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睿满 A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合同编号:LJYH-NBYH-RMTGHT-2019)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睿满 A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甲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财产及资料的交付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 理财财产的保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 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资金清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 理财产品的估值核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 理财产品的档案保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 理财产品的业务监督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 费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四章 其他事项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1: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2: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3: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预留印鉴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4:授权通知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5:划款指令(样本)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5:理财产品要素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7:《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理财运营外包服务合同》错误!未定义书签。
鉴于甲方拟发行理财产品,并委托乙方担任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合同等理财文件的释义相同。
当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甲方在发行单只理财产品时,甲方将单只理财产品下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并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乙方回函确认后,双方即就该单只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即生效。双方就该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x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1.1 甲方
名称: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1.2 乙方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0 x宁波银行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 xx趣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的权利:
⑴根据相关的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⑵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及核查;
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 甲方的义务:
⑴为托管理财产品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专户等账户;
⑵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者代表财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移交乙方保管;
⑶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4)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托管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的权利:
⑴根据本协议之规定,行使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
⑵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
⑷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 乙方的义务:
⑴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
⑵为甲方单只托管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
⑶确认与执行甲方管理运用理财财产的指令,办理清算、交割事宜,核对理财资金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复核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⑷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用;
(5)乙方应于产品终止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托管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财产及资料的交付
3.1 单只理财产品成立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及资金划付
甲方应在单只托管理财产品成立前将单只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议书(如有)、理财产品说明书等,以及
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的样本或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传真至乙方指定传真号码。甲方应在单只托管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将该理财产品对应的全部资金划至理财托管专户。
3.2 单只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甲方应至少于单只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以传真形式提供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乙方在收到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及相关理财产品文件资料,并经核对所对应开立的托管账户内全部理财资金确认无误后,于理财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性。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3.3 甲方通过传真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若与正本存在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材料为准。
第四章 理财财产的保管
4.1 理财产品财产保管的原则
4.1.1 乙方应将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托管甲方的理财产品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财产严格分开,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4.1.2 乙方负责托管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对于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甲、乙双方
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保监会对理财资金及财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3 乙方对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托管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1.4 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未经甲方的合法合规指令及本合同约定的,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的任何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1.5 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理财产品财产。
4.2 理财资产的保管
4.2.1 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⑴理财产品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如无特殊约定,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为以下第①种方式:
①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龙银理财睿满 A 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简称“托管专户”)。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预留印鉴为:甲方预留印鉴、乙方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专户应遵循乙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②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 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一级户(简称“托管专
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一级户预留印鉴为:甲方预留印鉴、乙方的托管业务专用章和监管名章各一枚,开立的托管专户应遵循乙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一级户开立后,乙方为所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分别开立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为乙方根据有关规定以二级户的形式为委托资产开立专门用于保管货币形式存在的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二级户的预留印鉴以一级户的预留印鉴为准,该账户应遵循乙方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二级户的开立需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原件或通过易托管系统向乙方发送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申请”,乙方在收到《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原件或易托管发送的“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申请”后,根据该通知书或开立申请中提供的单只理财产品名称等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二级户开立完毕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开户回执。
甲方的划款指令应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的资产。对于甲方汇入的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甲方应向乙方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
乙方对托管专户相关利息的支付,应按单只理财产品进行核算,
并将计息结果通知甲方。
乙方按本协议和相关产品协议及产品说明书扣划的费用,应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并将分配结果通知甲方。
4.2.2 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管理
⑴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相关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托管专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返还受益人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收付款的,应按以下要求执行:募集的理财资金需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由其另行开立的募集资金收付款账户划入托管专户;返还受益人的理财利益需要从托管专户划入其另行开立的利益返还收付款账户。
⑵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仅限于托管的理财产品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托管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托管专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3 甲方投资银行存款操作要求(如有)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相关存款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
任何账户”。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乙方有权拒绝相关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甲方应要求存款机构以本产品名义出具存款证实书、存单等存款凭证,存款凭证应明确记载存款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并由甲方保管原件。存款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委托财产投资银行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乙方的监管印章。
第五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
5.1 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具体详见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
第六章 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5.1 划款指令的授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授权通知书”。 授权通知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并审查后签收确认,该授权通知书自其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如乙方未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则该授权通知书自乙方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授权通知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授权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授权通知书,新授权通知书从乙方审查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上述授权通知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
5.2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支付、款项收取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相关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给乙方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授权通知书中预留的印鉴,并由指令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及/或审核签发人员签字或盖章,具体以实际划款指令为准。
5.3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5.3.1 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划款指令以传真形式、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发出,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向乙方电话确认。甲方发送指 令 的 传 真 号 码 为 : 0451-85705035 邮 箱 为 : xxxxxx_xxxx_x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 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另行提供。甲方未按照以上约定的传真号码或邮箱地址发送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应为乙方审核并执行划款指令预留必要的时间。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
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
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乙方的工作日时间为:8:30-11: 30,13:30-17:00)。甲方应确保划款指令各项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
5.3.2 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到达乙方后,乙方应及时对划款指令的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验证有关内容及印章和签名。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及理财产品其它相关资料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指定划款时间的,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因甲方未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未在指令中列明划款时间的,则除特殊情况外,乙方在确认收到指令后两小时内执行划款。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但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5.4 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5.4.1 除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托管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4.2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5.4.3 甲方向乙方下达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时,应明确对应的具体的单只理财产品,并确保托管专户中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科目中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4.4 甲方未将双方约定的文件资料提供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理财专户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5.4.5 乙方应对划款指令依据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进行形式监督审核,对适当的划款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具体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5.4.5 乙方应建立和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专户的安全,对其安全性负责。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资金清算
7.1 当甲方要求乙方从托管专户向其它账户划款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划款指令”、“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及相应回执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资金划付至指定的收款账户。
7.2 单只理财产品的投资交易安排具体以“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及相应回执确认为准。
第八章 理财产品的估值核算
8.1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以理财产品名义对本【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睿满A理财产品】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估值所需的申购赎回数据。
8.2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乙方在每个工作日分别对上一个工作日【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睿满A】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估值。
每期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本合同项下该期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该期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该期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期理财产品份额总额。
在扣除理财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税费(如有)后计算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各期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六位,小数点后第七位四舍五入。
8.3估值方法
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为原则的基础上,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前向乙方出具理财产品要素表(附件5),明确理财产品估值方法,经双方确认并加盖合同公章或预留印鉴后生效执行。
8.4其他情况
对于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金融资产,参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核算,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如甲方所进行的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的交易目的为持有至到期,在甲方向乙方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相关说明后,可以对该标的参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核算。
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本之间的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理财计划产品份额收益率的背离导致理财计划产品份额投资者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公平的结果,在实际操作中,甲方与乙方将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计划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甲方将按照其它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理财计划收益率更能公允地反映理财计划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计划收益率不会对理财计划投资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计划收益率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计划收益率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5%时,甲方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5%的情形,甲方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8.5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计划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处理。
8.5扣除项: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产品管理费用等理财计划费用和税费(如有)。
8.7暂停估值的情形
8.7.1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计划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8.7.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计划甲方、乙方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8.7.3甲方、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8.8估值错误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计划份额收益率百分比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计划份额收益率错误。
8.9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8.9.1由于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8.9.2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8.9.3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8.10特殊情况的处理
8.10.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甲方和乙方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10.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甲方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甲方和乙方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8.1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甲方指定的外包服务机构,为甲方作为管理人的银行理财产品提供会计核算估值等业务,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照本协议附件 7《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运营外包服务合同》的各项条款承接各项业务。
第九章 理财产品的档案保管
9.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9.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
9.3 如果乙方保管的文件资料及档案是由甲方提供的,甲方应当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的有效印章。
第十章 理财产品的业务监督
10.1 甲方应确保托管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告手续等方面符合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外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10.2 甲方应确保在管理运用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方向方面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外部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
议的约定,不得投资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禁止投资的产品。
10.3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或协议明确约定、甲方书面提供的关联方名单(若有)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对其它合规性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十一章 费用
11.1 乙方托管费收取账户信息如下:户 名: 资产托管费待划转
开户行: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 号: 11070125102000013
甲方支付乙方的托管费率为 0.01%/年 。若甲方逾期三个月未支付托管费,乙方有权主动从托管账户扣划相应托管费,甲方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计算公式: H=E×【0.01】%÷35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支付时间:本理财产品托管费自托管协议生效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季最后一日,按季支付。xxxxxxxxx,xxxxx方发送理财产品托管费划款指令,乙方于次季度的前 5 个工作日内从本理财产品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若遇到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11.2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或列支。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托管理财产品财产
中直接扣除(乙方需将收费通知传真给甲方)外,其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理财文件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11.3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二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2.1 理财产品的变更
单只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2.2 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x理财产品终止时,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将理财资金划至乙方收到理财资金的付款账户或甲方指定的同名账户,由甲方发送加盖公章或本合同预留印鉴的账户确认书确认账户信息。如提前终止,甲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13.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3.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同时,对存放在乙方之外的委托财产的任何损
失,或基于从第三方(证券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合法获得的信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3.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章 其他事项
14.1 不可抗力
14.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4.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扩大。
14.2 保密条款
x协议的任何一方兹承诺对关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除法律和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任何一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
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或者商业信誉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4.3 争议的处理
14.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4.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4.4.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单只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自甲方收到乙方关于“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的回执且单只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后生效;
14.4.2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因此给甲方或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4.4.3 本协议项下的传真件效力等同于原件,如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提供原件的一方须承担责任。
14.4.4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
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所有理财产品终止之日止。
14.4.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5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睿满 A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1: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睿满A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睿满A理财产品现已销售结束,共募集资金万元,并已于 年 月 日全额划至我行在贵行开立的理财托管专户,产品成立日为 年 月 日。请贵行予以回函确认。按我行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LJYH-NBYH-RMTGHT-2019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
睿满A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规定,贵行回函确认后,本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即
生效,双方均需遵守该托管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理财产品的交易安排等其它内容: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睿满A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确认回函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行龙银理财睿满A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已收悉,该理财产品的全额募集资金已确认划至理财托管专户,特回函确认。双方关于贵行 理财产品托管业务关系于 年 月 日正式生效,双方均需遵守托管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2: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 单只理财产品名称 |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名 称 |
我行拟发行下述单只理财产品,具体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信息如下所示:
根据贵行与我行签署的《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 )的规定,请贵行为我行发行的上述理财产品提供保管服务,并请贵行予以开立单只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单只理财产品的资金保管、划款指令处理、监督核查、报表报告等完全按照《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 )的相应条款及其附件约定的流程和内容执行。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完毕后,请提供相应的开户回执。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年 月 日
附件 3: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预留印鉴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预留印鉴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业务往来用章授权用于编号为:LJYH-NBYH-RMTGHT-2019的《龙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睿满A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项下的授权通知书、理财产品要素表、划款指令。授权期限同托管协
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注:如预留多个印鉴,应分别注明印鉴的具体用途。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4:授权通知书
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
根据双方签署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睿满 A 理财产品托管协
适用文件类型 | 经办人员 | 复核人员 | 签发人员 | 预留业务公章 |
1、划款指令 2、收款通知 3、其他: | (A)签字或印章 | (A)签字或印章 | (A)签字或印章 | |
(B)签字或印章 | (B)签字或印章 | (B)签字或印章 | ||
1、核算估值结果 2、会计处理事项 3、其他: | (A)签字或印章 | (A)签字或印章 | (A)签字或印章 | |
(B)签字或印章 | (B)签字或印章 | (B)签字或印章 | ||
备注 | 1、预留业务公章须与个人签字或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签发。 3、同一类型权限应至少列明 2 名人员签字或印章样本,且其中任一人签字或印章均有效。 |
议》,我公司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相关各类文件的经办、复核、签发工作。本授权从 2019 年 12 月【 】日起生效,授权期限同上述合同有效期,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章样本如下:
贵行凭上述预留的签字及/或印章审核我公司出具的上述适用文件类型中列明的相关业务文本的有效性。如有更改,我公司将另行书面通知。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年 月 日
附件 5:划款指令(样本)
账户: 年 月 日 单位:元 编号: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
到账时间: | 大额支付行号: |
用途及备注: | 管理人经办人: 管理人复核人: 管理人签发人: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
托管人经办人: 托管人复核人: 托管人审批人: 托管人签章处: |
重要提示: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指令立即操作。
附件 5:理财产品要素表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睿满 A 理财产品要素表
理财产品名称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睿满 A 理财产品 | |
理财产品期限 |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 | |
托管户账户信息 | 户名: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账号: 开户行: 账户利率: | |
证券资金账户信息 | 户名: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账号: 开户行: 账户利率: | |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比例 | ||
投资监督事项 | ||
估值方法 | ||
估值核对频次 | ||
管理费 | 计费公式 | |
收取方式 | ||
收费账户 | 户 名: 账 号:开户行: | |
投资顾问费 (如有请填写,无此费用可删除该行) | 计费公式 | |
收取方式 | ||
收费账户 | 户 名: 账 号:开户行: | |
其他费用 (如有请填写,无此 | 计费公式 |
费用可删除该行) | 收取方式 | |
收费账户 | 户 名: 账 号:开户行: | |
其他事项 |
20 年 月 日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睿满 A 理财产品要素表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行 理财产品要素表已收悉,特回函确认。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签章)
附件 7:《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理财运营外包服务合同》
附件 7:
合同编号:LJYH-NBYH-RMTGHT-2019-LCYYWBFWHT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运营外包服务合同
甲方: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邮政编码:150000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
xxxx:000000
第一条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条 定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条 理财运营外包服务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条 业务授权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条 估值核算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条 信息披露服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条 运营外包服务费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条 双方承诺与声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与赔偿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六条 其他事宜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1:《预留印鉴》(样本)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2:《账户信息表》(样本)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3:《理财运营外包服务项目备忘录》(样本)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4:业务对接人员列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5:《业务联系人变更的通知函》(样本)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6:变更执行通知书(样本)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7:开放通知函(样本)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8:业绩报酬业务通知单(样本)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9:权益分派业务通知单(样本)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10:清盘通知(样本)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11:巨额赎回比例确认单(样本)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条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共同签署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协议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协议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1.2 合作内容:甲方决定将甲方作为管理人的银行理财产品运营服务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外包委托给乙方代理,乙方同意作为甲方的服务机构为甲方提供运营外包服务,甲方作为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外包而免除。具体产品及运营外包服务内容以甲方向乙方发送的《理财运营外包服务项目备忘录》(见附件 3)为准。
第二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以下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下列含义:
“份额登记/TA":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份额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账户管理、理财产品份额登记、清算及理财产品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理财运营外包服务/理财外包服务”:指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理财机构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将原来由自身负责处理产品的估值核算、资金清算、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外包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进行处理。
“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人”:特指管理人,即本合同的甲方。
“理财运营服务机构/外包服务机构”:特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合同的乙方。 “资产托管人”: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资产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
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机构。
“理财产品”:指理财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委托,把众多资产委托人的资金汇集起来,由资产托管人托管,形成独立财产,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的产品。本合同的理财产品特指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合同”:指资产委托人与资产管理人签署的理财产品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监管部门”: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督管理部门。
“T 日”:指理财产品开放日。
“R 日”:指理财产品权益登记日。
“对接人员”:指甲方发送至乙方的有效《理财运营外包服务项目备忘录》(见附件 3)中,列明的有权处理理财产品相关工作的业务协调人员、估值核算人员、清算人员等。
“预留印鉴”:指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各类业务往来文件需加盖的印鉴,具体见《预留印鉴样本》(见附件 1)。
“中国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以及对前述文件的不时修订或更新等。
本合同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检索而设,不用作对本合同规定的解释或理解,或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 理财运营外包服务内容
3.1 乙方可以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估值核算、资金清算、信息披露、增值服务等在内的各项服务,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协商选用,具体理财产品及运营外包服务项目内容以甲方向乙方发送的《理财运营外包服务项目备忘录》(见附件 3)为准。
3.1.1 估值核算服务具体包括:
(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理财产品合同、托管协议及/或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合同的约定,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核算;
(2)与资产托管人完成账务核对;
(3)根据甲方提供的《理财运营外包服务项目备忘录》要求,定期出具财务报告及估值表;
(4)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管资料至法定年限。
3.1.2 资金清算服务具体包括:
(1)根据申赎资金的清算结果办理 TA 清算账户向托管账户、募集户或代/直销机构销售结算账户的资金划付;
(2)与资产托管人核对权益及交易清算数据;
(3)产品到期时,协助甲方开展产品财产清算工作;
(4)划款指令的制作与发送。
3.1.3 信息披露服务具体包括:
(1)根据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编制定期财务报表,在规定时间内将财务报表提交资产托管人进行核对,并发送给资产管理人;
(2)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及甲方的通知,编写并协助甲方编制信息披露报告。甲方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对报告出具意见,并与托管人核对一致后,自行进行信息披露。
3.1.4 账户管理服务具体包括:
(1)协助办理募集账户的开立,乙方根据募集账户开立银行的要求,协助甲方准备开户材料及进行相应的协调工作代理开立募集户;
(2)协助办理 TA 清算账户的开立,乙方根据 TA 清算账户银行开立要求,协助甲方准备开户材料及进行相应的协调工作代理开立 TA 清算账户;
(3)协助办理托管账户的开立,乙方根据托管账户开立银行的要求,协助甲方准备开户材料及进行相应的协调工作代理开立托管户;
(4)协助甲方办理各类交易账户的开立,包括交易所、银行间、期货、期权交易账户
等。
3.1.5 增值服务
甲乙双方约定的外包服务机构其他职责,以《理财运营外包服务项目备忘录》约定为
准。
3.2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理财产品的估值核算、资金清算、信息披露、增值服务等,甲方
向乙方支付运营外包服务费用。但甲方作为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及责任不因外包而免除。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理财运营外包服务进行转包或变相转包。
3.3 甲方应于运营外包服务开始前,向乙方送达《理财运营外包服务项目备忘录》,乙方核对《理财运营外包服务项目备忘录》信息无误且确认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文件、资料已完备的,乙方于《理财运营外包服务项目备忘录》约定之日起,提供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运营外包服务。
第四条 业务授权
4.1 为便于业务开展,甲方根据所选具体项目和实际情况将发送理财产品相关文件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合同、托管协议及/或产品招募说明书、《TA 参数维护表》、《理财产品合同条款变更通知》、《账户信息表》等)。
4.2 甲方应就具体运营外包服务项目,向第三方机构出具授权书,授权乙方具体办理相关运营事宜,并经第三方机构认可。授权文件格式、内容以第三方机构要求为准。
4.3 在经甲方授权并经第三方机构认可的情况下,乙方向甲方提供具体经办人员、权限、事项及预留印鉴的授权书。
4.4 甲乙双方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4.5 甲方和xxx在《业务对接人员列表》约定专门对接人员,提供业务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见协议附件 4。
4.6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接人员发生变更,须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样本见附件 5,甲方可自行提供版本),明确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及变更后人员名单、权限、被授权人签字样本等。
第五条 估值核算服务
甲乙双方知悉并确定,本第五条仅适用于甲方在第 3.1.1 条委托乙方进行估值核算操作的情形。
5.1 账簿建立
对于甲方已经存在的理财产品,甲方通过移交的方式将产品原始数据和财务数据移交给乙方。乙方根据本协议及理财产品组合会计历史政策,接收相关数据的参数,在乙方外包服务业务系统中建立该理财产品组合的账簿。
对于甲xx成立的理财产品,甲方应将理财产品组合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发送至乙方,并提供投资组合名称、产品代码、股东账户信息、清算会员信息、席位佣金信息、银行账户相关信息等要素;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及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在运营外包服务业务系统中建立产品组合账簿。
5.2 会计核算估值
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及相关会计核算与估值规定,对产品数据进行估值核算,并生成会计凭证以及相关报表。甲方应及时发送及协助其他机构提供相关数据给乙方,以确保乙方顺利进行资产估值。此外,乙方配合甲方完成资产的收益分配、折算、开放、业绩报酬、清盘等非日常业务的处理。
5.3 与托管人核对
乙方负责与资产托管人在估值核对日进行账务核对。当乙方计算的资产净值与资产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乙方需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书面告知乙方解决办法,乙方据此执行。若由此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损失,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5.4 估值差错处理
因估值错误给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经确认,由乙方违约或过错导致的错误,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5 合同内容修订及临时估值方法调整
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估值处理、估值错误的处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合同、托管协议及相关合同的约定执行。如理财产品合同及相关合同进行了修订,甲方需在修订条款生效前 1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修订的理财产品合同、相关合同以及对修订内容的对照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乙方以其收到的上述通知的内容为准,进行相应的规则调整。
如出现现有估值方法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营、损害理财产品持有人利益或其他甲方认为需要调整估值方法的情况,应由甲方提出合适正确的估值方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与资产托管人确认后采用。若由此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损失,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5.6 投资范围变更的操作方式
甲方应保证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范围与产品合同约定一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按照甲方指令或通知操作,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甲方拟变更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的,应事先就投资范围发生变更是否影响估值核算结果事项征求乙方意见,双方就变更方案达成一致。在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甲方应在变更生效之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修订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合同以及对修订内容的对照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乙方以其收到的上述通知的内容为准,进行相应的规则调整。
理财产品成立后,理财产品增加更新交易市场、投资品种、交易方式的,甲方应事先就增加交易市场、投资品种、交易方式等事项征求乙方意见,双方就增加更新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甲方应在增加更新事项生效前至少一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修订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合同以及对修订内容的对照说明并加盖预留印鉴。乙方以其收到的上述通知的内容为准,进行相应的规则调整。
如果甲方未事先与乙方达成一致即单方面变更投资范围,或增加新交易市场、投资品种或交易方式等,由此导致估值核算错误或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7 净值报告
乙方应定期与资产托管人核对理财产品净值、份额净值。乙方定期与资产托管人对账一致后,将经资产托管人核对后的估值表通过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甲方指定的业务对接人员。如出现乙方与托管人计算净值不一致的情况,乙方应通知甲方,由甲方确认处理方法。
5.8 托管账户查询
甲方应向资产托管人申请对乙方估值核算人员开放托管账户的交易明细及余额查询的权限。
第六条 信息披露服务
甲乙双方知悉并确认,本第六条仅适用于甲方在第 3.1.3 条委托乙方进行信息披露操作的情形。
6.1 定期报告
根据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编制定期财务报告,定期财务报告由乙方在相关规定时间内完成,在报告完成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乙方收到资产托管人复核一致的结果后及时发送给甲方,由甲方完成完整的定期报告,与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一致后自行披露。
6.2 不定期报告
对于分红公告、清盘报告等需要乙方配合计算提供数据的不定期报告,乙方计算并提供财务数据给甲方,由甲方完成完整的报告,与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一致后自行披露。
第七条 运营外包服务费用
7.1 运营外包服务费金额及计算方式
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甲方将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运营服务外包委托给乙方代理,并向乙方支付运营外包服务费。单个产品的具体收费方式及费率以《理财运营外包服务项目备忘录》为准。
7.1.1 产品运作时间超过或低于一年的,收费金额按照实际运作时间计算。
7.1.2 产品运作的起始日为《理财运营外包服务项目备忘录》中的服务起始日,产品运作的终止日为产品终止清算完成日。
7.1.3 运营外包服务费计算公式如下:
运营外包服务费=委托资产本金/产品净值×每只产品的年化服务费率×存续天数/365
7.2 运营外包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7.2.1 甲方可选择如下支付方式之一向乙方支付运营外包服务费:
⑴自乙方收到《理财运营外包服务项目备忘录》后第 10 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
⑵按照(月/季/年/其他)支付;
⑶与乙方协商约定的其他方式。
甲方应将运营外包服务费划入乙方以下指定账户:户名:基金业务外包收入待划转
账号:11070126102000021
开户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联行号: 313332082914
7.2.2 甲方在服务费划入乙方指定账户后,向乙方发送开立发票的书面申请,乙方核实金额后,为甲方开立发票。
第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权利
8.1.1 委托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运营外包服务。
8.1.2 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运营外包服务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
是否及时、准确计算并与资产托管人核对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是否按照法规规定、银行理财合同/产品说明书和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信息披露等行为。甲方承诺,甲方上述权利的行使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运营。
8.1.3 甲方发现乙方擅自挪用理财产品财产、未对理财产品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泄露产品投资信息等违反理财产品合同、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限期纠正。
乙方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甲方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甲方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核查,督促乙方改正。如有需要,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甲方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甲方并改正。
8.1.4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乙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有权在重大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合作,并按约定程序向乙方追究责任与赔偿。
8.2 甲方义务
8.2.1 甲方应当在产品向监管部门申请核准、注册或备案的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实披露理财产品运营外包服务的相关情况。
8.2.2 甲方承担及时如实向投资人披露理财产品运营外包服务相关情况的义务。
8.2.3 如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资产管理事务涉及到乙方与资产托管人之间的信息交互,则甲方承诺,如实向资产托管人披露理财产品运营外包服务的相关情况,将资产托管人的联系方式发送至乙方,并为乙方与资产托管人之间信息交互系统建设提供积极支持。甲方承诺向资产托管人披露本合同前,已获取资产托管人关于接受本合同保密协议约束的有效承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资产托管人变更,甲方应在变更生效前 1 个工作日,将新的资产托管人的联系方式发送至乙方,并加盖预留印鉴。
8.2.4 在运营外包服务实施过程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履行职责。
8.2.5 甲方应当指定专门团队或责任人与乙方进行业务衔接,负责与乙方的日常业务沟通,配合乙方进行业务纠错与应急处理。
8.2.6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按时向乙方提供详尽的理财产品合同信息、交易信息、业务参数信息,并对其提供的文档、数据、信息的正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8.2.7 甲方应根据业务需要,在双方合作的服务实施之前,积极配合乙方完成系统联网调试。
8.2.8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运营外包服务费用。
8.2.9 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不包括与本合同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双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法律顾问、资产托管人、销售机构或因法律及甲方的业务发展要求而披露的)透露,不得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合同及其附件和合同签订前的各项方案)。
第九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9.1 乙方权利
9.1.1 乙方有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前提下,就运营外包服务事宜结合自身软、硬件资源条件,制定具体的业务服务流程和操作办法。
9.1.2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运营外包服务费用。
9.1.3 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或约定的行为,乙方有
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甲方整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整改的结果或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9.1.4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甲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提前 90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
9.2 乙方义务
9.2.1 乙方代理甲方完成运营外包服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以及甲方标准。
9.2.2 乙方承诺其具备提供本协议项下运营外包服务的能力。乙方应具备相应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评估运营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9.2.3 理财运营外包服务所涉及的理财产品资产和客户资产应独立于乙方的自有财产。乙方破产或者清算时,运营外包服务所涉及的理财产品资产和客户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乙方应对提供运营外包服务业务所涉及的理财产品资产和客户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提供运营外包服务业务的不同理财产品资产和客户资产之间、运营外包服务业务所涉产品资产和客户资产与乙方其他业务之间的账户设置相互独立,确保产品资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独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产品资产和客户资产。
9.2.4 乙方在开展理财产品运营外包服务业务的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应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运营外包服务业务与理财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9.2.5 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侵占产品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理财产品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9.2.6 乙方应保存运营外包服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若乙方提供份额登记服务的,登记数据保存期限自理财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9.2.7 乙方在运营外包服务过程中如出现主观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甲方损失,乙方需按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与赔偿,但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9.2.8 乙方应确保不以任何形式向法律法规规定机构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对甲方各类客户的资料、业务数据等应按照甲方相关文件及工作要求执行保密工作。如乙方泄露甲方商业机密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2.9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不包括与本合同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双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法律顾问、资产托管人、销售机构或因法律及甲方的业务发展要求而披露的)透露,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合同及其附件和协议签订前的各项方案)。
第十条 双方承诺与声明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甲、乙双方做出如下承诺与声明,并确认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系依赖于下述承诺与声明:
10.1 双方是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有权签署本合同,并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0.2 双方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均已获得充分必要的授权。
10.3 双方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维护本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可强制执行性所需的全部政府部门的授权、批准、登记、备案均己获得并充分有效。
10.4 双方愿遵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之规定,负有了解对方遵守监管部门及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如发现对方存在违规或违约行为,应通知对方及时纠正。
10.5 双方有义务保证安排足够的专业工作人员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进行各自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11.1 双方应当对本合同的内容、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法律顾问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合同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11.2 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11.3 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期满、解除或终止后,在保密资料拥有方未披露或公开之前,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与赔偿
12.1 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仅限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2.1.1 甲方、乙方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本合同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12.1.2 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
12.1.3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12.2 甲乙任何一方按照本合同规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应书面通知违约方并说明具体原因、违约金或赔偿金额;违约方应在收到守约方发出的书面索赔通知的十个工作日内按索赔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如违约方对索赔要求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守约方,双方应在收到对方的通知或答复后尽快协商并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未明确解释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13.2 双方对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解释、履行或未尽事宜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13.3 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若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选择以下【13.3.1】方
式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13.3.1 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3.2 甲乙双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4.1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甲方和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致使本合同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由第三方行为引起的通讯、网络、电力事故,以及银行清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鉴于网络所具有的特殊性质,不可抗力还包括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发作、银行和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非因某一方主观恶意或者过失而造成另一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况。
14.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迟延、错付及其他损害,或者导致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声称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后十五日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发生和持续的证明文件。声称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其全部合理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带来的损失。
第十五条 协议生效和终止
15.1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正式成立并生效。具体理财产品的运营服务关系以双方签署《理财运 营外包服务项目备忘录》,且乙方收到甲方发送的《理财运营外包服务项目备忘录》起生效。
15.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
15.3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十年有效,在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如果任何一方没有书面异议,则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并依此类推。
第十六条 其他事宜
16.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或变相转让给第三方。
16.2 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通知”、“同意”、“确认”等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作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依据。
16.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4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理财运营外包服务合同》签署页)
甲方: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 1:《预留印鉴》(样本)
甲方预留印鉴 | |
乙方预留印鉴 |
根 据 甲 乙 双 方 已 签 订 的 编 号 为 合 同 编 号 : LJYH-NBYH-RMTGHT-2019-LCYYWBFWHT 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理财运营外包服务合同》,双方就上述合同项下业务往来文件预留以下印鉴:
账户信息表 | |||
类型 | 账号 | 开户行 | 大额支付行号 |
销售结算资金账户 | |||
托管账户 | |||
手续费账户 | |||
股东账户 | |||
交易佣金账户 | |||
银行间账户 |
附件 3:《理财运营外包服务项目备忘录》(样本)
理财运营外包服务项目备忘录(选择请在“□”直接打“√”)
根据双方签订的理财运营外包服务合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睿满 A 理财产品的运营外包服务项目备忘录约定如下,该产品的运营条款及要素以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龙银理财睿满 A 理财产品合同为准。
资产管理人 | |
产品名称 | |
服务起始日 | |
托管机构 | □宁波银行 □其他: |
销售机构 | □管理人直销 □代销机构: □其他 |
服务选项 | □份额登记 □估值核算 □信息披露 □资金清算:□募集账户 □TA 清算账户 □划款指令 □增值服务: 备注: 1、募集账户资金清算:指代管理人向监督机构出具监督账户划款申请书将募集账户金额上划至托管账户或 TA 清算账户,下划至投资者账户或销售机构账户。 2、TA 清算账户资金清算:指根据 TA 确认结果(即管理人申请数据经过份额登记系统处理确认的结果)代管理人办理将 TA 清算账户金额上划至托管账户,下划至募集账户。 3、划款指令资金清算:指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及提供的资料,为管理人的投资交易、收益分配、费用支付等代为制作划款指令、跟进指令进度,保障指令的顺利完成。 |
估值/净值反馈频率 | 定期对产品进行估值,与托管机构核对一致后将估值表发送至 。 □每日 □每周 □其他 |
数据传输 | 以□邮件 □深证通形式进行数据交互。 1.由 □券商(发送邮箱为: 深圳通小站号为: ) □管理人(发送邮箱为: 深圳通小站号为: )按照经纪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将该产品的交易数据及对账单发送至外包服务机构。。 邮箱接收地址:eservice@nbcb.cn深圳通小站号:k0695 对端单位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每个开放日 19:30 前由 □代销机构(发送邮箱为: 深圳通小站号为: ) □管理人(发送邮箱为: 深圳通小站号为: )将当日申请数据发送至宁波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外包服务部公共邮箱,管理人及/或销售机构保证申请数据中投资者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当日发生分红、业绩提成等业务,外包服务部于第二个工作日 10:00 前将明细报表发送给业务对接人员 (份额登记服务)。 | |
账户权限及说明 | 1、□管理人授权宁波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外包服务部代开募集账户。募集账户由监督机构 负责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人与监督机构已签订监督协议进行约定。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宁波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外包服务部在每次办理资金汇划前向监督机构出具《监督账户划款申请书》及 TA 确认表, 经监督机构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关划款手续。 2、管理人授予宁波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外包服务部该产品托管账户的查询或/和操作权限: □若托管机构有电子系统,授予宁波银行外包服务业务团队该系统的使用权限。 □若托管机构无电子系统,且托管机构为其他的, 请托管机构(发送邮箱为: )将托管账户的银行流水及对账单按以下方式予以定期发送: 发送频率:(请在“□”打“√”选择): □每日下午×点前发送当日对账单及流水; □每周第一个工作日×点前发送上周对账单及流水; □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点前发送上月对账单及流水: | |
清算路径及时效 | 业务类型 | 交收路径 |
认购 | □投资人账户-销售账户-募集账户 □投资人账户-募集账户 |
成立 | □募集账户- TA 清算账户-托管户 □募集账户-托管户 | |
申购 | □投资人账户-销售账户-TA 清算账户-托管户 □投资人账户-募集账户- TA 清算账户-托管户 | |
赎回 | □托管户-TA 清算账户-投资者 □托管户-TA 清算账户-销售账户/投资人账户 | |
分红 | ||
运营外包服务费 | 费率 | □按年费率【】%,最低【】万/年执行。 □按固定金额【】万/年执行。 □按与托管费打包费率【】%,最低【】万/年执行。 □按与托管费打包【】万/年执行。 □其他 。 |
费 用 支 付方 | □管理人 □产品 □其他 注:若从产品中支付运营外包服务费,需在产品说明书中增加运营外包服务费相关条款 |
□运营外包服务费=委托财产本金×年费率×存续天数 /365 | |||
计 算 | □每日应计提的运营外包服务费=前一日的资产净值/ ×年费率/365 | ||
方法 | □其他 。 | ||
“存续天数”是指收到服务起始日(含)至产品终止日 (不含)期间的天数。 | |||
□自收到《理财运营外包服务项目备忘录》后第 10 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 | |||
支 | 付 | ||
方 | 式 | □按 (月/季/年)后第 5 个工作日支付; | |
□其他 。 | |||
备注 | 其 他 注 意事项 |
附件 4:业务对接人员列表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 |||
岗 位 | 姓 名 | 分机 | 手机 |
业务联系协调人 | |||
数据发送员 | |||
估值核算人员 | |||
清算人员 | |||
划款经办人 | |||
划款复核人 | |||
划款签发人 | |||
邮箱地址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邮政编码:315042 | ||||
岗 位 | 姓 名 | 分机 | 传真电话 | 手 机 |
业务联系协调人 | ||||
数据接收员 | ||||
估值核算人员 | ||||
清算人员 | ||||
邮箱地址 |
管理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外包服务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5:《业务联系人变更的通知函》(样本)
致:
关于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睿满 A 理财产品,我部与贵司的 业务对接人员 由于 原因于 年 月 日起不再代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任何运营外包服务工作。
自即日起,我部运营外包服务估值核算对接人员变更为:
岗位 | 姓名 | 座机 | 传真 | 手机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 6:变更执行通知书(样本)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司作为资产管理人发起设立、并委托贵司提供运营外包服务的 产品,需做如下变更:
□该产品的投资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已签署《 合同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已生效。
请贵司从 年 月 日起按照上述补充协议执行。
1、“ ”变更为“ ”
2、“ ”变更为“ ”请贵司从 年 月 日起按照上述变更内容执行。
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7:开放通知函(样本)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睿满 A 理财产品开放日通知函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 | |
产品代码 | |
产品成立日 | |
正式开放日列表 | |
序号 | 日期(年/月/日) |
1 | |
2 | |
3 | |
… |
我司作为资产管理人发起设立、并委托贵司作为运营外包服务机构的下述产品,请按照下列开放日列表提供资金清算、份额登记、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运营外包服务,本通知函自送达贵司之日起生效:
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8:业绩报酬业务通知单(样本)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睿满 A 理财产品业绩报酬业务通知单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名称 | |||
产品全称 | |||
产品简称 | 产品代码 | ||
业绩提成处理日期 | 划款日期 | ||
业绩提成算法 | |||
提成比例 | 年天数标准 | ||
发起方式 |
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9:权益分派业务通知单(样本)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睿满 A 理财产品权益分派业务通知单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名称 | |||
产品全称 | |||
产品简称 | 产品代码 | ||
除权除息日 | 权益登记日 R | ||
分红再投资日 R+1 | 现金红利发放日 R+2 | ||
发起方式 | 由 TA 发起 | ||
分红模式及金额 | □每单位红利额元 □指定金额分红元 | ||
投资者分红方式 | □全部现金红利 □全部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意愿 | ||
投资者分红资金中是否 计提业绩报酬 | □是 □否 |
注:1、请于 R-2 日(工作日,如遇非工作日,则提前至前一工作日)17:00 前提交业务通知单并电话确认。
2、分红再投资日是指红利转投的份额过户日;现金红利发放日是指现金红利资金清算
日。
3、T+1 估值,除权除息日为 R-1 日;T+0 估值,除权除息日为 R 日。
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10:清盘通知(样本)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睿满 A 理财产品清盘通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银理财睿满 A 理财产品,拟于近期清盘,相关信息如附,
请根据运营外包服务备忘录约定协助办理资金清算、份额登记、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业务:
1、 产品基本信息
产品 | 内容 |
产品名称 | |
产品代码 | |
资产管理人 | |
资产托管人 | |
产品成立日期 | |
产品拟终止日期(T) |
2、清盘原因
□正常到期 □资产管理人主动发起清盘 □被动清盘(平仓/全赎/其他)
□备案失败
3、产品财产因持有的证券的流动性受限,需在理财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日或者终止通知书中约定的终止日期后进行证券变现,对产品存续期限届满日后的每日资产净值继续计提:
□管理费 □托管费 □运营外包服务费 □业绩报酬 □其他
4、未结息款项及费用结算方式
□我司单独垫付未结息款项(我司将此项金额划付至托管账户),费用由产品承担。
□用管理费支付未结息款项;费用产品财产承担,差额部分我司垫付。
□用管理费支付未结息款项及费用,差额部分我司垫付。
5、清盘资金是否提取业绩报酬
根据合同约定,本产品采用 方法计提业绩报酬,计提时点包含产品终止时。我司决定,本次清盘:
□按照合同约定,提取业绩报酬。
□放弃提取业绩报酬。
6、清盘资金是否收取赎回费
根据合同约定,本产品于清盘时收取赎回费。我司决定,本次清盘:
□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赎回费。
□放弃收取赎回费。
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11:巨额赎回比例确认单(样本)
产品巨额赎回比例确认单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人名称 | |
产品全称 | |
产品简称 | |
产品代码 | |
交易申请日期(T 日) | |
产品净赎回接受比例 | % |
注:
1)管理人应于 T+1 日 17:00 前提交上述确认单,否则,在产品发生巨额赎回时,外包服务机构将按照全部接受处理。
2)“产品净赎回接受比例”为 T 日的净赎回确认份额占上一日产品总份额的比例,该比例须满足产品合同要求。
3)延期赎回份额的处理日期为产品的下一开放日(产品状态须支持赎回)。
4)分级产品须分别填写申请,巨额赎回按照各级别产品份额分别判断和处理。
资产管理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