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可通过浙商银行官方网站(www.czbank.com,下同)查询《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本协议内容及信用卡相关业务规则,理解并同意遵守《浙商银行信用 卡章程》。
附件 1
浙商银行鑫惠卡领用协议
浙商银行鑫惠卡(以下简称“鑫惠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使用鑫惠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申领
(一)甲方可通过浙商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下同)查询《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本协议内容及信用卡相关业务规则,理解并同意遵守《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二)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授权乙方将甲方个人信息(包括个人信用信息,下同)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授权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了解和查询甲方身份、财产、资信和其他有关情况并打印、保留、使用相关资料,所查得的信息仅用xxx卡申请审核、鑫惠卡担保审核、鑫惠卡贷后风险管理及其他与鑫惠卡相关的事项。乙方承诺对收集和使用的甲方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乙方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
了相应的说明。
(三)乙方基于为甲方提供鑫惠卡相关服务,或为追索甲方未清偿欠款的目的,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个人信息提供给国内信用卡联合组织、乙方合作的催收机构、因鑫惠卡业务管理需要而与乙方合作的服务及外包机构等第三方,并要求上述机构仅以鑫惠卡相关服务为目的使用甲方个人信息。甲方了解并知悉,除乙方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甲方的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要求上述第三方对甲方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四)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通过手机短信、对账单等方式向甲方发送与业务相关的功能信息和营销信息等服务信息。
(五)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甲方发放鑫惠卡,并核定甲方的授信额度,必要时可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六)甲方领取实体介质鑫惠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该签名。
甲方领取无实体介质鑫惠卡后,乙方会以数字形式将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信息提供给甲方,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信息,以防信息泄露。
(七)乙方根据甲方在申请鑫惠卡时的选择,为其开通 “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甲方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
下的交易时,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乙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甲方可随时通过乙方营业网点、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下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关闭或恢复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八)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渠道自主选择分期付款方案,分期付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分期期数及相应的手续费率等,具体方案以甲方在乙方平台或乙方的合作平台上的最终选择为准。
(九)甲方申领的鑫惠卡具备“借款”功能,借款账户单独进行账务核算,甲方可通过乙方指定渠道使用。“借款”功能随借随还、按日计息(费),可循环使用,按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费用),甲方可在其鑫惠卡可用额度内支取借款转入本人名下人民币借记账户,并通过本人同名借记账户提款使用。
(十)甲方在申领鑫惠卡时同意乙方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授予其专项分期额度,该额度仅限于甲方在指定商户购买或租用车位、购买家用汽车等商品或服务时受托支付使用。甲方按乙方相关要求提供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专项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资料并签署相关业务细则,方可在该额度内申请支用,乙方审核通过后将按约定进行放款,并同步为甲方开立专项分期账户进行单独账务核算。放款金额以最终审批
放款金额为准。
二、使用
《使用指南》)等相关资料中明确信用卡使用有关规定,并通过乙方官方网站(xxx.xxxxxx.xxx,下同)及营业网点公布等方式向甲方提供;甲方同意在使用鑫惠卡时,已理解掌握并遵循《使用指南》等相关资料中有关信用卡业务的规定,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乙方全国统一服务电话等渠道向乙方咨询。
(二)甲方申领的鑫惠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鑫惠卡卡片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鑫惠卡,以及卡号、有效期等账户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鑫惠卡卡号、有效期、安全码、密码或动态验证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不得出租、出借或出售鑫惠卡。甲方设臵密码时应避免使用易破译(如 123456 等顺序或逆序数列、888888 等多个相同数字、出生日期、家庭电话、手机号码、姓名字母拼音等)的数字。
(三)甲方按照包括但不限于密码、签名、指纹、人脸识别等方式通过乙方验证程序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人脸识别等甲乙双方约定的验证方式办理交易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电子等记录,均属于
交易的有效凭证。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甲方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名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
(四)鑫惠卡发生遗失、被盗、灭失、遭他人占用等情形的,甲方应立即通过乙方全国统一服务电话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手续确认办妥后即时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甲方可按照乙方规定办理补卡手续。甲方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甲方所为而产生的债务和损失不再承担责任,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甲方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甲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甲方拒绝或不配合乙方调查,未妥善保管卡号、有效期、安全码、密码或动态验证码等信息,遗失或被窃实体介质鑫惠卡无持卡人签名。
xx卡发生伪卡欺诈交易等情形的,甲方应立即通过乙方全国统一服务电话提出否认交易声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乙方调查。
(五)甲方经乙方许可办理鑫惠卡分期付款业务,包括一般分期、专项分期等,须遵守乙方另行发布的业务规则,业务办理时乙方将在相关页面展示相应业务规则。
(六)乙方为甲方提供随借随还、按日计息(费)的借款服务。借款的提款及还款均需通过甲方本人借记账户办
理。币种仅限人民币。甲方可通过手机银行等渠道,点击“我要借款”申请使用。申请是否通过,以乙方最终评定为准。单笔借款起始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最高不超
过甲xxx卡当前可用额度,申请金额须为 100 的整数倍。
单笔借款最长 1 年,具体可设定的借款期限以业务办理时约定为准,每月设定固定还款日。借款到期日前,甲方可主动申请提前还款,“借款”利息(费用)从借款申请成功日开始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借款首日开始计算,还款当天不计算,实际借款利(费)率以甲方业务申请时约定为准。申请通过后,款项将实时转入甲方本人借记账户。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期限以乙方系统内记载的经甲方确认的申请信息为准,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录音记录、纸质记录、电子渠道申请确认记录等。甲方可在可借额度内申请多笔借款。借款申请成功后,不可撤销,不可更改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
(七)甲方同意乙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甲方提供增值服务。乙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有效期、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乙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与甲方权利义务密切相关条款的调整,将通过短信等有利于甲方接收的方式进行。
(八)甲方通过柜面办理预借现金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3 万元;通过 ATM 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
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 万元;通过各类渠道
办理现金转账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3 万元;乙方为甲方提供现金充值服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0 元。
甲方在境外提取预借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 1 万元人民币,且甲方名下银行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
过等值 10 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境外现金提取额度的,乙方将暂停甲方本年及次年鑫惠卡境外提取现金功能。若甲方被列入暂停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赠送的各项保险及其他服务。如甲方自行选择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收费业务或服务,可授权乙方代第三方机构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十)甲方在申请时填写的全部通讯地址和通讯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通知,包括但不限于鑫惠卡账单、银行债务催收通知及涉诉后司法机关的诉讼、执行文书,只要发往以上地址或以短信、邮件等电子方式发送至甲方预留手机号、邮箱等,均视为送达。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职业以及住宅地址或工作
单位地址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到期的,应于10个自然日内通知乙方更改。若甲方未及时变更证件有效期及其他基本信息的,乙方有权停止其使用本行所有信用卡业务。
(十一)甲方使用鑫惠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均由商户提供,商户承担所有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全部责任。乙方仅提供鑫惠卡支付服务,与商户之间没有代理、经销、担保等关系。
(十二)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网络等非乙方原因导致鑫惠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帮助。对于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十三)鑫惠卡设有有效期,过期自动失效。鑫惠卡有效期到期前两个月,乙方将通过短信等渠道告知甲方,如甲方不愿继续使用鑫惠卡,须在鑫惠卡到期前两个月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自愿申请到期更换新卡,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为甲方换发新卡。已过期的鑫惠卡,甲方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甲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鑫惠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协议、信用卡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鑫惠卡继续有效,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鑫惠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
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下同)等权利。如因乙方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甲方可选择在还清鑫惠卡欠款和相关费用的前提下销卡或选择同意乙方为其发放其他类型信用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换发新卡而消灭,甲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换发新卡后,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协议,本协议自动适应新卡。甲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鑫惠卡的,应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十四)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法违规、欺诈行为,乙方有权停用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所有信用卡,有权通过公告、信函、司法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有权委托催收机构向甲方催收,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有权行使担保权人的各项权利等,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由甲方承担。
(十五)甲方出现以下情形的,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有权降低甲方授信额度,或冻结甲方账户、收回、停用甲xxx卡,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其鑫惠卡,甲方应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甲方使用鑫惠卡涉嫌洗钱、欺诈、套现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协议及《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
款、第二条第(十)款、第四条第(九)款、第六条第(三)款;
3.自甲方账户发生欠款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计算,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
4.甲方利用鑫惠卡进行虚假交易;
5.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6.甲方的资信情况或还款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足以影响还款能力,已经不再符合乙方办理鑫惠卡条件且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
7.乙方认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或鑫惠卡风险管控因素。
(十六)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鑫惠卡。如甲方被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乙方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5 年内暂停甲方信用卡账户所有业务,并拒绝为甲xx开立信用卡账户。
三、账户管理
(一)xxxx卡以人民币作为记账货币,设立人民币账户。甲方在境内通过乙方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以及在境外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交易的款项,记入人民币账户;在
境外带有VISA、MasterCard、JCB 等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或在乙方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交易的款项,根据每笔交易记账日汇率转换成人民币后,记入人民币账户。
(二)甲方“借款”业务开通后,乙方自动为甲方开立独立的实名人民币借款账户,该账户设立单独还款日,不设免息还款期,不设附属卡,不收取年费及挂失手续费,不开通消费及取现功能,不设最低还款额,仅用于承载乙方按日计息(费)借款业务并用于接受该业务产生的全部还款。“借款”账户额度与甲方个人消费额度共享,可借款额度不超过甲方当前个人消费可用额度。“借款”开通时须绑定甲方本人名下借记卡账户,绑定账户默认为“借款”的收款和还款账户。“借款”不单独发送电子账单,甲方“借款”账户已出账单有到期未还金额时,乙方系统自动向甲方预留手机号码发送通知短信。甲方可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等渠道“借款”业务模块查询“借款”账户、借款及账单信息。甲方注销其名下个人消费账户时,须同步注销借款账户。
(三)乙方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甲方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他因素,对甲xxx卡授信额度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或暂停甲xxx卡使用;乙方可对超过 6 个月未
发生交易的鑫惠卡调减授信额度,并将提前 3 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短信或微信、本行手机银行等方式之一明确告知甲方。
乙方可以调高甲xxx卡授信额度。乙方对甲xxx卡授信额度进行调高时将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对甲xxx卡授信额度调高,可随时通过全国统一服务电话或以短信、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会及时将甲方的授信额度调整至原有额度,甲方也可自行通过手机银行等渠道申请调整至原有额度。同时,甲方可向乙方申请调整鑫惠卡授信额度,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甲方的鑫惠卡账户;甲方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取消甲方用卡资格。
(四)甲方申请办理销卡销户业务,应全额偿还鑫惠卡欠款,包括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期间发生的欠款(含交易款项、透支利息和有关费用等,下同);甲方在结清全部欠款后,可提出销卡、销户申请;甲方账户下关联多张信用卡的,须在完成所有信用卡销卡后办理销户申请。乙方受理甲方账户销户申请 45 个自然日后,在甲方偿还账户全部欠款的前提下,为甲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对已收的鑫惠卡年费不予退还,并保留对该账户在办理完销户手续前发生的、非因本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费用的追索权。
四、利息和费用
(一)甲方因使用鑫惠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
用等产生的透支金额,由乙方在甲xxx卡账户内记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
(二)甲方在其个人消费账户到期还款日(含)前按对账单所列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除预借现金(含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下同)和 “借款”业务以外的其他透支金额,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到期还款日以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全额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具体计息规则为,对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已偿还的部分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计算利息;对于到期还款日(含)前未偿还的部分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期间计算利息。
(三)甲方预借现金及“借款”业务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预借现金及“借款”从银行记账日起计算利息或费用。
(四)乙方将评估并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及用卡记录调整甲方的账户透支利率、借款手续费(利)率及最低还款额比例,账户透支年化利率、借款手续费(利息)年化费(利)率不超过业务办理时一年期 LPR 利率水平的 4 倍,具体以业务办理时为准;其中账户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直接扣收,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五)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还清最低还款额的,
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付违约金。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授信额度内消费金额的百分之十;预借现金、所有已入账未偿还的分期付款交易金额、所有费用及利息金额、上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以及超过授信额度消费金额的百分之百。如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低于上述金额总和,则最低还款额以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为限。
“借款”账单金额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还清已出账单全部金额,视为逾期,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不收违约金。
(六)因甲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甲方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鑫惠卡账户欠款。
(七)甲xxx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但乙方有权按照产品及客户情况予以调整。
(八)甲方向乙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乙方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业务办理时乙方将在相关页面展示相应业务规则。每月分摊入账金额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
余款项一次性记入甲xxx卡账户,甲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九)甲方应按乙方公布的息费项目和标准(详见乙方官方网站及营业网点)承担各种利息和费用;乙方息费项目和标准调整生效后,甲方即应按照新的项目和标准承担各种利息和费用。
(十)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偿服务需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加急邮寄费用、个性化制卡费用等)的,如双方无另行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从甲xxx卡账户中直接扣收。
五、对账
(一)甲xxx卡发生交易、费用、利息或欠款未还时,乙方将按月为甲方提供电子对账单(以下简称对账单)。
(二)甲方应注意定期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甲方在账单日起 10 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乙方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乙方偿还欠款及相关费用。
(三)若甲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义,应在当期账单日后 15 个自然日内要求乙方核实,同时应说明理由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协助乙方核实,否则视同甲方认可全部交易。对已提出疑义的交易,甲方仍应按期偿还对账单所列应还款额,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甲方与
商户或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欠款。
六、还款
(一)甲方应在最后还款日前以现金存入或合法款项转账等方式向乙方偿还鑫惠卡账户下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 款额。全部应还款额及最低还款额以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鑫惠卡对账单记载为准。
(二)甲方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乙方于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欠款。甲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在约定账户中留存充足的款项,并确保账户状态正常,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使用借款服务的,应将资金还至“借款”账户,还款方式分为自动还款和主动还款。
借款自动还款是指甲方借款到期日或截至前一日借款 账户有到期未还金额时,乙方系统在当日 19 时通过甲方绑定的本行借记账户完成自动还款,甲方须在绑定账户中留存充足款项,用于一次性还清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费用)及到期未还金额。
借款主动还款包括主动提前还款和主动偿还到期未还金额。
借款主动提前还款是指甲方可在借款申请成功的次日至到期日前一天 21 时之间,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等渠道申请
对该笔借款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操作一经确认不可撤销,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利息按借款本金实际使用天数收取。
借款主动偿还到期未还金额是指甲方申请提前还款但 未完成相应资金还款到账,或系统自动扣款时绑定还款账户余额不足一次性还清到期借款的本金、利息(费用)及账户到期未还金额时,未还本金和利息(费用)计入“借款”账户透支,透支金额从记账日起按乙方透支计息(费)标准计息(费),未还本金及利息(费用)形成“借款”账户到期未还金额,甲方可随时主动偿还到期未还金额。
(四)甲方同意承担鑫惠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正常还款时,还款先后顺序为:上期利息、上期费用、上期预借现金、上期其他透支欠款本金、本期利息、本期费用、本期预借现金、本期其他透支欠款本金;逾期 1~90 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 90 日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五)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若甲方未能及时清偿其欠款,甲方授权乙方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所有信用卡使用;从甲方在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
扣收。
(六)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臵对甲方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
七、其他
(一)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浙商银行鑫惠卡领用协议》《浙商银行信用卡使用指南》、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产品权益和服务规则等鑫惠卡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后施行,与甲方权利义务密切相关条款的调整,将通过短信等有利于甲方接收的方式进行,上述调整后内容均适用本协议,无需再行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鑫惠卡及相关服务,如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期内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告期满,甲方既不申请变更又不终止相关服务的,视为甲方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浙商银行信用卡章程》、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含乙方分支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三)本合约自乙方批准甲方办卡申请之日起生效,至
甲方在本行申领的所有信用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
(四)乙方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乙方公告方式:浙商银行官方网站(xxx.xxxxxx.xxx)或浙商银行营业网点等。
甲方声明:乙方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本协议各条款,尤其是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免责条款及加粗部分内容,并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做了详尽的解释和说明。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对本协议内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