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乙种本)
项目名称
发包方(甲方) xxxx
xxx(xx)
xx
xxxxxxxxx
xxxxxxx建设部
发包方(甲方)厦门大学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采购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厦门大学校内
1.3 承包范围:按工程量清单和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
1.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 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工期 日历天)
1.6 工程质量:合格
1.7 承接任务形式:
1.8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 )
第2条 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 5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 2 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开工前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 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涉及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变更工期等事项的,应有甲方签字及盖章确认,甲方代表口头承诺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2.3 委托 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 份。
2.4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5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第3条 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有关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订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于开工前交甲方审核,并依据甲方提出的审核意见在开工前完成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修改。
3.2 指派 为乙方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履行,并同时指定 (身份号码: )为施工安全管理员,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安全xx施工,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施工安全管理员负责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包括设置施工告示、施工安全围护等,采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材料。在施工维护期间,乙方应做好安全防护、治安保卫工作,甲方予以配合。
3.4 确保进场施工人员证件齐全,接受施工安全教育。
3.5 遵守国家或地方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乙方在施工中应及时清运施工余土,并整洁场地卫生,工程完工应做到工完料净。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6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及各种设备管线。
3.7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2 因甲方责任导致工期延误,乙方有权顺延工期。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可相应顺延,一周内累计停工每达8小时工期可顺延一天(不足8小时不顺延)。
4.5 乙方依据合同约定认为其有权顺延工期的,应在顺延事由结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顺延具体时长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通知的丧失要求顺延工期的权利。甲方应于收到前述通知和材料之日起5日内答复乙方是否同意顺延,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顺延。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相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5.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乙方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参加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甲方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甲方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经甲方检查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甲方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的,乙方可自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乙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甲方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乙方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5.4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乙方应协助整改,工期顺延。
5.5 由于乙方原因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乙方应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第6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1) 种:
(1)固定价格。
(2)固定价格加 \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 \ 内容。
(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6.2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生效后,甲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甲方分 肆 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
拨款分4次进行 |
拨款 % |
金 额 |
第一期 |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25%作为预付款 |
¥ |
第二期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扣除合同中未实施项目造价)的80% |
¥ (暂定) |
第三期 |
竣工验收并结算完成后付至终审价的97%,若已付金额超过终审价97%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相应价款 |
按实结算 |
第四期 |
保修期满后付至终审价的100% |
按实结算 |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甲方审核后送至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复审,复审为最终审定。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将最终审核价款划拨到厦门大学房改房维修基金专户后,甲方一次性将终审价款支付给乙方。
第7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甲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 \ %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2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8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8.3 由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或做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 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或火灾等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
第9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9.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 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逾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 %支付违约金。
9.2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元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 元,作为奖励。
9.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优质价款外,甲方支付乙方 \ 元,作为奖励。
9.4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5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7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9.8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10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10.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依法向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条 其他约定
11.1 对第6条的补充约定
11.1.1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价款的方式,风险范围包括:
(1)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性调整;
(2)人工、机械、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
前述风险费由双方确认后计入报价中。
11.1.2 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选择以下第 种:
(1)公开招标项目:工程量按实计算,中标项目单价套用中标单价结算;中标外项目,根据实际施工中有效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单进行计算增减,单价套用投标文件约定选用的定额,相关费用费率套用乙方中标的取费费率(包括中标优惠率)。定额缺项时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单价,经甲方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后确定。
关于中标优惠率的计算方式:
中标优惠率=(1-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则
x工程中标优惠率=
快速采购项目:工程量按实计算,中标项目单价套用中标单价结算;中标外项目,根据实际施工中有效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单进行计算增减,单价套用投标文件约定选用的定额,相关费用费率套用乙方中标的取费费率(包括中标优惠系数)。定额缺项时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单价,经甲方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后确定。
本工程中标优惠系数为 。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工程量按实结算,以竣工图和甲方现场代表签证为准。工程项目单价套用甲方审核单价(以甲方出具的工程预算审核书为准),工程预算审核书外的项目根据实际施工中有效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单进行计算增减,单价套用福建省、厦门市现行相关定额及相关报告期(以实际施工日期为准),并根据谈判优惠率予以优惠。定额缺项时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单价,经甲方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后确定。
本工程优惠率为谈判优惠率 。
(4)审核委托项目:工程量按实结算,以竣工图和甲方现场代表签证为准。工程项目单价套用甲方审核单价(以甲方出具的工程预算审核书为准),工程预算审核书外的项目根据实际施工中有效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单进行计算增减,单价套用福建省、厦门市现行相关定额及相关报告期(以实际施工日期为准)。定额缺项时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单价,经甲方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后确定。
11.2 工期要求和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竣工交付使用,若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时竣工交付使用的,按照本合同第9.2条的约定计取违约金,由甲方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乙方应以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
11.3 质量要求及违约责任
工程必须达到设计及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如出现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乙方应负责整改直至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不但不能得到任何工期补偿或工期顺延签证,还应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11.4 分包限制及违约责任
乙方不得将承包项目再行分包,有自行分包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1.5 竣工结算
11.5.1 竣工结算分一审、二审两阶段进行。一审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一审审核后的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报审计处进行二审,竣工结算款按终审价拨付;一审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一审审核后报审计处备案,实施抽查审计,对于被抽查审计的项目,二审价作为结算价。若经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审核,则以其最终审核价作为决算价。
11.5.2 乙方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含完整的工程报告、竣工图资料、工程量签证资料、工程签证单资料及工程结算书)报送甲方。若由于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竣工结算资料,或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影响审核工作的,由此引起的审核周期延长、工程款支付延后或工程经费被收回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并不可继续参与甲方其他修缮工程的投标。
11.5.3 乙方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最终工程竣工结算审减额超过乙方送审造价的5%(含本数)的,竣工结算审核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时间相应延长。
11.6 履约保证金
x工程的履约保证金事宜按以下第 种约定执行:
乙方无需缴交履约保证金;
乙方需要缴交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价的10%(按万元取整)。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档案资料完整归档后7天内退还(不计利息)。
11.7 保险
乙方必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
11.8 与专业分包商的配合
x工程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由乙方统一向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缴纳费用,甲方单独委托的专业承包人需接用施工单位申请的临时水电,乙方应予接引,相关费用由实际发生方和乙方按实结算。
11.9 xx施工和施工人员、车辆进出校门
乙方应按照厦门市有关xx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组织施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按甲方有关规定,乙方的人员、运送材料设备的车辆必须办理有关进出校园手续。
11.10 保修期及保修金
11.10.1 本工程的保修期按以下第 种约定执行:
(1)按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80号令相关规定,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1.10.2 保修金:终审价的3%,如不存在质量问题,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后返还(不计利息)。
第12条 附则
12.1 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2.2 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
12.3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2.4 附件
(1)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
(2)工程项目一览表
(3)工程投标书/工程预算审核书
(4)甲方提供的货物清单
(5)会议纪要
(6)设计变更
(7)工程质量保修书(按约定)
(8)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码: 邮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名: 户名:
账号: 账号: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厦门大学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厦门大学×××××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根据本工程修缮和装修的项目,双方约定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以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施工范围为准。
二、质量保修期及响应时效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修缮及装修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房屋防水修缮工程为: 年;(不低于强制性规定)
3.装修工程为: 年;(不低于强制性规定)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修缮工程为: 年;(不低于强制性规定)
5.供热及供冷为: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6.室外的上下水和附属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年;
7.响应时间: 小时内;
8.其他约定: /
三、质量保修责任
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但不负责原房屋建筑的保修责任。
2.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检修。
4.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x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