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拆 除 清 運 工 程 承 攬 契 約
【契約編號: 】【例稿】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拆除清運工程承攬契約
立契約書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承攬本契約標的物室內裝修拆除及廢棄物之相關清運工程,雙方一致同意訂定條款如下,以為雙方遵循依據:
第一條(承攬標的物)
本工程地點:xxxxxxxxxx 0 x 000 x 0 xxxxx、地
下二樓之 1 等二戶。
本工程之範圍及內容:
一、 本工程之施工範圍詳如附件平面圖、比價單、現況照片,經甲方同意後依所列項目進行施工。
二、 工程內容為本契約標的物之全室室內裝修拆除清運、室內及公設空間環境清潔、廢棄物清理、清除及清運,拆除後修補工程及水電開關閥、線路檢測。
第二條(工程價款)
本工程總價金為新台幣(以下同) 拾 萬 仟 佰 拾元整(含稅)。
第三條(付款方式)
前條總價金付款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簽約時,給付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二、第二期:乙方工程拆除完成後通知甲方至現場驗收,並經甲方完成驗收認可後給付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三、第三期:乙方工程全部完竣後通知甲方至現場驗收,並經甲方完成驗收認可後給付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甲方得以現金交付或於扣除匯款費用後以匯款方式辦理;甲方如以
匯款方式辦理時,乙方之匯款帳戶如下:一、銀行別:
二、戶名:三、帳號:
第四條(工程期限)
乙方應於接到甲方通知開工日起三個日曆天內正式開工。
全部工程不受天候影響,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完工
,並經甲方驗收合格。第五條(工程變更)
甲方對本項工程有隨時變更計畫及增減工作、數量之權,乙方不得異議,其增減之工作數量按契約單價辦理加減計費,並酌予增減工期;如有新增工作項目時,由甲、乙雙方另行議訂價金後辦理。
第六條(施工要求)
乙方於施工期間應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 施工期間, 乙方不得損壞本契約標的物內非約定清除之結構物、裝潢及其設備。
二、 施工期間須注意安全,慎防火災發生、避免傷及行人及xx車輛。
三、 施工期間, 乙方應指派專人負責工地周圍之安全戒護,並指揮車輛進出及人員進出管制。
四、 施工期間須遵守環保相關法令規定(如空氣污染防治法
、噪音法、廢棄物清理法等)。
五、 施工期間發生任何狀況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六、 施工期間所發生任何狀況乙方於處理完畢後,須以正式
書面資料向甲方報告。
七、 乙方辦理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業務時,除依廢棄物清理
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政府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如清除、處理之工具、方法、設備
、場所、廢棄物中間處理及最終處置之地點及數量等)
,不得為未經許可或核備之事項。
八、 乙方清除、處理後之最終廢棄物或廢(污)水,應依環保相關法令規定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棄置或排放, 若違反環保相關法令規定,以致甲方遭受罰緩處罰時, 由乙方負責繳納, 且甲方有權追查最終廢棄物及廢(污)水之流向。
九、 乙方於本契約執行期間如需呈報環保主管機關之相關文件應先經甲方同意,再行呈報相關主管機關。
十、 施工期間水、電與機具設備由乙方自行負責準備,甲方不另行供應。施工期間施工標的水、電費由乙方負擔。
十一、乙方辦理清除、處理時,如有使用環境消毒藥劑,其種類應以行政院衛生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佈之藥劑為主;並應將針對現場之情形、該地區地形及區域範圍面積等因素, 準備噴灑之用藥量、藥劑稀釋倍數及適用之噴霧機具等事宜以書面告知甲方。
十二、工程期間至甲方驗收完成,乙方應遵守施工標的大樓所有管理規章及「用戶管理公約」等相關規定。
第七條(工程管理)
乙方須指派一名具有相關工作經驗之人員擔任工地負責人。凡經甲方認定不適當之工作人員,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
施工期間乙方工作人員不得有不法行為之發生;違者,由乙方
自負其責。
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如發生任何意外事件甲方不負責任,概由乙方負責不得異議,且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要求,乙方並須替工
作人員投保相關意外責任險。
乙方對其自備機具應進行日常性自動檢查,若有安全之虞,不得使用。倘發生任何工安事故,應由乙方負全部責任,概與甲方無涉。
施工期間,甲方得派員監督工程,如對工程有所指示,乙方應
配合之,不得拒絕。第八條(工程驗收)
乙方於階段工程完成及全部完竣時,應即申請甲方驗收。
甲方於驗收時如發現不符規定或品質不符甲方之要求,乙方應於三日內改善,其所須費用、設備概由乙方負責;如仍不改善
,視為違約。第九條(工程延期)
因下列原因致不能於約定期限內履行合約時,得按實際情況延長工期:
一、因不可抗力之因素所致,乙方得以書面向甲方申請核定延長完工期限,惟對甲方核定之延期日數不得異議。
二、可歸責於甲方之延誤。第十條(逾期罰則)
乙方如未依約於期限內完工時,除應按每逾期一日給付本工程總價金千分之二之懲罰性違約金外(甲方得逕就應給付乙方之價金或乙方已繳付之履約保證金內扣除之),另應賠償甲方之損害。如乙方逾期日數達30日以上,甲方另得通知乙方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合約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逾期日數之計算,應扣除乙方依第八條通知甲方時,自乙方之通知到達甲方之日起至甲方該次驗收作業結束之日止之期間。
第十一條(突發事件)
乙方作業人員於清運作業時發生突發事件,應依緊急應變計畫及程序處理並採取下列應變措施:
一、 運送途中垃圾若有飛散、濺落、溢漏,應立即停靠路邊,放置三角警告標誌,由駕駛人立刻查出污染源並以隨車準備之相關工具清理之,於情況危急或有礙第三人安全之虞時應立即通知最近消防或警察單位協助處理之,並立即通知相關單位。
二、 若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翻覆或交通事故時,應立即通知附近警察單位前往協助處理。
第十二條(解約事由)
乙方履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給付甲方本工程總價金百分之五之違約金, 甲方並得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甲方若因此受有損害,乙方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一、 乙方施工作業如違反環保相關法令規定,致甲方遭受罰鍰處罰。
二、 乙方於清運作業過程中,如其工作人員使用不符法令規定之運輸交通工具者。
三、 乙方經營不善自行停業,或遭撤證停業、宣告破產。四、 乙方逾規定期限尚未開工。
五、 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契約者。
六、 施工不符原約定品質,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仍不為者。因前項第一款情形所發生之罰鍰並應由乙方全額負擔。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履行本合約之約定,即構成違約,甲方得以書面催告乙方改善,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之後三日內仍不改善,甲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合約之一部或全部。如因此造成甲方之損害,甲方並得請求乙方賠償。
乙方為擔保本合約義務之履行責任,於簽約之同時,交付本工程總價金百分之十之款項予甲方作為履約保證金,於乙方違約而應負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一切給付義務時,同意甲方得逕自該履約保證金款項中抵扣,如有不足抵扣之情形,乙方並應立即補足差額及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若有剩餘,則於本工程驗收完成經甲方認可後無息退還餘額。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
一、 乙方於簽約當日,應與本公司共同向本工程所在大樓之管委會辦理室內裝潢施工申請,共同簽署承諾書,在施工期間遵守大樓所有管理規章及用戶公約等規定,乙方並全部負責及繳付施工保證金新台幣30萬元整。
二、 施工保證金於完工經管委會檢查無缺失並依大樓之規章及公約扣除施工期間公共區域之環境清潔費及其他應支付或扣抵之費用後,無息退還。
第十五條(合約附件)
本合約相關附件為本合約之一部份。第十六條(未盡事宜)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 雙方得另作書面文件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視為契約之一部份。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民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十七條(管轄法院)
因履行本契約涉訟者, 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第十八條(合約分存)
本合約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本合約各式正本依法應貼用之印花稅由乙方負擔費用於簽約前足額購置,並於簽約之同時,於本合約書貼用及註銷印花稅票。於
簽約後,如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致有增加工程價款之情形,亦同。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簽章:
法定代理人:xxx
地 址:臺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85 號 12 樓電 話:(00)0000-0000 分機 612
統 一 編號:70808864
乙 方: 簽章:
法定代理人:地 址:
電 話:( )
統 一 編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