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2022-2023 年度绍兴市网上服务市场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框架协议
采购机构(甲方):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供应商(乙方):
根据“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 2022-2023 年度绍兴市网上服务市场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采购)项目公开征集供应商的通知”(征集编号: 0000-00-0000)要求、审核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定义
x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协议”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载明甲方与乙方协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其他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1.2“甲方”系指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绍兴市上虞区财政局、绍兴市诸暨市财政局、绍兴市嵊州市财政局、绍兴市新昌县财政局委托)。甲方不作为协议一方具体参加合同的实际履行。在实际履行中由采购人与乙方另行签订具体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合同。
1.3“乙方”系指本次为采购人提供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的单位。
1.4“采购人”系指绍兴市本级、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与甲方享有同等权力。本协议下述各处所指甲方同时包含采购人。
第二条 协议有效期
绍兴市本级、越城区、柯桥区、嵊州市、新昌县有协议效期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虞区协议有效期自 2022 年 6 月 23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诸暨市协议有效期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限届满后,采购监管部门可视履约考核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乙方应根据本项目征集通知的要求和申请资料的承诺,及时向采购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不得提出本协议书内容之外的任何不利于采购人的附加条件。
第三条 服务要求及标准
1、乙方在车辆维修过程中,执行国标 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车辆维修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2、乙方在车辆维修出厂后,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
修质量或配件质量引发的故障或损坏,由乙方无偿返修,因质量因素引发事故的有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3、提供 24 小时维修服务,随时有人值班维修。
4、车辆随到随修。故障车进入乙方厂区内随时有人接待,30 分钟内安排人员检修;一般故障当日下午 6 时前报修,次日上午 8 时前修复交车。
5、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随时更换;非易损件需要更换,国产车不超过 2 个日历天,进口车不超过 5 个日历天(因配件通关、疫情防控等原因导致配件延误的除外)。
6、本市范围内出现故障(车辆无法行驶),乙方维修人员 1 小时内赶到现场;车辆在外地(100 公里范围内)发生故障抛锚,乙方维修人员 3 小时内赶到现场;车辆在外地(100 公里范围外)发生故障抛锚,车辆单位与乙方取得电话联系后,由车辆单位就地及时安排抢修,维修费用凭发票由乙方报销。
7、保证所更换的轮胎和配件为原厂件或同质配件(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杜绝假冒伪劣轮胎和配件装车;对不能保证车辆正常运行的轮胎和零配件及时进行更换。
8、建立用户单车维修技术人工和微机两种档案,车辆单位可随时查阅维修记录,并按季度向车辆单位和市财政局提供定点维修车辆的修理费用情况。
9、积极协助车辆单位办理车辆更换大件(如:发动机、车轿等)的有关编码更新手续。
10、对由于在短期内无法完工的车辆单位维修车辆,若因车辆单位急需用车时,乙方可临时提供代用车辆。
11、自觉接受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2、入围后,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绍兴市财政局和采购组织机构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要求做好本公司“政府采购云平(xxxx://xxx.xxxxxx.xx)—
—网上服务市场”模块相关信息和价格的维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服务保证
乙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按约定的时间完成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并通过采购人验收。
第五条 议价、竞价模式
1、议价:由采购人先确定需求标准,再从定点供应商中择优选择一家进行价格商议的采购模式。
2、竞价:由采购人先确定需求标准,再从定点供应商中择优选择三家(含)
以上进行报价的采购模式。
3、如交易规则发生变化,有新规定的,则应从其规定。第六条 服务费用要求
1.乙方应严格按承诺情况收费。
2.乙方承诺工时费优惠率不低于 %、材料费优惠率不低于 %。
(限额标准:标项 1:一、二类维修供应商(4S 店)承诺优惠率不得低于 15%;标项 2:一、二类维修供应商(综合修理类)承诺优惠率不得低于 30%;标项 3:三类维修供应商(快修、汽车美容装潢) 承诺优惠率不得低于 30%。)我公司在修理费计价时,将会把修理项目及材料费、工时费分列清楚,填入修理结算清单,并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注:1、承诺优惠率是指响应产品的优惠率,“总费用×
(1-优惠率)”为该响应方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以根据实际的市场价格、产品优惠率,确定采购的最终价格。2、承诺人优惠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客户的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的优惠率,也不得低于日常对外公布的优惠率。3、采购人可与乙方在以上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进行直接议价和二次竞价,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3.因特殊情况,乙方无法修理,需转送市外或非定点维修厂家修理的,须经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同意,方可送修。
第七条 费用结算
按照采购人和乙方签订的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第八条 履约监管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协议书等相关规定,在网上采购系统中设置相应考核指标,对乙方网上采购活动行为、履约行为及履约满意度等进行考核评价。
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市各级)将不定期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乙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按照协议约定和承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市各级)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甲方也将提前终止协议。
采购人如反映乙方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按照协议约定和承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市各级)将重点约谈乙方,如乙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市各级)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甲方也将提前终止协议。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市各级)要求,乙方应配合提供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数据、情况、技术资料、相应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 采购人和乙方发生争议的解决
采购人和xxx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并按《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x协议争议的解决
x协议如发生纠纷,甲、乙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双方要严格按协议书履约;
2、如乙方违反本项目征集通知和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根据本项目征集通知规定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并有权提前终止协议书。
3、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费用的,乙方有权终止工作。
乙方未按协议规定进行服务或服务质量不高的,甲方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服务费用,具体可根据实际服务质量调整。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中止本协议,否则甲方有权扣减乙方诚信分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协议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书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项目征集通知文件(征集编号:0000-00-0000)、申请资料及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