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紧急/短期儿童之家照顾服务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紧急/短期儿童之家照顾服务是一种在儿童之家,为因种种家庭问题或危机而需要家居以外临时照顾的 4 至 18 岁儿童提供的住宿服务。
目的及目标
紧急/短期儿童之家照顾服务旨为因种种家庭问题或危机(例如父母突然患病、入院留医、离弃或离世等)而未能得到家人适当照顾的儿童提供家居以外的紧急和短期照顾。这些儿童会在近似家庭的环境,接受家舍家长照顾。社工会透过提供关于照顾儿童及儿童福祉的忠告及指导,给予家舍家长支援。这项住宿照顾服务仅属暂时性质,通常为期两周至最多三个月 2。
服务性质
提供的服务包括:
a) 基本照顾
⚫ 在与一般家庭相若的环境中提供暂时/短期住宿
⚫ 由「家舍家长」3(或「替假家长」当家舍家长不在时)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家居照顾。
⚫ 提供全职家务助理,以处理日常家务
2 如住宿期须超过六星期,转介工作员应按照紧急/短期儿童之家照顾服务转介指引的规定及程序申请延长住宿照顾安排。
3.家舍家长是受雇于服务营办者以担任暂代家长,并在儿童之家社工紧密的督导和指导下,负起照顾儿童 的整体责任。家舍家长须与他/她的配偶及子女(如适用) 一同居于儿童之家内。他/她的配偶须在儿童之家担当家长的角色及协助照顾和管理儿童之家的事务。一般来说,他/她的配偶被视为义工并可获奖励金。
⚫ 提供充足及各类切合儿童年龄和需要的食物
⚫ 安排合适的基本衣物
⚫ 为儿童安排交通工具或接送儿童参加各类适合他们年龄及需要的活动及节目
b) 满足个别儿童需要的服务
⚫ 督导日常活动及起居生活
⚫ 为儿童的福祉,联系涉及儿童住宿安排的其他重要人士,包括学校、其他机构、家人/监护人及转介机构或工作员
⚫ 鼓励及协助儿童与家人/监护人保持联络,并就与家人团聚或转往其他宿位的事宜与转介机构紧密合作
c) 福利计划及辅导
⚫ 透过定期个案讨论或检讨会议,与转介工作员及涉及儿童住宿安排的相关人士,制订及检讨个别儿童的福利计划或活动
⚫ 为儿童提供个别或小组辅导,协助他们应付导致需要暂时住宿照顾的根本问题
d) 社交及康乐活动
⚫ 安排各类社交及康乐活动,包括以家庭为单位参与社区节目及活动
⚫ 提供培养儿童个人才能和志趣的机会服务对象
紧急/短期儿童之家照顾服务的服务对象应为:
a) 年龄由 4 至 18 岁因家庭面对紧急或危急情况而未能得到适当照顾的儿童。当中或包括有轻微行为或情绪问题的儿童,或有轻微健康问题的儿童;及
b) 经医生检查并评估为适合小组生活的儿童。
转介文件须送交提供紧急/短期儿童之家照顾服务的非政府机构服务营办者,及副本送交社会福利署(社署)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中央转介系统。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每年) | ||
1 | 一年内的宿位使用注1率 | 70% |
2 | 一年内的接受转介比率注2 | 90% |
3 | 一年内在指定处理时间注3(即7个工作天)内完成的比率 | 90% |
4 | 一年内完成定期个案检讨会议注4的比率 | 85% |
(定义索引载于本协议结尾) |
基本服务规定
⚫ 每日 24 小时照顾,任何时间须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员在场
⚫ 提供至少一日三餐、充足及各类切合儿童年龄和需要的食物
⚫ 注册社工 注 5
⚫ 全职家务助理
⚫ 每间儿童之家最多提供一个紧急/短期照顾服务宿位,除在非常特殊的情况
及有充份理由支持下,才可在特定期间内提供多于一个紧急/短期照顾服务宿位。男女童须入住不同寝室。
⚫ 提供切合儿童年龄的玩具、书籍和其他设施
⚫ 服务营运须遵守紧急/短期儿童之家照顾服务转介指引和程序,及参考儿童住宿照顾服务中央转介系统程序手册
质素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津贴
在社署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信中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财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x《协议》在社署发予服务营办者的要约及通知信所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注释
索引 定义
注 1 宿位使用指由入住日期起至正式离开当日所使用的宿位数目。
宿位使用率的计算方法
年内每日入住人数总和@
=
名额 x 年内营运日数(即 365/366 天*)
x 100%
@每日入住人数包括因患病/返家渡假而暂时离开的儿童。
*如儿童之家服务营办者改变上述营运日数,须事先取得社署批准。
[如使用率未能达到议定水平,社署会考虑到可供转介的数目]
注 2 接受转介比率指接受合资格转介个案的百分比。接受转介比率的计算方法
年内接受转介数目
=
年内收到转介的数目 - 年内合资格但未获接受的转介数目#
x 100%
转介指转介工作员根据以下条件作出的口头或书面转介:(i)个案符合资格接受服务;(ii)所需审查的资料齐全;及(iii)儿童入住的暂定日期少于七个工作天。
# 合资格但未获接受的转介指基于下列原因未获接受的转介:
(a) 宿位已满;
(b) 转介工作员撤回转介;或
(c) 儿童之家服务营办者提供的宿位(即提供紧急/短期照顾服务的儿童之家所处地区或可提供的男/女童宿位)与转介儿童的情况不配合。
注 3 指定处理时间指按照转介指引载列的标准,在有宿位空缺及有关儿童合资格入住的情况下,安排儿童入住的最长许可时间。
在指定处理时间内完成的比率的计算方法=
年内在接到转介后七个工作天内获安排入住的儿童人数年内接受的合资格转介总数
x 100%
注 4 定期个案检讨会议指由儿童之家提议举行的个案会议,并须符合以下标准:-
(a) 个案检讨会议的次数 为每名在儿童之家居住3 个月以上的儿童每 3 个月进行一次。第一次检讨应于每名儿童入住起计 3 个月后尽快完成。第二次和后续检讨会于上一次检讨会议当日起计每 3 个月进行一次;
(b) 参与者包括儿童之家社工、儿童(视乎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而定)及第三方,即家长/转介工作员/教师/临床心理学家等;
(c) 有关儿童的具体范畴,包括个别工作计划/住宿计划/家庭团聚计划,或在住宿期间出现的任何问题;
(d) 将检讨记录在案,即存置有关记录;及
(e) 制订跟进行动。
完成定期个案检讨会议指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个案检讨会议完成定期个案检讨会议的比率的计算方法=
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的个案检讨会议数目年内需要完成的个案检讨会议数目
x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