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污水站点位置 日处理规模(吨) 处理工艺 1 八千办事处沙张 280 A²O+过滤 2 八千办事处梅河 260 A²O+过滤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农村污水处理站点集中运维项目
服务合同
甲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 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
乙方:河南高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制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农村污水处理站点集中运维项目
甲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 综合实验区分局)
乙方: 河南高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采购项目编号:郑港财采公开-2024-30 政府采购文件及乙方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就此中标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农村污水处理站点集中运维项目的中标事宜,经过充分协商,就下列条款取得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农村污水处理站点集中运维招标项目。
2、项目编号:郑港财采公开-2014-30
3、资金来源:郑州航空港财政资金
4、服务期限: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完成设备维修、安装、调试及出水水质达到运营服务标准。运营服务期 3 年: 2024 年 5 月 17 日到 2027 年 5 月 16 日。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中止合同。
农村污水站点位置 | 日处理规模 (吨) | 处理工艺 | |
1 | 八千办事处沙张 | 280 | A²O+过滤 |
2 | 八千办事处梅河 | 260 | A²O+过滤 |
5、服务内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20 个农村污水处理站点及 3 个污水提升泵站的运维服务。
3 | 八千办事处xxx | 240 | A²O+过滤 |
4 | 八千办事处香炉朱(朱 辛庄) | 130 | A²O+过滤 |
5 | 八千办事处香炉朱(小 闫庄) | 260 | A²O+过滤 |
6 | 八千办事处楼刘 | 340 | MBR 膜 |
7 | 八千办事处宋庄 | 110 | MBR 膜 |
8 | 八千办事处二郎店 | 340 | MBR 膜 |
9 | 八千办事处大闫庄 | 190 | MBR 膜 |
10 | xx办事处圪xx | 000 | X0Xx过滤 |
11 | xx办事处马家 | 130 | A2O+过滤 |
12 | xx办事处高家 | 120 | A2O+过滤 |
13 | xx办事处宋家 | 250 | A2O+过滤 |
14 | xx办事处楼王 | 200 | A2O+过滤 |
15 | xx办事处清明李 | 70 | A2O+过滤 |
16 | 八岗办事处梁庄 | 90 | A²o+过滤 |
17 | 清河办事处黑李 | 160 | A²O |
18 | 大营镇镇区 | 200 | A2O+过滤 |
19 | 大马乡镇区 | 100 | A2O+过滤 |
20 | 岗李乡镇区 | 120 | A2O+过滤 |
21 | 八千办事处君赵村 | 700 | 提升泵站 |
22 | 八千办事处邢庄村 | 240 | 提升泵站 |
23 | 八千办事处xx庄村 | 240 | 提升泵站 |
24 | 合计 | 4890 |
(二)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2、乙方的投标文件;
3、乙方在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4、中标通知书;
5、合同附件;
以上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合同单价
本合同单价:每处理壹吨污水的服务费为人民币: 人民币大写 贰元陆角伍 分(人民币小写: 2.65 元),费用构成包括:运行水电费、药剂费、设备维修费、人工费、污泥处置费、车辆运输费、检测费及税金等污水处理站点运维所包含的其他费用,甲方不额外承担其它任何费用。
三个污水泵站运维费用已经平摊入20个污水处理站点运维单价,因此三个污水泵站运维费用不再另行计算。
三、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指标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 COD | 氨氮 | 总氮 | 总磷 | SS | PH | 动植物油 |
出水水质(mg/L) | 80 | 15(20) | —— | 2 | 30 | 6-9 | 5 |
本项目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排放标准,具体数值如下表:设计出水如下表:
四、出水水质验收及运维初始日期
1、在调试期限内,维修一个、调试一个、验收一个、计费一个。每个农村污水处理站点调试完成后,乙方连续三天对站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均达到本合同出水水质要求后,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接到申请后,由甲乙双方指定人员,对设备运行情况、乙方人员配置、出水水质、运行维护记录等内容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同意进入运维期,或甲方接到乙方验收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验收完成。
2、验收合格日期即为该农村污水处理站点运维计费日期。五、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支付上个季度费用;乙方开具正式发票后递交至甲方,甲方审核无误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个季度运营服务费的支
付。项目运营服务费用:合同污水处理费单价 x 实际处理污水总量=实际支付费用;
2、支付方式:转账;
3、乙方收款账户:
账户名称:河南高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账 号:4105 0110 2479 0000 2124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台湾科技园支行六、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为面向中小企业项目,为减少供应商资金压力,免收履约保证金。七、项目设施移交
1、调试运维前已经损坏的设施及设备需要进行维修和更换,维修及更换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最终结算以区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果为准。
2、经维修后,各种设施及设备应具备正常运转能力,设施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和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资料一并正式移交乙方,由乙方进行调试运维。
3、乙方运维期间,乙方负责对各种设备及设施及时维护、维修及更换,确保各种设施及设备正常运行,其中所涉及各种运维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4、运营期满后,经甲乙双方确认所有设备完好无损并能正常运转后和运维相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甲方。
八、项目运营管理
1、乙方应每周自行对各站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做好记录;每月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各站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2、每季度第 1 个月 5 日前,乙方向甲方报告上季度的运行维护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水量以及处理达标率等重要指标。
3、每年一月、七月上旬、乙方向甲方报告半年度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4、进、出水水质、水量出现异常,影响正常运行的,乙方应立即上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危害后果;
5、因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维修,确实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乙方应提前向甲方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6、乙方应将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等上墙明示,并规范填写运行记录。
7、乙方应对处理站所属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系统,保证技术资料完整,做好构筑物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记录运行维护情况。设备的停用、报废、拆除、维修等应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
8、乙方应每日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视,做好每日的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
九、项目设施及土地使用权
1、乙方仅能将本项目所涉及污水处理站及污水提升泵站的土地用于本协议项下的运营,不得用于本协议运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2、乙方不得转让、抵押本项目所涉及污水处理站及污水提升泵站的土地使用权。
3、乙方不得转让、抵押本项目所涉及污水处理站及污水提升泵站的设施使用权。
3、乙方必须维护污水处理站的厂容厂貌,若扩建改造须经甲方同意。十、甲乙双方职责范围
1、甲方职责范围
(1)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相关协调工作:
(2)检查监督乙方对农村污水处理站运维工作:
(3)如果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服务期限内,甲方发现乙方的运营、维护、管理与合同要求不符,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且乙方应及时作出整改。
(4)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5)甲方应及时组织运维验收和费用结算、审核等工作。 2、乙方职责范围
(1)指派 xx 为乙方代表,全面协调、处理由乙方负责的相关事项,促进合同顺利履行,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任务;
(2)乙方享有自主运维的权利,但是应当接受甲方的管理、监督和考核,且应积极配合甲方协调处理好外部环境及xx各种关系。
(3)乙方应遵守国家相关安全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采取必要的运维安
全措施,编制运维安全措施、规范和应急方案,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运维安全工作,确保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在运维过程中发生人身安全及其它事故,由乙方自负,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各项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加补偿。
(5)乙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各农村污水处理站点及提升泵站调试运行。
(6)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标准,以及甲方的要求。在项目设施设计处理能力内,乙方严格按照处理工艺执行,保证项目正常收水范围内当日产生的污水全部进行处理,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排放标准。
(7)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转给第三方。因乙方违反本条之约定应赔偿给甲方带来的所有损失。
(8)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运营偏差等,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彻底整改,维护维修费用、补救措施费用,以及后续工序增加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9)在运营期内,乙方负责项目设施设备的正常管理、运行和维修,每年项目正常运营天数不得少于 350 天,因项目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导致不能正常运营
的总天数不得超过 15 天。十、违约责任
1、乙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各农村污水处理站点及提升泵站维修、安装、调试运行。超过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每超过一天,应向甲方支付 1000 元人民币违约金。
2、在项目设施设计处理能力内,乙方严格按照处理工艺执行,保证项目正常收水范围内当日产生的污水全部进行处理,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排放标准。每个站点每超标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00 元违约金。
3、在运营期内,每个站点每年项目正常运营天数不得少于 350 天,每少 1
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00 元违约金。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每逾期 1 天,甲
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200 元违约金。
5、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义务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其行为即构成违约,但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发生的除外。
6、发生违约事件时,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 30 日内或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
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 30 日内向对方提供书面异议或说明情况,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解决。
十一、 终止协议
1、如果甲方或乙方中有一方严重违反协议,已导致协议无法行时,则另一方可终止协议。
2、一旦协议终止成立,双方均不得对本项目有任何破坏行为。
3、甲方终止。发生下列所属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的违约事件。如果该事件未获得补救或被免责,甲方可发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2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1)本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乙方工作人员没有进场;
(2)乙方擅自转让、出租运维权;
(3)乙方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
(4)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5)乙方擅自停业、歇业,连续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6)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 10 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4、乙方的终止。发生下列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甲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如果该事件未获得补救或被免责,乙方可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的义务,并且不付款额达同期应付款 50%以上的情况持续达 90 天。
(2)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的 25 天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十二、不可抗力
1、本协议中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冰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等自然灾害;
(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连续壹个月以上的供电中断;
(6)国家征用、征收;
(7)导致本协议实际上不能履行的法律变更。
2、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3、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同时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 24 小时内向甲方通报损失情况,由甲方组织乙方向业主申请赔偿或补偿。
十三、争议解决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发生的任何争端,应首先采用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功,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四、法律效力
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效力及解释均适合中国法律。如本协议有关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则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2、对本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必须由甲乙双方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
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效力。
4、除非导致合同的终止,对本合同的任何违约责任的追究及责任承担均不影响本合同之继续履行。
5、本合同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签署之日即对双方产生同等的约束力及法律效力。十五、其他
1、对合同条款做出任何修改,均须由甲、乙方双方协商,以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进行。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共八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通知送达地址:xxxxxxxxxxxxxxx 00 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 00000000 ;
乙方通知地址: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长安路与始祖路南 200 米环卫停车场 ,联系人: 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甲、乙双方承诺本合同中的地址均为各自的邮寄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变更方应当在变更前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否则以合同写明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无人签收、拒收均不影响认定送达。
本合同约定的通知送达地址及方式同时适用于因本合同发生的公证、仲裁程序或诉讼、执行等所有司法程序。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法人
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法人
代理人(签字):
联 | 系 | 人: | xxx | 联 | 系 | 人: | xx |
地 | 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 | 地 | 址:xxxxxxxxxxxx | ||||
xxxx 00 x | 长安路与始祖路南200 米环卫 | ||||||
电 | 话: 61312082 | 电 | 停车场 话: 18538942201 | ||||
日期: 2024 年 5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