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犙/犛犎犌犣
上 海 市 公 证 业 务 标 准
犙/犛犎犌犣0160134—2018
赋予(贷款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申请指南
2018-03-01发布 2018-06-30实施
上海市公证协会 发布
前 言
x标准按照GB/T1.12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上海市公证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公证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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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x标准规定了赋予(贷款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申请程序和受理条件。本标准适用于公证申请人申办赋予(贷款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2.事项名称与代码
2.1 事项名称
赋予(贷款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证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贷款抵押合同》内容及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经公证后的《贷款抵押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活动。
2.2 代码
0160134:强制执行效力(016)→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金融机构(01601)→赋予(贷款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0160134)。
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办理机构
x市公证机构均可以办理赋予(贷款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5.咨询及查询渠道
5.1 窗口咨询
x市公证机构接待窗口。
5.2 热线咨询
12348上海法网热线以及本市公证机构咨询电话。
5.3 网络咨询
上海法网、上海公证网、本市公证机构官网以及微信公众号。
5.4 电子邮件咨询
x市公证机构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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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证办理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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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
6.1 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a)动产抵押,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合同签订地应在本市; b)不动产抵押,抵押物应在本市;
c)《贷款抵押合同》中对于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有明确的约定。
6.2 申请方式
赋予(贷款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采用公证机构窗口申请的方式。(窗口情况见本书附表1)
6.3 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按照表1的内容提交真实、合法、充分的申请材料,并在收件清单(附录A)上签名或者xx、捺指印予以确认。
表1 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 注 | ||||||
1 | 公证申请表 | 原件 | 1 | 申请人应签名或者xx、捺指印。 | ||||||
2 | 身份证件 | 权债 /人 抵押 权人 | 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 原件/复印件盖章 | 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x有。 | ||||||||
受托人身份证 | 原件 | x有。 | ||||||||
借款人 抵 押人 | 自然人 | 成年人 | 境内人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1 | ||||
临时居民身份证 | 原件 | 1 | 若居民身份证遗失。 | |||||||
护照 | 原件 | 1 | 若已注销中国户籍。 | |||||||
居民户口簿 | 原件 | 1 | ||||||||
军人证件 | 军官证 | 原件 | 1 | 若加入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且无身份证。 | ||||||
士兵证 | ||||||||||
士官证 | ||||||||||
警官证 | ||||||||||
文职干部证 | ||||||||||
境外人 | 护照 | 原件 | 1 | |||||||
港澳居民身份证件 | 原件 | 1 |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原件 | 1 |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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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 注 | ||||
2 | 身份证件 | 借款人 抵 押人 | 自然人 | 未成年人 | 出生医学证明 | 原件 | 1 | |
父母身份证件、本人身份证(若有) | 原件 | 1 | 身份证件详见身份证件—抵押人—自然人—成年人。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营业执照 | 原件/复印件盖章 | 1 | |||||
其他证照 | 1 | 其他组织相应证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 1 | 详见身份证件—抵押人—自然人—成年人。 | ||||||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 1 |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 原件 | 1 | 为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若自然人无法亲自到场,需提交经公证、使领馆认证或其他相关部门认证的委托书,受托人携带身份证件亲自到场。 | |||||
受托人身份证件 | ||||||||
3 | 婚姻材料 | 已婚 | 结婚证 | 原件 | 1 | |||
未婚 | 未婚证明 | 原件 | 1 | 可委托公证机构核查。 | ||||
离婚 | 离婚证 | 原件 | 1 | 若为协议离婚。 | ||||
离婚协议 | 原件 | 1 | 若为协议离婚。 | |||||
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原件 | 1 | 若为判决离婚,需生效证明。 | |||||
丧偶 | 结婚证 | 原件 | 1 | |||||
配偶死亡证明 | 复印件 | 1 | ||||||
持外国护照、香港、澳门、台湾身份证件的申请人无法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需签署承诺书 | 原件 | |||||||
4 | 贷款抵押合同文本 | 原件 | N+1 | N为所需要的公证书份数,公证处需收取合同一本留档。 | ||||
5 | 产权凭证 | 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原件 | 1 | ||||
取得不动产的预售合同/出售合同/买卖合同 | 原件 | 1 | 抵押人尚未取得房产证。 |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1 | 若已完成抵押登记。 | |||||
6 | 权利凭证 | 权利登记证明或发票或购销合同等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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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证办理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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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
7.1 准予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公证申请,本市公证机构应予受理:
a)申请人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申请人条件; b)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申请人申办赋予(贷款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事项是其真实意思,申请人所订立贷款抵押
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d)申请人能够按照本标准申请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申请材料; e)申请人按本标准支付公证服务费。
7.2 不予受理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a)申请人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申请人条件;
b)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表达其真实意思;
c)申请人申办赋予(贷款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并非其真实意思;申请人所订立贷款抵押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x)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标准申请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或者不能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e)申请人不能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公证服务费。
7.3 受理程序
7.3.1 受理审查
公证机构在受理公证申请时对申请人条件以及提交的公证申请表(附录B)、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7.3.2 结果处理
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应予受理;凡有不予受理情形之一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7.3.3 受理登记
公证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申请进行立案登记,制作《公证受理通知单》(附录C)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在《公证受理通知单(回执)》(附录C)上签名或者xx、捺指印;申请人根据公证机构的要求需要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在《补充申请材料告知书》(附录D)上签名或者xx、捺指印予以确认。
7.3.4 告知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告知申请人申办赋予(贷款抵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办理公证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申请人应在《告知书》(附录E)上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予以确认。
7.4 受理期限
三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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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收费
8.1 收费依据
《上海市公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17]1号)和《上海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沪价费[2017]16号)。
8.2 收费标准
8.2.1 执行政府定价项目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上限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8.2.2 执行市场调节价项目
收取代书费、委托专项调查费、上门费等市场调节价项目的,公证机构应与申请人协商形成服务收费标准,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
8.3 减免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本市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公证服务费减免操作细则》减免公证服务费。
9.办理期限
审核和办理期限:十个工作日。
出具公证书期限: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因不可抗力、补充申请材料或者需要核实相关情况和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10.投诉渠道和救济途径
10.1 投诉渠道
申请人对公证机构的执业行为和服务质量有意见,可以通过接待窗口、投诉电话、网络和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等渠道,向承办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市公证协会进行投诉。
10.2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公证机构的执业行为、复查结果、投诉处理、过错责任、赔偿数额有意见,可以向本市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和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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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证办理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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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规范性附录) 收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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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 | |||
案 由 | |||
申请人 | |||
受理时间 | |||
序 号 | 文 件 名 | 原件/复印件 | 件 数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申请人签名 |
接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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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规范性附录) 公证申请表
%&'(Q
申请人 | 贷 抵 款 押 人 权 人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性别 | 职务 | 电话 | |||||||
委托代理人: | ||||||||||
法人 | 借款人 | 抵押人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性别 | 职务 | 电话 | |||||||
委托代理人: | ||||||||||
借款人 | 抵押人 | 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性别 | 职务 | 电话 | |||||||
委托代理人: | ||||||||||
个人 | 借款人 | 抵押人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国籍: | ||||
住所: | 工作单位: | 电话: | ||||||||
借款人 | 抵押人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国籍: | |||||
住所: | 工作单位: | 电话: | ||||||||
借款人 | 抵押人 |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国籍: | |||||
住所: | 工作单位: | 电话: | ||||||||
代理人 | 、 、 的代理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国籍:住所: 电话: | |||||||||
事由 | 经 贷款人(抵押权人)与 借款人商定,由贷款 人(抵押权人)向借款人 提供(币种)将 (金额) 贷款。抵押人 自愿抵 作为,押担保 ,为此,各方订立了贷款/抵押/抵押贷款/ 合同公证。 合同 特申请 | |||||||||
备 注 | ||||||||||
签名或盖章 | 贷款人(抵押权人): 年 月 日 | 借款人: 年 月 日 | 抵押人: 年 月 日 |
接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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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证办理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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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规范性附录)
公证受理通知单与公证受理通知单(回执)
%&*+,-$
:
编号:
经初步审查,你/你们申办/委托申办的 公证事项,本处已决定受理。请仔细阅读背面的《公证受理告知书》,完整填写《公证受理通知单回执》,经签名或盖章后,将该回执交本处承办人员。
上海市××公证处接待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凭本通知单、公证费收据及有效身份证件按约期或通知的日期到本处领取公证书。以下公证事项的公证书必须由当事人亲自来本处领取:(1)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需要再次确认签字的,如遗嘱、委托、声明、赠与等公证;(2)公证各方当事人未委托他人领取公证书的,需共同到本处领取。
2.请注意阅读后面的《公证受理告知书》。
3.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
上海市××公证处:
%&*+,-$./
你处发给我/我们的编号为 的《公证受理通知单》和《公证受理告知书》已收到。
我/我们得知 所申请的 公证事项已由你处受理,并知悉了《公证受理通知单》和《公证受理告知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了作为公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所申办的公证事项的法律含义及相应法律责任均已清楚。
公证申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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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规范性附录) 补充申请材料告知书
01'(23φ-5
:
经初步审查,你/你们申办/委托申办的 公证事项,本处已决定受理。但尚欠缺如下材料,请于 个工作日内将下表中所列材料补齐,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补充材料清单 | |||
案 号 | |||
案 由 | |||
申请人 | |||
受理时间 | |||
序 号 | 文 件 名 | 原件/复印件 | 件 数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申请人签名 |
接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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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证办理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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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规范性附录) 告知书
%&*+φ-5
一、公证是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二、当事人申办公证,应当如实xx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处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需当事人补充证明材料或者本处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对于已经生效的公证书不可要求撤回公证申请。
四、当事人认为本处出具的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本处提出复查。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
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本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上海市公证协会调解。
五、经本处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述不准确,提出补正、修改建议,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经公证人员记录在案,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处不予办理公证。
对于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或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依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公证处将终止公证。
七、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本处代为保管公证书的期限为三个月,逾期视为不再领取,本处不再承担代为保管的义务。
当事人如需补办公证书副本的,需向本处提出申请,并支付副本费,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本处可补办副本。
公证申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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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9:/;<=>?§5%&Aφ-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如下:
一、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经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债务人即放弃了通过法院诉讼与债权人解决纠纷的权利。若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执行证书无需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届时人民法院在执行证书确认的被执行债务内,执行债务人的全部可执行财产以及担保人设立担保的财产。
二、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不登记或怠于登记可能致使抵押权人(债权人)的权益损失。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三、债权文书签订并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经办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债权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债权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债权人应至少在申请执行期间届满前的二个月向原经办的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否则可能会影响相关债权的实现。
五、债权人对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负有举证责任,有义务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妥善保管相关原始凭证,否则可能会影响相关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主要材料:1.债权人身份证明及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已履行债权文书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如放款单据、划款凭证、收条等;3.抵押物的他项权利登记证明;4.可以证明债务人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及未履行还款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银行内部系统的记录,如约定还款账户内相应期间的收支明细证明等;5.依据债权文书约定提前实现全部未到期债权的,债务人违约的其他证明材料和向债务人告知债权人行使权利的通知。
六、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后,公证处将按原先已确认的方式向债务人核实有关债务的履行情
况。债务人有权对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提出异议,但负有举证责任。债务人应妥善保管相关债务履行状况的原始凭证,并在通知核实的期限内向公证处全部提供。否则法院将凭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直接执行其相关财产。
七、各方申请人订立相关文书的行为将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对相关事项不甚了解或受他人欺骗、胁迫而错误地作出意思表示,可能会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请有疑义的申请人在公证书出具前向本处如实讲明相关情况。
八、债权人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后,本处将核实有关债务履行状况。债务人包括担保人可以在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时预先选择信函寄送、电话(传真)或其他核实的方式。为保证债务人(包括抵押人)的合法权益,请慎作选择并准确提供相关联系信息,该信息如有变动请及时告知本处,否则本处仍依原选择的方式和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该核实一旦作出,即视为债务人或担保人已收到,本处已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尽了有关核实义务。
上述告知书的内容全部知晓且无疑义。
公证申请人(签署)
年 月 日
— 1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