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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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专项说明
中汇会专[2020]6688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1 月 25 日出具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我们作为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淼科技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会计师,对落实函有关财务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按照落实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问题回复,现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
对于大型终端客户,发行人采用“产品+技术服务”的服务型销售模式。请补充说明“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技术服务”在该业务模式下的重要性,技术服务是否单独计价或收费;结合合同约定及企业会计准则,分析说明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确认时点是否恰当。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事项
(一)请补充说明“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技术服务”在该业务模式下的重要性,技术服务是否单独计价或收费
1、“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
公司的大型终端客户主要为造纸企业,其生产规模较大,对化学品的需求量
大,复购率高,并且对造纸过程中所使用的化学品供应商的要求也较高,尤其重视服务响应速度、是否全流程跟进等相关服务质量。
环节 | 具体服务内容 |
售前服务 | (1)进行客户现场加药系统的设计和安装; (2)提交造纸化学品应用工艺方案; (3)协助进行纸机湿部化学检测、调试与开机服务。 |
售后服务 | (1)公司派驻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2)定期对纸机系统生产和药剂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和系统监测; (3)提交日常技术服务报告和月度回顾服务报告; (4)应急问题处理。 |
报告期内,公司向大型终端客户提供产品技术服务及相关生产基础支持,包括售前和售后现场服务。
2、“技术服务”在该业务模式下的重要性
对于大型终端客户,公司采用“产品+技术服务”的服务型销售模式,在销售产品的基础上为其提供药剂筛选、现场指导等技术服务。特别对于现代化大型造纸客户,其产品需求量大且纸机系统复杂,为保证纸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客户对化学品的合理和规范使用需要专业、全面、及时的深度技术支持。公司通过配套加药设备并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及时响应客户现场生产需求,并深入参与客户工艺改进及配套药剂方案的探讨,根据客户工艺变化及时调整化学品应用工艺方案。在保证化学品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公司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客户满意的服务体验,增强客户粘性,从而获得后续订单机会。
根据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股书披露的聚丙烯酰胺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对于制浆造纸、矿物洗选等应用领域,聚丙烯酰胺产品需要根据具体的应用环境(包括水质、pH 值、生产工艺)、终端客户需求等方面进行定制化研发及生产,产品使用需进行专门培训和技术指导。部分聚丙烯酰胺生产企业直接服务于终端客户,为客户提供定制化产品及专业技术服务的综合解决方案,该模式下客户较为稳定。
根据凯米拉官网描述,其为客户提供全面化学品管理(TCM),可以为造纸厂提供所需的全系列化学品产品、专业技术和智能流程管理技术。除正常的技术支持外,其还可以为客户提供专属现场服务工程师,现场处理化学品应用和排除故障。
由此可见,公司根据下游客户的所属行业特点及实际需求采用的“产品+技术服务”的服务型销售模式是公司维护客户关系、争取后续业务机会的商业决策,同行业相关企业亦存在类似业务模式,具有商业合理性。
3、技术服务是否单独计价或收费
根据公司与大型终端客户签订的合同,公司所提供的技术服务是产品合格之外,为了提高客户体验而无偿提供的售前、售后服务,该服务不单独计价或收费。
(二)结合合同约定及企业会计准则,分析说明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确认时点是否恰当
1、公司与大型终端客户签订的主要合同内容
是否寄售模式 | 交易内容 | 交货 | 验收 | 结算付款 | 关于技术服务的约定 |
非寄售 | 公司负责将货物运输到客户指定地点 | 交货现场过磅、抽样检 测 | 货到验收合格后,公司根据 | ||
模式 | 签收数量开具发票,客户收 | ||||
商品名称、 | 到发票后付款 | 公司无偿为客户提供 | |||
数量以及单 | 产品使用过程中的技 | ||||
寄售模 | 价 | 货到验收合格后,公司根据 | 术指导服务 | ||
式 | 客户领用量开具发票,客户 | ||||
收到发票后付款 |
2、公司针对该类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针对大型终端客户的化学品销售收入的具体确认原则:按普通商品销售原则核算的,于公司仓库发货并收到客户签收单据时确认收入;寄售在客户处需公司派人现场负责投料的,客户实际领用后,双方对账确认收入
(1)2017-2019 年度,公司的具体收入确认政策与旧收入准则的比对
是否寄售模式 | 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 公司的实际情况 |
非 寄 售 模 式 | ①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 | 公司将货物移交给客户后,公司就丧失了商品的所有权,其保管责任和灭失风险都由客 户承担,风险报酬已转移。 |
②公司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 公司将货物移交给客户后,商品存放在客户的仓库内,由客户的仓管人员进行管理,客户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计划,不受限制的领 用和处置该商品。 | |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公司将货物移交给客户后,商品的数量和合 同单价得到确认,收入金额可以可靠计量。 | |
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根据合同约定,在公司移交货物之后,公司 就可以开票收款,经济利益可以流入企业 |
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 够可靠地计量时 | 双方交易的是商品,在商品完成移交后,本 次交易的成本就能够可靠计量。 | |
寄售模式 | ①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 | 公司将货物移交给客户后,公司仍旧保留商品的所有权,但保管责任和灭失风险都由客户承担。 直到客户领用后,由于商品已经被领用,基 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全部转移给客户 |
②公司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 品实施有效控制 | 直到客户领用后,由于商品已经被领用,公司也就无法对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施有 效控制 | |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直到客户领用后,公司才能确定双方的商品 结算数量,收入金额才能可靠计量 | |
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根据合同约定,在双方按照领用量完成对账后,公司就可以开票收款,经济利益可以流 入企业 | |
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 够可靠地计量时 | 双方交易的是商品,在商品完成移交后,本 次交易的成本就能够可靠计量。 |
根据公司与大型终端客户所签订的合同,商品交付和结算是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商品交付的同时客户会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指标进行随机抽样检测。而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服务条款作为公司对已售产品质保的一项附加义务,以解决客户在使用本产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由于公司的产品生产工艺较为稳定,产品出厂前也会进行相应质检,公司历史退货率较低,所以在商品交付客户或客户领用后,公司对合同收入进行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2020 年 1-6 月,公司的具体收入确认政策与新收入准则的比对
首先,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双方交易的内容为商品销售,技术服务并不构成商品交付的前提条件。公司无偿提供的售前和售后技术服务一方面是为了客户更好地熟悉所售产品的使用,另一方面公司在积极参与产品的终端应用的过程中,保持与客户的技术交流,了解客户需求,从而改进产品。公司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并未构成合同中可识别的单项履约义务。
其次,公司所提供的技术服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升客户满意度,并不影响合同中约定的货物交付与验收等收入确认相关的条款,公司销售货物在客户签收或者领用对账确认后,与合同相关的履约义务已经完成,与货物相关的风险报酬已经转移,按新收入准则规定的货物控制权也已经转移给客户,因此在获得客户
签收单或对账确认单后确认收入,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规定。
(3)同行业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
产品与公司类似、下游客户包括制浆造纸行业客户,且存在类似业务模式的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①内销收入确认
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根据客户需求,完成相关产品生产,货物发出,经过客户签收后确认销售收入。此时产品销售收入货款金额已确定,款项已收讫或预计可以收回;销售产品的成本能够合理计算。
②外销收入确认
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根据客户的销售订单需求,完成相关产品生产,办理出口手续后确认收入。此时产品出口收入货款金额已确定,款项已收讫或预计可以收回,出口产品的成本能够合理计算。”
上述收入确认时点与公司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技术服务主要是为了提高客户产品使用体验,保持与客户的技术交流,从而获取后续的持续订单,并不会对已经实现的产品收入带来影响,公司的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存在提前确认的情形。
二、中介机构核查事项
(一)核查过程
1、查阅发行人与大型终端客户的合同,了解合同的主要条款,梳理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访谈发行人销售人员和管理层,了解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以及提供技术服务的商业合理性。
3、实地走访发行人大型终端客户,了解双方的交易模式,历史交易情况;
4、查阅行业信息,了解技术服务在整个造纸化学品行业的重要性;
5、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情况,结合合同,按照新旧收入准则,评估公司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1、发行人向大型终端客户提供产品技术服务及相关生产基础支持,包括售前和售后现场服务,主要目的为增强客户粘性,从而获得后续订单机会;
2、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单独计价或收费,不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收入确认,对应发生的成本当期损益化,直接计入销售费用。
3、结合合同约定及相应期间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该类业务收入确认时点恰当。
请补充说明:(1)张家港保税区双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久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泽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发行人与上述三家公司交易的原因及历史情况。(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三家公司的合同签订、履行、货款支付等具体情况。
请保荐人、律师和会计师结合对上述情况的核查,说明发行人与上述三家公司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发行人与上述三家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请保荐人、律师和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事项
(一)张家港保税区双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久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泽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发行人与上述三家公司交易的原因及历史情况
1、张家港保税区双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双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2 月 28 日,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人民币,股东为瞿姣持股 50%、瞿丹持股 50%,位于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 507-5 室,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及产品(其中危险化学品限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的批发,矿产品的购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与贸易有关的代理业务。
公司综合考虑贸易商在交货数量、交货时间等方面的能力,选择了贸易商张
家港保税区双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氯丙烯与液体二甲胺的供应商之一,公司自 2014 年起与张家港保税区双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作。
2、张家港保税区久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泽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久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4 月 2 日,注册资本为
200.00 万元人民币,股东为王金才持股 56%、王金标持股 44%,位于张家港保税区全球通大厦 7218 室,经营范围为煤炭零售,纺织原料及产品、金属材料及制品的批发,转口贸易,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间的贸易,与贸易有关的代理业务。
张家港保税区泽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7 月 15 日,注册资本为
500.00 万元人民币,股东为施秋萍持股 60%、瞿小才持股 40%,位于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 817-3 室,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矿产品的购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报告期内,公司原煤采购量相对较小,难以向原煤生产商直接采购,而贸易商一般可以集合下游客户的需求集中向原煤生产商采购。因此公司选择了张家港当地贸易商(张家港保税区久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泽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供应原煤。公司自 2016 年起与张家港保税区久昌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泽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在 2016 年控股股东飞翔股份向公司注入能源外供业务前,飞翔化工集中区的能源外供业务由飞翔股份运营,张家港保税区久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 1999 年起与飞翔股份及其前身开展合作。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三家公司的合同签订、履行、货款支付等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三家公司的合同签订、履行、货款支付等具体情况如下:
1、张家港保税区双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期间 | 采购内容 | 合同合计约定采购数量(吨) | 合同合计金额(含税,万元) | 对应合同合计实际采购数量 (吨) | 实际采购金额(不含税,万元) | 是否正常履行 |
2017 年 度 | 氯丙烯 | 6,780.00 | 5,545.89 | 6,640.26 | 4,616.32 | 是 |
二甲胺 | 2,640.00 | 1,089.78 | 2,446.16 | 884.19 | 是 | |
乙二醇丁醚 | 4.18 | 5.38 | 4.18 | 4.53 | 是 | |
冰醋酸 | 2.00 | 1.04 | 2.00 | 0.89 | 是 | |
二甲苯 | 0.56 | 0.52 | 0.56 | 0.38 | 是 | |
1,4-环己烷二甲醇 | 0.25 | 1.25 | 0.25 | 1.07 | 是 | |
苯乙烯 | 0.05 | 0.11 | 0.05 | 0.09 | 是 | |
2018 年 度 | 氯丙烯 | 7,110.00 | 6,413.66 | 6,872.16 | 5,320.90 | 是 |
二甲胺 | 1,307.94 | 567.17 | 1,282.36 | 499.19 | 是 | |
冰醋酸 | 10.00 | 7.10 | 10.00 | 6.06 | 是 | |
2019 年 度 | 氯丙烯 | 4,860.00 | 4,722.26 | 4,758.96 | 4,085.50 | 是 |
2020 年 1-6 月 | 氯丙烯 | 3,030.00 | 2,287.95 | 2,972.56 | 1,989.19 | 是 |
注:因不同批次化学品存在重量差异,因此部分产品实际采购数量与合同约定数量存在微小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双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货款支付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本期支付金额 | 2,375.86 | 4,610.28 | 6,881.05 | 6,535.63 |
期末未结算金额 | -228.49 | -21.34 | 6.67 | 25.79 |
注:期末未结算金额为负数,为公司预付款项。
2、张家港保税区久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期间 | 采购内容 | 合同合计约定采购数量 (吨) | 对应合同合计实际采购 数量(吨) | 实际采购金 额(不含税, 万元) | 是否正常履行 |
2017 年度 | 煤炭 | 57,000.00 | 57,541.74 | 3,847.33 | 是 |
2018 年度 | 煤炭 | 53,000.00 | 56,454.87 | 3,803.31 | 是 |
2019 年度 | 煤炭 | 63,000.00 | 66,110.02 | 4,475.42 | 是 |
2020 年 1-6 月 | 煤炭 | 21,000.00 | 21,872.82 | 1,212.23 | 是 |
注:煤炭采购合同中约定与发热量相关的价格标准,以实际数量、大卡结算,未约定合同金
额,且煤炭主要通过船只运输,无标准化包装,因此每批次煤炭与合同约定采购数量存在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久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货款支付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本期支付金额 | 1,745.84 | 4,651.77 | 5,426.10 | 4,175.28 |
期末未结算金额 | - | 3.04 | 344.90 | 809.94 |
3、张家港保税区泽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期间 | 采购内容 | 合同合计约定采购数量 (吨) | 对应合同合计实际采购 数量(吨) | 实际采购金 额(不含税, 万元) | 是否正常履行 |
2017 年度 | 煤炭 | 32,300.00 | 33,723.83 | 2,222.48 | 是 |
2018 年度 | 煤炭 | 28,000.00 | 31,003.26 | 2,015.70 | 是 |
2019 年度 | 煤炭 | 22,000.00 | 24,495.23 | 1,674.23 | 是 |
2020 年 1-6 月 | 煤炭 | 11,800.00 | 12,197.85 | 699.77 | 是 |
注:煤炭采购合同中约定与发热量相关的价格标准,以实际数量、大卡结算,未约定合同金额,且煤炭主要通过船只运输,无标准化包装,因此每批次煤炭与合同约定采购数量存在差异
报告期内,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泽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货款支付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2020 年 1-6 月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本期支付金额 | 1,215.51 | 1,491.31 | 2,549.04 | 2,767.50 |
期末未结算金额 | 1.80 | 1.90 | -242.84 | -44.91 |
注:期末未结算金额为负数,为公司预付款项。
二、中介机构核查事项
(一)核查过程
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实地走访上述供应商,了解发行人与上述供应商基本信息、合作历史、交易情况等,取得供应商关于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确认文件;
2、向公司主要供应商实施函证程序,就发行人各报告期间的采购金额和期末应付账款余额、预付账款余额进行了函证,确认与发行人账面记录情况是否相一致;
3、获取公司与上述供应商的采购合同,抽查入库单、发票以及付款单据等;
4、查询煤炭的公开市场价格,发行人与其他供应商采购氯丙烯、二甲胺的合同、采购价格,并与上述供应商进行比较;
5、查阅发行人银行流水、与上述供应商的往来明细,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 2017 年与上述供应商进行贷款周转的原因、资金划转情况,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相关借款合同及相关原始凭证,检查贷款发放与偿还情况。
(二)核查情况
1、说明发行人与上述三家公司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
(1)与张家港保税区双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交易情况
时间 | 采购内容 | 采购金额(万元) | 占发行人采购总额比例 |
2020 年 1-6 月 | 氯丙烯 | 1,923.15 | 6.36% |
2019 年度 | 氯丙烯 | 4,059.04 | 5.42% |
2018 年度 | 氯丙烯 | 5,378.08 | 7.19% |
二甲胺 | 499.19 | 0.67% | |
其他 | 6.06 | 0.01% | |
2017 年度 | 氯丙烯 | 4,710.93 | 8.02% |
二甲胺 | 908.54 | 1.55% | |
其他 | 6.96 | 0.01%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张家港保税区双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采购氯丙烯、二甲胺,用于生产烯丙基类功能性单体,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此外,2017 年及 2018 年,发行人向张家港保税区双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了少量冰醋酸、乙二醇丁醚等基础化工原料。发行人与张家港保税区双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采购情况如下:
发行人向张家港保税区双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氯丙烯、二甲胺的价格与其他供应商之间的比较情况如下:
①氯丙烯
单位:吨、万元、元/吨
2020 年 1-6 月 | |||||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数量 | 采购金额 | 占比 | 采购 单价 |
1 | 张家港保税区双祺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 | 2,885.60 | 1,923.15 | 52.07% | 6,664.65 |
2 | 滨州市沾化区鑫骏化工有限公司 | 1,505.88 | 1,008.39 | 27.30% | 6,696.36 |
3 | 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 | 1,065.00 | 714.99 | 19.36% | 6,713.53 |
4 | 山东海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59.82 | 46.85 | 1.27% | 7,831.86 |
小 计 | 5,516.30 | 3,693.39 | 100.00% | 6,695.40 | |
2019 年度 | |||||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数量 | 采购金额 | 占比 | 采购 单价 |
1 | 张家港保税区双祺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 | 4,727.76 | 4,059.04 | 51.68% | 8,585.55 |
2 | 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 | 2,525.26 | 2,181.13 | 27.77% | 8,637.24 |
3 | 山东海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2,102.82 | 1,513.23 | 19.27% | 7,196.18 |
4 | 滨州市沾化区鑫骏化工有限公司 | 122.14 | 100.51 | 1.28% | 8,229.28 |
小 计 | 9,477.98 | 7,853.91 | 100.00% | 8,286.48 | |
2018 年度 | |||||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数量 | 采购金额 | 占比 | 采购 单价 |
1 | 张家港保税区双祺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 | 6,931.86 | 5,378.08 | 67.78% | 7,758.50 |
2 | 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 | 3,028.76 | 2,305.13 | 29.05% | 7,610.81 |
3 | 山东海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346.12 | 250.96 | 3.16% | 7,250.61 |
小 计 | 10,306.74 | 7,934.17 | 100.00% | 7,698.04 | |
2017 年度 | |||||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数量 | 采购金额 | 占比 | 采购 单价 |
1 | 张家港保税区双祺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 | 6,847.12 | 4,710.93 | 71.77% | 6,880.16 |
2 | 山东海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2,364.44 | 1,479.67 | 22.54% | 6,258.01 |
3 | 东营大地硅业有限公司 | 493.32 | 373.58 | 5.69% | 7,572.82 |
小 计 | 9,704.88 | 6,564.18 | 100.00% | 6,763.79 |
②二甲胺
单位:吨、万元、元/吨
2018 年度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数量 | 采购金额 | 占比 | 采购单价 |
1 | 宿迁新亚科技有限公司 | 3,007.82 | 1,151.30 | 41.72% | 3,827.68 |
2 | 常州市聚丰化工有限公司 | 2,796.40 | 1,075.07 | 38.96% | 3,844.48 |
3 | 张家港保税区双祺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 | 1,282.36 | 499.19 | 18.09% | 3,892.76 |
4 | 沧州临港友谊化工有限公司 | 88.30 | 33.96 | 1.23% | 3,846.15 |
小计 | 7,174.88 | 2,759.52 | 100.00% | 3,846.09 | |
2017 年度 |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数量 | 采购金额 | 占比 | 采购单价 |
1 | 张家港保税区双祺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 | 2,535.21 | 908.54 | 40.25% | 3,583.70 |
2 | 宿迁新亚科技有限公司 | 2,662.70 | 859.33 | 38.07% | 3,227.27 |
3 | 沧州临港友谊化工有限公司 | 1,413.24 | 451.15 | 19.99% | 3,192.30 |
4 | 常州市聚丰化工有限公司 | 90.78 | 38.41 | 1.70% | 4,230.77 |
小计 | 6,701.93 | 2,257.43 | 100.00% | 3,368.32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张家港保税区双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氯丙烯、二甲胺的价格与其他供应商之间不存在较大差异,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2)与张家港保税区久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泽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张家港保税区久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泽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煤作为能源外供业务的原材料,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张家港保税区久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泽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元/吨
时间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 | 占煤炭采 购比例 | 采购单价 |
2020 年 1-6 月 | 张家港保税区久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1,542.30 | 51.97% | 621.27 |
张家港保税区泽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1,075.58 | 36.24% | 599.00 | |
2019 年度 | 张家港保税区久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3,789.04 | 69.26% | 682.78 |
张家港保税区泽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1,518.44 | 27.76% | 690.22 | |
2018 年度 | 张家港保税区久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4,269.68 | 67.82% | 683.81 |
张家港保税区泽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26.05 | 32.18% | 648.66 |
时间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 | 占煤炭采 购比例 | 采购单价 |
2017 年度 | 张家港保税区久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3,273.89 | 58.35% | 656.76 |
张家港保税区泽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337.21 | 41.65% | 665.70 |
公司向张家港保税区久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泽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煤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的比较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 资讯
报告期内,由于发行人煤的采购价格为到货价(包括运输费用),因而采购单价高于秦皇岛动力煤报价,考虑运输、装卸等费用后,发行人向张家港保税区久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泽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煤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不存在较大差异,变动趋势基本一致,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
2、发行人与上述三家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往来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对三家公司的实地走访、查阅三家公司的工商信息、发行人及三家公司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与上述三家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利益安排。
贷款银行 | 贷款周转金 额(万元) | 贷款发放日 期 | 供应商转回 日期 | 受托支付对象 |
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分行 | 2,500 | 2017/11/16 | 2017/11/16 | 张家港保税区双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1,250 | 2017/11/20 | 2017/11/21 | 张家港保税区泽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中国银行张家 港分行 | 1,000 | 2017/12/22 | 2017/12/25 | 张家港保税区久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三家公司除正常业务结算外,存在为了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的要求,将借款资金先支付上述三家公司,上述三家公司在收到贷款后即将贷款转回至公司账户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交通银行张家 港分行 | 2,500 | 2017/11/13 | 2017/11/14 | 张家港保税区双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根据自身的生产需求进行采购,所支付的采购款批次多、频率高。在商业银行受托支付的管理要求下,贷款发放的时间、金额等与发行人实际应向供应商支付采购款存在不匹配的情形。
2017 年及 2018 年,发行人向配合贷款周转的供应商的采购金额与贷款周转金额相匹配,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 | 供应商名称 | 贷款周转金额 | 2017 年度采购金额 | 2018 年度采购金额 |
1 | 张家港保税区双祺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 | 5,000 | 5,626.43 | 5,883.33 |
2 | 张家港保税区久昌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 | 1,000 | 3,273.89 | 4,269.68 |
3 | 张家港保税区泽元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 | 1,250 | 2,337.21 | 2,026.05 |
注:上述采购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与三家公司不存在其他与正常业务结算无关的资金往来情况。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与上述三家公司交易真实,价格公允,发行人与上述三家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报告期内,除 2017 年发行人与三家公司曾发生贷款周转的资金往来外,发行人与三家公司不存在其他与正常业务结算无关的资金往来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专项说明》之签章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报告日期:202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