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公尺以上有墜落危險之高處工作務必使用安全帶及安全帽,使用 A 字梯時務必兩人共同作業。
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 承攬商施工職業安全衛生規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維護本校各種工程(事)及協力廠商或承攬人之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共同落實管理,以防止事故、職災或污染發生,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在本校從事施工之承攬商(以下稱承攬商)。施工之定義如下述:一、 從事新(增)建、裝修、遷移、安裝、維修、保養及清潔等之定期、長期或臨時
性的工程或作業。
二、 從事氣體供應之作業。
第三條、承攬商應於簽訂合約或確認得標時,與本校簽訂「施工配合同意書」。承攬商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等有關附屬法規,並承攬商應確實遵守本校所有管理規定,接受本校相關人員工作糾正、指導及稽查。
第 二 章 門禁管制
第四條、承攬商入校時應備妥入校人員名冊,送交警衛室管制;入校人數未超過 5 人時,得直接與警衛換取來賓證。
第五條、承攬商不得在未有專人導引下,任意進入本校設有門禁之場所。
第六條、承攬商不得在未經允許下從事下列事項:
一、 本校所有之原物料、產品、工具或任何物件,私自攜帶出校,或改造佔用。 二、 在本校校區內攝影或將工程設計圖複印、攜出或據為己有及轉讓他人等洩密行
為。
第七條、承攬商所僱用之勞工(含其下包所僱用工人,以下皆同),如有偷竊、毀損本校設施或導致本校校內工作者及利害相關者傷亡情事、財物損失,承攬商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並送警依法究辦。
第三章 一般作業
第八條、二家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時,應由第一承接承攬商或金額最高承攬商或由本校發包單位擔任代表,共同設置協議組織,並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 設置協議組織後,指定其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二、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 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第九條、簽約工程款超過新台幣陸拾萬元以上時,承攬商應依規模人數設置合格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作為對本校之窗口,並將人員名冊及合格證書影本乙份送至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備查,並切結信守相關規定。
第十條、承攬商應對雇用人員依規定參加保險,保險費應由承攬商自行負擔,保險單據或其影本資料應自行存置以備本校查閱。
第十一條、 承攬商應指派現場安全衛生監督人員,於施工期間派任至現場監工,應實施巡視檢查、自動檢查等,並與本校作為安全衛生等工作事項之對應窗口。
第十二條、 承攬商對於所僱用之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
查;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檢查報告應存檔,留供備查。
第十三條、 本校轄區單位人員、發包單位、總務處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對於承攬商之安全衛生措施,有隨時檢查、糾正之權責。必要時應以「承攬商違反施工規定通知書」警告糾正或命令停工加以改善。若危險情況嚴重者,則校內任何人皆有糾舉之權利與義務。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的狀態或動作,本校校內工作者得即令停止作業。
第十四條、 承攬商於施工作業時,不得有下列情事發生:
一、 原物料、設備及工具搬運中不得碰撞業主原有之設備。二、 施工工具用拋、擲傳遞。
三、 未佩戴適當個人防護用具。
第十五條、 承攬商應依職安法相關規定或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要求下,對施工作業場所進行安全警示防護:
一、 交通管制。
二、 施工防護安全圍籬。三、 警示標示及警示帶。
第十六條、 承攬商在未經同意下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 於施工作業中需裝設電源時,應先洽本校總務單位協助裝接,不得任意擅自修改裝接。
二、 於挖掘地面前,應先知會總務處及現場主管實地勘查,以免因水電管線及其他管路而造成損失。
三、 在未經有關部門主管同意下,不得私自動用本校一切設備(包括:消防水、氮氣、壓縮空氣、原料、電源等)。
第十七條、承攬商在非消防緊急使用時,如未經總務處保管營繕組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同意下,嚴禁使用消防水及消防栓內之水帶及瞄子。
第十八條、承攬商於非火災等緊急事件時,不得誤觸警鈴使消防設備發報。承攬商於施工期間會因作業而產生煙霧,而影響消防偵煙系統時,應具備適當遮蔽裝置。
第十九條、承攬商於每日工作完畢後應將工作現場恢復原狀,施工工具應帶離現場,如有困難應事先通知發包單位,且應收放整齊並附加安全警示標示。
第二十條、因承攬商或其所僱用勞工不慎引發火警之失火責任,及造成本校之損失(包括由本校支援之滅火器材),均由肇事之承攬人負擔。
第二十一條、承攬商之車輛應停放於來賓停車格內,不得停放於黃線區域、門口、消防栓前或妨礙通行之處;於本校內行車速限為 15 公里/小時以下。
第二十二條、若有安全衛生或環保上疑慮時,可即速連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屬於人事安全事項,立即通知警衛室請求協助解決。
第四章 特殊作業
第二十三條、承攬商施工期間需使用特殊作業時,應委託發包單位填具「特殊作業申請表」,向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申請,許可後方可動工;特殊作業為從事下列施工作業:一、 動火作業:乃指位在含有可燃物或易燃物的區域內執行可能產生發火源的
作業。
二、 高架作業:未設平台及護欄而架空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處所或設有平台及護欄而架空高度在五公尺以上處所。
三、 特殊電氣作業:係指於配電室、控制室、變電室等場所進行電氣作業,或於濕潤場所,鋼板上或鋼筋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性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及臨時用電設備,或進行活線作業、活線接近作業等,會產生感電危害之虞者。
四、 吊掛作業:係指利用動力裝置將貨物垂直吊升或做水平搬運為目的之作
業,其中包括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機械裝置。五、 吊籠作業:係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
裝置所構成,專供勞工升降施工之設備。六、 其他規定作業。
第二十四條、動火作業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施工處旁,應配置適當滅火裝置,警告標誌或隔離設備,必要時杜絕非動火作業人員進出。
二、 施工作業區五公尺範圍內不得堆置易燃、爆炸及有機溶劑等物質,應淨空或鋪蓋防火毯,且嚴禁吸煙、使用煙火。
三、 乙炔瓶已充氣或空瓶,均應豎立並緊繫於支架,不使用時應關閉各閥,並置放陰涼處。如在氣瓶上方動火時,需遷移該氣瓶。
四、 使用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電焊機外殼應接地,電線連接處應妥當連接,不得有產生火花之可能,且操作人員需戴絕緣手套、絕緣防護用具。
五、 動火作業時,應設法抑制火星四散,且隔層縫隙等處應設法填堵或以防火毯等耐熱材質阻隔或收集火星。
六、 動火作業期間,火星可能波及的範圍內,嚴禁其它易燃物操作,如油漆塗裝等工作。
七、 從事熔接、熔斷等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置備安全面罩、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並確實戴用。
八、 動火作業期間遇有警報應立即停工,並視狀況加以冷卻動火處,未獲警報解除前不得復工。
九、 動火作業應依承攬商施工管理程序申請,嚴禁私自作業。第二十五條、高架作業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二公尺以上有墜落危險之高處工作務必使用安全帶及安全帽,使用 A 字梯時務必兩人共同作業。
二、 禁止酗酒或身體不適人員從事高架作業。
三、 佩戴安全帶時,應固定於安全母索或牢固定點。
四、 高架作業應依承攬商施工管理程序申請,嚴禁私自作業。第二十六條、特殊電氣作業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通知相關單位於斷電後始可作業,且電路開關應上鎖或掛牌標示「禁止送電」、「停電作業中」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二、開路後應先以檢電器具(如:三用電錶)檢查,確認其已停電,再以安全方法確實放電,並使用短路接地器具確實短路,並加接地。
三、從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要求作業人員配戴絕緣用防護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
四、有因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應設置護圍、或於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五、電器機具之帶電部分,如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或接近至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六、於濕潤場所、鋼板上或鋼筋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及臨時用電設備,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應於各該電路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能確實動作之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
七、於臨時配電盤上應裝設漏電斷路器,施工電線如經潮濕地面及工作動線時應架高。
八、特殊電氣作業應依承攬商施工管理程序申請,嚴禁私自作業。第二十七條、吊掛及吊籠作業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吊掛或吊籠作業之吊車需設置過捲揚防止裝置、防滑舌片、並檢查鋼索是否良好,操作時需有指揮手及安全戒護人員。
二、吊掛作業人員應配戴安全帽、安全鞋及安全帶,安全帶應固定於安全母索或牢固地點。
三、嚴禁吊掛作業人員隨吊掛物品吊升,並應防止吊掛物品發生墜落。
四、吊籠作業之人員應佩戴安全帽及安全帶,並且安全帶應固定於安全母索上。五、吊籠作業安裝吊車時,應依法固定於牢固處所。
六、吊掛及吊籠作業應依承攬商施工管理程序申請,嚴禁私自作業。七、吊掛作業須具備吊掛平台。
八、其它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事項。第二十八條、侷限空間作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侷限空間作業前應先實施空氣測定,包含氧含量及 LEL 測定並將結果登記在特殊作業申請表中。
二、檢測結果如不適合人員在此環境下作業,應實施適當的通風並持續空氣監測,作業人員欲進入此環境下作業應配戴供氣式呼吸防護面具,始可進入該作業場所。
三、作業環境應保持通風良好,如該作業場所並不適合使用自然通風的情況下,應實施適當的通風方式。
四、作業期間應全程派有監視人員,在現場監督作業區域是否有其它能量(如:火源、窒息氣體、可燃性氣體等)產生或進入作業環境中,而影響到該工作場所施工人員之安全。
五、施工人員或監視人員應依現場工作環境需要,配有滅火器、安全帽、安全繩及呼吸防護器具等裝備。
六、嚴禁酗酒及精神狀態不佳人員進入該作業場所。第二十九條、其他經規定之作業,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塑膠管材焊接應設置通風設備,若有暈眩現象必須立即離開工作現場,並通知發包單位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二、有機溶劑(油漆、黏著劑、強力膠、松香水)需標示及隨時加蓋,備置兩支以上滅火器,保持通風良好,如有暈眩現象必須立即離開工作現場,並通知發包單位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第 五 章 環境衛生第三十條、承攬商不得有下列污染環境之行為:
一、 施工期間因施工而產生之空氣污染物質,需經過適當防制始可排放,並且需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令相關規定。
二、 承攬商不得將其所產生之廢水、廢油、酸鹼及其他化學物質,倒入雨水溝中,如需排放至污水處理設備時應先通知總務處保管營繕組核可後始可排放。
一、 承攬商對其工程產生之工程廢料及垃圾,應自行清除及運離校區,不得有任意傾倒之行為。
二、 承攬商因施工而產生之環境噪音或震動應有適當之防護,以不引起民眾抗爭為原則。
三、 施工人員或施工器具所附著施工產生之灰塵、泥土等物質,應先經清理後始可離開作業區域。
第三十一條、承攬商應注意環境衛生,不得隨地便溺及亂吐檳榔汁或在非指定區域內吸煙,亦不得赤足或穿脫鞋進入學校工作。
第 六 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停工,停工期間工時照計,待改正後使得復工,經通知限期改善,
仍未遵行者,取消該廠商承攬資格,其間本校所蒙受之一切損失由該廠商概括
承受:
一、 違反第八條所列之規定。
二、 違反第十三條蓄意或惡意不接受稽核,糾正與指導。三、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進行適當安全警示防護。
四、 雇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禁止人員從事高架作業。
五、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未具備應有之合格證或所列之事項。六、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未實施應執行的空氣檢測項目。
七、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未配戴適當的呼吸防護面具即進入施工作業區域。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動工,待補正程序後使得動工,拒不接受者,取消該廠
商承攬資格:
一、 違反第三條規定,蓄意或惡意不簽訂「施工配合同意書」,或其相關規定。二、 違反第四條未提供應檢附之資料。
三、 違反第九條規定或未主動提送施工計畫書。四、 違反第十條備查相關資料。
五、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實施巡視檢查、自動檢查等。六、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第二十三條所稱之作業。
七、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未做好適當的通風方式,或未保持作業場所空氣的暢通。
八、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未派遣監視人員在現場監督。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人每次扣款新台幣伍千圓整,同一廠商半年內達違規三次者,取消該廠商進校資格,若因此而造成人員或設備之傷害或損失,該廠商應負起全部之損害賠償:
一、 違反第五條,任意進入本校設有門禁之場所。二、 違反第十四條所列之事項
三、 違反第十九條所列之事項。
四、 違反第二十一條所列之事項,任意停車或超過限速。五、 違反第三十一條所列之事項。
六、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第六項所規定之事項。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一次給予口頭警告,累犯者每人每次扣款新台幣伍千圓整,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取消該廠商進校資格,若因此發生任何意外事故,該廠商除應負起全部之損害賠償外,對所有之民、刑事責任也概括承受:
一、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實施相關之健康檢查。
二、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八項所應遵守之事項。三、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應遵守之事項。四、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七項所應遵守之事項。五、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所應遵守之事項。
六、 違反第二十九條所應遵守之事項。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扣款新台幣壹萬圓整,若造成設備之損害故障應負起修復之責任或重新購置同款機型,如影響到工廠生產時應負起本校所遭受之所有損失:
一、 未經相關單位同意核可,從事第十六條所列之工作。
二、 在非消防緊急使用時,未經相關單位同意,使用第十七條所列之消防設備。
三、 在非火災等緊急事件時,違反第十八條誤觸警鈴或消防設備使其發報。
第三十七條、違反第六條規定每次扣款新台幣十萬元整,情節重大者取消該廠商進校資格。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扣款新台幣壹萬圓整,如遭受稽查單位(如環保局)告發、罰金或停工處罰時,其間業主所蒙受之全部損失由承攬商負責賠償,與業主
無涉,承攬商除須繳交稽查單位所開立之罰單金額外,業主亦從簽約金額罰扣相同款數:
一、 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致產生污染行為。
二、 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任意傾倒或影響本校污水處理系統之正常操作。三、 違反第三十條第三項,未自行清理或有任意傾倒之情事。
四、 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影響員工或附近居民之不適或引其群眾抗爭之情事發生。
第三十九條、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而影響本校校區之環境整潔時,承攬商應負起清潔之責任,犯行重大或蓄意為之者,處新台幣xxx整,做為本校清潔整理之費用。
第 七 章 附 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提出修正建議。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