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请您从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保险中介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云平台查询(网址:http s://www.insurcloud.com.cn)。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银行代理业务专用)
尊敬的客户: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为帮助您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请您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请您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请您从持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保险中介许可证》的合法机构或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要查询销售人员的销售资格,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告知具体查询方式,或登录保险中介云平台查询(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请您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请您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水平和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您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您的权益。建议您使用银行划账等非现金方式交纳保费。
三、请您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请您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广告、公告、招贴画等宣传材料视同为保险合同,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相关约定、费用扣除、产品期限等内容。您若对条款内容有疑问,您可以要求销售人员进行解释。
四、请您了解“犹豫期”的有关约定。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的有关约定,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年金保险除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请您慎重。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您若存在疑问,可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解释)。
六、请您充分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风险和特点。
(1)如果您选择购买分红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如果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才会将部分盈余分配给您。如果实际经营成果差于定价假设,保险公司可能不会派发红利。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如果您选择购买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您应当详细了解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3)如果您选择购买万能保险产品,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万能保险产品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的约定,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资金。您应当详细了解万能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对您进行解释。万能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您要承担部分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只能代表一个月的投资情况,不能理解为对全年的预期,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不针对全部保险费。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保险合同利益的预测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如果您选择灵活交费方式的,您应当要求销售人员将您停止交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对您进行解释。
七、请您正确认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不同保险产品对于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侧重不同,但本质上属于保险产品,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您不宜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仅把它作为银行存款的替代品。
八、选择健康保险产品时请您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健康保险产品是具有较强风险保障功能的产品,既有定额给付性质的,也有费用补偿性质的。定额给付性质的健康保险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请您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如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前述情况,将影响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按照本提示书第十条处理。请您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免赔额或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如果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请您注意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不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九、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防止道德风险;同时,从整个家庭看,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支柱,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可以使整个家庭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险保障。
十、请您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投保时,您填写的投保单应当属实;对于销售人员询问的有关被保险人的问题,您也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为了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请您在投保提示书、投保单等相关文件亲笔签名。
十一、请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各保险公司按规定开展客户回访工作,一般通过电话、信函和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您应对回访问题进行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请您投保时准确、完整填写家庭住址、邮编、常用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对您及时回访。
十二、请您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也可以向当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十三、保险销售人员若向您直接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品,请提高警惕,注意查验相关证件。保险公司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且应当以书面方式对其保险销售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进行明确授权。您可查看销售人员执业证书等证明文件,必要时致电保险公司统一客服电话进行核实。请您仔细阅读保险产品条款,谨防上当受骗。一定要认真了解保险产品的细则条款,确认产品属性,防止不法分子偷梁换柱,将保险产品替换为非保险金融产品。
十四、我司偿付能力信息
关于我司的偿付能力信息,您可以登录我司官网(xxx.xxxxxxxxx.xxx.xx)查询。
合众人寿全国统一客服电话(提供咨询及投诉服务):
本人在购买保险前,销售人员已向本人出示了以上投保提示,对于提示内容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人同意在中国法律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授权承保公司将个人信息及保单信息提供给北京意外险信息平台、北京健康保险信息平台等与公司合作的第三方以做合理利用和提供相关服务。
特此声明。
此条仅适用于北京地区客户:您在购买了一年期及以下主险为意外险的产品或产品组合保单后,可到北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信息平台查询相关保单信息(查询网址:xxx.xxxxxx.xxx.xx),如果您在投保单上填写了手机号码,北京意外险信息平台将为您提供免费的投保短信提示。
此条仅适用于广西地区客户: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提示您,您可以通过广西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网址:xxxx://000.00.000.000/XXXXXX/XXXXXxx_XX_Xxxxx_xxxxx)或扫描销售人员执业证书二维码查询销售人员信息,保障您的知情权
此条仅适用于四川地区客户:本人同意将投保的部分个人信息由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享至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用于(且仅用于)行业反保险欺诈排查。
各地监管投诉电话
地区 | 监管投诉部门 | 投诉电话 |
安徽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 0551-5633910 |
北京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 12378 |
福建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 12378 |
广东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 | 12378 |
广西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广西监管局 | 12378 |
河北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 | 0311-66007872 |
河南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 12378 |
黑龙江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 0451-51958038 |
黑龙江保险行业协会 | 0451-51996836 | |
湖北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 12378 |
湖南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 0731-84528200 |
吉林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 0431-85862128 |
江苏 | 江苏保险纠纷处理中心 | 4008012378 |
江西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 | 12378 |
辽宁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 12378 |
宁波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 | 0574-87848620 |
宁夏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 0951-5699052 |
山东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 12378 |
山西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 12378 或 0351-4212378 |
陕西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 | 029-83500305 |
上海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 021-38656624 |
四川 | 四川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 | 028-84112378 |
天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 022-23145068 |
新疆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 12378 |
浙江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 0571-85777731 |
银行咨询/投诉电话一览表:
银行名称 | 电话 |
中国工商银行 | 95588 |
中国农业银行 | 95599 |
中国建设银行 | 95533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 95580 |
齐鲁银行 | 96588/40060-96588 |
齐商银行 | 96588/0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