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编号:YZ-采-S-202204071
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信号灯维修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采 购 人: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永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 0 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2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6
第三部分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12
第四部分 磋商办法 14
第五部分 评审标准 28
第六部分 磋商项目要求及技术规范 34
第七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37
第八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42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信号灯维修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信号灯维修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河南永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网址xxxx://xxxxxx.xx:00/xxx)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 年 04月 25 日 15: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YZ-采-S-202204071
2、采购项目名称: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信号灯维修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300000 元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1 | / | 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信号灯维修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 300000 | 300000 |
5、采购需求:为采购人提供济源示范区范围内信号灯维修所需车辆;将更换的信号灯及采购人认定的僵尸车辆拉送到指定地点;提供信号灯维修人员的休息场所、维修所需配件的储存场所及更换掉的信号灯、僵尸车辆暂时存放及看管的场地及服务。
6、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报: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1、 获取时间:2022 年 04 月 14 日至 2022 年 04 月 21 日,每天上午 08:0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地点:河南永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00/xxx)。
3、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本项目只接受网上获取,不接受其他方式获取。凡有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须登录 xxxx://xxxxxx.xx:00/xxx 网址,选择“政府采购”栏目,然后按页面提示进行登记,按要求操作完成后电话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在其确认无误后,将本项目磋商文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供应商提供的邮箱,并电话告知;如因联系不上供应商造成磋商文件未获取成功而引起的纠纷及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4、磋商文件售价:0 元。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2 年 04 月 25 日 15:00;
2、地 点:河南永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区二楼开标室。五、响应文件开启
1、开启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地 点:同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公告期限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和河南永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网发布。公告期限为 3 个工作日,自 2022 年 04 月 14 日至 2022 年 04 月 19 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的申请人等同于供应商(潜在供应商)。
2、本项目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财库〔2020〕46 号文件、财库〔2014〕68 号文件、财库〔2017〕141 号文件及其他相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3、变更
本项目如有变更,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和河南永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网相应栏目同时发布,不再另行通知,请供应商注意随时关注。
4、防控要求
4.1 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时应自觉佩戴口罩,配合做好身份核验(须核对身份证)、扫码(须出具绿色健康码和大数据出行码)、体温检测及登记等防控工作,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引导。如出现下列情况,按以下要求处理:
4.1.1 如有发热、咳嗽等体征异常或有感冒症状者,谢绝参加采购活动。
4.1.2 如来自或到过中低风险地区的,须出示七天内核酸检测报告并留存复印件;如来自或到过中高风险地区的,须出示三天内核酸检测报告并留存复印件;否则,谢绝参加采购活动。
4.2 所有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采购交易活动的,要保持 1 米以上距离,应注重个人卫生防护,完成交易活动后应尽快离开,在办公区域内不聚集、不攀谈、不逗留。
4.3 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上述疫情防控要求如与济源市新出台的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为准。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地 址:济源市新济路南水屯村口 联 系 人: xxx
联系方式:0391-6608308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河南永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济源市汤帝路中段
联 系 人:xxx
联系方式:0391-5593166 或 0391-6636766
3、 项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xxx
联系方式:0391-5593166 或 0391-6636766
发布人:河南永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时间: 2022 年 04 月 14 日
第二部分
供 应 商 须 知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序号 | 内 容 规 定 |
1 | 采 购 人: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2 |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永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xxx 电 话:0391-5593166 或 6636766 E-mail:xxxxxxxxxxx@000.xxxx 编:459000 |
3 | 项目说明 项目名称: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信号灯维修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内容:详见“第六部分 磋商项目要求及技术规范”。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服务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政策、规范和标准,并按采购人要求提交相应的服务方案。 |
4 | 采购预算:人民币 300000 元,磋商响应报价高于采购预算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
5 |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
6 |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
7 |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详见“第三部分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
8 | 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
9 | 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 |
1. 信用记录的查询渠道: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等相关媒体网站进行查询。 2. 信用记录的查询使用: 2.1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等相关媒体网站进行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2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等相关媒体网站进行查询,并根据查询结果,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报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该供应商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串通投标处理处罚信息共享和互认,2019 年元月 1 日以来,工程领域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对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处理处罚结果,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以直接采信。 4.如供应商有上述情形已被撤销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撤销处罚的证明材 料;否则,视为因存在上述情形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10 | 磋商有效期: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60 日历天。 |
11 | 磋商文件获取的方式、时间、地点及其他: 1、 获取时间:2022 年 04 月 14 日至 2022 年 04 月 21 日,每天上午 08:0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地点:河南永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00/xxx)。 3、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本项目只接受网上获取,不接受其他方式获取。凡有意参 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须登录 xxxx://xxxxxx.xx:00/xxx 网址,选择“政府采 购”栏目,然后按页面提示进行登记,按要求操作完成后电话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联系 |
人,在其确认无误后,将本项目磋商文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供应商提供的邮箱,并电话告知;如因联系不上供应商造成磋商文件未获取成功而引起的纠纷及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4、磋商文件售价:0 元。 | |
12 | 本项目如有变更,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和河南永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网相应栏目同时发布,不再另行通知,请供应商注意随时关注。 |
13 | 磋商保证金:不再收取,但应提交磋商(保证金)承诺函,具体要求详见“第四部分第二章 6 项”。 |
14 | 首次响应文件份数: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 副本贰份。 |
15 | 现场考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和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各潜在供应商可自行确定进行现场考察。 |
16 |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2 年 04 月 25 日 15:00(北京时间)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河南永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区二楼开标室;开启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开启地点: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
17 | 磋商评定成交的标准: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五部分) |
18 | 供应商授权代表应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分别以书面形式提交其行使相应代理权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内容详见第八部分第五项附件 2-1、2、3) |
19 | 磋商小组的组建: 磋商小组构成: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评审专家 2 人。 磋商小组专家确定方式:从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20 | 结果公告:竞争性磋商结果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和河南永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网同时公告。 |
21 | 相关文件的送达 1、在磋商活动中相关文件如需送达,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送达的,受送达人相关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2、如不能直接送达的,采购代理机构将相应送达文件及送达回证扫描后发送至受 |
送达人提供的电子邮箱,其应将送达回证下载、打印、签字盖章,扫描后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xxxxxxxxxxx@000.xxx,并将该送达回证邮寄至:河南省济源市汤帝路中段,河南永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xxx 收,邮编:459000,电话:0000-0000000 或 6636766。 3、不按上述要求提交送达回证的,视为受送达人已收到并知晓上述送达文件的内容, 且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
第一章 总则
1、适用范围
1.1 适用范围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所叙述的服务。
1.2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定义及解释
2.1 服务:系指为实现本项目采购目的和需求,供应商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为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信号灯维修车辆租赁服务及一切与之相关的所有服务。
2.2 采购人: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3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永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4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参加磋商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5 日期:指公历日。
2.6 磋商文件中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等的纸质文件。 3、保 证
供应商应保证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提交的资料和数据等内容是真实的,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磋商风险及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当自行承担其参加本项目磋商活动的全部风险及费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4.2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承担其它损失及费用。
4.3 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
改价格【2015】299号) 规定的服务采购收费标准收取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
5.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5.1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5.2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5.3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5.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
系。
6、编制磋商文件
第二章 磋商活动的构成
7、磋商文件的获取
8、磋商文件的质疑、澄清或修改
9、响应文件的编制
10、磋商(保证金) 承诺函
11、磋商有效期
12、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
13、磋商
13.1开启首次响应文件
13.2对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审查
13.3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13.4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13.5磋商评审
13.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13.7确定成交结果并公告
13.8签订采购合同
13.9其他事项
第三部分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第三部分 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执行国家采购政策,包括:
1、财库〔2020〕46号文件(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2、财库〔2014〕68号文件(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3、财库〔2017〕141号文件(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4、其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规定。
第四部分磋 商 办 法
第四部分 磋商办法
第一章 磋商文件编制与发售
1、总则
1.1 本磋商文件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2 本磋商办法是指供应商领取磋商文件并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磋商小组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磋商文件要求在明确采购需求后,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方法。
2、邀请供应商方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3、磋商文件的编制
3.1 本次磋商文件是为规范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活动,根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经采购人书面同意而制定。
3.2 磋商文件的构成
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4)磋商办法
(5)评审标准
(6)采购需求及相关要求
(7)合同条款
(8)响应文件格式
4. 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4.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4.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第二章 首次响应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5、响应文件的编制
5.1 响应文件语言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供应商提供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外国语言,但相应内容应当附有简体中文翻译内容,在解释时以简体中文翻译本为准。
5.2 计量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 在响应文件中以及所有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往来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和规格说明都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如没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可以使用行业、习惯或通用的计量单位。
5.3 响应文件的真实性
供应商应当对其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5.4 响应文件构成
5.4.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并说明所提供服务的标准及价格。
5.4.2 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磋商响应承诺函
(2)磋商报价表
(3)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服务方案
(5)供应商承诺函
(6)磋商(保证金) 承诺函
(7)其他
5.4.3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 并编制响应文件目录。
5.4.4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响应承诺函的格式完整地填写磋商文件中的响应承诺函, 详见“第八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承诺函格式”。
5.4.4.1 供应商服务费用包括人工费、车辆使用费、保险费、油耗、车辆维修、相应信号灯及僵尸车的托运费、房屋及其水电费、利润、税金等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
5.4.4.2 本次磋商供应商应当进行二次报价, 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5.4.4.3 供应商必须对本次磋商拟提供的全部服务进行报价, 只就其中部分服务进行报价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5.4.4.4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 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为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 保证本项目服务质量、能诚信履约,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国办发〔2017〕56号的要求,如采购人认为供应商磋商报价、服务质量可能不满足采购需求的,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等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否则, 按无效响应处理。
5.4.4.5磋商报价应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进行报价。
5.5 服务要求的响应
5.5.1 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 必须对磋商文件中服务的要求、“服务响应偏离表”逐项、逐条如实明确填写,不能照抄、复制。
5.5.2 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应不低于磋商文件中的实质性服务要求, 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5.5.3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所投服务的相关技术、质量等证明材
料。
5.6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从而对磋
商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如果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响应文件或者资料,没有
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磋商保证金:不再收取,但应提交磋商(保证金)承诺函,具体要求详见第八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磋商(保证金)承诺函, 供应商没有提交磋商(保证金)承诺函或改变磋商( 保证金) 承诺函事项、内容的均按无效响应处理。
6.1如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根据其提交磋商(保证金)承诺函追究其相应责任: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6.2 采购人终止磋商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磋商文件的费用。
6.3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时间截止后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应根据其提交磋商(保证金)承诺函追究其相应责任。
6.4 磋商(保证金)承诺函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章第 6.1、6.3 条的规定,追究供应商相应责任。
7、响应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不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处理:
(一)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二)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三)供应商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总价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响应无效
8.1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8.2 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3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8.4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8.5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8.6 不同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
等硬件信息相同的;
8.7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8.8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8.9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人送达或者分发,或者不同供应商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
8.10 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8.11 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领取报酬的;
8.12 不同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8.13 其它涉嫌串通的情形。 9、磋商有效期
9.1 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日起60日历天。
9.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 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如双方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各方有明确表示和接收对方要求并履行相应义务的,视为双方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承诺函的有效期也应相应延长。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 其磋商(保证金)承诺函相应撤销。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
10、首次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
10.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一式三份首次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同时附电子版响应文件一套(U 盘,装于响应文件正本密封包内),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不符的,以正本为准。
10.2 首次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不得活页装订。
10.3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应按磋商文件中所附的响应文件的格式签字盖章。
10.4 响应文件不应有修改(涂改、增删)之处,如必须修改,在原响应文件修改处应当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
10.5 如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内容需另制的,应按照磋商文件的份数要求提供;该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10.6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制作和签署盖章。
11.响应文件的提交
11.1、首次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1.1.1 供应商应将首次响应文件一份正本密封在标明“正本”字样的包封内,二份副本密封在标明“副本”字样的包封内。
11.1.2 包封除标明“正本”、“副本”外至少还须写明:
项目名称: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信号灯维修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采 购 人: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永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公章)该件于 2022 年 04 月 25 日 15:00 前不得启封。
11.1.3 如果首次响应文件没有按本章第11.1.1款和第11.1.2款的规定加写标记、密封及制作的,采购人将不承担响应文件提前启封等的责任,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2.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12.1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2年04月25日15:00整。
12.2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地点:河南永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区二楼开标室;
12.3 迟交的首次响应文件
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3、首次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3.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3.2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3.3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单独密封,密封处应当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印鉴(签字),并标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及包段名称”、“补充”、“修改”,还须标明“该件于 2022 年 04 月 25 日 15:00 前不得启封”等字样。
第三章 磋商评审程序
14、首次响应文件开启程序
(1)宣读磋商纪律;
(2)宣布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情况,并核实供应商是否派人到场;
(3)介绍供应商、采购人代表、监督人等有关领导;
(4)介绍本次磋商采购工作概况;
(5)检查响应文件密封状态;
(6)开启首次响应文件;
(7)供应商代表、监督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15、磋商小组的组成与要求
15.1 磋商小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项目磋商评审工作的临时机构。
15.2 磋商小组构成: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评审专家 2 人。
15.3 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评审专家中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15.4 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15.5 磋商小组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15.6 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及服务等其他信息。
15.7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15.8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16、对首次响应文件的审查
16.1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6.2 在对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估之前,磋商小组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未达到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6.3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16.4 评审时,若最后磋商报价表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应当以大写金额为准;若首次磋商报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应当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当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应当以中文文本为准。若供应商拒绝接受以上确定原则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6.5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6.6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6.7 对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前后不一致时,评审、履行合同时均以对其不利的表述内容为准。
16.8 经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磋商小组应当告知该供应商。
16.9 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出有利判断响应性的,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否则对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出不利响应性的,可以基于响应文件以外的外部证据。
16.10 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应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享受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16.11 磋商小组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回不符之处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性响应。
17、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17.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7.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17.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8、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18.1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8.2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如出现下述 18.3 规定情形,重新提交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18.3 本次采购项目为采购服务项目,故参照《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规定,如本项目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只要有 2 家的,采购活动仍继续进行。
18.4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8.5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其提交的磋商(保证金)承诺相应撤销。
第四章 磋商评审方法
19、评审方法
19.1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19.2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9.3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19.4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19.5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经价格折扣调整后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最后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评审价)×20%×100
a、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对有效响应、符合价格折扣条件的供应商,按照价格调整因素及比例进行最后报价调整,以调整后的价格作为供应商的最后磋商评审价。
最后磋商评审价=供应商最后报价×(1-∑价格折扣幅度)
b、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的,给予最后报价 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9.6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19.7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19.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20、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0.1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如出现上述 18.3 规定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20.2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最后报价均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0.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第五章 成交结果公告与采购合同签订
21、确定成交结果并公告
21.1 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磋商小组将评审报告中推荐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
定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
21.2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1.3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相关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21.4 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领取《成交通知书》的通知后三日内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该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 31 条规定处理,并根据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承诺函追究其相应责任。
21.5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成交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还响应文件。
21.6 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查询使用:
若在成交结果公告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前成交供应商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报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该供应商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串通投标处理处罚信息共享和互认,2019 年元月 1 日以来,工程领域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对供应商串通投标的处理处罚结果,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以直接采信。
22、签订采购合同
22.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2.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23、其他事项
23.1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根据其提交磋商(保证金)承诺函追究其相应责任。
23.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3.3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24、质疑的提出及答复
24.1 采购文件的质疑及答复
24.1.1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4.1.2 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 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 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4.2 采购过程、成交结果的质疑及答复
24.2.1 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相应采购程序环节的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针对该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4.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4.3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相关规定,方可提出质疑;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24.4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仅接收以书面纸质形式提出的质疑。
24.5 接收质疑函的信息:
接收人:河南永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部门:公司政府采购部
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000
通讯地址:xxxxxxxxx中段河南永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南区二楼 25.本采购文件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
第五部分 评审标准
26、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6.1 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是否符合 |
资格性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 要求 |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 |
特定资格要求 | 未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 ||
符合性审查 | 响应文件份数 | 一式叁份,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 |
响应文件签署、盖章 | 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
报 价 | 不超过采购预算 | ||
服务期限 |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 ||
磋商有效期 |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 ||
磋商(保证金)承诺函 | 符合磋商文件规定 | ||
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如有委托) | ||
是否存在联合体 | 不存在联合体参加磋商活动 | ||
其他 | 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 ||
审查结果(合格\不合格) |
未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 不得继续参加磋商活动。
注:1) 供应商在投标时, 按照本磋商文件规定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 详见响应文件格式-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的,无需再提交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证明材料, 但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 成交) 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2) 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 一) 供应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 录名单;
( 二) 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 三) 曾作出采购虚假承诺;
( 四)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各级政策文件 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26.2 评分标准( 满分 100 分)
评分因素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 值 |
报价部分 (20 分) | 磋商报价 |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经价格折扣调整后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最后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评审价)×20%×100 a、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对有效响应、符合价格折扣条件的供应商,按照价格调整因素及比例进行最后报价调整,以调整后的价格作为供应商的最后磋商评审价。 最后磋商评审价=供应商最后报价×(1- ∑价格折扣幅度) b、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的,给予最后报价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注:价格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 20 分 |
技术部分 (54 分) | 服务方案 | 根据供应商针对采购需求制定的服务方案进行评分: 能够全面理解项目需求,对项目所提供的 车辆、人员、场地等其他服务措施分析方案全面详实,贴切实际、可行性强的,得 15 分; | 15 分 |
评分因素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 值 |
较贴切实际、可行性较强的,得 12 分;方案基本完整,基本符合实际、可行性一 般的,得 7 分; 对项目需求的理解有欠缺、不熟悉的、可行性差的,得 3 分。 注:没有提供不得分。 | |||
服务承诺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承诺进行评分: 能够对项目服务承诺内容详尽全面,包括车辆保养维修等方面、用车时是否能及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具体措施。 承诺合理,可行性高,完全贴合或优于采购人实际使用需求的,得 15 分; 比较合理比较可行,较能贴合采购人实际使用需求的,得 11 分; 较为简单,措施一般,可行性一般,基本贴合采购人实际使用需求的,得 7 分; 不合理,可行性低,基本不能贴合采购人实际使用需求的,得 3 分。 注:没有提供不得分。 | 15 分 | |
突发应急方案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突发性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的处理措施及应急服务响应时限等进行评分: 突发事故处理措施完善,合理可行,应急服务响应及时的,得 12 分; 较合理可行,应急服务响应较及时的,得 9 分; 基本可行,应急服务响应较慢的,得 6 分; 简单,基本不可行,应急服务响应慢的, | 12 分 |
评分因素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 值 |
得 3 分。 注:没有提供不得分。 | |||
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 根据供应商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方案进行评分: 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即供应商对此项目投入的人员与工作安排等服务规范内容,并对采购人提出的反馈而持续改进的方法,做到方案详细、合理可行的,得 12 分; 较详细、较合理可行的,得 9 分; 基本完整、基本可行的,得 5 分; 方案有但不够详细、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基本不可行的,得 2 分。 注:没有提供不得分。 | 12 分 | |
综合部分 (26 分) | 业 绩 | 供应商提供自2019年01月01日以来与本项目同类的业绩,每提供一份得3分,本项累计最高得6分。 以上与本项目同类的业绩为车辆租赁服务和车辆看管服务相关业绩;项目业绩合同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 则不得分。 | 6 分 |
车辆情况 | 根据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供应商自有车辆中含升降车和中型及以上拖车的得 6 分;前述 所需车辆为租赁车辆的得 3 分。 注:①自有车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车辆照片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计分。 ②租赁车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计分。 ③无提供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的不得分。 | 6 分 |
评分因素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 值 |
维修保障能力 | 供应商在济源具有固定的车辆维修地点 的,得 5 分;成交后,供应商承诺在济源设立 固定的车辆维修地点的得 3 分,无得 0 分。注:须提供维修地点图片和营业执照或场地租赁合同(需签订 1 年以上才能有效)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计分,无提供材料或提供材 料不全的不得分。 | 5 分 | |
疫情防控措施 | 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疫情防控的措施、方案、项目各阶段人员防控、项目完成后的消杀工作等内容在相应范围内打分。 1、疫情防控措施完善、合理、针对性强的得5分; 2、疫情防控措施详细完整的得3分; 3、有疫情防控措施但不太具体的得1分; 注:以上内容缺项或明显不符合本项目特征的,该项为 0 分。 | 5分 | |
增值服务 | 供应商提供服务内容之外的工作及服务 优惠条件,每提供1项得2分,最多得4分。 | 4 分 |
第六部分
磋商项目要求及技术规范
磋商项目要求及技术规范
一、采购需求
1、服务内容:为采购人提供济源示范区范围内信号灯维修所需车辆;将更换的信号灯及采购人认定的僵尸车辆拉送到指定地点;提供信号灯维修人员的休息场所、维修所需配件的储存场所及更换掉的信号灯、僵尸车辆暂时存放及看管的场地及服务。
2、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3、服务要求:
3.1 供应商提供的车辆类型及数量均须满足信号灯维修需求。
3.2 供应商提供的车辆须有合法手续、车况良好符合车辆安全行驶条件。
3.3 供应商提供的车辆须按规定交有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年检。
3.4 供应商提供的车辆的驾驶员须具有相应合法证照。
3.5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将更换后的信号灯及其认定的僵尸车辆拉送到指定地点,并负责暂时看管。
3.6 供应商为维修人员、维修所需配件及更换掉的信号灯和所认定的僵尸车辆提供的休息及储存场所的空间面积及场地须满足本项目实际使用需求。
3.7 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供应商应按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为采购人提供信号灯维修车辆及相应信号灯及僵尸车辆的拉送服务。
3.8 供应商要指定不少于一人全权全程负责本项目服务的落实,包括服务的咨询、执行和后续工作。
二、验收方法、方案及要求
1、验收方法及方案
1.1 验收方法:全面验收
1.2 验收方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2、验收要求:成交供应商所供货物应经采购人验收,无质量问题方可接收。注: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其他要求
1、本次采购预算为:人民币 300000 元,包括人工费、车辆使用费、保险费、油耗、车辆维修、相应信号灯及僵尸车的托运费、房屋及其水电费、利润、税金等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磋商响应报价高于采购预算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2、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将本项目转包给第三方,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双方的合作,并依照法律追究成交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5、付款方式:服务费按年均分支付。
6、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未能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或其响应文件承诺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终止或解除与其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禁止其在 1-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已提供服务的所有费用均不予支付;采购人有权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推荐下一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7、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为本项目提供服务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的责任及后果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第七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采购合同
(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条款和内容)
甲方(采购单位): 地址: 乙方(服务单位):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 采购项目的竞争性 磋商结果及相关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采购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自愿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总价款(金额单位:元)
本合同服务总价款:¥ 元,大写: 元整。第二条 服务期限:
第三条 服务内容:为采购人提供济源示范区范围内信号灯维修所需车辆;将更换的信号灯及采购人认定的僵尸车辆拉送到指定地点;提供信号灯维修人员的休息场所、维修所需配件的储存场所及更换掉的信号灯、僵尸车辆暂时存放及看管的场地及服务。
第四条 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在服务期限内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工作行为进行监督,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建议;
1.2 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1.3 甲方须按时结算乙方的服务费用;
1.4 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乙方未能按照磋商文件规定或其响应文件承诺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给甲方造成损失或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乙方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5 甲方有义务保守履约合同过程中有关的商业秘密。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按磋商文件规定收取服务报酬;
2.2 按服务需求完成下列工作:
1)提供的车辆类型及数量均须满足信号灯维修需求。
2)提供的车辆须有合法手续、车况良好符合车辆安全行驶条件。
3)提供的车辆须按规定交有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年检。
4)提供的车辆的驾驶员须具有相应合法证照。
5)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将更换后的信号灯及其认定的僵尸车辆拉送到指定地点,并为其暂时看管。
6)为维修人员、维修所需配件及更换掉的信号灯和所认定的僵尸车辆提供休息及储存场所的空间面积及场地须满足本项目实际使用需求。
7)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供应商应按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为采购人提供信号灯维修车辆及相应信号灯及僵尸车的拉送服务。
8)指定不少于一人全权全程负责本项目服务的落实,包括服务的咨询、执行和后续工作。
2.3 乙方有义务保守履约合同过程中有关的商业秘密;
2.4 对履行合同中应由甲方做出的决定,乙方有权提出建议;
2.5 拒绝甲方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甲方作出解释。第五条 质量保证
乙方保证服务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不存在违反国家法规、法令、法律以及行业规范所要求的有关安全条款,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一旦出现侵权,索赔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付款方式: 第七条 验收
1、服务期限:
2、乙方应对提供的服务成果作出全面自查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验收和使用的服务条件依据,清单应随提供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
3、验收时,甲乙双方必须同时在场,乙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内容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应及时按本合同内容规定和甲方要求免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方视为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服务。验收合格的,由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在经过两次限期整改后,服务仍达不到合同文件规定内容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甲方损失及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4、如果合同双方对服务措施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天内给对方书面声明,以xx己方的理由及要求,并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服务
乙方要指定不少于一人全权全程负责本项目服务的落实,包括服务的咨询、执行和后续工作。
项目负责人姓名: ; 联系电话: 。第八条 服务响应
1、服务期内,乙方应提供相关服务支持。对甲方所反映的任何服务问题在 日(小时)之内做出及时响应,在 日(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实地解决问题。若问题在 工作日(小时)后仍无法解决,乙方应在 日(小时)内免费提供服务的补偿、替换方案,直至服务恢复正常。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于乙方违规操作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分包和转包
除响应文件事先说明、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分包、转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生效后,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49 条、第 50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每逾期 1 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 ‰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 %。
2、因乙方原因导致违约、本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支付甲方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交通费。
3、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
在 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证明,结算服务费用。未履行的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初步协商,并向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告。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务进行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3、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①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②向 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4、在法院审理和仲裁期间,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可以履行的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49 条规定的,经双方协商,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后,可签订补充合同,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购单位(甲方):(盖章) 供应商(乙方):(xx)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八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信号灯维修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xx)
二○二二年 月 日
目 录
序号 | 内容 | 页码 |
1 | 磋商响应承诺函 | |
2 | 磋商报价表 | |
3 | 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 |
附件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
附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
附件 3 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是) | ||
附件 4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 ||
附件 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是) | ||
附件 6 非联合体投标声明 | ||
附件 7 是否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情形的声明 | ||
附件 8 工程领域投标承诺 | ||
4 | 服务方案 | |
5 | 供应商承诺函 | |
6 | 磋商(保证金)承诺函 | |
7 | 其他 |
一、磋商响应承诺函
致:
根据贵方 项目的磋商文件,正式授权下述授权代
表 (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 (供应商名称),全权负责办理本次项目磋商的有关事项。出具此函承诺如下:
(1)我方响应磋商文件服务期限 ,报价: 。
(2)我方认为本单位( 人)已经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的限制、禁止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情形。我方自愿提交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材料参与磋商活动,并对提交的文件、资料、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我方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4)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对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相关规定判定我方为非实质性响应磋商无任何异议, 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将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并接受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解释未成交原因。
(5)我方同意在磋商有效期 日历天内遵循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规定,自愿接受磋商响应文件等相关文件的约束。
(6)我方如果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回响应文件或成交后拒绝签订合同,采购人按规定不予退还所交保证金的,我方自愿放弃主张返还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我方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如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磋商文件相关规定的,自愿放弃主张的权利并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
(8)我方愿按磋商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21 项规定办理相关收送文件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我方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有关信息为:供应商地址:
供应商邮编:
供应商电子邮箱:法定代表人电话:
授权代表电话:传真:
供应商名称(加盖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供应商(印章):
二、(首次)磋商报价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磋商报价 | ¥ 元,大写: 元整 |
服务期限 | |
磋商(保证金)承诺 函 | |
价格折扣 | 符合小微企业价格折扣 是□否□ 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折扣 是□否□ |
其他声明 |
备注:1、磋商响应报价不得填报选择性报价;
2、请完整、正确、清晰地填写表中内容;
3、供应商认为符合价格折扣条件的,必须在相应栏内注明,否则评审时不予承认。
供应商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首次响应文件报价表应按以上内容逐项填写制作;
2、重新提交响应文件中的最后报价表,除将以上(首次)磋商报价表中的“首次”改为“最后”外,其余内容不得填写、更改,现场填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三、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效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的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字捺印)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后均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1、2-2 和 2-3)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见附件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声明(见附件 7)。
四、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提交证明材料
小微企业声明函(见附件 4)、视同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折扣的监狱企业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须按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5)。
五、履约能力证明
(1)供应商基本情况
(2)体现供应商实力、资信方面的证明材料等
(3)有关类似业绩的证明材料。
(4)与本项目相关的荣誉证书等资料
(5)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在我单位任 ( 职务), 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公章):地址:
日期:
附: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附件 2-1
授权委托书
(本件适用于参与磋商活动)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注册地址)的 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授权代表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 负责参加本项目的采购磋商活动及合同的协商、签订、履行等事项, 被授权人没有转委托权,我单位对该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委托人( 加盖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日期: 年 月 日
附: 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附件 2-2
授权委托书
(本件适用于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注册地址)的 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授权代表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 负责对我方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按磋商小组要求制作、签署、提交相应书面文件, 被授权人没有转委托权,我单位对该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委托人( 加盖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日期: 年 月 日
附: 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附件 2-3
授权委托书
(本件适用于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注册地址)的 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授权代表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 负责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 重新制作、签署、提交响应文件, 被授权人没有转委托权,我单位对该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委托人( 加盖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日期: 年 月 日
附: 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附件 3
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 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树立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形象,我单位(本人)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单位( 本人) 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依法诚信经营, 无条件遵守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我单位( 本人) xxxx,我单位( 本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采购文件、本人承诺书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六)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七)未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八)未曾作出虚假采购承诺;
(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单位( 本人) 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桉照规定将违背承诺行为作为失信行为记录到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七十九条规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供应商(电子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本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电子印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投标人(供应商) 须在投标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 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供应商)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 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成交) 供应商提供上述承诺函中要求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4.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一)供应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 录名单;
(二)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三)曾作出采购虚假承诺;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者各级政策文件 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附件 4
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是)
本公司(联合体) 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 期
注:1、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供应商填写前应认真阅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的相关规定。
3、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本声明函要求进行声明,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不符合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折扣条件,可以不提供该声明函。
4、评审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对供应商声明所属
的企业划型标准进行认定。
5、本声明函中的“标的名称”指服务名称。
附件 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是)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日 期:
附件 6
非联合体投标声明
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我公司xxxx:我公司以非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如我公司为成交供应商,由我公司独立完成本项目。如出现虚假声明,我公司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供应商名称(加盖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7
是否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情形的声明
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我公司xxxx:我公司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情形。如出现虚假声明,我公司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供应商名称(加盖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 8
工程领域投标承诺
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我公司xxxx:自 2019 年元月 1 日以来,在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因串通投标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如出现虚假声明,我公司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供应商名称(加盖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四、服务方案
供应商需提供但不限于提供以下内容:
1、详细说明为服务项目所提供的车辆、人员、场地合理分析方案。
2、服务项目承诺内容详尽全面,包括车辆保养维修等方面、用车时的具体措施以及更换信号灯、处理僵尸车的具体措施。
3、对本项目的突发性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的应急处理措施。
4、该次项目所提供的其它服务。
五、供应商承诺函
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我 (姓名) 系 (供应商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代表我及公司对参与贵单位的作如下承诺:
1、保证我方参与磋商所提供的资料全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资料情况,我公司将主动放弃成交权利,并承担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如已签订采购合同,业主有权随时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且不做任何经济补偿、赔偿。
2、如我方为成交供应商,我方保证严格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资料、附件内容履行相关义务,否则我方愿承担经济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六、磋商(保证金)承诺函
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我单位参与济源市交通管理支队信号灯维修车辆租赁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 号)、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规定,现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事项:
1、我单位在磋商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撤销、撤回磋商响应文件;
2、若我单位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保证按磋商文件规定,领取成交通知书;
3、若我单位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采购人订立政府采购合同;
4、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5、在参加本项目磋商活动中,所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等材料全部真实有效;
6、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二、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
1、违背以上承诺事项的任意一项的,由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自愿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支付违约金 6000 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对以上承诺事项有规定的,除支付违约金外,并按照相关规定对我单位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磋商(保证金)承诺函有效期
本磋商(保证金)承诺函的有效期同磋商有效期。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联系电话:企业公章:
法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