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强化方正 PCB 自身优势并结合重整投资者的实业资源,多措并举扩大公司销售 15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二〇二二年十月
目 录
(一) 每家债权人 10 万元以下部分(含本数)全额现金清偿 11
(二) 每家债权人 10 万元以上部分以现金和转增股票抵债清偿 11
(二) 强化方正 PCB 自身优势并结合重整投资者的实业资源,多措并举扩大公司销售 15
(三) 加大对方正 PCB 新工厂建设投入,快速扩大公司产能规模 16
(四) 实施外延收购战略,快速进入与 PCB 相关的其他业务领域,补齐公司业务短板 16
“法院”或“北京一中院” | 指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企业破产法》” | 指 | 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方正科技”或“债务人” | 指 |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重整受理日” | 指 | 方正科技的重整申请受理日 2022 年 9 月 27 日 |
“管理人” | 指 | 北京一中院依法指定的方正科技管理人 |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股权登记日” | 指 | 2022 年 11 月 7 日 |
“出资人” | 指 | 截至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方正科技的全部股东 |
“PCB” | 指 | 印刷电路板,Printed Circuit Board |
“PCB 子公司” | 指 | 珠海方正科技多层电路板有限公司、珠海方正科技高密电子有限公司和重庆方正高密电子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合称 |
“方正宽带” | 指 | 方正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
“方正国际” | 指 | 方正国际软件有限公司 |
“低效资产” | 指 | x次重整拟对外公开处置的,方正科技对于方正宽带和方正国际的所有股权和债权权益。 |
“审计机构” | 指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审计报告》” | 指 | 审计机构以 2022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出具的编号为天职业字[2022]42311 号《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
“评估机构” | 指 |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 指 | 评估机构以 2022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出具的 编号为中联评报字[2022]第 3488 号的《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涉及资产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
“评估价值” | 指 | 《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所确定的债务人在持续经营假设下的财产价值 |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 指 | 评估机构以 2022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出具的 编号为中联评咨字[2022]第 3490 号的《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假设清算前提下偿债能力分析项目评估咨询报告》 |
“重整投资者”或“华实控股” | 指 | 珠海华发实体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华发集团” | 指 |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
“方正集团” | 指 | 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 |
“方正PCB” | 指 | 方正科技 PCB 业务板块 |
“《重整投资方案》” | 指 | 重整投资者在对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基础上制定并于 2022 年 10 月 23 日向管理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 |
“《重整投资协议》” | 指 | 债务人、管理人与重整投资者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 |
“重整计划” | 指 | 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重整投资方案》 《重整投资协议》为基础制定并提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的《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即为重整计划,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
“重整投资款” | 指 | 重整投资者依据《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提供的全部款项 |
“债权人” | 指 |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 44 条规定的,债务人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
“有财产担保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 82 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
“担保财产” | 指 | 已设定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的债务人特定财产 |
“职工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 82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及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 53 号)第 27 条按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的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 |
“税款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 82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税款形成的债权,不包含重整受理日前因欠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 |
“普通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 82 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除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 |
“转增股票” | 指 | 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方正科技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 |
“财务顾问” | 指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权价值分析报告》” | 指 | 财务顾问出具的《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后股权价值分析报告》 |
“未申报债权” | 指 | 与债务人构成债权债务关系,未在重整期间内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
“预留期限” | 指 | 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3 年 |
“重整费用”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 41 条规定的,重整案件受理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 |
“共益债务”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 42 条规定的,为债务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重整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
“重整计划的通过” | 指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86 条第一款、第 85 条第二款之规定,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
“重整计划的批准” | 指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86 条第二款或第 87 条第三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 指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81 条第(五)项之规定,在本重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
“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 指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90 条之规定,本重整计划中规定的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 |
“元” | 指 | 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因存在四舍五入,各数据之间的和可能不等于总额(存在 0.01 的误差),非计算错误 |
“日” | 指 | 自然日,付款日期如遇节假日,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近年来,受国家“提速降费”的调控政策、宽带运营商的市场竞争加剧、下游客户付款能力减弱、经营资金短缺等多重因素综合影响,方正科技整体连年亏损严重,债务出现逾期、股价大幅下跌,陷入了经营及债务双重困境。目前,方正科技已经严重资不抵债,退市风险、债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不断加大。
经债权人申请,北京一中院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裁定受理方正科技重整,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受理后,管理人在第一时间对方正科技实施接管,并经北京一中院许可,聘请了审计、评估、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全面推进重整工作。重整期间,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始终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原则,以维护债务人经营稳定、保存重整价值、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为目标,依法开展包括审计评估、债权申报与审查、公开招募重整投资者、资产处置、及时对外信息披露、制定重整计划、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各项工作。
北京一中院对本次重整高度重视,从案件受理阶段的审查,到指定管理人后各个工作环节均严格把关与监督,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直接指导。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北京地区各级法院的有关指引、规范等司法文件,切实保障各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基本完成对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审查、资产审计评估等重整所需的基础工作,对债务人的整体情况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同时,在重整投资者招募过程中,管理人积极引导,通过竞争性遴选,最终确定的重整投资者提供了更具优势的重整投资方案,提供的总体偿债资源更好地体现了重整企业的价值,未来经营安排更为清晰,更有利于企业稳定和发展。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以与重整投资者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为基础,积极听取各
利益相关方的合理诉求及各专业机构的建议,制定本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并由出资人组会议对本重整计划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为使债权人及时获得清偿并使债务人早日脱困,恳请债权人、出资人积极支持本重整计划。
x重整计划以债权人利益为最大考量,在诸多方面做了具体安排。为便于各方全面、快速了解本重整计划,现就方案核心要点和实施效 果摘要说明如下:
一、方案核心要点
(一)引入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者
通过公开招募和遴选,管理人确定华实控股作为重整投资者参与方正科技的重整。根据《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者或其指定主体有条件受让方正科技约 29.99%的股权,成为方正科技的控股股东。重整投资者受让股权的条件包括:
1.提供 5.4 亿元用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收购PCB 子公司对方正科技享有的普通债权中债权金额为约 17.73 亿元的部分,并全部豁免,
方正科技由此所形成的 17.73 亿资本公积金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
2.提供 13.9 亿元用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各类债权。
3.承诺在管理人公开处置方正科技低效资产的过程中,由重整投资者或其指定主体以不超过 0.7 亿元兜底受让低效资产。若最终该低
效资产的成交价款合计低于 0.7 亿元,不足 0.7 亿元的差额部分由重整投资者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相关资金全部用于清偿债权。
4.承诺自取得重整计划规定的转增股票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5.重整后,重整投资者将借助自身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全面改善提升方正科技盈利能力,并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持续投入运营资金,推动业务发展。
(二)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x次重整将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在完成债权豁免后,方正科技账面可用于转增股票的资本公积金合计约 19.75 亿元。本次拟以方正
科技现有总股本 21.95 亿元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9 股的比例实
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转增后方正科技的总股本将增至 41.70 亿股。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出资人进行分配,其中约 12.51 亿股用于引入重
整投资者,并由重整投资者有条件受让,其余约 7.24 亿股用于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普通债权。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在优先受偿范围内以现金清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以对应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为标准确定优先受偿范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若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不足以清偿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则该笔有财产担保债权未获清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四)普通债权分类以现金、转增股票抵债等方式清偿
每家债权人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普通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每家债权人 10 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部分,以现金和转增股票抵
债的方式清偿,即每 100 元债权可获得 30 元现金和 20 股方正科技的转增股票。根据财务顾问出具的《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后股权价值分析报告》,预计方正科技重整后股票价格的合理区间在 2.82 元至 4.10 元。本次按 3.5 元/股价格确定抵债价格,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 100%。
按上述方案清偿后的普通债权,债务人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五)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重整投资者在深入分析调查行业及市场状况的基础上,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方正科技未来的经营方案。重整后,重整投资者将借助自身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全面改善提升方正科技盈利能力,并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持续投入运营资金,推动业务发展。
此外,本次重整将集中剥离与方正科技未来业务规划方向存在偏离的资产,在重整期间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通过公开处置的方式加速低效资产的出清,为后续业务发展奠定坚实的良好基础。处置所得将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各类债权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二、方案实施效果
如本重整计划能够按期全面实施,效果如下:
(一)重整投资者、债权人和中小投资者共同持有方正科技股权
方正科技的法人主体继续存续,证券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华实控股成为控股股东,华实控股及其指定主体持股比例预计约 29.99%;债权人对方正科技的持股比例预计合计约 17.38%。
(二)重整前产生的巨额负债获得妥善安排
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普通债权通过现金清偿、转增股票抵债等多种方式得到 100%清偿。债务人的巨额债务风险得以化解,实现各方共赢。
(三)资产业务结构获得优化重组
重整期间,与债务人未来业务规划方向存在偏离的资产予以公开处置,生产经营格局得到优化,持续盈利能力得到显著增强。
综上,债权人和出资人将共同分担方正科技重生的成本,重整完成后,方正科技的资产负债结构将彻底发生变化,债务负担显著降低,业务结构、净资产规模、收入及净利润均有较大幅度改善。本重整计划下,广大中小投资者所持股票的绝对数量未发生减少,加上方正科技资产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变化,经营状况将得到改善,持续盈利能力逐步增强。因此,方正科技股票的实际价值将得以提升,债务人、债权人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债务人的前身为上海延中实业有限公司,后经批准改制为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上海静安证券部上柜交易,系建国后第一批股份制上市公司之一。1998 年 5 月 11 日,以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为代表的北京大学所属企业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入主董事会并实现实际控制,逐步实现了向方正科技的转变。
作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主板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方正科技目前的股票简称为“*ST 方科”,股票代码为 600601。从主营业务来看,方正科技的业务涵盖生产和销售 PCB 产品、互联网接入服务、IT 系统集成及解决方案等。
截至重整受理日,方正科技的总股本约为 21.95 亿股,第一大股东为方正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 12.59%。
2022 年 6 月 2 日,债权人以方正科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方正科技进行重整。2022 年 9 月 27 日,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方正科技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管理人。经方正科技申请及管理人请示,北京一中院作出《关于同意债务人继续营业的批复》,同意方正科技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2022 年 9 月 27 日,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上市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等平台正式发布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者的公告》。截至 10 月 9 日报名期限届满,共有 3 家意向重整投
资者报名参与。经过竞争性选拔,管理人从 3 家报名的意向重整投资者中,最终确定华实控股作为本次重整的重整投资者。2022 年 10 月 28 日,华实控股与方正科技及管理人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
截至审计基准日,方正科技母公司单体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约
34.60 亿元,负债总额为约 46.07 亿元(不含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所有者权益为约-11.48 亿元,相关数据以《审计报告》为准。
截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共有 180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金额共计约50.35 亿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约0.14 亿元,
普通债权约 50.21 亿元。
截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已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
x 43.62 亿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约 0.14 亿元,普通债权约 43.48亿元。此外,债权人已进行债权申报,但由于诉讼未决、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债权人申报时间较晚等原因导致债权暂时无法审查确认的债权总额为 5.13 亿元,均为普通债权。
具体债权审查确认情况,管理人将依法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相关债权性质和金额最终以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为准。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债权包括欠付职工的工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及公积金,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经管理人调查,方正科技无直接欠付职工的债权,但在重整受理前存在由第三方垫付职工债权的情况,根据目前调查情况预计不超过 30 万元。
结合审计机构对方正科技截至 2022 年 10 月 27 日的未申报债权
的核查情况,方正科技尚有约 5.65 亿元债权未依法向管理人申报,
均为普通债权。未申报债权中,有约 1.91 亿元系方正科技为下属子公司担保而产生。
为测算破产清算状态下方正科技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情况,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偿债能力分析。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在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假定方正科技全部资产能够按清算价值实际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担保财产变现款优先用于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变现款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后,剩余部分向普通债权人进行分配,则普通债权所能获得的清偿率约为 52.80%。
需提请注意的是,方正科技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存在不确定性。结合方正科技资产实际情况以及财产处置的实践经验,实际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较《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的预估并不乐观,这主要与方正科技的资产主要由其他应收款和长期股权投资构成有关。方正科技的应收款类资产因账龄较长、人员流失等原因,不仅回收成本极高,且面临回收价值极低或无法回收的风
险;评估有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类资产多为与方正科技发生关联往来的子公司,若方正科技破产清算,该类子公司的股权价值也将会受到重大贬值。因此,如方正科技破产清算,普通债权实际受偿率可能比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预计的更低。
方正科技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并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旦退市或者破产清算,普通债权人受偿率较低,债权人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为有效整合产业资源,优化资产结构、债务结构、股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引入重整投资者,整体化解风险。
2022 年 9 月 27 日,管理人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海证券报等渠道正式发布《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招募重整投资者的公告》,公开招募重整投资者。截至报名期限届满
(2022 年 10 月 9 日),共有 3 家意向重整投资者报名。
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在投资者招募过程中,管理人制定了《重整投资方案编制指引》,内容包括交易结构安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未来经营计划、债权清偿方案、职工权益保护等方面;要求投资者制定符合重整目标,能够充分保障债权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投资方案。2022 年 10 月 23 日,3 家意向重整投资者基于自身尽职调查情况向管理人提交了《重整投资方案》。
经过竞争与评选,并综合考虑重整投资者提交方案中体现的投资者资信实力、偿债资源、对各方权益安排的合理性、经营方案、方案实施确定性等因素,最终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确定华实控股作为方
正科技的重整投资者。2022 年 10 月 28 日,重整投资者与管理人及方正科技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
本重整计划为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重整投资方案》《重整投资协议》为基础制定的,并经重整投资者书面确认。
华实控股成立于 2019 年 6 月 6 日,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实
缴资本 1,000,000 万元,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荣澳道 153 号 4 幢一层 A8 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BUA553。华实控股构建起涵盖投资、实业、园区等三大业务方向的“三驾马车”同向聚力、协同联动的战略格局。
华实控股由华发集团 100%全资持有,实际控制人为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华发集团组建于 1980 年,是珠海最大的综合型国有企业集团和全国知名的领先企业,旗下有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XX ) 、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XX)、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000.XX)、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XX)、xx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XX)、北京迪信通商贸股份有限公司(0000.XX)、华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0000.XX)、香港庄臣控股有限公司(0000.XX)、珠海华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1447.OC)和珠海华冠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873198.OC)10 家公众公司;成功打造华发集团、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华发综合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华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实控股 5 家“3A 信用主体”。华发集团以“科技+”赋能打造城市、金融和实业三大产业集群,已经形成了城市运营、房产开发、金融产业、实业投资、商贸服务和现代服务六大业务布局。
华发集团 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超 1400 亿元,利税总额超 220 亿
元,截至 2022 年 6 月底,华发集团资产总额超 6200 亿元;并于 2016
年起连续七年跻身“中国企业 500 强”,2022 年位列 183 名,成功入选国务院国企改革“双百企业”并获评全国标杆。
重整投资者有条件受让重整后方正科技 29.99%股权,包括:
1.提供 5.4 亿元用于收购 PCB 子公司对方正科技享有的普通债权中债权金额为约 17.73 亿元的部分,并全部豁免,方正科技由此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
2.提供 13.9 亿元用于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支付重整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各类债权。
3.承诺在管理人公开处置方正科技低效资产的过程中,由重整投资者或其指定主体以不超过 0.7 亿元兜底受让低效资产。若最终该低
效资产的成交价款合计低于 0.7 亿元,不足 0.7 亿元的差额部分由重整投资者支付至管理人账户,相关资金全部用于清偿债权。
4.承诺自取得重整计划规定的转增股票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5.重整后,重整投资者将借助自身产业优势、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全面改善提升方正科技盈利能力,并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持续投入运营资金,推动业务发展。
方正科技已经严重资不抵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同时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如果无法化解风险、实现重整成功,方正科技将面临破产清算风险;届时将严重损害全体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为挽救方正科技,避免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需要出资人和债权人共同努力,共同分担实现方正科技重生的成本。因此,重整计划中安排对方正科技的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出资人指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1 月 7 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方正科技的全体股东。前述出资人在股权登记日后至本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因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出资人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本重整计划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效力及于其股权的承继人及/或受让人。
截至重整受理日,方正科技账面可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约
2.02 亿元,按照本重整计划豁免债权后,可用于转增股票的资本公积金增加至 19.75 亿元。以方正科技现有总股本 21.95 亿元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9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产生约 19.75 亿股,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转增完成后,方正科技的总股本将增至约 41.70 亿股。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出资人进行分配,其中约 12.51 亿股用于引入重整投资者,并由重整投资者及其指定主体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
条件受让;其余约 7.24 亿股全部用于清偿普通债权。完成分配后,重整投资者及其指定主体持有方正科技 29.99%股权,普通债权人合计持有方正科技 17.38%股权,剩余部分由原股东持有。
重整投资者有权在确保自身实际控制方正科技的情况下,将其应受让的不超过 9.99%的股权指定由第三方受让,被指定主体应当是重整投资者的一致行动人,与重整投资者共同承诺锁定 36 个月。重整投资者及其指定主体、债权人最终受让的转增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为了保障方正科技重整后股权结构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增强各方对于方正科技未来发展的信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上证发〔2022〕41 号),重整投资者及其指定主体承诺自取得前述转增股票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广大中小投资者所持股票的绝对数量未发生减少。重整完成后,方正科技资产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变化,经营状况将得到改善,持续盈利能力逐步增强。因此,方正科技股票的实际价值将得以提升,债务人、债权人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和债权申报审查的实际情况,方正科技债权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本次重整的偿债资源包括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所筹集的转增股票、重整投资者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以及低效资产处置所得等。
有财产担保债权人通过设定财产担保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而对方正科技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中对应的担保财产评估价值确定优先受偿范围。若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不足以清偿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则有财产担保债权超出担保财产评估价值的部分按照本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受偿;若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超出所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则超出部分不属于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经管理人审查,截至 2022 年 10 月 25 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
1 家,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债权金额约0.14 亿元,
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的债权金额约 0.14 亿元。
经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债权清偿前,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配合办理解除抵质押登记手续与保全措施(如有),否则方正科技有权将应向其分配的现金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抵质押登记手续与保全措施解除前暂缓向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直接分配。
职工债权全额清偿,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方正科技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仅为 52.80%。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重整引入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者,提供多种偿债资源并提升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具体清偿方案如下:
每家债权人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普通债权部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分两次支付完毕。
(二)每家债权人 10 万元以上部分以现金和转增股票抵债清偿
每家债权人在 10 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部分,每 100 元债权可获
得 30 元现金和 20 股方正科技的转增股票。根据财务顾问出具的《关于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后股权价值分析报告》,预计方正科技重整后股票价格的合理区间在 2.82 元至 4.10 元。本次按 3.5 元/股价格确定抵债价格,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 100%。
在按每家债权人经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计算具体可获分配的转增股票数量时,可能会出现小数点后零碎股的情况,本次重整将采取“进一法”取整处理,即若每家债权人可获分配的转增股票数量不为整数,则去掉小数点后的零碎股,并在个位数上加一,所需额外转增股票由重整投资者提供。每家债权人最终可获分配的准确转增股票数量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债权人在重整受理日之后依法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及标准受偿。
按上述方案清偿后的普通债权,债务人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对于方正科技可能涉及的行政罚款、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刑事罚金等劣后债权,在普通债权未获得全额清偿前,依法不安排偿债资源。
除因诉讼仲裁未决而暂未确认的债权外,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 准前,已依法申报但因各种原因在重整程序中暂未确认的债权,如在 重整计划执行期内仍未获得确认,则由方正科技在重整程序终结后,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情况下,通过包括诉讼、仲裁、协商等适 当方式审查确定债权金额。因诉讼仲裁未决而暂未确认的债权,依法 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金额和性质。上述暂未确认债 权获得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调整及清偿方案受偿。
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3年时(即预留期限届满时),仍未申报或提出债权受偿请求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获得清偿的权利,方正科技不再对该部分债权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暂缓确认的债权、未申报债权及未及时受领偿债资源的已确认债权对应的偿债资源应进行提存。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如有未分配完毕的偿债资源,则全部作为预留偿债资源,在预留期限内按本重整计划规定提存。其中,应向其分配的现金提存至方正科技,应向其分配的股票提存至管理人指定证券账户。预留期限届满,债权已获确认的债权人如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领受偿债资源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
权利。
预留期限届满时,因已确认债权放弃受领分配权利、暂未确认债权最终未能确认、未申报债权仍未申报或未提出受偿请求等原因剩余的偿债资源,已提存的偿债现金由方正科技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已提存的偿债股票由方正科技履行必要程序后予以处置,处置所得用以补充流动资金。
如最后确定债权金额应受领的偿债资源超过提存的偿债资源,由方正科技承担清偿责任,预留现金不足以清偿债权的部分,以方正科技自有资金予以清偿;预留股票不足以清偿债权的部分,按照“以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确定应获偿的股票数量”为标准,以方正科技自有资金补偿相关债权人。
为避免交叉持股,方正科技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关联债权人不予受 领根据重整计划可获得的股票,不享有该部分股票的表决权。该部分 股票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 1 年内,关联债权人有权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完成对该部分股票 的处置,管理人给予配合,处置所得由管理人在扣除处置成本后,就 剩余部分向关联债权人转付。如果处置成交前需要支付相关处置费用,则管理人在关联债权人支付相关费用后配合推进处置。
x次重整完成后,重整投资者将最大程度保持方正科技及下属 PCB 业务的员工稳定,并利用自身及合作伙伴在经营、产业、资金、资本运作、政府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努力提升方正科技的经营管理水平。通过资金投入、提供授信等方式解决公司发展中面临的资金需求,扩大方正科技自有产能规模;借助重整投资者在投资并购领域的丰富经验协助方正科技开展资本运作实现外延扩张,最终实现业务升级、经营提效、资产增值。
重整之后的方正科技将主要聚焦于 PCB 业务,目前全球 PCB 行 业每年市场规模达 600 亿美元,其中中国大陆市场规模占全球市场份 额超过 50%,而方正 PCB 近年来受低效资产拖累等影响,发展较为 缓慢,每年产值规模在 30 亿元左右,与行业头部企业有较大差距。 未来方正 PCB 在重整投资者的支持下将紧跟行业趋势,采取内生增 长加外延收购双轮发展战略,快速实现业务规模扩张及经营效益提升。为实现这一目标,将采取的持续经营规划包括:
为实现技术持续领先,公司未来将:一是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坚持走创新之路是方正 PCB 取得成功的关键,研发投入是企业发展的源泉,未来将保证公司持续的研发投入从而保持在新技术新产品新领域的竞争力。二是在研发中以方正 PCB 研究院为载体,统筹扩大发明专利。方正 PCB 通过与香港理工大学、电子科技大学、方正集团合作成立了方正 PCB 研究院,作为中国 PCB 行业唯一一家致立于 PCB 研发的研究院,已建有广东省技术中心、广东省工程中心、电子科技大学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已获授权发明专利 244 件,先后三
次获中国专利优秀奖;未来将继续加强 PCB 研究院的建设,使其成为方正 PCB 技术大咖云集地,技术人才培养的摇篮。三是深化产学研合作,实现有效价值转化:方正 PCB 与多所高校及科研院所签订了产学研合作协议,并建有产学研基地,如与电子科技大学建有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等,产学研合作开启了与行业上下游联盟进行协同创新的技术研发模式,从而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等方面推动了公司的技术进步及发展。四是专耕产品线产品开发,紧密协作战略客户:经过十年来的快速发展,方正 PCB 已逐步迈向行业先进水平,并形成了十大产品线。通讯设备 PCB 聚焦 5G PCB新材料新工艺开发,消费终端 PCB,具备成熟的高阶及任意层 HDI技术能力,为国内龙头企业客户提供中高端智能手机主板 PCB。专业的销售团队、研发团队和工厂产品经理行成强有力的铁三角,未来公司将专深于产品线技术行业的研究探索,整合资源,紧密绑定现有战略大客户,并开拓新客户。
(二)强化方正 PCB 自身优势并结合重整投资者的实业资源,多措并举扩大公司销售
1.紧抓重点客户如华为等,强化合作关系:华为作为公司的第一大客户,且华为在通讯领域及消费电子领域的技术布局全球领先。从业务保障及技术布局而言,方正 PCB 将持续的将研发资源投入与华为的技术开发中,一是可以提前介入华为下一代的产品布局,二是通过与华为的技术开发,也可以在通讯及消费电子领域保持技领先性,从而争取其他终端客户的订单需求。
2.重点发力高密 HDI 及高多层产品,抢占现有客户高端产品线。 PCB 硬板技术持续向高密 HDI 及高多层发展,方正 PCB 将结合现有的技术优势,在后续产能规划中重点布局高多层及高密产品线,紧跟行业发展。并且,在现有客户中积极争取其高端产品线的订单,如配
合思科在 18 层以上high tech 产品的布局等,在高密及高多层产品上持续发力。
3.集合重整投资者自身实业投资布局的资源渠道:重整投资者在汽车电子、消费电子、碳中和、医疗产业的多方面布局已形成一批对方正 PCB 有潜在订单需求的投资标的及行业资源,如在消费电子领域,投资魅族科技等下游终端,也与富士康等ODM 大厂有深度合作;在汽车电子领域,投资广汽埃安终端品牌,与北汽、上汽等均具备良好的合作历史;在通讯领域,重整投资者是哈勃投资的 LP,与华为智慧城市业务在珠海深度合作,具备一定的通讯领域资源;上述潜在客户客源未来均可以帮助PCB 公司进行对接,扩大公司的客户渠道。
(三)加大对方正 PCB 新工厂建设投入,快速扩大公司产能规
模
近年来 PCB 行业头部企业纷纷扩充自身产能,方正 PCB 在 2019年时就制定出公司未来的产能规划建设,但由于资金不足,目前已投产的工厂只有 F3、F5、F6 工厂及 F7 一期,产能规模在 42 亿元左右,未来在重整投资者的支持下,将加快新工厂的建设,包括但不限于 F7 二期、珠海 F8 和重庆 F9 工厂建设等。
(四)实施外延收购战略,快速进入与 PCB 相关的其他业务领域,补齐公司业务短板
PCB 目前市场集中度较低,未来行业集中度提高是行业的必然趋势。由于部分外资/合资企业遇到自身经营难题或者希望集中资源经营其他主营业务,近年外资/合资企业逐步有意分 拆出售其在中国大陆的 PCB 业务,如 TTM 的移动业务板块(被安捷利并购)、超毅(被东山精密并购)、住友电工中国软板业务(内资并购,其中骏亚科技参股)等。
目前方正 PCB 业务主要集中在通信、消费电子等领域,而未进
入汽车电子、医疗等新兴领域,因此未来方正科技将结合方正 PCB管理层的经营能力和重整投资者的资本运作能力,通过并购方式为方正科技提供跨越式发展的机会。未来重整投资者计划从两方面协助公司开展资本运作,一是沿着现有业务并购与公司业务具有互补效应的汽车电子业务相关国内硬板厂,二是进入到与 PCB 相关的其他新业务领域,包括收购软板厂及其 SMT 业务等,实现在产业内横向和纵向扩张。重整投资者计划支持公司在 5 年左右时间实现 1-2 起行业并购,使得方正 PCB 在自身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外延式增长。
x培外引,积极吸引优质人才加入:方正体系内部积极提拔优质企业管理人员,积极推进透明合理的人选遴选制度,打通上升渠道,给予基层员工更多的成长空间。
加大考核力度,实现精益化管理:对于管理层引入合理的奖惩制度,将业绩及客户评价作为重点考核指标,实现合理化的薪酬改革,充分调动管理层的积极性。结合股权激励计划,保证绑定管理层利益。
加强研发团队建设:研发部分是公司的创新之源及核心竞争力,方正 PCB 将持续加强研发队伍的建设,来源不限于各大高校、上游供应商及下游客户等;对于研发成果实行量化的绩效考核,充分调动研发人员的积极性,鼓励新技术突破,xx基础研究及产业化的合理结合。
重整完成后,方正科技的银行信用将得到恢复,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司的资金需要,同时重整完成以后,重整投资者将把方正科技纳入到重整投资者的统一银行授信中,进一步解决公司发展中面临的
资金问题,同时公司作为大型国企的控股子公司,融资成本也将显著降低。
1.珠海本地资源支持
方正 PCB 主要经营团队及主要工厂均位于珠海,而重整投资者所属集团是珠海最大的综合型国有企业集团和全国知名的领先企业,年收入超 1400 亿元,利税总额超 220 亿元,是珠海第一纳税大户,
资产、营收、利润总额等主要经营指标位列广东省国资体系前 5 位。业务涉及城市运营、房地产开发、金融产业、实业投资四大核心业务及商贸服务、现代服务两大配套业务。在城市运营方面,成功打造城市片区综合开发、产业园区开发、城市更新改造、重点项目建设运营、工程建造、安居住房、智慧城市等七大业务单元, 构建起覆盖城市建设发展的全领域业务体系,2017 年起连续五年名列“中国产业新城运营商 10 强”。在房地产开发方面,在北上广深等全国近 50 座重点城市进行业务布局。在金融产业方面,是中国地级市中牌照最齐全的综合型运营平台。旗下业务涵盖银行、证券、保险、期货、投资、财务公司、资产管理、金融租赁、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交易平台等多个领域。在实体产业方面,已构建起财务性投资、战略性投资、实体产业发展载体平台运营“三驾马车”协同联动的业务格局。
重整投资者自身在珠海有丰富的地方资源,可以为企业提供土地开发、厂房建设、金融服务、后勤保障等一系列服务,同时重整投资者与珠海市政府有很好的关系,可以为企业争取相关的税收、补贴、奖励等政策支持,最终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增量产业支持
重整投资者大量的半导体、电子信息、汽车等领域的被投企业,及广泛的投资圈合作伙伴资源可以为方正 PCB 带来订单、技术等方
面的增量资源。
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至重整投资者及其指定主体依据重整计划规定被登记为重整后方正科技股东之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方正科技的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由方正科技自行负责,重整投资者有权指派人员列席方正科技的董事会和总裁办公会,方正科技的资产处置、人事任免、合同签署、借款或对外担保等经营性事项应当事先书面通报重整投资者,重整投资者对此有权提出意见。
过渡期内,方正科技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现金类等资产)、财务、经营方面所产生的任何损益和变化,均由重整投资者承担。方正科技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由方正科技自身财产(重整投资款除外)承担。
上述经营方案不构成重整投资者业绩承诺。未来方正科技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结合重整后经营的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规划方正科技及其下属各个板块企业的经营战略。
债权人依照已申报债权的分类情况,分组对本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83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 11 条之规定,职工债权组为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因此,债权人本次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两个表决组。因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1.债权人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84 条之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即为该债权人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出资人组
根据《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京一中法发〔2019〕437 号)第 112 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即为出资人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出资人组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时,本重整计划视为通过。管理人将依法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如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
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保留向北京一中院申请依法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权利。
重整计划经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者及其指定主体等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规定的有关方权利和/或义务,其效力及于该方权利和/或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如果本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 87 条之规定获得北京一中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北京一中院批准的,北京一中院将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方正科技破产。
重整计划由方正科技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投资者及相关方根据执行事项需要予以协助。方正科技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对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其他重大事项等,应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x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计算,方正科技应当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如因客观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条件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满足,方正科技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北京一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同时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北京一中院可根据管理人、方正科技的申请,作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北京一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1.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5 日内,重整投资者应不以任何条件为前提地支付重整投资款 19.3 亿元。其中:5.4 亿元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向 PCB 子公司支付;13.9 亿元投资款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
2.重整投资款中剩余 0.7 亿元通过兜底承接低效资产的方式向管
理人支付。如低效资产最终成交价格总额低于 0.7 亿元,则重整投资
者应就成交价格总额与 0.7 亿元之间的差额部分,自低效资产拍卖成
交之日起 5 日内支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x重整计划规定的现金清偿和转增股票分配,原则上分别以银行转账、股票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向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确认的银行账户、股票证券账户等进行分配。债权人应配合完成偿债资源的分配工作,在法院裁定重整计划之日起 5 日内提供银行账户、股票证券账户等信息,因未能提供而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债权人承担。偿债资源分配环节所需支付税费、手续费等费用,由各方按规定承担。自偿债资源分配至债权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账户之日起,现金清偿、转增股票抵债工作将视为完成。转增股票抵债后,股票价格涨跌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或领受偿债资源的账户被冻结、扣划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源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但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源不能到账,以及因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重整费用预计约 5000 万元,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管理人履行职务的费用、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执行重整计划所需税费等。重整费用按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实际发生情况,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随时支付。
对于重整期间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共益债务,以方正科技的自有财产和重整投资款随时清偿。
在相关债权人配合管理人完成相关重整计划执行事项之前,管理人暂缓分配相应偿债资源,直至完成相关重整计划执行事项的障碍已经消除,包括但不限于:
1.解除相关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
2.解除相关抵押、质押措施。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整计划的规定以及管理人的要求,提供重整计划执行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重整计划执行有关的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
4.其他管理人认为系需要债权人配合的重整计划执行相关事项。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后,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方正科技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若有关法院认为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以债权人配合为必要条件,债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涉及出资人权益变更、资产过户、股票划转实施和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等手续,需要相关部门协助执行,方正科技、管理人或有关主体可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北京一中院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法院已经依法裁定重整程序终结,但如存在包括提存的转增股票需要向重整投资者或债权人分配等事项,仍需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方正科技、管理人或有关主体可继续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北京一中院向有关部门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本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重整投资者已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
2.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已经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现金分配的清偿款项已经分配完毕,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等,或者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将相应偿债现金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根据本重整计划规定应当向普通债权人(含普通债权及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不足转为普通债权的部分)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或者已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将相应抵债股票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5.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向重整投资者划转的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票已划转至重整投资者指定证券账户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证券账户。
6.低效资产已经通过公开处置程序成交,且受让方已经支付全部购买款项。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管理人可向北京一中院申请作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
按照本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方正科技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如因重整投资者或重整投资者指定主体的过错未能按照重整计
划和《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重整投资款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管理人有权采取修改重整计划、重新引入重整投资者等措施。在此情形下,管理人有权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扣缴保证金,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非因重整投资者或重整投资者指定主体过错导致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且确系无法通过修改重整计划等方式实现继续执行的,北京一中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方正科技破产。管理人应自情况发生后 1 个月内分别向重整投资者退还重整投资款本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重整投资者缴纳之日次日起算)。如重整投资款已按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的,则重整投资者以未返还重整投资款本息额度为限,在方正科技后续破产清算程序中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或在引入新的重整投资者后,由新重整投资者提供资金进行置换。
x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对本重整计划部 分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则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对重整计划相关内容进行 解释。管理人应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
在本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重整计划制定阶段不能合理预见的特殊情况,或者因重整投资者过错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可由管理人召集债权人会议,或由方正科技向法院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就是否同意变更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管理人或方正科技将自决议通过之日起 10 日内提请北京一中院批准。申请变更重整计划限于
1 次,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法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属于方正科技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形。
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变更重整计划的,方正科技或者管理人应在 6 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在此期间,方正科技不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应由方正科技自行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制作变更的重整计划,管理人参照重整期间履行职责。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方正科技将有可能因债务重组收益产生所得税。方正科技可依法向税务部门申请以账面资产的损失冲抵债务重组收益、特殊性税务处理等方式,减轻公司重整后的税务负担。
x重整计划其他未尽事宜,按《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