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人保健康[2018]护理保险 061 号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康利人生护理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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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若投保人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要求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3.2
❖ 本附加险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内容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投保人有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权利… 3.3
👍 投保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5.1
❖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的相关约定见条款中的特别提示… 6.6
❖ 本附加险合同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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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中凡是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均为免除或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请投保人特别注意。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金额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合同效力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3.2 犹豫期
3.3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4.保险费
4.1 保险费
4.2 保险费的支付、宽限 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 保险事故通知
5.2 受益人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
5.4 保险金的给付
5.5 诉讼时效
6.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合同内容变更
6.4 争议处理
6.5 款项扣除
6.6 特别提示
7.名词释义
7.1 意外伤害
7.2 丧失日常生活能力
7.3 观察期
7.4 周岁
7.5 遗传性疾病
7.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7 酗酒
7.8 毒品
7.9 酒后驾驶
7.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1 无有效行驶证
7.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13 现金价值
7.14 利息
7.15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康利人生护理保险条款
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合同相同。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2.2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 7.1 原 因,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 7.2 且持续至观察期 7.3 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 6 周岁 7.4 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 7.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6;
5) 被保险人酗酒 7.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8;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7.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10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7.11 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12;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 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9)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7.13。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
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合同效力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本附加险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
3.3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 保险费
4.1 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交费期限及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投保人应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4.2 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同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随即中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和利息 7.14 的次日零时 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5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 受益人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长期护理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7.15 相应科室主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 6 周岁以上,并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诊断证明书。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4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5 款项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给付。
6.6 特别提示
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当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7 名词释义
7.1 意外伤害 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7.2 丧失日常生活能力 指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丧失独立完成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活动能力。
日常生活活动
指下列六项活动能力:
1)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7.3 观察期 指被保险人经诊断确定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之日起连续 180 天的期间。
7.4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7.5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7.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7.7 酗酒 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导致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7.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 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11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13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7.14 利息 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两年期城乡居民及单位存款利率”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7.15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但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 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