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航班迫降保险条款(互联网) 注册号:C000179319220220823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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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备-其他)【2023】(附) 019号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实际搭乘的保险合同载明的航班(释义一)发生迫降(释义二),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航班迫降的;
(二)航班发生备降(xxx)、返航(释义四);
(三)发生航班迫降但被保险人未实际办理该航班的值机(释义五)手续;
(四)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迫降情形的;
(五)战争、军事活动、劫机、罢工、骚动、暴动或恐怖活动导致航班迫降。
第四部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部分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
准。
如果本保险合同是年度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开始进行多次行程。如果
本保险合同是单次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购买飞机票起至飞机到达目的地或航班取消为止。
第六部分 保险金申请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被保险人的航班订座及保险购买记录(若有);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或身份证明;
(五)被保险人的登机牌或登机证明;
(六)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七)航空承运人出具的迫降证明;
(八)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九)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如保险人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或其他信息来源获得上述信息、资料或数据的,则可免除被保险人提交上述材料的义务。
第七部分 释义
一、航班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固定班次往来于商用机场的飞机、直升机。若上述所列的各种飞机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航班”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的包机亦不在 “航班”的定义之内。
二、迫降
指航班因迷航、燃料用尽、发生机械故障等不能继续飞行而被迫降落的行为。三、备降
指航班在飞行过程中不能或不宜飞往飞行计划中的目的地机场或目的地机场不适合着陆,而降落在其他机场的情形。
四、返航
指航班在起飞后因故折返原始发地机场的情形。五、值机
指乘客通过人工柜台、自助设备或者网络等方式领取登机牌或电子登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