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甲方)及得標廠商 OOO(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台語棚內益智兒少節目(暫名)」之節目製作徵案
案號:
「台語棚內益智兒少節目(暫名)」之節目製作徵案 委製契約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甲方)及得標廠商 OOO(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 契約名稱:「台語棚內益智兒少節目(暫名)」之節目製作徵案二、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 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 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 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 招標文件內之契約條款及投標須知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契約條款與投標須知內容
有不一致之處,以契約條款為準。
2、 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 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 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6、 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屬甲方文件者,以對乙方有利者為準;屬乙方文件者,以對甲方有利者為準。
7、 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其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
(四)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乙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六)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三份,由甲方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三、 製作項目:詳如「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台語棚內益智兒少節目
(暫名)』之節目製作徵案企劃需求及工作要求」。
四、 節目長度:每集實長 23-24 分鐘(破口 1 次),共 60 集。五、 播出日期:由甲方另行安排。
六、 製作規格:
(一) 拍攝規格及交檔規格:
1、 拍攝規格:棚內拍攝器材由甲方提供;如有外景拍攝,乙方須按甲方《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高畫質 HD 節目製作及交檔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2、 HD 交檔規格:HDCAM 檔帶,視訊輸出格式必須為 16:9、1920×1080/60i, TC 格式須設定為 drop frame time code 廣播級格式(59.94i),不接受其他任何視訊格式。其他相關規範須參照《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高畫質 HD 節目製作及交檔規範》辦理。
(二) 乙方依本契約第十一條交付每集節目檔案予甲方之同時,應提出下列附件:
1、高畫質 HD 分軌檔案:節目除片頭及片尾外,必須為無字幕、無側標、無
節目 Logo 之完全乾淨畫面;第一音軌(CH-1)為節目主音左聲道(L),第二音軌(CH-2)為節目主音右聲道(R),上述節目主音之定義為節目之現場收音、旁白、訪問等,其中旁白、訪問等聲音請分軌放置。第三音軌(CH-3)為音樂、音效混音之左聲道(L),第四音軌(CH-4)為音樂、音效混音之右聲道(R)。
2、高畫質 HD 完成檔案:節目畫面已上人名、側標、或節目 Logo……等節目字幕,但未上旁白字幕;以立體聲(STEREO)製作,第一音軌(Ch-1)為左聲道(L),第二音軌(Ch-2)為右聲道(R),相同於第一音軌(Ch-1)、第二音軌(Ch- 2)立體聲錄製於第三音軌(Ch-3)、第四音軌(Ch-4)。
◎同一集節目所交檔案之畫面及 time code 從開始至結束均須一致無異。
3、高畫質 HD 播出檔案:節目畫面已上人名、側標、或節目 Logo……等節目字幕及旁白字幕。
影像格式:XDCAM HD 4:2:2 MPEG-2 Long GOP 50Mbit/s,MXF,drop frame time code。
聲音格式:AES 3、8 Channel,第一音軌(CH-1)為左聲道(L),第二音軌 (CH-2)為右聲道(R),相同於第一音軌(CH-1)、第二音軌(CH-2)立體聲錄製於第三音軌(CH-3)、第四音軌(CH-4);第五、六、七、八音軌(CH-5、 6、7、8)保持靜音無聲。
4、高畫質 HD 宣傳片檔案:30 秒或 60 秒之播出檔、完成檔及分軌檔;其畫面與音軌規格依公視《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高畫質 HD 節目製作及交檔規範》之規定。
5、音樂使用報表、使用他人著作報表(於甲方提供之網站登錄)。
6、正確完整含 TC 之對(旁)白字幕檔案(txt 純文字檔)。
7、100 至 150 字之單集內容簡介、演藝及工作人員名單(於甲方提供網站登錄)。
8、劇照:每集四張 600 萬畫素以上的 JPEG 低壓縮檔案 SHQ 規格數位電子檔
(附文字說明檔)。
(三) 乙方於本節目上檔前,應配合甲方頻道播出繳交
1、 綜合版預告:高畫質 HD 分軌檔案、高畫質 HD 播出檔案、高畫質 HD 完成檔案,各 4 支,共 12 支,每支 30 秒或 60 秒。
2、 主視覺檔案
(1) 主視覺尺寸:①直式:長 53*高 75 公分、②橫式:A4 大小(依直式改橫式)。
(2) 主視覺元素:節目標準字、Slogan、播出訊息、製作人或主持人等工作團隊或來賓(依排序)。
(3) 主視覺圖檔格式:psd 或 ai,圖層需可移動。
(4) Youtube 影片標題縮圖:解析度 1280×720。
(四) 若甲方《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高畫質 HD 節目製作及交檔規範》調整,經甲方通知乙方後,乙方同意以上高畫質 HD 檔案交付規格亦隨之變更。
七、製作審核:
(一) 乙方應依甲方核定之企劃案執行本案,提出經甲方審核通過之拍攝機型始得執行,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為任何變更。
(二) 乙方應先依甲方之意見修改前 20 集主題規劃大綱及 2 集完整腳本,並經甲方驗收通過後,開始本節目之製作。經甲方驗收通過之其餘各集腳本如有變更,乙方亦應於甲方再次驗收通過後,始得製作。
(三) 參與本節目之製作團隊(製作人、主持人),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為任何變更。乙方如未經甲方書面同意,逕由第三人代為執行本節目核定之前述職務者,甲方得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四) 乙方應按甲方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高畫質 HD 節目製作及交檔規範》接受甲方之督導指揮,如甲方認為有補拍、重拍、更換畫面或為其他
處理之必要,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依雙方規定期限內修改完成,並再送驗收。如乙方未於期限內修改完成或修改後仍未通過驗收者,甲方得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辦理。
(五) 前揭修改所增加之費用,除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應由甲方負擔外,均應由乙方自行負擔,不得向甲方主張任何補貼。本節目經補拍、重拍、更換畫面或為其他處理後,其製作品質(包括畫質、音效、服裝、布景、道具、剪接或其他類同者)仍有客觀明顯之瑕疵者,甲方得不予通過該節目並逕行終止本契約,甲方且得另就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終止契約請求乙方賠償所受損失。
八、 交付地點及方式:
(一) 本契約所稱日(天)係指日曆天,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包含星期假日、國定假日、選舉投票日、彈性放假日、民俗節日及其他休息日
(下同)。交貨日期以確實將財物送達交貨地點,並經甲方簽收之日期為準。
(二) 交貨地點: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臺語台,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 75 巷 100 號 5 樓。
九、 智慧財產權及著作權:
(一) 本契約標的所使用各類著作(含詞曲、錄音、視聽、腳本、畫面、布景、道具或其他著作)及僱用之工作暨演藝人員,乙方應於製作契約標的時,取得原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之同意書或授權書及相關文件書面同意授權甲方,就其著作物隨同本節目於國內外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編輯改作、重製、發行視聽產品或再授權及其他現在已知或未來衍生之權利,並於繳交各集播出檔案、完成檔案及分軌檔案之同時,提供甲方存查。
(二)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如致甲方受有損害者,甲方得依本契約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三) 乙方製作本節目,不得有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或其他任何權益之情事。如有違反,應由乙方負擔法律上相關民刑事責任;如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甲方所發生之費用,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四) 乙方同意因製作本節目而完成之任何著作(包括但不限於節目檔案、節目標準字、主視覺、劇照、結案報告),均應以甲方為著作人,並由甲方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甲方為表示對乙方之尊重,應於本節目片頭或片尾明列乙方與本節目參與人員所擔任之職稱及姓名。
(五) 本條權利之歸屬不因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而有所改變,但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或乙方已返還全部契約價款(以下簡稱製作服務費)且履行全部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 甲乙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如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應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擔相關賠償責任,而與非可歸責之一方無涉。
(七) 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十、 履約保證金:
(一) 乙方應於簽約日起三十日內繳妥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240,000 元整予甲方,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繳納履約保證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程式,且經甲方通知限期補正未依限補正者,甲方得逕行取消乙方入選資格並解除本契約。。
(二) 上述履約保證金,甲方應於乙方依約完成本節目並經甲方驗收通過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予乙方。
(三)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四) 保證金之發還,依下列原則處理:
1. 以現金、郵政匯票或票據繳納者,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2. 以政府公債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以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該質權設定之金融機構。
4. 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銀行、通知銀行或保兌銀行。但銀行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5. 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連帶保證之銀行或保險公司或繳納之廠商。但銀行或保險公司不要求發還或已屆期失效者,得免發還。
(五) 保證書狀有效期之延長: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乙方無法於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有效期內通過甲方驗收程序者,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乙方未依甲方之通知予以延長者,甲方得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保險單或信用狀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由乙方負擔。
十一、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及履約期限:
(一) 製作服務費:本案除本條第(二)項第 1 款第(1)目之製作資源外,應支付乙方每集製作服務費新臺幣 200,000 元整,共 60 集,計新臺幣 12,000,000 元整。
(二) 製作資源:
1、 攝影棚使用:
(1) 甲方提供 HD 攝影棚(須依甲方相關規定排班使用)共 20 班(每班五機三師含 CRANE 一組;含棚內導播組、成音、燈光、副控設備及人員),另提供測試班 1 班、彩排班 2 班、調燈/成音設定班 10 班。乙方如有未足額使用甲方提供之攝影棚設備或人員(如總使用班數不足、工作人員非全班使用或使用攝影機不足)者,均不另做找補,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補貼。如遇上述情事,甲方協助乙方尋找外聘人員,其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2) 攝影棚每班時間以九小時計(含用餐時間一小時),如工作超出四小時內,則加收半班費用,每天工作不得超過十三小時(含用餐時間一小時),每一開棚日至少以一個班計算。
(3) 甲方攝影棚作業用餐時間為十一時至十三時三十分之間與十七時至十九時三十分之間,用餐時間各為一小時。當日用餐時間不計入工時部份,以一次為限。若乙方因故延誤正常用餐,得彈性縮短其用餐時間,惟用餐時間不得低於三十分鐘,且乙方應提供甲方入棚工作人員餐點。上述縮短之用餐時間計為延長工時(以「分」為計算單位),乙方並應支付甲方所有工作人員該延長工時所生之加班費用(以「分」為計算單位)。
(4) 攝影棚使用若超出甲方提供範圍,乙方須與甲方另行協商。
(5) 如遇甲方人力不足需以外聘人員支應,其外聘人員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2、 乙方於甲方攝影棚內所搭設之新製布景、陳設或道具等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並同意於本節目完成後無償轉讓予甲方。拆搭景費用須由廠商負擔,本會費用報價如下:拆、搭景以實際工作時薪計算,作業執行人力編派以十人為限。
3、 雙方同意按下列時xxx給付金額、乙方交付資料,如下:
期別 | 時x | xx交付金額 | 乙方應付資料 |
第一期 | 110.08.20 前 | 6 集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 ○○○○元整 (含營業稅;下同) | 1、 經甲方核定之場景美術設計圖。 2、 經甲方核定之本節目 20 集主題規劃大綱、2 集完整腳本。 3、 經甲方同意之本節目主要工作人員 (製作人、企劃書撰稿人、企編、台語指導、主持人、導演等)同意書正本。前述相關人員,如有外籍人士, |
須繳交工作許可證明影本。 | |||
第二期 | 110.10.18 前 | 2 集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 ○○○○元整。 | 交付本節目第 1-2 集 HD 樣帶順帶檔案 |
第三期 | 110.11.01 前 | 1 集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 ○○○○元整。 | 交付本節目第 1-2 集審片檔案(含音樂、音效)。 |
第四期 | 110.12.13 前 | 2 集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 ○○○○元整 | 交付本節目第 3-6 集 HD 審片檔案(含音樂、音效);綜合版預告 HD 分軌檔案、 HD 完成檔案、HD 播出檔案各 2 支,共 6 支(以上含音樂、音效)。 |
第五期 | 110.12.27 前 | 3 集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 ○○○○元整 | 交付本節目第 1-6 集 HD 播出檔案、1-6 集 HD 宣傳片檔案、契約第九條之相關文件。 |
第六期 | 111.01.04 前 | 3 集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 ○○○○元整 | 交付本節目第 7-12 集 HD 審片檔案(含音樂、音效)。 |
第七期 | 111.01.11 前 | 2 集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 ○○○○元整 | 交付本節目第 7-12 集播出檔案、7-12 集 HD 節目宣傳片檔案(以上均含音樂、音效)、契約第九條之相關文件。 |
第八期 | 111.01.18 前 | 3 集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 ○○○○元整 | 交付本節目第 13-18 集 HD 審片檔案(含音樂、音效)。 |
第九期 | 111.01.25 前 | 2 集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 ○○○○元整 | 交付本節目第 13-18 集 HD 播出檔案、13- 18 集 HD 節目宣傳片檔案(以上均含音 樂、音效)、契約第九條文件。 |
第十期 | 111.02.11 前 | 3 集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 ○○○○元整 | 交付本節目第 19-24 集 HD 審片檔案(含音樂、音效);綜合版預告 HD 分軌檔案、 HD 完成檔案、HD 播出檔案各 1 支,共 3 支(以上含音樂、音效)。 |
第十一期 | 111.02.18 前 | 2 集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 ○○○○元整 | 交付本節目第 19-24 集 HD 播出檔案、19- 24 集 HD 節目宣傳片檔案(以上均含音 樂、音效)、契約第九條之相關文件。及本節目第 1-10 集 HD 分軌檔案、HD 完成檔 案。 |
第十二期 | 111.02.25 前 | 3 集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 ○○○○元整 | 交付本節目第 25-30 集 HD 審片檔案(含音樂、音效)。 |
第十三期 | 111.03.04 前 | 2 集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 ○○○○元整 | 交付本節目第 25-30 集 HD 播出檔案、25- 30 集 HD 節目宣傳片檔案(以上均含音 樂、音效)、契約第九條之相關文件。 |
第十四期 | 111.03.11 前 | 3 集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 ○○○○元整 | 交付本節目第 31-40 集 HD 審片檔案(含音樂、音效)。 |
第十五期 | 111.03.18 前 | 3 集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 ○○○○元整 | 交付本節目第 31-40 集 HD 播出檔案、31- 40 集 HD 節目宣傳片檔案(以上均含音 樂、音效)、契約第九條之相關文件。及本 |
節目第 11-30 集 HD 分軌檔案、HD 完成檔 案。 | |||
第十六期 | 111.03.25 前 | 3 集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 ○○○○元整 | 交付本節目第 41-50 集 HD 審片檔案(含音樂、音效);綜合版預告 HD 分軌檔案、 HD 完成檔案、HD 播出檔案各 1 支,共 3 支(以上含音樂、音效)。 |
第十七期 | 111.04.15 前 | 3 集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 ○○○○元整 | 交付本節目第 41-50 集 HD 播出檔案、41- 50 集 HD 節目宣傳片檔案(以上均含音 樂、音效)、契約第九條之相關文件。及本節目第 31-40 集 HD 分軌檔案、HD 完成檔 案。 |
第十八期 | 111.04.22 前 | 3 集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 ○○○○元整 | 交付本節目第 51-60 集 HD 審片檔案(含音樂、音效)。 |
第十九期 | 111.04.29 前 | 5 集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 ○○○○元整 | 交付本節目第 51-60 集 HD 播出檔案、51- 60 集 HD 節目宣傳片檔案(以上均含音 樂、音效)、契約第九條之相關文件。 |
第二十期 | 111.05.16 前 | 5 集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 ○○○○元整 | 交付本節目第 41-60 集 HD 分軌檔案、HD完成檔案、契約第六條其餘附件及結案報告(含全案執行概要、台語指導總結意 見、主持人或主要工作人員介紹、經驗分享、節目效益、議價程序議定之其他內容 相關履約證明資料),經甲方審查通過後辦 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
第二十一期 | 1 集製作服務費,即新臺幣 ○○○○元整 | 甲方完成本節目之總驗收作業。 | |
備註: 一、 乙方於交付以上各期內容時,須連同該期之「交付素材證明單」一併交予甲方,且該證明單應加蓋乙方印鑑章;乙方依本表應提供之內容或完成事項,應經甲方驗收核可或審查通過 (作成驗收記錄或審查記錄) ,方生依約交付之效力,並據以進行後續作業。 二、 乙方應於各期應交付內容經甲方驗收核可或審查通過後,按甲方應給付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向甲方請款;甲方應於接獲乙方統一發票之次日起 30 日內付款。 三、 本表所列金額均為新臺幣並已含營業稅(即含稅價)。 四、 甲方辦理審核驗收或審查及付款程序時,如發現乙方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甲方應通知乙方澄清或補正。其審核及付款期限,自完成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 五、 本表所指期日均含當日。 六、 樣帶 HD 審片檔案,由甲方召開審片會議(出席者為甲方相關部門人員,並視情形邀請外審或甲方其他製作專業人員參與;乙方得派員參加),審查品質是否達到播出標準,並提出審查意見供乙方修正;樣帶修正通過後,乙方始得據以完成 HD 播出檔案、分軌檔案後交付甲方驗收。其餘各期交付內容及結案報告,由甲方審查品質是否達到甲方製作要求或播出標準、結案報告內容是否完整,並提出審查意見供乙方修正;修正通過後,由甲方辦理驗收。 七、 履約期限展延: 1、 契約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之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
(1) 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 由甲方或甲方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乙方履約進度者。
(3)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2、 前述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八、 為避免播出期間因特殊或緊急狀況致影響本節目之播出效果,乙方同意無條件配合甲方需求於播出期間(以首播為限)協助處理相關特殊或緊急狀況,但乙方於甲方辦理總驗收作業前已完成入庫者,不在此限。
十二、 履約管理:
(一) 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其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乙方者,由乙方負責並賠償。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二) 契約所需履約標的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
(三) 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四) 任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該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五)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營業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六) 乙方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甲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七) 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
(八) 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要求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十三、 違約處理及契約終止或解除:
(一)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規定各時程完成履約,或各時程交付內容有不符規格或不齊備等違反本契約規定之情形者,每逾期一天,乙方應按當期製作服務費之千分之一計算逾期違約金予甲方,甲方得由乙方之製作服務費中逕行扣抵;乙方並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內補正,乙方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請求任何補償。逾期未補正者,甲方得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契約。除另有規定外,乙方應於接獲甲方解除或終止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內返還已領取或溢領之全部製作服務費,並繳清逾期違約金。
(二)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經甲方限期催告未如期改正者,甲方得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沒收乙方依本契約第十條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乙方並應將受領自甲方各期製作服務費全數返還予甲方,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三)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九條之規定,致甲方無法依該條規定利用或行使權利者,甲方得依前項規定辦理。如致甲方涉訟者,乙方應無條件輔助甲方於訴訟繫屬中,主動參加訴訟。如最終經和解或法院判決,甲方應賠償第三人時,或對第三人負有義務時,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履約保證金、訴訟費、律師費及對第三人之賠償或應負擔之義務)。
(四) 逾期違約日,不足一天以一天計;逾期違約金,最高上限為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為限,甲方得於應給付乙方之價金或履約保證金內扣抵。如有不足,得另向乙方追繳之。契約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且均訂有逾期違約金者,屬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之情形,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原則如下:
1、 未逾分段進度但逾最後履約期限者,扣除已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
2、 逾分段進度但未逾最後履約期限者,計算逾分段進度之違約金。
3、 逾分段進度且逾最後履約期限者,分別計算違約金。但逾最後履約期限之違約金,應扣除已分段完成使用或移交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4、 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委製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個別計算違約金,不受前款但書限制。
(五) 甲方未依前述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2、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3、 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4、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5、 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規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六) 契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第三人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未洽第三人完成者,甲方得逕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甲方受有損失者,乙方應負擔一切賠償責任。
(七) 本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補償方式及範圍以甲方已書面通知要求乙方施作或辦理應辦事項且已辦理完畢者為限,如有尚在執行中之事項,由乙方檢具事證及向第三人付款之合法且符合甲方規定之收據或憑證,經甲方審核確認無誤後,依乙方完成進度及項目補償,補償總額不超過該期製作費之 2%(扣除已付款),本項倘有違反相關法規、命令、解釋函令或甲方規定,依相關法規、命令、解釋函令及規定辦理。本補償不包含乙方所失利益,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另給予任何形式之補(賠)償或回饋。乙方未依甲方書面通知而擅自執行者,甲方概不予任何補(賠)償。
(八) 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1、 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2、 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乙方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九) 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乙方事由(例如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項規定。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十)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本契約任一方應遵守誠信經營政策,以誠實及信用方法履行契約,任一方如涉及不誠信行為,他方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
(十一) 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但雙方已發生之權利或義務不受契約解除或終止之影響,且雙方仍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十四、 節目版權銷售獎勵金:
(一) 甲方提供乙方本節目版權銷售獎勵金,自本契約簽約日起算共計六年。
(二) 前述獎勵金以本節目版權銷售淨額 8%計算,甲方同意於每年四月計算獎勵金後回饋乙方。
十五、 稅捐
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均應含營業稅。十六、 保險
(一) 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二) 乙方為履行本契約所雇用之工作人員,均需投保不低於勞工保險給付之保險。
(三) 乙方為履行本契約所邀請之參與人員(包括但不限於演出者、家長及老師),均需投保拍攝當日之意外險。
(四)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應由乙方自行負擔。
(五) 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十七、 其他
(一) 乙方為獨立承攬人,於本節目製作過程中所為之行為或與第三人所訂之契約,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除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且該第三人同意受本契約拘束外,乙方製作本節目時,不得將節目製作轉包或委請他人代為製作,乙方並應負責取得執行本契約目的之一切必要授權或同意,包括且不限於相關著作權益、營業秘密或個人資料隱私等之同意與授權。
(二) 乙方應確實遵守甲方訂定之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以防止及避免職業傷害之發生,如乙方人員或本節目有關之其他人員因本節目而發生任何傷亡,應由乙方負擔賠償及法律責任。
(三) 乙方應確實遵守勞動法令、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以保障工作人員之勞動權益。如有違反,應由乙方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四) 工作或演藝人員中有外國人者,乙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證(影本須提供予甲方存查),並代為扣繳所得稅;乙方如僱用未滿十五歲之工作或演藝人員,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如有違反前述法令規定,皆應由xx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五) 本契約相關之法律行為及聲明書、證明書、同意書、使用授權書等之簽署,如本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本人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
(六) 乙方及其僱用參與本節目製作之相關人員,為履行本契約之需要,僅得使用
「公視委託(乙方)OOO 所製作之 OOO 節目製作徵案(職務)OOO」之名稱,其對外為任何行為(含發表言論、印製名片、信件署名或司法訴訟等),除係為履行本契約所為,並應事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外;其餘均不得以任何與甲方有關之名義為任何行為;如因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義務時,甲方除得限期催告乙方改正外,如受有損害,得請求乙方賠償;違反情節重大者,並得逕予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及請求乙方賠償一切損失。
(七) 甲方得以本節目報名參加國內外影展(國內參展包括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映演活動),如有獲獎時,其獎座歸甲方所有,甲方得複製一份送乙方保存,個人獎金及獎座則歸得獎人,團體獎金於扣除必要費用後,由甲乙雙方共同享有。甲方未主動報名參賽,乙方需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如有獲獎,個人獎金及團體獎金歸乙方所有;映演活動相關支出與收入,由乙方負擔及收受)。
(八) 乙方同意本節目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無償配合甲方主辦之本節目宣傳活動或通告至少兩場,以拓展節目效益;如涉及非本節目之宣傳活動或商業行為,依個案由雙方協定權利義務後另行議定。
(九) 乙方運用甲方製作服務費執行本契約,應依採購法規定辦理;涉及支付個人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十) 甲方認有必要時得請乙方提供本案相關資訊或履行本案相關處所進行實地勘察,乙方均不得拒絕。另履約標的部分完成履約後,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有滅失情形,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審查、查驗供驗收之用。
(十一) 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第三人。但因公司分割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二) 乙方依公司法、企業併購法分割,受讓契約之公司(以受讓營業者為限),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原招標文件規定,且應提出下列文件之一:
1、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存續者,其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2、 原訂約廠商分割後消滅者,受讓契約公司以外之其他受讓原訂約廠商營業之既存及新設公司同意負連帶履行本契約責任之文件。
(十三)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參照「企劃需求及工作要求」及經甲方審定之原企劃案為補充解釋。本契約內容之修訂須經雙方書面同意,始生效力。
(十四)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五) 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採購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負 責 人:
統一編號:00000000
聯絡電話:00-0000-0000
地 址: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 75 巷 50 號
乙 方:代 表 人: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