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JJWL220814281
温岭市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全过程咨询采购(国企采购)
招标文件
(线上电子招投标)
项目编号:JJWL220814281
采 购 人 : 温岭市强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 二二年九月
目 录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21 -
第四章 采购需求...........................................................................................- 26 -
第五章 合同文本(草拟).............................................................................- 38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86 -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温岭市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全过程咨询采购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本项目公告附件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 9: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JWL220814281
项目名称:温岭市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全过程咨询采购预算金额(元):12000000
最高限价(元):详见招标文件数量: 1
预算金额(元):1200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本项目为温岭市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全过程咨询采购,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基础性施工预算、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监理、光伏电站建成后的性能测试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技术服务。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采购人指定范围内的温岭市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竣工验收通过、质保期满。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国企采购活动;
(8)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投标人不得与本项目参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9)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设计资质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
同时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行业甲级资质;
3
4
5
同时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同时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和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同时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和建筑行业(建筑工
程)甲级资质;
1
2)监理资质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2
电力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3)检测资质(资格)条件:具有CMA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包含光伏或低压供电检测 相关内容)。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成员单位数量不得超过 3 家(含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须为设计单位;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
(一)获取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14 日,每天上午 00:00 至 12:00,下午 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
(二)获取地址:浙江政府采购网本项目公告附件
(三)获取方式:
1、尚未注册浙江政府采购网正式供应商的应先进行注册申请,注册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网上办事指南—供应商注册申请”,注册申请免费。
2、供应商注册成功后,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模块,点击菜单的“申请获取招标文件”,填写获取招标文件的申请信息。点击“下载招标文件”即可获取招标文件。
3、采购公告上附件里的招标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应当在“政采云”平台注册登记后再获取招标文件,没有通过注册登记而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起质疑投诉的,不予受理。
4、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非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投标文件。
(四)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 年 10 月 14 日 9:00 分(北京时间)投标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上传
开标时间:2022 年 10 月 14 日 9:00 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开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投标保证金
x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七、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公告发布媒体:浙江省政府采购网(http:// xxx.xxxxxx.xxx.xx)和温岭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
3、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相关说明:
①标前准备(CA 驱动及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的下载):本项目通过政企采购云平台实行线上电子招投标,各潜在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注册成为浙江省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云平台)正式供应商,并完成 CA 数字证书办理及电子交易客户端的下载。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 CA 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②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
④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人须在开标时间前准备好电脑与本单位制作电子加密投标
文件同一个的 CA 锁,并打开“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软件,进行在线等候解密,解密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或开标时间)开始后 30 分钟内。
注: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投标,实行网上投标(非现场方式实施)。投标文件应当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上传,在项目开、评标活动过程中,投标人需保持联系渠道畅通。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温岭市强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联系人(询问):x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6-861282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 0 xx x:0576-86087802
项目联系人(询问):xxx、xxx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6-81761088、0576-81761087质疑联系人:xxx
xx联系方式:0576-81761088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xxxxx://xxx.xxxxxx.xx/),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000-000-0000 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 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 CA 000-000-0000;天谷 CA 400-087-819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采购项目 | 项目名称:温岭市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全过程咨询采购项目编号:JJWL220814281 项目内容:详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
2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3 | 投标文件形 式、组成及制作 | 1.投标文件的形式:电子投标文件(包括“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和 “备份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同时生成); 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 2)“备份投标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备份标书),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备份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组成; 3.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制作:应按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0/0000/00-00/0000.xxxx)及本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加密并递交。 |
4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 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逾期未上传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2.“备份投标文件”递交: 1)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上传递交后,还可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发送加密压缩文件的“备份投标文件”(一份); 0.xx“政府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如按规定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由采购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规范将“备份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成功后,“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自动失效),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 4.如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传输递 交的,或仅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其投标无效。 |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5 | 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和撤回 | 1.修改(补充)和撤回: 1)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补充)或撤回“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 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递交的,视 为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修改(补充)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
6 | 投标文件、流程文件签章 |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有电子签章;开标后,相关信息记录确认、澄清说明、回复等内容,电子签章、或者签章后上传相关文件,均认可;政采云系统平台有新的操作流程的,按其规定。 |
7 | 投标报价 | 1. 本项目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2.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
8 | 踏勘现场 | □ 组织(详细内容) ☑ 不组织 |
9 | 样品 | □ 提供,具体详见招标文件,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将由采购人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 不提供 |
10 | 演示 | □ 要求,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不要求 |
11 | 评标办法 | ☑ 综合评分法 □ 最低评标价法 |
12 | 合同签订 |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国企采购合同。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与采购结果和投标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中标人拖延、拒签合同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
13 | 履约担保 | 1.金额:中标金额的 1%。 2.收取方式及退还:详见合同条款。 |
14 | 代理服务费 | x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的服务类收费标准 的 80%计取,不足捌仟元按捌仟元收取,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签发中标通知书时向中标人收取。 |
15 | 解释权 | 1.构成本采购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3.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约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4.同一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 5.同一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6.本采购文件中有关时间安排如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招标公告” |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为准; 7.本采购文件涉及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8.按本款前述约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 ||
16 | 注意事项 |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 件。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实事求是、诚信投标的原则,如有偏离,应如实填写响应偏离。 如果发现本招标文件中存在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 时,请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在采购文件的质疑有效期内及时书面提出。 采购结果公告期间,投标人不得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取法律法规规定 评标委员会(包括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保密的相关内容。 |
一、总则
x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组织本次招标的机构,即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采购人:是指温岭市强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投标人:是指参加本国企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
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5、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国企采购对象,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运输服务,以及维修与维护服务等。
6、“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
7、“▲”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1、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文件有相关规定除外)。
2、招标代理服务费
2.1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发改价格〔2011〕534 号文的服务类收费标准的 80%计取,不足捌仟元按捌仟元收取,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签发中标通知书时向中标人收取。
(四)特别说明
1、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投标人投标所使用的采购项目实施人员必须为本法人员工(指本法人或控股公司正式员工)。
2、投标供应商所投产品除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提供官网截图或相应检测报告的证明材料”以外,所有技术参数描述均以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供应商需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本次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是否与官网上公开的技术参数一致,如不一致,明确哪些参数不一致,不一致的原因以及使用何种技术可以达到投标产品参数。投标供应商对所投产品技术参数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招标结束后、质疑期限内,如有质疑供应商认为中标人所投产品、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与采购需求存在重大偏离、错误、甚至造假的情况,应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其投标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中标
后发现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5、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表格式样可以根据项目差别做适当调整,但应当保持表格样式基本形态不变。
二、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形式和效力: 1、投标文件的形式:
电子投标文件(包括“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和“备份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同时xx);
(0)“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投标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
(2)“备份投标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
子文件(备份标书),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备份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的效力:
(1)投标文件的启用,按先后顺位分别为“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备份投标文件”。
(2)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3)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未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视为无效投标。
▲(4)投标供应商仅递交“备份投标文件”,未递交“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视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
1、资格证明文件的组成:(未提供下列标注“▲”材料的资格审查认定为无效)
序号 | 内容 | 备注 |
▲1 | 投标声明书 | 格式附后(若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 格式附后,如授权委托代理人的则需提供授权委 托书(若是联合体投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3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 明 | 格式、内容自拟(若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4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格式、内容自拟(若是联合体投标,还需提供联合体成员单位的相关资料) |
5 | 联合体协议书 | 【选择性提供】 若为联合体投标,须提供此项,否则按无效投 标处理,格式附后;联合体协议书必须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6 | 符合特定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 格式、内容自拟 |
7 |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 格式、内容自拟 |
2、商务技术文件的组成:
内容
序号
序号 | 内容 | |
1 | 供应商自评表 | 格式附后 |
2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格式附后 |
3 | 联合体成员单位情况表 | 格式附后(若是联合体投标,还需提供此项) |
4 | 企业综合实力 | 内容自拟 |
5 | 证书一览表 | 格式附后 |
6 | 拟投入人员情况汇总表 | 格式附后 |
7 | 类似业绩一览表及类似项目情况表 | 格式附后 |
8 | 技术、商务偏离表 | 格式附后 |
9 | 投标人根据投标文件评分内容自行编制 | 内容自拟 |
10 |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可能影响投标 人商务技术文件评分的各类证明材料 | 内容自拟 |
3、报价文件的组成
序号 | 内容 | 备注 |
1 | 投标函 | 格式附后 |
2 | 开标一览表 | 格式附后 |
3 |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 自行提供 |
(三)投标文件的制作、封装及递交要求 1、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1)投标人应按照投标文件组成内容及项目采购需求制作投标文件,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的将视情处理,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人应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字、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投标文件视同未提供。
(4)投标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5)若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投标人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 按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项目采购- 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 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0/0000/00-00/0000.xxxx)及本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关联定位、加密。
2、投标文件的编制、签署、份数
(2)签署:投标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应当采用CA电子签章功能加盖投标人的
单位电子公章(若为联合体投标,仅指牵头人,下同),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可书面签字或盖章后扫描至“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中上传,也可采用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章。
若为联合体投标,除投标文件格式另有约定外,所有的签字和盖章均由联合体牵头人作为投标供应商按规定签字盖章。
(3)份数:
3.1“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后缀格式为.jmbs):在线上传递交一份。
3.2“备份投标文件”(后缀格式为.bfbs):发送一份至邮箱:00000000@xx.xxx,以接收方邮箱收件箱所显示时间为准。
3、投标文件的递交要求
(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及“备份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2)如有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约束。
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补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递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修改(补充)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5、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解密及异常情况处理
(1)开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向各投标人发出“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解密通知,各供应商代表应当在接到解密通知后30分钟内自行完成“电子加密投标文件”的在线解密。
(2)因网络或者其他问题造成“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投标人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将由采购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规范
将“备份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解密。
(3)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且未提供“备份投标文件”的,默认投标人自动放弃。
(四)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自投标截止日起 90 天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
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自开标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均应保持有效。
四、开标
(一) 开标程序
1、采购组织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组织开标、开启投标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投标供应商如不参加在线开标大会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同时投标供应商因未在线参加开标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等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向各投标人发出“电子加密投标文件”【开始解密】通知,由供应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投标文件解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已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解密的,如已按规定递交了“备份投标文件”的,将由采购代理机构按 “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规范将“备份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成功后,“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自动失效;
3、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评审资格证明文件,若资格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告知其原因并由投标人签章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资格审查未获通过的投标人,其商务技术文件及报价文件不进入评审。
4、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符合性审查,技术、商务评估及比较等。符合性及商务技术审查不通过的,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告知其原因并由投标人签章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其报价文件不再进入评审。
5、开启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审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文件》,通过“政府采
购云平台”公布开标一览表有关内容,同时当场制作开标记录表,供应商通过“政府采 购云平台”签章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报价文件开启后,
由评标委员会对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6、评审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编写并签署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根据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推荐中标候选人;
7、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公布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并出具开标记录,由主持人、记录人、现场监督员当场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特别说明:政府采购云平台如对电子化开标及评审程序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程序操作。
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本项目的评审工作。
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成员包括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成员人数为五人或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采购结果)公告前保密。
1、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1、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必须公平、公正、客观,不带任何倾向性和启发性;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与评标有关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
2、评审工作将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具体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等详见《第三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
3、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
购活动。
1、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的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与投标供应商接触。
x项目具体的评审事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流程及内容如下: 1、评审前准备
(1)由评审专家推选评审小组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
(2)由评审小组组长(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所有评委成员阅读招标文件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熟悉采购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需求、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无效情形、评审办法、评审标准,以及其他与评审有关的内容。
对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实质性要求。
(1)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是指投标 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内容、条件和规定)。
3、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补正时间为 30 分钟内,未在规定时间内澄清、说明或补正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2)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书面提交,
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八)错误修正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若电子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中报价与“政府采购云平台”中的报价两者不一致的,以电子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中报价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九)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提交的;
2、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解密失败且未按要求提交“备份投标文件”的;
3、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出现混传或在资格证明文件或商务技术文件中出现投标报价的;
4、投标人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
5、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意思表述不明确、前后矛盾或者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或者与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项目发生实质性偏离的;
8、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9、擅自调整开标一览表格式的;
10、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1、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12、投标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
13、投标人上传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不齐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14、投标报价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投标报价大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招标文件中打“▲”内容及被拒绝的条款)。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次招标作为废标处理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
(十一)评标过程的监控
x项目评标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监控,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试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公正活动,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定标
1、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其中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自收到评审
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发布中标结果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公告中标结果。
3、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结果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时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采用胶装),不 建议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七、合同签订及公告
(一)签订合同
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签合同的,参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4、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中标结果的质疑期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6、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同公告及备案
1、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及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告。
2、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存档。
八、其他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投标人对本次招标相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2、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4、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一、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
二、本次招标项目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总计100分,其中商务技术80分,报价 20分。
(一)商务技术文件中的客观分由评标委员会讨论后统一打分;其余在规定的分值内单独评定打分。
(二)各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得分按照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分结果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商务技术文件得分=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评分合计数/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数。
(三)投标报价得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报价得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100% 。
(四)投标人评标综合得分=商务技术分+报价分。
注:评分计算过程中均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2位小数。
三、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推荐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只推荐一名。
四、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由采购人代表采用随机抽签方式确定。
五、本次评分具体分值细化条款如下表(80):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内容及标准 |
1 | 体系认证情况 | 3 | 投标人(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仅指联合体牵头人)同时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 3 分,每少一个扣 1 分,扣完为止。【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上相关证书有效的网 页截图或网站打印页,否则不得分。】 |
2.1 | 企业综合实力 | 1 | 投标人(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仅指联合体牵头人)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信证书的得 1 分;具有工程咨询乙级资信证书的得 0.5 分,其他不得分,本项最多得 1 分。 【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
2.2 | 1 | 投标人具有光伏组件实验室(提供 CNAS 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得 1 分; 【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 |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内容及标准 |
不得分。】 | |||
3.1 | 获奖情况 | 3 | 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必须由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提供)自 2017 年 07 月 01 日(含)以来(以奖项证书颁发时间或获奖文件签发时间为准)承揽的设计项目获得过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协会颁发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级的每个得 1.5 分,省级的每个得 0.8 分;地市级的每个得 0.5 分。只认可 得分最高的 2 个奖项,同个项目以最高奖项计,本项累计最高 得 3 分。 【证明材料须提供获奖证书加盖单位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
3.2 | 3 | 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必须由承担监理工作的单位提供)自 2017 年 07 月 01 日(含)以来(以奖项证书颁发时间或获奖 文件签发时间为准)监理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个得 1.5 分,获得过省级奖项的每个得 0.8 分,获得过地市级奖项的每 个得 0.5 分,只认可得分最高的 2 个奖项,同个项目以最高奖 项计,本项累计最高得 3 分。 【投标人应将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及监理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装入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地市级奖项仅认可如台州市的“台州市建筑工程“括苍杯”奖(优质工程)”及其他省市与其同类型同档次的综合性奖项;省级奖项仅认可如浙江省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质工程)”及其他省市与其同类型同档次的综合性奖项;国家级奖项仅认可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及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的国家优质工程奖,具体以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准】 | |
4 | 类似业绩 | 2 | 投标人自 2017 年 7 月 1 日(含)以来(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 准)承接过单项合同总投资额 3 亿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类或 60兆瓦及以上电力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咨询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设计、监理),每提供 1 个得 1 分,本项最高得 2 分。 【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 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
5.1 | 拟投入项目团队人员 | 2 | 项目总负责人: 1)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还同时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或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每具有一项得 1 分,本项目最高得 2 分。【提供相关 人员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及 2022 年 6 月-8 月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或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缴费证明材料所示单位应是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上述资料未提 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
5.2 | 11 | 拟任项目组成员(在满足最低人员配置要求的基础上) 1)项目组成员在满足最低人员配置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 1 |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内容及标准 |
人加 1 分,本项最多加 2 分; 2)项目组成员(除项目总负责人及检测负责人外)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每有 1 人得 1 分,最多得 2。 3)项目组成员(除项目总负责人外)具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 (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或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每有 1 人得 1 分,最 多得 3 分。 【注:上述 1)、2)、3)项人员提供相关人员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及 2022 年 6 月-8 月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或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缴费证明材料所示单位应是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上述资料未提供的不得分】 4)拟派设计负责人自 2017 年 07 月 01 日(含)以来(以奖项证书颁发时间或获奖文件签发时间为准)承揽的设计项目获得过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得 2 分。 5)拟派监理负责人自 2017 年 07 月 01 日(含)以来获得过省 级及以上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称号的,得 2 分。 【上述 4)、5)项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相关文件须体现相关负责人姓名,不能体现的,须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本奖项与第 3 项获奖不可重复,如重复提供,按得分较高的计分规则计取。】 | |||
6 | 总体思路 | 5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总体思路、技术路线的清晰程度、合理性、可操作性等进行评分。 1)工作思路清晰、技术路线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得 3.5-5分; 2)工作思路较清晰、技术路线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得 2-3.4 分; 3)工作思路清晰程度一般、技术路线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一般的得 0.5-1.9 分; 4)提供方案即得基本分 0.5 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
7.1 | 实施方案 | 9 |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制定的设计服务实施方案内容(应结合采购需求中的服务要求,包含服务承诺、设计质量、进度、服务的控制措施等)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满足性进行评分。 1)方案内容阐述科学全面、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很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7.1-9 分; 2)方案内容阐述较为科学、针对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强、较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5.1-7 分; 3)方案内容阐述科学性一般、针对性一般、可操作性一般、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3.1-5 分; 4)提供方案即得基础分 3 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内容及标准 |
7.2 | 9 |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制定的监理服务实施方案内容(应结合采购需求中的服务要求,包含监理的质量保证体系、对项目实体质量、实施进度的监管措施、对安全生产的监管措施和设备的计划投入情况等)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满足性进行评分。 1)方案内容阐述科学全面、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很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7.1-9 分; 2)方案内容阐述较为科学、针对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强、较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5.1-7 分; 3)方案内容阐述科学性一般、针对性一般、可操作性一般、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3.1-5 分; 4)提供方案即得基础分 3 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 |
7.3 | 3 |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制定的造价咨询服务实施方案内容(应结合采购需求中的服务要求,包含造价咨询的质量保证、进度保证、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核的控制措施等)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满足性进行评分。 1)方案内容阐述科学全面、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很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2.1-3 分; 2)方案内容阐述较为科学、针对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强、较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1.1-2 分; 3)方案内容阐述科学性一般、针对性一般、可操作性一般、 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0-1 分。 | |
7.4 | 8 |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制定的项目实施管理实施方案内容(应结合采购需求中的服务要求,包含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总体策划方案、项目风险管控、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质量控制、组织协调、报批报建的总体管理方案、设计管理及采购的实施方案,设计管理质量、进度的控制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满足性进行评分。 1)方案内容阐述科学全面、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很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6.1-8 分; 2)方案内容阐述较为科学、针对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强、较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4.1-6 分; 3)方案内容阐述科学性一般、针对性一般、可操作性一般、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2.1-4 分; 4)提供方案即得基础分 2 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 |
7.5 | 3 |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制定的其他(包含但不仅限于光伏电站建成后的性能测试)实施方案内容(应结合采购需求中的服务要求)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满足性进行评分。 1)方案内容阐述科学全面、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很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2.1-3 分; 2)方案内容阐述较为科学、针对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强、较好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1.1-2 分; 3)方案内容阐述科学性一般、针对性一般、可操作性一般、 基本满足项目需求的得 0-1 分。 |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内容及标准 |
8.1 | 重点、难点分析及其解决措施 | 5 | 根据投标人对项目实施重点和难点把握的准确性和分析到位程度进行评分。 1)投标人对项目实施重点和难点把握准确、分析到位的得 3.5-5 分; 2)投标人对项目实施重点和难点把握的准确性和分析到位程度一般的得 2.1-3.4 分; 3)投标人对项目实施重点和难点把握的准确性和分析到位程度差的得 0.6-2 分。 4)提供方案即得基础分 0.5 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
8.2 | 5 | 根据投标人针对项目实施重点和难点提出拟解决思路的科学性、准确性进行评分。 1)投标人提出的解决思路科学、准确的得 3.5-5 分; 2)投标人提出的解决思路比较科学、比较准确的得 2.1-3.4分; 3)投标人提出的解决思路科学性、准确性较差的得 0.6-2 分; 4)提供方案即得基础分 0.5 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 |
9 | 后续服务能力 | 5 | 投标人制定后续服务方案(包括售后响应时间,如何做好项目人员保障措施实现项目目标等): 1)提供的后续服务切实可行,可操作性强的得 3.5-5 分; 2)提供的后续服务能满足项目需求,可操作性较强的得 2.1-3.4 分; 3)提供的后续服务方案内容简单,本地化服务能力弱的 0.6-2分; 4)提供方案即得基础分 0.5 分,未提供方案的不得分。 |
10 | 对本项目 的合理化建议 | 2 | 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每被评标委员会采纳一条得 1 分,最高得 2 分。 |
注:1.上述评分项,缺项不得分。
2.上述证明材料中的单位名称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单位发生合法变更的,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材料。否则,相应分值不予计取。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及采购范围 1、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温岭市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
1.2 建设地点:温岭市辖太平、城东、城西、城北、横峰 5 个街道,泽国、大溪、松门、箬横、新河、石塘、滨海、温峤、城南、石桥头、坞根 11 个镇,东部新区 1 个经开区。
1.3 建设规模:总装机容量约 120 MWp 分布式光伏,全市工业厂房屋顶一期涉及约 500 个厂房屋顶,将分项目分别立项,分期实施。
1.4项目投资:项目建设投资约为5亿元。
2、采购范围:负责实施本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实施期间因上级部门或其他政策原因一并纳入实施改造的内容,均由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相应的咨询、监管服务)。项目设计、基础性施工预算、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监理、光伏电站建成后的性能测试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技术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2.1 项目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整个光伏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算,荷载复核计算及施工配合等全过程服务。具体设计内容包括光伏部分(支架、组件、逆变器、电缆等)设计、并流并网部分设计、土建及安装设计等项目实施所需的相关设计。
2.2 项目建设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统筹及总体管理、前期工作管理、技术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质量安全管理、项目组织协调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合同管理、档案信息管理、报批报建管理、竣工验收及移案管理、工程结算管理、工程保修管理与项目建设管理等相关的其他工作。
2.3 工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及缺陷责任期监理(包含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和组织协调,安全、xx施工监管、环境保护监管等)。
2.4 造价咨询(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施工全过程中基础性施工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造价控制、联系单审核、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审核等。
2.5 光伏电站建成后的性能测试(包括但不限于):①光伏组件:外观、发电效率、绝缘、电致发光试验、红外热成像、支架镀锌层;②逆变器:电能质量、发电性能比、
阵列发电损耗;③光伏系统:辐照、组件温度、电压电流电功率、系统功能、接地等工程竣工验收前须完成的相关检测,具体检测内容不得低于相关规范规定。
3、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采购人指定范围内的温岭市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竣工验收通过、质保期满。
二、▲最低人员配置要求
序号 | 配置岗位要求 | 执业资格或职称要求 | 数量要求 | 备注 |
1 | 项目总负责人 | 具有高级职称 | 1 | 可由设计负责人或监理负责人兼任 |
2 | 设计负责人 | 注册电气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 | 1 | |
3 | 电气设计 | 注册电气工程师 | ≥1 | |
4 | 建筑设计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1 | |
5 | 结构设计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1 | |
6 | 监理负责人 | 电力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1 | |
7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电力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 | ≥1 | |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 | ≥1 | |||
8 | 监理员 | 电力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监理员及以上 | ≥1 | |
9 | 检测负责人 |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 | 1 | |
10 | 检测人员 | 工程师及以上 | ≥1 | |
11 | 现场管理 | 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 | ≥1 | |
12 | 造价咨询负责人 | 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 ≥1 | |
13 | 现场协调人员 | / | ≥1 | |
14 | 资料员 | / | ≥1 | |
15 | 财务人员 | / | ≥1 | |
1 本表所列人员为最低配备要求;相关岗位可按工程阶段需要适当增加人员配备。 2 本表要求具备的所有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必须为本单位。 3 本表的项目人员要求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的,专业以职称证书或执业证书或相关注册证书或毕业证书为准。除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外,其他人员须将人员的相关证书复印件编入商务技术文件中。 4 总监理工程师承接业务数量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5 除项目总负责人外,其余人员均不得兼任。 |
三、项目技术标准、规范及要求
x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
GBJ-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
2
3
4
GB/T 50866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规范》 GB/T50795-2012 《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T50796-201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5
QGDW617-2011 《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6
7
8
QGDW480-2010 《国家电网分布式能源接入系统技术规定》 IEC 61215-2005 《晶体硅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 IEC6173O.l 《光伏组件的安全性构造要求》
9
IEC6173O.2 《光伏组件的安全性测试要求》
10
11
12
GB/T18479-2001《地面用光伏(PV)发电系统概述和导则》 SJ/T11127-1997《光伏(PV)发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导则》 GB/T 19939-2005《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
13
GB/Z 19964-2012《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的技术规定》
14
15
GB/T 20046-2006《光伏系统电网接口特性》(IEC 61727:2004) GB 12326-2008《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16
17
GB 12325-2003《电能质量电力系统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T14549-1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18
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19
20
21
DL/T 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GB 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T50796-2012《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22
23
GB 50797-2012《光伏发电工程设计规范》 GB 50794-2012《光伏发电工程施工规范》
24
25
GB/T50795-2012 《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规范》 GB 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26
GB 50009-201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27
GB 50068-2018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28
GB 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29 GB | 50011-2010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
30 GB | 50007-2011 |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
31 GB | 50017-2017 | 《钢结构设计规范》 |
32 GB | 50797-2017 |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
33 GB | 50046-2018 |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
注:上述标准、规范及规程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按最新标准执行。
四、服务要求
1、项目设计
1.1 总体要求
1
本项目设计安装总装机容量约 120 MWp;
2
提供整个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文件。
3
提供施工图(图纸中必须明确对所有辅材的要求)、非标准设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等文件。
4
5
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承包人完成一次设计后,对由专业设计院或制造厂进行的二次设计成品进行会
签确认。
6
配合发包人调研工作,参与本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调研和收资工作。
注:即便在设计范围内没有载明,但实际证明是确保项目发电运行、通过各方面验收所必须的,则需纳入设计范围。
1.2 光伏部分(支架、组件、逆变器)设计
1
光伏发电系统采用组串式分块发电、分散并网的形式,并网点数量居多处,本项目工商业屋顶分布式电站根据自身装机容量、当地供电网络情况、电能质量等技术要求选择合适的接入电压等级。逆变器规格可结合各屋顶实际情况布置,选用 110kW 、 70kW 、60kW ,1100V 系统组串式逆变器。直流侧采用 545Wp/550Wp/600Wp 单面xx硅组件。
2
项目光伏发电系统由光伏组件阵列、逆变器、交流配电柜等组成,太阳能电池组件所发直流电通过光伏并网逆变器逆变成交流电,不可消纳部分送入电网,或经交流电升压变压后送入电网。
3
本项目光伏组件采用固定支架安装形式,支架形式根据屋面形式确定。混凝土屋面平屋顶安装倾角不宜超过 30°,常规采用水泥墩+光伏支架形式,根据屋面朝向、兼顾装机容量、支架高度、安全性、经济性等因素确定倾角;坡屋顶采用随坡就势的平铺方式。
4
设计依据《光伏支架结构设计规程》(NB/T 10115-2018)地面光伏支架基础设计时应按照 50 年重现期确定基本风压、基本雪压。光伏支架设计时应按照 25 年重现期确定基本风压、基本雪压。光伏支架结构整体设计时整体体型系数、光伏支架结构构件连接设计时局部体型系数按照《光伏支架结构设计规程》(NB/T 10115-2018)选取。
1.3 并流并网部分设计
太阳能电池组件按实际情况组成一串,组串汇流后接入逆变器,后接入交流配电柜。 1 个发电系统以太阳能电池组件-逆变器-并网柜构成。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 电网技术 规定》[国家电网科(2211) 663 号],出线接入企业 10kV/35kV 环网,或接至 用户原有配电室 0.4kV 侧。接入系统方案以最终电网接入系统报告及有关审批文件为准。
1.4 土建及安装设计
1
电池板支架方案需综合考虑光伏场区(各工商业屋顶的)实际的情况,由承包人自行确定,在正常使用下满足使用寿命 25 年的设计要求(根据 25 年使用期充分考虑荷载、风载、雪载、沉降、腐蚀等因素)。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加固应予以综合考虑,并确保安全。施工过程中不得损坏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2
设计中必须充分考虑结构合理、冬季低温启动夏季散热、防风防雨防雪防高湿防腐蚀、设备检修等。
3
方阵内通道要满足检修运维通行需要,考虑后期清洗要求。
1.5 设计中应重点考虑的事宜
1
原房屋结构安全:因本项目为屋顶分布式,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对原建筑物、构筑物荷载复核计算(加固设计除外)、除锈及防水等问题,确保结构安全及屋面不渗漏。
2
设备安全:应对设备的抗风能力进行设计,以免设备被风损坏,或设备被风吹落伤人。
3
4
人身安全:设备的绝缘性应达到验收标准的要求,以防电击和触电;电网安全:防止非计划性孤岛运行确保电网安全;
5
6
防火:有效的防火措施,避免产生电弧而引起火灾;防雷击:有效的防雷措施。
1.6 设计的其他要求
1
对设计漏项部分采购人有权要求增补,中标人须无条件执行但不增加任何合同外费用;设计不合理、不符合当地实际条件及不满足当地供电部门和其他部门要求的,中标人无条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获得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2
美观性
与当地自然条件结合,美观大方。在不改变原有地貌环境和外观的前提下,设计安装太阳能光伏阵列的结构和布局。
3
高效性
光伏系统在考虑美观的前提下,在给定的安装面积内,尽可能高的提高光伏组件的利用效率,达到充分利用太阳能,提供最大发电量的目的。
4
安全性
设计的光伏系统应该安全可靠,不能给原建筑和其他用电设备带来安全隐患,施工过程中要保证绝对安全,不能掉下任何设备和器具。尽可能地减少运行中的维修维护工作,同时应考虑到方便施工和利于维护。
5
在太阳能光伏电站的设计、设备选型方面,也遵循如下原则:
6
可靠性高:设备余量充分,系统配置先进、合理,设备、部件质量可靠;
7
安全性强:着重解决防雷击、抗大风、防火、防洪、防爆、防触电和关键设备的防寒、防人为破坏等安全问题;
8
性能价格比高:在保证系统质量、性能的前提下,注重经济性和实用性,以节省项目费用,减少投资。
2、项目建设管理服务
2.1 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1
会同采购人,起草和编制项目规划。
2
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其他有关前期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配合采购人前期方案征询意见、入户调查、企业、镇街道对接等)。
2.2 按采购人要求完成项目各类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
2.3 项目进度的管理:
1
2
按照项目要求,编制项目进度总体计划,并报采购人审定。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3
定期组织召开项目例会,及时分析、协调、xx和调整项目进度,定期向采购人上报有关进度的信息、报表。
4
其他项目进度管理工作。
2.4 工程质量管理:
1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达到预定目标。
2
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xx原因和具体责任并同步报告采购人。
3
负责协助采购人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分项分部的验收,包括隐蔽工程和各类材料的验收。
4
其他项目质量管理工作。
2.5 项目管理工作:
1
对项目各承建方(包含但不限于供货安装、施工单位,下同),实施时应实行科学管理。
2
3
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规模、功能、标准和预算限额协助采购人组织检测修复。其他项目管理工作。
2.6 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xx施工管理。
2.7 项目相关档案和信息管理,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提交完整的归档资料给采购人。
2.8 项目管理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在本项目中承担施工、材料供应等工作。
2.9 协助采购人进行项目各方沟通、方案评审汇报;对项目关键点进行管控,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协助采购人进行合同洽谈及合同签订;对各类目标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做好过程性文档资料以及验收资料,对各系统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协助采购人邀请专家包括行业知名专家和行业机构(含专家费、专家聘用费等费用);协助采购人组织项目验收。
3、监理服务
按照“四控制、三管理、一协调”的原则,保证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具体按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执行。 4、造价咨询
1
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根据采购人要求分厂区分项目编制,实施期间不得因为出具报告个数较多而要求采购人增加费用);
2
3
根据项目承包合同、进度计划,编制用款计划书;参与造价控制有关的相关项目会议;
4
负责对承建方报送的每月(期)完成进度款月报表进行审核,并提出当月(期)付款建议书;
5
承发包方提出索赔时,根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意见;
6
协助采购人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对重大变更项目所需费用进行测算,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向采购人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及本项目造价月动态跟踪表,做好隐蔽工程的现场查验和相关记录;
7
审核及汇总过程分阶段工程结算,完成竣工结算审核;
8
会同采购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完整的结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
9
提供与造价控制及咨询相关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造价信息和其他咨询服务,根据初步设计图纸提前预判可能存在的无信息价且用量较大材料、设备,并提供相关材料、设备的名称、材料特征描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预算价格。通过市场调查询价协助委托人确定“甲供材料”、“甲定乙供材料”、“暂估价及变更材料”、“设备选购价格”,“零星签证”、“无价材料”价格范围,明确甲供材料取费的规定,并出具书面报告;并配合采购人分析各分项的经济指标及测算;
10
协助采购人参与本项目洽商、磋商、询价及合同争议、索赔等事项的处置,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及方案;
11
12
配合采购人办理财政或第三方咨询单位或审计单位复审直至项目完全移交;完成采购人交办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咨询服务工作。
5、光伏电站建成后的性能测试:
1
5.1 检测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光伏组件及逆变器检测
序号 | 服务项目 | 参考标准 |
1 | 光伏组件现场检测: | CNCA/CTS 0016-2015 |
外观、红外测试、EL 测试 | ||
进行组件筛选 | ||
2 | 光伏逆变器现场检测: | IEC62446:2016 |
发电量监测、效率监测、绝缘测试 | ||
3 | 电站现场: | IEC 61215-2:2016 |
序号 | 服务项目 | 参考标准 |
辐照度监测 | ||
4 | 光伏组件实验室检测: | IEC 61215-2:2016 |
最大功率(电流--电压特性)及衰减率测试,EL 测试 | ||
光伏组件实验室检测: | ||
温度系数测试 | ||
机械载荷测试 | ||
5 | 逆变器实验室检测: | NB/T 32004-2018 |
额定输出效率、最高效率、10%功率下效率、待机功耗、输出电压、频率、功率因数、总电流谐波畸变率、电气 绝缘、噪声 |
2
光伏系统的检测:检查光伏系统各个分系统的功能和质量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1 | 实际安装容量核查 | 通过整个电站光伏方阵的组件、汇流箱、逆变器、箱变等主要设备具体数量的实际核查来进行光伏电站实际安装容量的评定。 |
2 | 交直流配电柜、箱式变压器检查 | a)检查配电柜结构的防护等级设计是否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 b)检查配电柜是否进行可靠接地,是否具有明显的接地标识以及相应的浪涌吸收保护装置; c)检查配电柜的接线端子设计是否保证电缆线可靠连接,是否防松动零件; d)检查机柜内部应有防止操作人员直接接触带电体的防护措施; e) 检查配电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f)检查箱式变压器油温、油位是否正常; g)检查箱式变压器是否有漏油情况,外观是否存在锈蚀、剥落等; h)检查箱式变压器正常工作时噪声是否符合要求; i)检查箱式变压器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
3 | 光伏支架、光伏方阵场、逆变器室检查 | a)光伏方阵支架安装位置的选择是否合理; b)光伏方阵支撑结构是否牢固、安全、可靠; c)光伏支架是否进行防腐处理; d)光伏支架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e)光伏方阵间距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且上午9 时至下午3 时无遮挡; f)光伏方阵场是否存在周围环境遮挡; g)光伏方阵安装角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方阵场是否存在沉降情况; h)逆变器室建设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i)逆变器安装位置是否符合图纸要求; j)逆变器室通风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4 | 连接电缆检查 | a)连接电缆是否采用耐候、耐紫外辐射、阻燃等抗老化的电缆; b)连接电缆的线径是否满足通流要求; c)电缆与接线端是否采用连接端头,并且有抗氧化措施,连接紧固无松动。 d)电缆敷设是否整齐、规范、电缆防火封堵是否完善、电缆捆扎 是否牢靠、穿管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 |
5.2 上述检测内容只是采购人提出的最基本要求,中标人应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检测。
5.3 检测报告出具的时间要求:收到委托人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进场。现场检测完成后 7 个日历天内完成检测报告并提交。
四、最高限价组成
1、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由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设计费、监理服务费、造价咨询服务费、光伏电站建成后的性能测试费五部分组成。
五、项目其他要求:
1、供应商计算各项费用时,应按照采购人要求,根据项目特点并结合市场行情及投标人自身状况,考虑各项可能发生的风险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供应商的利润和应缴纳的税金等(包括人员工资福利、各种社会保险、人员食宿与交通、办公费等)。供应商对服务内容的费用、质量、安全、xx服务等实行全面承包。供应商应自行组织前往实地进行查勘,以便了解实际情况并考虑风险因素。今后供应商由于未实地查勘产生的任何未考虑风险因素的理由,采购人将不予接受。
2、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相关数据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3、设计文件的递交要求: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方案(会审通过后) | 按发包人规定的份数提供 | 设计进度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跟进 | 需根据发包人要求按项目分别出具设计文件。各个阶段的成果需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要求。 |
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含业主认可的完整的 CAD、word、JPG 格式的电子文档(不得设置密码 锁)】 | |||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 |
段的设计时间。
2.图纸交付地点:委托人指定地。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受托人不得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3.委托人确定修改意见后5天内完成方案优化及修改;审查通过后10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同步提供预算报告书,屋顶或屋面需要加固的,可适当延长提交时间。
4、履约担保
受托人(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办理即可)应在合同签订前,以银行转账/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出具的保函等形式向委托人缴纳中标金额 1%的履约担保。
(1)采用银行转账、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形式提交的,应当从受托人银行账户转出,待委托人指定范围内的温岭市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竣工验收通过、质保期满,扣除违约金后 30 天内无息退还。
(2)采用保函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① 为见索即付保函:即在受托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委托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受托人违约,就可对保函进行收兑。
② 保函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指定范围内的温岭市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竣工验收通过、质保期届满止。
③ 如果由于服务期延误或保函出具机构要求分期出具保函的,则在前一份保函有效期满之日 1 个月前必须重新出具相同内容的保函。
5、▲付款方式
1
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采用一年期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
2
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委托人自行支付,受托人须向委托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3
支付节点及比例(分项目分别支付):
委托人发出项目开始工作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为当期实施项目(以项目设计文件中注明的装机容量为依据)金额的 20%;待当期实施项目并网成功经委托人确认后支付至当期实施项目(以并网成功的装机容量为依据)结算金额的 97%;剩余 3%在该项目竣工验收通过、质保期届满后付清。
6、▲为了能给项目更好的提供服务,中标人应按项目实际需求在合同签订后 1 个月内在温岭市范围内设立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及办公设施。(投标时在商务技术 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7、质量控制目标: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8、受托人员工基本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温岭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四项收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贴补伙 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9、本项目要求受托人为员工全员全额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企业缴纳标准须符合企业所在地社保缴纳要求。如受托人未替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引起的纠纷投诉,委托人概不负责。
10、委托人对受托人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时,受托人应立即整改。
11、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评价,对不适合人员提出调整意见,并责成受托人落实和调整且受托人不得拒绝,新投入人员须经委托人认可后方可投入。
注:本章中的“委托人”指本项目的采购人温岭市强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受托人”指向委托人提供服务的中标人。
第五章 合同文本(草拟)
协议书
委托人: (全称)受托人: (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 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总投资:
3.建设地点:
4.建设规模:
二、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三、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服务目标
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目标: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四、项目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报酬约定
x项目的项目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元),本合同项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具体计算方法为:
1. 本项目投标单价包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投标时承诺的单价 元/w*并网接入的装机容量,分项目分别按实结算。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专用条件及其附加协议条款;
3.通用条件;
4.中标通知书;
5.开标一览表;
6.技术、商务偏离表 ;
7.投标技术和服务响应方案;
8.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如有的话);
9.招标文件;
10.承诺书(含询标记录和优惠条件);
1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或为本合同补充订立的相关专业咨询服务合同(如监理合同等)均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其中关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及赔偿金计算全过程咨询合同与附件各专业咨询合同条款不一致或各专业咨询合同条款之间不一致的,以有利于委托人条款为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委托人指定范围内的温岭市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竣工验收通过、质保期满。
七、双方承诺
1.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2.受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承担工程咨询任务。
八、履约担保
受托人(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办理即可)应在合同签订前,以银行转账/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出具的保函等形式向委托人缴纳中标价 1%的履约担保。
(1)采用银行转账、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形式提交的,应当从受托人银行账户转出,待委托人指定范围内的温岭市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竣工验收通过、质保期满,扣除违约金后 30 天内无息退还。
(2)采用保函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① 为见索即付保函:即在受托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委托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受托人违约,就可对保函进行收兑。
② 保函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指定范围内的温岭市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竣工验收通过、质保期届满止。
③ 如果由于服务期延误或保函出具机构要求分期出具保函的,则在前一份保函有效期满之日 1 个月前必须重新出具相同内容的保函。
九、付款方式(分项目实施的,分别计算支付)
4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采用一年期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
5
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委托人自行支付,受托人须向委托人出具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凭证资料进行支付结算。
6
3.支付节点及比例:
委托人发出项目开始工作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为当期实施项目(以项目设计文件中注明的装机容量为依据)金额的 20%;待当期实施项目并网成功经委托人确认后支付至当期实施项目(以并网成功的装机容量为依据)结算金额的 97%;剩余 3%在该项目竣工验收通过、质保期届满后付清。
十、税费
x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受托人负担,税率按国家税务政策法规变化进行实际调整,以经税务机关验证认可的发票为准。
十一、不可抗力
1.在合同有效期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项目经济损失的,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妥善解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十二、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单位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3.本合同一式玖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其余分送相关单位备案使用。
委托人(单位章): 受托人(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赋予定义如下: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工程咨询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项目投资责任和委托工程咨询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3)“受托人”是指承担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和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咨询服务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4)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项目管理”是指受托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并承担相应工程咨询责任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策划、规划、设计、采购、施工、竣工、结(决)算、试运行过程及项目范围、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内容进行管理和控制。
(6)“专业咨询服务”是指工程受托人受托承担的投资咨询、设计技术咨询、造价咨询、光伏电站建成后的性能测试、工程施工监理等一项或多项专业化咨询服务。
(7)“工程咨询机构”是指由受托人组建实施具体工程咨询工作的机构。
(8)“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任命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9)“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工程咨询工作。
(10)“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由委托人另行补充协议增加委托工程受托人的工作内容或由于委托人项目决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使得项目停、缓建及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受托人的工作。
(11)“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2)“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3)“参建单位”是指委托人选择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专业咨询服务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或营业许可的单位。
第二条“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三条 x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为委托人提供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咨询服务。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受托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
第六条受托人应组建能够满足工程咨询服务需要的工程咨询机构,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其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工程咨询规划或工程咨询专项计划,完成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委托人报告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咨询服务。
第七条受托人应按批准或同意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咨询服务,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项目成果。受托人不得在工程咨询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需超出范围变更,应遵循建设程序办理并报委托人决定。
第八条受托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受托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协助委托人完成验收、竣工资料审核等相关工作。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移交,配合做好竣工结(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条受托人应在项目建成后,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工程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受托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工程咨询任务完成后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委托人移交。
第十二条受托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十三条在工程咨询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十四条 在委托的工程咨询范围内,委托人或其他参建单位对对方的意见或要求甚至出现争议通过受托人协商的,受托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公正地进行调解,有效地维护委托人权益。当双方争议由政府监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或进入司法审判时,应当协助委托人收集佐证的事实材料。
第三章 委托人义务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策划和建设实施,并主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金额向受托人支付工程咨询费。
第十八条委托人应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与管理,向所有参建方支付参建合同款项。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
(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受托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受托人。
第二十条委托人需建立有效的决策机制,对受托人的请示和建议作出决定,对工作计划和报告进行批复。委托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参建单位的各种实施指令均须通过受托人下达。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受托人的管理权利,以及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各参建单位。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应负责项目资金筹措,项目建设外环境协调,如建设过程中争取相关优惠政策、与当地居民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关系协调等工作均以委托人为主完成,受托人予以配合。
第四章 受托人权利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 选择参建单位的建议权。
(2) 关注项目进展,应委托人所需,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建设外环境协调享有知情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参与洽商或审核项目参建合同。
(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 组织监理或相关单位审批建设组织或技术方案(如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按照兼顾质量、工期和投资、安全的原则,向相关参建方提出建议,并向委
托人报告。
(6) 主持各参建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 征得委托人同意,有权通过监理实施或独立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在涉及施工安全或人身健康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停工的,可先采取措施,事后向委托人报告。
(8) 通过监理或独立行使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或工程咨询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 通过监理或独立行使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 征得委托人同意,按参建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对参建单位工作进度款项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工程咨询负责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参建单位款项。
(11)分包约定: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第二十四条受托人有权按工程咨询合同取得相应报酬及其他奖励或参与项目投资节余额提成。
第五章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有订立所有与项目有关合同的权利,对受托人在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及参与洽商的项目参建合同拥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有权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对受托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八条受托人调换项目负责人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交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三十条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工程咨询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就适应工程咨询需要提出增加受托人员的合理要求。
第六章 受托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受托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约且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委托人可以从工程咨询履约担保中扣除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除因受托人违约需承担违约罚金外,确因受托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受托人对其他参建方违约或过失所影响建设质量、工期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受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面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合理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四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咨询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受托人不承担责任,且就相关事项应积极组织各方协商解决。
第七章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约且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委托人有权就工程咨询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
第三十七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咨询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委托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与受托人进行协商解决。
第八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自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单位盖公章后才正式生效。
第三十九条除不可抗力外,由于非受托人的原因使项目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工程咨询的时间相应延长。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报酬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四十条合同生效后,如果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受托人不能完成后续工作的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导致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经协商,受托人可暂停执
行后续业务或经协商双方可终止合同。
第四十一条当受托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工程咨询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取得对方同意后,经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十三条当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且委托人支付完所有工程咨询费用
(包括正常工程咨询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结余分成等)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九章 工程咨询报酬
第四十四条项目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报酬包括正常工程咨询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结余分成等,除正常工程咨询报酬金额在工程咨询合同协议书内容明确外,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计取条件与方式应由合同专用条件另行约定。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应按照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方式、时间、分类、分期支付工程咨询报酬。工程咨询费的计算调整应在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四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咨询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八条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与受托人协商。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九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第五十条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进行的,或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委托人负责的材料、设备、工程实体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第五十一条受托人及其工程咨询机构成员不得接受本项目相关参建单位的任何非法报酬或非法经济利益。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选择以下方式(2)解决:
(1)提交指定仲裁机构仲裁。
(2)向项目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三条 工程咨询履约担保按双方约定方式退还。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第六条 每月 2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咨询工作。
第八条 资金使用计划要求为:下月所需资金,应在本月 20 日前书面报委托人。第十二条 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受托人移交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的物
品的时间和方式为:30 日内书面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人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条件: / 。
第十九条 委托人授权常驻代表及授权: 。
第二十条 委托人对工程咨询请示、申请、计划与报告的审批或作出决定,其形式及主要内容明确为: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请示、申请、计划与报告后 14 日内以书面形 式回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参建单位的各种实施指令均须通过受托人下达。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在委托人委托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详见设计合同、 项目管理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检测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有权按工程咨询合同取得相应报酬,不计其他奖励或参与项目投资节余额提成。
第三十一条因受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详见设计合同、项目管理合同、监理 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检测合同等。
第三十二条因受托人责任赔偿:详见设计合同、项目管理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造 价咨询合同、检测合同等。
第三十五条因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 。
第三十九条除不可抗力外,由于非受托人的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工程咨询的时间相应延长,受托人不得要求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第四十四条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计取条件与方式分别为:
□附加工作报酬: 不计取 。
□工作奖励: 不计取 。
□投资节余分成: 不计取 。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分类、分期分批支付工程咨询报酬:工程咨询费结算的计算调整约定为:按协议书第四条、第九条执行。
第四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按同期中国人民 银行六个月(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不计复利。
第四十七条 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约定为:人民币。第五十二条 争议协商不成的解决方式: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附件 1:设计合同条款
附件 2:项目管理合同条款
附件 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款附件 4:工程监理合同条款
附件 5:检测合同条款
附件 6:项目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廉政合同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具体内容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GF-2015-0209)中通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无。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本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现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但不限于下列规范:
1
GBJ-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
2
3
4
GB/T 50866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规范》 GB/T50795-2012 《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T50796-2012 《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5
QGDW617-2011 《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
6
7
8
QGDW480-2010 《国家电网分布式能源接入系统技术规定》 IEC 61215-2005 《晶体硅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 IEC6173O.l 《光伏组件的安全性构造要求》
9
IEC6173O.2 《光伏组件的安全性测试要求》
10
11
12
GB/T18479-2001《地面用光伏(PV)发电系统概述和导则》 SJ/T11127-1997《光伏(PV)发电系统过电压保护—导则》 GB/T 19939-2005《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
13
GB/Z 19964-2012《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的技术规定》
14
15
GB/T 20046-2006《光伏系统电网接口特性》(IEC 61727:2004) GB 12326-2008《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16
GB 12325-2003《电能质量电力系统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17
18
GB/T14549-1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19
20
21
DL/T 448-2000《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GB 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T50796-2012《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
22
23
GB 50797-2012《光伏发电工程设计规范》 GB 50794-2012《光伏发电工程施工规范》
24
25
GB/T50795-2012 《光伏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规范》 GB 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26
GB 50009-201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27
GB 50068-2018 《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28
GB 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29
GB 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30
GB 50007-201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31
GB 50017-2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32
GB 50797-2017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
33
GB 50046-2018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注:上述标准、规范及规程仅是本工程建筑安装的最基本依据,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的所有标准、规范和规程,并且所用标准和技术规范均应为合同签订之日为止时的最新版本,合同签订后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采用更严要求的,承包应执行严格要求,由此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不再另行计取费用。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无;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无;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无。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协议书约定。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保密期限:10 年。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无。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对项目开始工程设计通知、暂停设计 通知、复工通知的发布权;2、提供相关资料给设计人。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7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5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1.1 设计人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无。
3.2.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完成本合同范围内的设计工作,积极配 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5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按项目管理合同条款中的违约条款执 行。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3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按项目管理合同条款中的 违约条款执行。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 后 5 天内。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按项目管理合同条款中的违约条款执行。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所有设计工作。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无。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已包含在设计费中,不再另行支付。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支付给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按 1.4 条技术标准及采购需求。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按 1.4 条技术标准及采购需求。
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按 1.4 条技术标准及采购需
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无。
5.3.5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0 年,其中光伏设备为 25 年。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开始时间、关键节点、完
成时间。
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3 个工作日内。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不能按时支付设计费、 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按期提供设计进行的必不可少的资料。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3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
在发生该情形后 5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3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无。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AutoCAD(后缀名 为.dwg)格式、word 格式和 JPG 的图片格式(不得设置密码锁)。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15 天。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15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无。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2 合同价格形式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按工程咨询合同约定。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工程咨询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
10.3 定金
10.3.1 定金的比例:按工程咨询合同约定。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按工程咨询合同约定。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同通用合同条款。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设计人。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 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不退还已付的预付款。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支付应付设计费的利息,按同期中国 人民银行六个月(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不计复利,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按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金额双倍返还。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的 2%。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向 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 10%。
14.2.4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支付工程 咨询服务费的 2%的违约金,情况严重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合同履约担保。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非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30 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成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 天内。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提交争议评审时再选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其他事项的约定:/。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8.1设计文件的组织评审费、会务费、评审专家费已包含在设计费中,由设计人承担。
18.2在受托人提交相应阶段设计成果3个月后,非受托人原因未通过政府审批或委托人不要求进入下一阶段的或委托人无故迟延确认的,则视为受托人完成相应阶段工作,委托人应按相应阶段的支付比例及金额支付受托人已完成的设计费用。
附件
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详见采购需求对应内容
第一部分: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代表政府出资人,并对项目相关各方行使综合监管职能的一方。
(3)“受托人”是指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管理部”是指由受托人组建实施具体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机构。
(5)“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在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暂停或终止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工作。
(9)“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受托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效力及履行的,由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各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合同各方的权利
一、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委托人有权对项目管理项目进行稽查和监管,有权对受托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核准,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因未能履行项目管理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
第七条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部工作人员。二、受托人权利
第八条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有关规定,协助委托人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2)管理各类承包、供货、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处置相关问题。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按进度向委托人提交支付计划。
(4)对项目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安全xx施工等享有管理权。
(5)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章 合同各方的义务与责任一、委托人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委托人应为项目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1)提供项目管理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
(2)为受托人办理与项目管理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提供必要的资料与协助。第十条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受托人与项目管理项目有关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
关系。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负责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投资计划编制与管理。第十二条委托人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职权:全权代行委托人职权。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管理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协助受托人完成项目管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各职能部门及设施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后,组织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受托人义务与责任
第十七条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实施阶段)工作范围与内容详见采购需求对应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目标
1.1 管理目标:本项目以相关部门审批确认后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额作为最高投 资控制限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托人提出,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投资控制金额可作调整:
(1)不可抗力;
(2)国家政策调整直接导致投资控制金额变化的;
(3)委托人提出或经委托人确认的工程变更;
(4)委托人根据项目开发实际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进行重大调整;
(5)其他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情形和方式需调整投资控制金额的情况。
1.2 工程质量标准及目标:达到现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期、进度控制、安全生产及xx施工管理目标
1.1 项目管理:实施项目服务,即自签订合同之日开始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完成资产交付,并完成项目财务决算止,包括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和义务,移交及产权办理。
1.2 项目管理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每个阶段的工期安排和总体进度安排均不得超过要求的工期目标。
1.3 受托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xx施工管理工作。
1.4 在项目管理班子中落实专人负责安全xx施工管理工作,通过合同管理,督促施工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实现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专款专用,确保安全xx施工,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项目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且 人员数量及资质不得低于投标人员数量及资质。应按本合同中明确的项目服务范围、内容及工期、质量、安全xx施工、投资等控制目标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对项 目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安全xx施工等享有管理权。
项目负责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职权:全权代行受托人职权。
受托人编制并上报投资建设计划;做好日常进度报表的审核、签证工作,按月向委托人上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xx施工情况,根据进度需要,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进行申报。
受托人汇报项目管理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 25 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一、定期信息文件。根据项目管理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
度向使用人报送项目管理服务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A.施工质量情况; B.工程进
度情况; C.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D.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E.工程款支付情况;F.项目管理服务情况;G.工程建设大事记;H.其他。
二、不定期报告。根据项目管理服务的进展情况,按委托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A.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B.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C.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D.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E.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项目管理服务报告。
三、项目管理服务过程报告。按委托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A.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B.项目管理协调会议纪要; C.其他项目项目管理业务往来文件;D.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第二十二条受托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受托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协助协调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并处理好与施工相关的派出所、街道、社区及xx居民等外围关系。
第二十四条受托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使用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五条受托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监督及核准。受托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第二十六条受托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完成竣工、决算、审核等相关工作。做好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或设施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受托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后,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受托人应根据使用人或设施管理单位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二十九受托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条受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因受托人原因,
造成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受托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投标时项目 拟派的任何人员。若更换人员(受托人要求更换的除外),执行以下处罚条款:除不可抗力外,更换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总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监理负责人、造价负责人、检测负责人),处违约金 5 万元/人/次;更换其余项目管理团队人员,处违约金 1 万元/人/次;因派驻人员无法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要求必须更换的,处上述违约金的 2 倍金额。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咨询服务需根据委托人要求安排相应团队人员全职驻项目现场办公,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服务人员的到位情况并记录,若一个月内同一名人员累计三次缺席,视为受托人已更换人员,按更换人员处罚条款。
2.受托人项目管理团队人员(含总负责人)应根据委托人要求进场,不服从委 托人要求的,每人每次扣 1000 元作为处罚金。
3.因受托人原因造成项目逾期并网的,处违约金5000元/次。
4.每发生一次工程质量不合格,处违约金 5 万元并全过程且受托人应无偿监督施工方返工,直至合格为止;每发生一次一般质量责任事故另处违约金 10 万元; 每发生一次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处违约金 20 万元;依此类推。
5.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处违约金 40 万元;每发生一次重 大安全事故的处违约金 30 万元;每发生一次较大安全事故的处违约金 20 万元;每次发生一次一般安全事故的处违约金 10 万元;依此类推。
6.若因受托人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受托人负责承担相 应的经济损失。
7.上述违约赔偿金从履约保证金中计扣,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的,相应扣减 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项目全过程管理咨询服务费结算时一并扣除。
第四章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原因致使项目管理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受托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受托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业务,在暂停
一个月后,受托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受托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在取得另一方同意后,经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与设施管理单位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审计单位审核通过工程决算,受托人履行项目保修期责任收到项目管理费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五章 争议、索赔和免责
第三十五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约定如下:向项目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合同各方有权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七条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合同各方通过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各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或出现较大偏离建设工程客观规律的情况。
附件 3:造价咨询合同条款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受托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受托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受托
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
受托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
1.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
告。
2.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托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受托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
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不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14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受托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其 他
第二十三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受托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受托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
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项目建设所在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审计准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浙江省投资审计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
第四条 咨询业务范围:总装机容量约 120 MWp 分布式光伏,采购人指定范围内 的温岭市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
第五条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对项目从单项工程施工招投标开始至施工全部结束、完成各单项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整理工作,对项目内所有的招标文件、合同、变更工程联系单、工程款(含设备材料采购款和服务类)支付等造价有关的重要文件或事项进行事前审核,实施施工阶段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具体时间根据委托人要求)。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受托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足额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 违约条款按项目管理合同条款中的违约条款执行。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委托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补充条款:
一、受托人应在委托人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后按委托人约定的时间要求,提交相应阶段的咨询服务成果报告,受托人应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并加盖公章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二、严格遵守审计署发布的《国家审计准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
业操作规程》、《浙江省投资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应遵守国家审计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与该项目有关的各种信息;当与各参建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应加强与项目业主、委托人指派的项目组长或负责人的工作联系;每季向委托人书面报告造价控制项目的实施情况,同时接受项目业主的监督。
三、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六条禁令”等有关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的规定,不得与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交往,实行廉政纪律“一票否决制”,应就廉政建设与委托人签订“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四、保密
受托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接受或知悉的委托人资料和信息,均视为委托人的保密信息。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将其用于在本合同约定以外的目的,并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受托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返还或销毁所有包含委托人保密信息的文件或资料,包括所有复制件和电子文档。
第一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列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x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理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供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
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佐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便函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直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 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42 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 14 日
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现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 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现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
个通知发出后 35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进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xx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xx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第二条 x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地质资料、 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咨询服务合同、本工程招投标文件、业主与承包单位签订的正式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及联系函件。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指该项目的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质量控制、 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的相关工作。具体为:
详见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内容。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1.委托人应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须明确委托人对监理人的委托范围,说明监理人的责、权、利。
2.监理人负责书面通知委托人、主管部门、质监、设计、施工等有关监理事宜。
3.委托人应指派驻现场的代表,负责处理监理方在实施监理工程中有关事宜以及有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4.对监理方提出的全部报告、文件或监理工程师函及时作出答复或处理;
5.委托人与承包人协商为监理方提供现场必要的办公场所;
6.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有权向监理方提出更换监理人员:
6.1 监理人员的能力不足,难以胜任所负职责;
6.2 现场监理人员不能或未能严格履行职责;
6.3 监理人员的行为有损于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xx性时;
6.4 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人员发生合伙经营关系时;
6.5 监理人员其他违反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情形的;
7.当委托人发现问题直接向承包人下达指令后,应及时告知监理方;
8.委托人传递经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及承包人的各种信息应及时告知监理方。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按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执行。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 15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回
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均由监理人自备(如:测量设备、 通讯设备、交通设备、打字复印设备、工程监理中需要的检测试验设备及现场临时办公用房房内的饮水机、冰箱等家用电器)。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
下:无。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的失职,经委托人认定后进行赔偿。赔偿金如下计算:赔偿金=直接 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按工程咨询合同约定。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 / 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无。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本工程监理人应组织强有力的工程监理班子,搞好本项目建设的监理工作。
2.违约条款按项目管理合同条款中的违约条款执行。
安全监理责任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受托人(全称):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在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先就委托人 与受托人 ,特订立如下安全监理责任协议。
一、委托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支持受托人按条例要求对规定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二、受托人职责
1、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3、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受托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增强安全意识。
4、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同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受托人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受托人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7、受托人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1、如因委托人或受托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2、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委托人:(xx) 受托人:(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1、 服务内容、方式及要求
依据委托人的委托,由受托人对“ ”进行质量检测,出具公正的检测报告。主要检测项目如下:
1.1 光伏组件及逆变器检测
序 号 | 服务项目 | 参考标准 |
1 | 光伏组件现场检测: | CNCA/CTS 0016-2015 |
外观、红外测试、EL 测试 | ||
进行组件筛选 | ||
2 | 光伏逆变器现场检测: | IEC62446:2016 |
发电量监测、效率监测、绝缘测试 | ||
3 | 电站现场: | IEC 61215-2:2016 |
辐照度监测 | ||
4 | 光伏组件实验室检测: | IEC 61215-2:2016 |
最大功率(电流--电压特性)及衰减率测试,EL 测试 | ||
光伏组件实验室检测: | ||
温度系数测试 | ||
机械载荷测试 | ||
5 | 逆变器实验室检测: | NB/T 32004-2018 |
额定输出效率、最高效率、10%功率下效率、待机功耗、输出电压、频率、功率因数、总电流谐波畸 变率、电气绝缘、噪声 |
2.2 光伏系统的检测
1
检查光伏系统各个分系统的功能和质量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1 | 实际安装容量核查 | 通过整个电站光伏方阵的组件、汇流箱、逆变器、箱变等主要设备具体数量的实际核查来进行光伏电站实际安装容 量的评定。 |
2 | 交直流配电柜、箱式变压器检查 | a)检查配电柜结构的防护等级设计是否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 b)检查配电柜是否进行可靠接地,是否具有明显的接地标识以及相应的浪涌吸收保护装置; c)检查配电柜的接线端子设计是否保证电缆线可靠连接, 是否防松动零件;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d)检查机柜内部应有防止操作人员直接接触带电体的防护措施; e) 检查配电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f)检查箱式变压器油温、油位是否正常; g)检查箱式变压器是否有漏油情况,外观是否存在锈蚀、剥落等; h)检查箱式变压器正常工作时噪声是否符合要求; i)检查箱式变压器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 ||
3 | 光伏支架、光伏方阵场、逆变器室检查 | a)光伏方阵支架安装位置的选择是否合理; b)光伏方阵支撑结构是否牢固、安全、可靠; c)光伏支架是否进行防腐处理; d)光伏支架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e)光伏方阵间距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且上午 9 时至下午 3 时无遮挡; f)光伏方阵场是否存在周围环境遮挡; g)光伏方阵安装角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方阵场是否存在沉降情况; h)逆变器室建设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i)逆变器安装位置是否符合图纸要求; j)逆变器室通风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4 | 连接电缆检查 | a)连接电缆是否采用耐候、耐紫外辐射、阻燃等抗老化的电缆; b)连接电缆的线径是否满足通流要求; c)电缆与接线端是否采用连接端头,并且有抗氧化措施,连接紧固无松动。 d)电缆敷设是否整齐、规范、电缆防火封堵是否完善、电 缆捆扎是否牢靠、穿管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 |
2.3 上述检测内容只是委托人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受托人应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检测。
2、 | 检测依据 | |
1 NB/T | 10185-2019 并网光伏电站用关键设备性能检测与质量评估技术 | |
规范 | ||
2 NB/T | 32004-2018 光伏并网逆变器技术规范 | |
3 GB/T | 20513-2006 光伏系统性能监测 测量、数据交换和分析导则 | |
4 GB/T | 34936-2017 光伏发电站汇流箱技术要求 | |
5 GB/T | 19939-2005 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 | |
6 GB/T | 15543-2008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xx |
2、 委托人承担的主要责任
1
提供工程技术资料等有关资料;
2
3
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负责协调帮助检测工作的进行;
4
配合检测所需的各项操作。 3、 受托人承担的主要责任
1
2
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检测方案;准备并提供检测设备;
3
负责现场检测;
4
5
出具符合要求的正式检测报告三份,每个项目分别出具; 在检测过程中按照检测依据进行检测,并对检测质量负责。
4、 履约时间和地点
检测时间:收到委托人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进场。现场检测完成后 7 个日历天内完成检测报告并提交。
检测地点:委托人指定地点
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廉政合同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受托人),特订立以下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履行合同条款。委托人委派为廉政责任第一人,受托人委派为廉政责任第一人。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委托人的义务
(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受托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受托人处报销任何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受托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受托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受托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受托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受托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受托人的义务
(一)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二)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受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并扣除全部廉政履约保证金;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受托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理。
第五条 双方约定
x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受托人或受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x合同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全过程咨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七条 x责任书一式肆份,委托人贰份,受托人贰份。
委托人:(xx) 受托人:(xx)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___年__月__日 ___年__月__日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温岭市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全过程咨询采购
项目编号:JJWL220814281
投标文件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投标人全称(单位公章):地 址:
时 间:
资格证明文件包含以下内容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声明书;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特定资格条件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6、合法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若为联合体投标,必须提供此项);
7、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附件 1(若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投标声明书
温岭市强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投标人名称)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经营地址)。
我(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我公司自愿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 目名称) (编号为 )的投标,为此,我公司就本次投标有关事项郑重声明如下:
1、我公司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我公司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我公司截止投标时间近三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4、我公司截止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前,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我公司在参与投标前已详细审查了招标文件和所有相关资料,我方完全明白并认为此招标文件没有倾向性,也没有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我方同意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放弃对招标文件提出误解和质疑的一切权利。
6、我公司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在获知本项目采购信息后,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没有任何联系。
7、我公司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我公司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由我方承担。我方的投标报价已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
8、我公司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降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不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9、以上事项如有虚假或隐瞒,我公司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不再寻求任何旨在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的辩解。
10、我公司承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2-1(若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 (xx)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我单位全权委托: (身份证号: )作为我单位合法代理人,参加(填写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投标活动,并办理上述项目所涉的投标文件签署、合同签订及与之相关的投标全程各事项。该代理人的上述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代理人无权转换委托权。
特此委托
代理人姓名(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单位加盖公章)
附:1、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日期,单位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日期,单位加盖公章)
附件 3(若是联合体投标,必须提供):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样稿)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名称)承担 内容;(成 员单位名称)承担 内容。
6.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xx)
成员二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xx)
年 月 日
温岭市工商业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一期)全过程咨询采购
项目编号:JJWL220814281
投标文件
( 商 务 技 术 文 件 )
投标人全称(单位公章):地 址:
时 间:
商务技术文件目录(仅供参考)
1、供应商自评表 页码;
2、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页码;
3、联合体成员单位情况表 页码;
4、企业综合实力 页码;
5、证书一览表 页码;
6、人员配置(提供拟投入人员情况汇总表) 页码;
7、类似业绩一览表及类似项目情况表 页码;
8、技术、 商务偏离表 页码;
9、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可能影响投标人商务技术文件评分的各类证明材料 页码;
附件 1:
供应商自评表
序号 | 评分内容 | 自评分值 | 评分依据对应页码 |
1 | 投标人(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仅指联合体牵头人)同时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 3 分,每少一个扣 1 分,扣完为止。【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同时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上相关证书有效的网页截图或网 站打印页,否则不得分。】 | ||
2 | 投标人(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仅指联合体牵头人)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信证书的得 1 分;具有工程咨询乙级资信证书的得 0.5 分,其他不得分,本项最多得 1分。 【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 ||
3 | 投标人具有光伏组件实验室(提供 CNAS 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得 1 分; 【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 ||
4 | 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必须由承担设计工作的单位提供)自 2017 年 07 月 01 日 (含)以来(以奖项证书颁发时间或获奖文件签发时间为准)承揽的设计项目获得过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协会颁发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级的每个得 1.5 分,省级的每个得 0.8 分;地市级的每个得 0.5 分。只认可得分最高的 2个奖项,同个项目以最高奖项计,本项累计最高得 3 分。 【证明材料须提供获奖证书加盖单位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 ||
5 | 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必须由承担监理工作的单位提供)自 2017 年 07 月 01 日 (含)以来(以奖项证书颁发时间或获奖文件签发时间为准)监理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每个得 1.5 分,获得过省级奖项的每个得 0.8 分,获得过地市级奖 项的每个得 0.5 分,只认可得分最高的 2 个奖项,同个项目以最高奖项计,本项 累计最高得 3 分。 【投标人应将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及监理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装入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地市级奖项仅认可如台州市的“台州市建筑工程 “括苍杯”奖(优质工程)”及其他省市与其同类型同档次的综合性奖项;省级奖项仅认可如浙江省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优质工程)”及其他省市与其同类型同档次的综合性奖项;国家级奖项仅认可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及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颁发的国家优质工程奖,具体以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准】 | ||
6 | 投标人自 2017 年 7 月 1 日(含)以来(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承接过单项合同 总投资额3 亿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类或60 兆瓦及以上电力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咨询 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设计、监理),每提供 1 个得 1 分,本项最高得 2 分。 【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
序号 | 评分内容 | 自评分值 | 评分依据对应页码 |
项目总负责人: 2)拟派项目总负责人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还同时具有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或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每具有一项得 1 分,本项目最高得 2 分。【提供相关人员证书原件扫描 件(或复印件)及 2022 年 6 月-8 月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或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缴费证明材料所示单位应是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上述资 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 |||
7 | 拟任项目组成员(在满足最低人员配置要求的基础上) 1)项目组成员在满足最低人员配置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 1 人加 1 分,本项最多 加 2 分; 2)项目组成员(除项目总负责人及检测负责人外)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每有 1 人得 1 分,最多得 2。 3)项目组成员(除项目总负责人外)具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或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每有 1 人得 1 分, 最多得 3 分。 【注:上述 1)、2)、3)项人员提供相关人员证书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及 2022 年 6 月-8 月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或打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缴费证明材料所示单位应是投标人(或其分支机构),上述资料未提供的不得分】 4)拟派设计负责人自 2017 年 07 月 01 日(含)以来(以奖项证书颁发时间或获奖文件签发时间为准)承揽的设计项目获得过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得 2 分。 5)拟派监理负责人自 2017 年 07 月 01 日(含)以来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秀总监 理工程师称号的,得 2 分。 【上述 4)、5)项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相关文件须体现相关负责人姓名,不能体现的,须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本奖项与第 3 项获奖不可重复,如重复提供,按得分较高的计分规则计取。】 |
投标人全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日 期:
附件 2.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注册类人员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企业性质 | □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自然人控股□自然人独资□外资 (控股)(参股可多选) | |||||
股权结构 | ||||||
关联企业情况 |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2、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它单位的名称。 | |||||
备注 |
注:在本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附件 2.2:(若为联合体投标,还须提供此项)
联合体成员单位情况表
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传真 | 邮政编码 | |||||
电话 | 联系人 | ||||||
电子信箱 | |||||||
成立时间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职称 | 电话 | ||||
专业资质等级 | 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 ||||||
法人营业执照证号 | 注册资金 |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
单位总人数 (人)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人) | |||||
中级职称人员(人) | |||||||
初级职称人员(人) |
注:在本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全本)的复印件
投标人全称(单位公章):联合体成员(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