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2020 年国家开发银行
人民币金融债券承销做市主协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发行人(以下称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住 所: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债券承销做市商(以下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人民币金融债券”(以下简称“金融债券”),并负责债券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承销做市团成员,承诺参与投标、承销债券、积极做市,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 1 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金融债券定义
x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根据人民银行批复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通过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向承销做市团公开招标(不含簿记建档、定向等方式或另行组建承销团公开招标)发行的债券(含“债券通”债券,不含债券置换业务)。
第二条 承销做市方式一、承销
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承销做市团,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承销债券,即乙方在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确定的每期债券中标数量内,将其未售出的当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甲方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可以在金融机构柜台分销、交易。符合监管部门关于柜台债券业务承办要求的甲方金融债券承销做市团成员,需与甲方签
署相关协议,按照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制度流程开展柜台债券业务。二、做市
乙方应对甲方发行的金融债券积极开展双边报价、回复市场参与者报价请求等做市业务,严格履行成交义务,在提高市场流动性、完善价格发现机制、形成有效的收益率曲线等方面主动发挥作用。双边报价及回复请求报价应当处于市场合理水平,双边报价价差应当处于市场合理范围。
第三条 分销期
每期债券的分销期(是指债券招标第二日至缴款日的时间)由甲方在发行公告或招标发行办法中确定。
第四条 中标数量
中标数量是指每期金融债券发行时,乙方有效投标后,由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按规定确定的乙方中标的承销数量。
第五条 承销款的支付
每期债券分销期满,乙方应按《缴款通知书》及该期债券发行办法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待债券承销款到账,并经登记托管机构确权之后,乙方才享有所持有债券的权利,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承销款支付应及时,不能延迟或提前。延迟或提前均按照本协议中违约责任条款处理。
第六条 承销做市费用一、基本承销费
甲方在债券发行办法中确定该期债券的基本承销费率。
二、补充承销做市费用,包括年度承销费用、季度承销做市费用。
甲方将按照乙方综合承销总量、做市情况、创新贡献等制定分配原则,并向乙方支付补充承销做市费用。
第七条 承销做市费用支付
一、基本承销费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销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2020 年 1 月至 12 月的年度承销费用由甲方不晚于 2021 年 2 月 28 日一
次性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2021 年 1 月至 2 月的年度承销费用由甲方不晚
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一次性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季度承销做市费用由甲方分别不晚于 0000 x 0 x 00 x,0000 x 11 月
30 日,0000 x 0 x 00 x,0000 x 4 月 30 日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兑付手续费的支付
甲方在每期债券的招标发行办法中确定该期债券的兑付手续费率(费率可以为 0),在兑付当日将兑付手续费划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 登记托管
甲方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民银行认可的托管机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等事宜。
第十条 信息披露
一、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告债券发行办法等,向承销做市团成员或者市场成员提供招标发行办法,并于招投标结束后公布招投标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利率(数量招标除外)。
二、甲方应在每期债券发行公告中载明招标日期、招标对象、发行数量、期限、付息方式及发行对象(含分销范围)。
三、甲方应在每期债券发行办法中载明债券招投标方式、招标时间、缴款日、起息日、兑付日及基本承销费和兑付手续费标准等具体事项。
四、甲方应在发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向承销做市团成员或者市场成员发出招标书,说明债券招投标发行的其他条件,包括价量限制等。
第十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
(一)甲方有权按债券发行条件和乙方承销额向乙方收取债券承销款。
(二)甲方有权确定每期债券发行的招投标条件、程序和方式等。
(三)甲方有权采用数量招标的方式在每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向承销做市团成员追加发行该期债券。
(四)按照国家政策,甲方自主运用发债资金。
(五)视情况要求乙方将其专门人员编写、且公开对外发送的债券市场分析资料、评论报告向甲方发送。甲方接收人员范围和接收方式由甲方另行通知。
(六)可选择使用托管机构提供的发行缴款自动化等服务。
二、甲方义务:
(一)甲方应依约履行足额偿付到期债券本息的义务,未经协商一致,不得提前或推迟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二)甲方应按债券发行办法规定,调整浮动利率债券的利率。
(三)甲方应按债券发行条件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基本承销费、补充承销做市费用和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兑付手续费。
(四)甲方保证其采用的债券发行方式符合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五)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甲方可组织乙方参加研讨会、座谈会等活动。
第十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权利:
(一)有权参与本协议有效期内每期债券的承销投标。
(二)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债券的到期本金和利息。
(三)有权向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认购人分销债券。
(四)按甲方的发债条件,向甲方收取基本承销费和补充承销做市费用。
(五)有权获得与本协议项下债券发行有关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
(六)有权退出承销做市团,但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以甲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算)。
(七)有权参加甲方组织的债券承销做市团会议及活动。
(八)可自愿参与甲方追加发行债券的认购。
(九)具备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或尝试做市资格的,有权参与甲方做市支持操作,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金融债券做市支持操作协议》。
二、乙方义务:
(一)具备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规定的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并应以法人名义参与债券承销投标。
(二)按时足额将债券承销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由债券认购人直接划款时,应事先得到甲方的同意并书面通知甲方。
(三)应按债券承销额度履行承购包销义务。
(四)应严格按承销额度分销债券,不得超额分销。
(五)乙方有义务按甲方确定的招标方式和发行条件参与债券发行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
(六)乙方如具有银行间市场做市商或尝试做市商资格,应履行为甲方发行的债券主动进行做市的义务,并积极参与甲方做市支持操作。
(七)乙方不得利用做市报价扰乱市场正常价格水平,不得操纵市场。
(八)乙方的做市报价及所达成的交易须以本机构真实交易需求为基础,不得进行倒量等虚假交易。
(九)乙方原则上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承销做市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无法开具,需来函说明。
(十)乙方应将联络地址、电话、债券承销经办部门、债券做市经办部门、授权代理人及其变更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十一)乙方授权甲方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托管机构定期查询乙方持有甲方债券的托管量。
(十二)乙方可将专门人员编写且公开对外发送的债券市场分析资料、评论报告向甲方发送。甲方接收人员范围和接收方式由甲方另行通知。
(十三)如甲方选择使用托管机构提供的发行缴款自动化等服务,乙方配合签署或出具相关协议、授权书等材料。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未依约履行债券还本付息义务或未按各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承销做市费或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兑付手续费,应立即足额向乙方或债券持有人补划有关款项;付款逾期一个工作日(不含)以上,未付部分乙方或债券持有人有权按万分之二点一的日利率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二、乙方如未能依约支付债券承销款项(包括乙方让分销人直接向甲方划款,但分销人未及时向甲方付款的情况),应立即足额补划承销款,同时未付部分应按当期债券利率向甲方补缴利息(贴现债券按甲方在招标书中列明的参考收益率计算利息);缴款逾期一个工作日(不含)以上,甲方有权按万分之二点一的日利率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缴款逾期三个工作日(不含)以上,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未付款项部分的承销额度,乙方同时丧失承销做市资格,但对已承销的债券仍应按本协议承担义务以及按本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如超额向甲方划付资金,必须向甲方递交多划资金退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退款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多划资金退还乙方,对于多划资金滞留期间的利息,甲方不再返还;乙方如提前向甲方划付资金,必须向甲方递交退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退款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退还乙方,对于该笔资金滞留期间的利息,甲方不再返还。
四、乙方如借承销债券之机超额分销债券,超额分销部分甲方不予确认,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承销做市资格的终止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协议期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承销做市资格:一、承销甲方债券数量显著低微;
二、超承销额度分销债券; 三、恶意欠缴债券承销款项;
四、存在扰乱市场,恶意操纵价格的行为;
五、存在重大金融违规行为,受到主管部门处罚。
第十五条 协议的变更
x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x协议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协议项下附件包括:
(一)债券招标发行基本条款。
(二)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金融债券做市支持操作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三)债券发行公告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各期金融债券的函(含招标发行办法)。
(四)甲乙双方分别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出具的招标书和投标书等。
(五)关于国开债做市支持需求申报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国开债做市支持操作的通知。
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补充说明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说明或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甲方采取定向、簿记等方式或另行组建承销团公开招标发行的债券,以另行签订的协议及发行文件为准。
四、乙方为甲方发行的债券主动进行做市的具体事宜以双方另行签署的补充
协议为准。
五、本协议生效前签署的其他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六、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托管机构两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八、本协议有效期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
(此页无正文)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
(或其授权代理人) | 年 月 | 日 |
乙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国家开发银行
人民币金融债券做市支持操作协议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做市支持操作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 “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人民币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国开债)做市支持操作,并负责制定规则和组织开展相应工作;做市支持参与机构(以下称乙方)需具备做市商或尝试做市商资格,自愿参与做市支持操作,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 2 号)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
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制定协议。
第一条 国开债定义
x协议项下国开债指甲方根据人民银行批复发行,并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公开自由流通的债券(含“债券通”债券)。
第二条 国开债做市支持
x协议所称国开债做市支持(以下简称做市支持),是指开发银行运用随买、随卖等工具,支持国开债年度承销做市团中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或尝试做市商对国开债做市的市场行为。
随买是指开发银行在债券二级市场赎回国开债,随卖是指开发银行在债券二级市场卖出国开债。
第三条 中标数量
中标数量是指做支持操作时,乙方有效投标后,由做市支持操作平台(以下简称操作平台)按规定确定的乙方中标的随买或随卖国开债数量,在做市支持成交单上显示。
第四条 操作券或操作款缴纳
做市支持操作结束后,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根据中标数量情况,按照结算方式要求及时缴纳操作券或操作款。
随买时,将足额、可用的随买国开债放入乙方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的债券账户。
随卖时,将随卖操作款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用于结算的资金账户。待操作款到账,并经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确权之后,乙方才享有所持有债券的权利,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操作券或操作款划转应及时,不能延迟或提前。延迟或提前均按照本协议中违约责任条款处理
第五条 做市支持费用
做市支持交易手续费,具体费率由操作平台规定。
第六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做市操作标的债券与债券初始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保持一致。
第七条 信息披露
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告相关通知,向乙方提供操作有关事宜信息,并于招投标结束后公布招投标确定的操作结果。
第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
(一)甲方有权制定做市支持制度,并对有关制度进行解释;
(二)甲方有权按做市支持成交单向乙方收取操作券或操作款;
(三)甲方有权确定每次做市支持操作时间、券种、方向、规模、付款或付券时间等要素;
(四)甲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组织开展做市支持操作;
(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参与做市支持情况,对其行为进行评价。二、甲方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市场情况,研究完善做市支持机制;
(二)甲方应根据做市支持成交单,履行相应付款或付券义务;
(三)甲方保证其采用的做市支持操作方式符合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四)甲方应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甲方可组织乙方参加研讨会、座谈会等活动。
第九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一、乙方权利:
(一)有权对做市支持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有权根据自身做市需求,申报做市支持需求,并参加做市支持竞价;
(三)有权获得与本协议项下做市支持有关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
(四)有权取消做市支持参与资格,但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以甲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算);
(五)有权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会议及活动。二、乙方义务:
(一)熟练掌握做市支持有关制度及操作,软、硬件设施符合做市支持平台有关要求;
(二)乙方申报做市支持需求应以本机构真实做市需求为基础,不得进行倒量等虚假交易;
(三)按照规则要求参与做市支持操作,在合理价格区间内进行竞价;
(四)按照甲方规定及时足额划转操作券或操作款;
(五)乙方应将做市支持业务牵头联系部门和付款、付券业务负责部门,各部门职责、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及有关联系信息等及其变更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如未依约支付操作券对应款项,应立即足额向乙方补划有关款项;付款逾期一个工作日(不含)以上,未付部分乙方有权按万分之二点一的日利率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二、乙方如未能依约支付操作款,应立即足额补划操作款,同时未付部分应按随卖债券利率向甲方退还利息(贴现债券按参考收益率计算利息);缴款逾期一个工作日(不含)以上,甲方有权按万分之二点一的日利率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缴款逾期三个工作日(不含)以上,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未付款项部分的随卖债券额度,乙方同时丧失参与做市支持资格。
三、甲乙双方如超额向对方划付资金,必须向对方递交多划资金退款申请,在收到对方退款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多划资金退还对方,对于多划资金滞留期间的利息,不再返还;双方如提前向对方划付资金,必须向对方递交退款申请,在收到对方退款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退还对方,对于该笔资金滞留期间的利息,不再返还。
四、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做市支持参与资格的终止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协议期内甲方有权单方面禁止其参与做市支持:一、无法正常履行年度国开债承销做市团成员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或
尝试做市义务的;
二、出现严重不正当竞价、操作市场等行为的;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 3 次出现,申报做市支持需求后,在竞价时竞价额不足申报额 80%以上(不含 80%)的;
四、恶意欠缴操作券或操作款的;
五、国开债做市业务评价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六、存在扰乱市场,恶意操纵价格的行为;
七、存在重大金融违规行为,受到主管部门处罚。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协议作为 2020 年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金融债券承销做市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附件,若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补充说明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说明或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基本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生效前签署的其他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