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 于逢良先生作为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与特定对象签
证券代码:003029 证券简称:吉大正元 公告编号:2023-010
xxxx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别提示:
1、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xxx、高利、xxx、xxx在相关议案审议时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通过和注册及取得时间等事项均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项,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之一xxx先生作为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的《与特定对象签
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2-045)。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修改本次发行方案等。
2023年2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鉴于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同日公司与特定对象xxx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该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姓名:xxx
性别:男 国籍:中国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xxx先生,1965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2224241965********,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1996年毕业于延边大学经济系,获硕士学位;2003年毕业于吉林大学经济学系,获博士学位。
xxx先生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未在相关失信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xxx先生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不超过13,653,000股公司股票(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 年 2 月 23日,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xxxx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xxx
第1条 股份发行
1.1 双方同意《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2.1条修改为“在本协议第10.1条规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向乙方发行A股股票,乙方同意认购甲方向其发行的A股股票。”
1.2 双方同意《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2.5条修改为“双方同意,甲方本次发行经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后,乙方应以现金方式向甲方缴纳认购金额不超过21,448.863万元,认购数量不超过13,653,000股。”
1.3 双方同意《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2.6条修改为“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甲方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的,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第2条 先决条件
2.1 双方同意《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10.1条修改为“本次发行应以下述先决条件成就为前提:本次发行获得甲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本次发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第3条 x补充协议的协议生效、变更
3.1 本补充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经乙方签字后成立,并于本协议第2.1条所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3.2 本补充协议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3.3 本补充协议未作修改的条款,仍以《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为准。”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x次交易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充实营运资金,有利于公司长远经营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有利于公司股本结构的稳定,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战略发展的支持和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3年年初至本公告日,公司与xxx先生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七、独立董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预案、论证分析报告、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平稳健康发展。一致同意将相关事宜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于逢良先生,该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及与特定对象签订《补充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独立董事认为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条款的设置、交易的定价等相关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本次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八、监事会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于xx先生,该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及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补充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该
项交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九、备查文件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
见;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监事会书面审核意见;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