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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按照法规规定的要求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次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的情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依据法律法规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官网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本公司将在本基金下次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书相应内容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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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1: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附件 2: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一六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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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页码 | 章节 | 旧版条款 | 新版条款 |
全文 | 媒体 | 媒介 | |
1 | 前言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
1 | 前言 | 增加如下内容: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
3 | 第二部分 释义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后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3 | 第二部分 释义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6 | 第二部分 释义 |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
13 |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16-17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 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为:申购份额计算 |
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 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 ||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4、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为: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
5、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 | |||
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 |||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 |||
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 |||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 | |||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 | |||
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 |||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 |||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 |||
17-18 | 第六部分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 |
的申购申请: | 申购申请: |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 ||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 ||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 |||
18 | 第六部分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 |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 ||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 ||
项。 | 项。 |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 ||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 |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 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 | ||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 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 | ||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 行。 | ||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 | ||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 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 ||
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 人利益时。 | ||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 7、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 ||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 ||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0.5%时。 |
8、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 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 |||
27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6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7 | 第九部份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程序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39 | 第九部份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39 | 第九部份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 和程序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41 |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
43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二、投资范围 x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 二、投资范围 x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
二、投资范围 |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 | |||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 |||
投资范围。 | |||
44 | 第十二部分 | 四、投资限制 | 四、投资限制 |
基金的投资 | 1、组合限制 | 1、组合限制 | |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
1)股票及权证; | 1)股票; | ||
2)可转换债券; |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 ||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 | ||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 ||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 |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 ||
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具; |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 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6)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 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 10)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第 5)比例限制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x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
46-47 | 第十二部分 |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 |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
基金的投资 | 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列投资或者活动: | |
五、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
47-49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 | 2、平均剩余存续期(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 |
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51-52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三、估值方法 |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 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 |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 |
值。 | 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 | ||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 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 ||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 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 ||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 | ||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 ||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 |||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 | |||
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 | |||
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 |||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 |||
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 |||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 |||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 |||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 |||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 |||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66 | 第十八部分 |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讼; 2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 或仲裁; 2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增加如下内容: 28、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出现兑付风险; |
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 旧版条款 | 新版条款 |
全文 | 媒体 | 媒介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华润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x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5)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 x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货币市场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a、股票及权证; b、可转换债券; c、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d、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e、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f、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为: a、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a、股票; b、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c、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d、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e、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f、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为: a、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
120 天; b、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d、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f、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g、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h、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b、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d、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e、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f、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
i、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j、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除上述第 i 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其他限制: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 个级别的为 BBB+级)。 |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g、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h、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j、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除上述 a、e 比例限制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 |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 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估值方法 x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 | 2、估值方法 x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
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 清算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