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政府采购 服务合同
编号: 11N002493697202323206
采购单位(甲方):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
服务单位(乙方): 北京立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 杭州市本级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 2021-2022年度浙江省本级、杭州市网上服务市场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定点采购)项目-北京立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框架协议 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021-2022年度浙江省本级、杭州市网上服务市场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定点采购)项目-北京立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框架协议 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2021-2022年度浙江省本级、杭州市网上服务市场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定点采购)项目-北京立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框架协议 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专项审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序次 | 事 项 | 审计期间 |
1 | 保笼拆除补偿资金专项审计 | 2019-2022年 |
2 | 保笼拆除工作经费专项审计 | 2019-2022年 |
二、审计内容
针对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长河街道办事处及下属社区2019-2022年保笼拆除补偿资金及工作经费的合理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专项审计。
三、完成时间
2023年11月30日前提供审计报告。四、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要求被审计企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承担因提供资料失实、不完整而造成的后果。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甲方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基于重要性原则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业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要求被审计企业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3.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4.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委托费用的,从违约之日起每天按委托业务费用万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2.乙方应当制定合理计划和实施能够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审核程序,为甲方的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3.乙方有责任在专项审计报告中指明发现的被审计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事项,并出具真实、合法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
2019-2022年保笼拆除补偿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②2019-2022年保笼拆除工作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及被审计企业的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乙方与甲方之间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3)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所实施的调查、听证、复议等程序(此种情形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并最大限度地保守秘密)。(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属于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限完成委托事项,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委托业务费用千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六、约定事项的收费
1.按照注册会计师行业收费的有关规定,完成本委托业务费用拟定如下:
(1)审计户数在10000户(含)以下,按照人民币 肆拾xxx整 (¥450,000.00元)收费;
(2)审计户数超过10000户部分,超过部分按照45元/户另行费用。
上述费用在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支付人民币 玖万元 (¥90,000.00元),剩余部分在乙方递交专项审计报告后甲方一次付清。
2.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六条第1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
3.如果乙方已经完成了外勤工作,由于甲方原因,本约定书项目不再进行,甲方应按不低于委托业务总费用的80%付费。该费用应于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4.除上述约定事项的收费外,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或报销与该项专项审计业务其他相关费用。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及时将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交与乙方,经乙方催告仍不能提供的,乙方有权解除本约定书并且有权不予退回签约之时收取费用;
2.甲方对乙方人员进行私下付费的,应向乙方支付所付费用双倍的违约金。乙方收款账户如下:
户名:北京立瑞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开户行:321200100100134040
账号:兴业银行北京世纪坛支行
3.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违反本约定书中所做的承诺的,经查属实的应向甲方支付约定服务费的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八、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1.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业务准则所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真实、合法的专项审计报告。
2.乙方向甲方出具纸质专项审计报告一式 伍 份及PDF版一份。
3.甲方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九、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审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决。
十、约定事项的终止
1.本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付出的劳动收取合理的费用。十一、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1.本约定书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2.本约定书一式 伍 份,甲方 叁 份,乙方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三、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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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账号: 321200100100134040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