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综合指数, 指数简称为上证指数。指数代码为 000001。标的指数以 1990 年 12 月 19 日为基日,以 100 点为基点。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0二二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x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10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10】1379
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 月 3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如指数化投资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二级市场折溢价风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套利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基金中属于指数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属于股票基金中风险较高、收益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水平大致相近的产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开展集合申购业务,允许投资者以单只或多只成份券为对价申购本基金。参与集合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将面临集合申购业务的风险,包括投资者集合申购失败的风险、集合申购组合调整的风险、基金份额无法卖出或赎回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投资者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1 年 6 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更新章节 | 更新内容 |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更新本基金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
目录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9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8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40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41
第一部分 绪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其他有关规定及《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x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发售公告:《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7、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文件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8、《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10、《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1、《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13、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或者“ETF 基金”
22、联接基金: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23、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6、发售代理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7、发售协调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28、代理券商: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基金销售网点: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网点和/或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30、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直销机构的网上直销系统及代销机构的网上交易系
统
31、注册登记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32、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34、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5、合格境外投资者: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36、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7、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8、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39、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40、日/天:公历日
41、月:公历月
42、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4、T 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5、T+n 日: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6、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标的指数: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综合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5、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9、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0、基金份额折算: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1、最优化抽样复制:最优化抽样方法以最优化模型为决策的主要辅助工具,通过选取特定的成分股组合来使指数跟踪误差最小
62、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3、基金净值增长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64、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
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65、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66、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8、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不可抗力: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0 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总经理:xx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电话:(021)00000000
传真:(021)20361616联系人:xx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775% |
xxxx证券有限公司 | 27.775% |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 27.775% |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16.675% |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三十三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固定收益交易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养老
x业务部、银行业务部、券商业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华东零售总部、北方零售总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不动产基金管理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部分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固定收益交易部:在公司投委会、分管领导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并执行各固定收益投资组合指令,实现对投资交易一线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高效、公平地完成投资指令,并结合执行情况完成交易反馈;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除固定收益之外的各类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责保险、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券商、信托、私募、同业养老金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 FOF、海外客户等客群的销售与服务;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户、共同参与第三支柱客户的销售与服务;银行业务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资产管理部、私人银行部等部门非代销销售与服务;券商业务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以券商客户为核心,打造包括私募、上市公司等在内的券商业务生态圈,深耕券商总部及分支机构,带动券商代销及相关业务的发展,不断增加券商保有规模,
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为公司整体业务协同提供有效补充;机构服务部:负责协调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司资源,实现项目落地,提供专业支持和项目管理,对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续专业服务;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零售总部、北方零售总部、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不动产基金管理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开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等;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21 年 7 月 31 日,公司有员工 576 人,其中 75%具有硕士及以上学
位。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xxx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
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xx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xxxxxx(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 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xxxxx,董事,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xxxx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员兼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首席风险官。
xxxxx,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海通国际证券非执行董事、海通银行非执行董事。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xxxxx,董事,硕士。现任xxx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xxxx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Xxxxx Xxxxxxx Xxxxxxxx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 BMO 金融集团顾问,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监事。1980 年至 1984 年
在 Coopers & Xxxxxxx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历任 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xx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历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山东鲁信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xx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xx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xx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紫竹xx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已退休。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xxxxx,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 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巿公司)执行董事,获xx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银行子公司)中囯部高级副总裁,香港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万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xxx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球化与中国现代化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历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
(二) 监事会成员
xxx先生,监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济宁市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稽核法律部副经理、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xxxxx,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xxx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xxx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历任上海市经济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兴业银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场部业务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副总经理,xxx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业务管理总部、业务拓展总部总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副主任兼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xxxxx,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xx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xxxxx,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投研中台总监兼高级金融平台研究经理。历任北京xx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ERP 部门系统管理员,上海霸才软件有限公司系统信息部系统管理员,上海绘梦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管理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高级系统管理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主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险管理经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
xxxxx,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资
深基金专员。历任美世咨询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师,韬睿惠悦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福利部精算顾问,上海泽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基金专员。
xx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机构副总监兼资深项目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经理、高级机构客户经理、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
xxxxx,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副总经理。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产品经理助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产品部产品高级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高级产品开发经理、资深产品开发经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开发总监助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副总监、战略与产品部产品总监。
(三) 督察长
xx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 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四) 经营管理层人员
xx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xxxxx,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xxx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xxxxx,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办公室项目官员,xx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BARRA 股票风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xxx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五)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1)xx,硕士,自 2010 年 2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定量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量化投资总监助理、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副总监;现任富国基金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总监兼高级定量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至 2014 年 11 月任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11 月起任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更名)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0 月起任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任
富国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至 2020年 9 月任富国新兴成长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 年 5 月起任富国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至 2020 年 9 月任富国大盘价值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 月起任富国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2 月起任富国量化对冲策略三个月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xxx,博士,自 2006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助理数量研究员、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量化投资副总
监、量化与海外投资部量化投资总监;现任富国基金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兼任富国基金量化投资部资深定量基金经理。2011 年 3 月起任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起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更名)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
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更名)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原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更名)、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更名)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更名)、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更名)基金经理,2017
年 9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富国丰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富国中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1 月起任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起任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起任富国新兴成长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xxxx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5 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xx,分管副总经理xxx,分管副总经理xxx
(七)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x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x、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龄 34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1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1215 只。自 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8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xx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二座 27 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00000000、0000000000(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xx
(二) 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三)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调整本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 (010)00000000传真: (010)50938991联系人:xxx
x、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xx
经办律师:xx、xx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xx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xx
x办注册会计师:xx、xxx
x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x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11日证监许可【2010】1379号文核准。
一、 基金类型:股票型
二、 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三、 标的指数:上证综合指数
四、 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五、 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
x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六、 募集情况
x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基金份额为 320,363,407.00 份,与其投入的实收基
金相关的资产总额为现金人民币 314,672,360.00 元,股票人民币 5,691,047.00 元。
有效认购户数为 2,626 户。在基金募集期内,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未认购本基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使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x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三、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 月 3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要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1、基金份额折算程序与计算公式
(1)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T 日),并提前公告。
(2)T 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X、基金份额总额 Y,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
(3)假设 T 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 I,则 T 日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 I/1000,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折算比例=(X/Y)/(I/1000),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8 位。
(4)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加总得到折算后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将折算后的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据发送给注册登记机构,并将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5)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数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计算 T 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互相核对。
(7)T+1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折算比例及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投资人可以在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折算的举例
假设某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了 1,000 份,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为 3,827,000,130.75 元,折算前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3,719,054,000 份,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 2,877.90。
( 1 ) 折 算 比 例 =(3,827,000,130.75/3,719,054,000)/(2,877.90/1000) =
0.35756112
(2)该投资人折算后的基金份额=1,000×0.35756112=358。四、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确定 2011 年 3 月 11
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当日上证综合指数收盘值为 2933.796 点,本基
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 321,657,400.52 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 320,363,407 份,
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4 元。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0.34223209(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 109,638,513 份,折算后基金份
额净值为 2.934 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完成了变更
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投资者可以自 2011
年 3 月 15 日起在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交易
一、 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x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x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份额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x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3 月 22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x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申购、赎回发生的现金替代款和现金差额分别于 T+1 日和 T+2 日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 3 个工作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50 万份;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 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确定原则为:(i)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跌停时,采用涨停/跌停价格;(iii)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iv)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前收盘价(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因素)。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
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n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100%
现金替代比例(%)= i=1
申购基金份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IOPV)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最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
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最新公告日期 | 2022/XX/XX |
基金名称 |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基本信息
基金代码 | 510210 |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 -17.07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净值(单位:元) | 2,440,447.93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 0.976 |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 65.93 |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 50% |
申购上限 | 无 |
赎回上限 | 100000000 |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 是 |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 2500000 |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
成分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股票数量(股) | 现金替代标志 |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 率 |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 率 | 替代金额 (单位:人民 币元) |
600000 | 浦发银行 | 1600 | 允许 | 10% | 0% | |
600006 | 东风汽车 | 1200 | 允许 | 10% | 0% | |
600007 | 中国国贸 | 400 | 允许 | 10% | 0% | |
600008 | 首创环保 | 1200 | 允许 | 10% | 0% | |
600009 | 上海机场 | 100 | 允许 | 10% | 0% | |
600011 | 华能国际 | 1000 | 允许 | 10% | 0% | |
600015 | 华夏银行 | 1700 | 允许 | 10% | 0% | |
600018 | 上港集团 | 3100 | 允许 | 10% | 0% | |
600019 | 宝钢股份 | 1100 | 允许 | 10% | 0% | |
600020 | 中原高速 | 2100 | 允许 | 10% | 0% | |
600028 | 中国石化 | 5300 | 允许 | 10% | 0% | |
600030 | 中信证券 | 1200 | 允许 | 10% | 0% | |
600031 | 三一重工 | 300 | 允许 | 10% | 0% |
600036 | 招商银行 | 1500 | 允许 | 10% | 0% | |
600048 | 保利发展 | 1100 | 允许 | 10% | 0% | |
600050 | 中国联通 | 1400 | 允许 | 10% | 0% | |
600061 | 国投资本 | 800 | 允许 | 10% | 0% | |
600066 | 宇通客车 | 400 | 允许 | 10% | 0% | |
600085 | 同仁堂 | 200 | 允许 | 10% | 0% | |
600089 | 特变电工 | 600 | 允许 | 10% | 0% | |
600104 | 上汽集团 | 600 | 允许 | 10% | 0% | |
600108 | 亚盛集团 | 1600 | 允许 | 10% | 0% | |
600109 | 国金证券 | 700 | 允许 | 10% | 0% | |
600110 | 诺德股份 | 600 | 允许 | 10% | 0% | |
600111 | 北方稀土 | 400 | 允许 | 10% | 0% | |
600116 | 三峡水利 | 800 | 允许 | 10% | 0% | |
600118 | 中国卫星 | 300 | 允许 | 10% | 0% | |
600143 | 金发科技 | 800 | 允许 | 10% | 0% | |
600183 | 生益科技 | 200 | 允许 | 10% | 0% | |
600188 | 兖矿能源 | 600 | 允许 | 10% | 0% | |
600196 | 复星医药 | 100 | 允许 | 10% | 0% | |
600206 | 有研新材 | 1300 | 允许 | 10% | 0% | |
600230 | 沧州大化 | 300 | 允许 | 10% | 0% | |
600233 | 圆通速递 | 500 | 允许 | 10% | 0% | |
600236 | 桂冠电力 | 1300 | 允许 | 10% | 0% | |
600258 | 首旅酒店 | 400 | 允许 | 10% | 0% | |
600271 | 航天信息 | 400 | 允许 | 10% | 0% | |
600273 | 嘉化能源 | 600 | 允许 | 10% | 0% | |
600276 | 恒瑞医药 | 700 | 允许 | 10% | 0% | |
600279 | 重庆港 | 1500 | 允许 | 10% | 0% | |
600305 | 恒顺醋业 | 900 | 允许 | 10% | 0% | |
600309 | 万华化学 | 300 | 允许 | 10% | 0% | |
600326 | 西藏天路 | 700 | 允许 | 10% | 0% | |
600332 | 白云山 | 200 | 允许 | 10% | 0% | |
600346 | 恒力石化 | 1000 | 允许 | 10% | 0% | |
600350 | 山东高速 | 1300 | 允许 | 10% | 0% | |
600352 | 浙江龙盛 | 500 | 允许 | 10% | 0% | |
600360 | 华微电子 | 1200 | 允许 | 10% | 0% | |
600367 | 红星发展 | 600 | 允许 | 10% | 0% | |
600369 | 西南证券 | 800 | 允许 | 10% | 0% | |
600372 | 中航电子 | 200 | 允许 | 10% | 0% | |
600378 | 昊华科技 | 100 | 允许 | 10% | 0% | |
600383 | 金地集团 | 600 | 允许 | 10% | 0% | |
600398 | 海澜之家 | 600 | 允许 | 10% | 0% | |
600406 | 国电南瑞 | 500 | 允许 | 10% | 0% |
600435 | 北方导航 | 400 | 允许 | 10% | 0% | |
600438 | 通威股份 | 300 | 允许 | 10% | 0% | |
600460 | 士兰微 | 100 | 允许 | 10% | 0% | |
600481 | 双良节能 | 400 | 允许 | 10% | 0% | |
600483 | 福能股份 | 800 | 允许 | 10% | 0% | |
600487 | 亨通光电 | 400 | 允许 | 10% | 0% | |
600489 | 中金黄金 | 500 | 允许 | 10% | 0% | |
600490 | 鹏欣资源 | 1200 | 允许 | 10% | 0% | |
600498 | 烽火通信 | 300 | 允许 | 10% | 0% | |
600516 | 方大炭素 | 700 | 允许 | 10% | 0% | |
600519 | 贵州茅台 | 100 | 允许 | 10% | 0% | |
600547 | 山东黄金 | 500 | 允许 | 10% | 0% | |
600557 | 康缘药业 | 600 | 允许 | 10% | 0% | |
600584 | 长电科技 | 400 | 允许 | 10% | 0% | |
600585 | 海螺水泥 | 500 | 允许 | 10% | 0% | |
600588 | 用友网络 | 600 | 允许 | 10% | 0% | |
600606 | 绿地控股 | 1500 | 允许 | 10% | 0% | |
600624 | 复旦复华 | 1400 | 允许 | 10% | 0% | |
600663 | 陆家嘴 | 500 | 允许 | 10% | 0% | |
600664 | 哈药股份 | 1600 | 允许 | 10% | 0% | |
600674 | 川投能源 | 700 | 允许 | 10% | 0% | |
600688 | 上海石化 | 1200 | 允许 | 10% | 0% | |
600690 | 海尔智家 | 700 | 允许 | 10% | 0% | |
600703 | 三安光电 | 700 | 允许 | 10% | 0% | |
600728 | 佳都科技 | 800 | 允许 | 10% | 0% | |
600741 | 华域汽车 | 400 | 允许 | 10% | 0% | |
600745 | 闻泰科技 | 100 | 允许 | 10% | 0% | |
600758 | 辽宁能源 | 1100 | 允许 | 10% | 0% | |
600760 | 中航xx | 100 | 允许 | 10% | 0% | |
600770 | 综艺股份 | 1100 | 允许 | 10% | 0% | |
600798 | 宁波海运 | 1000 | 允许 | 10% | 0% | |
600803 | 新奥股份 | 600 | 允许 | 10% | 0% | |
600834 | 申通地铁 | 700 | 允许 | 10% | 0% | |
600838 | 上海九百 | 700 | 允许 | 10% | 0% | |
600850 | 电科数字 | 500 | 允许 | 10% | 0% | |
600862 | 中航高科 | 700 | 允许 | 10% | 0% | |
600863 | 内蒙华电 | 1700 | 允许 | 10% | 0% | |
600867 | 通化东宝 | 600 | 允许 | 10% | 0% | |
600884 | 杉杉股份 | 200 | 允许 | 10% | 0% | |
600887 | 伊利股份 | 400 | 允许 | 10% | 0% | |
600893 | 航发动力 | 200 | 允许 | 10% | 0% | |
600900 | 长江电力 | 1800 | 允许 | 10% | 0% |
600909 | 华安证券 | 1000 | 允许 | 10% | 0% | |
600919 | 江苏银行 | 1100 | 允许 | 10% | 0% | |
600960 | 渤海汽车 | 1500 | 允许 | 10% | 0% | |
600975 | 新五丰 | 700 | 允许 | 10% | 0% | |
600979 | 广安爱众 | 1600 | 允许 | 10% | 0% | |
600987 | 航民股份 | 700 | 允许 | 10% | 0% | |
600988 | 赤峰黄金 | 900 | 允许 | 10% | 0% | |
600998 | 九州通 | 300 | 允许 | 10% | 0% | |
600999 | 招商证券 | 800 | 允许 | 10% | 0% | |
601006 | 大秦铁路 | 1200 | 允许 | 10% | 0% | |
601009 | 南京银行 | 2400 | 允许 | 10% | 0% | |
601012 | 隆基绿能 | 600 | 允许 | 10% | 0% | |
601016 | 节能风电 | 2200 | 允许 | 10% | 0% | |
601018 | 宁波港 | 1700 | 允许 | 10% | 0% | |
601066 | 中信建投 | 200 | 允许 | 10% | 0% | |
601088 | 中国神华 | 1900 | 允许 | 10% | 0% | |
601100 | 恒立液压 | 100 | 允许 | 10% | 0% | |
601111 | 中国国航 | 1200 | 允许 | 10% | 0% | |
601117 | 中国化学 | 600 | 允许 | 10% | 0% | |
601128 | 常熟银行 | 800 | 允许 | 10% | 0% | |
601155 | 新城控股 | 300 | 允许 | 10% | 0% | |
601158 | 重庆水务 | 800 | 允许 | 10% | 0% | |
601166 | 兴业银行 | 1500 | 允许 | 10% | 0% | |
601168 | 西部矿业 | 600 | 允许 | 10% | 0% | |
601169 | 北京银行 | 2000 | 允许 | 10% | 0% | |
601179 | 中国西电 | 1200 | 允许 | 10% | 0% | |
601186 | 中国铁建 | 1000 | 允许 | 10% | 0% | |
601211 | 国泰君安 | 300 | 允许 | 10% | 0% | |
601229 | 上海银行 | 800 | 允许 | 10% | 0% | |
601231 | 环旭电子 | 400 | 允许 | 10% | 0% | |
601238 | 广汽集团 | 800 | 允许 | 10% | 0% | |
601288 | 农业银行 | 21100 | 允许 | 10% | 0% | |
601318 | 中国平安 | 500 | 允许 | 10% | 0% | |
601328 | 交通银行 | 3300 | 允许 | 10% | 0% | |
601336 | 新华保险 | 200 | 允许 | 10% | 0% | |
601368 | 绿城水务 | 700 | 允许 | 10% | 0% | |
601375 | 中原证券 | 800 | 允许 | 10% | 0% | |
601377 | 兴业证券 | 1100 | 允许 | 10% | 0% | |
601390 | 中国中铁 | 1700 | 允许 | 10% | 0% | |
601398 | 工商银行 | 100 | 必须 | - | - | 480.00 |
601515 | 东风股份 | 600 | 允许 | 10% | 0% | |
601555 | 东吴证券 | 900 | 允许 | 10% | 0% |
601601 | 中国太保 | 500 | 允许 | 10% | 0% | |
601607 | 上海医药 | 300 | 允许 | 10% | 0% | |
601618 | 中国中冶 | 2500 | 允许 | 10% | 0% | |
601628 | 中国人寿 | 1700 | 允许 | 10% | 0% | |
601633 | 长城汽车 | 500 | 允许 | 10% | 0% | |
601658 | 邮储银行 | 7700 | 允许 | 10% | 0% | |
601668 | 中国建筑 | 3800 | 允许 | 10% | 0% | |
601669 | 中国电建 | 1300 | 允许 | 10% | 0% | |
601678 | 滨化股份 | 1200 | 允许 | 10% | 0% | |
601688 | 华泰证券 | 500 | 允许 | 10% | 0% | |
601766 | 中国中车 | 1600 | 允许 | 10% | 0% | |
601800 | 中国交建 | 1200 | 允许 | 10% | 0% | |
601811 | 新华xx | 500 | 允许 | 10% | 0% | |
601857 | 中国石油 | 10300 | 允许 | 10% | 0% | |
601877 | 正泰电器 | 200 | 允许 | 10% | 0% | |
601882 | 海天精工 | 200 | 允许 | 10% | 0% | |
601888 | 中国中免 | 100 | 允许 | 10% | 0% | |
601890 | 亚星锚链 | 800 | 允许 | 10% | 0% | |
601899 | 紫金矿业 | 1300 | 允许 | 10% | 0% | |
601901 | 方正证券 | 1100 | 允许 | 10% | 0% | |
601933 | 永辉超市 | 1300 | 允许 | 10% | 0% | |
601939 | 建设银行 | 2100 | 允许 | 10% | 0% | |
601988 | 中国银行 | 15100 | 允许 | 10% | 0% | |
601998 | 中信银行 | 2100 | 允许 | 10% | 0% | |
603019 | 中科曙光 | 200 | 允许 | 10% | 0% | |
603058 | 永吉股份 | 700 | 允许 | 10% | 0% | |
603060 | 国检集团 | 800 | 允许 | 10% | 0% | |
603159 | 上海亚虹 | 500 | 允许 | 10% | 0% | |
603259 | 药明康德 | 100 | 允许 | 10% | 0% | |
603260 | 合盛硅业 | 100 | 允许 | 10% | 0% | |
603288 | 海天味业 | 300 | 允许 | 10% | 0% | |
603328 | 依顿电子 | 1100 | 允许 | 10% | 0% | |
603393 | 新天然气 | 400 | 允许 | 10% | 0% | |
603528 | xx科技 | 1100 | 允许 | 10% | 0% | |
603596 | xx利 | 200 | 允许 | 10% | 0% | |
603599 | 广信股份 | 600 | 允许 | 10% | 0% | |
603667 | 五洲新春 | 600 | 允许 | 10% | 0% | |
603688 | xx股份 | 100 | 允许 | 10% | 0% | |
603789 | 星光农机 | 500 | 允许 | 10% | 0% | |
603799 | 华友钴业 | 200 | 允许 | 10% | 0% | |
603859 | 能科科技 | 300 | 允许 | 10% | 0% | |
603878 | 武进不锈 | 500 | 允许 | 10% | 0% |
603901 | 永创智能 | 700 | 允许 | 10% | 0% | |
603968 | 醋化股份 | 500 | 允许 | 10% | 0% | |
603969 | 银龙股份 | 1200 | 允许 | 10% | 0% | |
603993 | 洛阳钼业 | 1600 | 允许 | 10% | 0% | |
688003 | 天准科技 | 200 | 允许 | 10% | 0% | |
688008 | 澜起科技 | 200 | 允许 | 10% | 0% | |
688100 | 威胜信息 | 600 | 允许 | 10% | 0% | |
688106 | 金宏气体 | 200 | 允许 | 10% | 0% | |
688108 | 赛诺医疗 | 600 | 允许 | 10% | 0% | |
688159 | 有方科技 | 200 | 允许 | 10% | 0% | |
688222 | 成都先导 | 400 | 允许 | 10% | 0% | |
688278 | 特宝生物 | 200 | 允许 | 10% | 0% | |
688289 | 圣湘生物 | 300 | 允许 | 10% | 0% | |
688336 | 三生国健 | 400 | 允许 | 10% | 0% | |
688365 | 光云科技 | 600 | 允许 | 10% | 0% | |
688389 | 普门科技 | 600 | 允许 | 10% | 0% | |
688488 | xx药业 | 600 | 允许 | 10% | 0% | |
688586 | 江航装备 | 200 | 允许 | 10% | 0% | |
688599 | 天合光能 | 200 | 允许 | 10% | 0% | |
688981 | 中芯国际 | 200 | 允许 | 10% | 0%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因特殊原因(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异常情况无法正常办理申购、赎回;
5、接受某些申购或赎回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 1-4 项和第 6、7 项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发生上述第 5 项暂停申购情形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 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业务
1、集合申购的定义
集合申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在不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以符合条件的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为对价,在规定时间内申购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有权以集合申购清单或集合申购公告等形式设定成份证券的具体条件。
2、集合申购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集合申购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集合申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合申购。
具体的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公告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集合申购代理机构。
3、集合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规定的集合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暂停集合申购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开通集合申购业务后,集合申购开放日详见届时公布的集合申购清单。
4、集合申购的原则
(1)基金集合申购采用“份额申购”原则,即集合申购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集合申购对价包括证券及其他对价。
(3)办理集合申购的投资者应当提前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集合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集合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集合申购的程序
(1)集合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集合申购的申请。
投资者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根据相应的集合申购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应保证提交的成份证券不存在处于司法冻结、质押、限售期、大宗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的受让锁定期等导致无法卖出的情形,并及时履行因集合申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相关义务。
(2)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集合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集合申购对价,则集合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或者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对集合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收到该申请。集合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即适用其最新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x基金集合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及其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 T 日集合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集合申购证券和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并将结果发送给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6、集合申购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集合申购清单规定的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 250 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集合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集合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通过集合申购清单等方式公告。
7、集合申购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集合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证券及其他对价。集合申购对价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和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 日的集合申购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集合申购清单格式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投资者在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8、集合申购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集合申购清单的内容
T 日集合申购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每只可接受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标志、溢价比率、可接受数量上限、基金份额净值、集合申
购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证券对价相关内容
集合申购清单将公告可接受用于集合申购的每一只成份证券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以及该只成份证券满足最小申购单位及其溢价比率所需要的证券数量。
集合申购清单成份股信息的每一行对应着投资者进行一个最小申购单位的集合申购所需提供的证券对价信息。
(3)溢价比率
溢价比率是指投资者在集合申购过程中,除按照集合申购清单中最小申购单位备足等价的成份证券之外,还需根据一定的比例额外交付相应数量的成份证券。根据溢价比率计算的需额外交付的成份证券数量已包含在集合申购清单的证券数量中。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投资者提交集合申购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对集合申购证券进行组合调整的实际价格(包含证券买卖价格及交易费用等)可能与该投资者集合申购时的参考价格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集合申购清单中预先确定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集合申购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的集合申购证券处理程序,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4)集合申购证券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集合申购清单中公布可接受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数据和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集合申购证券。基金管理人自 T+1 日起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收到的证券进行组合调整,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下跌和待买入的其他证券的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计入集合申购退补款,不计入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 T+10 日内根据预先收取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下同)和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买入价格加交易费用,下同)完成集合申购退补款的清算和交收,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高于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低于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T+9 日前,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x T+9 日日终仍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已买入的部分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 T+9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买入的部分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前不得卖出或赎回。若因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则基金管理人有权代投资者提交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并退回相应成份证券。
若基金管理人进行组合调整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5)单只证券可接受数量上限
根据单只证券的流动性以及对现有组合的投资运作影响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规定用以进行集合申购的单只证券数量上限,如果投资者的集合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单只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超过该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证券的集合申购申请。
(6)集合申购清单的格式
集合申购清单仅用于投资者在办理基金集合申购时参考,不作为计算 IOPV
的依据。
集合申购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最新公告日期 | 2020-XX-XX |
基金名称 |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 510211 |
T-1 日内容信息
****
最小申购单位净值(单位:元)
****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 日内容信息
集合申购上限 | 无 |
最小申购单位(单位:份) | **** |
集合申购的允许情况 | 允许 |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股票数量(股) | 现金替代标志 | 溢价比率 | 可接受数量上限 (股) |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为准。
9、拒绝或暂停集合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本基金当日集合申购总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拒绝集合申购申请。
(2)本基金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达到该证券集合申购数量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使用该证券集合申购的申请。
(3)本基金在集合申购期间,当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出现流动性严重不足、上市公司面临重大不确定性以及其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潜在不利影响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证券的集合申购申请。
(4)集合申购申请不符合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合同、相关公告、投资者承诺、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其他减持相关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可拒绝该集合申购申请。
(5)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的情形。
10、除本部分另有约定外,集合申购投资者的赎回业务办理适用本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赎回规则与流程。
11、集合申购业务在申购方式、申购对价收取、申购清单编制、退补款计算方法及账务处理和清算交收等方面与一般申购业务存在差异,投资人应当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
12、投资者参与集合申购,应当遵守证券减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及时履行因集合申购导致的份额减持所涉信息披露等义务。
集合申购业务的未明确事宜,应遵循法律法规、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或业务规范以及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定。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集合申购的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二、 投资范围
x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指数化投资比例即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存托凭证、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策略
x基金采用最优化抽样复制标的指数。最优化抽样依托富国量化投资平台,利用长期稳定的风险模型,使用“跟踪误差最小化”的最优化方式创建目标组合,从而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1%,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最优化目标组合的构建
(1)股票预筛选
由于上证指数包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所有 A 股和 B 股股票,本
基金在最优化抽样前,根据所有股票可投资性、流动性、行业代表性等进行预筛选。
(2)最优化抽样
结合指数的特点,综合考虑跟踪效果、操作风险等因素,在长期稳定的风险模型的基础上进行最优化抽样,得到目标组合。
(3)调整频率
x基金采用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基金所构建的目标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权重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基金跟踪偏离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1)定期半年度调整
x基金构建的目标组合为根据最优化抽样方法得到的最优化抽样组合,将每半年根据上述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对目标组合进行定期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上证综合指数编制规则,因指数成份股新股发行、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需要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和最优化目标组合之间的差异,如果由于标的指数自身的较大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较大幅度的偏差时,需要及时根据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调整目标组合。
2、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x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3、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x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可以少量投资于新股、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家债券、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 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管理体制
x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决定有关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其他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团队决定最优化抽样组合的构建和调整,日常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调整决策以及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编制决策。基金经理团队包括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和 PCF 业务助理。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和维护、交易、评估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体系,同时科学严谨的研究投资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对各个来源的操作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
2、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 3 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逐步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根据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团队根据对目标组合内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在确定目标组合后,基金经理团队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基金申购或赎回
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每日投资组合管理
1)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
依托富国量化投资平台,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如:股本变化、分红、停牌、复牌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多数据来源确认这些信息的准确度,同时分析这些信息对标的指数和最优化目标组合的影响,为最优化抽样调整和日常组合维护等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最优化目标组合的跟踪和分析
通过跟踪和定量分析由于指数成份股新股发行、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产生的标的指数权重结构的变化,紧密跟踪和分析目标组合与标的指数之间的差
异。
如果正好处于定期调整的时间阶段,或者目标组合与标的指数的偏差较大,则需要重新优化目标组合,进而将跟踪误差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4)基金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团队分析实际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其原因,同时结合交易成本模型,找出将实际组合调整到目标组合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交易计划。如果发生成份股股本重大变动、成份股公司合并及其他重大事项,应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
5)申购赎回清单生成
以 T-1 日目标组合为基础,考虑 T 日将会发生的成分股公司变动等情况,设计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3)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基金经理团队每日跟踪基金组合和标的指数表现跟踪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对基金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基金表现等进行评估分析,重点分析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目标组合调整前后的操作等。投资决策委员根据评估报告会对基金的操作进行指导与决策。基金经理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合理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 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x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3)、(4)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综合指数。
上证综合指数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全部股票作为样本,能够全面反映股市运行的特点,是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及查询途径
上证综合指数由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符合条件的股票与存托凭证组成样本,反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
(1)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上证综合指数指数简称:上证指数
英文名称:SSE Composite Index英文简称:SSE Index
指数代码:000001
(2)指数基日和基点
该指数以 1990 年 12 月 19 日为基日,以 100 点为基点。
(3)样本选取方法
(A)样本空间
上证综合指数的样本空间由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ST、*ST 证券除外。
(B)选样方法
上证综合指数选取所有样本空间内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4)指数计算:
上证综合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总市值/除数×100
其中,总市值=∑(证券价格×发行股本数)。
(5)指数样本调整:
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名在沪市前 10 位的证券于上市满三个月后计入指数,其他证券于上市满一年后计入指数。样本被实施风险警示的,从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次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起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被撤销风险警示措施的证券,从被撤销风险警示措施次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交易日起将其计入指数。当样本退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样本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拆、停牌等情形的处理,参照指数计算与维护细则处理。
(6)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
3、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跟踪上证综合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x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十、 投资组合报告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457,685,283.05 | 98.48 |
其中:股票 | 457,685,283.05 | 98.48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1,272,000.00 | 0.27 |
其中:债券 | 1,272,000.00 | 0.27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贵金属投资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 - | |
6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5,453,597.70 | 1.17 |
7 | 其他资产 | 331,930.88 | 0.07 |
8 | 合计 | 464,742,811.63 | 100.00 |
(二)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1,296,375.90 | 0.28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3,020.39 | 0.00 |
E | 建筑业 | 11,014.44 | 0.00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2,230.40 | 0.00 |
J | 金融业 | 34,721.10 | 0.01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95,025.15 | 0.02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1,462,387.38 | 0.31 |
(三)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1,845,352.00 | 0.40 |
B | 采矿业 | 37,315,268.90 | 8.04 |
C | 制造业 | 196,073,560.69 | 42.23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21,165,262.75 | 4.56 |
E | 建筑业 | 11,273,023.44 | 2.43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6,726,078.52 | 1.45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14,900,012.23 | 3.21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1,852,013.20 | 0.40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413,683.83 | 2.24 |
J | 金融业 | 120,571,684.35 | 25.97 |
K | 房地产业 | 11,350,895.24 | 2.44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0,863,620.00 | 2.34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6,611,804.80 | 1.42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2,028,603.00 | 0.44 |
S | 综合 | 3,232,032.72 | 0.70 |
合计 | 456,222,895.67 | 98.26 |
(四)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
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 600519 | 贵州茅台 | 19,193 | 39,474,243.10 | 8.50 |
2 | 600036 | 招商银行 | 308,722 | 16,729,645.18 | 3.60 |
3 | 601012 | 隆基股份 | 139,118 | 12,359,243.12 | 2.66 |
4 | 601288 | 农业银行 | 3,752,439 | 11,369,890.17 | 2.45 |
5 | 601888 | 中国中免 | 36,200 | 10,863,620.00 | 2.34 |
6 | 601628 | 中国人寿 | 302,725 | 10,259,350.25 | 2.21 |
7 | 601318 | 中国平安 | 156,900 | 10,085,532.00 | 2.17 |
8 | 601857 | 中国石油 | 1,831,958 | 9,691,057.82 | 2.09 |
9 | 601988 | 中国银行 | 2,710,270 | 8,347,631.60 | 1.80 |
10 | 600276 | 恒瑞医药 | 119,616 | 8,130,299.52 | 1.75 |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688819 | 天能股份 | 7,734 | 337,898.46 | 0.07 |
2 | 688079 | xxx | 10,622 | 195,444.80 | 0.04 |
3 | 688345 | 博力威 | 2,332 | 129,495.96 | 0.03 |
4 | 688621 | 阳光诺和 | 1,485 | 95,025.15 | 0.02 |
5 | 688607 | XD 康众医 | 1,890 | 84,105.00 | 0.02 |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五)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1,272,000.00 | 0.27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1,272,000.00 | 0.27 |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净值比例(%) | |||||
1 | 113050 | 南银转债 | 9,600 | 960,000.00 | 0.21 |
2 | 113051 | 节能转债 | 2,560 | 256,000.00 | 0.06 |
3 | 113049 | 长汽转债 | 560 | 56,000.00 | 0.01 |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九)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x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十一)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x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二)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xx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农业银行”的发行主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存在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未公告;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等 24 项违法违规事
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对公司做出没收违法所得
55.3 万元,罚款 5260.3 万元,罚没合计 5315.6 万元的行政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0〕36 号);由于存在收取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的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12月 7 日对公司做出没收违法所得 49.59 万元,罚款 148.77 万元,罚没合计 198.36万元的行政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0〕66 号);由于存在:(1)发生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未报告;(2)制卡数据违规明文留存;(3)生产网络、分行无线互联网络保护不当;(4)数据安全管理较粗放,存在数据泄露风险;(5)网络信息系统存在较多漏洞;(6)互联网门户网站泄露敏感信息的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对公司做出罚款 420 万元的行政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1〕1 号)。农业银行为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中国银行”的发行主体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原油宝”产品风险事件中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对公司做出罚款 5050 万元的行政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0〕60 号);由于存在:向未纳入预算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发放贷款;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无资金缺口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存款月末冲时点;为无真实贸易背景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等 36 项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对公司做出罚没 8761.355 万元的行政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1〕11 号)。中国银行为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持有的“招商银行”的发行主体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于存在:为同业投资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部分未按规定计提风险加权资产;违规协助无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发行结构性衍生产品;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不到位;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认定不准确,实际余额超监管标准等 27 项
违法违规事实,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对公司做出罚款 7170 万元的行政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1〕16 号)。招商银行为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相关进展,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进行投资决策。
本基金持有的其余 7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6,810.73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24,591.94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528.21 |
5 | 应收申购款 | -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331,930.88 |
2、xx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
1 | 688819 | 天能股份 | 337,898.46 | 0.07 | 新股限售 |
2 | 688079 | xxx | 195,444.80 | 0.04 | 新股限售 |
3 | 688345 | 博力威 | 129,495.96 | 0.03 | 新股限售 |
4 | 688621 | 阳光诺和 | 95,025.15 | 0.02 | 新股限售 |
5 | 688607 | XD 康众医 | 84,105.00 | 0.02 | 新股限售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1.01.30-2011.12.31 | -23.92% | 1.08% | -20.10% | 1.13% | -3.82% | -0.05% |
2012.01.01-2012.12.31 | 6.03% | 1.09% | 3.17% | 1.09% | 2.86% | 0.00% |
2013.01.01-2013.12.31 | -3.73% | 1.19% | -6.75% | 1.15% | 3.02% | 0.04% |
2014.01.01-2014.12.31 | 56.72% | 1.10% | 52.87% | 1.09% | 3.85% | 0.01% |
2015.01.01-2015.12.31 | 8.52% | 2.40% | 9.41% | 2.45% | -0.89% | -0.05% |
2016.01.01-2016.12.31 | -9.69% | 1.38% | -12.31% | 1.45% | 2.62% | -0.07% |
2017.01.01-2017.12.31 | 8.75% | 0.51% | 6.56% | 0.54% | 2.19% | -0.03% |
2018.01.01-2018.12.31 | -21.42% | 1.17% | -24.59% | 1.23% | 3.17% | -0.06% |
2019.01.01-2019.12.31 | 31.30% | 1.10% | 22.30% | 1.13% | 9.00% | -0.03% |
2020.01.01-2020.12.31 | 23.45% | 1.29% | 13.87% | 1.31% | 9.58% | -0.02% |
2021.01.01-2021.06.30 | 1.62% | 0.97% | 3.40% | 0.94% | -1.78% | 0.03% |
2011.01.30-2021.06.30 | 67.86% | 1.30% | 30.46% | 1.32% | 37.40% | -0.02% |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30 日。
2、本基金于 2011 年 1 月 30 日成立,建仓期 3 个月,从 2011 年 1 月 30 日
起至 2011 年 4 月 29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x基金以本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四、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交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签名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
x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并书面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依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2、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并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净值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评价日的基金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需要向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支付一定的收益分配费用,该部分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x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x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就每个计费季度而言,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下同)大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金额为每季度人民币 35,000 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如当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设下限。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请参照本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的相关规定。
三、 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至少提前 2 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7、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9、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0、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xx,xxxxxxxxxx;
(0)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3、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ETF 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ETF 作为股票指数基金,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95%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2)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1%,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本基金采用最优化抽样复制方法,该方法相较完全复制法,有可能加大跟踪误差。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当成份股发生停牌等流动性约束情形时,本基金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投资者可能由于无法买入成份股而影响溢价套利或无法卖出成份股而影响折价套利。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了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相关约定),由此可能影
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 份额的风险。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x基金标的指数的编制机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
如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5)二级市场折溢价风险
ETF 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
(6)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
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7)套利风险: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险。
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 ETF 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或临时停牌的情况
时,也会由于买不到成份股而影响溢价套利,或卖不掉成份股而影响折价套利。
(8)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4、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科创板特别风险
x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将承担科创板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以下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流动性风险。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集中投资风险。科创板将集中以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主。由于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