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金融商品交易總約定書
金融商品交易總約定書
本約定書於民國 年 月 日由下列當事人共同簽訂:
一、 ,主營業所設於 (以下簡稱「客戶」);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 (以下簡稱「本行」)。緣雙方為進行本約定書下列之各項金融商品交易(以下簡稱「交易」),茲訂定下列條款以資
共同遵守。
除本約定書另有明示相反之規定者外,客戶為進行本約定書約定之交易所出具、簽署之各項書面請求、指示、確認、交易契約及其他文件或其他任何口頭表示,均適用本約定書之各項規範,並對客戶有拘束力。客戶授權執行交易之人員,另詳附件之「授權確認書」(以下簡稱「授權書」)。
第一條、定義
一、本約定書用詞定義如下:
1. 營業日(Business Day):係指中華民國台北市之銀行營業日。
2. 交易契約:係指客戶與本行間依本約定書約定之任何方式所成立之各項交易契約, 包含該項交易之請求及確認函。
3. 貨幣(Currency):係指新台幣與任何其他國家之法定貨幣。
4. 外匯(Foreign Exchange):係指新台幣以外之任何其他國家之法定貨幣。
5. 外匯交易(FX Transaction):係指在即期或遠期之基礎上,客戶與本行相互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之貨幣,以交換雙方同意之一定數量之另一貨幣或雙方其他合意條件之交易。
6. 即期外匯交易(Spot):係指在交易當日、次一營業日、或次二營業日內進行實質交割或差額結算的外匯交易。
7. 遠期外匯交易(Forward):係指在交易當日指定將來某一營業日為到期日,以特定的價格,進行特定金額之實質交割或差額結算的外匯交易。
8. 交割日(Settlement Date):係指在外匯交易相關確認函上載明就該交易為交割之日。
9. 選擇權(Option):係指依選擇權交易或相關交易確認函所載之其他條件,一方(即選擇權賣方)承諾他方(即選擇權買方)有權(但無義務)於特定日期以約定匯率/利率/股價/商品等相關之標的,將一定金額之特定貨幣/利率/股價/商品兌換為另一貨幣/利率/股價/商品之權利。
10. 遠期利率協定(Forward Rate Agreement, FRA):係指在交易當日指定將來某一期間為計息期間,以特定的利率,進行特定金額之利息收付的交易。
11. 利率上限(Cap):係指在約定的到期日,市場利率高於履約利率時,買方有權(非義務)依履約利率支付利息的權利。
12. 利率下限(Floor):係指在約定的到期日,市場利率低於履約利率時,買方有權(非義務)依履約利率收受利息的權利。
13. 換匯(Swap):係指在即期市場或遠期市場買進(賣出)外匯,同時在遠期市場賣出(買進)等額外匯的契約。
14. 換利/利率交換(Interest Rate Swap):係指在未來一段時間內以單一幣別之不同利率指標或約定之固定利率作為交換標的,定期交換利息的契約。
15. 換匯換利(Cross Currency Swap):係指在不同幣別之間交換本金與利息的契約。
16. 結構型商品(Structured Product/Transaction):係指客戶備妥投資款項與本行成交之結合固定收益商品或黃金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式金融商品交易。
17. 無本金交割之遠期外匯交易(Non-Delivery Forward):係指立約之雙方約定於未來特定之到期日,不需實際交割本金,僅就原約定之遠期匯率與到期日前二個營業日(即比價日,Fixing Date)之即期參考匯率間之差額清算交割。
18. 權利金 (Premium): 係指關於任何選擇權交易,選擇權買方依相關確認函所載
之金額及權利金支付日支付選擇權賣方之金額。
19. 買權 (Call): 係指選擇權買方以「履約價格」自選擇權賣方買入一定數量之選擇權單位的權利(非義務)。
20. 賣權(Put):係指選擇權買方以「履約價格」向選擇權賣方賣出一定數量之選擇權單位的權利(非義務)。
21. 價內金額(In-the-Money Amount): 係指(i)在買入選擇權之情形,市場價格超出履約價格之部分乘以買入選擇權下所約定之名目本金之總額;或 (ii) 在賣出選擇權之情形,履約價格超出市場價格之部分乘以賣出選擇權下所約定之名目本金之總額。
22. 市場價格(Market Price):係指任何時候本行最終判定以當時本行選定國際金融中心之相關市場上可取得之交易價格。
23. 一觸生效(Knock-in): 係指在特定之選擇權交易,當即期價格觸及某一約定價位時,該選擇權始告生效。
24. 一觸失效(Knock-out):係指在特定之選擇權交易,當即期價格觸及某一約定價位時,該選擇權即告失效。
25. 美式選擇權(American Style):係指在期間內皆可要求履約的選擇權。
26. 歐式選擇權(European Style):係指在到期日始可要求履約的選擇權。
27. 平倉(Square Position) : 指客戶於向本行買入(賣出)外匯成交後,再向本行賣出(買入)相同幣別及到期日之外匯,或本行賣出(買入)相同幣別及到期日之外匯,藉以結清原客戶買入(賣出)外匯之全部或部分之行為。
28. 結算(Settlement) : 本行於客戶請求平倉或本行依契約規定平倉後,計算該筆交易之盈餘或虧損。
29. 交易日(Trade Date):係指當事人完成締結交易之營業日。
30. 比價日(Fixing Date or Expiry Date): 係指市場價格與履約價格進行比較之營業日。
31. 選擇權交割日(Settlement Date for Options): 係指任何選擇權交易,進行實質交割或差額結算之營業日,通常為比價日之次二營業日。
32. 履約通知(Notice of Exercise):係指在到期時刻或之前,由選擇權買方以電話或其他本行與客戶彼此同意的方式通知選擇權賣方其行使選擇權交易之權利,此項通知應不可撤銷。
33. 履約價格(Strike Price): 係指選擇權交易之相關確認函所記載買方有權要求賣方
買入或賣出雙方約定之特定標的物 (包括但不限於貨幣、利率、指數等)之價格。
34. 保證金(Margin):指客戶為辦理交易依本行規定提供本行認可之新台幣或外幣政府公債、存款、定期存單及其他有價證券,用以擔保本契約所生債務或客戶於本行其他債務。
35. 必須保證金(Required Margin):指客戶為辦理交易,依本行規定所須之最低額保
證金。
二、除本約定書另有規定外,本約定書與交易契約所用之名詞,適用國內相關法令、國際交換暨衍生性商品協會(ISDA)之最新版本定義。
第二條、優先效力及合約適用範圍
一、本約定書未規範之事項或個別交易契約與本約定書有不一致時,以個別交易契約為準。二、客戶與本行已簽訂或將簽訂之交易契約如載明適用其他交易總合約,除雙方另有明定
排除本約定書之適用外,仍有本約定書之適用,且其他交易總合約與本約定書有牴觸時,以本約定書為準。
第三條、單一合約
客戶瞭解並確認所有交易之進行皆因雙方信賴本約定書、任一及所有交易、確認函、交易契約及相關修正事項均構成雙方間之單一合約。
第四條、參考報價
一、客戶得隨時要求本行提供個別交易之參考價格,以供客戶參考決定是否進行交易。但本行不因此負有依上開參考價格與客戶成立任何交易之義務。
二、除客戶另行向本行提出交易請求,且依交易之必要程序完成締結交易者外,本行與客戶間不因為本行向客戶提出參考價格而成立任何交易。
三、本行就交易性質、條件、及/或交易風險等事項,提供客戶書面之條件說明書,僅視
同參考報價。
四、客戶得要求本行提供交易建議,但交易建議僅供客戶參考,對本行並無任何拘束力,且客戶不得主張其係信賴本行提供之建議進行交易。所有交易均由客戶依其獨立判斷而進行,本行對於客戶因交易所產生之損益不負任何責任。本行有權拒絕提供客戶任何建議。本項約定亦適用於本行之代理人或受雇人向客戶提供任何建議或參考意見。
第五條、交易授權及指示
一、客戶須依本行指定之格式及內容以口頭、書面或其他經本行同意之方式提出交易請求 (以下稱「請求」)。客戶瞭解並同意,如未依本行通知先行提供必要文件及款項,本行有權拒絕受理其請求;前述必要文件及款項包括但不限於:(a)經有權簽章人簽妥之本約定書;(b)必須保證金(有第九條第三項前段情形者不在此限);(c)客戶之董事會(或類似之決議機關)決議同意本約定書之內容並授權代表簽署本約定書之人員之證明文件;(d)本約定書附件格式之授權書;(e)本行隨時依法令或其合理判斷所要求之其他表格及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風險預告書)。
二、客戶茲授權本行依其合理判斷認定係客戶或其授權代表所為之指示或請求為真正者,本行得逕行依該請求或指示為交易。客戶任何指示或請求一經提出即不可撤回,且對客戶具拘束力。但對於客戶或其授權代表之交易請求,不論該項交易請求是否導致客戶之交易總部位超出本行核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本行均得視情況不予接受。
三、如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員超過一人時,任一被授權人員所為之口頭指示或書面指示均對客戶有拘束力,本行得接受該等被授權人員中任何一人之口頭指示或書面指示而為行為。
四、客戶如需撤銷被授權人員之代表權限或變更授權簽章、交易項目範圍時,應以傳真或書面事前通知本行,於本行收到客戶之變更授權之書面通知並完成確認授權變更程序前,本行不受變更被授權人員之拘束。且本行在完成確認授權變更程序前,有權視情形暫停接受或執行客戶進行交易之請求或指示,客戶同意不得因此向本行主張任何權利。
五、客戶或其授權代表所為書面或傳真請求或指示,均應依本約定書約定之方式,且須加
蓋與客戶及/或其授權代表留存於本行之印鑑卡上印鑑相符之印章或簽章式樣或經濟部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上所載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或由上述二章所授權之印鑑式樣。
六、客戶茲同意本行有權依據客戶或其授權代表以口頭、電話、電報、傳真請求或指示及以電子郵件傳送之請求或指示為行為,不論客戶是否於請求或指示後另以書面向本行確認其交易指示,對客戶均生效力。客戶並同意承受依此方式傳送請求或指示而本行依請求或指示為行為所生的風險。xxx授權本行將電報、傳真或以電子郵件傳送之文件視同正本加以處理。如本行認為傳真本之文字或數據模糊不清或有疑義時,應與客戶進行確認,若客戶遲不進行確認,其因而遲延所生之損失及後果,概由客戶負擔。
七、客戶同意本行得就客戶或其授權代表以口頭或經由電話向本行所為之交易請求或指示之對話加以錄音存證。該錄音記錄對雙方有拘束力,如因客戶錯誤之口頭表示且本行已進行交易時,客戶仍應受其錯誤請求或指示之拘束。
八、客戶如以電子交易方式進行時,應按本行與客戶間相關電子交易規範之約定進行並確認交易內容,經該程序確認後,該客戶之指示或交易對客戶即具有拘束力。
九、於本約定書約定事項範圍內,客戶授權本行全權判斷並認定客戶以口頭或書面或其他方式所為之請求、指示、確認或其他相關行為,並得進行相關之處理。
十、本行與客戶所締結之交易應依本約定書與雙方就相關交易所交換之確認函之規定及條件辦理,就相關交易而言,該相關交易之確認函構成本約定書之補充約定,為本約定書的一部分。
第六條、確認函
一、除即期交易外,本行應於交易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以傳真、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於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發送相關交易之確認函給客戶。客戶進行確認後,應在確認函上簽(蓋)妥與本契約授權確認書上相同簽字(印鑑)簽樣並以傳真、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回覆本行。客戶對確認函上所載事項有疑問時,應於接獲確認函後三個營業日內以電話或書面之方式向本行提出異議或要求澄清,若交易確認書與本契約條款牴觸或衝突時,以交易確認書為準。
二、倘客戶未於收到確認函後一個營業日內、或未於本行寄發確認函之次日起計七日內、或於交易完成之次日起十四日內 (上述三者以先到者為準)提出異議者,不論本行是否已收到客戶寄回之確認函,一律視為客戶已接受並同意確認函所載之事項正確無誤,嗣後客戶不得再有異議。
三、如經本行查證認為確認函內容與客戶口頭或書面交易請求或指示有誤時,本行應重新寄發確認函。如本行在客戶寄回確認函之前即已完成交割或結算,客戶仍有義務將確認函寄回本行,本行應依本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四、如雙方發現所發出之交易確認函內容有錯誤時,本行應更正之,原錯誤之交易確認函對本行不具拘束力,本行並有權要求客戶退回本行已錯誤記入客戶指定帳戶之款項或註銷並更正錯誤,客戶並有權要求本行給付短付或客戶溢付之款項並更正錯誤。
第七條、結算及交割
一、客戶對於依本約定書承作之交易應支付之款項應於相關之交割日、權利金支付日或任何其他依本約定書或相關確認函所載應付款之日,於本行營業時間結束前支付本行。
二、客戶應先支付本行依約應付本行之款項後,方有權自本行收取因交易可得收取之款項。三、本行對於客戶所承作在同一營業日交付之交易交割款,得就互抵後之淨額,由本行或
客戶支付對方。
四、客戶或本行依本約定書下為任何付款、抵銷而需將某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時,兌換匯率應依兌換當時該貨幣兌換為另一貨幣之本行牌告匯率計算之。
五、客戶依本約定書所應支付之幣別與金額,應依交易契約所指定之幣別與金額支付,不得以費用、稅捐或其他任何名義扣除任何金額。如客戶非以指定之幣別支付款項,則本行得依行使權利當時之本行牌告匯率如屬本行未牌告之幣別,則由本行依當時 Bloomberg或路透社之匯率報價,決定兌換為指定幣別之匯率;但本行得視狀況拒絕客戶以非指定之幣別支付應付款項。
第八條、選擇權交易
一、除雙方個別交易契約另以書面為不同之約定者外,選擇權交易之權利金應分別情形依國際或國內市場慣例由選擇權買方於各相關支付日支付予選擇權之賣方。
二、標的權利之賣方於支付日尚未取得權利金者,除交易契約另有約定外,可選擇下列方式為之:
1. 接受權利金之遲延給付;
2. 向買方提出書面通知。倘於通知後二個營業日內仍未收到權利金,視為買方違約,賣方得逕行終止該交易並就標的權利於市場為反向拋補。
三、賣方處理權利金遲延給付所產生之一切費用、利息、及損失,由買方全額賠償。權利金之幣別與金額,除交易契約另有約定外,由本行依違約利率以與權利金相同的幣別支付,計息之期間係自原訂付款到期日(包括當天)至實際付款日(不含當天)為止。
四、除確認函另有約定外,選擇權之行使必須由買方給予賣方履約通知。
於本行為買方而客戶為賣方之情形,若本行無法以電話聯絡客戶給予履約通知;選擇權存在有價內金額者,則客戶同意該選擇權視同由本行於到期時自動行使,而本行得將價內金額由本行依雙方約定之時點或其後即刻之市場價格決定之;並自客戶指定之帳戶扣減或由客戶指定之其他方式由其他金融機構之票據、匯款支付,客戶並同意出具必要書面指定,俾本行為上述扣減。
五、選擇權之賣方不負責通知買方任何關於該選擇權之事項,包括但不限於選擇權即將到期或已到期或若買方欲行使選擇權需送達履約通知等。
第九條、保證金
一、本行有權要求客戶於交易前提供必須保證金,以擔保客戶依交易條件履行合約義務,其金額由雙方約定之。
二、期初保證金徵提規定,擔保品追繳標準,保證金及擔保品種類等,悉依「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額度通知書」之約定辦理。
三、本行每日隨時或定時依照市價評估客戶所有未到期交易之未實現損失,如依前項衍生性金融商品額度通知書約定計算結果須向客戶追繳擔保品,本行將按客戶指定之地址或電話發出書面或電話通知,客戶應於三個營業日內提供履約保證金及/或本行認可之擔保品,以擔保客戶依交易條件履行合約義務。
四、前項保證金追繳如客戶未能如約於三個營業日內提供履約保證金及/或本行認可之擔保品,本行有權不通知客戶逕行平倉,但本行並無平倉之義務。本行亦不保證平倉後客戶虧損之金額,惟本行應於平倉後通知客戶。
五、本行於客戶信用貶損或市場劇烈變動致有影響交易標的流動性之虞時,得以不少於五個營業日前之書面通知調整必須保證金之收存標準及/或收存時點。
六、本行於市場劇烈變動,或客戶信用貶損或未依約定如期提供足額之保證金時,本行有權立即將客戶所有或部分未到期交易部位平倉或結算,客戶對於本行因處理交易部位
所生之一切費用及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違約情事
一、有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均屬本約定書稱之違約情事 (下稱「違約情事」):
1. 客戶未依本約定書或其與本行簽訂之其他個別契約規定如期支付款項者;
2. 客戶未依前條約定如期提供保證金者;
3. 客戶或其代表人所提交本行之財務報表、與交易有關之合約、文件內容不實或有足以引起誤解之處,經本行要求合理說明而無法於十日內提出者;
4. 客戶自行停止營業或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或被聲請宣告破產、解散或重整、清算,或發生退票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5. 客戶(不論係以主債權人或保證人身份)對本行之金錢債務已發生加速到期之情事者;
6. 客戶之財產受強制執行或因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有無法履行其結算交割義務之虞者;
7. 有任何其他情事發生,致本行依合理判斷,認為客戶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約定書、或任一交易或任何與交易有關之義務者,經本行提出書面通知,而客戶未於通知提出後十日內提出令本行滿意之合理解釋者。
二、如有前項任一違約情事發生,本行有權(但無義務)隨時為下列任一或多項行為:
1. 通知客戶其依本約定書、交易契約及任何交易有關而應付本行之款項立即全部到期;
2. 取消客戶之交易請求或逕行平倉結算尚未結清之部分或全部交易;並將款項兌換成客戶應履約之幣別,客戶不得僅就對客戶有利之部位主張權利;
3. 本行取消並結算客戶未結清之交易時,本行與客戶就該交易之唯一義務為支付經本行結算交易後損益的淨額;
4. 逕行處分保證金,並以本行認為適當之匯率兌換成客戶應履約之幣別後,將所得款項抵付客戶應付本行之各類款項。客戶瞭解並同意上述幣別之兌換可能無法於對客戶最有利之交易時間或方式為之。
三、當本行主張客戶違約,而決定取消並結算交易時,本行應盡速通知客戶此一決定以及客戶應支付本行之款項;但若本行未為此通知,不應限制或減少本行之任何權利或客戶在本約定書下之任何義務。
四、如本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無法計算關於結算任何未結清交易應支付之淨額或至結算日止因結算任何未結清交易所產生之交易損益者,本行有權請求客戶賠償本行可證明因此所生之合理損失、成本、費用及債務。
五、如客戶未依本約定書或交易契約所訂之期限付款,客戶應隨時依本行之要求,按本行在客戶遲延給付期間取得該等款項之資金成本加碼百分之二之利率,支付本行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六、客戶茲授權本行得自行決定是否將保證金或其他可沖抵之款項留置及/或撥列為本行之暫收款,俾使客戶依交易契約對本行之債務尚未到期前,本行得保全其對客戶之各項權利。
第十一條、法令變更
如依本約定書訂立交易後,因適用法令的變更或主管機關所為函令解釋,致本行或客戶依本約定書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交易義務變為不合法、給付不能或給付顯有困難或須負擔顯著增加之稅賦者,則本行得立即平倉結清並交割本約定書下所有交易。客戶應自行承擔因此所生之所有損失,並且不得就此事項向本行主張任何權利或提出任何請求。
第十二條、賠償
除本約定書第十一條規定之情形外,任一方因未履行本約定書及/或任何交易契約或其他有關交易之義務致他方所發生之費用、支出、損害、債務及損失,未履約之一方應負賠償責任。除上述賠償責任之規定外,客戶或本行之賠償責任應包括客戶或本行因未依交易契約之規定收受或交付款項導致他方因而支付或應支付之成本、費用或其他款項,或客戶或本行以自有資金或自第三人取得資金用以支付或抵付因本約定書及/或交易契約或任何交易已到期或即將到期之款項所發生之損失(包括所失利益)、違約罰款或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免責
本行因下列事項導致無法傳輸、未依交易指示進行交易、未為有關之行為、發生遲延或任何其他情況,本行毋庸對客戶負任何責任:
1. 不可歸責本行之事由導致通訊設備故障,且無法傳輸指示或延遲傳輸;
2. 客戶未正確下達交易請求或指示,或者交易請求或指示不清楚或前後不一,致本行無法或未能及時判斷者;
3. 因其他不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包括但不限於發生戰爭、罷工、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交易所、交換所、交易經紀商等停止營業、罷工或依政府法令禁止交易者。
第十四條、抵銷
一、如客戶未依本約定書或雙方當事人間之其他合約規定按期給付款項、有其他違約或申請提前終止等情形時,本行有權(但無義務)在適用法律許可之最大範圍(且不限於其於本約定書及其他合約下已有之權利),就客戶應支付本行之任何款項,與下列款項主張抵銷,不論此等款項係因本約定書或其他合約而發生,亦不論係何幣別及其金額大小:
1. 客戶存放於本行之存款或其他款項;
2. 本行對客戶之任何應付款項或債務;
二、如前項第1.款之存款為支票存款時,客戶了解並同意,與本行簽訂之支票存款約定書,係以本交易經依本合約主張視為全部到期為解除條件之一。於該解除條件成就時,前述之支票存款約定書當然失其效力,本行得將所應返還之款項,抵銷客戶對本行所負之一切債務,並將上開情形通知客戶。
三、如有相互抵銷款項之幣別不一致時,客戶授權本行以行使抵銷時按本行牌告之即期匯率之匯率換算後為之。
四、如抵銷時,客戶存放於本行之存款或本行對客戶之應付款項或債務尚未到期者,客戶同意上開存款、應付款項及債務於本行主張抵銷時,視為已到期。
第十五條、聲明
一、xxx擔保並聲明已合法經由公司內部之授權及必要之程序,有權與本行簽署本約定書,並合法授權被授權人員代表客戶與本行進行本約定書約定之任何交易、請求、指示或確認行為。
二、客戶茲聲明已詳閱本約定書所載之風險預告,充分了解進行交易所可能衍生之交易風險及損失,並願自行承受因此發生之損益。
第十六條、費用
客戶同意於本行請求時,支付本行為行使或保全本行有關本約定書、交易契約或交易有關
之權利所發生之合理費用及支出。
第十七條、風險預告及客戶確認
一、客戶明瞭並確認其依本約定書所為之各項交易係基於自行之判斷,客戶並接受所有交易有關之風險及可能遭受之損失。
二、本行並無對客戶提供任何諮詢或建議之義務。如本行在適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依客戶之請求而提供諮詢或建議時,客戶仍應依自行之判斷從事交易。本行不因提供客戶建議或諮詢而需對客戶之交易結果負責。
三、客戶明瞭其所從事之交易可能涉及各種不同貨幣以及該貨幣與新台幣間兌換價值可能發生之波動,以及會因發行該貨幣國家法令之變更而受影響。所有幣別兌換波動之風險均由客戶承擔。本行或其職員就任何貨幣提供之相關資訊,僅係供參考,客戶仍應自行判斷。
四、客戶明瞭外匯交易及衍生性商品交易均具有劇烈變動的特性,因此從事此種交易即涉有風險,客戶應慎重衡量其財務狀況是否適宜進行此種交易。本行對於客戶從事此種交易所生之損失不負責任。
五、客戶明瞭選擇權交易有相當高之財務損失風險,客戶必須承擔所有該等風險及其 他任何相關之風險(損失亦可能相當大),且除該等損失係因本行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行將不就客戶因選擇權交易所生之損失負任何責任。客戶在進行交易前已確實瞭解交易性質、條件及相關之風險。
六、在從事遠期外匯交易時,賣方於價格上漲時,須以較當時市價低的約定價格賣出外匯。遠期外匯之買方,於價格下跌時,須以較當時市價高之約定價格買入外匯。故約定價格與市價之價差為客戶須承擔之風險,此種風險是客戶無法事先預知,且有可能超過客戶提供之擔保品之價值。
七、從事遠期利率交易之客戶得按約定利率支付或收受未來某一期間之利息,而不論日後當時市場之利率標準。客戶針對未持有相對部位之交易,依交易總額計算之利率風險將無上限。
八、從事換利交易之客戶可能因相關利率之走勢而對客戶為解除交換部位所需成本產生重大影響。針對客戶未持有相對部位之交易而言,客戶依交易總額所生之風險將無上限。
九、從事組合式交易之客戶,因交易個別部分所涉及之風險可能產生重大變化,進而影響組合式交易,故客戶在從事不同類別之組合式交易前,應確認構成組合式交易之商品條件及可能涉及之風險。
十、組合式存款所連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部分非屬存款保險之範圍。
十一、由於市場的變化(諸如市場無交易或低交易量)及/或特定市場規則運作(如契約中有中止交易之規定)可能會導致很難或無法進行交易或結算,以致增加損失風險。
十二、在某些市場狀況下,相當困難甚或不可能結算部位;客戶如出具「預設停損指示(Stop Loss Order)」者,諸如停損點或停損額度等,該等指示(Order)將可能不被接受,甚至因市場之情況根本無法執行該等指示(Order),不論在任何情況下,不一定降低客戶之損失至客戶擬限定之損失範圍。
十三、客戶明瞭與本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須承受本行之信用風險。
十四、客戶明瞭前述各項交易風險無法將所有之風險及其他重大事項全部揭露。客戶在交易前,應充分瞭解相關之財務、會計、稅制或法律等事宜,並確實進行財務規劃與所有風險的評估。
第十八條、結算機構
就本約定書及各交易契約所涉及之各項金額及計算,客戶同意以本行為結算或計算機構,除另有約定外,客戶同意以本行之記錄為最終之證據及並對客戶有拘束力。
第十九條、稅捐
因交易而產生的稅捐依相關法令由應繳納之一方自行負擔;除本行以書面同意者外,客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行負擔客戶依法必須負擔的稅捐。
第二十條、通知
任一方當事人依本約定書向他方所為之通知,除本約定書其他條款另有約定外,以郵寄或親自遞送之方式送達至下列地址,始發生送達的效力。一方下列地址如有變更,應以書面告知他方,如未為告知,他方將通知依下列地址或一方最後所告知之地址郵寄或親自遞送,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或交付後,視為已送達。
第二十一條、轉讓
未經本行事前以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將客戶於交易契約下之權利或義務轉讓予他人或與他人分享或分擔,亦不得就交易契約或本約定書設定任何擔保利益。本約定書對客戶及本行及雙方當事人之繼承人及受讓人均有拘束力。
第二十二條、修約之通知及生效
對本約定書內容之增刪或修改,除由雙方以書面為之外,本行亦得於生效前五個營業日依客戶留存本行之最新通訊資訊(包括郵寄地址、電子郵件、傳真號碼),將增刪修改內容送達予客戶,或於網站公告以代通知。倘客戶未於本行指定期限內(如無指定期限,則應於生效日前)以書面表示異議或向本行聲明終止本約定書,或於前開期間後繼續與本行進行
交易,視同客戶同意該增刪或修改之內容。於客戶依本條約定終止本約定書之情形,終止前尚未交割之交易,仍依本約定書修改前之約定辦理,客戶應將全部交易結清及履行交割義務,並賠償本行因處理交易部位所生之一切費用及損失。於本約定書修改生效日後,雙方權利義務之行使及履行概依修改後之本約定書約款為準。
第二十三條、非棄權
本行未行使或遲延行使權利並不構成其放棄行使權利之表示,其只行使某一權利或只行使部分權利並不阻礙其行使其他之權利。本約定書所約定本行之權利與救濟方法並不排除本行依法律規定所得享有之任何其他權利或救濟方法。
第二十四條、部份無效
本約定書之任何條款倘被禁止或認定無效,該條款不生效力,但其他條款之效力均不受影響。
第二十五條、資料使用及揭露
一、客戶瞭解本行為(1)處理相關交易,(2)提交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類似機構供其為各項合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之利用(包括將資料提供予其他第三人),(3)本約定書第二十五條之一所列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4)為遵守我國及外國法令規定、我國與外國政府所簽訂之協議(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或其他國家洗錢防制義務、遵守美國或其他國家經濟制裁、全球打擊犯罪、美國「外國帳戶稅務遵從法」(FATCA)及美國或其他國家之稅務法規、當地要求之財務及稅
務報告等)及(5)任何法令所准許之各項目的等,得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並准許第三人利用客戶或他人之個人資料(不論係由客戶、第三人提供或由本行依其他方式取得者)。
客戶瞭解本行得將客戶與本行往來之資料提供/揭露予(1)對本行及/或其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有管轄權之金融主管機關、司法或其他政府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2)受本行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3)受讓(或擬受讓)本行債權債務之人。xxx同意本行及上述第三人所為之上述各項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並同意以上所述之揭露。
法人客戶並擔保已取得客戶關係人(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之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代理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等)之同意,使本行得於上述目的範圍內將前開人員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前述之機關。
二、客戶□同意□不同意在本行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之客戶資料保密措施
下,本行得將其持有、建檔之申請人姓名、地址以外之其他基本資料、帳務、信用、投資或保險等資料,基於宣傳推廣、進行行銷或提供業務服務等目的,揭露、轉介予本行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轄下列之子公司,或供其彼此交互運用: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雍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銀凱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縱使同意前項條款,惟日後若不再同意該項條款時,可利用電話、網路、書面或親洽本行營業單位告知本行,本行將通知其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有子公司,不再寄送相關資料,並停止交互運用客戶之上開資料,但如客戶明確表示僅停止本行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或部分子公司交互使用其資料時,得依客戶表示之意旨辦理。
同意者簽名及蓋章處: 註 1:不同意者無須簽名及蓋章。
註 2:如未勾選「同意」或簽章欄位有留白或簽樣不符之情形,一律視為「不同意」。
註 3:本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因組織異動,致本項所列子公司增減時,將於金融控股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網 站 公 告 , 另 客 戶 可 至 本 行 網 站 ( 網 址 : https://www.megabank.com.tw/)查詢相關客戶資料保密措施之內容。
第二十五條之一、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
有關本行蒐集客戶(含客戶之代表人、被授權人及聯絡人,以下合稱「立約人等」)個人
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詳閱本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書附表」如後附,或至本行官方網站查詢。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立約人等就本行保有其個人資
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立約人等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立約人等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立約人等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立約人等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立約人等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立約人等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立約人等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立約人等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其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
(0800016168)或於本行官方網站查詢。
立約人等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但立約人等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屬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客戶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客戶應協助本行將本條約定內容轉知第一項所列之其他人員(即立約人之代表人、被授權人及聯絡人)。
第二十六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告知事項
本行根據洗錢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銀行評估洗錢及資恐風險及訂定相關防制計畫指引、資恐防制法與交易所涉及司法管轄區等相關法令,為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與作業,對客戶與客戶關係人(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之實質受益人、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高階管理人、客戶關係人例如代理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等及交易對象)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執行相關之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定期或不定期之審視、調查及申報等),於本條約定之各項情形下,本行均毋須對客戶或客戶關係人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一、本行為控管風險、執行洗錢防制作業及配合全球打擊犯罪之目的,得請客戶提供必要之個人或公司資料、交易與資金來源之說明;若客戶拒絕或遲延提供必要之個人或公司資料或提供之資料不完整或不實時,本行得逕行終止與客戶承作交易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
二、客戶於本行所有之帳戶如經本行研判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本行得逕行終止與客戶承作交易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本行並得依主管機關訂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交易功能之作業程序,暫停客戶於本行所有之帳戶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
三、客戶若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本行得逕行終止與客戶承作交易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
四、客戶同意本行得將疑似洗錢、受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經濟或貿易限制/制裁、具受本
行控管特殊身分、或與前揭目的相關之客戶及其與本行從事任何交易之資料、與客戶
及客戶關係人有關之資料在本行、本行分支機構、本行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轄之子公司及其他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對象(下稱「收受對象」)間傳遞並作為機密使用(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任何服務之提供及作為資料處理、利用、統計及風險分析之用),前揭各該收受對象依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得處理、利用、移轉及揭露該等資料。
五、客戶與客戶關係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客戶同意本行毋須依本約定書第十條第一款第7目約定通知客戶解釋,即得主張客戶違約,並得逕為下列之處理,以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相關法令規範,倘客戶與客戶關係人因此發生損害或承受不利益均由其自行承擔,本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 在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本行如果得知或必須假定客戶之資金來源自貪瀆、濫用公共資產或其他不法所得時,得不予接受或斷絕業務往來關係。
(二)客戶與客戶關係人係受經濟或貿易限制/制裁、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本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本約定書。
(三)客戶如不配合本行定期或不定期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
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本行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經審查程序認定客戶提供之文件或客戶之身分有疑義者、經客戶說明後仍認定帳戶或交易異常者、或媒體報導客戶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本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業務關係,或終止本約定書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
第二十七條、遵循CRS義務
一、客戶知悉並了解本行為因應「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事宜,須依法配合採行相關措施,並同意本行得為遵循CRS 等規範,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CRS 規範所要求之申報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之個人及帳務往來之相關資料,並將前述相關申報資料報送財政部、稅捐稽徵機關或此二者授權之機關申報,從而將上述相關申報資料轉交至客戶的稅務居民身分所在地之稅務機關。客戶並了解依據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其授權機關調查或備詢,或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者,由財政部或其授權機關依法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客戶應自行確
認並充分了解與其留存於本行之國外地址有關之當地法令(包括但不限於稅務、會計等相關規定)。倘因客戶未能遵守或違反該等當地法令所造成之損失或法律責任,概由客戶自行承擔,與本行無涉。
二、本行為遵循CRS相關規範而要求客戶提供之任何資料或文件,其內容若有不實或不完整,導致客戶遭受相關主管機關之裁罰或產生任何不利益,概由客戶自行承擔,與本行無涉,若因此導致本行遭受相關主管機關之裁罰或任何不利益,客戶須賠償本行因此所受之損失。
三、本行為遵循CRS相關規範而要求客戶提供之任何資料或文件內容若有變更,客戶應
於變更之日起 30日內主動以書面通知本行。
第二十八條、遵循FATCA義務
客戶同意提供下列稅務聲明等相關文件,並承諾嗣後身分變動,應主動通知本行:
一、客戶瞭解對美國應稅身分之不實聲明將會違反美國法令而被科以罰責,並同意據實
向本行申報其是否具有美國應稅身分,且依實際狀況向本行提供簽具之美國稅務聲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美國IRS 之「W-9」、「W-8BEN」或「W-8BEN-E」等相關表格及同意書(Waiver))與美國相關稅法規定之所需文件。美國應稅身分之定義悉依美國相關稅法之規定為準(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公司、法人、公民、居民、綠卡持有人及有實質居留之人等)。
二、客戶同意嗣後倘若身分異動(包括但不限於成為美國公司、法人、公民、居民、或有美國永久居留權或具其他美國稅務身分時),應主動於異動後30日內以書面通知本 行,並按第一款規定提供美國稅務聲明文件與美國相關稅法規定之所需文件。
三、倘客戶未履行上開義務,致其美國來源所得遭扣繳或衍生任何債務,本行概不負責,且客戶同意賠償本行因未遵守美國相關稅賦法令之規定而可能遭受/支付之任何支
出、損失、罰款或其他類似款項。
第二十九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因本約定書及其他依本約定書所簽訂之相關個別交易契約均適用中華民國之法令,且雙方聲明將確實遵守主管機關有關外匯管理及申報之規定,雙方倘因本約定書或其他相關之個別交易契約所生爭議而涉訟,除法律規定具管轄權之法院外,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應從其規定,且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條、份數
本約定書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第三十一條、支付
於適用本約定書下之任何抵銷、互抵或結算後,就有關被抵銷、互抵或結算之該等交易契約,任一方應支付他方之款項(或任一方應收取之款項)應為經抵銷、互抵或結算後而得之最終淨額。
第三十二條、客戶交易糾紛申訴管道及處理一、客戶交易糾紛申訴管道
1.本行官網客服專區:https://www.megabank.com.tw/about/customer-service
2.本行客服專線:0800-016168
3.本行營業時間內親洽本行各營業單位。
二、客戶與本行發生交易糾紛情事,得依本行內部申訴處理程序辦理或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或依其他法律規定請求解決紛爭,惟若客戶屬本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客戶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者(包括但不限於專業投資人之法人/基金或自然人、高淨值投
資法人、高資產客戶等),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以及金融爭議處理機制。
核 對
簽 章
客戶茲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相關上開全部條款,並已充分瞭解其內容後始簽章。客戶: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負責人: (請負責人簽章並加蓋公司經濟部留存印鑑)
地址: 銀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址: 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00號9樓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授 權 書
一、立書人玆授權下列任一人員,得單獨代表客戶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本行)進行客戶屬性評估、金融商品交易總約定書或ISDA主契約及附約(下稱ISDA契約)所約定之下列交易,以及為任何有關交易之指示行為 (不含撤銷或變更被授權人員及授權交易範圍),本行得依據載有任一被授權人員之口頭或載有與下列簽樣相符之簽名及/或印鑑之指示行事:
(一) 授權交易項目(得重複勾選)
□遠期外匯(DF/NDF) □外匯選擇權 □結構型商品
□固定利率票券 □貨幣市場交換 □利率交換 □換匯換利
□利率選擇權 □遠期利率協議 □資產交換 □其他 (二) 被授權人員姓名及其簽章式樣
(a) 姓名: 職稱: 簽章式樣
(b) 姓名: 職稱: 簽章式樣
(c) 姓名: 職稱: 簽章式樣
* 以上被授權人員確認貴行已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詳如附件。
二、立書人茲授權下列簽字或印鑑式樣簽署交易相關之確認函,下列計 式,憑 式有效。
樣式一 | 樣式二 | |
印鑑樣式 |
三、本授權書於本行確認收到客戶之書面變更授權或修改簽章式樣通知正本前對本行及客戶均具拘束力。
立書人: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註冊號碼:
核 對
簽 章
負責人: (請負責人簽章並加蓋公司登記印鑑)身分證號碼:
簽署日期:
授權書附件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告知義務 親愛的女士/先生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蒐集 臺端之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一)
資料來源(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 本行所蒐集 臺端之個人資料係由 提供。二、 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
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書附表或本行網站。
三、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臺端之個人資料。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臺端得向本
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
滿時,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0800-016168)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 https://www.megabank.com.tw/)查詢。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書附表(111.09 版本) | |||||||
特定目的說明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
一、存匯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 票據交換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040 行銷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1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16 場所進出安全管理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 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 一、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 依相關法令所定 (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右邊「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一、本行及本行海外分支機構(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 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 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外國政府或司法機關等)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二、授信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11 票券業務 126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三、信用卡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四、外匯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五、有價證券業務 | 111 票券業務 044 投資管理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六、財富管理業務 | 001 人身保險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044 投資管理 065 保險經紀、代理、公證業務 068 信託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94 財產管理 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七、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例如:保管箱業務、黃金存摺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指定(變更)郵寄地址/傳真號碼/電子郵件通知書
年 月 日 一、通知人已與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貴行)簽訂金融商品交易總約定書或
ISDA主契約及附約,當 貴行收訖並認可通知人所發出之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指定(變更)郵寄地址/傳真號碼/電子郵件通知書(下稱「本通知書」)後,有關之交易確認書及其他書面通知,請 貴行依下列地址寄發或傳真號碼傳真或電子郵件信箱傳送:
1.
指定地址為 | 市(縣) 區 (鎮鄉市) 里(村)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 |
變更地址為 | 市(縣) 區 (鎮鄉市) 里(村) 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
2.
指定傳真號碼為 | ||
變更傳真號碼為 |
3.
指定電子郵件為 | ||
變更電子郵件為 |
二、通知人同意 貴行依上列指定(變更)地址寄發或傳真號碼傳真或電子郵件信箱傳送之書面通知,一經寄發或傳送,即視為到達。
此致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通知人:
有權簽章人: 驗印
(簽章應與通知人之登記印鑑或其簽發之授權書印鑑樣式相符)
授權扣款約定書
致: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貴行」)
就立約人與 貴行所簽訂之「金融商品交易總約定書」或ISDA所涉及之各項交易,其所產生之交割款或其他一切應付款項,立約人茲授權 貴行於各支付日,自立約人於 貴行 部/分行之新台幣或外幣存款帳戶內逕行扣除,立約人不需另開取款憑條。若涉及不同幣別轉換時,申請人同意轉換幣別匯率由 貴行依交易當時之 貴行即期買入/賣出牌告匯率 (倘無法按前揭方式取得匯率,則授權 貴行依當時市場價格自行訂之)計算,立約人並同意自行承擔前述交易(包含轉換幣別)之一切外匯匯率變動及兌換損失之風險。
本授權書於 貴行收到授權人之書面終止通知正本之前均有效。
立約人
公司名稱:
核 對
簽 章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註冊號碼:負責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請負責人簽章並加蓋公司登記印鑑)
1.帳號:
請簽蓋與存款原留印鑑相符之印鑑
驗印
2.帳號:
請簽蓋與存款原留印鑑相符之印鑑
驗印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