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周期内】乙方销售业绩指标完成率 A 上浮比例 上浮后月度二手渠道销售费服务率 A<100% 0 % 100%≤A<200% 25% % A≥200% 50-100% %
渠道拓展服务。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渠道服务进行管理。
(二)合作期限内,乙方须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开展销售渠道拓展并接受甲方管理,各期推售房源范围须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条 服务事项
乙方拓展本项目销售渠道与客户资源,挖掘意向客户并将意向客户引流至本项目,提高本项目客户来访量,促进销售。
第三条 合作期限
本合同合作期限共 12 个月,双方合作的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且甲方书面通知生效之日起一年,或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终止合同之日止,双方一致确认前述合作期限终止时间须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四条 合作方式
乙方为非独家合作方,甲方有权同时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本项目销售渠道拓展的服务。
第二章 客户报备与服务费计提
第五条 报备规则
(一)乙方经纪人应至少在客户到访前 1 小时(含 1 小时)通过“家和会
/华发置业通”甲方指定平台推荐客户,报备时应填写客户身份证全名或姓氏、 电话号码全号或前三后四(内地手机号码)或前四后四(港澳手机号码,含 852/853 非 0 区号),否则报备无效(客户到访时间以乙方经纪人报备后甲方项目营销系统录入时间为准,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案场、施工现场、样板房等区域,下同)监控视频回放查证显示客户到访时间在先,以销售案场视频监控显示客户到访时间为准)。甲方有权调整客户到访前报备时限要求,若后续客户到访前报备时限要求有调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经纪人需按照本合同附件一《华发股份珠海大区(家和城)一二手联动销售执行细则》(以下简称执行细则)要求的期限补全客户的全名、电话号码全号,否则视为报备无效或到访无效。
(二)以下客户属无效报备: 1、经纪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2、本项目业主及其直系亲属;
3、华发体系员工及其直系亲属;
4、广东电网、珠海供电局及下属单位全体员工及其直系亲属;
5、过往 90 日内已经到访(包括但不限于自然到访、拓客推介到访、渠道推介到访、全民营销经纪人推介到访)项目(含销售案场、项目样板房,下同)或有跟进记录的有效潜在客户(以甲方项目营销系统内录入的客户明细为准);
6、过往 45 日内到访项目,被项目监控视频拍到(包括不限于案场营销中心xx及样板房所在工地看房通道,视频可视区域),但未留下电话录入系统的客 户;
7、其他销售渠道拓展合作方已报备并到访且在有效期内的客户;
8、拓客已报备并到访且在有效期内的客户;
9、全民营销经纪人已报备且在有效期内的客户;
10、线上获客成功录入潜客池的客户;
11、报备前已支付诚意金或定金等款项的客户;
12、其他不符合执行细则报备要求的客户。
(三)来访有效期:客户在报备之日起 7 日内到访视为有效,报备时间以项目营销系统录入为准,客户到访的应进行到访确认。超过来访有效期,报备失效,不可进行到访确认;乙方经纪人可重新报备,但重新报备必须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报备规则。
(四)报备有效期:乙方的报备有效期是按本合同约定报备之日起 60 日内。甲方有权调整报备有效期要求,若后续报备有效期有调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 准。乙方报备的有效客户在报备有效期内成交(成交的界定标准为:认购本项目房源、签订《认购协议》并按约定付清全部定金)的视为有效,逾期成交的报备无效。报备有效期内可进行续期报备,续期报备仅限 1 次,成功续期的,自甲方项目营销系统认定的上次报备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续期报备的有效期为 15日,续期报备的前提是报备客户在来访有效期内已确认到访本项目。
双方明确:乙方应当在上述约定的报备有效期内促进客户成交,超出报备有效期的客户成交不属于乙方业绩,不予结算服务费。
(五)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针对本项目销售案场管理及客户报备的流程、规则等,按本合同附件一《华发股份珠海大区(家和城)一二手联动销售执行细则》约定执行。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客户报备的规则与流程,如有调整,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对此无异议。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规则或流程完成客户报备,且报备的客户须符合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条件,否则,乙方的报备无效,相关客户不能被认定为有效客户,且乙方无权向甲方收取服务费。
第六条 业绩认定
(一)乙方成功转介销售的界定
乙方成功报备的有效客户在报备有效期内成交,且甲方已在销售管理系统中完成成交客户信息的录入,即认定为乙方成功转介销售。认定为乙方成功转介销售是确认转介销售业绩的前提,但认定为成功转介销售并不等同于可全额结算、支付服务费。
(二)转介销售业绩
转介销售业绩是指:在合作期限内,乙方成功转介销售的房源总价之和。双方确认:
1、可转让产权房源总价以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为准;
2、乙方成功转介销售住宅或商办性质商品房,如甲方采用“毛坯+精装”双合同方式销售的,客户签订装修合同的价款亦计入乙方转介销售业绩;
3、若因房源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存在差异导致房源总价变动的,无需随之调整乙方转介销售业绩,仍按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装修合同(如有)约定的总价为准;
本项目其他销售渠道拓展服务提供方(如驻场代理、外围拓客等)的销售业绩不计入乙方转介销售业绩。
(三)不予认定转介销售业绩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认定为乙方成功转介销售、不计入乙方转介销售业绩: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流程完成客户报备或未陪同客户到访或未进行到访确认的;
2、乙方报备的客户不符合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条件;
3、乙方报备的客户未在报备有效期内成交;
4、乙方成功转介销售后,无论何种原因甲方与客户签署的合同被解除、撤
销或宣告无效的(即《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宣告无效导致甲方与客户之间的成交不成立之情形),所涉房源不计入乙方转介销售业绩(即从已计入的转介销售业绩中扣减);
5、乙方成功转介销售后,客户签署《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无论何种原因客户办理非直系亲属更名(含通过加减名实现的更名)、加名的,无论原客户是否为新客户代付/垫付或转让房款,均视为原客户与甲方解除签署的合同,新客户视为自然成交客户,相应房源不计入乙方转介销售业绩(即从已计入的转介销售业绩中扣减)。客户办理直系亲属更名(含通过加减名实现的更名)或加名的,更名后的实际买受人应当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报备规则,否则,相应房源不计入乙方转介销售业绩(即从已计入的转介销售业绩中扣减)。
6、无论何种情形下,《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载明的实际买受人存在本合同约定及附件规定的报备无效、不予认定转介销售业绩以及其他不符合结算条件的情形。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1、乙方成功转介销售后,客户办理直系亲属更名(更名后的实际买受人应当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报备规则)、加名(加名的新买受人应当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报备规则)、减名、换房手续的,只按最终成交房源的总价计一次转介销售业绩,不得重复计算。
2、除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或乙方违约解除合同外,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报备的客户仍在报备有效期内且在报备有效期内成交(即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约定要求,且不存在不予认定转介销售业绩情形)的,仍认定为乙方成功转介销售,但不能进行续期报备,按以下情况处理:
(1)如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计提标准为非固定点数,与考核业绩完成情况挂钩,虽仍认定为乙方成功转介销售,但不计入合同期内的考核业绩,原则上,需单独认定考核业绩,按照本合同基础点数(最低点数)结算支付服务费,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如合作期内有书面通知调整服务费计提标准情形的,则以最后一次书面通知的计提标准为准。如最后一次书面通知服务费计提标准为非固定点数,参考本款第(1)项执行。
(五)直系亲属关系认定
本合同项下“直系亲属”关系仅限于父母、子女、法定配偶关系,且须书面证明材料,除出生证、户口本(关系人显示同在一户内)、结婚证以外的证明材料必须经甲方认可。
第七条 乙方服务费的构成
(一)乙方的服务费以转介销售业绩为基础,按照对应的服务费计提标准计算,即:乙方服务费=乙方转介销售业绩×服务费计提标准。
(二)乙方的服务费由甲方根据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服务费直接支付给乙方,以人民币结算;除服务费外,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三)服务费已包含增值税,服务费不因国家税率的调整而增减,合作期间产生的其他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跨境结算所产生的税费应由甲方协助乙方代扣代缴,并在完税后将应付服务费扣除税金后的余额支付给乙方。
第八条 服务费计提标准
(一)双方协商一致,按以下方式确定乙方服务费的计提标准:按考核周期内乙方转介销售业绩指标的完成率(销售业绩指标完成率=乙方转介销售业绩/销售业绩指标×100%,考核周期、销售业绩指标及业绩指标完成率达 200%以上的具体上浮比例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对应不同的服务费计提标准:
【考核周期内】 乙方销售业绩指标完成率 A | 上浮比例 | 上浮后月度二手渠道销售 费服务率 |
A<100% | 0 | % |
100%≤A<200% | 25% | % |
A≥200% | 50-100% | % |
(二) 甲方有权根据项目阶段性销售的情况设置奖励。如有奖励,具体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三) 单套成交房源的总服务费(即包含本条第(一)、(二)款情形的费用)计提标准不可超过乙方转介销售业绩的 %。
(四) 若本条第(一)款服务费计提标准有调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第九条 服务费计提的认定回溯
(一)根据本合同约定,不予认定转介销售业绩的房源不纳入服务费结算范围。认定为成功转介销售后,若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不予认定转介销售业绩、换房、
变更折扣等变更情形,导致乙方转介销售业绩与认定为成功转介销售时的业绩不一致的,按变更后的转介销售业绩计算服务费。
(二)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基础上,如乙方转介销售业绩完成情况与服务费计提标准挂钩,还需按变更后业绩完成情况对应的服务费计提标准执行。
(三)甲方有权对乙方转介销售业绩的房源是否存在本合同约定不予认定转介销售业绩的情形进行审核。经甲方审核发现或发生有报备无效、不予认定转介销售业绩的以及其他不符合结算条件情形的,无论渠道服务费是否完成支付或部分支付,均需按变更后业绩完成情况对应的服务费计提标准,对服务费进行重新核算。若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大于重新核算的服务费,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相应服务费或甲方有权从后续渠道服务费中扣减相应服务费。
第十条 服务费结算方式
服务费以人民币计算,按以下方式结算:
成交客户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后,结算服务费的 100%。甲方有权调整服务费结算方式,若服务费结算方式后续规则有调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服务费的扣减
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及应退还款项的,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服务费中相应扣减。
第十二条 服务费结算周期
乙方的服务费按以下方式结算:
按月结算服务费,每月最后一天前乙方完成并向甲方提交上月的《服务费结算明细》。
第十三条 服务费的支付
1、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期限,并按附件二所示样式,向甲方提 交该结算周期的《服务费结算明细》,且《服务费结算明细》须经乙方指定对接 人签字审核并加盖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因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业绩需进行核实,核实工作需有条件进行(如,若需项目或销售案场视频回放查证,则视频需在保 存期限内),故乙方应在结算周期内提交《服务费结算明细》,超出 3 个结算周 期补报业绩的,甲方有权不予业绩确认和结算。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服务费结算明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
乙方申请结算的服务费进行审核。如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服务费结算明细》有异议,双方应友好协商,按本合同约定厘清当期可结算服务费。
3、《服务费结算明细》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与当期结算金额一致、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港澳正式发票。本合同签订后,若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有调整的,则发票开具事宜(税率)按调整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但服务费不以税率调整而调整。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广东家和置地投资有限公司税号:91440400192551762W
单位地址及电话:xxxxxxxxx 0000 x,0756-2619207 开户银行:珠海市中行香洲支行
银行账号:700357754663
4、甲方应在收到经乙方指定对接人签字审核并加盖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服务费结算明细》及乙方开具的符合约定条件的发票之日起 30 工作日内,将当期应结服务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5、乙方如变更其指定收款账户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的资料不全、账户信息有误)导致服务费款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须确保本项目的销售合法性。
2、甲方有权随时核查乙方提供的客户资料、向乙方了解客户信息等具体情况,乙方应予配合并如实告知。
3、在乙方全面妥善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
乙方支付服务费。
4、甲方有权制定业绩考核指标,向乙方下发目标任务书。
5、甲方有权对乙方报备客户进行审查(即使已认定为成功转介销售、已签署《服务费结算明细》等文件,或已结算、支付服务费),审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回访、项目及销售案场监控视频回放查证等,如乙方报备客户存在本合同约定不予认定转介销售业绩情形,或存在本合同约定不予结算、支付服务费情形的,则甲方有权不予认定乙方相应转介销售业绩,并不予结算、支付相应房源的服务费,如服务费已支付的,则甲方有权在后续应付乙方的服务费中相应扣减或要求乙方退还。对于存在疑似风险的提示,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7 日内进行举证说明,甲方在收到乙方举证材料后 30 日内进行材料审核,并将审核判定结果告知乙方,若乙方无法举证或举证材料不足的,甲方有权不予认定相应房源的转介销售业绩,不予结算、支付相应服务费。
6、甲方负责制定、提供本项目宣传资料、户型图、装修标准等与本项目销售相关的资料。
7、甲方负责确定本项目销售价格、销售折扣、付款方式、销售口径等各类销售政策,且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销售政策。甲方确定或调整销售政策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甲方负责与客户签订《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等销售合同文件的手续,并负责本项目收款(包括但不限于:意向登记验资、收取意向登记金、收取定金、收取各期房价款)及相关的退款(如有)手续。
9、甲方应履行对本项目销售案场各代理方及相关销售渠道的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本项目销售案场业务管理及客户报备的规则与流程等业务规范性要求;出现不同代理团队、销售渠道就客户归属存在争议时,甲方对客户归属有最终判定的权利。
10、甲方有权制定并向乙方下达业绩考核指标,业绩考核指标以甲方下发的目标任务书为准,甲方下发的目标任务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由甲方于业绩考核指标涵盖期间开始前 1 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下发给乙方。
11、双方确认:认可项目及销售案场监控视频系统回放查证、识别的最终结果,且最终结果为渠道服务费是否结算的前提条件。若乙方系经甲方书面同意的
整合二级分销渠道的服务商(该二级分销的服务商不可有本项目渠道服务投标史);乙方有义务将上述情况充分告知乙方人员及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工作人员及乙方分销商、渠道商、经销商等),乙方须确保乙方人员及合作方遵守上述约定,如发生乙方人员或合作方向甲方追索等情形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或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和登记的合法机构,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乙方保证其提供的销售渠道拓展服务符合项目所在地关于房地产销售的相关政策、制度、规范。
2、乙方负责通过多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摆展、企业宣讲、派发广告传单)拓展本项目的销售渠道与客户资源,挖掘意向客户并将意向客户引流至本项目。
3、乙方在宣传推广本项目的过程中必须向客户明示身份,不得以甲方聘用工作人员的身份误导客户。
4、乙方在宣传推广本项目时(宣传推广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举办推广活动,乙方通过网络等各类媒体发布信息,乙方电话推广,乙方人员在微信、微博、抖音等自媒体上发布信息)及与客户接洽过程中,均应严格按甲方书面通知准确、如实、按时地输出本项目情况、客户购房流程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房源规划用途、土地使用权年限、推售范围、推售时间、选房方式、销售价格及折扣、付款及签约期限、交付标准、交付期限、项目配套设施、平面布局、物业服务、车位配比、交通配套、学区资源。对本项目详细情况如有不清晰之处,乙方应及时征询甲方。乙方不得擅自输出未经甲方书面通知确认的内容,亦不得夸大或无中生有地对客户进行虚假承诺、误导客户,针对甲方书面通知中有输出时间要求的内容,乙方不得提前或延迟输出。
5、乙方自行承担各销售点的设立、运营、宣传、推广等销售渠道拓展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自行承担转介客户往返本项目的交通、住宿、餐饮等相关
费用。
6、乙方不得在本项目现场截客,亦不得在以华发品牌项目(含本项目)为中心方圆 3 公里内进行宣传、拉客、截客。
7、乙方或乙方人员不得以高佣金、高回扣等任何方式拉拢甲方或本项目其他销售代理方人员,不得擅自转换客户来源渠道(将甲方客户资源、自然到访客户、外围拓客资源等私下转换为乙方报备客户)。
8、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客户的报备,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9、乙方应当陪同客户到访本项目(含销售中心、示范区、样板房、工地等,下同);乙方陪同客户到访本项目后,必须由甲方销售人员接待,由甲方销售人员向客户进行推介和销售,乙方不得妨碍、阻止甲方销售人员与客户的正常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互留电话、互递名片)。陪同客户到访本项目的乙方人员及乙方现场接待人员应注重职业道德与个人形象,自觉维护甲方及本项目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形象,且需配合甲方共同维护本项目销售案场的卫生、安全及布置。如发现项目销售案场有媒体或政府人员到访,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人员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
10、乙方在拓展销售渠道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甲方确定且由甲方书面通知的销售折扣、销售相关政策执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给予客户优惠折扣,亦不得向客户作出申请额外优惠折扣的承诺。
11、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本项目的价格体系、折扣体系,不得给予成交客户现金返点或作出返点的承诺或暗示。如乙方违反承诺,甲方有权不予结算违约单的服务费,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约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2、乙方不得私下向客户承诺或怂恿客户换房、更名、加减名、向甲方争取额外优惠、预定房源、延期履约、减免违约金等。
13、乙方在推广本项目的过程中,如需向客户解释销售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签约流程、按揭办理流程等事宜,
乙方应先行告知甲方,由甲方提供正确指引。
14、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督促客户按时履约,并协助甲方跟进客户付款、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网签等手续的进度,乙方有责任在客户履约期限届满前,协助甲方提醒客户及时付款或签约以避免因逾期产生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甲方跟进客户的履约进度。
15、乙方不得以其名义或借用第三方名义(包括但不限于:以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名义、以乙方工作人员的名义、以甲方关联第三方的名义)擅自与客户签订任何关于本项目意向登记、认购、买卖或销售合同等法律文件。乙方及乙方人员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客户收取定金、房款、好处费、茶水费等任何费用,否则,均视为乙方违约加价销售本项目房源,乙方及乙方人员所得款项无条件归入甲方,且甲方有权不予结算违约单的服务费,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约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16、在推广本项目过程中,乙方应配合甲方,如实告知销售实施进展、客户信息等具体情况。
17、在本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外,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名义向客户推介销售涉及本项目房源的其他任何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工程、电器设备);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误导客户与第三方公司签署任何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 装修合同);乙方推介销售涉及本项目房源的任何产品或引导客户与第三方公司签署的任何合同,必须明确告知客户与甲方无关。
18、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客户投诉、提起仲裁或诉讼等纠纷,乙方须协助、配合甲方处理,且无论合作期限是否届满、涉事人员是否调离乙方团队,相应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甲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律师x、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19、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微信群、qq 群等)组织客户或协助客户向甲方主张退房、赔偿等权利。
2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将本项目销售渠道拓展事宜委托给其它第三方机构。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合作期限内乙方转委托所产生的所有服务
费,已支付的服务费(如有)乙方应当予以退还,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约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乙方整合二级分销渠道的也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且该二级分销渠道不可有本项目渠道服务投标史,否则按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整合二级分销渠道的行为须合法合规,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1、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整合二级分销渠道的,按以下约定处理:
(1)乙方应保证乙方员工、乙方整合的二级分销渠道遵守本合同的约定,若乙方员工、乙方整合的二级分销渠道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视为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自行与乙方整合的二级分销渠道进行结算,该结算行为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向乙方整合的二级分销渠道支付任何费用的责任。
(3)甲方与乙方整合的二级分销渠道无任何合同关系,一切纠纷均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4)如甲乙双方因服务费结算事宜产生争议,乙方应与甲方友好协商解决;乙方有义务负责其项下二级分销渠道方的整合、沟通、协调,若因乙方与其项下二级分销渠道方对服务费(或佣金)结算事宜的争议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2、乙方不得进行虚假销售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促使不具备购房资质的客户成交。
23、乙方应以诚信为原则履行本合同,不得在合作期内有任何侵害甲方或第三方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乙方人员以返还折扣或其他理由怂恿已成交客户退房、退定或诋毁本项目、散布不利于甲方的虚假信息等行为)。
24、乙方及乙方经纪人应当保存跟进客户的服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首次接访客户、陪同客户到访当日及陪同客户成交当日到达项目销售案场的有效影像资料及文件资料;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上述资料用以辅助判定乙方业绩。
25、乙方推荐到访的客户,应严格遵守甲方销售案场的接待轮排制度,不得指定销售案场接待人员。
第十六条 现场对接
1、甲方指定 (联系电话: )为本项目指定对接人,明确授权的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对账结算确认及支付等相关内容进行签字确认,甲方发布项目信息的确认、甲方成功推介客户确认、成功转介销售确认、对账结算确认、退房证明等相关内容进行签字确认。
3、乙方指定 (联系电话: )为本项目指定对接人,与甲方对接转介客户的报备及办理成交相关事宜,除乙方指定的现场接待人员外,其他任何人所办理的转介客户的报备及办理成交相关事宜均不视为乙方的行为。乙方调整其指定的现场接待人员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的处理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附件一《华发股份珠海大区(家和城)一二手联动销售执行细则》, 单月恶意造假确认风险单在不足 10 单以内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该月所有恶意造假确认风险单房源《认购协议》约定总价 1‰的违约金;单月恶意造假确认风险单 10 单以上(含本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当于该月所有恶意造假确认风险单房源《认购协议》约定总价 2‰的违约金,并要求乙方按本条第(二)款约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二)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无论甲方是否选择解除合同,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0,000.00(大写:人民币xxx整)作为违约金(本合同另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除外),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另,对于乙方违约行为涉及房源的服务费,甲方均有权不予结算、支付(如已支付的,甲方有权在后续应付乙方服务费中予以相应扣除或要求乙方限期退回),且乙方违约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造成损失、导致甲方对第三方支付赔偿金等),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乙方违约行为对甲方声誉等造成不利影响的,
乙方还应在 10 日内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三)按本合同约定乙方需退还相应费用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履行退还义务的,每延迟一日,应按照应退未退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退还全部应退费用。如本合同未约定退还期限的,则自甲方通知乙方退还相应费用之日起 10 日内,乙方应当履行退还义务。
(四)如甲方收到服务费发票后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足额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当期应付而未付服务费数额之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付清当期应付的服务费。
(五)合作期限内,若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乙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合作期限届满
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合作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合作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乙方应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协助甲方跟进合作期限内其已成功转介销售房源的后续履约等工作,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与乙方结算该部分房源的服务费。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仅可继续跟进合作期限内转介成交销售房源的后续工作,无权继续开展本合同约定的其他销售渠道拓展事宜。
第十九条 合同解除、终止
1、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业绩情况或项目实际销售情况,在合作期限内提前解除本合同或根据项目实际营销情况终止合同,且无需承担除应支付乙方已产生的服务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责任。
2、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在此情形下,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自书面通知送达乙方时终止。
第二十条 合同终止后的交接清算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双方按以下约定处理:
(一)在合同解除之日或合作期限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合作期限内发生的服务费进行书面确认:
1、甲、乙双方完成书面确认后,针对已达到结算条件但尚未结算的服务费,甲方应于甲、乙双方完成书面确认且乙方已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提供符合条件
的发票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2、甲、乙双方完成书面确认时尚未达到结算条件的服务费,甲方应于达到结算条件且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提供符合条件的发票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3、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合作期限内实际发生的服务费少于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乙方应在书面确认之日起 30 日内向甲方返还差额部分。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服务费差额返还义务,每逾期 1 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返还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乙方全部返还服务费差额。
(二)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款或其他费用及应退还的款项,甲方有权从乙方的服务费中扣减,如乙方的服务费不足以扣减的,乙方应于合同解除或合作期限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付清。
(三)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合作期限届满之日起 30 日内将剩余的为项目推广而由甲方制作并承担制作费用的文件正副本或复制品、资料、图纸、底片及磁盘等资料(如有)移交甲方并完成交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暂停结算服务费直至乙方完成交接手续。
第五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
1、 甲方依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和资料中所包含的创意、设计、图形、图片、文字等以及因本合同产生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图案、图像、配音、配乐、文字、专题片语、模型),其全部知识产权及其它相关权益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2、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服务及成果不得侵犯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及产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约定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密责任
1、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得知的甲方的一切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
信息、素材、数据、客户信息)、资料及甲方提供的创意、设计等相关资料均属商业秘密,乙方应严守机密。
2、未经甲方或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甲、乙方的商业秘密。
3、xxxx责任的约定长期有效,不受本合同履行期限的约束。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政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各自承担自身损失。
第二十四条 联络与通知
(一)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可通过邮寄函件、当面手递、电子邮件等任何一种形式通知、联络对方。合作期限内,甲方向乙方送达的书面函件(如:业务联系函)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乙方对书面函件有异议的,应在书面函件送达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双方可另行协商相关事宜;若乙方未在上述期限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接受书面函件内容,并同意按书面函件内容执行。
(二)甲、乙双方均需指定一名人员作为本项目指定对接人,由甲、乙双方指定对接人签字确认的文件或编辑发出的短信内容、邮件内容视为有效的通知信息。甲、乙双方任意一方确定或调整指定对接人后,均应书面通知对方。
(三)双方在此确认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通讯信息准确无误: 1、甲方联系方式:
指定对接人及其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指定对接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如一方需变更本合同记载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指定对接人等信息,须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过错方自行承担。任
何一方就本合同提起相关仲裁或诉讼,均有义务将本合同约定的对方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或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告知仲裁机构或受诉法院,否则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由败诉方承担与仲裁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合理的律师x等)。
1、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珠海国际仲裁院按照该院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协议。第二十七条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及附件相关约定及要求。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持叁份,乙方持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正文完)附件:
一、华发股份珠海大区(家和城)一二手联动销售执行细则二、服务费结算明细(样式)
三、华发股份珠海大区(家和城)渠道代理管控机制、四、关于规范渠道代理公司销售行为的警告通知函、 五、处理确认书
六、阳光作业服务承诺协议、七、阳光采购协议、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人: | |||
签订日期: | 年 | 月 | 日 |
乙方: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人: | |||
签订日期: | 年 | 月 | 日 |
附件一:
华发股份珠海大区(家和城)一二手联动销售执行细则
一、执行说明
1、为严格管控渠道销售执行操作的合法、合理、合规性,杜绝违规操作漏洞,规范渠道销售行为,珠海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大区)特拟定本销售执行细则,约束相关判定规则。
2、华发股份珠海大区本项目渠道服务商均须遵守本执行细则。二、执行时间
以渠道服务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为准。三、适用项目
斗门家和城项目四、适用范围
提供渠道服务的合作公司的全体人员五、报备成功条件细则
(一)报备客户限制条件(以下情况客户报备无效): 1、经纪人本人推荐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2、本项目业主及其直系亲属;
3、华发体系员工及其直系亲属;
4、广东电网、珠海供电局及下属单位全体员工及其直系亲属;
5、过往 90 天内到访(包括但不限于自然到访、拓客推介到访、渠道推介到访、全民营销经纪人推介到访)项目(含销售案场、项目样板房,下同)或有跟进记录的有效潜在客户(以珠海大区项目营销系统内录入的客户明细为准);
6、过往 45 天内到访项目,被项目监控视频拍到(含销售案场周边及样板房所在工地看房通道,视频可视区域),但未留下电话录入系统的客户;
7、其他销售渠道拓展合作方已报备并到访且在有效期内的客户;
8、拓客已报备并到访且在有效期内的客户;
9、全民营销经纪人已报备且在有效期内的客户;
10、 线上获客成功录入潜客池的客户;
11、 报备前已支付诚意金或定金等款项的客户;
12、 其他不符合本执行细则报备要求的客户。
(二)报备成功的有效期限:
1、渠道服务商经纪人至少要在客户到访【1】 小时前(含【1】小时)报备客户;若后续报备规则有调整,以书面通知为准。
2、来访有效期:新客户被报备后 7 天内到访并进行到访确认视为有效,具体以珠海大区营销系统录入为准到访前新客户允许被其他第三方再次报备;超过来访有效期未到访的新客户报备失效,不可进行到访确认,渠道服务商经纪人可再次报备该客户,但重新报备必须
符合渠道服务合同及本执行细则的报备规则。
3、成交有效期:报备有效的客户自系统报备之日起最长【60】天内成功认购(签署正式认购协议并交足定金)视为有效报备(别墅类物业可放宽至最长 90 天);若后续报备规则有调整,以书面通知为准。渠道服务商应当在上述成交有效期内促进客户成交,超出成交有效期内的客户成交不属于渠道服务商业绩,不予结算佣金。
4、成交有效期内可进行续期报备:续报必须是成交有效期内在全民营销系统内进行续报申请(由开发商或渠道服务管理方辨客岗人员操作),否则续报无效;续报仅限 1 次,自系统上次成交有效期满
之日起算,最长有效期为 15 天;续报的前提是系统记录客户在来访有效期内已确认到访。
(三)报备流程规则
1、为正确识别客户,在“家和会/华发置业通”公众号的华发股份全民
营销平台推荐客户,经纪人须按以下要求明确提供客户本人的电话号码全号(直系亲属电话号码视为本人电话号码)及客户身份证姓名全名(以下简称全名+全号),客户认购前未按要求提供客户“全名+全号”均不视为经纪人有效推荐,不予结算佣金(含代理费、服务费等):
如项目开发商或渠道服务管理方通知的调整后的报备规则允许按照客户姓氏及电话号码前三后四报备,经纪人在报备时可以“电话号码前三后四(内地手机号码)或前四后四(港澳手机号码,含852/853
非 0 区号)+姓氏”进行报备,但在客户支付诚意金或定金前或客户签署《认购协议》前(以先到达的时间为准)经纪人必须向开发商或渠道服务管理方补齐客户身份证全名、电话号码全号,具体规则以开发商或渠道服务管理方书面通知为准。
①如被报备客户名字出错或需补全的,在保证其系统报备的客户手机号码与最终成交客户信息一致的前提下,方可在系统发起修改或补全,由开发商或渠道服务管理方负责审核。
②若需要增加新的电话号码,则须在系统报备该号码,以校验该号码是否可被报备。若可被报备,则可增加;若不可被报备,则不能增加。
2、报备成功客户由渠道服务商经纪人着工作服或戴工作牌陪同来访,如无法陪同到访,可托同事代为陪同到访(陪同到访同事需提供工作证或身份证),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案场、施工现场、样板房等区域,下同)监控视频抓拍到客户初次到访的图片无渠道服务商经纪人陪同,或陪同的渠道服务商经纪人未着工作服或戴工牌导致无法识别渠道服务商经纪人身份的,则视为报备无效。
3、渠道服务商经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对客户进行到访确认,否则,视为报备无效。若销售案场监控视频或其他途径识别客户初次到访时间距离渠道服务商经纪人报备时间不足规定时间或渠道服务商经纪人未提前报备的,则视为报备无效;
4、报备客户以批为单位,直系亲属(买受人的父母、子女、法定配偶)合并称作一批,且必须提供相关法律证明,否则本项目开发
商或渠道服务管理方概不承认。若报备客户本人经初步审核判定有效,但在接待和成交过程中,发现其直系亲属存在本执行细则内认定为报 备无效的情况的,则最终视为无效报备。
5、若存在多位客户同批来访但渠道服务商经纪人仅合规报备了 其中部分客户(即,补报备有效的前提系已报备客户符合报备有效条 件,需对该批其他未报备客户(不含报备无效客户)进行补报备的,渠道服务商经纪人需在来访当日向开发商或渠道服务管理方提供在 已报备客户到访前 【2】小时与补报备客户联系的记录或该批客户同 行的照片等“补充证明”,用于与销售案场监控抓拍到的照片进行对 比核实,补报备【1】 小时后在系统点击确认到访,补报备客户必须 符合本执行细则规定。补报备是否成功以开发商复核后书面确认为准。
6、多个项目同处一个销售中心的,若报备项目与成交项目不一
致的,任何时间的补报均视无效(具体项目分类以“家和会/华发置
业通”公众号的华发股份全民营销平台为准)。
(四)报备客户成交后的权属判定
1、报备客户成交后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
1
客户支付定金及签订《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珠海大区有权对客户电话号码全号、认购人全名、身份证信息、客户来源、补报备等进行最终复核(内审);即使项目开发商已结算或部分结算佣金,复核结果均以珠海大区复核结果为准。系统报备的客户姓名、电话号码须与《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如签署文件中电话不一致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及相关文件中的客
户信息一致。复核结果为判定客户是否有效及客户权属的依据。开发商将根据最终复核结果结算佣金等相关费用。在按要求补全了客户全名全号的情况下,若客户姓名一致,需更换《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话号码,则须经纪人在客户更换电话号码 24 小时内提供新旧号码的权属证明或在开发商或渠道服务管理方同意的情况下提供《承诺函》(开发商或渠道服务管理方提供统一模板)。
2
在案场辨客门岗处核实点击“确认到访”前,同一个客户(指报备号码一致)可被不同代理报备,业绩判断给最早带客户确认到访的渠道服务公司(以珠海大区营销系统录入为准)。
3
当一个客户用不同的手机号码在不同或不同类型的经纪人进行了报备且发生成交,若有经纪人陪同来访的,业绩判断给最早带客户确认到访的渠道经纪人;客户首访时若没有经纪人陪同来访的(业绩不得判定给渠道服务商),则以客户成交(签订《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若签署文件不同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为准)时填写的手机号码作为经纪人的业绩判断依据。
4
若成交时,《认购协议》中的客户与系统报备客户不一致,
但属于本项目开发商或渠道服务管理方认定的直系亲属关系内的,在客户下定认购前,渠道服务商经纪人须向接待销售员及案场销售经理说明清楚情况,在系统补报备客户,并于成交后 7 天内提交该批客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上述期限内未能提交的,一律不认定为有效报备和成交。
5
如对成交客户所归属存在争议的,开发商或渠道服务管理方
有权作出最终判定。 2、成交后复核
如成交后,项目开发商或渠道服务管理方为确认客户到访时间或 为确认具体经纪人带访情况的,可回溯查看项目或销售案场监控视频,显示风险(未提前报备、提前报备时间不足、成交时间超过报备保护 期等原因产生风险),渠道服务商经纪人在接到开发商或渠道服务管 理方审核人通知后 7 天内可进行举证说明,若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渠道 服务商经纪人符合本执行细则或逾期不举证,则将客户判为案场客户,不予结算渠道服务费。
(五)其他补充细则
1、同一个客户如果经渠道服务商经纪人报备成交,则自认购之日起 30 天内再购同一项目,依然可以算该渠道服务商经纪人成交业绩。由此而在营销系统被提示的超出保护期的“疑似风险”,可通过上传该客户在 30 天内认购本项目房源的系统截图及当时的有效报备信息截图,而审核为正常客户。
2、报备客户成交后权属存在争议的,渠道服务商经纪人不得在项目现场与案场人员理论争执。如有任何争议可将问题反馈至其直属领导处,由渠道服务商指定对接人于客户齐定后 3 天内与开发商或渠道服务管理方进行沟通协商处理,否则如出现前述禁止情况,一旦查实责任在渠道服务商,视情况严重性,本项目开发商有权提前与其终止合作。
六、代办认购或网上转账线上签署认购协议情况的操作说明
(一)代办认购
1、经开发商或渠道服务管理方指定对接人确定可办理代认购的项目,方可进行代办认购,否则一切代办认购行为无效。且代办认购的人员不得为报备经纪人,否则视为无效成交,不给于佣金发放。
2、如客户在异地确实无法亲自到案场完成认购刷证的,由实际购买人按珠海大区代办认购流程进行代办。代办认购时,受托人无需刷身份验证一体机,但销售需将自助刷证的 OCR 链接通过微信发给实际购买人,协助其在认购当日完成远程刷证流程,当日未按要求完成远程刷证的,记为该销售员“漏刷证”。
3、实际购买人完成的远程刷证与案场身份验证一体机刷证具有同样的风控识别效力,均遵循本执行细则要求进行风险审核。
4、代办认购受托人在办理代办认购时,视为已达到本项目案场获知了解本项目,若后续受托人自身购买本项目,不符合报备规则的视同自然来访客户。
(二)网上转账线上签署认购协议
1、如客户认购前根据相应报备规则到访过项目的,认购时因在异地确实无法亲自到案场完成认购刷证的,经开发商许可后,可以线上签署认购协议。销售人员需将自助刷证的 OCR 链接通过微信发给购买人,协助其在认购当日完成远程刷证流程,当日未按要求完成远程刷证的,记为该销售员“漏刷证”。
2、经开发商或渠道服务管理方书面同意适用空访制度的渠道服务商,方可适用空访制度。客户认购前未到访过项目,认购时因在异
地确实无法亲自到案场完成认购刷证的,渠道服务商经纪人至少在客户认购或转帐前(先到达的时间为准)【1】小时进行报备并在辨客岗进行确认到访(需符合报备的有效条件),方可认购并在线上签署认购协议,否则,视为未报备或未确认到访,不予结算渠道服务费。认购后销售人员需将自助刷证的OCR 链接通过微信发给购买人,协助其在认购当日完成远程刷证流程,当日未按要求完成远程刷证的,记为该销售员“漏刷证”。
3.实际购买人完成的远程刷证与案场身份验证一体机刷证具有同样的风控识别效力,均遵循本执行细则要求进行风险审核。
七、报备客户成交后权属争议的处理原则
(一)报备客户成交后权属存在争议的,渠道服务商经纪人不得在项目现场与案场人员理论争执。如有任何争议可将问题反馈至其直属领导处,由渠道服务商指定对接人于客户齐定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或渠道服务管理方提出异议,开发商或渠道服务管理方收到后核实相关情况及做出处理意见,并经项目营销负责人及开发商及渠道服务管理方渠道对接人签字确认后书面回复渠道服务商,否则如出现前述禁止情况,一旦查实责任在渠道服务商,视情况严重性,开发商有权提前与其终止合作。
(二)渠道服务商经纪人报备客户后不得致电开发商或渠道服务管理方工作人员询问报备客户是否有效等信息,如对报备客户有疑问的,可通过渠道服务商指定人员向案场销售经理了解报备情况。
(三)渠道服务商经纪人报备的客户,根据坐盘销售人员现场轮
岗的情况随机分配接待,渠道服务商经纪人不得指定特定坐盘销售人员接待,否则视为报备无效或无效成交。
八、案场纪律要求
(一)渠道服务商人员不得在华发品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周边 3 公里范围及本项目开发商拓客区域内进行宣传、拉客等工作(尤其严禁在项目现场进行截客),本项目需针对违规行为制定处理机制。
(二)为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报备客户来访按案场站位安排进行轮岗接待,渠道服务商经纪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指定特定案场一手销售人员接待,否则视为报备无效或无效成交。
(三)进入项目现场的渠道服务商员工,必须随身携带相关工作证明,穿工作服。
(四)进入项目现场的渠道服务商员工不得私自在案场内进行项目介绍,应交由案场一手销售人员进行统一销售讲解和接待,同时必须遵守项目现场的管理制度。
(五)渠道服务商员工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销售前台,不得使用驻场销售员工作电脑。
(六)未带客的渠道服务商员工不得进入销售中心、样板房。九、变更购房主体(非直系亲属)业务的成交渠道认定
(一)直系亲属:本合同内的直系亲属指的是买受人的父母、子女、法定配偶。
(二)变更购房主体方式(包含加名、减名)给非直系亲属客户,
不论最终成交客户是否被原报备经纪人报备,本套单位都视为自然来访成交,不予结算渠道服务费。
(三)认定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非上述证明材料,必须经珠海大区审核同意的,方可认定直系亲属关系。
十、执行标准原则
本执行细则与《家和城项目住宅物业二手渠道销售服务合同》、
《华发股份珠海大区(家和城)项目渠道代理管控机制》相关文件互为补充,具有同等效力。如同类管理规定在上述三文件中的约定存在差异,则以《家和城项目住宅物业二手渠道销售服务合同》为准。
XXX项目2024年XX月代理费结算审核表(渠道公司) | |||||||||||||||
序号 | 房源 | 业态 | 客户姓名 | 认购付款方式类型 | 成交总价 (元) | 营销回款金额 (元) | 营销回款比例 | 网签日期 | 置业顾问 | 佣金点数 | 佣金金额 | 可结佣金 | 已结佣金 | 本次可结佣金 | 备注 |
附件三:
华发股份珠海大区(家和城)渠道代理管控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渠道商的销售行为,避免业务员打街霸、拦截自然上访客户以及各渠道商之间争夺客户等问题。拟定《华发股份珠海大区(家和城)渠道代理管控机制》,设立相关处理机制,约束及管控渠道商及其业务员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案场纪律
1、渠道公司员工不得在华发品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至少 3 公里范围及项目开发商拓客大区内进行宣传、拉客等工作(包
括严禁在项目的样板房、停车场等位置进行截客)。若项目周边 3 公
里范围内存在竞品项目,则可酌情将范围缩小为不得在 1 公里范围内,该公里数由开发商进行严格把控。
2、进入项目现场的渠道公司员工,必须随身携带相关工作证明,穿工作服。如无工牌或相关工作证明者一律禁止带客出入项目现场。
3、进入项目现场的渠道公司员工不得私自在案场内进行项目介绍,应交由案场坐盘销售人员进行统一销售讲解和接待,同时必须遵守项目现场的管理制度。
4、渠道公司员工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销售前台,不得使用案场的工作电脑。
5、未带客的公司员工不得进入销售中心、样板房,若确需工作需要,需征得开发商指定对接人同意后方可进入。
6、渠道公司业务员不得对客户进行价格优惠、付款履约时间延期等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客户进行返佣。
7、渠道公司业务员如在案场现场存在相关争议的问题,需心平气和进行多次沟通与协商,严禁在案场前台或客户出现的其他区域内进行争论或大声争吵、辱骂甚至是斗殴等行为。
二、处理机制
1、开发商将安排相关人员加强项目周边巡逻,一经发现存在渠道公司业务员在项目周边 3 公里范围及项目开发商拓客区域内进行宣传、拉客等工作,第一次发现并经调查属实的,要求渠道公司承担 5 万元/每人每次的违约金,暂停该渠道公司 3 天的报备与带客,违约金于后续应结佣金中扣除;后续如再次发现上述情况并经调查属实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2、开发商将安排相关人员加强巡逻,一经发现没有随身携带相关工作证明,穿工作服的渠道商业务员,有权制止进入项目销售中心,情节严重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3、对于进入项目现场的渠道公司员工未经开发商允许,私自在案场内进行项目介绍的,一经发现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4、渠道公司业务员未经开发商允许不得进入销售前台,不得使
用案场工作电脑。一经发现并调查属实的,将予以警告,要求渠道公司承担人民币 5000 元/每人每次的违约金,违约金于后续应结佣金中扣除。屡次发现并情节严重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5、未带客的渠道公司业务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销售中心、样板房。如有违反该规定的,一经发现并调查属实的,将予以驱赶,要求渠道公司承担人民币 5000 元/每人每次的违约金,违约金于后续应结佣金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6、各渠道公司之间不得在项目现场抢客、争客,严禁在项目现场因抢客、争客等问题发生辱骂、斗殴等行为,一经发现并调查属实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渠道公司承担人民币 5 万元/每人每次的违约金,违约金于后续应结佣金中扣除。
7、严禁在案场前台或客户出现的其他区域内进行争论或大声争吵、辱骂甚至是斗殴等行为,一经发现并调查属实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涉事相关人员承担人民币 5 万元/每人每次的违约金,违约金于后续应结佣金中扣除。
8、严禁渠道公司业务员尾随已到访本项目的客户(自然上访)引导到其它楼盘,一经发现并调查属实的,渠道公司承担人民币 5 万元
/每人每次的违约金,违约金于后续应结佣金中扣除,屡次发现并情节严重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9、严禁渠道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案场接待区以慵懒坐姿、睡觉等不良行为影响现场形象,第一次发现并调查属实的,予以警告;第
二次仍不悔改的,要求渠道公司承担人民币 3000 元/每人每次的违约金,屡次不改并情节严重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三、具体实施的办法
1、本管控机制与《家和城项目住宅物业二手渠道销售服务合同》、
《华发股份珠海大区(家和城)一二手联动销售执行细则》相关文件互为补充,具有同等效力。如同类管理规定在上述三文件中的约定存在差异,则以《家和城项目住宅物业二手渠道销售服务合同》为准。
2、如渠道公司违反上述管控机制,开发商将发出《关于规范渠道代理公司销售行为的警告通知函》、《处理通知书》详见附件给到渠道公司项目对接人进行签收确认。
公司:
经调查属实,您公司的 工作人员,违反我司与贵司约定遵守执行的《华发股份珠海大区(家和城)渠道代理管控机制》的 条 点,现向贵司发出警告通知。
被通知方代表签字确认:通知方代表签字确认:
确认日期: 年 月 日
经调查属实,您公司的 工作人员,违反我司与贵司约定遵守执行的《华发股份珠海大区(家和城)渠道代理管控机制》的 条 点,已向贵司发出警告通知,现依照渠道代理公司的处理机制,作出如下处理结果:
。 被通知方代表签字确认:通知方代表签字确认:
确认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
阳光作业服务承诺协议
甲方:广东家和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香洲区 103 号 33 栋二层
电话:2638121
乙方:地址: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于【2024】年【 】月【 】日就【家和湾花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签署了【家和城项目住宅物业二手渠道销售服务合同】(包括
《家和城项目住宅物业二手渠道销售服务合同》附件,以下简称“《家和城项目住宅物业二手渠道销售服务合同》”)。为进一步规范作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服务承诺协议。
一、 乙方服务承诺
乙方承诺,在本项目合作期间,乙方及乙方人员不进行下列行为:
1、在甲方华发品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3 公里以内拉客、截客等工作(尤其严禁在项目现场截客)拦截、争抢自然到访客户或获取自然到访客户的联系信息。但如果甲乙双方约定自然到访客户属于乙方客户的,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受本条约束。
2、与甲方员工或本项目案场销售人员串通,将本项目自然到访客户通过不正当手段更改为乙方客户。但如果甲乙双方约定自然到访客户属于乙方客户的,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受本条约束。
3、为获取本项目相关的不正当利益,向甲方行贿或与甲方员工产生非正常利益往来,包括但不限于给予甲方或甲方员工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或好处费、感谢费。
4、以乙方公司或乙方公司员工个人名义收取本项目客户支付的费用及款项。
5、违反甲方确认或甲方现场公示的本项目信息、销售价格、优惠方式以及付款时间,故意告知客户本项目虚假信息、误导客户。如甲方确认信息与甲方现场公示信息存在差异的,乙方及乙方人员可按其中任一信息告知客户,不视为违反本款承诺。
6、误导客户提供虚假信息给甲方,影响甲方对报备有效性的判断,同时影响甲方后期跟进客户履约的相关工作。
7、给成交客户以直接的现金返点或作出返点承诺、暗示。
8、不得阻止甲方销售人员与客户的正常交流,且项目和销售政策讲解应以甲方指定的案场销售人员为主。
9、其他《家和城项目住宅物业二手渠道销售服务合同》约定不得进行的行为。
二、 通知及确定
1、甲方认为乙方或乙方人员违反第一条约定的乙方服务承诺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同时提供乙方或乙方人员违反服务承诺的证明材料。
甲方的书面通知内容应当包括:乙方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信息、职务,违反服务承诺行为的日期、时间、地点、行为内容,证明材料说明。前述书面通知应能够证明所述的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
2、乙方有权于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措施进行申诉:向甲方提出异议,向甲方提供乙方证明材料。甲方应当保证乙方的申诉权,并就乙方申诉事项给予合理答复或进一步提供信息及证明材料。
3、基于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的信息及证明材料,遵循合理、公平的原则,甲方有权最终确认乙方是否存在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
三、 违约责任
1、乙方存在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但经双方协商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人民币 5 万】元/次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向客户退还已收取
的款项及费用(违反第一条第 4 款适用)。乙方及乙方人员的同一个行为违反多
个服务承诺时,按 1 次计算。
2、乙方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及违约金金额,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或由甲
方自应当支付至乙方的款项中扣减。
3、如经事后查明,甲方向乙方所主张的事实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存在故意捏造、篡改、虚构等侵犯乙方及乙方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乙方所支付的全部违约金。
四、 其他
1、本服务承诺协议作为《家和城项目住宅物业二手渠道销售服务合同》附件,与《家和城项目住宅物业二手渠道销售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服务承诺协议与《家和城项目住宅物业二手渠道销售服务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家和城项目住宅物业二手渠道销售服务合同》(含附件)约定执行;本服务承诺协议未约定的,按《家和城项目住宅物业二手渠道销售服务合同》
(含附件)约定执行。
3、本服务承诺一式【陆】份,甲、乙各执 叁 份,自双方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阳光作业服务承诺协议》签章处)
甲 方: (盖章)
甲方监督部门电话/邮箱:【 】签署日期:【 】
乙 方: (盖章)
乙方监督部门电话/邮箱: 【 】签署日期:【 】
阳光采购协议
甲方:广东家和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中标单位):
为了发扬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规范双方的采购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共同声明,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相关采购招投标商业活动中坚持以最高道德规范为标准。
二、在甲方与乙方的调查、交流或采购招投标活动中,甲方相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乙方索要或收受乙方提供的现金、回扣、礼品或其他名目费用;
2、接受乙方提供的游山玩水或高消费娱乐活动;
3、以不正当手段使用乙方提供的材料、配套设备,将材料和设备占为己有或变卖;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5、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6、利用产品销售价格调整、销售策略等企业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
三、在乙方与甲方的交流或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乙方及其相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甲方相关人员提供回扣或任何形式的无偿服务;
2、向甲方相关人员提供娱乐活动或超过标准(工作餐)的宴请;
3、邀请甲方相关人员参与游山玩水或高消费娱乐活动;
4、接受甲方相关人员介绍的亲属到乙方工作;
5、与甲方相关人员暗箱操作,私下交易;
6、提供假证明或假证据,故意隐瞒企业实情,蓄意欺诈,影响采购结果;
7、对甲方相关人员采取威逼或 人身攻击等手段影响采购结果。
四、如发现甲方相关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二条所列之行为的,乙方及其相关人员有权利且有义务向甲方检举揭发,甲方保证为乙方保密,且不影响乙
方采购投标活动。经核实后检举情况属实的,甲方将对本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甲方受理乙方及其相关人员揭发和举报的部门及其联系方式为:审计部 。
五、如发现乙方或其相关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三条所列之行为的,经核实后甲方有权停止采购、取消乙方已获得的相关资格,并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
七、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本协议于 2024 年 月 日在珠海市香洲区签订。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