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兩岸兩會第11 次高層會談簽署二項協議之成果說明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為落實高度國會監督原則,本會、財政部及交通部就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兩岸租稅協議)及兩岸民航飛航安全與適航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兩岸飛安協議)等二項協議成果,向院長提出報告,並懇請 大院支持。
壹、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
一、兩岸租稅協議之效益
兩岸租稅協議提供優惠之減免稅措施及爭議解決機制,可有效解決兩岸人民及企業面臨雙重課稅問題,增加臺灣投資環境之吸引力。依財政部 102 年委外研究,本協議約可使臺灣稅收淨增
加 81 億元至 133 億元,臺商及陸商分別減輕 39 億元及 1 億元。二、兩岸租稅協議之重要內容
兩岸租稅協議內容主要包括 3 部分,各類所得減免稅措施、爭議解決機制及嚴謹稅務資訊交換原則。適用對象包括個人、企業及間接投資大陸之臺商,主要實際管理處所在臺並依規定納稅者。兩岸租稅協議提供之減免稅措施及資訊保護程度,較大陸現行 102 個租稅協定(議)更為優惠、更為xx。主要內容包括:
(一)取得對方特定範圍之「營業利潤」(未經由常設機構取得)免徵所得稅(文本第二條稅款徵收之營業利潤;附件第二條常設機構及營業利潤)。例如:臺商在大陸設立發貨中心,或在大陸承包工程或提供服務未達一定期間者,不構成常設機構,其營業利潤可向大陸申請免稅。
(二)兩岸「海空運輸事業」在對方經營取得之收入及利潤,免徵對方之所得稅及營業稅(文本第二條稅款徵收之海運及空運收入),免稅範圍包括兩岸直航及非直航與計時、計程或光船出租之收入及利潤。
(三)取得對方之「投資所得」享有優惠稅率(文本第二條稅款徵收之投資所得及財產收益;附件第五條投資所得),例如:股利、利息及權利金適用 10%以下稅率。
(四)「轉讓對方公司股份所得」免徵所得稅(文本第二條稅款徵收之投資所得及財產收益;附件第六條財產收益)。
(五)短期赴對方出差,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員工「個人勞務所得」免徵所得稅(文本第二條稅款徵收之個人勞務所得;附件第七條個人勞務所得),例如:臺商派遣臺籍員工短期赴大陸出差之薪資免稅。
(六)明定「資訊交換」四不原則(文本第六條資訊交換及第七條生效、附件第十二條資訊交換),包括不溯及既往、不作刑事案件使用、不作稅務外用途、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
三、後續行政程序
兩岸租稅協議涉及法律修正,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送請行政院審查後,函轉立法院審議。為使各界瞭解兩岸租稅協議之內容及效益,本會將會同財政部向社會大眾、利害關係團體、產業界及立法委員進行溝通及說明,以爭取支持。
貳、兩岸民航飛航安全與適航合作協議
一、 背景說明
兩岸自民航空運開放直航後,已分別簽署「海峽兩岸空運協議」及「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雙方在航點、航班等空運管理及民航運輸成長往來便利已具有具體績效。惟此二協議均不包含兩岸飛航安全與航空器適航標準相關事務,致使在飛航安全與適航標準之監理作法部分,亟待推動辦理。
考量國際間各國多採簽署雙邊飛航安全相關合作協議模式,逐步推動雙邊合作,民航局遂於 99 年 11 月建議以國際間通用作法,推動兩岸簽署「飛航安全與適航標準合作協議」,以提升作業效能與飛航安全。103 年 2 月兩岸兩會第 10 次高層會談達成共識,
納入第 11 次會談協商議題。二、 對外溝通情形
x會與行政院已分別於7月上旬及下旬完成國安審查初審及複審;在對外溝通部分,交通部暨民航局已於去年10月舉行3場產官學公眾溝通說明會,並於今年8月4、5日在臺北、臺中辦理兩場公聽會。在強化國會溝通部分,交通部暨民航局與本會自去年12月及今年5、6、7月起分向大院內政、交通委員會召集委員及委員溝通。
三、 協議重要內涵
依據「海峽兩岸民航飛航安全與適航合作協議」,雙方將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在專業務實的基礎上,加強飛航安全與適航業務交流與合作,共同推動建立兩岸飛航安全與適航監理機制,增進兩岸民用航空發展,合作範圍包括規範領域、監理機制、證照管理、專業認可、訊息交換與通報等,雙方將成立專業工作小組,
共同商定具體實施計畫,並可根據需要形成相關領域的合作文件;另以技術合作、專家會議、訊息交流、人員互訪及業務培訓等方式,開展兩岸飛航標準與適航的交流與合作。
四、 預期效益
透過兩岸民航飛行標準與航空器適航監督管理合作機制,有效保障雙方民航飛航安全,同時透過民航一般意外事件調查合作及通報機制,強化兩岸民航飛安事件處理預防、預警及監管能力。此外,兩岸民航適航標準合作,有助於克服航空器材適航掛籤等問題限制,對促進兩岸航太產業發展,有實質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