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新清潔服務合同及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均由本公司與新福港服務於12個月期內訂立,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新清潔服務合同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 易應與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合併處理。 由於以新清潔服務合同及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的最高年度總額計 算的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超過0.1%但低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新清潔服務合同及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布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股份代號: 41)
公布
有關清潔服務合同的持續關連交易
董事會宣布,於 2015 年 4 月 17 日,本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鷹君物業管理及祥裕已分別與新福港服務就新福港服務向本集團提供若干清潔服務訂立新清潔服務合同。
本公司副董事總經理羅啟瑞先生透過其30%受控公司有權於新福港建設的股東大會上控制行使超過30%的投票權,而該公司間接持有新福港服務的全部已發行股本。因此,新福港服務為本公司關連人士的聯繫人,而本集團與新福港服務所訂立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鑒於新清潔服務合同及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均由本公司與新福港服務於12個月期內訂立,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新清潔服務合同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應與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合併處理。
由於以新清潔服務合同及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的最高年度總額計算的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超過0.1%但低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新清潔服務合同及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僅須遵守申報、公布及年度檢討的要求,並獲豁免遵守取得獨立股東批准的要求。
茲提述本公司於日期為 2013 年 2 月 27 日的公布中宣布(其中包括)本公司的間
接全資附屬公司鷹君物業管理及祥裕分別與新福港服務訂立 2013 年清潔服務合
同,由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屆滿。
董事會宣布,於 2015 年 4 月 17 日,鷹君物業管理及祥裕已分別與新福港服務就新福港服務向本集團提供若干清潔服務訂立新清潔服務合同。
新清潔服務合同的主要條款
鷹君中心新清潔合同
日期 : 2015年4月17日
訂約方 : | (1) | 鷹君物業管理(代表鷹君中心的擁有人) |
(2) | 新福港服務 |
內容 : 新福港服務為鷹君中心(本集團為其主要擁有人)提供清潔及滅蟲服務
年期 : 為期兩(2)年,由2015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屆滿(包括首尾兩天)
費用 : 基本月費為321,837.00港元(如新福港服務需提供其他相關服務,則會收取額外服務費)
鷹君中心發展項目公共地方新清潔合同
日期 | : | 2015年4月17日 | |
訂約方 : | (1) | 鷹君物業管理(代表鷹君中心及海港中心的擁有人) | |
(2) | 新福港服務 |
內容 : 新福港服務為鷹君中心與海港中心的發展項目公共地方按50:
50的基準提供清潔及滅蟲服務。海港中心並非由本集團擁有。
年期 : 為期兩(2)年,由2015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屆滿(包括首尾兩天)
費用 : 基本月費為 46,627.00港元(為合同總額的50%)(如新福港服務需提供其他相關服務,則會收取額外服務費)
鷹君中心及海港中心公共停車場新清潔合同
日期 | : | 2015年4月17日 | |
訂約方 : | (1) | 鷹君物業管理(代表鷹君中心及海港中心公共停車場的 | |
(2) | 擁有人) 新福港服務 |
內容 : 新福港服務為鷹君中心及海港中心公共停車場(本集團佔停車場收入及開支的50%)提供清潔及滅蟲服務
年期 : 為期兩(2)年,由2015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屆滿(包括首尾兩天)
費用 : 基本月費為8,954.50港元(為合同總額的50%)(如新福港服務需提供其他相關服務,則會收取額外服務費)
朗豪坊高座新清潔合同
日期 : 2015年4月17日
訂約方 : (1) xx(代表朗豪坊高座的擁有人)
(2) 新福港服務
內容 : 新福港服務為朗豪坊高座(冠君產業信託為其主要擁有人)提供清潔工作服務及定期深層清潔服務
年期 : 為期兩(2)年,由2015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屆滿(包括首尾兩天)
費用 : 基本月費為761,264.00港元(如新福港服務需提供其他相關服務,則會收取額外服務費)
朗豪坊商場大廈、停車場及其他部分清潔合同
日期 | : | 2015年4月17日 | |
訂約方 : | (1) | 鷹君物業管理(代表朗豪坊商場大廈、停車場及其他部 | |
(2) | 分的擁有人) 新福港服務 |
內容 : 新福港服務為(a)朗豪坊商場大廈及停車場(由冠君產業信託全資擁有)及(b)其他部分,主要包括行人天橋、隧道、發展項目公共地方,及供朗豪坊商場大廈及朗豪坊高座使用之公共地方提供清潔工作服務及定期深層清潔服務
年期 : 為期兩(2)年,由2015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屆滿(包括首尾兩天)
費用 : 基本月費為 1,824,978港元(如新福港服務需提供其他相關服務,則會收取額外服務費)
根據新清潔服務合同應付予新福港服務的所有費用乃由訂約方透過公開招標程序按公平原則而釐定。
按合併計算規定須予披露的現有交易
2013 年清潔服務合同已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屆滿。於 2015 年 1 月 23 日,本集
團與新福港服務分別按每份 2013 年清潔服務合同訂立補充協議。據此,將 2013
年清潔服務合同的期限延長多四個月,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屆滿(包括首尾兩天),本集團應付的基本月費則增加了 8%,情況如下:
基本月費 | ||
2013 年清潔服務合同 | 補充協議 | |
鷹君中心清潔合同 | 287,160 港元 | 310,133 港元 |
鷹君中心發展項目公共地方清潔合同 | 38,520 港元 | 41,602 港元 |
鷹君中心及海港中心公共停車場清潔合同 | 7,785 港元 | 8,408 港元 |
朗豪坊高座清潔合同 | 661,687 港元 | 714,622 港元 |
基本月費之調升乃訂約方於參考(i)勞工、物料及相關成本的漲幅;(ii)通脹率及(iii)類似服務的現行市場收費水平後經公平協商所釐定。除延長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的期限及調升基本月費外,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的所有其他條款均維持不變。
由於以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的最高總額計算的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均低於0.1%,該等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的金額乃低於上市規則第14A.76(1)條規定的最低豁免水平。然而,基於新清潔服務合同與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須合併處理,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76(2)條規定,該等合併處理之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申報、公布及年度檢討的要求,但獲豁免遵守取得獨立股東批准的要求。
年度上限
下表載列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及新清潔服務合同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的年度上限(按物業劃分):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 |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 | 自2017年1月1 日至2017年4月 30日止期間 | |||
(港元) | (港元) | (港元) | |||
鷹君中心、鷹君中心及海港中心發展項目公共地方及公共停車場 | 5,129,000 | 5,209,000 | 1,737,000 | ||
朗豪坊高座 | 10,291,000 | 10,506,000 | 3,502,000 | ||
朗豪坊商場大廈、停車場及其他部分 | 17,520,000* | 26,280,000 | 8,760,000 | ||
總計: | 32,940,000 | 41,995,000 | 13,999,000 |
*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期間之清潔服務乃由/將由獨立第三方提供。
年度上限為應付予新福港服務的預計金額,乃經參考以下各項所釐定:(i)按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及新清潔服務合同的基本月費;及(ii)鷹君物業管理及/或祥裕可能不時要求新福港服務提供的額外清潔及相關服務的預計開支。
訂立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及新清潔服務合同的原因及裨益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新福港服務向本集團提供的清潔服務一直符合本集團的要求。鑒於獲調升的香港法定最低工資水平在2015年5月1日起生效,本集團決定將與新福港服務訂立的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的期限分別延長四個月,旨使新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獲通過後有充裕時間以獲取更多類似服務的確切及具競爭力的投標價。同時,由於上述合同期限得以延長,致令新清潔服務合同可與法定最低工資水平調整同步生效。
新福港服務在為商業綜合大樓提供全面的清潔服務方面擁有豐富經驗,多年來已是本集團的服務供應商,與之合作良好。新福港服務透過公開招標程序獲篩選為新清潔服務合同的中標者。評選基準包括定價、是否符合服務特定規格、服務水平、人力管理及培訓、健康/安全計劃及往績記錄。
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及新清潔服務合同乃於本集團的一般及正常業務過程中訂立。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及新清潔服務合同的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集團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的涵義
x公司副董事總經理羅啟瑞先生透過其30%受控公司有權於新福港建設的股東大會上控制行使超過30%的投票權,而該公司間接持有新福港服務的全部已發行股本。因此,新福港服務為本公司關連人士的聯繫人,而本集團與新福港服務所訂立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
鑒於新清潔服務合同及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均由本公司與新福港服務於12個月期內訂立,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新清潔服務合同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應與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合併處理。
由於以新清潔服務合同及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的最高年度總額計算的適用百分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條)超過0.1%但低於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新清潔服務合同及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僅須遵守申報、公布及年度檢討的要求,並獲豁免遵守取得獨立股東批准的要求。
一般資料
x集團的主要業務為物業發展及投資、酒店及酒樓經營、房地產投資信託之管理人、建築材料貿易、股份投資、提供管理及保修服務、物業管理及資產管理。本集團對寫字樓物業之投資延伸至美國,其酒店業務更遍及亞洲、澳洲、歐洲、紐西蘭及北美洲。
新福港建設主要於香港從事建築行業及屋宇服務。新福港服務為香港一間向公私營機構提供清潔服務的公司,並為新福港建設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釋義
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布所用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2013年清潔服務 合同」 | 指 | x公司於2013年2月27日的公布所披露,於2013年1月簽 訂的鷹君中心清潔合同、鷹君中心發展項目公共地方清潔合同、鷹君中心及海港中心公共停車場清潔合同及朗豪坊高座清潔合同 |
「30%受控公 司」、「聯繫人」、 「關連人士」、「附屬公司」 | 指 | 具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
「董事會」 | 指 | 董事會 |
「冠君產業信託」 | 指 | 冠君產業信託(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獲認可的香港集體投資計劃),其基金單位於聯交所上市及被視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本集團擁有其約61.75%權益 |
「本公司」 | 指 | 鷹君集團有限公司,一家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
「持續關連交易」 | 指 | 新福港服務向本集團提供若干清潔服務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鷹君中心及海港中心公共停車場」 | 指 | 位於鷹君中心及海港中心4樓至7樓的公共停車場 |
「鷹君物業管理」 | 指 | 鷹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鷹君中心」 | 指 | 位於香港灣仔港灣道23號的鷹君中心辦公室大樓、購物中心及第1層及第2層地庫停車場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就本公布而言,包括冠君產業信託的特殊目的公司 |
「朗豪坊高座」 | 指 | 位於香港九龍旺角上海街555號的朗豪坊高座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港元」 | 指 | 港元,香港之法定貨幣 |
「朗豪坊商場大 廈、停車場及其他部分」 | 指 | 位於香港九龍旺角上海街555號的朗豪坊商場大廈、停車場及其他部分(主要包括行人天橋、隧道、發展項目公共地方,及供朗豪坊商場大廈及朗豪坊高座使用之公共地方) |
「朗豪坊商場大 廈、停車場及其他部分清潔合同」 | 指 | 鷹君物業管理(代表朗豪坊商場大廈、停車場及其他部分的擁有人)與新福港服務於2015年4月17日就新福港服務向朗豪坊商場大廈、停車場及其他部分提供清潔工作及定期深層清潔服務而訂立的清潔合同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祥裕」 | 指 | 祥裕管理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新清潔服務合同」 | 指 | 鷹君中心新清潔合同、鷹君中心發展項目公共地方新清潔合同、鷹君中心及海港中心公共停車場新清潔合同、朗豪坊高座新清潔合同及朗豪坊商場大廈、停車場及其他部分清潔合同 |
「鷹君中心及海港中心公共停車場新清潔合同」 | 指 | 鷹君物業管理(代表鷹君中心及海港中心公共停車場的擁有人)與新福港服務於2015年4月17日就新福港服務向鷹君中心及海港中心公共停車場提供清潔及滅蟲服務而訂立的新清潔合同 |
「鷹君中心發展項目公共地方新清潔合同」 | 指 | 鷹君物業管理(代表鷹君中心及海港中心的擁有人)與新福港服務於2015年4月17日就新福港服務向鷹君中心及海港中心的發展項目公共地方按50:50的基準提供清潔及滅蟲服務而訂立的新清潔合同 |
「鷹君中心新清潔合同」 | 指 | 鷹君物業管理(代表鷹君中心的擁有人)與新福港服務於2015年4月17日就新福港服務向鷹君中心提供清潔及滅蟲服務而訂立的新清潔合同 |
「朗豪坊高座新清 潔合同」 | 指 | xx(代表朗豪坊高座的擁有人)與新福港服務於2015 年4月17日就新福港服務向朗豪坊高座提供清潔工作及定期深層清潔服務而訂立的新清潔合同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新福港建設」 | 指 | 新福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一間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
「新福港服務」 | 指 | 新福港屋宇服務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並為新福港建設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
「證券及期貨條例」 | 指 | 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
「股份」 | 指 | x公司股本中每股0.50港元的普通股 |
「股東」 | 指 | 股份持有人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補充協議」或 「補充協議」 | 指 | 各項2013年清潔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鷹君集團有限公司主席及董事總經理羅嘉瑞
香港,2015 年 4 月 17 日
於本公布日期,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xxx醫生(主席及董事總經理)、xxxxx(副董事總經理)、xxxxx、xxx女士及xxx先生(總經理);非執行董事xxxx女士、xxxxx及xxx醫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xxxxx、王于漸教授、xxxx女士及xx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