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1由下列双方共同订立,并在(B)方签署2及(A)方接受后即行生效。
证券保证金交易客户协议书
本协议1由下列双方共同订立,并在(B)方签署2及(A)方接受后即行生效。
(A) 盈立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称「盈立证券」)其注册办公地址为xxxxxxxx 000 xxxxxxx00x0000-00x,与
(B) 客户(以下称 「客户」),其姓名和住址参见证券保证金交易开户申请表格。盈立证券为:-
(a)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持牌为持牌法团,中央编码为 BJA907,以进行受规管活
动 (1) 证券交易(包括为客户提供取得或持有证券的财务通融);(2)就证券提供意见及(3)提供资产管理;及
(b)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注册为交易所参与者。
鉴于
(1) 本协议书作为客户与盈立证券所订立的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书(「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书」)的补充文件,应与其一并阅读。 若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书与本协议书的条文有任何冲突,概以本协议书的条文为准。
(2) 当盈立证券就证券交易向客户提供信贷融通(「保证金融通」)时,盈立证券为客户开立的用以记录该等保证金融通或交易的账户称为保证金证券交易账户(「保证金账户」)。
(3) 客户同意并意欲在盈立证券开立一个或多个保证金账户以进行证券交易及获提供保证金融通, 以利便客户取得或持有证券。
(4) 在受本协议书条款和条件的规限下,盈立证券同意为客户开立及维持该(等)保证金账户,并在买卖证券方面以客户的代理人身份行事。
1. 定义
1.1 除非另有說明,在本协议书内所界定的词语,其涵义与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书中该等词语的涵义相同。
1.2 在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书内对「账户」的提述视作包括根据本协议书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1.3 对单数词语的提述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而对某性别的提述包括任何性别。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结算为结算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或交易的证券而运作的中央
1 本协议及其相关的开户申请表格载有重要之条款及细则,适用于客户和盈立证券之间开立的所有账户并构成该等账户之全部协议。客户应细读本协议,并保留本协议作日后参考。
2
如客户是以电子签署方式签署,客户同意电子签署与手写的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结算及交收系统。
「中央结算系统存管处」指香港结算委任以履行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存管处及托管人服务的人士。
「中央结算系统代名人」指香港结算的代名人公司或香港结算委任以履行中央结算系统代名人服务的其他人士(包括香港结算本身)。
「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指中央结算系统存管处同意透过中央结算系统代名人提供代名人服务的中央结算系统任何参与者。
「押记」指由本协议书所设定或明确指出会设定或依据本协议书所设定或明确指出会设定的所有或任何抵押。
「抵押证券」指就保证金融通及就不时履行客户对盈立证券的所有责任,客户向盈立证券所抵押作为持续性抵押的证券。
「客户证券」指由或代表盈立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或代名人收取或持有的任何证券(证券抵押品除外),而该等证券是代客户如此收取或持有的,或客户对该等证券是拥有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权益的。
「抵押品」指抵押证券、客户证券、证券抵押品,以及现时或此后任何时间存放于、转调或促致转调予盈立证券或盈立集团其他成员或代名人的或者由盈立证券或盈立集团其他成员或代名人持有的,或者转调予任何其他人士或由任何其他人士持有的客户之一切款项,而在该等情况下,盈立证券接纳以此作为客户在本协议书下责任的抵押。抵押品应包括不时为任何目的而成为由盈立证券管有、托管或控制的该等款项及证券(应包括任何额外或取代证券以及任何时候通过对或就任何该等证券或额外证券或取代证券的赎回、分红、优先权、期权或其他方式累计的一切已支付或应支付的股息、利息、权利、权益、款项或财产)。
「违约事件」具有在第 10.5 条内列出的涵义。
「财务通融」指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内所界定的财务通融。
「盈立集团」指盈立证券及其关联方。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指示」指以盈立证券指明或接受的形式及方式,包括电邮或其他电子通讯途径(受限于有关交付及接收时间的规则及条件),向盈立证券发出,有关保证金账户服务的指示。
「发行人」指发行任何抵押证券的每一公司或实体。
「贷款」指根据保证金融通而于任何有关时间欠负盈立证券的合计本金金额及利息。
「贷款与价值比率」指以百分率表示的贷款与估值比率,并按下列公式计算:贷款/证券市值
x 100%。
「保证金限额」是盈立证券就客户的抵押品和保证金比率的數额而将授予客户的保证金融通的最
高款额。
「保证金比率」是抵押品价值的某个百分率,而该百分率是客户被容许以抵押品向盈立证券借款
(或以其他方式自盈立证券取得其他方式的财务通融)的上限。
「证券」以盈立证券可不时依据本保证金融通条款接受或处理的任何股票、股份、权证、债券 (为免产生疑问,包括但不限于可换股债券)、票据、衍生工具、存款证、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他集体投资计划,以及通常被称为证券的其他权益,包括:
(a) 任何人士、政府或政府当局的或由任何人士、政府或政府当局发行的股份及部份已缴股款股份、股票、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
(b) 在上文 (a) 内任何证券内的或有关该等证券的权利、期权或权益(不论是否以单位方式描述);
(c) 在上文 (a) 内任何证券的证明书或收据,或者认购或购买该等证券的权证;及
(d) 在任何集体投资计划内的权益。
「证券抵押品」指在进行盈立证券按《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或须获发牌进行的任何受规管活 动的过程中存放xxx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或代名人;或任何其他人士的任何证券,或者由客户或代客户以其他方式向盈立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或代名人;或任何其他 人士提供的任何证券,以保证或利便由盈立证券提供的财务通融。
「证券市值」指就于任何特定时间的任何抵押证券而言,由盈立证券按其绝对酌情决定权厘定于有关时间以及在同类证券一般买卖或报价的有关市场或相关交易所,该项抵押证券的市值(为免产生疑问,盈立证券可将若干抵押证券的价值评估为零或无价值)。
「证监会」指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其继任人。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
2. 保证金融通
2.1 盈立证券根据在本协议书、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书及盈立证券向客户发出的任何保证金要约信内列明的条文(以下统称为「保证金融通条款」)向客户授予保证金融通。客户同意只就购取或持有证券使用保证金融通。
2.2 在受下文第2.4条的规限下,盈立证券可批予客户的保证金融通,其款额不超过盈立证券可能不时通知客户的保证金限额。盈立证券可酌情决定更改向客户提供的保证金限额和保证金比率而无需事先通知客户。尽管已通知客户有关保证金限额,盈立证券仍可酌情决定,(1) 向客户提供超出保证金限额的保证金融通,而客户同意,客户负有法律责任按要求偿还盈立证券所发给的任何保证金融通之全数款额,或 (2) 随时拒绝根据保证金融通向客户提供任何放款,即使当时适用的保证金限额并未被超过。
2.3 盈立证券获客户授权提取保证金融通,以清偿就客户购买证券而到期须付予盈立证券的任何款项,履行盈立证券所规定有关于任何持仓的保证金维持责任,或支付欠下盈立证券的任何佣金或其他
费用和开支,包括为变现任何抵押品而可能引致的费用和任何开支。
2.4 盈立证券在任何时候均将没有责任向客户提供任何保证金融通。特别是,客户明白在下述任何情况发生时,盈立证券将没有任何责任提供或继续提供任何保证金融通:-
(a) 客户违反保证金融通条款的任何条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违约事件已经发生并持续存在;或
(b) 盈立证券认为客户的财务狀况或任何人士的财务状况有或已经有重大的不利改变,而这对客户根据保证金融通条款清偿其债务或履行其责任的能力可能有不利影响;或
(c) 作出放款会导致超出适用的保证金限额;或
(d) 盈立证券以其绝对酌情权认为,为保障其利益而不提供或持续提供有关保证金融通是审慎和合宜的。
2.5 在客户欠盈立证券任何债务期间,盈立证券应有权随时及不时拒绝提取任何或所有抵押品, 以及在未经盈立证券事先书面同意下,客户无权从客户的账户中提取任何抵押品的部份或全部。盈立证券为客户或因客户而收到来自出售证券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费和其他恰当收费)应首先记入保证金账户贷项,用以偿还在保证金融通下尚未清偿的任何款额。
2.6 客户同意就提供给客户的保证金融通款额支付按日计算的利息。息率应按盈立证券取得资金的成本另加某个百分率计算,并将根据当时的货币市场情况而更改,且由盈立证券不时通知客户。该等利息收费可由盈立证券从保证金账户或客户设xxx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的任何其他账户中扣除。
3. 押记
3.1 固定押记
客户以实益拥有人身份以第一固定押记的形式,向盈立证券抵押客户在所有抵押品中的及对所有抵押品的所有有关权利、所有权、利益和权益,作为支付及清偿现时或今后任何时间根据保证金融通条款可能到期须付或欠下盈立证券的一切款项和债务连同利息的持续性抵押。
3.2 浮动押记
(a) 客户以第一浮动押记的形式,抵押所有未在任何时间另行有效地根据第 3.1 条(固定押记)以第一固定押记的形式被押记或按揭的抵押品,作为支付及清偿现时或今后任何时间根据保 证金融通条款可能到期须付或欠下盈立证券的一切款项和负债连同利息的持续性抵押。
(b) 倘发生下述情况(以较早者为准),客户根据本 3.2 条(浮动押记)设定的第一浮动押记应立即及自动具体化为第一固定押记:(i) 相关抵押品的设立以及向客户发行或由客户收到相关抵押品, (ii) 任何有关客户清盘、解散或重组的企业行动、法律程序或其他正式程序或正式行动, (iii) 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 (iv) 任何人采取任何行动对任何抵押品进行任何没收、查封、暂押、扣押或执行,或 (v) 如盈立证券认为,为保障或保留在抵押品上设定的抵押及/或押记的优先权,转换任何根据本 3.2 条设定的浮动押记是可取的,而
盈立证券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
3.3 押记应为持续性,即使有任何中期支付或账目结算或清偿全部或部份客户欠负盈立证券的任何款项,即使客户设xxx证券的任何账户被结束并在其后被重新开立,或客户其后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开立任何账户,此押记应延伸至涵盖当时构成客户在任何账户或以其他方式到期须付予盈立证券余额的所有或任何款项。
3.4 客户声明及保证:
(a) 抵押品是由客户合法及实益拥有;
(b) 客户有权将抵押品存放xxx证券;及
(c) 抵押品是及将会维持不带有任何類别的留置权、押记或产权负担,以及抵押品所包含的任何股额、股份及其他证券均已缴足股款。
3.5 在不可撤回地全数支付根据本协议书可能或成为应支付的一切款项,以及全面履行客户在保证金融通条款项下的责任后,盈立证券将会按客户的要求及在由客户支付开支的情况下,向客户解除盈立证券在抵押品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及权益,并将应客户的要求发出完善上述解除所需的指示和指令。
3.6 客户同意下列各项:
(a) 在向客户发出通知后,盈立证券将有权行使有关抵押品的权利,以保障抵押品的价值; 及
(b) 在押记成为可强制执行之前,除本协议书另有规定,客户可发出指示行使抵押品的其他附加或关连的权利,但行使的方式不得与客户在保证金融通条款下的责任相抵触,也不得在任何方面影响盈立证券对抵押品所享有的权利。
4. 确认及同意
4.1 客户向盈立证券确认:
(a) 客户已阅读、完全明白及接受载于第 15 条的风险披露声明;
(b) 客户为在保证金账户内的所有证券及资金的唯一实益拥有人(或如在保证金融通条款下的服务是向两位或多于两位人士提供,则该等人士为仅有的实益拥有人),并拥有对存xxx证券或客户指示盈立证券代客户处理的所有证券的妥善所有权,不附有产权负担或任何第三者权益;
(c) 客户拥有及将保持抵押证券的实益拥有权,不附有产权负担或任何第三者权益(以盈立证券为受益人者则除外);及
(d) 第 3 条所设定的押记构成及将继续构成对客户有效及具法律约束力的责任,可按照其条款强制执行。
4.2 客户承诺及同意下列各项:
(a) 客户不会(且不会试图)就在保证金账户内的任何资产或资金设定或容许产生任何产权负担或第三者权益,以盈立证券为受益人者则除外;
(b) 客户会取得及保持就第 3 条所设定的抵押所需的十足效力及作用的所有政府及其他批准、授权、许可证及同意,并将作出或促致作出所需或有用的所有其他行为及事宜,以履行其在保证金融通条款下的所有责任,或者以追认或确认盈立证券就履行其在保证金融通条款下的责任或行使其在保证金融通条款下的权利或权力而作出的任何事宜;
(c) 在本协议书持续的整段期间内及/或在根据本协议书欠下任何款项的期间内,除非在盈立证券事先书面同意下,否则客户不会允许、批准或允许批准由任何发行人向任何人士发行任何股份或其他证券(但在本协议书日期已发行的股份则除外),以及将会在任何该等发行人的任何大会上投票表决,目的在于保障盈立证券在本协议书中的抵押权益,并应授权盈立证券代表客户为该目的而投票表决;及
(d) 客户应xxx证券提出合理要求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并在客户完全支付其本身的费用和开支的情况下,作出、签立、进行、履行及提供盈立证券合理地要求的所有该等进一步行为及文件,以完善、保障、维持或改善本协议书所提供或设定的抵押及/或以贯彻施行本协议书的任何条文。
4.3 就因或有关根据保证金融通条款拟进行的任何投资或交易而可能在任何适用规例下影响客户的任 何税项事宜,客户会寻求独立专业意见,并将负责处理该等税项事宜。此等事宜可能包括为任何 投资或交易的利息、股息或任何其他分派或所得款项申请税务抵免或减低须预扣或已预扣的税率。除非盈立证券以书面同意,否则其并无责任就该等税项事宜提供意见或处理该等税项事宜。
4.4 藉本常设授权书授权盈立证券不需事先通知或取得的确认及/或指示可酌情动用款项的全部或部份作买卖海外证券之用、符合交收或按金要求及或其他用途:
i. 将任何数额之款项支付/转往客户xxx证券的账户及/或任何海外经纪人及/或结算公司的期货账户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以作客户买卖海外证券之用或符合交收或按金的要求(如适用);及/或
ii. 从盈立证券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设立之一或多个独立账户及在任何海外经纪人及/或结算公司独立账户或于该等账户之间来回调动;及/或
iii. 订立外币兑换合约,适用于当日或之前为了购买海外期货合约之用或符合交收或按金的要求
(如适用)而需要将资金转换为其他货币,此等兑换合约按盈立证券惯例并以市场汇率订立。订约时间由盈立证券酌情决定。
4.5 客户谨此同意如盈立证券及海外经纪人及/或结算公司,因执行本常设授权书而可能蒙受任何损失,客户会就有关损失作出弥偿。
4.6 当客户在盈立证券的个人及/或联名户口没有现金结余时,若透过客户的个人及/或联名户口进行股票融资贷款,提取资金以满足其他户口的按金或交收要求,客户将面对额外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保证金交易风险等和需要承担额外的利息成本。
5. 授权书
客户以抵押方式不可撤回地委任盈立证券为客户的获授权人,代表客户并以客户的名义作出所有行为及事宜,并且签署、盖印、签立、交付、完善及作出所有契据、文据、文件、行为及事宜,而该等行为、事宜、契据、文据、文件是为履行由或依据保证金融通条款对客户所施加的任何责任以及一般而言为使盈立证券能够行使由或依据保证金融通条款或由法律所赋予其的有关权利和权力而可能需要的,包括(但不限于):
(a) 签立有关任何抵押品的任何转让书或保证书;
(b) 应盈立证券可能不时合理提出的要求签立及交付该等额外的押记、授权书及其他文件,就第3条所设定的抵押完善其对该抵押的所有权或将该抵押转归予其或使其能够享有该抵押的全面利益;
(c) 追认及确认盈立证券在行使其在保证金融通条款下的权利或权力时代表客户作出的所有文件、行为及事宜以及所有证券交易;
(d) 完善其对任何抵押品的所有权;
(e) 就任何抵押品项下或所产生的到期须付或将成为到期须付的任何及所有款项及款项申索作出请求、要求、索取、收取、解决以及妥为清偿;
(f) 就任何抵押品发出有效的收据及提供有效的解除文据,以及加签任何支票或其他票据或汇票;
及
(g) 一般而言提交或采取或提出任何其认为必要或适宜的申索、合法行动或法律程序,以保障根据保证金融通条款所设定的抵押。
6. 存xxx证券或由盈立证券持有的证券
6.1 在受第3条的规限下,盈立证券为客户或代客户购得的所有证券及客户已存xxx证券的证券将受下列条文规管:
(a) 盈立证券将以托管人身份持有及保管该等证券,并将有权将该等证券按盈立证券认为适合的条款存于任何经纪、存管处或该等其他机构;
(b) 该等证券将由盈立证券以盈立证券的代名人名义登记或以中央结算系统代名人名义为盈立 证券可能不时认为适当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登记,并由盈立证券代客户持有。客户同意签 署就上述目的而言属有需要或有用的所有转让文书及文件。盈立证券获授权与任何中央结算 系统参与者就托管以或拟以中央结算系统代名人的名义登记的此等证券而订立协议或安排。该等协议或安排可载有盈立证券酌情认为适当的条款及条件, 而客户将同意受该等协议及 安排约束。客户将负责盈立证券的代名人或中央结算系统代名人的收费,该等收费会不时从 保证金账户中扣除,而无须给予事先通知;
(c) 盈立证券可将该等证券互相替换,并与盈立证券其他客户的证券汇集处理。盈立证券可在任何时间酌情分配特定证券予客户,而该项分配为最终并对客户具约束力。如因任何原因而遗失或未能交付客户存xxx证券并由盈立证券与盈立证券其他客户的证券汇集处理的任何特定类别、公司、面值的全部或任何部份证券,所减少的证券数量或金额将由客户与盈立证券所有其他有关客户按比例分担;
(d) 该等证券是在由客户自行承担风险下被存放,在受第13.1(h) 条的规限下,盈立证券不会
就任何损失及损害负上法律责任;及
(e) 在客户与盈立证券之间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客户可发出指示将有关证券转移至客户指定的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账户,以提取盈立证券以中央结算系统代名人名义登记的证券。当盈立证券将该转移指示转达至由中央结算纟统代名人代为持有有关证券的有关经纪或中央结算系统存管处后,客户即被视为已提取有关证券。盈立证券不负有责任确保有关经纪或中央结算系统存管处已妥为执行该项指示或客户的指示中指定的中央结算系统结算参与者已妥为收到有关证券。
6.2 盈立证券无责任执行透过认购所需股份而接纳供股的客户指示,除非盈立证券 (1) xxx证券设 定的时限内收到充足款额的实时可用已结算资金,或 (2) 同意根据保证金融通而向客户提供垫支。
6.3 依据由客户或代客户接纳的供股所配发的所有股份(但不包括客户已放弃并以盈立证券为受益人的该等股份)将构成客户存xxx证券的证券的一部份。
7. 保证金涵盖范围
7.1 客户监察及维持贷款金额及保证金比率的责任将受下列条文规限:
(a) 客户须 (i) 在任何时间监察及维持贷款不超过保证金限额及保证金比率xxx证券厘定为满意的水平及 (ii) 履行盈立证券不时发出的补仓通知;
(b) 客户须自行负责不时与盈立证券保持联络,以确保客户知悉保证金限额、关乎抵押证券的
保证金比率,以及补仓通知的状态和是否已被履行达致令盈立证券满意的程度;及
(c) 盈立证券有权行使其在第7.3条下的权利,以出售或处置抵押证券,即使 (i) 盈立证券并未向客户发出补仓通知,或 (ii) 盈立证券并未及时知悉客户已履行补仓通知。在受第13.1(h)条的规限下,盈立证券无须就该项出售或处置向客户负上法律责任。
7.2 补仓通知
(a) 盈立证券将按有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及有关货币当时适用的汇率以实时基准监察及厘定证券市值。盈立证券会于日内在盈立证券认为适当的时间,更新客户有关保证金账户服务的持仓。如盈立证券于任何时间确定贷款超出保证金限额或贷款与价值比率到达或超出保证金比率(或两者),盈立证券可以(但无责任)拒绝按客户或代客户所发出的任何指示行事。盈立证券亦有权向客户发出补仓通知,要求客户按盈立证券所指明的数额和形式并在盈立证券所指明时间内,向指定账户支付或存
入款项、证券及/或其他资产的保证金,以减低贷款或增加抵押品(或两者)(「补仓通知」)。除非补仓通知在所指明时间内获完全履行,否则盈立证券应无责任执行或响应客户的指示以保证金买入或出售证券。
(b) 客户须采取下列步骤(或其中任何一项)以履行补仓通知:
(i) 将盈立证券接纳的金额的额外款项或实时可用已结算资金存入保证金账户;
(ii) 将盈立证券接纳的种类及价值的额外证券存入保证金账户并抵押予盈立证券;及
(iii) 减低贷款,致使贷款不超出保证金限额。
(c) 为免产生疑问:
(i) 盈立证券可于一日内作出超过一次的补仓通知;及
(ii) 盈立证券有权根据其纪录厘定及计算有关价值及金额以决定是否发出补仓通知, 即使由于更新纪录或结算存xxx证券的资金、支票或证券需时,该等纪录并不反映保证金账户中由盈立证券代表客户进行的最新证券交易。
7.3 关于保证金要求的权利
(a) 在盈立证券发出补仓通知之后至补仓通知以令盈立证券满意的方式被履行之前的期间,盈立证券有权 (i) 行使其在第12条(抵销及留置权)及本第7.3条下的任何权利, 而无须通知客户,及 (ii) 拒绝执行客户有关保证金账户或任何证券买卖的任何指示。
(b) 如在任何时间发生下列事项(或其中任何一项),盈立证券有权行使其在第7.3(c) 条内所载的权利,不论有否发出任何补仓通知;
(i) 盈立证券决定贷款与价值比率到达或超出保证金比率,即使 (1) 该决定是基于盈立证券的纪录,而由于更新纪录或结算存xxx证券的资金、支票或证券需时,该等纪录并不反映保证金账户的最新交易;或 (2) 盈立证券不知道补仓通知已被履行;及
(ii) 盈立证券本着真诚认为市场情况可能导致投资者承担不能接受的风险或重大亏损,包括不稳定、不利及不正常市场情况。
(c) 在发生第7.3(b) 条所指明的任何事件随后任何时间,盈立证券可以(但并无责任)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采取下列行动(或其中任何一项),而无须作出要求、通知、法律程序文件或其他行动;
(i) 终止保证金融通;
(ii) 取消或修订尚未履行的指示;及
(iii) 于有关市场或以私人合约方式,按盈立证券绝对酌情认为适当的条款出售、变现、赎回、结清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所有或任何抵押证券,而不附带客户可能拥有的任何索 偿、赎回权利、衡平法上或其他权利或权益。
(d) 盈立证券有权选择出售或处置全部、任何或某部份抵押证券,包括有权出售或处置较所需数量为多的抵押证券以减少贷款至不超出保证金限额。盈立证券亦有权随时及按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条款出售或处置抵押证券。对于因为或有关任何该等出售或处置而引致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开支,盈立证券无须对客户负上法律责任。客户无权就未有以较佳的价格或时间出售或处置抵押证券而对盈立证券行使任何权利或作出申索。
(e) 盈立证券会酌情将出售、变现、赎回、结清或处置抵押证券产生的任何所得款项存入保证金账户,以扣减贷款,直至贷款已获全数偿还或降至不超出保证金限额为止。
8. 反摊薄
在不影响盈立证券在本协议书项下权利及权益的前提下,抵押品或在本协议书中所提供的抵押权益之经济或财务效力不得因以下各项而受到影响,即抵押品分类的任何分拆、合并或更改或者当中任何一项,或者其股份构成抵押品全部或部份的任何公司或实体改组或与任何公司或实体合并, 或
者客户或发行人进一步发行股本或股本衍生工具或授予期权,或者客户或发行人筹集进一步债务。如果在客户没有经盈立证券事先书面同意下,抵押品或抵押权益的经济或财务效力因任何上述事件受到如此影响,盈立证券可酌情决定要求立即偿还贷款。
9. 转委
9.1 盈立证券可委任任何其他人士作其代理人或代名人为盈立证券履行保证金账户的任何服务。该人士包括以盈立证券的代理人或代名人身份行事的任何服务提供商或分包商,而不包括任何独立服务提供商或分包商。为该目的 (i) 盈立证券可向该人士转授盈立证券的任何权力, 以及 (ii) 客户授权盈立证券向该人士披露或转移有关客户、保证金账户服务及保证金账户的任何数据。
9.2 盈立证券有权聘用任何人士协助其追讨及收回客户欠下盈立证券的任何尚未清还或逾期的金额。该等人士包括任何收数代理或任何其他服务提供商。客户须缴xxx证券为保留或强制执行其有关保证金账户服务或保证金账户的权利而合理地招致的所有成本及开支(包括盈立证券聘用的任何收数代理的费用及就索求、收回、起诉或追讨任何尚未清还或逾期金额的法律费用)。
10. 违约
10.1 客户同意盈立证券可在下列情况下处置全部或部份任何抵押品,而无需通知客户:
(a) 如果客户未能在收到补仓通知后维持保证金比率;或
(b) 如果客户未能应要求付还或清偿保证金融通;或
(c) 如果客户未能结清已提供保证金融通的证券交易;或
(d) 如果客户有就买卖证券而欠下盈立证券的债项,而该债项在盈立证券处置了在保证金融通下所购买的所有证券后仍然尚未清偿。
10.2 客户同意,若根据保证金融通条款作出任何出售,盈立证券将有绝对酌情权出售或处置任何抵押品。当盈立证券作出任何出售时,由盈立证券的一名高级人员所作出表示出售权力已成为可行使的声明,对所出售的抵押品的任何买方或得到其所有权的其他人士而言应属有关事实的不可推翻的证据,任何与盈立证券进行交易的人士应无须查询该宗出售的情况。
10.3 若出售所得净收益不足以偿付客户在保证金融通条款项下全部负债,客户承诺按要求向盈立证券支付当时可能到期须付的任何差额。
10.4 客户应不时按盈立证券的要求,及时并妥善地签立及交付任何及所有盈立证券为了获得保证金融通条款的及据此获授予权利和权力的全面利益而可能认为属必要或可取的进一步指示和文件。
10.5 违约事件
在不限制或削弱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书第13.10 条效力的前提下,下列每项事件均属违约事件:
(a) 未能以指定的货币及方式向盈立证券支付贷款或在保证金融通条款下到期须付及应支付的
任何其他金额;
(b) 未能履行或遵守在保证金融通条款下的任何其他责任,而盈立证券认为此构成客户本身的重大违约;
(c) 未能以令盈立证券满意的方式履行补仓通知;
(d) 客户逝世或客户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
(e) 客户成为破产或者客户提出或任何人士对客户提出破产、清盘或类似济助的呈请;
(f) 就客户全部资产或资产的重要部份申请委任或委任清盘人、接管人、受托人或其他类似人员;
(g) 产权负担人接管保证金账户、盈立证券欠下客户的任何款项、盈立证券代客户持有的任何资产或客户的任何资产,或针对前述各项实施或强制执行扣押、执行令状、扣押令或其他法律程序;
(h) 于债务到期须付时,客户无能力或承认无能力清还债务;及
(i) 法律的任何更改禁止提供、维持或操作保证金账户服务或保证金账户,或使该等提供、维持或操作变成不合法。
在保证金融通条款项下的违约事件将构成在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书第13.10 条项下的「违约事件」。
11. 终止保证金融通
11.1 保证金融通应按要求予以偿还,并可由盈立证券绝对酌情予以更改或终止。特别是,在发生下列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事件时,保证金融通将予以终止:
(a) 客户撤销或不再延续《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571H章)第7(2) 条所规定对盈立证券的授权;或
(b) 根据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书第13.11 条作出任何终止,而为此目的所发出的任何终止通知将被视为保证金融通的终止通知。
11.2 在保证金融通终止时,客户须随即向盈立证券偿还任何尚未清偿的债务。
11.3 偿还欠下盈立证券的所有或任何贷款款额本身不会构成保证金融通条款的取消或终止。
11.4 暂停或终止保证金账户服务
(a) 盈立证券有权在给予或不给予客户通知或理由下暂停或终止全部或任何保证金账户服务。
(b) 在不限制或削弱在第11.1 条或第11.4(a) 条下的效力的情况下,如任何违约事件发生,盈立证券有权实时终止保证金账户服务,并结束保证金账户,而无须通知客户。
11.5 客户作出终止
客户可事先向盈立证券发出不少于十五 (15) 天的书面通知,以终止保证金账户。
11.6 终止的后果
(a) 保证金账户服务终止后,贷款及客户在保证金融通条款下所有到期须付或欠下盈立证券的金额将成为实时到期须付及应予支付。盈立证券将不再负有任何责任授予或继续授予保证金融通,或按保证金融通条款代客户买卖或继续买卖证券,即使客户已发出相反的指示。
(b) 盈立证券有权按盈立证券酌情认为适当的方式及条款出售、变现、赎回、结清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所有或任何抵押证券,以清还贷款及客户在保证金融通条款下欠下盈立证券的任何其他金额,风险及开支由客户承担。就因或有关任何该等出售或处置而引致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盈立证券无须向客户负上法律责任。
(c) 盈立证券在扣除其就出售或处置盈立证券合理招致的成本、收费、费用及开支(包 括法律开支)后,会将其所收到的该项出售现金所得款项存入保证金账户或其可绝对酌情选 择的其他账户。在全数支付贷款及客户在保证金融通条款下欠下盈立证券的任何其他金 额后,保证金账户的贷项结余(如有)将会交还予客户。盈立证券亦会将未被出售或处 置的任何抵押证券,以及盈立证券管有的或其代名人管有的任何所有权文件交付予客户, 风险及开支由客户承担。
11.7 如在运用现金所得款项后,保证金账户存在借项结余,客户须向盈立证券支付相等于该借项结余加上盈立证券就借项结余金额提供资金的成本,该等成本计算至(任何判决之前及之后)收到全数付款当日。
11.8 即使已暂停或已终止所有或任何保证金账户服务或已结束保证金账户,就仍然须由客户履行或清偿的任何责任或债务而言,客户继续受保证金融通条款约束。
12. 抵销及留置权
12.1 在不限制或削弱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书第14.10 条及第14.11 条效力的情况下,盈立证券有权作出下列各项而无须事先通知客户:
(a) 就盈立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不时为任何目的而管有或控制的所有客户财产(包括 保证金账户及客户设xxx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之其他账户内的所有证券)行使 留置权。盈立证券有权运用该等财产或出售该等财产,并将所得款项用作清还客户对盈立证 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负有的任何负债(该等负债包括由客户以主事人或担保人身份 所招致而欠下盈立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的债项,不论该等债项是实际或是或然的、以主事人或附属公司身份、单独或共同欠下的);
(b) 就客户应向盈立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缴付的任何金额(包括任何费用、开支或利息),从保证金账户及客户设xxx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之其他账户支账,不论有关账户是否有充足可用资金、透支或其他融通,即使客户已就运用任何账户的资金发出指示。如任何支账导致有关账户被透支,客户有法律责任应要求向盈立证券偿还尚未清偿金额连同就尚未清偿金额累算的费用、开支及利息,以盈立证券所设定的利率计算;
(c) 扣起、组合或合并保证金账户及客户设xxx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之其他账户的结余,并将记入任何账户贷项的任何款项进行抵销或转账,用作或用以结清客户欠下盈立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的任何金额。客户欠下的款项 (1) 可能为实际或是或有的、现有、将有或递延的、基本性或担保性的欠款,(2) 可由客户独自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欠下,(3) 可包括为履行补仓通知客户应支付的任何金额,及 (4) 可包括费用、开支或利
息;
(d) 如记入保证金账户及客户设xxx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之其他账户贷项的任何不 论以任何货币为单位的款项等于或少于客户欠下盈立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的金额,当该等款项到期须付或被客户要求清还时拒绝向客户清还。如盈立证券就任何款项行使此权 利,该等款项将大致上按紧接盈立证券行使此权利前有效的条款及条件或盈立证券认为适当 的其他条款而列为仍未获盈立证券或有关的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清偿的款项;及
(e) 如任何该等的支账、扣起、组合或合并须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该兑换将按在盈立证券所决定的相关时间适用于相关外汇市场的汇率计算,而由盈立证券所决定的汇率将具决定性并对客户具约束力。
13. 法律责任的限制及弥偿保证
13.1 盈立证券法律责任的限制
(a) 向客户提供保证金账户服务并不会令盈立证券就任何证券成为客户的受托人,除非该等证券以盈立证券代名人的名义登记,而在此情况下盈立证券亦仅为被动受托人。除在保证金融通条款中明确指定外,就客户的款项或资产而言,盈立证券并无其他责任。
(b) 盈立证券无责任审查或核实任何证券的拥有权或所有权的有效性。盈立证券无须负责盈立证券代客户购买或持有或将会购买或持有的任何证券之拥有权或所有权的任何欠妥之处。
(c) 盈立证券并不就收益或盈利能力作出保证,盈立证券无须负责盈立证券代客户购买或持有的任何证券之管理或其价值的任何损失或减少。对于就或有关保证金账户或任何证券而应缴付的任何税项或关税,盈立证券概不负上法律责任。
(d) 盈立证券无责任确定客户的国籍或任何限制是否适用于任何证券。这可包括就拥有权、拥有人的国籍或外汇管制或要求而设的限制。
(e) 有关保证金账户服务的评论、财务数据及数据,可能由其他人士向盈立证券提供或盈立证券根据由其他人士所提供的材料编制而成。就任何该等评论、财务数据或数据的准确度、可靠度、充足程度、及时程度、次序或完整性,或其是否适合任何用途,盈立证券不作出xx或保证。客户不应依赖该等数据作为投资建议或用作进行买卖。客户在使用该等数据作任何目的之前须自行负责核实该等数据。就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该等评论、财务数据及数据作任何目的,盈立证券无须负上法律责任(不论就侵权法、合约法或任何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
(f) 阁下须单独负责为自身作出独立投资决定或向持牌独立财务顾问取得意见。盈立证券不会代客户作出投资决定。即使客户可能已通知盈立证券客户的投资目标,盈立证券无职责就任何交易的可取之处或合适性为客户作出判断(除非证监会要求)。盈立证券或其代理人会本着真诚提供任何数据或观点,但盈立证券或提供该等数据或观点的任何人士均不会就该等数据或观点负责。客户应根据由其或由其持牌独立财务顾问或向其持牌独立财务顾问独立取得的资料评估证券的可取之处、风险及合适性。客户应基于其本身的判断
(而并非纯粹依赖由盈立证券所提供的解释或数据)决定是否进行出售或购买。
(g) 就因或有关下列(或其中任何一项)情况而引致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种类的损失、损害或开支,盈立证券无须负上法律责任(第13.1(h) 条所载则属例外):
(i) 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使用保证金账户服务(不论授权或未经授权);
(ii) 传送指示或其他数据过程中因任何原因出现任何干扰、暂停、延迟、损失、毁损或
其他故障;
(iii) 由于当时市场情况或波动及执行指示的方式及时间导致盈立证券未能执行指示; 及
(iv) 有关保证金账户服务的设备或安装出现的任何机械故障、电力故障、失灵、故障、中断或不足之情况。
(h) 就第13.1(g) 条所载的情况而言,如证实 (i) 盈立证券、(ii) 其代理人或代名人或 (iii)其高级人员或雇员或其代理人或代名人的高级人员或雇员有欺诈行为、严重疏忽或故意失责,盈立证券会就客户直接及纯粹因该等欺诈行为、严重疏忽或故意失责而引致的直接及合 理可 预见的损失及损害负上法律责任。
(i) 盈立证券向客户提供保证金账户服务或就其履行在保证金融通条款下的职责及责任,出现任何干扰、延误或失误(不论属全面或局部),如属盈立证券或其代理人或代名人的合理控制以外的原因或情况造成,则盈立证券无须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因而招致或xx的任何种类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开支负上法律责任。此等原因或情况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或其中任何一项):
(i) 任何适用法规或任何政府、交易所、结算所、市场、监管机构或自律监管机构施行的任何买卖程序、限制或暂停的订定或更改;及
(ii) 任何政府、交易所、结算所、金融机构或须就根据保证金融通条款所拟定进行的任何交易履行其责任的任何其他人士破产、清盘、无力偿债或未能履行责任。
13.2 客户的弥偿保证
(a) 就因或有关下列(或其中任何一种)情况而引致 (i) 盈立证券、(ii) 其代理人及代名人及 (iii) 其高级人员及雇员及其代理人或代名人的高级人员及雇员可能招致或蒙受的所有行动、法律程序及索偿(不论由盈立证券或彼等提出,或对盈立证券或彼等提出),以及所有损失、损害及合理的成本及开支,客户均须对盈立证券及彼等作出弥偿及付还, 但第 13.2(b) 条所载则除外:
(i) 客户使用保证金账户服务,或盈立证券向客户提供保证金账户服务;
(ii) 盈立证券决定不处理任何指示,或其因任何原因延迟处理或未能执行部份或全部指示;
(iii) 盈立证券在收到指示时及执行指示时之间出现有关证券的任何价格波动;
(iv) 客户未有履行其在保证金融通条款或适用法规下的责任;及
(v) 保留或强制执行盈立证券在保证金融通条款下盈立证券的权利或行使其在保证金融通条款下的权力(包括按全面弥偿基准计算的法律费用),以及就客户应占的任何利润或收益的税项,香港税务局对盈立证券的任何索偿。
在保证金账户服务、保证金账户或保证金融通条款被终止后,本弥偿保证应继续有效。
(b) 如第13.2(a) 条所载的任何行动、法律程序、索偿、损失、损害或款项,证实是因 (i)盈立证券、(ii) 其代理人或代名人或 (iii) 其高级人员或雇员或其代理人或代名人的高级人员或雇员的欺诈行为、严重疏忽或故意失责所引致,则客户无须在第13.2(a) 条下就任何损失及损害负上法律责任,但只限于直接及纯粹因该等欺诈行为、严重疏忽或故意失责而引致的直接及合理可预见的该等损失、损害及合理成本和开支。
(c) 盈立证券有权从客户设xxx证券的任何账户预扣、保留或扣减盈立证券决定为足以涵盖
客户在本第13.2 条下欠下盈立证券的任何金额的有关部份的证券或金额。
14. 抵押不受影响
在不影响上述各项概括性的原则下,押记及其保证的數额在任何方面将不受下列事项影响:
(a) 盈立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现时或此后根据或基于保证金融通条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责任而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担保或弥偿保证;
(b) 对任何抵押、担保或弥偿保证或其他文件进行任何其他更改、修改、豁免或解除(包括押记,但有关更改、修改、豁免或解除的范围除外);
(c) 盈立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强制执行或没有强制执行或解除任何抵押、担保或弥偿保证或其他文件(包括押记);
(d) 不論是盈立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对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给予任何时间宽限、宽免、
放弃权利或同意;
(e) 不論是盈立证券或任何其他人士对客户所作出或没有作出的根据保证金融通条款须支付的任何款项的任何付款要求;
(f) 客户无力偿债、破产、死亡或精神失常;
(g) 盈立证券与任何其他人士可能进行的任何合并、兼并或重组或向任何其他人士出售或转让盈立证券全部或任何部份业务、财产或资产;
(h) 存在客户可于任何时候对盈立证券或任何其他人士提出的任何申索,抵销或其他权利;
(i) 盈立证券与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订立的任何安排和妥协;
(j) 有关保证金融通的任何文件的条文或任何抵押、担保或弥偿保证(包括押记)或在任何该等 文件或任何抵押、担保或弥偿保证(包括押记)之下及有关人士的权利或义务的不合法性、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或存在任何缺陷,不论原因是基于越权、不符合有关人士的利益或未经 任何人士妥为授权、签立或交付或因为任何其他原因;
(k) 任何根据有关破产、无力偿债或清盘的任何法例可以避免或受其影响的协议、抵押、担保、弥偿保证、付款或其他交易,或盈立证券根据任何此等协议、抵押、担保、弥偿保证、付 款或其他交易给予或作出的任何免除、和解或解除,而任何该等免除、和解或解除据此须被 视作受到限制;或盈立证券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或遗漏作出或忽略作出的任何其他事宜, 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实、事项或事物,若在没有本条规定的情况下,可能在运作上损害或影 响客户在保证金融通条款项下的法律责任。
15. 风险披露声明
15.1 保证金买卖的风险
藉存放抵押品而为交易取得融资的亏损风险极大。客户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抵押品的价值。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买卖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指示无法执行。客户可能会收到通知要求短期内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项或缴付利息。假如客户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款项或利息,客户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出售。此外,客户将仍须为保证金账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因此,客户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
标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自己或者取得持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15.2 提供证券抵押品等再质押的授权书的风险
向盈立证券提供授权书,容许其按照证券借贷协议书运用客户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以取得财务通融,或将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作为用以履行及清偿其交收责任及债务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风险。
假如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是由盈立证券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则上述安排仅限于客户已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客户的授权书必须指明有效期, 而该有效期不得超逾十二 (12) 个月。 若客户是专业投资者,则有关限制并不适用。
此外,假如盈立证券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最少十四 (14) 日向客户发出有关授权将被视为已续期的提示,而客户对于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以此方式将该授权延续不表示反对,则客户的授权将会在没有其书面同意下被视为已续期。
现时并无任何法例规定客户必须签署这些授权书。然而,盈立证券需要授权书,以便例如向客户提供保证金贷款或获准将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为抵押品存放于第三方。盈立证券应向客户阐释用户许可证书的目的。
倘若客户签署授权书,而其证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于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将对客户的证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权或押记。虽然盈立证券须对根据客户的授权书而借出或存放属于客户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负责,但盈立证券的违责行为可能会导致客户损失其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盈立证券提供不涉及证券借贷的现金账户。假如客户无需使用保证金贷款,或不希望其证券或证券抵押品被借出或被抵押,则客户不应签署上述的授权书,并应要求开立该等现金账户。
15.3 客户应參阅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书第 15 条风险披露声明中的其他风险。
16. 《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第 571H 章)第 7 条第(2)及(3)款规定的授权
在不影响盈立证券可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偿的情况下,客户特此授权盈立证券作出下列任何一项,而无须进一步通知客户或客户同意,惟须向客户取得常设授权:-
(a) 依据证券借贷协议运用在保证金账户内的任何客户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b) 将在保证金账户内的任何客户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存放于认可财务机构,作为提供予盈立证券的财务通融的抵押品;
(c) 将在保证金账户内的任何客户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存放于 (i) 认可结算所;或 (ii) 另一获注册进行证券交易的中介人,作为用以履行及清偿盈立证券交收责任及债务的抵押品;
(d) 如盈立证券在进行证券交易及盈立证券获发牌或获注册进行任何其他受规管活动的过程中向客户提供财务融通,即可按照第16(a) 、(b) 、(c)及/或(d)条所述运用或存放任何有关证券抵押品;及
(e) 在第17.1及17.2条下的任何行为。
17. 有关客户证券及证券抵押品的进一步授权
17.1 在不限制或削弱第16(a)、(b) 、(c) 及 (d) 条效力的情况下,盈立证券应有权完全酌情决定作出下列任何一项,而无须进一步通知客户或客户同意,惟须取得客户的常设授权:
(a) 如任何适用法规要求或为保障客户或盈立证券,按盈立证券酌情决定,出售、处置或以其他 形式处理在保证金账户内的任何客户证券或证券抵押品。盈立证券会将该等出售或处置的 所得款项(在扣除合理开支后)记入保证金账户或客户设于盈立证券任何其他账户的贷项;
(b) 用盈立证券认为适当的方法处理任何客户证券或证券抵押品,以便利在考虑适用法规及盈立证券酌情决定下,根据本协议书向客户提供服务;及
(c) 作出就履行上述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行为而言属必要或附带的所有行为及事宜。
17.2 在不限制或削弱第16(a)、(b) 、(c) 及 (d) 条效力的情况下,盈立证券应有权完全酌情决定作出下列任何一项,而无须进一步通知客户或客户同意,惟须取得客户的常设授权:
(a) (i) 依据证券借贷协议运用在保证金账户内的任何证券或抵押品,而有关协议将基于公平商业条款,相当于国际证券借贷协会全球证券借贷主协议(「全球证券借贷主协议」)所列明的市场标准条款,该等条款应:
(A) 包含一套商业而言合理的估值机制,以为相当于盈立证券所借入而无法返还的证券或抵押品(按适用情况而定)的证券进行估值;及
(B) 与全球证券借贷主协议的市场标准条款相反,并不授予客户就允许盈立证 券借入证券或抵押品而向盈立证券收取任何现金或等值证券抵押品的权利。
(ii) 倘在保证金账户内的证券或抵押品被应用于该证券借贷协议,客户承认以下各项:
(A) 客户已阅读并明白在第15条所列出的风险披露声明-「提供证券抵押品等再质押的授权书的风险」;
(B) 客户明白到当盈立证券成为须受制于无力偿债、破产、清盘、管理、暂行禁令、重组及/或一般性地影响债权人权利的类似法例时的风险,客户可能就证券借贷协议成为盈立证券的无抵押债权人,并可能导致客户 (a) 取回仅一小部份或 (b) 完全无法取回盈立证券可能欠下客户的 (i) 相当于所借入的证券及/或抵押品的证券,及/或 (ii) 相当于所借入的证券及/或抵押品的证券价值的任何现金总额。
17.3 在向客户取得常设授权的前提下,盈立证券可作出在第16及17条内的任何行为而无需进一步通知客户。本协议书构成该常设授权。本常设授权的有效期仅为12个月,并于本协议书签署日期起生效。然而,在客户对盈立证券或其任何联系实体当时并无任何尚未清偿债项的情况下,客户有
权藉给予盈立证券不少于十四 (14) 日的事先书面通知撤销本常设授权。在有效期届满之前没有被 撤销的此项常设授权,可按照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有关规则按上文所指明的相同条款及条件,在该12个月期间及随后每段12个月期间结束时续期或视作已续期12个月。
18. 一组关连保证金账户之声明
客户特此声明,在此项声明内所提供的下列数据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
(a) 客户的配偶不是盈立证券的保证金客户;
(b) 客户(不论是单独或与其配偶共同)并没有控制盈立证券的任何保证金客户的 35%或以上的投票权;
(c) 客户所属的公司集团(而客户为其成员)旗下并无任何公司是盈立证券的保证金客户;
(d) 客户没有为其他人行事,也没有其他人将会从客户的账户的交易中取得商业或经济利益或承担商业或经济风险;及
(e) 客户没有担保任何盈立证券的保证金客户的财务负债,也没有财务负债由任何盈立证券的保证金客户或任何也担保任何其他盈立证券的保证金客户的财务负债的担保人担保。
19. 通讯
19.1 客户确认尽客户所知,(于开户表格或以其他方法)向盈立证券提供的所有数据均属完整、准确及最新。客户同意盈立证券可不时使用客户提供并已在盈立证券纪录中的任何联络数据(包括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及传真号码)联络客户(不论以信件、电话、SMS 短讯、传真、电邮或其他方法)。
19.2 在不限制或削弱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书第 8 条效力的情况下,以及除非盈立证券另有指定,否则在下列情况下,客户即被视为已收到盈立证券所发给的任何补仓通知:
(a) (如以专人派递)在专人派递或置放该通知于客户最后以书面通知的地址之时;
(b) (如以邮寄方式发出)在盈立证券向上述地址邮寄该通知后四十八 (48) 小时(如属香港地址)或七 (7) 日(如属香港境外地址);
(c) (如以传真方式发出)紧随盈立证券向客户最后以书面通知的传真号码传真该通知后;
(d) (如以电邮方式发出)紧随盈立证券向客户最后以书面通知的电邮地址电邮该通知后;
(e) (如以 SMS 短讯发出)紧随盈立证券向客户最后以书面通知的流动电话号码发出该通知后;或
(f) (如以公开张贴作通讯方式)紧随盈立证券在其范围内公开张贴该通知后。
19.3 发送予客户或交付予客户获授权代表的项目均由客户自行承担风险。
19.4 客户向盈立证券发出的所有通讯,须按盈立证券不时指定的形式及方式发送至盈立证券不时指定的地点。客户向盈立证券发送的通讯将被视为于盈立证券实际收到通讯当日收到。
19.5 如保证金账户由两名或多于两名人士以联名方式维持,只有由前述人士每位(除非盈立证券已同意其他授权安排)或尚存者发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讯方会被视为由客户向盈立证券的有效通知, 而在保证金融通条款下向前述人士任何一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将被视为向客户发出的有效通知。
19.6 本第 19 条不会限制或削弱保证金融通条款中适用于 (i) 盈立证券向客户发出成交单据、账户结单或交易通知书或 (ii) 客户向盈立证券发出指示的任何条文的效力。
20. 管限法律及司法管辖
本协议将受香港法律管辖并根据香港法律解释。客户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法庭的专属司法管辖权管辖。
21. 除第三者权利
除非本协议明确规定,否则任何非本协议一方的人士不得拥有根据《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
(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强制执行或享有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权益的权利。尽管有本协议有任何条文,双方根据本协议终止、撤销或协议任何变更、豁免或和解的权利概无须任何第三方同意。
客户声明 本人/吾等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此证券保证金交易协议书的内容。本人/ 吾等的以下签名证明本人/吾等明确同意和允许此协议书所载的每项及所有条款和条文。本人/吾等亦承认,本人/吾等已获邀请询问有关证券买卖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佣金和费用明细表以及本证券保证金交易协议书第 15 条中的风险披露声明等问题。本人/吾等满意本人/吾等获提供的解释和说明。本人/吾等特此声明,本人/吾等愿意并有能力履行承担在本协议书内所指明的责任和义务。 | |
个人客户签署、盖章及交付 | 公司客户以契约形式签立及交付 |
X 客户签署 | X 获授权签名连同公司印章 |
客户姓名(请以正楷书写): | 获授权签署人姓名: |
身份证/护照号码: | (1) |
(2) | |
日期: | 获授权签署人身份证/护照号码: |
(1) | |
(2) | |
日期: |
见证人签署 本人(即下列签署人)已见证上述客户的签署及查阅上述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 | 已向客户解释本证券保证金交易协议书第15 条中风险披露声明的持牌代表签署并声明。 |
见证人签署: | 持牌代表签署: |
见证人姓名(请以正楷书写): | 持牌代表姓名(请以正楷书写): |
见证人资格:日期: | 持牌代表中央编号: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