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大额超赔保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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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附加大额超赔条款
A – 大额超赔保单范围
本章约定了如何将大额超赔保单纳入到主保单中。
我们是大额超赔保单的保险人,向您,即被保险人,签发本大额超赔保单,以约定当被保险人的主保单项下的主限额不足以满足某一高度敏感买方的需求,且该买方符合大额超赔保单条件时,保险人提供大额超赔限额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当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大额超赔限额时,被保险人已同意本大额超赔保单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将适用于保险人可能向被保险人出具的任何大额超赔限额。
主保单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包括主限额通知书中所包含的任何特别条件)同样适用于本大额超赔保单,必要时可修改这些条款和条件以使其与本大额超赔保单的明文条款保持一致。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主限额和大额超赔限额的金额大小,根据主保单的条款和条件已不属于承保范围的,本大额超赔保单项下也不承保,尤其是当大额超赔买方处于违约状态或由于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未能收到保险应收账款的支付时。
大额超赔限额不能和超赔限额或特别超赔限额累加使用。若被保险人已有超赔限额或特别超赔限额,则需先将其取消以符合大额超赔限额的条件。
加粗的词语和短语具有特别含义,其定义将在本大额超赔保单 E 章中具体描述。 B - 大额超赔保单的管理
B.1 –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本章约定了被保险人在管理其大额超赔买方授信时需要采取的措施,以使其已投保的应收账款在本大额超赔保单下仍获得承保。
如果被保险人持有某一大额超赔买方的大额超赔限额,则对于该买方被保险人应按照主保单的条款和条件,告知所有逾期应收账款及其它增加风险的因素,申请理赔及发起追收行动,告知义务应在主保单项下履行。
B.2 –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
本章约定了保险人如何计算和收取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B.2.1 –对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大额超赔买方批复的大额超赔限额(无论是首次批复的大额超赔限额还是对已有大额超赔限额进行增加后的新大额超赔限额),保险人将在向被保险人签发该大额超赔保单当月第一日预先收取季度保险费;季度保险费根据该大额超赔限额乘以特别条款中规定的月度费率乘以 3(该季度内的三个月份)计算得出。
B.2.2 –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该大额超赔限额的首个季度内取消该大额超赔限额,保险人将仍须收取首个季度的保险费作为最低保险费。
B.2.3 –若:
-保险人降低或撤销某一大额超赔限额,无论是否在保险人签发该大额超赔限额的首个季度内;或者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该大额超赔限额的首个季度后取消该大额超赔限额,
那么,保险人将根据保险人承担风险的时间比例计算保险费,并将剩余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B.2.4 –被保险人须根据特别条款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和方式支付保险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各种税费)。
B.2.5 -本大额超赔保单项下的保险费应使用主保单项下保险费支付所采用的币种进行支付。采用非主保单币种签发的大额超赔限额所产生的保险费将使用主保单下适用的汇率折算成主保单币种。
B.3 –大额超赔限额
本章约定了被保险人如何为大额超赔买方获取大额超赔限额以及大额超赔限额如何在大额超赔保单项下获得承保。
B.3.1 – 设定大额超赔限额
如果主保单项下的主限额不足以满足某一高度敏感买方的需求,且该买方符合大额超赔保单条件时,则被保险人可为该买方申请大额超赔限额。除非保险人另行同意,仅当被保险人已经获得了该买方的主限额(不包括自定信用限额和临时限额)后,才可以再基于该买方申请大额超赔限额。
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被保险人通常的联系人申请大额超赔限额。
B.3.2 -大额超赔限额的开始和延续
B.3.2.1 收到被保险人的申请后,若该买方符合大额超赔买方的条件,保险人会尽快将该买方加入到被保险人的特别条款项下,并向被保险人签发大额超赔限额通知书,确认保险人可以提供的大额超赔限额的金额(如有)。为避免产生疑义,保险人可能拒绝被保险人申请大额超赔限额的请求。
B.3.2.2 –除非大额超赔限额通知书中另行规定,针对发送货物和/或提供服务(在主保单定义范围内),大额超赔限额将从保险人发送大额超赔限额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B.3.2.3 –在被保险人根据第 B.3.3 节规定撤销或取消前,大额超赔限额将会持续有效。
B.3.3 - 大额超赔限额的修改
B.3.3.1 -在任何时候,被保险人都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被保险人通常的联系人申请降低或取消大额超赔限额。该取消或降低大额超赔限额,将从保险人发出大额超赔限额取消或降低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发出大额超赔限额的首个季度内取消或降低大额超赔限额,则被保险人仍须支付根据第 B.2 节计算的最低保险费。
B.3.3.2 –在任何时候,保险人都可以向被保险人签发一份大额超赔限额通知书,以撤销、降低或变更现有大额超赔限额。该等撤销、降低或变更将从保险人签发撤销、降低或变更大额超赔限额通知书之日起生效,除非:
(a) 主保单中约定了主限额通知书延迟生效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该等延迟生效也适用于撤销、降低或变更大额超赔限额的大额超赔限额通知书;或者
(b) 主保单中约定了有约束力合同的承保,在这种情况下,该等有约束力合同的承保也适用于大额超赔限额。
B.3.3.3 -被保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申请增加大额超赔限额。为避免产生疑义,保险人可能拒绝被保险人申请增加大额超赔限额的请求。
除非大额超赔限额通知书中另行规定,针对发送货物和/或提供服务(在主保单定义范围内),增加的大额超赔限额将从保险人发送增加大额超赔限额通知书之日起生效。
B.3.3.4 -如果某一大额超赔买方的主限额降低,则该大额超赔买方的大额超赔限额将同时以相同比例自动降低。如果某一大额超赔买方的主限额被撤销或取消,则在主保单下的主限额撤销或取消生效之日,该大额超赔买方的大额超赔限额将同时自动撤销或取消。
C -索赔及赔偿款项
本章约定了如何提出索赔、提出索赔后如何计算赔偿款项以及被保险人需独自承担的金额,如何将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保险人以及如何分配追偿款。
C.1 – 提出大额超赔保单项下的索赔
提出大额超赔保单项下的索赔,被保险人须遵循主保单中规定的程序。
C.2 –赔偿款
C.2.1 –总承保欠款的计算
保险人将计算被保险人的总承保欠款,即按照主保单全部条款和条件的规定,针对某一大额超赔买方被保险人(可以)提出索赔的全部金额。
C.2.2 -赔偿款项的计算
若被保险人享有大额超赔限额,则总承保欠款将按比例分配到被保险人的主保单和大额超赔保单中。保险人将向被保险人支付:
(a)主保单项下的赔偿款,金额相当于主限额中在适用主保单全部条款和条件后的比例;以及
(b)大额超赔保单项下的赔偿款,金额相当于大额超赔限额中在适用主保单全部条款和条件后的比例(不包括任何主保单项下适用的免赔额)。
C.2.3 -理赔
保险人将在主保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与主保单和/或大额超赔保单相关的赔款。
被保险人已经支付所有应付保险费,并且遵守本大额超赔保单和主保单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保险人才会向被保险人支付关于本大额超赔保单下大额超赔买方的索赔。
C.3 – 大额超赔最高责任限额
当某一保险期间内,大额超赔保单项下支付的赔偿款总额首次达到特别条款中定义的大额超赔最高责任限额时,保险人无须在该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承担更多大额超赔保单项下的赔款责任。
C.4 –追偿款
C.4.1 -保险人于本大额超赔保单下享有的代位求偿权与主保单下的代位求偿权相同。
C.4.2 -无论是主保单还是大额超赔保单下的追偿款都将根据主保单条款规定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进行分配。
D -一般条件
D.1 -保单期限
D.1.1 -本大额超赔保单和保单项下签发的所有大额超赔限额(若之前未被撤销)将在主保单终止或期满之日,或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书面通知终止本大额超赔保单之日起第十四(14)日(以较早者为准),立即终止。
D.1.2 -保险人可以根据第 B.2 节规定,在风险显著增加时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书对应支付的保险费进行修改。有关被保险人已持有的所有大额超赔限额或新申请大额超赔限额的保险费率的修改将自保险人发出书面修改保险费通知书之日起三(3)个自然月后生效。
D.1.3 -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修改本大额超赔保单的其他条款和条件。经被保险人同意后这些修改将适用于被保险人所申请的所有大额超赔限额并在保险人发出书面修改通知书之日起十四(14)日后生效。
D.2 -法律和管辖
本大额超赔保单的所有方面将根据主保单内规定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管辖。
保险人希望通过友好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任何争议或分歧。如果未能通过友好方式解决争议,那么应根据主保单规定的管辖条款解决争议。
D.3 –其他条件
主保单所有关于被保险人赔付权利转让、保险人的检查权或冲销到期款项的权利、币种使用、税费运用和其他保单项下责任的条款也同样适用于本大额超赔保单。
E - 大额超赔保单下的定义
“有约束力合同的承保”是指主保单项下的对于被保险人已签订有效合同,且必须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情况,主限额降低通知延迟生效的承保约定。
“免赔额”是指主保单项下关于除主保单未承保比例外,仍须被保险人承担每次索赔项下自负部分的规定。
可以是:全年累计免赔额、起赔额、每次免赔损失、最低免赔额或每次免赔金额。
“自定信用限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主保单项下无须经保险人同意就可以授予的主限额,但前提是需要满足主保单内提到的各项条件。
“被保险人”是指特别条款中所述的获得保险的主体。
“最长延长期限”是指主保单内列明的最长期限,被保险人可以用该最长期限延长任何应收款项的付款到期日。
“大额超赔买方”是指符合大额超赔保险要求的、纳入到被保险人特别条款中的并接受被保险人向其提 供货物和/或服务并出具发票的法律实体,其对被保险人的债务在主保单下获得承保或者有资格获得承保。
“大额超赔保险人”是指特别条款中所述的本大额超赔保单的保险人。
“大额超赔限额”是指,当某一买方的主限额不足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时,被保险人可向该买方授予的并获得保险人在本大额超赔保单项下承保的最高金额(具体见大额超赔限额通知书)。
“大额超赔保单”是指本保单、特别条款、以及本大额超赔保单下签发的任何批单、大额超赔限额通知书或其他通知。
“主限额”是指主保单下被保险人向买方授予的并获得保险人承保的最高金额(详见主限额通知书)。 “主保单”是指特别条款中列明的保险保单。
“主保单未承保比例”是指在被保险人的主保单中列明的,需要从被保险人承保损失中扣除的那一部分承保欠款。
“追偿款”是指根据主保单条款规定,在主保单项下发生索赔时应于被保险人和/或主保险人之间进行分配的任何从大额超赔买方或第三方收到的款项或其他权利、担保或利益。
“特别条款”是指大额超赔保单中名为“特别条款”的部分,由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双方签字,是双方同意认可本大额超赔保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确认。
“违约状态”是指发生以下情形后大额超赔买方所处的状态:
(a)大额超赔买方无清偿能力;
(b)最长延长期限届满后应付给被保险人的应收款仍然未付;
(c)大额超赔买方的支付指令或请求被其银行拒绝;
(d)被保险人开始对大额超赔买方提起法律诉讼;或者
(e)在供货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知悉其它事件或消息表明大额超赔买方将无法支付其应收账款。
“临时限额”是指将在主限额通知书或主限额提升通知书中约定的固定期限之后过期的某种主限额或临时提升的主限额。
“保险人”是指大额超赔保险人或者主保单保险人(若不同),具体视上下文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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