)調動或互相抵銷,用以支付持卡人及其附屬卡持卡人所欠之一切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持卡人根據本合約所欠之款項。為避免引起任何疑點,本銀行將會在持卡人及其附屬卡持卡人付清全部欠項責任及所有未付款項後,方會將帳戶之結存退還予持卡人及其附屬卡持卡人。
21. (a)持卡人可隨時以書面通知本銀行終止此合約,並連同剪毀之信用卡及所有附屬卡交回本銀行,持卡人或附屬卡持卡人亦可終止附屬卡之使用,惟亦須以書面通知本銀行及同時交還已剪毀之附屬卡。倘若必要時,本銀行得隨時不經通知及無需申述理由註銷此卡,並將之列載於已作廢信用卡名單內。為釋除疑慮,本行有權經過14天的提前通知,在以下情況下終止此合約:(i) 根據當地或外地法律、規定或自願性安排,可能或已在法律上或自發地約束本銀行及/或本銀行之集團公司,本行按照當地或外地法律或監管規定必須作出時;(ii) 在要求時,持卡人拒絕按照此合約第3條提供或更新任何文件或資料時;或 (iii) 持卡人拒絕、拒絕給予或撤回按照此合約向本銀行作出的任何同意及/或xx,包括但不限於此合約第23條及第24條及作為此合約一部分的聲明所規定的同意。無論基於任何理由,此合約一旦終止後,經註銷之信用卡需交還本銀行,而賬戶內之全部欠款及未進誌入持卡人賬戶,但已作交易項目款額同須立即清付。如持卡人未能或無力履行還款責任、宣告破產、無力付債或逝世或因持卡人導致本銀行失去持卡人的下落,持卡人或其遺產管理人須負責立刻付清欠款及承擔一切有關本銀行追收債項時所產生之律師費及其他費用,在此債項尚未悉數付清前,本銀行保留對該賬戶繼續收取財務費用之權利。
(b) 若持卡人逝世,其遺產管理人須對任何已經或未經持卡人、其遺產管理人
或其個人代表( 視乎情況而定) 授權之人士使用信用卡而進行之交易承擔責任。此外,本銀行有優先留置權扣付持卡人存放於本銀行開立之所有或任何帳戶內之結餘以作償還持卡人帳戶之結欠,不論該等結餘屬於持卡人名下部份之遺產。持卡人的遺產管理人亦須對因持卡人的個人代表疏忽或未有採取行動( 包括有可能導致任何信用卡落入未經授權人士手上的風險)所引起的後果承擔責任,並須免除本銀行對因此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壞、支出及開支而須承擔之全部責任。
(c) 無論由持卡人或本銀行終止此卡後,持卡人須立刻自行與任何第三方辦理終止任何及一切以此卡付款的常規或循環付款/自動轉帳交易。不論此卡已被取銷、退回或不再續期,持卡人仍須負責此卡在被取銷、退回或不再續期前所授權有關使用此卡所引致之一切已扣帳或未扣帳之費用及交易。
22. 本銀行可自行決定將此卡續期,除非主卡持卡人在此卡到期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本銀行不再續期。續期卡通常於此卡有效期屆滿前發出,持卡人如於此卡有效期屆滿最後日期仍未收到本銀行之取卡通知書,須通知本銀行。
23. 持卡人同意本銀行於有需要時,於絕對謹慎及保密情況下,可根據當地或外地的監管規定作出披露或轉移有關該信用卡賬戶及持卡人之資料予第三者,包括且不限於當地或外地的公共或私人機構、機關或監管者、外界代收欠款的機構及/或商業資料公司等披露及/或報告,以符合可能或已在法律上或自發地約束本銀行及/或本銀行之集團公司的當地或外地法律、規定或自願性安排。對於有關披露或轉移,持卡人免除本銀行於澳門地區金融體系的法律制度(第32/93/M號法令)內的保密義務。本銀行有權向任何方面取得或複核有關持卡人及其提供之資料。
24. 根據當地或外地法律、規定或自願性安排,可能或已在法律上或自發地約束本銀行及/或本銀行之集團公司本銀行或需要按照當地或外地法律或監管規定對信用卡賬戶的付款或結餘作出扣繳。持卡人在此明示同意作出任何相關扣繳,以達至根據此合約第3條所提供的文件作出審查、此合約第23條持卡人資料的披露,或本銀行的合理決定而適用於持卡人的扣繳範圍。
25. (a) 在無須向持卡人作出預先通知的情況下,本銀行有權聘請外界代收欠款的機構及/或展開法律程序,向持卡人追索其到期而仍未繳付的款項。對於該等機構的失職、疏忽、行為、過失,本銀行絕不須肩負合約上和民事上的責任。
(b) 持卡人須就以下各項向本銀行作出賠償:
I. 本銀行在追討持卡人之欠款而合理地引致的一切法律費用及開支;及
II. 本銀行在聘請外界代收欠款的機構而合理地引致之一切費用及開支,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超過持卡人須負責支付清償帳戶總結欠的30%。
26. 遵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第8/2005 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指引,一份「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將隨此卡附上謹供持卡人參閱。
27. 據本銀行所知之持卡人最新近地址而寄發之書信通知,得於投寄後之翌日作送達論。
28. 本銀行不時會安排Visa Infinite、Visa 白金卡、Visa 金卡、Visa商務卡、World Master card、萬事達白金卡及萬事達金卡持卡人, 其配偶及年齡在二十三歲以下子女受保於指定之保險計劃。本銀行亦不時會安排Visa Infinite卡持卡人全球緊急支援計劃。惟因本銀行並非承保機構或與其有任何關連之代理人或服務供應商,故此,持卡人因相關機構若有任何失責而蒙受任何損失,本銀行概不負責。如本銀行得悉相關機構對保單及/或計劃上之條款已作修訂,本銀行擁有絶對權利得隨時向持卡人提出相同修訂。
29. 若帳戶結束後尚有結存,持卡人必須與本銀行作適當的安排,於帳戶結束日期的三個月內收回結存。假若持卡人未能在上述指定日期內把結存收回,本銀行有絕對權利沒收該結存( 不論該結存總額多少),而持卡人將當作已同意本銀行把該結存沒收。
30. 倘若由於機器、資料處理系統或傳送聯繫發生故障、或由於工業糾紛或遇到非本銀行、其代理人或次承辦人所能控制之事情發生,以致本銀行不能( 直接或間接) 履行本合約,本銀行概不負責。本銀行可延遲執行本合約之權利但此舉不會引致本銀行喪失其權利。
31. 本銀行保留隨時修訂本合約上之任何費用及條款之權利,並以本銀行認為適當之方式事先通知持卡人,惟通知一旦發出,不論持卡人收到與否,均作已知悉論。所有曾發予持卡人之通知書信,均視作已通知附屬卡持卡人論。於此等修訂生效後,持卡人仍保留或使用其信用卡,將被視為接受及同意此等修訂,除非持卡人能於修訂生效前將其信用卡交回本銀行註銷。
32. 本合約內所用之男性詞彙,皆適用於女性;單數字詞亦適用於眾數,反之亦然。
33. 本合約可適用及被執行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或持卡人或其資產所在之地區或國家。
34. 本合約條款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當中未有列明之事項,概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辦理。就任何一方為解決爭議所提起之訴訟,澳門法院具有專屬管轄權。
本合約中英文本如有任何歧異之處,皆以中文本為準。
(二○一七年七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