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备案号:2024HTBA00077
临夏市市属国有企业持续经营防风险专项审计调查(第二包)
采购合同
合同备案号:2024HTBA00077
甲方:临夏市审计局
乙方:甘肃鼎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2024 年 8 月 20 日
委托单位(甲方):临夏市审计局
受托单位(乙方):甘肃鼎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为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临夏市市属国有企业持续经营 防风险专项审计调查(第二包)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名称
临夏市市属国有企业持续经营防风险专项审计调查(第二
包)
二、合同金额(固定含税价)
合同总额:大写:人民币肆拾贰万贰仟xxx整小写:¥422600.00 元
三、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交付至验收合格四、付款方式
委托业务完成后,出具审计报告及乙方按合同总价向甲方
开具全额 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后,由采购人一次性支付乙方审计服务费共计 422600.00 元(大写:肆拾贰万贰 仟xxx整)。乙方参审人员在提供审计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
户名:甘肃鼎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账号:621060104018010021581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东口支行五、双方责任及义务
(一)甲方责任及义务
1.负责协调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所需要的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
2.负责监督审计工作实施进展情况,确保审计项目按期完
工。
(二)乙方责任及义务
1.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
规定进行审计。审计准则要求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3.合理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审计事项审计意见的恰当发表获取合理保证。
4.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
5.乙方应对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甲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获得的文件及资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允许第三人使用或使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其他目的及用途,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
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按获取的文件资料保密期限执行。
6.甲方变更计划,或未及时提供审计所需全部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乙方返工、窝工或修改报告,乙方可合理延期出具审计报告。
六、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中途停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支付乙方合理费用,但其合理费用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
2.乙方提交的审计报告不符合甲方相关要求及国家、行业协会相关规定的,其应向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付费用按甲方规定的时间重新进行审计。
3.如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守约方有权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20%向违约一方主张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服务地点
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或单位
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1.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审计报告;
2.乙方向甲方提交审计报告一式肆份;
3.甲方应按委托目的合理使用审计报告。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
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
2.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七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等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及时加以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尾部所载双方地址即为有效的通知、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相关通知、法律文书到达该地址即视为送达完成。该地址非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的,不发生对抗效力。
3.上述争议发生期间以及协商、诉讼期间,除与争议有关
的事项外,本合同双方仍应当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一、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二、合同的终止
1.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各自的全部义务、责任,本合同自行终止。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4.在下列情形下,非违约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的:
(1)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3)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临夏市审计局 | 乙方(公章):甘肃鼎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 |
通合伙) | |
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市政府统办楼四 | 地址:xxxxxxxxx 00 x |
楼 | 电话:0000-0000000 |
电话: 0000-0000000 邮编:731100 | 邮编:730000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
签字日期:2024 年 8 月 20 日 | |
签字日期:2024 年 8 月 20 日 | |
经办人: | |
经办人: | |
代理机构: 负责人: 签字日期:2024 年 8 月 20 日 |
2.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贰份、乙方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