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網路ATM 業務服務條款: 11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書
壹、活期(儲蓄)存款約定條款 1
一、一般約定條款 1
二、聯部代付款約定條款 3
三、證券交割委託約定條款 3
貳、金融卡約定條款 4
叁、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約定事項: 6
肆、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注意事項: 6
附件、網路ATM 業務服務條款: 11
□服務電話:_(02)0000-0000_
□傳真專線:_(02)2935-5028_
□電子信箱(E-MAIL):xxx0000@xx00.xxxxx.xxx
□網路 ATM 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
活期( 儲蓄) 存款契約書
102 年 2 月修訂
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立約人),茲向台北市景美區農會(以下簡稱貴會)開設存款往來帳戶,經雙方
協議,立約人使用以下任何服務,皆應遵守下列各項約定事項及應負一切責任:
壹、活期(儲蓄)存款約定條款:一、 一般約定條款
除於各約定事項內有特別約定者外,本契約書下之各項服務及嗣後新增之任何服務,皆適用下列一般約定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開立存款帳戶時,如係個人,應依「姓名條例」規定,以本名立戶,如係法人戶以向主管機關登記/備案的名稱立戶,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或團體,應以其負責人名義申請開戶,但行號或團體名稱可併列於戶名內。另立約人應將簽名或圖章擇一或併行簽蓋於印鑑卡上,憑以驗對,印鑑之使用方法,應由立約人在印鑑卡上以文字註明或另以書面約定。嗣後留存於貴會資料如有更動,應依貴會規定辦理變更,如立約人於資料更動時未即時依規定辦理變更而致任何不便或遭受損害,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第二條 未成年人申請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又法定代理人應同意遵守本契約書之規定,並同意貴會為本章第十七條之資料使用。
第三條 除本約定事項另有約定外,立約人存款時,當憑貴會發給之存摺、存款憑條辦理;提款、貸款或轉帳時憑存摺、原留印鑑及取款憑條或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或依立約人委託貴會扣繳應付款項之憑證(含扣款機構製作之媒體資料)提款、貸款或轉帳,即對立約人生清償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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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前項「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係指立約人非以臨櫃辦理方式,而以使用自動化服務機器及電話、網路ATM、網路銀行等其他非臨櫃之服務完成之交易方式。
第四條 立約人之存摺、印鑑、金融卡及存單應自行妥慎保管及保密。立約人如因印鑑遺失、被竊、毀損或滅失等,或其名稱變更等而擬變更其留存印鑑,或有存摺、金融卡遺失等情事發生時,立約人當即依照貴會規定辦理掛失止付、更換或補發之相關手續,並於立約人完成前述相關手續後生效,惟在立約人未辦妥相關手續前,如發生使用該存摺、存單、印鑑或金融卡所生之一切行為,立約人願自負一切責任。
第五條 立約人同意以本契約書或印鑑卡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或其聯絡人之地址變更,立約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會,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會仍以本契約書或印鑑卡所載之地址或最後通知立約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六條 立約人瞭解,存入款項中如有票據時,須俟 貴會收妥票款後始可支用,如發生退票或糾葛情事,不論由立約人自行存入或由第三人代為存入,所有退票數額 貴會得逕自原存帳戶內如數扣除。一經貴會通知,立約人須於存入票據退票通知回單上加蓋原留印鑑換回該退票;對該項退票,貴會並無代辦保全票據權利手續之義務及其他一切責任。
立約人委託 貴會所託收之票據於運送途中,若發生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時,同意授權由 貴會或付款行有權(但無義務)代理立約人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事宜。
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存入或匯入立約人帳內之款項,不論係因貴會經辦帳務處理錯誤入帳或第三人誤寫帳號、戶名或金額入帳,貴會均可逕將該誤入款項如數自原存帳戶內扣除或沖銷更正;如該誤入款項已經支用,立約人亦應於受通知後立即返還或補足存款。
第七條 利息給付:新臺幣存款帳戶之利息,依一年三百六十五天計,並依下列方式給付:
(一)活期存款:依 貴會牌告利率按日計息,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利息於次日滾入本金,起息點為新臺幣一萬元,未達起息點者,不予計算當日存款利息;超過起息點者,以百元為計息單位。
(二)活期儲蓄存款(含薪資轉帳戶):依 貴會牌告利率按日計息,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利息於次日滾入本金,起息點為新臺幣五仟元,未達起息點者,不予計算當日存款利息;超過起息點者,以百元為計息單位。
(三)定期性存款:以百元為起息點及計息單位,並依相關約定結息,除定期存款及存本取息儲
蓄存款外,其餘各項定期儲蓄存款,悉按複利計息。
(四)綜合存款項下之活期性及定期性存款:起息點、計息及結息分別依前三項活期性存款及定期性存款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立約人自使用各項服務之日起,願依貴會「新臺幣存、匯服務項目手續費收費標準」(附表)所訂之收費標準或立約人與貴會另行約定之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等一切費用,並授權貴會自立約人之存款帳戶內自動扣繳。
前項收費標準、貴會服務項目、轉出金額、開戶金額、計息單位、服務時間、起息點金額、註記靜止戶之金額及條件及其他各項相關規定等,除因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銀行公會或主管機關公告變更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貴會應於調整日三十日前(有關起息點金額、註記靜止戶之金額及條件、各項收費標準之調整,則應於調整日六十日前)於貴會之網站上或營業場所明顯處公告其內容,同時告知立約人得於該期間內終止相關服務,逾期未終止者,推定承認該調整。
第九條 立約人應繳納之稅捐,應依立約人應繳納之稅捐法令規定辦理,並授權貴會自立約人存款帳戶內自動扣繳。若立約人合乎免稅規定,應先辦妥免稅手續始得免扣繳。
第十條 貴會修改或增訂相關業務約定條款時,經公告或通知,立約人仍使用該項服務者,視為承認該增修條款,不再另立契約。立約人對於增修事項有不同意者,應以書面向貴會終止使用各該服務項目,但於終止前立約人所為交易之帳款及其他衍生債務,立約人仍負清償責任。
第十一條 貴會之各項存款非經貴會事先同意,不得對外變更戶名、轉讓、抵押或設質。
第十二條 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之轉帳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貴會系統接獲交易資料之時間為準。立約人利用自動化服務系統將款項轉入支票存款帳戶,須於每營業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前完成轉入手續並經查詢確定,如因轉帳程序,未能完成而遭致退票,除能證明貴會有可歸責之過失外,應由立約人負責。
第十三條 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辦理轉帳之金額不得超逾立約人轉出帳戶轉帳當時之可用餘額,若轉出帳戶為支票存款或綜合存款帳戶,且存款餘額不足支付時,授權貴會得在立約人支票存款透支額度或綜合存款項下之定期(儲蓄)存款金額範圍內質借陸續支用,其超過存款餘額之轉出金額即為向貴會之借款,不另立借據。每次最高轉帳金額及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之限制暨透支或質借計息方式,均依貴會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貴會各項業務服務系統如因第三人之行為、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貴會之事由
(包括但不限於停電、斷電、電腦系統故障、系統或線路障礙或中斷或傳輸訊號品質不良等)或其他原因致貴會未能提供服務、立約人無法操作或造成交易無法完成、錯誤或遲延時,貴會得暫停服務,如立約人因此遭受任何損失時,除貴會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同意無條件免除貴會可能涉及之一切責任。
第十五條 立約人因使用金融卡存款、提款、轉帳或消費,或使用語音服務、網路銀行所取得之資料,如因貴會電腦系統故障或誤入帳而致帳務不正確時,立約人同意以沖正後之正確資料為準。
第十六條 立約人知悉並同意貴會得於必要時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將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及其資料處理 (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與電子通路客戶服務相關之電話自動語音系統、電話行銷、電子郵件之回覆與處理、電子銀行及電子商務之相關諮詢及協助、電話銀行專員服務,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有價證券、支票、表單及現金運送等),委託適當之第三人處理。
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第十七條 立約人申請使用(含以後申請)金融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如經貴會認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得逕自終止立約人使用前述各項服務。
第十八條 貴會對存款帳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立約人同意本存款帳戶如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即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如屬衍生管制帳戶者,即暫停該帳戶使用金融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第十九條 立約人各項業務往來帳務資料,若因貴會電腦系統故障或帳務處理發生錯誤,立約人同意貴會得逕行沖正之,並以沖正後之帳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資料為準。但立約人如能證明帳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有錯誤時,貴會應負責更正之。
第二十條 立約人寄存於貴會之存款,如遭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強制執行時,除執行之案款外,立約人並同意貴會得逕自本帳戶扣抵相關手續費用。
第廿一條 立約人所提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登記證明文件或核准成立(備案)等證件,經貴會查證與該證件主管機關所載資料不符且立約人未補正相關資料時,同意貴會得暫停本帳戶所有存取款業務。
第廿二條 凡需憑立約人密(暗)碼使用之各項服務(含聯行收付、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密碼等),使用時如密(暗)碼輸入正確,不論是否獲得立約人授權,立約人均完全承認,並願負完全責任;但密(暗)碼洩漏係可歸責於貴會者,不在此限。
立約人存款帳戶結清時,貴會憑立約人原留印鑑及存摺辦理結清銷戶手續即對立約人發生終止本約定事項之效力。
第廿三條 立約人存款存摺所載金額與貴會各有關帳上所載金額不符時,除立約人以其他方式證明貴會交易記錄錯誤者外,立約人同意以貴會帳目所載金額為準。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設備交易後,應從速檢查其交易結果及記錄。
如認為貴會作業有錯誤時,於發現錯誤後,應於約定期限內通知貴會更正。
第廿四條 一、立約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本存款項下之質借債務,貴會均得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即喪失一切期限利益,任由貴會將一切存款期前清償,依法實行質權或主張抵銷。
二、立約人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會有不能受償之虞時,經貴會訂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後,本存款項下之質借債務,貴會均得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即喪失一切期限利益,任由貴會將一切存款期前清償,依法實行質權或主張抵銷。
第廿五條 申訴專線如下:
服務電話:(02)0000-0000傳真專線:(02)2935-5028
電子信箱(E-MAIL):xxx0000@xx00.xxxxx.xxxxx: _
第廿六條 x約定事項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本約定事項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辦理。如因本約定事項之內容發生爭議涉訟時,立約人及貴會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及法律規定另有專屬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廿七條 x契約書未盡事宜,立約人同意依相關金融業慣例及法令辦理,並得經雙方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
二、聯部代付款約定條款:
立約人前向貴會申請開立存款帳戶,除應遵守存款開戶契約外,並願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同意每次在貴會各營業單位提款時,應憑存摺、原留印鑑、存摺提款密碼及取款憑條辦理,否則貴會得拒絕付款;但委託貴會扣繳借款本息、代繳公用事業費用及繳納各項稅捐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撥轉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貴會電腦連線作業系統故障時,立約人之提款應向原開戶單位辦理,在該期間內如向貴會申請掛失補發存摺時,貴會得暫停補發新存摺。
第三條 立約人之存摺(印鑑)掛失止付、印鑑更換、存摺提款密碼變更及停用等,除另有約定外,應向原開戶單位申請辦理。
第四條 立約人之存摺提款密碼應妥善保密,如因遺忘或擬變更,應向原開戶單位申請辦理。
第五條 立約人在貴會各代理單位存入之交換票據若遭退票時,應於退票後憑存摺、印鑑回原開戶單位辦理領回退票。
第六條 立約人申請停用存摺提款密碼後,限在原開戶單位辦理提款。
三、證券交割委託約定條款
茲因委託人在證券商買賣證券(含信用交易)、委託申購證券等,特委託貴會辦理證券買賣款項、申購處理費用及認購價款等各項款項之劃撥收付有關事宜,並願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委託人同意以貴會開立之存款帳戶,為辦理各項證券相關費用、款項之劃撥收付帳戶。委託人於同一日買賣證券金額相抵後,應繳付證券商之款項,由貴會於該劃撥帳戶內逕行代為撥付;應向證券商收取之款項,由貴會逕行撥存至該劃撥帳戶。委託人參加公開申購之申購處理費用、認購價款等款項,由貴會於規定扣款日逕自委託人約定之劃撥帳戶內交付與證券商,並於規定退款日將款項轉存於委託人約定之劃撥帳戶。
第二條 委託人帳戶因前述扣款不足時,貴會得暫時停止任何提款之要求(包括各項委託代扣款項),委託人絕無異議。
第三條 委託人聲明該存款帳戶為單一證券商款項劃撥帳戶,不得重複作為其他證券商扣款使用。
第四條 委託人應收或應付各項款項之金額,以證券商所編製之電腦媒體檔案及交割憑單(或明細表)所記載之金額為準,內容倘有錯誤而導致委託人有所爭議時,願由委託人負責與證券商處理,與貴會無涉。
第五條 委託人同意除非變更款項劃撥帳戶,於證券帳戶未銷戶前,不得要求結清本帳戶。
第六條 委託人同意其他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與證券商之間得以劃撥方式收付之款項,均委託貴會依相關規定辦理。
貳、金融卡約定條款:
立約人前向貴會申請開立存款帳戶及持有金融卡(該金融卡得使用於自動化服務設備及網路ATM),除應遵守存款開戶契約外,雙方嗣後往來並願遵守下列各約定條款:
第一條(領取、啟用及作廢)
立約人如領取金融卡、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開戶單位(即核發金融卡之營業單位)或依立約人於存款開戶申請書勾選之金融卡領取方式辦理。
立約人自申請日起算逾 6 個月未領取者,貴會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
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者,立約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契約書後,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第二條(密碼變更)
立約人如欲變更密碼者,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網路ATM 或其他設備自行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
第三條 (存款單位之限制)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存入現金限以貴會自動化服務設備為之。於存入非本人之帳戶時,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轉帳之金額限制;存入本人之帳戶者則不受金額之限制。
第四條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於國內提款、轉帳或消費扣款時,每一約定轉出帳戶之限額如下: (一)提款:
1、於貴會自動化服務機器提款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三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九萬元。
2、於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機器提款時,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二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九萬元。
(二)非約定帳戶轉帳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三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三萬元。
(三)立約人使用金融卡繳交公用事業費用(水、電、瓦斯)及國公營事業機構費用(稅款、交通事業費用)等,不受非約定帳戶新臺幣三萬元轉帳限制。
(四)約定帳戶轉帳轉入第三人帳戶或跨行帳戶,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前述限額非約定帳戶轉帳金額及網路應用設備轉帳金額須合併計算。
(五)消費扣款限額:消費扣款每筆限額新臺幣三萬元,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十萬元,不與 ATM提款、轉帳或網路ATM 等合併計算,採單獨計算。
前項所定之金額及次數,貴會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除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貴會應於調整三十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 貴會網站公開揭示之。
立約人所領用之金融卡具有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欲使用此功能,應向貴會提出申請。
第五條 (存摺補登)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連續提款、轉帳,不限累計次數與累計金額,除另有約定外,勿需於補登存摺後,即可繼續使用金融卡。
第六條 (提款、轉帳限額、次數之調整及其揭示)
第四條、第五條所定之金額及次數,貴會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惟應於調整 60 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或貴會網站公開揭示之。
第七條 (立約人轉帳錯誤,貴會協助事項)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貴會,貴會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八條 (本行或跨行交易之行為效力)
立約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貴會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
備、網路ATM 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第九條 (交易時點之認定)
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貴會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第十條 (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以下列雙方約定之方式辦理:
□書面通知 □寄回金融卡 □書面通知並寄回金融卡 □其他 。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會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立約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三、立約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貴會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第十一條 (密碼使用錯誤次數及卡片留置、鎖卡之處理)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 3 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立約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原開戶單位或貴會指定處所辦理解鎖。
二、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 14 個營業日內至(原)開戶單位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貴會得將金融卡註銷。
第十二條 (費用計收、調整及揭示)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一、交易手續費類:
(一)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 5 元。 (二)國內跨行轉帳:每次為 15 元。
二、服務費用類:
(一)卡片解鎖:每次為 50 元。
(二)補/換發新卡:每次為 100 元。前項費用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繳納:
□自立約人帳戶扣繳。
□其他約定方式:
第一項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貴會網站公開揭示。
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費用,非經貴會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立約人因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貴會應負賠償責任,但貴會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立約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即依約定方式向貴會辦理掛失手續。
前項約定方式,應以存款人安全、便利方式辦理。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貴會已經付款者,視為對立約人已為給付。但貴會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立約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貴會負責。
第十四條 (出借、轉讓或質押之禁止)
立約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立約人應自負其責。第十五條 (複製或改製之禁止)
立約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第十六條 (文書之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或其聯絡人之地址變更,立約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會,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會仍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或最後通知立約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約款若有未盡事宜,依活期(儲蓄)存款契約辦理。
第十八條 x契約書一式貳份,由貴會與立約人雙方各執壹份,以資信守。
參、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約定事項:
一、用詞定義
˙ 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指申請人向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時,使用發卡機構核發之晶片金融卡及申請人設定之密碼,委託發卡機構直接由申請人其晶片金融卡之指定帳戶即時扣款,轉入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帳戶之功能,包括消費扣款(固定及變動費率)、沖正、退款、預先授權及授權完成等交易。
˙ 收單機構:指與特約商店約定提供申請人消費扣款事宜之金融機構。
˙ 特約商店:指提供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經與收單機構簽約,受理持卡以晶片金融卡繳付消費款。
˙ 交易記錄:指立約人憑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時之單據或電子訊息。二、使用須知
˙ 申請人使用晶片金融卡於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退款或取消交易時,應自行留存交易紀錄,以供核對之用。
˙ 消費扣款交易每筆最高限額新台幣十萬元,每日交易累計金額與全國繳費非約定限額(繳電信費、繳帳單等)倂計最高限額為十萬元。
˙ 申請人消費扣款指定帳戶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或消費帳款逾前項約定限額時,貴會並無扣款之義務。
˙ 申請人明確瞭解憑晶片金融卡及密碼,於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與現金交易並無不同,如與特約商店發生相關消費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等),皆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貴會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申請人亦不得以其與特約商店間交易所生之糾紛對抗貴會。
˙ 申請人對消費帳款有疑義時,應於消費扣款日起90天內向農會提出(書面查詢),逾期則推定農會帳載事項無誤。
肆、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注意事項(節錄)
一、 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二)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
(三)通報: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以公文書通知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或解除警示,惟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通知,並應於通知後 5 個營業日內補辦公文書資料送達,屆期未送達者,應先與原通報機關聯繫後解除警示帳戶。
二、 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認定標準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
1、法院、檢察署因偵辦刑事案件需要,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戶。
2、存款帳戶屬偽冒開戶者。 (二)第二類:
1、屬警示帳戶者。
2、屬衍生管制帳戶者。 (三)第三類:
1、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2、客戶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
3、客戶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
4、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5、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6、短期間內密集使用電子服務或設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
7、靜止戶恢復往來,且交易有異常情況者。
8、符合貴會「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者。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 貴會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
三、存款帳戶依前列分類基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貴會將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第一類:
1、存款帳戶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存款帳戶如屬偽冒開戶者,立即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結清該帳戶,其剩餘款項則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3、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二)第二類:
1、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立即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2、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立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3、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三)第三類:
1、對該等帳戶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除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得立即停止交易並得採行前二款之部分或全部措施。
2、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四、存款帳戶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者,貴會將立即查詢帳戶相關交易,如發現通報之詐騙款項已轉出至其他帳戶,應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及原通報機關名稱,通知該筆款項之受款行,並通知原通報機關。
警示帳戶之原通報機關依前項資料進行查證後,如認為該等受款帳戶亦須列為警示帳戶者,由該原通報機關再進一步通報相關金融機構列為警示。
貴會接獲存款帳戶有受詐騙款項轉入之通知時,即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交易查詢及通知作業,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受款帳戶有犯罪事實者,貴會採行對於第三類「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所列處理措施。
五、存款帳戶之款項若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復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該帳戶仍應列為警示帳戶,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或禁止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六、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每次通報時起算,逾三年自動失其效力,但原通報機關認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貴會仍將其繼續列為警示帳戶。
警示帳戶之開戶人對其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如有疑義,由開戶人洽原通報機關處理,貴會於必要時將提供協助。
七、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戶及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扣押或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貴會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
屬衍生管制帳戶及其他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經貴會查證該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即解除相關限制措施。
警示帳戶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解除,或原通報機關再行通報貴會繼續警示者,貴會將立即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八、其他未盡事宜,同意悉由貴會依主管機關對於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等相關規定辦理。
附表:新臺幣存匯款業務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
編 號 | 服務項目 | 摘要 | 收費標準 |
1 | 領取空白票據 | 支存三個月平均存款餘額達五萬元以(或其活期性存款平均餘額達十萬元以上)者得免收 | 每張 5 元以上 |
對於使用票據有不正常現象之客戶,除應嚴格控管領用票據外,為反應成本,酌收工本費。 | 每張 10 元以上 | ||
2 | 票據掛失止付 | 以發票人名義申請 | 每張 100 元以上 |
非發票人名義申請 | 每張 200 元以上 | ||
3 | 票據撤銷付款委託 | 每張 100 元以上 | |
4 | 拒往結清銷戶後申請兌付票款 | 每張 200 元以上 | |
5 | 單摺、印鑑、金融卡掛失補發 (更換)、解鎖 | 須更換(補發)單摺、印鑑、金融卡 | 每本(張)100 元以上 |
6 | 存摺工本費 | 開戶未滿三個月結清銷戶 | 每一帳戶 500 元以上 |
7 | 存、放款餘額證明書 | 每件 100 元 申請超過一份者,每份加收 20 元 | 每件 100 元以上 |
8 | 定存單質權設定通知、解除及實行質權 | 以存單設定質權予第三人者 (設定予本會存單質借者免收) | 每筆 100 元以上 |
9 | 歷史交易明細資料(包括影印傳票) | 影印當年度傳票(或列印交易明細資料;依約每月應寄送之對帳單不含在內) | 每張(月)100 元以上 |
影印非當年度傳票(或列印交易明細資料) | 每張(月)200 元以上 | ||
10 | 跨行匯款 | x會客戶:每筆匯款金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含)以內者收取匯款手續費; 超過二百萬元者,每增加一百萬元加收,未滿一 百萬元者以一百萬元計算。 | 每筆 30 元 加收 10 元 |
非本會客戶:每筆匯款在新臺幣二百萬元(含)以內收取匯款手續費; 超過二百萬元者,每增加一百萬元加收,未滿一 百萬元者以一百萬元計算。 | 每筆 60 元 加收 10 元 | ||
11 | 代收票據撤回 | 每張 100 元以上 | |
12 | 簽發合支 | 簽發金額未達新臺幣 50 萬元 | 每張 30 元以上 |
13 | 簽發臺支 | 簽發金額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 | 每張 430 元以上 |
簽發金額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 每張 230 元以上 | ||
14 | 依執行扣押命令解付已扣押債務人存款之款項 | 含開立合支工本費、郵電費及其他作業成本 | 每案 250 元 |
台北市景美區農會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告知義務內容
台北市景美區農會(以下稱本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 蒐集之目的:
(一) 存款與匯款業務;轉帳卡;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票據交換業務;外匯業務。
(二) 行銷(包含共同行銷業務)(註)。
(三)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
約書內容。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如:農會(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等)/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本國、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會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會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對象:本會、通匯行、本會所參與之資訊共用中心、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合信用卡中心、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信用保證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會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本會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會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會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本會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會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會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會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會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
註:台端得隨時透過本會提供之服務管道( 如: 電洽客服專線 2931-3446、書面或親洽
往來營業據點等) 要求停止利用相關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本會於接獲台端通知並確認台端身分後立即受理, 並於系統及作業合理期間內停止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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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貴會向受告知人(以下稱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 貴會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並同意 貴會在上述蒐集目的內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活期( 儲蓄) 存款開戶申請書
立約定書人即存戶向貴會申請開立 存款第 號帳戶並同意依照活期(儲蓄)存款契約書(102 年 2 月版本)及下述約定事項處理本帳戶之相關事務:
壹、 □1. 申請聯部代付款服務
□2. 申請本帳戶為證券款項劃撥帳號
□3. 申請本帳戶之金融卡(請詳填貳、參兩項資料。)
貳、立約人向貴會申請具有下列功能之金融卡□壹份 □ 份:
□1.一般功能: 存款、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帳戶餘額查詢、密碼
變更及網路 ATM 業務服務(請詳閱附件「網路 ATM 業務服務條款」)等之功能。
□2.附加金融功能: □電子錢包、□其他:
□3.非約定帳戶轉帳、繳費、消費扣款( 請務必勾選): □要 □不要
□4.約定帳戶轉帳( 請填寫附表,最多 8 戶,帳號請靠左填寫,開戶後若有變更約定帳戶,以另紙簽訂。)
參、金融卡領取方式: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 核章 經辦 |
(立約人簽名或蓋章處) |
□立約人直接領取預製金融卡及密碼函。 領卡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由立約人自行至原開戶單位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
□其他 。
嗣後貴會有增加或修改本存款相關服務項目時,貴會應將增、修後之契約書置於營業處所供索閱,或將增修項目及約款公告於營業處所明顯處,或於貴會網站上公開揭示,除貴會規定必須另行申請外,立約人得自動享有增、修項目之服務,且一經使用增、修服務後,即視為同意增、修服務項目之約定。
本契約書及所載約定事項立約人已充分審閱,並同意遵守。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 本契約書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立約人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 本人自願放棄審閱期間之權利 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立約人已知悉提供帳戶供非法使用應負法律責任。簽章處(簽名或蓋章):此致 景美區農會
立約人(即存戶):
身分證編號 /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 年 月 日 公司設立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電話:(O) ( H ) 手機號碼:
電子郵件E-MAIL: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同戶籍地址□另址:
(存戶為未成年人時)
本件立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開戶後以帳戶存取款為目的所衍生之申請事項(如存單摺印鑑之掛失、更換、補發及帳戶結清等)及其他種類業務(如聯部代理收付款、金融卡等),本法定代理人均表同意。法定代理人 1: 法定代理人 2:
身分證編號: 身分證編號:
電話: 電話:
通訊地址:□同上 通訊地址:□同上
□另址: □另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證件核對 經辦 核章
附件 網路 ATM 業務服務條款
網路 ATM 係指立約人(即存戶)使用金融卡、電腦與讀卡機經由網路與農會所屬北區農會電腦共同利用中心連線,無須親赴農會櫃台,立約人即可直接取得農會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第一條 農會資訊
一、農會名稱: 景美區農會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 (00)0000-0000
三、網路 ATM 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四、地址: 臺北市文山xxx街 1 號
五、傳真號碼: (00)0000-0000
六、農會電子信箱: xxx0000@xx00.xxxxx.xxxxxx 條款之適用範圍
網路 ATM 業務服務條款(下稱本條款)係網路 ATM 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條款之約定。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條款。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三條 網頁之確認
立約人使用網路 ATM 前,請先確認網路 ATM 正確之網址後,才使用網路 ATM 服務;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詢問。
農會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網路 ATM 應用環境之風險。
農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第四條 服務項目
農會應於本條款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網路 ATM 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第五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農會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農會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六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農會接收經農會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農會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農會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農會可確定立 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農會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農會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農會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農會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雙方約定方式向農會確認。
第八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農會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第六條第一項農會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農會後即不得撤回。但若農會有提供未到期之預約交易時,得在農會規定之期限內撤回或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農會後,於農會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農會營業時間時(營業 日之下午三點三十分),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九條 費用
立約人自使用本條款服務之日起,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手續費、服務費及郵電費,並授權農會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農會不得收取。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農會應於農會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立約人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農會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 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農會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網路 ATM 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農會應立即恢復本條款網路 ATM 相關服務。
前項農會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 60 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十條 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條款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農會所提供,農會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農會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立約人於契約終止時,如農會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第十一條 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農會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立約人對農會所提供之金融卡與密碼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立約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 3 次時,農會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條款網路 ATM 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交易核對
農會於每筆交易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 45 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農會查明。
農會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農會之日起 30 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立約人。
第十三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農會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農會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農會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
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利用本條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農會,農會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農會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農會或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金融卡與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農會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農會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農會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二、農會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 45 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 45 日,但農會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農會負擔。第十五條 資訊系統安全
農會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立約人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農會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農會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農會資訊系統對立約人所造成之損害,由農會負擔。第十六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農會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條款網路 ATM 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條款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第十七條 損害賠償責任
農會及立約人同意依本條款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紀錄保存
農會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農會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十九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農會及立約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 服務條款修訂
x條款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農會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後,立約人
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於該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農會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金融卡與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農會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