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第十二節
非聯交所買賣 — 交收指示的交易、結算機構的交易、
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轉移指示及中華通證券的非交易過戶
12.1 交收指示的交易(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之間)
12.1.1 交收指示的交易的細節
在中央結算系統內交收聯交所買賣、中華通證券交易、結算機構的交易、已劃分的買賣及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以外的交易,兩方參與者的每一方必須每次將載有結算公司要求的有關資料的交收指示(或簡稱「SI」)輸入中央結算系統。
為簡便起見,此等交易稱為「交收指示的交易」。
「交收指示的交易」可包括中央結算系統內的經紀與託管商之間的交易、股份借貸交易、股份承押交易及合資格證券的組合轉移。
12.1.2 輸入交收指示
(i) 交收指示的細節
交收指示的資料輸入欄為:
(a) 指示類別(D — 交付,或 R — 收取);
(b) 對手編號;
(c) 交收日期(此日必須為交收日);
(d) 國際證券號碼及/或股份編號;
(e) 合資格證券的數量;
(f) 股份交收戶口;
(g) 付款指示(DVP — 貨銀對付,或 FOP — 毋須付款,或 RDP — 即時貨
銀對付);
(h) 款項價值(若屬貨銀對付/即時貨銀對付);
(ha) 結算貨幣;
(i) 客戶戶口號碼;
(j) 客戶名稱;
(k) 交收指示的目的(C — 經紀與託管商交易,L — 新的證券借貸交易,P —
股份承押,M — 組合轉移,R - 歸還 / 索還被借證券);
(l) 以交付指示進行交收(Y — 是或 N — 否);
(m) 內部交易參照;
(n) 交收指示聯繫編號;
(o) 備註;
(p) 暫緩執行交收指示,用以暫緩交收已配對的交收指示(Y ─ 是;或 N ─ 否);及
(q) 處理程序參考。
第(a)至(e)、(g)、(h)以及第(i)項 (就組合轉移交易而言),為必須輸入及配對欄。
就第(f)項而言,參與者可輸入交付或收取股份的戶口,以進行「交收指示的交易」的交收。倘若付方或取方參與者沒有在第(f)項內輸入資料,其股份結算戶口便會用以交付或收取合資格證券,以進行「交收指示的交易」的交收。倘若交易通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在第(f)項輸入了一個交易通戶口,儘管該交收指示可按照第 12.1.3 節的規定完成配對,但該項交收指示的交易,只會在交易對手方在相應的交收指示的第(f)項也輸入了一個交易通戶口時,方能生效。
就第(h)項而言,參與者可選擇接受結算公司釐定的預設寬限水平,使款項價值差額在寬限水平之內的兩個相關交收指示仍可在中央結算系統配對。
第(ha)項為配對欄。如果參與者不選擇一種合資格貨幣作為第(ha)項的結算貨幣,用以作配對的結算貨幣將會是有關合資格證券在聯交所買賣的貨幣。
就經紀與託管商交易而言,若付方及取方參與者均輸入客戶戶口號碼,第(i)項便成為配對欄。就組合轉移交易而言,第(i)項為必須輸入及配對欄。
參與者有意利用交收指示進行證券借貸交易,或歸還或索還被借證券時,可將有關資料輸入第(k)項,而第(k)項不是必須輸入及配對欄。
就第(l)項而言,除非付方參與者另有選擇,否則付方參與者毋須輸入交付指示(即
「交收指示的交易」會包括在下一次的多批交收處理程序內)。
第(n)項不是必須輸入及配對欄。參與者有意使用股份扣存服務指定某宗「交收指示的交易」在交收後所收到的合資格證券用作履行另一宗其為交付股份一方的「交收指示的交易」(擁有相同的股份編號、交收日期及股份交收戶口)的交付責任時,須於向中央結算系統發出指示時為該兩個相關的交收指示編配一個相同的交收指示聯繫編號。
就第(p)項而言,除非參與者另有選擇,否則「交收指示的交易」在配對成功後不會暫緩交收(即「交收指示的交易」在配對成功後會包括在下一次的多批交收處理程序內,或由付方參與者輸入交付指示交收)。
參與者須在交收指示內列明必須輸入及配對欄的細節,否則結算公司將不接納交收指示輸入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公司保留不時對交收指示訂定其他規定的權利。
參與者可利用有關的輸入欄將額外的資料包括在交收指示內,以供內部記錄保存之用。
(ii) 交收指示輸入號碼
結算公司將為參與者每項輸入中央結算系統的交收指示編配一個獨有的號碼,以資鑑別。此號碼稱為交收指示輸入號碼,參與者就有關的交收指示進一步發出指示或與結算公司聯絡時均應引用此號碼。
(iii) 交收指示整批傳送
結算公司也可向參與者提供交收指示整批傳送服務(詳情見第 12.1.9 節)。
12.1.3 交收指示的配對
由參與者在中央結算系統內輸入並(若有需要)認可的交收指示,須予配對。
中央結算系統內交收指示配對是於每一交收日按第 6.2.1 及 6.2.2 節所述的指定時間在中央結算系統進行。
此外,如屬中華通證券以外的合資格證券,每一交收日進行最後一次多批交收處理程序前亦會進行一次交收指示配對處理程序,目的為確定所有在三時四十五分(最後一次多批交收處理程序的指定時間)前輸入中央結算系統的交收指示及,若有需要,由參與者認可,有機會配對在同日進行交收。
「交收指示的交易」的兩項交收指示的正確配對時間將會在系統中予以記錄。在多批交收處理程序中,「交收指示的交易」之交收處理優先次序將在第 13.3.4 節解釋。
在配對成功後,有關的「交收指示的交易」將獲給予獨有的參照號碼,即交收數額號碼,以資鑑別。
12.1.4 交收指示的剔除
結算公司可能會不時將已配對的交收指示、已配對但暫緩交收的交收指示、未配對的交收指示及尚待處理的交收指示自中央結算系統內剔除。剔除交收指示須由結算公司進行,參與者不能剔除交收指示。
已配對的交收指示及已配對但暫緩交收的交收指示如在規定的交收日後十四個曆日內(如第十四個曆日非辦公日,則在第十四個曆日之前一個辦公日)仍未交收,即自中央結算系統內剔除。
未配對的交收指示及尚待處理的交收指示將在輸入後的十四個曆日之後(如第十四個曆日非辦公日,則在第十四個曆日之前一個辦公日)自中央結算系統內剔除。
12.1.5 可供使用的交收指示功能
參與者可透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及參與者網間連接器使用各項交收指示功能。為檢索有關的交收指示,參與者須按鍵輸入該等交收指示的交收指示輸入號碼。
在配對前的任何時間,交收指示的所有資料輸入欄均可由參與者透過「更改交收指示」功能更改。一經配對後,交收指示輸入資料中可以更改的只有交付指示要求欄
(見第 12.1.2(i)節第(l)項),可透過「更改交付指示規定」功能進行(見下文第 13.2.3
節),暫緩執行交收指示要求欄(見第 12.1.2(i)節第(p)項),可透過「更改暫緩執行
交收指示」功能進行,以及一些非配對欄,如股份交收戶口、客戶名稱、內部交易參照、交收指示聯繫編號、備註和處理程序參考(見第 12.1.2(i)節第(f) 、(j)、(m)、 (n)、(o) 和 (q)項),可透過「更改已配對或交收的交收指示」功能更改。
在已配對交收指示交收前任何時間,付方或取方參與者可透過「撤銷已配對交收指示」功能,將已配對或已配對但暫緩交收狀況的交收指示撤銷。就以即時貨銀對付方式進行交收的「交收指示的交易」而言,倘若付方參與者股份戶口內有關的合資格證券已被扣存時(即「交收指示的交易」狀況為「股份被扣存」),只有取方參與者可撤銷該項交收指示;倘若「交收指示的交易」的狀況已更新為「付款已確認」,則雙方參與者均不可撤銷該項交收指示。
有關可供參與者使用的交收指示功能的詳情,參與者請參閱《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使用者指引》。
12.1.6 交收指示的交易的交收
(i) 逐項交收基準
中央結算系統內的「交收指示的交易」的交收在有關的參與者之間以逐項交收為基準直接進行。
(ii) 多批交收處理程序
除非付方參與者指定必須輸入交付指示,或付方或取方參與者或兩者同時指定須暫緩執行交收(見第 12.1.2(i)節),使「交收指示的交易」不以多批交收處理程序處理,否則該等交易將在每一個交收日以多批交收處理程序處理。就以貨銀對付方式進行交收而言,有關的合資格證券將自付方參與者的有關股份戶口
(見第 12.1.2(i)節第(f)項)中自動記除,並記存於取方參與者的有關股份戶口
(見第 12.1.2(i)節第(f)項)。就以即時貨銀對付方式交收而言,付方參與者的有關股份戶口內的有關合資格證券會被扣存,並在中央結算系統收到銀行公會票據交換所就該等交易發出的付款確認的情況下,該等合資格證券將自付方參與者的股份戶口中自動記除,並記存於取方參與者的有關股份戶口。
(iii) 交付指示
付方參與者也可在「交收指示的交易」的到期交收日或之後透過輸入交付指示進行交收。
若付方參與者在輸入有關交收指示時透過交付指示要求欄或其後透過「更改交付指示規定」功能,特別指明某項「交收指示的交易」不以多批交收處理程序處理,則付方參與者須在中央結算系統輸入交付指示,就該等「交收指示的交
易」在中央結算系統內進行交收。倘付方或取方參與者或兩者同時透過暫緩執行配對交收指示要求欄指示暫緩執行該項「交收指示的交易」的交收,則先須要在暫緩交收已配對指示的狀況已由提出一方或雙方(視情況而定)解除後,付方參與者才可以輸入交付指示,在中央結算系統內進行該「交收指示的交易」的交收。
就在中央結算系統輸入交付指示以即時貨銀對付方式進行交收的「交收指示的交易」而言,付方參與者的有關股份戶口內可動用的股份會被扣存,而中央結算系統自銀行公會票據交換所收到該等交易的付款確認後便會進行交收。
(iv) 即時交付
就以即時貨銀對付方式在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交收的「交收指示的交易」而言,中央結算系統自銀行公會票據交換所收到該等交易的付款確認後便會即時交付合資格證券。
(v) 不得進行部分股份的交付
在中央結算系統內一概不得就「交收指示的交易」進行部分股份的交付。
(vi) 中華通證券
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交收指示根據第 6.2.2 節所述於每個辦公日指定時間在中央結算系統內輸入及配對。於辦公日內輸入中央結算系統的中華通證券的交收指示的交易將會於多批交收處理程序或使用交付指示進行交收。
不論一般規則任何其他條文有任何規定,下列各項適用於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交收指示:
(a) 已刪除
(b) 已刪除
(c) 涉及中華通結算參與者自其股份戶口交付中華通證券的交收指示只會在第一至第四次多批交收處理程序中執行,前提是有關股份戶口是特別獨立戶口,或該中華通結算參與者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就該中華通證券而言並無待交付的股份數額;及
(d) 已刪除
(e) 如中華通結算參與者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有待交付的中華通證券股份
數額於到期日第四次多批交收處理程序結束後尚未進行交收,涉及該中華通結算參與者自其股份戶口交付該中華通證券的交收指示只有在下述情況下方會執行:
(i) 如逾期待交付數額是完全因為中華通結算參與者未能轉移該中華通證券到股份結算戶口作持續淨額交收所致,但隨後該中華通結算參與者已轉移足夠數量的中華通證券到股份結算戶口;或
(ii) 如逾期待交付數額是完全因為特別獨立戶口未能交付所致,及已根據第 2.3.15 節所述向結算公司提出要求調整;或
(iii) 如逾期待交付數額有部份是因為特別獨立戶口未能交付,及有部份是因為中華通結算參與者未能轉移該中華通證券到股份結算戶口作持續淨額交收所致,而(i)就特別獨立戶口未能交付而言,已根據第 2.3.15節所述向結算公司提出要求調整,及(ii) 就非因特別獨立戶口未能交付所致的逾期待交付數額而言,隨後該中華通結算參與者已轉移足夠數量的中華通證券到股份結算戶口。
12.1.7 「交收指示的交易」的款項交收
「交收指示的交易」的兩方參與者須在其交收指示中說明「交收指示的交易」的交收是以即時貨銀對付方式、貨銀對付方式或毋須付款方式進行。
若交收是以即時貨銀對付方式或貨銀對付方式進行,交收指示應列明該項交易的款項價值。交付股份參與者及收取股份參與者均須持有有關合資格貨幣的指定銀行戶口,供款項交收之用。
有關(i)「交收指示的交易」是否以即時貨銀對付方式、貨銀對付方式或毋須付款方式進行交收及(ii)款項價值(若以即時貨銀對付方式或貨銀對付方式進行交收)的資料,於交收指示中為必須輸入及配對欄。
就有關非中華通證券的合資格證券以貨銀對付方式在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交收的「交收指示的交易」而言,在中央結算系統交收後,結算公司將以正常方式發出電子收付款指示予有關參與者的指定銀行,以進行參與者之間的付款程序。結算公司只擔當促成者的角色。參與者的「交收報告」將顯示有關電子收付款指示的有關賬目記錄及資料。
就中華通證券以貨銀對付方式在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交收的「交收指示的交易」而言,
在中央結算系統交收後,結算公司將以正常方式發出電子收付款指示予有關參與者的指定銀行,以進行參與者之間即日付款的付款程序。就人民幣的電子收付款指示而言,提供晚間交收服務的指定銀行須於同日下午九點二十分或之前就每項其收付款銀行提供晚間交收服務的電子收付款指示發出付款確認。就以其他合資格貨幣發出或以人民幣發出但不包括在同日晚間交收的電子收付款指示而言,指定銀行須於下一個營業日上午九點三十分或之前發出付款確認。結算公司只擔當促成者的角色。參與者的「交收報告」會顯示有關電子收付款指示的記錄及資料。
就以即時貨銀對付方式在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交收的「交收指示的交易」而言,付方參與者股份戶口內的合資格證券被扣存後,結算公司會向付款方參與者的指定銀行發出票據交換所自動轉賬系統付款指示,以進行付款程序。結算公司只擔當促成者的角色。參與者的「交收報告」會顯示有關付款的有關賬目記錄及資料。
12.1.8 有關中央結算系統的報告
(i) 可提供的報告
中央結算系統提供四套有關交收指示的交易的報告,分別為:
(a) 「交收指示活動報告」;
(b) 「交收指示狀況報告」;
(c) 「即日投資者交收指示/交收指示報告」;及
(d) 「未配對交收指示報告」。
該等報告可透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及參與者網間連接器檢索。詳情請參閱第
16.6 節及《參與者適用的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使用者指引》。
(ii) 交收指示活動報告
此份報告顯示每一辦公日或(如屬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交收指示)內地辦公日在中央結算系統已配對、已配對但暫緩交收、撤銷或剔除的交收指示的資料,並列出該日交收指示輸入活動(包括輸入、更改、更改暫緩交收已配對、認可、取消及撤銷指示)及「隱藏未配對交收指示內容對手名單」功能的紀錄更新活動。
(iii) 交收指示狀況報告
此報告列出每一辦公日或(如屬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交收指示)內地辦公日結束
時參與者所有尚待處理或未配對的交收指示、已配對但於緊隨的交收日未到期交收的交收指示,以及已配對但暫緩執行交收的交收指示。
(iv) 即日投資者交收指示 / 交收指示報告
就非中華通證券的合資格證券而言,報告提供參與者辦公日當天於每次多批交收處理程序結束後,以及於第五次、第六次、第八次及最後一次交收指示配對後該等合資格證券的到期 / 逾期投資者交收指示 / 交收指示的即時狀況及詳情。有關在未來日子到期的交收指示詳情亦載於最後一次多批交收處理程序結束及之後所發出的報告內。
就中華通證券而言,報告提供參與者內地辦公日當天於中華通證券每次多批交收處理程序結束後以及於每次交收指示配對後該等中華通證券的到期/逾期交收指示的即時狀況及詳情。有關在未來日子到期的交收指示詳情,亦載於最後一次只為交收指示股份數額進行交收的多批交收處理程序結束及之後所發出的報告內。
(v) 未配對交收指示報告
此報告提供辦公日或(如屬有關中華通證券的交收指示)內地辦公日當天於每 次交收指示配對後的詳情及其未配對原因。若參與者於「隱藏未配對交收指示 內容對手名單」內已選擇不向對手參與者披露有關未配對交收指示的輸入資料,對手參與者的未配對交收指示報告只會顯示其交收指示輸入號碼及參與者編 號 / 名稱,以及未能配對原因;其他有關未配對交收指示的詳情將不會顯示 在對手參與者的報告內。
12.1.9 交收指示整批傳送服務
(i) 服務詳情
參與者使用交收指示整批傳送服務可免除每次將交收指示以人手輸入中央結算系統。使用此項服務的參與者,可將一個已記錄在其本身電腦系統的交收指示資料的「檔案」轉移往結算公司。
(ii) 技術性程序規定
使用此項服務的參與者須具備本身的電腦軟件,依據結算公司不時指定的檔案格式及記錄編排方法在其本身的電腦系統內編製載有交收指示的整批檔案。
有關的程序規定,請參閱《中央結算系統使用者指引》。
(iii) 服務時間
交收指示整批傳送服務於每一辦公日上午七時十五分至下午七時三十分提供。
12.1.10 結算公司對「交收指示的交易」不須承擔責任
對於任何參與者在「交收指示的交易」中任何失責的情況,結算公司概不負責。參與者須自行向失責的對手參與者進行追究。
12.1.11 延誤交付時權益的調整
x參與者就「交收指示的交易」延誤交付,合資格證券的權益可能須予調整。參與者須自行向失責的對手參與者進行追究。結算公司概不提供任何調整設施。
12.2 「結算機構的交易」
12.2.1 「結算機構的交易」的詳情
「結算機構的交易」是參與者(如屬全面結算參與者,則並包括其非結算參與者)與結算機構參與者之間的交易。結算公司已安排由結算機構參與者於每一辦公日向其報告「結算機構的交易」的詳情。參與者毋須自行將「結算機構的交易」資料輸入中央結算系統,但結算公司保留要求有關參與者向其提供「結算機構的交易」詳情的權利。
結算機構參與者須於每一辦公日在其與結算公司協定的時間內向結算公司報告「結算機構的交易」的詳情。
除非「結算機構的交易」被結算機構參與者或結算公司自持續淨額交收制度劃分出來,否則須在中央結算系統內以持續淨額交收制度進行交收。由於風險管理的原因,或在其他情況許可下,「結算機構的交易」有時會在「已劃分的買賣」制度下進行交收。
12.2.2 確認接納以持續淨額交收制度或「已劃分的買賣」制度進行交收
結算公司在每個交易日約下午八時,發出載有當日「結算機構的交易」的第二份「臨時結算表」予結算機構參與者及作為該等「結算機構的交易」的其中一方之參與者。結算公司只會在有關參與者於交易日後第一個辦公日,完成所有結算公司及結算機構參與者所發出的款項交付及認同該等「結算機構的交易」是有效後,才接納該等
「結算機構的交易」於中央結算系統內以持續淨額交收制度進行交收。結算公司將於有關交易日後第一個辦公日約下午二時向結算機構參與者及作為該等「結算機構的交易」的其中一方之參與者發出「最後結算表」作為確認及接納有關該等「結算機構的交易」以持續淨額交收制度或「已劃分的買賣」制度進行交收。
為方便交收,倘若「結算機構的交易」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進行交收,便須進行淨額結算程序;或倘若「結算機構的交易」在「已劃分的買賣」制度下進行交收,該等「結算機構的交易」便被稱為「已劃分的買賣」。該等資料載在第二份「臨時結算表」、「最後結算表」及其他有關的中央結算系統報告(例如「已交收數額報告」、
「交收報告」、「下一個交收日到期/逾期數額報告」)上。由於在「已劃分的買賣」制度下交收的「結算機構的交易」的其中一方總是結算機構參與者,故容易辦認出此等「結算機構的交易」。
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交收的「結算機構的交易」,須與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交收的聯交所買賣同時進行取代(如適用)、債務變更、每日淨額結算及跨日淨額結算的過程(如第 10.3 節所述),從而於每一交收日為每隻合資格證券算出一個待收取或待交付的持續淨額交收股份數額,即每隻合資格證券的待收取或待交付的股份淨額。該等待收取或待交付的股份淨額均獲分配一個獨有的交收數額號碼。每宗在「已劃分的買賣」制度下交收的「結算機構的交易」將獲分配一個獨有的交收數額號碼,以供參考。「結算機構的交易」的交收數額號碼將載列在「最後結算表」。
結算機構參與者及作為該等「結算機構的交易」其中一方的參與者可透過其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或參與者網間連接器取得有關的「臨時結算表」及「最後結算表」硬本。
12.2.3 結算公司對「結算機構的交易」的保證
由於結算公司會就已獲接納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進行交收的「結算機構的交易」代替雙方參與者成為交收對手方,所以實際上結算公司已對參與者就該等交易提供了一項「保證」。
就在「已劃分的買賣」制度下交收的「結算機構的交易」而言,結算公司無須對有關參與者的任何失責行為負責,有關參與者x向失責的對手方參與者追究。
12.2.4 「結算機構的交易」的交收
「結算機構的交易」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進行交收時,聯交所買賣(見第 10.4 節)的交收程序便適用於結算公司及為「結算機構的交易」其中一方的參與者。
在中央結算系統「已劃分的買賣」制度下的「結算機構的交易」的交收是在有關的參與者及結算機構參與者之間直接進行,以逐項交收為基礎。
就在「已劃分的買賣」制度下交收的「結算機構的交易」而言,該等「結算機構的交易」的交收可透過結算公司在每一交收日進行的多批交收處理程序進行,或由付
方參與者在「結算機構的交易」到期交收日或之後透過輸入交付指示進行交收。
除非付方參與者在交收前任何時間,透過其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或參與者網間連接器,利用「更改交付指示規定」的功能指定必須由其輸入交付指示以進行交收,否則在「已劃分的買賣」制度下交收的「結算機構的交易」將會包括在多批交收處理程序內。
除非「結算機構的交易」的交付是以毋須付款方式進行,否則不得進行部分股份的交付。
12.2.5 實例(「結算機構的交易」的交收)
(i) 「結算機構的交易」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進行的交收
「結算機構的交易」獲接納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交收時,便須與以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交收的聯交所買賣一樣進行相同的處理過程。欲知詳情,請參閱第 10.3節有關「結算機構的交易」的債務變更、每日淨額結算及跨日淨額結算的過程。
(ii) 「結算機構的交易」在「已劃分的買賣」制度下進行的交收
在到期交收日時,結算機構參與者擬利用其股份結算戶口中的 X 股份交收其第一項「結算機構的交易」(TRN:00000001)。
在進行第二項「結算機構的交易」(TRN:00000002)時,結算機構參與者的股份獨立戶口 05 只有 6,000 股 Y 股。結算機構參與者與乙參與者協議在收到乙參與者的款項後交付 6,000 股 Y 股,進行部分股份的交收。(只有以毋須付款方式進行的「結算機構的交易」,才可進行部分股份的交付。)
結算機構參與者輸入下列交付指示,以進行中央結算系統內的交收:
交易 | 付款指示 | 交付股份戶口 | 股份 | 交付數量 |
00000001 | 貨銀對付(DVP) | 結算戶口 01 | X | 5,000 |
00000002 | 毋須付款(FOP) | 獨立戶口 05 | Y | 6,000 |
12.2.6 「結算機構的交易」的款項交收
(i) 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進行的交收
「結算機構的交易」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交收時,須與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
交收的聯交所買賣同時進行淨額結算過程。在每日淨額結算及跨日淨額結算之後,於每一交收日為每隻合資格證券算出一個待收取或待交付的持續淨額交收股份數額,以按貨銀對付方式進行交收。
「結算機構的交易」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交收時,聯交所買賣的款項交收過程(見第 10.5 節)便適用於處理待收取或待交付的持續淨額交收股份總額(該數額為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交收的聯交所買賣及「結算機構的交易」經過淨額結算過程而計算出來的數額)。結算公司與有關參與者之間的款項交收須按上述方式進行。
(ii) 「已劃分的買賣」制度下進行的交收
透過多批交收處理程序進行的「結算機構的交易」的交收可以貨銀對付或毋須付款的方式進行。「結算機構的交易」由交付指示以毋須付款方式進行了部分交收後,「結算機構的交易」餘下部分的交收若包括在多批交收處理程序內,亦須以毋須付款方式進行。
有關以交付指示進行「結算機構的交易」的交收,付方參與者可在交付指示中說明交付以貨銀對付抑或毋須付款方式進行。
「結算機構的交易」以貨銀對付方式在中央結算系統內交收時,結算公司將就有關的款項(根據結算公司接獲的「結算機構的交易」的資料所示)發出電子收付款指示予有關參與者及結算機構參與者的指定銀行以進行當日付款。參與者及結算機構參與者的「交收報告」將顯示有關電子收付款指示的有關賬目記錄及資料。
在中央結算系統以貨銀對付方式就「結算機構的交易」進行交收的參與者及結算機構參與者須自行監察付款是否確實兌現。
12.2.7 延誤交付
由於獲接納在中央結算系統以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交收的「結算機構的交易」須與聯交所買賣同時進行取代(如適用)、債務變更、淨額結算及跨日淨額結算的過程,於每一交收日為每隻合資格證券算出一個待收取或待交付的持續淨額交收股份數額,故此第 10.6、10.7 及 10.8 節所述的措施適用於該等未交收的持續淨額交收股份數額。
下列措施適用於規定在「已劃分的買賣」制度下交收的「結算機構的交易」:
(i) 失責罰金
結算公司可要求未能於到期交收日就其「結算機構的交易」進行交收的參與者繳付失責罰金。結算公司可保留其所徵收的失責罰金,用於中央結算系統上。
(ii) 借股
x參與者於到期交收日有「結算機構的交易」未作交收,結算公司可指示失責參與者借取有關合資格證券的股份,或可代表彼等進行借股。
結算公司現時無意行使是項權力,惟保留行使的權利。
(iii) 補購
(a) 目的
補購的目的乃確保在「已劃分的買賣」制度下付方參與者的未交付的股份數額可儘快完成交收,避免出現過度延誤。
根據一般規則,結算公司可(i)指示失責參與者作出補購;或(ii)結算公司可代表失責參與者作出補購,以及可因此而代表該參與者指示其他參與者予以協助。
為方便起見,在未交收的「結算機構的交易」中到期收取證券的參與者在本節內稱為「待收取的參與者」,而在未交收的「結算機構的交易」中到期交付證券的參與者在本節內則稱為「待交付的參與者」。
(b) 補購的時間
「結算機構的交易」的待交付的參與者於到期交收日後仍未進行交收旳所有股份數額,將可能需作出補購限制。
(c) 由投訴推動
一般而言,結算公司只會於接獲待收取的參與者的投訴後,要求就於「已劃分的買賣」制度下的延誤交付作出補購。
有意向結算公司作出投訴的待收取的參與者,必須填妥一份「要求補購表格(「已劃分的買賣」)」(表格見《參與者適用的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使用
者指引》),並將之交回結算公司。結算公司可要求該待收取的參與者提供進一步資料,以證明其投訴。
(d) 結算公司所指示待交付的參與者進行補購的程序
下文詳細說明待交付的參與者進行補購的一般程序:
(i) 若結算公司認為一項由待收取的參與者作出的投訴獲得證實及進行補購是恰當的話,結算公司將會向待交付的參與者發出一項補購要求;
(ii) 除非結算公司另行給予豁免,否則獲結算公司知會須進行補購的參與者,一般須於發出上述要求同一日的上午十一時前在聯交所完成該項補購買賣(或於由結算公司指定的其他時限(如有的話)內);
(iii) 進行或安排補購的待交付的參與者,須於聯交所完成買賣時透過聯交所(以指定的方式)即時將補購的詳情(包括對手方的身份)知會結算公司(表格見《參與者適用的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使用者指引》);及
(iv) 在聯交所的協助下,結算公司會監察待交付的參與者進行或安排的補購買賣,並會致電有關參與者以提醒彼等須進行或安排補購買 賣。
(e) 結算公司代表參與者進行補購的程序
下文詳細說明結算公司代表參與者進行補購的程序:
(i) 結算公司一般會知會待交付的參與者其進行或安排補購的決定,惟保留不作知會的權利;
(ii) 結算公司可代表該待交付的參與者指示其指定經紀協助在聯交所進行補購(惟須注意除非結算公司另作書面同意,否則協助結算公司的指定經紀只可追究有關的待交付的參與者而非結算公司);
(iii) 結算公司須以其決定認為屬可取得的最佳市價及條款進行補購(惟須考慮到結算公司需作迅速行動,以及只要結算公司是忠實行事,
結算公司、聯交所及身為結算公司控制人的認可控制人則毋須作任何承擔);及
(iv) 進行上述補購後,結算公司會將補購的詳情通知待交付的參與者。
(f) 在「已劃分的買賣」制度下進行補購
所有關於未交收的「結算機構的交易」的補購將於「已劃分的買賣」制度下進行,被結算公司要求進行補購的待交付的參與者或結算公司(如結算公司本身代表參與者進行補購,則透過代表結算公司行事的參與者)須將上述情況知會補購買賣中的賣方交易所參與者。
補購買賣中的賣方交易所參與者將於聯交所的交易終端機的「備註欄」上輸入「B」,以識別該項補購買賣乃一項須在「已劃分的買賣」制度下進行交收的買賣。
如適用的話,一項補購買賣中的賣方交易所參與者亦將獲待交付的結算參與者或結算公司(視乎情況而定)通知該項補購的交收期與一般T+2交收期有所不同。
若一項補購買賣中的賣方交易所參與者(或(如適用)其全面結算參與者)未能於到期交收日內完成交收,一般須於到期交收日的下一個交易日在「已劃分的買賣」制度下進行另一次補購。
(g) 豁免
參與者可透過填妥一份「申請豁免進行補購表格」(表格見《參與者適用的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使用者指引》)而向結算公司申請豁免。一般而言,結算公司只在有關的「已劃分的買賣」(包括「結算機構的交易」)已進行交收的情況下授予豁免。
若有關的待收取的參與者願意撤回投訴(此等撤回獲結算公司接納),則結算公司亦可授予豁免補購。願意撤回投訴的待收取的參與者可透過填妥一份「撤回補購要求表格(「已劃分的買賣」)」(表格見《參與者適用的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使用者指引》)而向結算公司提出申請。
12.2.8 延誤交付時的權益調整
由於獲接納在中央結算系統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交收的「結算機構的交易」須與聯交所買賣同時進行債務變更、淨額結算及跨日淨額結算的過程,從而於每一交收日為每隻合資格證券算出一個待收取或待交付的持續淨額交收股份數額,故此第 10.9節所述有關調整權益的措施適用於該等未交收的持續淨額交收股份數額。
若付方參與者在「結算機構的交易」中延遲交付合資格證券,附於該等合資格證券的權益可能需要調整。取方參與者可向其對手方付方參與者追討此等權益。除非該合資格證券進行分拆、合併及股份轉換外,否則結算公司不會提供調整權益的設施。
12.2.9 風險管理
(i) 差額繳款及按金
就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到期交收的市場合約而言,作為參與者的交收對手方,結算公司會因參與者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的未交收股份數額的股價出現不 利的波動或潛在不利的波動而需承受市場風險。
為監察和控制該等風險,結算公司會就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的未交收股份數額按市價計算差額及計算按金,並向屬市場合約其中一方的參與者收取差額繳款及按金。結算公司亦會就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交收的「結算機構的交易」的參與者的未交收的股份數額按市價計算差額及計算按金,以及向屬「結算機構的交易」其中一方的參與者收取差額繳款及按金。
結算公司可就特殊情況,不時對個別參與者採取額外的風險管理措施。
就結算機構參與者於辦公日向結算公司報告的「結算機構的交易」而言,結算公司會向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交收的「結算機構的交易」的未交收股份數額計算差額繳款及按金,以及向屬「結算機構的交易」其中一方的參與者收取所需的差額繳款及按金,儘管結算公司尚未接納該「結算機構的交易」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的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交收。除非下文另有指明,結算公司會向參與者的指定銀行發出直接記除指示作為中央結算系統款項交收過程的一部份,以向參與者收取所需的差額繳款及按金。
就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交收的「結算機構的交易」及結算參與者屬其中一方並以其身為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的身份與結算機構參與者已生效及維持讓結算機構參與者從結算參與者收取及向結算公司交付所需差額繳款及按金的安排而言,結算公司將不會直接向其收取所需的差額繳款及按金。參與者以其身為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的身份須向結算機構參與者以現金交付所需的差額繳款及按金。以結算公司與結算參與者協定的時間內及方式向結算公司報告的
「結算機構的交易」的隨後的辦公日,結算機構參與者x向結算公司轉移該現金金額。結算公司須就由結算機構參與者收到的現金金額記存在結算參與者的 CCMS 公司抵押品戶口,並視現金金額為相應結算參與者的抵押品合約的貨幣。
(欲知詳情,請參閱第 10.10 節、第 10.10A 節及第 10.11 節,該等節也適用於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交收的「結算機構的交易」。)
(ii) 抵押品
結算公司會不斷監察參與者對其構成的風險。結算公司可就個別參與者的特殊情況,不時對其採取額外的風險管理措施。
在適當情況下,結算公司會要求參與者,以現金或抵押證券的形式向其提供抵押品,必須受一般規則所規限。
參與者須提供的抵押款額,會由結算公司在考慮該參與者對其構成的風險來決定。
(欲知詳情,請參閱第 10.11 節,該節也適用於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交收的
「結算機構的交易」。)
(iii) 凍結證券
結算公司會於每個交收日,將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持有待交付股份數額的參與者向其提供的合資格證券,分配予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持有待收取股份數額的參與者的股份結算戶口。
根據現行中央結算系統款項交收過程的設計,參與者透過其指定銀行向結算公司所付的款項(此為中央結算系統款項交收過程的一部分),只會在中央結算系統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將合資格證券交付予結算參與者的當日完結時,方獲確認無誤及不可撤銷;故此,自上述合資格證券在中央結算系統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進行交付,至參與者的指定銀行及結算公司的收款銀行確認付款無誤及不可撤銷的一段時間內,結算公司會面對重大的風險。
為求保障不受此風險影響,一般規則規定於交收日由結算公司交付予結算參與者或結算機構參與者(兩者均屬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結算機構的交易」的其中一方)的合資格證券而言,除非在結算公司認為 (i) 已收到該等合資格證券的全部付款;及 (ii) 該付款獲確認無誤及不可撤銷,或除非結算公司另予同
意外,否則不得將該等合資格證券的所有權及產權授予該名結算參與者或結算機構參與者(視乎情況而定)。在上述時間之前,獲結算公司核准除外,屬「結算機構的交易」其中一方的結算參與者或結算機構參與者將不獲准使用或提取部份或全部該等合資格證券。
於交收日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分配至屬「結算機構的交易」其中一方的結算參與者或結算機構參與者的股份結算戶口而參與者不得動用或提取的合資格證券數量,是視乎參與者於該日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就有關股份須支付結算公司的款項而定。
倘若屬「結算機構的交易」的結算參與者或結算機構參與者擬於應付予結算公司的款項尚未獲確認無誤及不可撤銷前,動用分配至其股份結算戶口內的任何合資格證券,此時只要該等參與者的股份結算戶口內合資格證券的價值(以當時有關合資格證券按市價計算差額所得的價值釐定)按結算公司所定的折扣率
(正常而言為10%)扣減後仍不少於應付予結算公司的款項,結算公司便可准許有關參與者動用該等合資格證券。
於應付予結算公司的款項獲確認無誤及不可撤銷後,屬「結算機構的交易」的結算參與者或結算機構參與者可自由動用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分配予其股份戶口的所有合資格證券。
倘若屬「結算機構的交易」其中一方的結算參與者及結算機構參與者對結算公司負有未完成款項責任,但擬運用部分或全部尚負有該等款項責任的凍結證券在任何用途上(包括於交收日用以進行「交收指示的交易」及「已劃分的買賣」的交收),可使用同日可用的資金繳付結算公司,以減少或履行其款項責任。據此,參與者便可運用已經相等市值折扣的凍結證券進行交收。
(欲知詳情,請參閱第 10.12 節,該節也適用於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交收的
「結算機構的交易」。)
(iv) 行將到期的合資格證券
就有關行將到期(例如認股權證)及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交收的合資格證券的「結算機構的交易」而言,為屬「結算機構的交易」其中一方的付方結算參與者,必須確保結算機構參與者向結算公司報告該等交易的詳情以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進行交收時,有關的付方參與者可隨時提供證明顯示於到期在持續淨額制度下交收該等交易的當天或之前其中央結算系統股份戶口持有或會持有足夠的合資格證券供交收之用。付方參與者(視乎情況而定),必須在結算公司
的要求下提供有關的證明。
倘若任何時候結算公司不滿意參與者所提供有關於到期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交收交易的當天持有或會持有行將到期的合資格證券的證明,結算公司可指示參與者立即於聯交所進行或安排進行補購,買入所需的合資格證券,以履行該等交易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的責任。
(v) 結清
倘若出現參與者失責的事件,結算公司可宣佈有關參與者為失責者,並就該參與者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所有未履行的責任進行結清程序。
倘若在結清後參與者尚欠結算公司款項,結算公司可運用由參與者所提供的差額繳款、按金及抵押品(如適用者)(以及結算公司根據法律可就此目的運用的所有其他資產及財產),以處理該等債項。為免產生疑問,參與者提供的差額繳款、按金及抵押品包括根據第 12.2.9(i)及 12.2.9(ii)節結算機構參與者由該參與者(以其身為聯交所期權結算所參與者身份)所收取並由其轉移到結算公司的差額繳款、按金及抵押品。
倘有屬交易所參與者的結算參與者被宣佈為失責者,結算公司會立即通知聯交所,並要求聯交所禁止結算參與者進行買賣。如全面結算參與者的任何非結算參與者在該全面結算參與者被禁止買賣後未有立即與另一名全面結算參與者訂有具約束力、具效力及有效的結算協議,則結算公司亦會要求聯交所禁止該非結算參與者進行買賣。如並非交易所參與者的結算參與者被宣佈為失責者,而全面結算參與者的任何非結算參與者在該全面結算參與者被禁止買賣後未有立即與另一名全面結算參與者訂有具約束力、具效力及有效的結算協議,則結算公司亦會要求聯交所禁止該非結算參與者進行買賣。
被宣佈為失責者的結算參與者或結算機構參與者也會被暫停或禁止在中央結算系統內進行其他活動。
(欲知詳情,請參閱第 10.14 節,該節也適用於在持續淨額交收制度下交收的
「結算機構的交易」。)
12.3 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涉及投資者戶口持有人)
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不可由結算機構參與者或就中華通證券執行。因此,本第
12.3 節並不適用於結算機構參與者或中華通證券的合資格證券。
12.3.1 「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的細節
在中央結算系統內交收投資者戶口持有人和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之間的
「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須每次將載有結算公司要求的有關資料的投資者交收指示(或簡稱「ISI」)輸入中央結算系統。
「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可包括中央結算系統內的投資者與中介人之間的交易、股份借貸交易、股份承押交易及合資格證券的組合轉移。
參與者可把投資者交收指示交收對手名單儲存在中央結算系統。投資者交收指示類別有二:
(i) 「投資者交收指示(毋須確認)」:由參與者輸入(若有需要,則以及批核) 而符合下述準則的投資者交收指示:
(a) 屬交付指示;
(b) 設定為以毋須付款(「FOP」)方式進行交收;及
(c) 接收方交收對手的參與者編號載於輸入方參與者的投資者交收指示(毋須確認)交收對手名單內;及
(ii) 「投資者交收指示(須確認):由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輸入(若有需要,則以及批核)而不符合投資者交收指示(毋須確認)準則、須經相關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確認方可獲中央結算系統接納進行交收的投資者交收指示。
12.3.2 輸入投資者交收指示
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只可透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或參與者網間連接器輸入投資者交收指示。投資者戶口持有人若要輸入投資者交收指示,則可使用「結算通」或中央結算系統互聯網系統,又或將相關表格交回結算公司客戶服務中心。
(i) 投資者交收指示的細節
投資者交收指示的資料輸入欄為:
(a) 指示類別(D — 交付,或 R — 收取);
(b) 對手編號;
(c) 交收日期(此日必須為交收日);
(d) 國際證券號碼及/或股份編號;
(e) 合資格證券的數量;
(f) 股份交收戶口;
(g) 付款指示(DVP — 貨銀對付,或 FOP — 毋須付款,或 RDP — 即時貨銀對付);
(h) 款項價值(若屬貨銀對付/即時貨銀對付);
(i) 客戶戶口號碼;
(j) 客戶名稱;
(k) 投資者交收指示的目的(I — 投資者與中介人交易,L — 新的證券借貸交易,P — 股份承押,M — 組合轉移,R - 歸還 / 索還被借證券);
(l) 以交付指示進行交收(Y — 是或 N — 否);
(m) 貨銀對付方式下的股份扣存(Y — 是或 N — 否)
(n) 內部交易參照;
(o) 備註;及
(p) 暫緩執行投資者交收指示(Y — 是或 N — 否)第(a)至(e),(g)及(h)項為必須輸入欄。
就第(f)項而言,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可輸入交付或收取股份的戶口,
以進行其「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的交收。倘若沒有輸入第(f)項,其股份結算戶口便會用以交付或收取合資格證券,以進行「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的交收。
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有意利用投資者交收指示進行證券借貸交易,或歸還或索還被借證券時,可將有關資料輸入第(k)項,而第(k)項不是必須輸入
欄。
就第(l)項而言,除非另有指明,否則系統會假定付方參與者毋須透過輸入交付指示交收「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即輸入投資者交收指示(毋須確認)所產生的「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會於參與者輸入(若有需要,則以及批核)指示後包括在多批交收處理程序或即時交付程序內;而輸入投資者交收指示(須確認)所產生的「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則會於相關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確認後包括在多批交收處理程序或即時交付程序內)。
就第(m)項而言,付方參與者可選擇扣存該等交付至付款參與者股份戶口的合資格證券,直至獲得付款參與者指定銀行的消極付款確認為止。
就第(p)項而言,除非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另有選擇,當投資者交收指示被確認或輸入後〈若需要,則以及批核〉,投資者交收指示將不會被暫緩交收。
輸入投資者交收指示的參與者須在投資者交收指示內列明必須輸入欄的細節,否則結算公司將不接納投資者交收指示輸入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公司保留不時對投資者交收指示訂定其他規定的權利。
參與者可利用有關的輸入欄將額外的資料包括在投資者交收指示內,以供內部記錄保存之用。
參與者輸入投資者交收指示時,倘若所輸入的交收對手參與者編號不包括在其儲存於中央結算系統的投資者交收指示(毋須確認)交收對手名單或投資者交收指示(須確認)交收對手名單(視乎情況)內,該投資者交收指示便不會獲中央結算系統接納。若參與者輸入投資者交收指示 (須確認),但本身並無投資者交收指示(須確認)交收對手名單儲存在中央結算系統,則中央結算系統不會進行上述的核實程序。
若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輸入投資者交收指示 (須確認)而交收對手是公司投資者戶口持有人時,輸入投資者交收指示(須確認)的參與者的編號不包括在公司投資者戶口持有人儲存於中央結算系統的投資者交收指示(須確認)交收對手名單內,則中央結算系統也不會接納該投資者交收指示(須確認);但若該名作為交收對手的公司投資者戶口持有人沒有把投資者交收指示(須確認)交收對手名單儲存在中央結算系統,中央結算系統便不會進行上述的核實程序。
(ii) 投資者交收指示輸入號碼
結算公司將為參與者每項輸入中央結算系統的投資者交收指示編配一個獨有的號碼,以資鑑別。此號碼稱為投資者交收指示輸入號碼,參與者就有關的投資者交收指示進一步發出指示或與結算公司聯絡時均應引用此號碼。
(iii) 交收指示整批傳送
結算公司也可向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提供投資者交收指示整批傳送服務(詳情見第 12.3.9 節)。
12.3.2A 投資者交收指示 (毋須確認)
投資者交收指示 (毋須確認) 成功輸入後,有關的「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會獲編配獨有的參照號碼,即交收數額號碼,以資鑑別。於交收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或之前成功輸入的投資者交收指示一般會即時進行交收,於交收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之後成功輸入的投資者交收指示則會於下一個交收日的多批交收處理程序進行交收。
12.3.3 確認投資者交收指示(須確認)
由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輸入中央結算系統並(若有需要)認可的投資者交收指示(須確認),須由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確認。
投資者戶口持有人可透過「結算通」或中央結算系統互聯網系統或將相關表格交回結算公司客戶服務中心,在中央結算系統內確認投資者交收指示(須確認) 。
在確認成功後,有關的「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會獲編配獨有的參照號碼,即交收數額號碼,以資鑑別。
在交收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或之前,投資者交收指示確認成功後,已確認的投資者交收指示一般會即時進行交收;然而,就以即時貨銀對付方式在中央結算系統交收的「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而言,可動用的股份會被扣存,而中央結算系統自銀行公會票據交換所收到該等交易的付款確認後便會進行交收。在交收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之後所確認的投資者交收指示,會於下一個交收日的多批交收處理程序進行交收。
公司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確認投資者交收指示(須確認)時,倘若交收對手的參與者編號不包括在該公司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投資者交收指示(須確認)交收對手名單內,該投資者交收指示(須確認)便不會獲中央結算系統接納確認。倘若公司投資者戶口持有人沒有把投資者交收指示(須確認)交收對手名單儲存在中央結算系統,中央結算系統便不會進行上述的核實程序。
12.3.4 交收指示的剔除
結算公司可能會不時將有待交收的投資者交收指示、未確認的投資者交收指示(須確認)及尚待處理的投資者交收指示自中央結算系統內剔除。剔除投資者交收指示須由結算公司進行,參與者不能剔除投資者交收指示。
未確認的投資者交收指示(須確認)及尚待處理的投資者交收指示將在輸入後的十四個曆日之後(如第十四個曆日非辦公日,則在該日之前的辦公日)自中央結算系統內剔除。
有待交收的投資者交收指示如在規定的交收日後十四個曆日內(如第十四個曆日非辦公日,則在該日之前的辦公日)仍未交收,也將自中央結算系統內剔除。
尚待處理的投資者交收指示將在輸入後的十四個曆日之後(如該日非辦公日,則在該日之前的辦公日)自中央結算系統內剔除。
12.3.5 可供使用的投資者交收指示功能
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可透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及參與者網間連接器使用各項投資者交收指示功能。為檢索有關的投資者交收指示,參與者須按鍵輸入該等投資者交收指示的投資者交收指示輸入號碼。
在投資者交收指示被更新至「待交收」狀況前,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可透過「更改投資者交收指示」功能更改投資者交收指示的資料。在投資者交收指示更新至「待交收」狀況後,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只可透過「更改交付指示規定」功能(見第 13.2.3 節)更改交付指示規定(見第 12.3.2(i)節第(l)項)和透過「暫緩/解除投資者交收指示」功能更改暫緩執行投資者交收指示欄的資料(見第 12.3.2(i)節第(p)項)。
有關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可使用的投資者交收指示功能的進一步資料,參與者應參閱為參與者而編製的《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使用者指引》。
部分投資者交收指示功能可供投資者戶口持有人透過「結算通」或中央結算系統互聯網系統使用。有關投資者戶口持有人可使用的投資者交收指示功能的進一步資料,投資者戶口持有人應參閱《投資者戶口操作簡介》。
12.3.6 「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的交收
(i) 逐項交收基準
中央結算系統內的「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的交收在有關的參與者之間以逐
項交收為基準直接進行。
(ii) 即時交收
在下文第(vi)和第(vii)項所述的股份扣存機制下,於交收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或 之前輸入(若有需要,則以及批核) 投資者交收指示(毋須確認) 或確認投資者交 收指示 (須確認)後,倘若有關投資者交收指示指定的交收日期不遲過該交收日,而付方參與者的股份戶口內又有足夠的有關股份,有關的投資者交收指示將會 即時進行交收;或者,就以即時貨銀對付方式在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交收的「投 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而言,中央結算系統收到銀行公會票據交換所有關該等 交易的付款確認後,便會進行即時交付的程序。
於(a)非交收日的辦公日或(b)交收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七時期間輸入的投資者交收指示(毋須確認)或確認的投資者交收指示(須確認),會於下一個交收日或規定的交收日期(倘若規定交收日期遲過下一個交收日)的多批交收處理程序或透過輸入交付指示以進行交收。
於辦公日下午七時後至下一個辦公日上午七時之前期間輸入的投資者交收指示 (毋須確認)或確認的投資者交收指示(須確認),會在該下一個辦公日上午七時之後由中央結算系統處理,並會於(a)該下一個辦公日(如屬交收日)或(b)下一個交收日(如該下一個辦公日非交收日)或(c)規定交收日期(如規定交收日期遲過上述(a)及(b)項所述的日期) 的多批交收處理程序或透過輸入交付指示以進行交收。
於非辦公日輸入的投資者交收指示(毋須確認)或確認的投資者交收指示(須確認),只會在下一個辦公日上午七時之後由中央結算系統處理,並會於(a)該下一個辦公日(如屬交收日)或(b)下一個交收日(如該下一個辦公日非交收日)或(c)規定交收日期(如規定交收日期遲過上述(a)及(b)項所述的日期) 的多批交收處理程序進行交收。
(iii) 多批交收處理程序
除非輸入投資者交收指示的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特別指明會以交付指示交付或須暫緩執行交收,該指示將不以多批交收處理程序(見第 12.3.2(i)節第(l)項)處理,及/或付方參與者的股份戶口在有關時間未有足夠數目的股份,該等交易便會在每一個交收日以多批交收處理程序處理,而有關的合資格證券將自付方參與者的有關股份戶口(見第 12.3.2(i)節第(f)項)中自動記除,並記存於取方參與者的有關股份戶口(見第 12.3.2(i)節第(f)項)。
如投資者交收指示以即時貨銀對付方式交收,付方參與者在有關股份戶口內的股份會被扣存,有關股份的交收會在結算公司收到銀行公會票據交換所有關該等交易的付款確認後始會進行。
(iv) 交付指示
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付方參與者也可在「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的到期交收日或之後透過輸入交付指示進行交收。
若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付方參與者在輸入有關投資者交收指示時透過交付指示規定或其後透過「更改交付指示規定」功能,特別指明某項「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不以多批交收處理程序處理,則付方參與者須在中央結算系統輸入交付指示,就該等「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在中央結算系統內進行交收。若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透過暫緩執行投資者交收指示指明該等「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的交收會被暫緩執行,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付方參與者在輸入交付指示以便進行交前,應先解除被暫緩執行的投資者交收指示。
就在中央結算系統輸入交付指示以即時貨銀對付方式交收的「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而言,付方參與者的有關股份戶口內可動用的股份會被扣存,中央結算系統收到銀行公會票據交換所的付款確認後便會進行交收。
(v) 不得進行部分股份的交付
在中央結算系統內一概不得就「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進行部分股份的交付。
(vi) 貨銀對付扣存機制
結算公司會在以下情況提供貨銀對付扣存服務:(i)「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在中央結算系統內是以貨銀對付方式進行交收,以及(ii)付方參與者要求該項服務。在此股份扣存機制下,按「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記存在付款參與者股份戶口的合資格證券會被扣存。該等合資格證券會被扣存,直至結算公司獲得付款參與者的指定銀行有關電子付款指示的消極付款確認。合資格證券被扣存時仍是付方參與者的財產,付方參與者或付款參與者不可從中央結算系統提取或轉移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該等合資格證券。結算公司一旦獲得消極確認後,該等合資格證券便會成為付款參與者的財產。若結算公司沒有獲得消極確認,付款參與者的指定銀沒有就有關的電子付款指示付款,結算公司便會將等合資格證券調回付方參與者的股份戶口,而付方參與者可自由從中央結算系統提取或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該等合資格證券。
(vii) 暫緩執行投資者交收指示機制
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可暫緩執行以多批交收處理程序交收,或暫緩執行由輸入投資者交收指示(毋須確認)或投資者交收指示(須確認)的即時交收方式交收,或由輸入交付指示而進行的交收。在此機制下,以毋須付款、貨銀對付或即時貨銀對付方式進行交收的投資者交收指示均可被暫緩執行及拼除於上述第 12.3.6(ii),(iii)和(iv)節的交收程序中。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可在輸入投資者交收指示時或在投資者交收指示被更新至「待交收」狀況後,透過
「暫緩/解除投資者交收指示」功能設定暫緩執行投資者交收指示。在設定指示後,投資者交收指示便會納入暫緩執行投資者交收指示機制內。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收只會在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解除暫緩執行機制後方可進行。如投資者交收指示的狀況被更新至「已經交收」、「貨銀對付扣存」、「股份扣存」、
「付款已確認」或「還原」,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收將不能被暫緩執行。
12.3.7 「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的款項交收
輸入投資者交收指示的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參與者須在其投資者交收指示中,說明
「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的交收是以即時貨銀對付方式、貨銀對付方式或毋須付款方式進行。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輸入投資者交收指示時,下列資料屬必須輸入欄:(i) 「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是以即時貨銀對付、貨銀對付抑或毋須付款方式進行交收,及(ii)款項價值(如交收方式為即時貨銀對付或貨銀對付)。
若交收是以即時貨銀對付方式或貨銀對付方式進行,投資者交收指示應列明該項交易的款項價值。交付股份參與者及收取股份參與者均須持有有關合資格貨幣的指定銀行戶口,供款項交收之用。
有關(i)「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是否以即時貨銀對付方式、貨銀對付方式或毋須付款方式進行及(ii)款項價值(若以即時貨銀對付方式或貨銀對付方式進行交收)的資料,於投資者交收指示中為必須輸入欄。
就以貨銀對付方式在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交收的「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而言,在中央結算系統交收後,結算公司將以正常方式發出電子收付款指示予有關參與者的指定銀行,以進行參與者之間的付款程序。結算公司只擔當促成者的角色。參與者的「交收報告」或結單(視乎情況而定)將顯示有關電子收付款指示的有關賬目記錄及資料。
就以即時貨銀對付方式在中央結算系統進行交收的「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而言,付方參與者的股份戶口內的合資格證券被扣存後,結算公司會向付款方參與者的指定銀行發出票據交換所自動轉賬系統付款指示,以進行付款程序。結算公司只擔當促成者的角色。參與者的「交收報告」或結單(視乎情況而定)將顯示有關付款項
目的有關賬目記錄及資料。
投資者戶口持有人只可輸入投資者交收指示(毋須確認),而此投資者交收指示(毋須確認)所產生的「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必須以毋須付款的方式進行交收。
12.3.8 有關中央結算系統的報告
(i) 可提供的報告
中央結算系統為非投資者戶口持有人的參與者提供三份有關「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的報告,分別為:
(a) 「投資者交收指示活動報告」;
(b) 「投資者交收指示狀況報告」;及
(c) 「即日投資者交收指示/交收指示報告」。
該等報告可透過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及參與者網間連接器檢索。詳情請參閱第
16.6 節及《參與者適用的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使用者指引》。
(ii) 「投資者交收指示活動報告」
此報告顯示每一辦公日在中央結算系統已輸入、確認或剔除的投資者交收指示的資料,並列出該日投資者交收指示輸入活動(包括輸入、更改、認可及取消指示)及「暫緩/解除投資者交收指示」功能的紀錄更新活動。
(iii) 「交收指示狀況報告」
此報告列出每一辦公日結束時參與者所有尚待處理或未確認的投資者交收指示,以及已輸入或確認但於緊隨的交收日未到期交收的投資者交收指示。
(iv) 「即日投資者交收指示 / 交收指示報告」
此報告提供參與者辦公日當天於每次多批交收處理程序結束後,以及於第五次、第六次、第八次及最後一次交收指示配對後的到期 / 逾期投資者交收指示 /交收指示的即時狀況及詳情。
12.3.9 投資者交收指示整批傳送服務
(i) 服務詳情
參與者使用投資者交收指示整批傳送服務可免除每次將投資者交收指示以人手輸入中央結算系統。使用此項服務的參與者,可將一個已記錄在其本身電腦系
統的投資者交收指示資料的「檔案」轉移往結算公司。
(ii) 技術性程序規定
使用此項服務的參與者須具備本身的電腦軟件,依據結算公司指定的檔案格式及記錄編排方法在其本身的電腦系統內編製載有投資者交收指示的整批檔案。
有關的程序規定,請參閱《中央結算系統使用者指引》。
(iii) 服務時間
投資者交收指示整批傳送服務於每一辦公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七時提供。
12.3.10 結算公司對「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不須承擔責任
對於任何參與者在「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中任何失責的情況,結算公司概不負責。參與者須自行向失責的對手參與者進行追究。
12.3.11 延誤交付時權益的調整
x參與者就「投資者交收指示的交易」延誤交付,合資格證券的權益可能須予調整。參與者須自行向失責的對手參與者進行追究。結算公司概不提供任何調整設施。
12.4 轉移指示
12.4.1 發出轉移指示
每次與認可交易商進行外匯基金債券、政府債券或指定債務工具或與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員進行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的轉移,參與者均須填妥於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使用者指引內刊載的適當「轉移指示表格」。參與者須於(i)辦公日中午十二時前(或結算公司指定的其他時間)就同日以貨銀對付方式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完成的轉移,及(ii)辦公日下午二時前(或結算公司指定的其他時間)就同日以毋須付款方式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完成的轉移,向結算公司遞交已填妥的「轉移指示表格」。結算公司保留權利可不處理於結算公司指定的最後期限後收到的任何轉移指示。在這情況下,逾時發出的轉移指示須於下一個辦公日重新向結算公司發出。
就以貨銀對付方式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內進行的轉移,參與者須於適當的「轉移指示表格」內明確指定交收金額及交收貨幣。
參與者有意利用從認可交易商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戶口轉入的外匯基金債券、政府債券或指定債務工具或有意利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員的債務工具中央結
算系統戶口轉入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交收聯交所買賣及 / 或交收指示時,最遲須於交收日之前一個辦公日向結算公司發出轉移指示。
12.4.2 參與者從認可交易商收取外匯基金債券、政府債券、指定債務工具或從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員收取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時轉移指示的交收
(i) 就有關在中央結算系統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之間,以毋須付款方式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內進行的轉移,當結算公司收到參與者已填妥刊載於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使用者指引內的「轉移指示表格」後,便會將該轉移指示轉交至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若對手方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戶口存有足夠的外匯基金債券、政府債券或指定債務工具或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視乎情況而定),該轉移指示的交收便會即時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進行。
(ii) 就有關在中央結算系統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之間,以貨銀對付方式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內進行的轉移,當結算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前(通常在辦公日的中午12時),收到參與者已填妥於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使用者指引內刊載的「轉移指示表格」以及確認收妥根據「轉移指示表格」指明的交收款項及相等於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不時規定的交收寬限水平的數額後,便會按照「轉移指示表格」內所列出的安排或結算公司不時指定的安排,將轉移指示轉交至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否則,結算公司將不接納該轉移指示及不會將該指示轉交至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
當轉移指示已轉交至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後,若對手方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戶口有足夠的外匯基金債券、政府債券、指定債務工具或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視乎情況而定),以供執行該轉移指示,結算公司將獲通知實際的交收應付金額以進行轉移。該實際交收應付金額可能會與在「轉移指示表格」內指定的金額不符,但其差異將不會大於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不時規定的交收寬限水平的數額。結算公司獲參與者授權以參與者已付的全數或部分相關金額支付實際交收金額以交收該轉移,及向參與者退回相關付款的剩餘款項 (如有)。
(iii) 要完成在中央結算系統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之間的轉移,須靠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對手方採取適當的行動及,倘若交收是以貨銀對付方式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內進行,亦須依靠結算公司指定銀行或銀行公會票據交換所(就若干款項責任經結算公司港元即時支付戶口支付或收取)(如適用)採取適當的行動。
(iv) 收到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交收確認後,結算公司便會在同日將外匯基金債券、政府債券、指定債務工具或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視乎情況而定)記存在有關參與者的指定股份戶口。如適用,結算公司亦會就有關交收金額的剩餘款項(如有)向參與者的款項記賬發出記存指示,並於同日在其指定銀行戶口進行交收。
(v) 若轉移未能在「轉移指示表格」中指定的日期於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內完成交收,該轉移指示或可轉至下一個辦公日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執行,但此將受制於及要根據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指定的規則進行。就該可轉至下一個辦公日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執行的轉移指示而言,參與者如欲取消該指示,可在結算公司指定的期限前,向結算公司提交已填妥於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使用者指引內刊載的「取消轉移指示表格」,以取消該轉移指示。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將會於辦公日結束時剔除未能轉至下一個辦公日的未交收轉移指示,或如上所述已被參與者取消的轉移指示。參與者需要就該項未交收轉移指示,重新向結算公司提交「轉移指示表格」。當參與者已就該項未交收轉移指示向結算公司交付相關款項,結算公司獲授權把相關付款金額記存到參與者的款項記賬,並於同日在其指定銀行戶口進行交收。
12.4.3 參與者向認可交易商交付外匯基金債券、政府債券、指定債務工具或向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員交付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時轉移指示的交收
收到參與者已填妥於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使用者指引內刊載的「轉移指示表格」後,結算公司會先查核參與者的指定股份戶口是否存有足夠的外匯基金債券、政府債券、指定債券工具或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視乎情況而定)供交付之用,才向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轉交轉移指示。若戶口內沒有足夠的外匯基金債券、政府債券、指定債務工具或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視乎情況而定),結算公司會致電通知參與者。
若戶口內存有足夠的外匯基金債券、政府債券、指定債務工具或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視乎情況而定),結算公司便會就有關的轉移指示在參與者的指定股份戶口記除外匯基金債券、政府債券、指定債務工具或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結算公司隨後會將轉移指示轉交至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處理。
要完成在中央結算系統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之間的轉移,須靠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對手方採取適當的行動及,倘若交收是以貨銀對付方式進行,亦須依靠對手方的指定銀行及結算公司指定銀行或銀行公會票據交換所 (就若干款項責任經結算公司港元即時支付戶口支付或收取)(如適用)採取適當的行動。
收到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交收確認後,結算公司便會通知參與者。倘若轉移指示的交收是指定以貨銀對付方式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內進行,結算公司會根據第 12.4.4 節的規定,於參與者的款項記賬內作有關記存。
若轉移未能在「轉移指示表格」中指定的日期於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完成,結算公司便會即日將記除自參與者股份戶口的外匯基金債券、政府債券、指定債務工具或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債務工具(視乎情況而定)存回該等戶口,及參與者將會收到有關通知。參與者如欲繼續處理該轉移,便需向結算公司遞交新的「轉移指示表格」。
12.4.4 轉移指示款項交收
參與者須在遞交予結算公司的「轉移指示表格」中明確指定在中央結算系統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之間的轉移,會以毋須付款或貨銀對付方式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內進行。
若中央結算系統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之間的轉移指示的交收,會以貨銀對付方式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內進行,參與者須在「轉移指示表格」中明確指定交收金額及交收貨幣。參與者須持有相關交收貨幣指定銀行戶口,而該交收貨幣必須為合資格貨幣。
就有關以貨銀對付方式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內完成的中央結算系統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之間的轉移指示而言,並要向結算公司付款,當結算公司收到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交收確認及相關付款金額後,會於同日就有關金額向參與者款項記賬中的雜項記賬發出記存指示,並在其指定銀行戶口進行交收。
就有關以貨銀對付方式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內完成的中央結算系統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之間的轉移指示而言,參與者並須付款,參與者須在結算公司指定的限期前向結算公司支付有關款項,以交收中央結算系統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之間的轉移指示,該款項金額為在「轉移指示表格」中指定的交收款項及相等於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不時規定的交收寬限水平的數額。結算公司獲授權把參與者的全數或部份付款,支付於「轉移指示表格」中所指明的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對手方,以交收中央結算系統及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之間的轉移指示,及向參與者退回相關付款的剩餘款項(如有)。若轉移指示未能完成及取消,結算公司獲授權把收到的相關付款退回給參與者,並在參與者的款項記賬中記存相關金額。
12.4.5 結算公司不須承擔責任
為免產生疑問,參與者、認可交易商或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成員,根據轉移指示進行轉移時出現疏忽或延誤,不論該等轉移是否指定以毋須付款或貨銀對付方式在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內進行,結算公司在任何情況下不須承擔責任。倘若其中一方失責,另一方須向失責一方追討。
12.5 跨境轉移指示
12.5.1 發出跨境轉移指示
(i) 境外證券
任何參與者有意將境外證券從一名人士(結算公司或其代理人除外)於獲委任存管處的戶口調往結算公司或其代理人於該獲委任存管處的戶口時(反之亦然),必須填妥刊載於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使用者指引內有關境外證券的「跨境轉移指示表格」,並將表格遞交到結算公司。有意讓獲委任存管處於同日(該日須是獲委任存管處當地的辦公日)進行轉移的參與者,須於辦公日下午二時(或結算公司指定的其他時間)前向結算公司遞交「跨境轉移指示表格」。結算公司保留權利可不處理任何於其指定的最後期限後所收到的跨境轉移指示。在這情況下,逾時發出的境外轉移指示須由參與者於下一個辦公日重新發出。
參與者有意利用從一名人士(結算公司或其代理人除外)於獲委任存管處的戶口調往結算公司或其代理人於獲委任存管處的戶口的境外證券,交收聯交所買賣、交收指示及 / 或投資者交收指示時,最遲須於交收日之前一個辦公日向結算公司遞交有關境外證券的跨境轉移指示。
(ii) 無證書合資格證券
任何參與者有意將無證書合資格證券從一個海外戶口調往其於中央結算系統的股份戶口(反之亦然),必須填妥刊載於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使用者指引內有關無證書合資格證券的「跨境轉移指示表格」及遞交到結算公司。如有意於同日(該日須是海外戶口當地的辦公日)進行轉移的參與者,須於辦公日下午二時(或結算公司指定的其他時間)前向結算公司遞交「跨境轉移指示表格」。結算公司保留權利不處理任何於其指定的最後期限後所收到的跨境轉移指示。在這情況下,逾時發出的境外轉移指示須由參與者於下一個辦公日重新遞交。
參與者如有意利用從一個海外戶口調往其於中央結算系統的股份戶口的無證書合資格證券,以作交收聯交所買賣、交收指示及 / 或投資者交收指示時,最遲須於交收日之前一個辦公日向結算公司遞交有關無證書合資格證券的跨境轉移
指示。
12.5.2 跨境轉移指示的交收 - 將境外證券自一名人士於獲委任存管處的戶口中記除並記存在結算公司或其代理人於獲委任存管處的戶口
在收到參與者已填妥刊載於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使用者指引內關於將境外證券記存在結算公司或其代理人於獲委任存管處的戶口的「跨境轉移指示表格」後,結算公司須將跨境轉移指示傳送至獲委任存管處(或其代理人)。轉移程序是否能按指示執行,有賴獲委任存管處採取適當的行動,而有關人士於獲委任存管處的戶口內的相關境外證券便會被記除。
結算公司收到獲委任存管(或其代理人)的確認,證實有關的境外證券已記存在結算公司或其代理人於獲委任存管處的戶口後,相關的境外證券便會以賬面形式記錄在參與者股份戶口。
除非結算公司向獲委任存管處發出取消指示,否則獲委任存管處沒有在指定日期執行的轉移指示便會轉至獲委任存管處當地的下一個辦公日執行。參與者如欲結算公司向獲委任存管處發出取消指示時,須於擬取消未交收的轉指示的任何辦公日當天下午二時前向結算公司遞交己填妥刊載於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使用者指引內的「取消接受轉移指示表格」。
12.5.3 跨境轉移指示的交收 - 將境外證券自結算公司或其代理人於獲委任存管處的戶口中記除並記存在一名人士於獲委任存管處的戶口
在收到參與者已填妥刊載於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使用者指引內關於自結算公司或其代理人於獲委任存管處的戶口記除境外證券的「跨境轉移指示表格」後,結算公司便會查核參與者的股份戶口是否記存有相關數目的境外證券。若有足夠的境外證券記存在參與者的股份戶口,結算公司便會按照「跨境轉移指示表格」從參與者的股份戶口記除境外證券,並將跨境轉移指示傳送至獲委任存管處(或其代理人)處理。
結算公司收到獲委任存管處(或其代理人)的確認,證實有關的境外證券已從結算公司於獲委任存管處的戶口中記除後,便會通知參與者。
獲委任存管處會於辦公日結束時,將未獲其於指定日期執行的轉移指示剔除,而有關參與者會獲通知。有關的境外證券會重新記存在參與者的股份戶口。有意繼續進行轉移程序的參與者須重新向結算公司遞交「跨境轉移指示表格」。
12.5.3A 跨境轉移指示的交收 - 將無證書合資格證券自一個海外戶口中記除並記存在參與者於中央結算系統的股份戶口
在收到參與者已填妥刊載於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使用者指引內關於記存無證書合資格證券到參與者於中央結算系統的股份戶口的「跨境轉移指示表格」及收到海外發行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或代表或主要或分支股份過戶登記處或維持海外戶口的機構就無證書合資格證券的轉移及 / 或轉名到結算公司或其代理人名下而發出的確認後,結算公司便會記存該等無證書合資格證券到參與者於中央結算系統的股份戶口。要完成有關轉移將須依靠海外發行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維持海外戶口的機構及將記除證券的海外戶口的持有人採取的適當行動。
參與者不能取消已遞交予結算公司的跨境轉移指示。在任何原因下,倘若跨境轉移指示未能於指定日期執行,該轉移指示將就海外發行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及維持海外戶口的機構所訂立的任何特定程序,延至海外戶口當地的下一個辦公日執行。就執行上述延期轉移指示,結算公司可要求參與者遞交已更改的跨境轉移指示表格。
12.5.3B 跨境轉移指示的交收 - 將無證書合資格證券自參與者於中央結算系統的股份戶口中記除並記存在一個海外戶口
在收到參與者已填妥刊載於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使用者指引內關於參與者自中央結算系統的股份戶口中記除無證書合資格證券的「跨境轉移指示表格」後,若參與者的股份戶口有足夠數目的無證書合資格證券,結算公司會按照「跨境轉移指示表格」從參與者的股份戶口記除無證書合資格證券。結算公司會轉交轉移指示予海外發行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或代表或主要或分支股份過戶登記處或維持海外戶口的機構處理。要完成有關轉移須依靠海外發行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維持海外戶口的機構及將記存證券的海外戶口的持有人採取適當的行動。
當收到海外發行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或維持海外戶口的機構就按照「跨境轉移指示表格」完成轉移及記存無證書合資格證券到海外戶口發出的確認,結算公司將會通知參與者。
結算公司會就任何海外發行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或維持海外戶口的機構未能於指定日期執行的跨境轉移指示通知參與者,並把該等無證書合資格證券再次記存到參與者的股份戶口。參與者如欲繼續進行該轉移指示,須向結算公司遞交全新已填妥的「跨境轉移指示表格」。
12.5.4 跨境轉移指示不設款項交收
跨境轉移指示的交收須以毋須付款的方式進行。
12.6 中華通證券的非交易過戶
12.6.1 緒言
根據相關政府、監管機關或主管當局的規定,參與者不得進行中華通證券的非交易過戶。該等規定的例外情況已載於規則第 4110(iii)條。如根據中國內地法律須就該等非交易過戶支付印花稅,結算公司將根據本節所載程序或向參與者通知並於香港交易所網站刊載的其他程序協助收取。
12.6.2 手續
有意經結算公司代本身或其客戶向相關中華通結算所遞交非交易過戶應付的相關印花稅以轉交予中國內地相關稅務機關的參與者,須填妥並向結算公司提交滬股通投資者非交易過戶滬股通股票印花稅申報表(表格樣式見《參與者適用的中央結算系統終端機使用者指引》)連同結算公司指定的證明文件。如結算公司於辦公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或結算公司指定的其他時間)前接獲經填妥及簽署的表格連同所需證明文件(如有),結算公司便會於同日就表格所示印花稅金額(以人民幣計價)向參與者款項記賬中的雜項記賬發出記除指示,並在其指定銀行戶口進行交收。參與者因而須就此開設人民幣的指定銀行戶口。結算公司一經確認收到參與者所需的付款金額後,即向相關中華通結算所發送有關表格連同任何所需證明文件及相關印花稅款項。結算公司收到相關中華通結算所的確認及印花稅收據後,將通知參與者取回印花稅收據。
12.6.3 結算公司不須承擔責任
對於結算公司或相關中華通結算所在有關中華通證券非交易過戶的印花稅款項收取、處理或其他程序方面的任何行動、遺漏或未能行事,結算公司概不就此對參與者、其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或承擔責任,不論是合約責任、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或其他責任。參與者、其客戶或相關投資者(視情況而定)須負責確保有關非交易過戶的印花稅(包括任何罰款或罰金)及時妥為支付予中國內地相關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