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关于与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第三方网络平台技术服务协议》关联
交易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相互保险组织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将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众惠相互或本社)与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分期乐)签署《第三方网络平台技术服务协议》情况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对手情况
(一)关联法人名称: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二)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三)经营范围:从事广告业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投资咨询、受托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电子商务、电子产品、网络设备、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软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验光、配镜;手机及移动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与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摄影摄像服务;销售家用电器、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文化用
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化妆品及卫生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品)、体育用品、纺织品、服装、日用品、家具、金银珠宝首饰、饲料、新鲜水果、蔬菜、工艺礼品(象牙制品除外)、钟表眼镜、玩具、汽车和摩托车配件、仪器仪表、陶瓷制品、橡胶及塑料制品、花卉、装饰材料、通讯设备。(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的销售;生产电子产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其辅助设备、家用电器;仓储服务;劳务派遣;组装计算机;图书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化肥、农药
(不含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批发;零售散装食品(含水产品)、
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四)注册资本:150000 万人民币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8305191
(六)与众惠相互存在的关联关系:分期乐系众惠相互初始运营资金出借人。
二、关联交易类型及交易标的情况
为充分发挥分期乐平台技术与流量优势,实现双方战略协同及经营效益最大化,众惠相互与分期乐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签署《第三方网络平台技术服务协议》,约定分期乐x
xx相互提供第三方网络平台服务,众惠相互通过分期乐相关网络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并向分期乐支付技术服务费。协议有效期 1 年,属于统一交易协议,系保险业务类关联交易。
三、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x次关联交易的技术服务费由本社和分期乐以 CPC
(Cost Per Click)后付费方式进行结算,即按照每月客户于销售页面上对本社保险产品链接的实际点击量结算技术服费用,费率为 1.0 元/人/次。协议有效期自 2020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止。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依据
CPC(Cost Per Click)后付费模式是国内比较成熟的互联网保险销售第三方平台收费方式之一,此付费价格是目前市场上通用价格标准,为行业基础规则,且与本社和市场上其他同质渠道计费价格水平一致,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标准。
五、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及独立董事意见
2020 年 7 月 23 日,该关联交易事项经众惠相互第二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现场全票审议通过。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就该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出具意见。
2020 年 7 月 23 日,该关联交易经众惠相互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现场全票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
易出具独立意见如下:众惠相互与分期乐签订《第三方网络平台技术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定价为市场上通用价格标准,为行业基础规则,符合市场价格原则,能够保证交易的公平性、价格的公允性,不存在通过上述关联交易协议转移利益的情况,未损害本社及会员的利益,符合本社的经营需要及整体利益,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社章程的有关要求。
六、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x次合作协议符合众惠相互战略发展的基本布局,对众惠相互经营成果产生正面影响,交易风险总体可控。
七、银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无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2020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