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 指 本所委派的负责承办本次发行上市之法律事务的肖爱华律师、谭清律师、刘晓力律师 发行人或公司 指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天行 指 北京安信天行科技有限公司 国资公司 指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首信股份 指 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科桥投资 指 北京科桥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 CA 指 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曾名为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工信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信建投或发行人保荐机构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xxxxxxxxxxxx 00 x
xxxxxxx 00 xxx:000000
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x)
xxxx(0000)第 125-7 号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12)第 125 号
《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下称“《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12)第 125-1 号《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 “《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12)第 125-4 号《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补充 2013 年度半年报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并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出具的 121749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 “《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了更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重新提及的事项,仍适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相关结论。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做的声明、承诺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本所律师 | 指 | x所委派的负责承办本次发行上市之法律事 务的xxx律师、xx律师、xxxxx |
发行人或公司 | 指 |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
安信天行 | 指 | 北京安信天行科技有限公司 |
国资公司 | 指 |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首信股份 | 指 | 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科桥投资 | 指 | 北京科桥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上海 CA | 指 | 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曾名为 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
工信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信建投或发行人保荐 机构 | 指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致同 | 指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审计报告》 | 指 | 致同出具的致同审字(2013)第 110ZA1955 号《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 2011 年度、2012 年度及 2013 年 1-6 月审计报告》 |
《税收审核报告》 | 指 | 致同出具的致同专字(2013)第 110ZA1673 号《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审核报告》 |
《招股说明书》 | 指 | 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申报 稿)》 |
报告期 | 指 | 2010 年度、2011 年度、2012 年度、2013 年 1-6 月 |
中国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一部分 因补报 2013 年度半年报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发行上市的决议
1、2013 年 7 月 29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有效期的议案》、《关于确认<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持续有效的议案》等议案,并决定于 2013 年 8 月 13 日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上述议案在内的议题。
2、2013 年 8 月 13 日,发行人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有效期的议案》、《关于确认<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持续有效的议案》等议案。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53 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 6,000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1、发行人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有效期的议案》,将发行人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有效期在原有效期基础上延长十二个月,其他内容不变。
2、发行人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确认<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持续有效的议案》,确认发行人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的内容不变,长期持续有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人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的有效期的议案》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授权范围包括:
(1)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并于获准发行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2)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机、发行对象、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或定价方式、具体发行股份数量、发行方式等;
(3)制定、审阅、修订及签署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4)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投资进度的调整;
(5)根据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7)根据本次发行情况,相应完善《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8)在发行有效期内,若股票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根据新政策的要求修改发行方案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9)其他上述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需的有关事宜。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其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尚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
二.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的年检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没有需要终止的情形出现,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子公司安信天行已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
(二)发行人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
1、发行人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经营所需的供应系统,不依赖于股东单位和其他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采购管理部,负责软硬件的采购等工作;发行人采购人员自行负责并独立采购。
2、发行人有独立完整的生产、研发系统,不依赖于股东单位和其他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研发系统主要包括方案部、研发一部、研发二部、实施一部、实施二部等。发行人的经营场所、生产研发系统、生产设备和工具均由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人员独立管理和控制,不依赖于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
3、发行人具备独立完整的销售系统,不依赖于股东单位和其他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卫生行业事业部、税务行业发展部、金融行业发展部、交通行业发展部、北京大区销售部、北京大区证书业务部、浙江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大客户部、行业拓展部等,负责产品与服务的销售工作。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销售系统及专职销售人员,未使用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销售系统,其产品的销售不依赖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
三. 发行人的股东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国资公司、首信股份、科桥投资、上海 CA 已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原就职于公司的自然人股东xx、xxx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目前已不再是发行人员工。
四. 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具备的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取得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资质证书
序号 | 资质证书 | 资质内容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1 |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 编 号 : ECP11010810009) | 认定发行人具备《电子认证 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条件。 | 工信部 | 至 2015 年 10 月 18 日 |
2 |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 ( 证 书 编 号 : Z3110020100308) | 核定发行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为三级 | 工信部 | 至 2016 年 8 月 16 日 |
3 |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国密局 销字 SXS1474 号) | 销售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并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质 量检测的商用密码产品。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至 2014 年 11 月 26 日 |
4 | 《电子认证服务使 用密码许可证》(证书编号:0017) | 批准发行人使用商用密码。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至 2016 年 12 月 9 日 |
5 |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编号: BM201108120083) | 资质种类为乙级,适用地域为北京市。 | 国家保密局 | 已于 2011 年 12 月 25日到期,目前正在办理延期。根据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出具的证明,该证书有效期顺延至资质延续审批结 果公布前 |
6 |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编号: BM311109060417) | 资质种类为单项( 软件开发),适用地域为全国。 | 国家保密局 | 已于 2012 年 6 月 29日到期,目前正在办理延期。根据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出具的证明,该证书有效期顺延至资质延续审批结 果公布前 |
7 | 《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安全工程类二级 )》( 证书号: CNITSEC2012SRV- II-027) | 认定发行人符合《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评估准则》二级 (计划跟踪级)(A 类)要求。 | 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 至 2015 年 9 月 9 日 |
8 | 《北京市信息安全服务能力等级证书》 ( 证 书 编 号 : BJISSA2012002) | 认定发行人具备一级信息安全服务基本能力。 | 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 至 2014 年 10 月 11 日 |
9 | 《ISCCC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 ( 编 号 : ISCCC- 2012-ISV-SI-026) | 证明发行人的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符合一级服务资质要求。 | 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 | 至 2015 年 7 月 23 日 |
10 | 《ISCCC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 ( 编 号 : ISCCC- 2011-ISV-ER-042) | 证明发行人的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服务资质符合三级应急处理服务资质要求。 | 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 | 至 2014 年 1 月 19 日 |
11 | 《ISCCC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 ( 编 号 : ISCCC- 2011-ISV-RA-039) | 证明发行人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服务资质符合一级服务资质要求。 | 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 | 至 2014 年 7 月 13 日 |
12 |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编号:x ICP 证 080545 号) | 准许发行人经营该证所载的电信业务:业务种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服务项目为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 BBS 以外的内容。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至 2013 年 10 月 22 日 |
13 | 《人防信息系统建设 保 密 项 目 设 计 (施工)资质认证书》(证书编号:国人防信息化证字第 52 号) | 允许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人防信息系统建设保密项目设计施工,资质等级为乙级。 |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 至 2016 年 1 月 3 日 |
14 |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编 号:A001) | 认定发行人为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 |
2、安信天行取得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资质证书
序号 | 资质文件 | 资质内容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1 |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国密局销字 SXS1316 号) | 批准安信天行销售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并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的商用 密码产品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至 2013 年 10 月 18 日 |
安信天行原持有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 国密局产字 SSC685 号)于 2013 年 6 月 18 日到期。国家密码管理局于 2013 年 7 月 4 日向安信天行核发了《关于指定北京安信天行科技有限公司为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的通知》(国密局字[2013]382 号),指定安信天行“为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颁发《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安信天行目前尚未取得换发后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已经获得了与其业务经营相关的各项资质。虽然安信天行尚未取得换发后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但主管机关已核发授予安信天行相应资质的批文,本所律师认为,安信天行暂未取得《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关联方包括国资公司、首信股份、科桥投资。
2、国资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公司
根据国资公司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外,国资公司实际控制的二级子公司包括: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1. | 北京国资( 香 港)有限公司 | HK$20,000 | 100% | 投资、控股 |
2. | 北京市城市排水 监测总站有限公司 | 2,000 | 100% | 环境监测 |
3. | 北京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 5,000 | 100% | 旅游参观、游泳、嬉水、承接大型活动及水立方品牌市 场开发 |
4. | 北京北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15,755.3 | 100% | 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公共保税库;销售饮料、中餐;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从事体育经纪;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舞台道具制作;体育技术培训,技术推广;体育运动项目经营,体 育场馆经营(游泳馆除外) |
5. | 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 | 20,000 | 100% | 资产管理、投资及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 询、财务顾问 |
6. | 北京集成电路设计园有限责任公 司 | 8,000 | 100% | 房屋租赁、集成电路设计服务 |
7. | 北京工业发展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0,000 | 100% | 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 |
8. | 北京诚和敬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 10,000 | 100% | 项目投资;资产管理 |
9. | 北京市隆福大厦 | 8,925 | 100% | 销售百货、商业设施出租、 经营汽车停车场等 |
10. | 北京首信网创网络信息服务有限 责任公司 | 1,000 | 95% | 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 |
11. | 北京中小企业信 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 200,000 | 77% | 融资性担保;债券担保等非 融资性担保;融资咨询;以自有资金投资 |
12. |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70,000 | 国资公司持股 73.54% , 北京国资( 香港)有限公司持股 3.55%,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 股 2.99% | 从事垃圾焚烧等环保产业的技术开发、相关设备设计开发及系统集成,垃圾处理项目工程管理、运营管理和技术服务,相关的技术咨询 |
13. | 北京新隆福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 | 70% |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承办展览展示;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 商品房 |
14. | 首信股份 | 28,980.8609 | 63.30% | 北京市电子政务专网以及北京市医保、住房公积金、首都之窗、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等应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 维服务 |
15. | 北京科技风险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 | 46,500 | 62.37% | 投资及投资管理 |
16. | 北京首通万维信 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4,000 | 60% | 北京数字信息亭运营维护 |
17. | 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 | 115,523.20 | 58% | 从事国家体育场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包括举行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等);维护修理改造;舞台设备设施的租赁和安装、舞台设计;承办展览展示;体育运动项目的经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 物业管理; 销售日用品、服装、鞋帽、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工艺品、珠宝首饰、电子产品、摄影器 材、玩具、钟表;会议服务 |
18. | 北京科技园建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 | 54.45% | 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房地 产开发、销售商品房;物业管理;房屋出租 |
19. | 北京国通鑫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1,864 | 国资公司持股 51.98% , 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持股 28.82% | 投资及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 |
20. |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14,250 | 48.70% | 提供产权交易服务;经济信 息咨询;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服务 |
21. | 北京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 | 140,000 | 34.3% | 信托产品、贷款担保等 |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目前,发行人的董事为xx、xx、xx、xxx、xxx、xxx、xx、xxx;发行人的监事为xxx、xx、xxx;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xxx,副总经理xxx、xxx、xxx、xxx,财务负
责人兼董事会秘书xxx。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独立董事xx及其妻子对外投资的青岛良生丽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良生美嘉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外,发行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前不存在对外投资,该等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如下:
序号 | 姓名 | 公司任职 | 兼职单位 | 兼职单位任职 |
1 | xx | 董事长 | 国资公司 | 董事、副总裁 |
首信股份 | 董事长 | |||
北京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长 |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 | |||
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 董事 | |||
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董事 | |||
北京京国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董事 | |||
x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董事 | |||
2 | xx | 董事 | 首信股份 | 执行董事、总裁 |
首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董事、总经理 | |||
首都信息发展股份(香港)有限公司 | 董事 | |||
北京首通万维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董事 | |||
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3 | xx | 董事 | 上海 CA | 副总经理 |
上海市神兵信息安全有限公司 | 总经理 | |||
4 | xxx | 独立董事 | 浙江青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 独立董事 | |||
5 | xxx | 监事会主席 | 东莞市龙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董事 |
6 | xxx | 监事 | 安信天行 | 总经理 |
7 | xx | 监事 | 北京新隆福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 董事、副总经理 |
5、其他关联方
国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发行人及国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受发行人关联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1、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最近三年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关联方名称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3 年 1-6 月 | 2012 年 | 2011 年 | 2010 年 | ||||
金额(万元) | 占同类交易比重 (%) | 金额(万元) | 占同类交易比重 (%) | 金额(万元) | 占同类交易比重 (%) | 金额(万元) | 占同类交易比重 (%) | ||
北京首信网创网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接受劳务 | 26.79 | 100.00 | 64.48 | 100.00 | 53.58 | 100.00 | 45.26 | 100.00 |
合计 | 26.79 | - | 64.48 | - | 53.58 | - | 45.26 | - |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关联方名称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3 年 1-6 月 | 2012 年 | 2011 年 | 2010 年 | ||||
金额(万元) | 占同类交易比重 (%) | 金额(万元) | 占同类交易比重(%) | 金额 (万元) | 占同类交易比重 (%) | 金额(万元) | 占同类交易比重 (%) | ||
首信股份 | 销售商 品、提供劳务 | - | - | 164.26 | 0.75 | 218.06 | 1.35 | 88.66 | 0.61 |
首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销售商 品、提供劳务 | - | - | 12.82 | 0.06 | - | - | - | - |
北京首信网创网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销售商 品、提供劳务 | 1.38 | 0.02 | 2.83 | 0.01 | 12.82 | 0.08 | 3.00 | 0.02 |
北京文化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 销售商 品、提供劳务 | - | - | - | - | 5.28 | 0.03 | 7.89 | 0.06 |
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 | 销售商 品、提供劳务 | 0.35 | 0.01 | 1.25 | 0.01 | 0.78 | 0.01 | 7.09 | 0.05 |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 销售商 品、提供劳务 | 10.99 | 0.15 | 4.31 | 0.02 | 1.07 | 0.01 | 10.32 | 0.07 |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销售商 品、提供劳务 | - | - | 13.74 | 0.06 | - | - | - | - |
国资公司 | 销售商 品、提供劳务 | - | - | - | - | 27.03 | 0.17 | - | - |
合计 | 12.72 | 0.18 | 199.21 | 0.91 | 265.04 | 1.64 | 116.96 | 0.81 |
(注:北京文化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是国资公司的三级子公司;首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首信股份的子公司。)
2、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影响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新取得的商标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了如下商标:
序号 | 商标注册人 | 注册号 | 商标图案 | 到期日 | 核定使用 商品种类 |
1 | 发行人 | 第 10743586 号 | 2023 年 6 月 20 日 | 第 9 类 |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取得的上述注册商标系发行人申请注册取得,已经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二) 发行人新取得的专利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取得了如下专利: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1 | 发行人 | 一种能与手写签名建立可靠对应 的数字签名方法 | ZL201010 281835.0 | 发明专利 | 2010 年 9 月 25 日 | 2013 年 8 月 14 日 |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取得的上述专利权为发行人自行研发并申请取得,已经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三) 发行人新取得的软件著作权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取得了如下软件著作权:
序 号 | 著作权人 | 名称 | 登记号 | 登记证书 颁发时间 | 首次发表 日期 |
1 | 发行人 | 证书管理服务系 统 V1.0 | 2013SR081114 | 2013 年 8 月 6 日 | 未发表 |
2 | 发行人 | BJCA 统一认证管理系统[简称: UAMS]V3.0 | 2013SR081877 | 2013 年 8 月 7 日 | 未发表 |
3 | 发行人 | 安全运营平台系 统[简称:BJCA SOC]V2.0 | 2013SR082885 | 2013 年 8 月 9 日 | 2013 年 5 月 25 日 |
4 | 发行人 | 安全配置核查系 统 V1.1 | 2013SR083402 | 2013 年 8 月 12 日 | 2013 年 5 月 16 日 |
5 | 发行人 | 安全日志分析系 统 V1.0 | 2013SR083398 | 2013 年 8 月 12 日 | 2013 年 5 月 30 日 |
6 | 发行人 | 脆弱性检查系统 V1.1 | 2013SR083118 | 2013 年 8 月 12 日 | 2013 年 5 月 20 日 |
7 | 发行人 | 安全巡检系统 V1.1 | 2013SR084116 | 2013 年 8 月 13 日 | 2013 年 5 月 14 日 |
8 | 安信天行 | 数字签名服务器系统[简称:信天 行 DSVS]V1.0 | 2012SR109140 | 2012 年 11 月 14 日 | 2011 年 5 月 9 日 |
9 | 安信天行 | 时间戳服务器系统[简称:信天行 TSS]V1.0 | 2012SR109143 | 2012 年 11 月 14 日 | 2011 年 6 月 2 日 |
10 | 安信天行 | 手写数字签名系 统 V1.0 | 2013SR055730 | 2013 年 6 月 6 日 | 2013 年 2 月 15 日 |
11 | 安信天行 | 安信天行智能密码钥匙认证系统 V1.0 | 2013SR083008 | 2013 年 8 月 9 日 | 未发表 |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新取得的上述软件著作权系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申请取得,已经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重
大合同情况如下:
1、重大的房屋租赁合同
具体内容请参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
(八)节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二部分“因补报 2012 年度报告的补充法律意见”之“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二)节。
2、重大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合同情况如下:
(1)北京市残联核心业务系统三级等保整改及安全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合同
(合同编号:BJCA2012-SK11524)
2012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与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签订《北京市残联核心业务系统三级等保整改及安全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委托发行人采购项目所需相关软硬件产品并承担北京市残联核心业务系统三级等保整改建设任务和安全服务,合同总价为 2,391,100 元。
(2)系统安全包合同(合同编号:BJCA2012-SK11533)
2012 年 11 月 2 日,发行人与北京市国资委签订《系统安全包合同》,北京市国资委委托发行人根据北京市国资委监管信息化(一期)建设项目的建设需求完成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并在此基础上配合系统建设与集成单位完成该项目系统的安全集成工作,合同总价为 2,288,000 元。
(3)安全等级保护完善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BJCA2012-SK12557)
2012 年 11 月 27 日,发行人与北京市朝阳区现代教育技术信息网络中心
(下称“朝阳区信息中心”)签订《合同书》,约定发行人向朝阳区信息中心提供有关业务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改造及服务,合同总价为 3,985,068 元。
(4)中标合同(合同编号:BJCA2012-SK04082)
2012 年,发行人与中体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中标合同》,约定由发行人向中体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在中国体育彩票 PKI 系统建设项目中所需有关设备及服务,合同总价为 12,970,000 元。
(5)北京市京医通建设项目安全认证设备硬件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BJCA2012-SK12680)
2012 年,发行人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银行”)签署《北京市京医通建设项目安全认证设备硬件设备采购合同》,北京银行向发行人采购京医通项目安全认证硬件设备,合同总价为 5,591,200 元。
(6)《区域卫生可信医疗数据研发及应用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BJCA2012-SK05156)
2012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与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签署《区域卫生可信医疗数据研发及应用项目采购合同》,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向发行人采购区域卫生可信医疗数据研发及应用的软硬件及系统总集成,合同总价为 3,250,000 元。
(7)《订货单》(合同编号:BJCA2013-SK06219)
2013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与河北税翼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河北税翼”)签订《订货单》,约定发行人向河北税翼销售证书产品, 合同总价为 3,708,000 元。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重大合同合法有
效,其履行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3、重大的采购产品或接受服务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采购产品或接受服务的合同情况如下:
( 1 ) 中体彩 PKI 建设项目信安应用安全网关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BJCA2012-FK04135)
2012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与北京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中体彩 PKI建设项目信安应用安全网关购销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北京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信安应用安全网关,合同总价为 3,450,000 元。
(2)中体彩 PKI 建设项目得安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BJCA2012- FK04145)
2012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与北京普华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中体彩 PKI 建设项目得安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北京普华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得安签名服务器、得安服务器密码机,合同总价为 4,125,000 元。
( 3 ) 北京市档案馆虚拟化设备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BJCA2013- FK04240)
2013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与东软集团(北京)有限公司签署《北京市档案馆虚拟化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东软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采购有关服务器、存储设备等产品,合同总价为 2,022,400 元。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采购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4、重大的技术开发及科研项目合作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技术开发及科研项目合作合同情况如下:
(1)技术开发合同(合同编号:BJCA2012-SK12633)
2012 年,发行人与国家某局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国家某局委托发行人
完成项目建设,合同总价为 16,236,900 元。
(2)科研项目合作合同书(合同编号:BJCA2012-SK03058)
2012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与中国某大学签订《科研项目合作合同书》,合
同费用总额为 16,640,000 元。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技术开发及科研项目合作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5、重大合作协议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将要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重大合作协议情况如下:
(1)合作协议(合同编号:BJCA2009-WKX10044)
2009 年 7 月 1 日,北京银行与发行人签署《合作协议》,约定由发行人为北京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提供安全咨询和电子银行业务数字证书应用安全保障,由北京银行代理发行人的数字证书业务;并且约定双方共同进行北京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和数字证书的推广。该协议有效期为 2 年,协议到期前 30 日,任何一方
如无书面异议自动顺延 2 年。目前,该协议仍在履行。
(2)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网上申报)项目数字证书应用和推广合作协议(合同编号:BJCA2009-WKX09040)
2009 年 7 月 28 日,北京国信博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国信博飞”)与发行人签署《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网上申报)项目数字证书应用和推广合作协议》,约定互将对方作为社保外网网上申报系统数字证书应用和推广的唯一合作伙伴,并且发行人授权国信博飞设立发行人数字证书受理点,面向北京市各社保参保单位提供发行人数字证书受理服务。该协议有效期限为 10 年。
2010 年 1 月 12 日,xxxx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对双方服务费分成等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
2011 年 5 月 9 日,xxxx与发行人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将《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网上申报)项目数字证书应用和推广合作协议》的有效期再延长 30 年,自 2009 年 7 月 28 日至 2049 年 7 月 27 日。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二)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按合并报表口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如下:
序号 | 名称 | 性质 | 金额(元) |
1 | 北京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 | 保证金 | 1,362,358.60 |
2 | 北京万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房租押金 | 984,474.00 |
3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 | 保证金 | 956,440.50 |
4 |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 保证金 | 755,040.00 |
5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 保证金 | 707,240.00 |
2、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按合并报表口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如下: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代扣代缴职工个人保险费 | 216,641.06 |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均合法有效。
八.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递交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召开了 2 次股东大会会议,4 次董事会会议,1 次监事会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 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税务合规证明情况
根据海国税[2013]机告字第 00002500 号、海国税[2013]机告字第 00003819
号、海国税[2013]机告字第 00002521 号、海国税[2013]机告字第 00003777 号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海科
[2013]告字第 0081 号、海科[2013]告字第 0434 号、海知[2013]告字第 0029 号、
海知[2013]告字第 0137 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税收审核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安信天行纳税情况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及安信天行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新取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新取得了如下财政补贴:
项目 | 内容 | 依据 | 到账时间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补助资金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给予发行人 50 万元资金补助 | 《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 办 法 》( 海 行 规 发 [2010]11 号) | 2013 年 2 月 5 日到账 50 万元 |
x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3 年 7 月 17 日出具的有关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处罚记录。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 2013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有关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十一.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已依法履行内部批准和授权程序;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招股说明书》引用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作为一家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在得到有权机关核准后,可将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二部分 针对《反馈意见》的更新
一. 第 1 项问题
(一)关于《反馈意见》第 1 项问题第(1)项
发行人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产品及可管理的信息安全服务。
1、发行人各业务领域的关系
发行人的电子认证服务主要为数字证书服务。发行人数字证书服务和电子认证产品是构成发行人电子认证“一体化”解决方案的两个重要方面。发行人电子认证“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示意如下:
数字证书用户
(机构、个人等)
使用证书参与各类应用
数字签名 信息加解密 …… | ||
拓展数字证书用户 |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 拓展新业务应用 |
身份认证
应用系统
(网上报税、网上银行、网上审批……)
提供数字证书服务
提供电子认证产品及解决方案
发行人是获得工信部核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下称“CA 机构”),可以向广大的企业、个人发放数字证书并提供相应的服务。数字证书是由 CA 机构基于密码技术生成的一种电子文件。企业或个人持有数字证书首先是用于在网络环境中证明自身的真实身份,因此数字证书也被
通俗地叫作“数字身份证”。在参与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及其他商业企业提供的各类网上应用(如网上纳税申报、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等)中,企业、个人可通过使用持有的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认证、数字签名及对信息进行加密保护。因此,让更多的企业及个人持有数字证书是上述机构能够开展网络应用的基础,同时,让更多的机构基于数字证书开展网络应用是数字证书能够发挥价值的关键。
发行人面向广大的企业和个人推广数字证书并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让更多的企业、个人持有数字证书,为社会机构(如政府机构、商业银行、大型企业等)开展网络应用建立用户基础。同时,发行人面向各类社会机构销售电子认证产品,将电子认证产品配置到各类社会机构的信息系统中形成电子认证解决方案,促进更多的社会机构基于数字证书开展网络应用。发行人通过不断开拓新的应用领域,扩大发行人数字证书的使用范围,提升数字证书的使用价值,从而吸引更多的数字证书用户。
发行人是目前国内少数既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数字证书服务又能提供高质量电子认证产品的“一体化”电子认证解决方案提供商。发行人的可管理信息安全服务是综合利用各种信息安全技术和产品,为客户提供信息安全一揽子解决方案。
发行人各类业务的具体经营模式如下。
2、电子认证服务
(1)数字证书服务经营模式
发行人的数字证书服务是指向广大企业、个人签发数字证书,并向持有发行人数字证书的企业或个人(以下统称“数字证书用户”)提供证书更新、撤销、补办、解锁等服务,以保障数字证书用户的正常使用。数字证书服务的技术核心为发行人自主研发的数字证书认证系统,数字证书的生成、更新、撤
销、补办、解锁等服务的关键操作均在数字证书认证系统中完成。发行人组建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数字证书服务业务的运营工作,并在数字证书认证系统的基础上开发了数字证书服务平台、客户服务平台、在线交付平台等系统支持数字证书服务业务的运营和管理。目前,数字证书服务是发行人电子认证服务的主要内容。
A. 数字证书服务业务流程
证书新办 / 更新
提交申请
提交签发申请
证书用户
后续服务
提交申请
返回重签证书
鉴证
使用中遇到问题
中心机房
证书受理点或在线系统
撤销证书
申请重签
撤销证书
鉴证后申请
制作证书
签发证书
签发证书
交付证书、收费
数字证书认证系统
鉴证
解锁介质
补办证书
数字证书认证系统需要依托通过专门检测的安全机房开展运营。发行人设有两个中心机房,分别为主机房和备份机房,主机房为数字证书认证系统的运行系统,备份机房为应对主机房的突发故障提供应急保障。
发行人数字证书服务业务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数字证书新办及更新:用户新办数字证书需向公司提交新办数字证书的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公司服务人员依照公司规范对用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鉴证,确定用户身份的真实性后,向数字证书认证系统录入用户信息及发送生成数字证书的指令。发行人数
字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 1 年,用户每年需对数字证书进行更新,每次更新用户需重新提交最新的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发行人首次签发数字证书时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此后用户每年需对数字证书进行更新,每次更新用户需缴纳一定费用。
②数字证书后续服务:在数字证书有效期内,如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可通过在线系统或现场服务网点获得公司的相关服务:
a. 与证书相关的敏感信息泄露、拟不再使用证书等情形下,用户可向公司提出证书撤销申请。公司服务人员完成相关的鉴证工作后,向数字证书认证系统提交撤销指令,用户证书即失效。
b. 证书介质损毁或证书丢失导致证书无法使用时,用户可向公司申请免费的证书补办。公司服务人员在完成相关鉴证工作后,可向用户免费签发与原证书失效期相同的证书。
c. 因多次输错密码等原因导致证书介质锁死时,用户可向公司申请介质解锁。公司服务人员在完成相关鉴证工作后,可为用户免费解锁证书介质。
B. 数字证书发放规模、主要用户群体
2010-2012 年末和 2013 年 6 月末,公司有效数字证书量分别为 103.09 万
张、193.36 万张和 322.51 万张和 435.23 万张。
目前使用发行人数字证书的用户群体主要包括:
①使用数字证书参与各类电子政务应用的企业。如使用北京地税网上纳税申报、北京社保及公积金网上申报等业务的北京市企业;使用交通部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平台网上申报、工信部电信管理局设备入网检测网上申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招标等业务的全国企业;使用河北省、黑龙江省、海南省、甘肃省、苏州市等省市税务、社保等网上申报业务的各省市企业等。
②使用数字证书开展各类网上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如使用北京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企业及个人客户;使用电子病历系统、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等应用的全国逾百家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开展企业内部管理、电子商务等企业信息化应用的各类大中型企业及其雇员等。
③使用数字证书开展内部业务的政府机构及公务员。如使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药监局等政府机构开展的各类内部办公系统的公务员;开展网络实名接入应用的北京市东城区政府及公务员等。
C.发行人销售数字证书的方式
目前,发行人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销售数字证书:
①发行人直接销售
发行人通过设立直属服务网点和建立在线系统的方式直接向用户销售数字证书并提供后续服务。
a. 直属服务网点:目前发行人的用户主要将数字证书用于电子政务的各类网上应用。发行人根据数字证书应用领域的集中度,在用户较集中的区域设立服务网点,以便于向用户销售数字证书及相应的服务。如北京市企业目前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网上报税已较为普遍,发行人在北京市各区县的地税局办事大厅设立服务网点,以便快捷地向用户提供数字证书和相关服务。
b.在线系统:发行人建立在线系统向用户销售数字证书及相关服务。目前,公司在线证书服务系统已经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的数字证书用户提供服务。
c.大型商业企业和政府机构的集中采购:目前大型商业企业采用数字证书
开展网上业务已较为普遍(如网上银行、网上合同管理、网上供应商管理等)。商业企业通常向公司集中采购数字证书后,向其客户、供应商或内部办公人员发放数字证书。
此外,政府部门为加强内部信息系统安全性,使用数字证书进行内部办公系统的管理。对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使用的数字证书,政府部门向公司集中采购后向内部员工发放。
②通过渠道合作伙伴向用户销售
为降低发行人市场开拓成本、提高发行人数字证书的普及度,发行人还通过渠道合作伙伴向用户推广数字证书。发行人与渠道合作伙伴的具体合作方式如下:
渠道合作伙伴负责建立现场服务网点,组织服务人员完成数字证书用户申请材料的鉴证、用户信息的录入、数字证书的交付、向数字证书认证系统发送撤销指令等事务性的操作,数字证书的签发、更新、撤销等功能依靠发行人的 CA 系统完成。
渠道合作伙伴需负责数字证书用户信息的准确录入、用户申请材料的妥善保管、按照公司业务规范向用户提供现场服务等职责,并承担现场服务网点的建设成本以及服务人员的人工成本;发行人负责向渠道合作伙伴提供业务规范、人员培训、软件环境配置等技术支持。
目前,发行人北京以外地区用户的数字证书服务以及北京市社保局网上申报领域的数字证书主要通过合作伙伴进行销售。
D. 数字证书服务的客户
由于公司数字证书服务的销售方式不同,使得公司客户群体与数字证书用
户的分布不完全一致。公司数字证书服务客户群体如下:
①数字证书用户:如用户通过公司直属服务网点或在线系统申领数字证书,此时数字证书用户为公司客户,该类客户具有数量多,单个客户交易金额小的特点;
②渠道合作伙伴:如用户通过渠道合作伙伴建立的服务网点获取发行人数字证书,发行人与渠道合作伙伴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这种情况下,渠道合作伙伴为公司的客户;
③大型商业企业和政府机构:在大型商业企业和政府机构集中采购的情形下,大型商业企业和政府机构为公司客户。
E.数字证书服务的定价模式
目前,发行人大部分的数字证书以 USB KEY 作为载体对外发放(即将数字证书存储在 USB KEY 中,是目前数字证书较安全的存储形式)。发行人对 USB KEY 及数字证书单独收费,因此,公司数字证书服务的收入主要包括用户首次办理数字证书时收取的 USB KEY 费用和数字证书费用,以及后续数字证书用户更新时收取的费用。
公司 USB KEY 的销售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式确定。公司本身不进行 USB KEY 的生产,主要向 USB KEY 生产商采购。
公司针对数字证书客户类型、采购数量、服务成本、证书应用广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不同的销售价格。通常情况下,公司每张企业数字证书首次签发的价格不超过 200 元,以后每张数字证书的更新价格不超过 190 元;每张个
人数字证书首次签发及更新的价格均不超过 60 元。
F.数字证书服务所需原材料
发行人在提供数字证书服务过程中,数字证书的生成、更新、撤销等功能由数字证书认证系统完成,并不涉及传统的原材料采购和生产环节。但由于公司数字证书主要以 USB KEY 作为载体并对外发放,因此发行人数字证书服务业务需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用于存储数字证书的介质(USB KEY、IC 卡等)和外包装材料。
(2)电子签名服务经营模式
电子签名是一种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起到与手写签名或者xx同等作用的签名的电子技术手段。目前,可靠电子签名主要是基于数字证书实现的。在网上交易中,为明确各参与方的责任,通常都需要进行电子签名。
发行人的电子签名服务指电子签名的验证及展示服务,是公司近年开发的创新应用。电子签名服务的核心为发行人开发的电子签名服务平台,发行人通过此平台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提供电子签名的验证。目前,发行人的电子签名服务主要向电子保单的投保人提供。在电子保单业务过程中,保险公司会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经电子签名的电子保单。投保人可将持有的电子保单通过互联网提交到公司的电子签名服务平台进行验证,以确认保单的真实性。公司的电子签名服务平台是保险公司推广电子保单的重要技术支持。目前,平安保险、新华保险、合众保险等保险公司签发的电子保单均可在公司的验证服务平台上进行验证。
目前发行人电子保单的验证费用向签发电子保单的保险机构收取。发行人
2010 年开始推出电子签名服务平台, 2011 年和 2012 年分别实现收入 16 万元和
41.96 万元,收入规模较小。
电子签名服务的定价以保险公司签发的电子保单数量为基础。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签发的电子保单在一定数量以内的,发行人以打包价格收费,超出部分按照每份价格计算。
电子签名服务为全在线的服务,电子签名服务平台建成后,不需要进行原材料的采购。
3、电子认证产品
发行人电子认证产品是实现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等功能的软硬件产品。政府机构、金融机构及其他商业企业可以基于数字证书,通过在自身的信息系统中部署电子认证产品,为网上纳税申报、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等应用提供安全保障。发行人电子认证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系列 | 产品名称 | 产品形态 | 功能 |
基础设施类 | 信天行数字证书认证系统 | 纯软件 | 构建基础的电子认证应用环境、确保电子认证服务可以顺利开展、用户可以正常使用电子认证应用的基本前 提。 |
证书客户端管理工具软件 | 纯软件 | ||
手机证书中间件软件 | 纯软件 | ||
数字身份管理类 | 统一认证管理系统 | 纯软件 | 统一管理网络环境中人员、应用系统、网络各种数字身份,对各种资源进行授权及访问控制,并对数字身份相关行为进行安全审计,全面而统一的实现用户管理、访问控制、授权管 理、安全审计等数字身份管理功能。 |
网络实名接入系统 | 硬件化软件 | ||
电子签名类 | BJCA 电子签章系统 | 纯软件 | 为目标客户及其应用系统提供符合 《电子签名法》要求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功能,满足目标客户在信息化业务中用户身份真实、信息传输安全、数据完整可靠、行为不可否认等安全需求。 |
数字签名验证服务器 | 硬件化软件 | ||
BJCA 时间戳服务系统 | 硬件化软件 | ||
WEB 信息安全系统 | 纯软件 | ||
可信数据电文系统 | 纯软件 | ||
移动签名验证平台系统 | 纯软件 |
(1)电子认证产品的生产流程:
发行人电子认证产品的核心为自主开发的各项应用软件,发行人软件产品的生产流程具体如下:
N
管理员证书制作
生产备料
x包装制作
Y
检查返修
Y
软件灌装 软件测试 Y 外包装制作
N
不合格区
N
成品出厂检验
生产接单
N
Y
抽检
成品入库
产品统一包装
(2)电子认证产品的主要客户群体:发行人电子认证产品的主要客户群体为应用数字证书开展网络业务的政府机构、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及其他商业企业。
(3)电子认证产品的定价模式:发行人电子认证产品采用生产成本加上合理利润的方式进行定价。
(4)电子认证产品的销售模式:发行人电子认证产品主要采用直销的方式进行销售。
(5)电子认证产品所需原材料:发行人电子认证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为工控机等外购设备。
(6)电子认证产品的售后服务情况:发行人电子认证产品交付后一年以内提供免费质保及技术支持服务,产品交付后超过一年的提供收费质保及技术支持服务。
4、可管理的信息安全服务
公司可管理的信息安全服务主要包括安全集成、安全咨询、安全运维等服务,各项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服务类别 | 服务项目 | 主要内容 |
1 | 安全集成 | 安全集成 | 通过科学的安全体系设计,按照信息安全工程规范,结合用户业务特点把安全产品有效集成到用户信息系统,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包括需求分析、方案设 计、集成实施和验证监控等环节 |
2 | 安全咨询 | 风险评估 | 为用户提供信息系统全生命周期的风险评估服务,识别信息资产和业务流程弱点,分析威胁并提供风险处置建议,包括资产评估、威胁评估、脆弱性评估、安全措施 有效性评估、综合评估 |
3 | 合规性咨询 | 结合用户业务特点,依据其所在行业等级保护(分级保护)的要求,提供定级、差距分析、方案设计、运行等 全方面的服务支持 | |
4 | 安全运维 | 代码审计 | 通过专业工具和专家检测等方式,对程序源代码中存在的逻辑错误、安全漏洞等进行检测,并提出安全改进计 划 |
5 | 脆弱性检查 | 通过工具和专家检测相结合的方式,对网络架构、安全策略、设备主机配置等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分析,发现在网络、主机、应用等层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改进计划 | |
6 | 渗透测试 | 通过模拟恶意黑客的攻击方法,深度发掘用户信息系统中的安全隐患,并提供安全改进计划 | |
7 | 安全巡检 | 通过定期对系统内关键设备的健康状态以及安全日志的分析,了解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不同时间段内的整体安全态势 | |
8 | 应急保障 | 为用户提供应急事件的管理服务,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演练、特殊时期的安全值守保障、7x24 的紧急事件响应等 |
(1)可管理的信息安全服务的服务流程
集成部署
项目测试
项目验收
结项
项目启动
项目立项
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调研
发行人安全集成业务流程如下:
| 产品采购 | |
项目启动
项目立项
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调研
安全咨询/安全运维业务流程:
| 服务实施 | |
周期性输出
总结汇报
项目验收
结项
(2)可管理的信息安全服务的主要客户群体
目前,公司可管理的信息安全服务的客户主要为北京市属政府机构,国家部委以及北京地区的大型企业。
(3)可管理的信息安全服务的定价模式
a.安全集成的定价模式:安全集成项目收费主要包括软硬件产品以及集成费,其中集成费一般按照项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b 安全咨询与运维服务的定价模式:信息安全咨询与运维服务收费按照服务内容、服务频次与客户信息系统的复杂程度收取。
(4)可管理的信息安全服务的销售模式
可管理的信息安全服务销售模式为直销,金额较大的项目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获取。
(5)可管理的信息安全服务所需的原材料
可管理的信息安全服务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安全集成业务所需的第三方软
硬件产品。安全咨询及安全运维不涉及原材料的采购。
(6)可管理的信息安全服务的售后服务情况
公司安全集成项目提供自项目通过终验之日起一年以内的免费保修服务。公司安全运维及安全咨询不涉及售后服务。
(二)关于《反馈问题》第 1 项问题第(2)项
1、公司在产业链中发挥的作用、业务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公司所处行业为信息安全行业,信息安全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拥有众多细分市场的行业大类,行业内企业在研究领域、市场方向上也各有侧重。
从保护对象来看,行业内企业总体上经营两类业务。一是以信息系统、网络设备、主机系统等软硬件系统为主要保护对象,以避免其遭受外界的恶意破坏,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为主要目标的“网络环境安全”,典型产品包括防火墙、防病毒、入侵检测、网络审计等。目前已上市的信息安全企业大多属于该领域。二是以业务安全为主要保护对象,以避免身份仿冒、信息泄露、非授权访问、行为抵赖等恶意行为的发生,保障网络业务中身份、时间、行为等关键要素的真实可信。发行人所处的电子认证行业即属于该领域。发行人所处的电子认证行业以建立“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机制为目标,是建立网络信任体系的基础,是保障信息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
发行人是获得工信部核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同时也是电子认证产品提供商。公司数字证书服务通过面向广大企业、个人签发数字证书,并建立完善的服务支撑体系,为企业、个人提供可信的数字身份。公司电子认证产品通过与政府机构、大型企业等机构的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协助客户统一管理网络环境中企业及个人的数字身份,实现用户管理、访
问控制、授权管理、安全审计等数字身份管理功能。公司电子认证服务及电子认证产品共同为客户构建起可信安全的网络空间。
公司的上游企业主要为加密机、加密卡等基础安全产品以及工控机等通用电子设备提供商。公司的下游企业主要为政府机构、医疗机构、金融企业等电子认证应用单位和数字证书用户。
经核查,发行人的电子认证业务是信息安全行业内独立的子行业,是保障信息安全的重要方面。发行人的上游企业为加密机、加密卡、工控机等电子设备生产企业,市场竞争充分。下游企业为广大的数字证书用户和金融企业、政府机构、医疗机构等应用单位,下游客户较为广泛。公司为提供“一体化”的电子认证解决方案,建立了研发、生产、服务及销售的完整业务体系,具备独立面向市场开展业务的能力。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业务是独立和完整的。
2、发行人的客户结构
如前文所述,公司电子认证服务的客户包括数字证书用户、渠道合作伙伴、大型商业企业及政府部门等。该业务领域的客户以企业及个人为主,政府机构相对较少。
发行人电子认证产品的主要客户为对信息安全要求较高的政府机构、金融企业、医疗机构等机构。该业务领域客户中有较多的政府机构。
公司可管理的信息安全服务业务的客户主要为北京市属政府机构、国家部委以及大型商业企业,以政府机构为主。
根据发行人的统计,2010 年至 2012 年,发行人客户中除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之外客户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0.71%、67.58%和 65.81%,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的项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1.80%、17.41%和
16.84%。
3、政府机构对供应商的资格或条件的规定
在电子认证服务业务中,如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面向政务领域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需符合国家密码管理局《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该办法规定的能力评估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才可被列入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目录,取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资质。
在电子认证产品领域,获得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均可向政府机构提供电子认证产品,政府机构不存在强制使用电子认证产品的规定。
4、发行人所处的市场环境
发行人各业务的市场竞争情况如下:
(1)电子认证服务市场
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企业开展电子认证服务需获得工信部核发的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目前,我国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资质的 CA 机构共
32 家,分布在全国 21 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
由于国内互联网从 2000 年左右开始兴起,电子认证行业的发展从 2000 年左右开始启动,发展时间较短。在电子认证行业发展早期,国内各地的 CA 机构主要由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主导建设,因此,国内 CA 机构的电子认证服务经营范围普遍存在集中于单一地域或单一行业的情况。
自《电子签名法》于 2005 年实施以来,电子认证服务的地域及行业的限制逐步被打破。行业内具备较强技术实力及领先服务理念的 CA 机构已经开始跨区域、跨行业开展业务。发行人、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天威诚信
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有限公司等实力较强的 CA 机构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竞争。未来随着电子认证服务全国市场的逐步形成,实力较强的 CA 机构也将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
(2)电子认证产品市场
获得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资质以及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可进行电子认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不存在地区或行业的限制。国内电子认证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众多,市场竞争充分。国内主要的电子认证产品提供商包括发行人、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江西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
(3)可管理的信息安全服务市场
随着国内信息安全行业的快速发展,来自客户的信息安全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带动了信息安全服务市场的快速发展。目前,国内参与信息安全服务的企业较多,竞争较为激烈。行业内知名的信息安全服务提供商包括发行人、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根据发行人保荐机构的核查,公司各业务领域市场竞争充分,发行人存在合理的市场空间及可持续性。
5、发行人政府客户是否存在统一收费标准
在电子认证产品及可管理的信息安全服务领域,政府客户不存在统一的收费标准。
在电子认证服务领域,部分地区的价格主管部门对电子认证服务收费制定了指导价。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开展电子认证服务时,参考地方政府制定的指
导价,根据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电子认证服务价格。
(三)关于《反馈意见》第 1 项问题第(3)项
1、关于发行人各类产品、服务、集成的定价模式、发行人各类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客户群体请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针对《反馈意见》的更新”之“一、第 1 项问题”第(一)节中相应内容。
2、内蒙古网信电子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天蛛数字认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渠道商,内蒙古网信电子认证有限责任公司的最终客户为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网上年检企业。河北天蛛数字认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最终客户为河北省地税网上纳税申报企业。发行人与渠道商的具体合作方式及内容如下:
(1)渠道商负责协助发行人推广数字证书,并建立现场服务网点,组织服务人员完成数字证书用户申请材料的鉴证、用户信息的录入、数字证书的交付、向数字证书认证系统发送撤销指令等事务性的操作,数字证书的签发、更新、撤销等功能仍由发行人的 CA 系统完成。
(2)渠道商需负责数字证书用户信息的准确录入、用户申请材料的妥善保管、按照公司业务规范向用户提供现场服务等职责,并承担现场服务网点的建设成本以及服务人员的人工成本;发行人负责向渠道商提供业务规范、人员培训、软件环境配置等技术支持。
(3)渠道商向用户新办及更新数字证书形成的销售款项先由渠道商收取后,再与发行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对于发放数字证书所需的 USB Key,渠道商可选择向发行人购买,或者向其他第三方采购。
(四)关于《反馈意见》第 1 项问题第(4)项
发行人电子认证服务业务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 USB KEY 等介质以及外包
装材料。电子认证产品的原材料主要为工控机等电子设备。可管理的信息安全服务所需的原材料主要为安全集成业务所需的第三方软硬件产品。发行人不存在外协加工,公司外购零部件主要为信息安全产品及通用电子设备,均不是发行人产品的核心部件。
二. 第 3 项问题: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质
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具备的业务资质情况请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因补报 2013 年度半年报的补充法律意见”之“四、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发行人名下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证书编号:BM201108120083)、《北京市信息安全服务能力等级证书》(证书编号: BJISSA2012002)、《人防信息系统建设保密项目设计(施工)资质认证书》(证书编号:国人防信息化证字第 52 号)的适用地域为北京市。除前述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取得的其他资质不存在地域限制。
三. 第 5 项问题:关于股权激励及科桥投资的引入
(一)关于股权激励
对于《激励方案》中确定的 46 名激励对象,根据有关主体签署的《确认函》,其最近五年的履历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近五年履历情况 |
1.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2.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就职于公司 |
3.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就职于公司 |
4.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就职于公司 |
5.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就职于公司 |
6.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2009 年 10 月至今 兼任安信天行总经理 |
7.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8.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9.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就职于公司 |
10.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就职于公司 |
11. | xx作 | 2008 年 1 月至今就职于公司 |
12.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就职于公司 |
13. | xx | 2008 年 1 月至今就职于公司 |
14.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就职于公司 |
15. | xxx | 2008 年 1 月至 2013 年 5 月就职于公司,此后离职 |
16.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就职于公司 |
17.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就职于公司 |
18.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就职于公司 |
19.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20.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21. | 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22.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23. | xx | 2008 年 1 月至 2013 年 3 月就职于公司,此后离职 |
24.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25. | 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26. | 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27. | 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28.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29.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30. | xxx | 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3 月 就职于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 3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31. | 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32.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33.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34.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35.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36. | 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37. | 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38.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39. | xx | 2008 年 1 月至今就职于公司 |
40. | 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41. | 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42.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43.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44. | 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45. | xxx | 2008 年 1 月至今 就职于公司 |
46. | xxx | 2008 年 1 月至 2012 年 4 月 就职于公司 2012 年 4 月 去世 |
2、上海 CA 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竞争关系或共同客户、共同供应商的情
况
根据发行人及上海 CA 的确认,上海 CA 业务目前主要集中在上海地区,与发行人不存在实质性业务竞争关系。上海 CA 与发行人的供应商有重叠,主要为国内知名的 USB KEY 生产商及信息安全产品提供商。
四. 第 9 项问题
(一)关于《反馈意见》第 9 项问题第(1)项
1、发行人与首信股份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业务竞争关系或上下游关系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经常性交易情况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关联方名称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3 年 1-6 月 | 2012 年 | 2011 年 | 2010 年 | ||||
金额(万元) | 占同类交易比重 (%) | 金额(万元) | 占同类交易比重 (%) | 金额(万元) | 占同类交易比重 (%) | 金额(万元) | 占同类交易比重 (%) | ||
北京首信网创网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接受劳务 | 26.79 | 100.00 | 64.48 | 100.00 | 53.58 | 100.00 | 45.26 | 100.00 |
合计 | 26.79 | - | 64.48 | - | 53.58 | - | 45.26 | - |
北京首信网创网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发行人提供服务器托管、宽带带宽租赁、企业邮件服务、互联网接入等服务,为发行人提供基础的网络服务。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关联方名称 | 关联交易内容 | 2013 年 1-6 月 | 2012 年 | 2011 年 | 2010 年 | ||||
金额(万元) | 占同类交易比重 (%) | 金额(万元) | 占同类交易比重(%) | 金额 (万元) | 占同类交易比重 (%) | 金额(万元) | 占同类交易比重 (%) | ||
首信股份 | 销售商 品、提供劳务 | - | - | 164.26 | 0.75 | 218.06 | 1.35 | 88.66 | 0.61 |
首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销售商 品、提供劳务 | - | - | 12.82 | 0.06 | - | - | - | - |
北京首信网创网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销售商 品、提供劳务 | 1.38 | 0.02 | 2.83 | 0.01 | 12.82 | 0.08 | 3.00 | 0.02 |
北京文化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 销售商 品、提供劳务 | - | - | - | - | 5.28 | 0.03 | 7.89 | 0.06 |
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 | 销售商 品、提供劳务 | 0.35 | 0.01 | 1.25 | 0.01 | 0.78 | 0.01 | 7.09 | 0.05 |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 | 销售商 品、提供劳务 | 10.99 | 0.15 | 4.31 | 0.02 | 1.07 | 0.01 | 10.32 | 0.07 |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销售商 品、提供劳务 | - | - | 13.74 | 0.06 | - | - | - | - |
国资公司 | 销售商 品、提供劳务 | - | - | - | - | 27.03 | 0.17 | - | - |
合计 | 12.72 | 0.18 | 199.21 | 0.91 | 265.04 | 1.64 | 116.96 | 0.81 |
其中,首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首信股份的子公司,北京首信网创网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是国资公司的子公司,北京文化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为国资公司的三级子公司。
首信股份是北京市电子政务专网以及北京市医保、住房公积金、首都之窗、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等应用信息系统的总集成与运维单位。首信股份向发行人采购数字证书、统一身份认证管理系统以及实名接入网关等产品,集成到其客户的信息系统中。此外,发行人还为首信股份提供少量安全集成、安全咨询及运维服务。
国资公司、北京首信网创网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文化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实名接入网关、数字签名验证服务系统、统一身份管理系统等产品用于内部办公系统中网络身份的管理。
2010-2012 年及 2013 年 1-6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是 0.81%、1.64%、0.91%、0.18%,关联销售的占比较低。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服务及产品的客户群体广泛,使用发行人数字证书服务以及电子认证产品的国资公司及其相关下属企业也是发行人的下游客户;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产生的关联销售金额较小,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重较低,对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2、首信股份的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首信股份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首信股份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万元) | 持股比例 | 主营业务 |
1. | 首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5,000 | 100% | 北京市电子政务专网及北京市医保、住房公积金、首都之窗、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等应用信息系统 的建设与运维服务 |
2. | 首都信息发展股份 (香港)有限公司 | HK$100 | 100% | 投资控股 |
3. | 北京市停车管理中 心有限公司 | 2,000 | 100% | 北京市路侧停车项目 |
4. | 上海横越计算机科 技有限公司 | 50 | 100% |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系统的软件开 发和应用运维 |
5. | 北京首信航源科技有限公司 | 100 | 80% | 北京市朝阳区街道社区综合业务平台项目及深圳政法信息网项目 的开发及运维 |
6. | 东莞市龙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330 | 41.96% | 电子政务领域信息化咨询规划、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销售、系统集成、96993 平安铃居家养老服务、社区信息化服务、东莞市社区服务网络中心运营、系统 运维等 IT 综合服务 |
7. | 紫光信业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 | 5,008.54 | 23% | 目前未开展业务 |
8. | 北京文化体育科技 有限公司 | 5,000 | 20% | 票务代理等 |
9. | 辽宁众信同行软件 开发有限公司 | 500 | 19% | 辽宁省及江苏省淮安市电子政务 项目的开发及运维 |
首信股份除发行人外的对外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为信息系统建设与运维、票务代理、路侧停车管理、基础计算机应用服务及计算机设备销售等业务,未从事电子认证、信息安全相关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竞争情形。
此外,首信股份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确认其目前不存在且不从
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将来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将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首信股份未投资与发行人经营相同业务的公司。
3、首信股份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交易或关联关系
(1)报告期内首信股份与发行人前十大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及采购情况
序号 | 主要供应商名称 | 是否与首信股份及其 下属企业存在关联关系 | 报告期内是否发生交易 |
1 | 北京飞天诚信科技有限公司 | 否 | 否 |
2 | 山东中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否 |
3 | 北京信安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 否 | 否 |
4 | 北京三未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否 | 否 |
5 | 北京森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否 | 是 |
6 | 北京普华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否 | 否 |
7 | 北京前进先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否 | 是 |
8 | 北京嘉实有成科技有限公司 | 否 | 是 |
9 | 北京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 否 | 是 |
10 | 北京忠慧志科技有限公司 | 否 | 否 |
11 | 北京网御星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否 | 否 |
12 |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否 |
13 | 呼和浩特三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否 | 否 |
14 | 北京信诺瑞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否 | 否 |
15 | 北京国图科技有限公司 | 否 | 否 |
16 | 北京红丹博雅印刷有限公司 | 否 | 否 |
17 |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 否 | 是 |
18 |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否 |
19 | 北京多能科技有限公司 | 否 | 否 |
20 | 北京掌控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 否 | 否 |
21 | 北京红丹博雅印刷有限公司 | 否 | 否 |
22 | 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否 | 否 |
23 | 深圳市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否 | 否 |
24 |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否 |
25 | 北京安方高科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 否 | 否 |
26 | 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 否 | 是 |
27 | 北京天大天联科技有限公司 | 否 | 否 |
28 | 北京传奇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 否 | 是 |
(2)报告期内首信股份与发行人前十大客户的关联关系及销售情况
序号 | 主要客户名称 | 是否与首信股份及其下 属企业存在关联关系 | 报告期内是否 发生交易 |
1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是 |
2 | 北京国信博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否 | 否 |
3 |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是 |
4 | 北京六所和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否 | 否 |
5 | 黑龙江弘远泰斯科技有限公司 | 否 | 否 |
6 | 海南弘远泰斯科技有限公司 | 否 | 否 |
7 | 河北天蛛数字认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否 | 否 |
8 | 北京市密码管理局 | 否 | 否 |
9 |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否 | 是 |
10 | 中国共产党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 否 | 是 |
11 | 北京市政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 | 否 | 是 |
12 | 密云县信息中心 | 否 | 是 |
13 |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 否 | 否 |
14 | xxxxxxxxxxxx | x | x |
00 | 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信息通 信分公司 | 否 | 否 |
16 | 深圳市医学信息中心 | 否 | 否 |
17 | 深圳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 否 | 否 |
18 | 中国银行业协会 | 否 | 否 |
19 | 北京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 | 否 | 是 |
20 | 北京市委组织部 | 否 | 是 |
21 | 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 否 | 是 |
22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信息中心 | 否 | 是 |
23 | 北京市民防局 | 否 | 否 |
24 | 北京市档案局 | 否 | 否 |
25 | 北京市朝阳区现代教育技术信息网络中心 | 否 | 否 |
26 | 北京市统计局计算中心 | 否 | 否 |
27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信息中心 | 否 | 否 |
28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 | 否 | 是 |
(二)关于《反馈意见》第 9 项问题第(2)项
1、发行人与首信股份的重叠客户项目情况
目前首信股份的经营区域也主要在北京地区,其面向的客户主要为北京市属的政府机构,而较多的北京市属政府机构也为发行人的客户。因此,发行人与首信股份存在部分客户重叠的情况。
根据首信股份提供的客户清单,发行人对报告期内与首信股份相同客户的收入进行了统计。2010-2012 年和 2013 年 1-6 月,发行人与首信股份相同客户形成的收入分别为 4,174.82 万元、1,688.80 万元、5,497.59 万元和 1,359.95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是 28.84%、10.42%、24.95%和 18.46%。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首信股份相同客户形成的收入情况如下(100 万元以上):
年份 | 客户名称 | 收入金额(万元) |
2013 年 1-6 月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53.20 |
北京市政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 | 131.34 | |
合计 | 884.54 | |
2012 年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02.37 |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560.39 | |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 477.80 | |
北京市政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 | 334.86 | |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 216.28 |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信息中心 | 197.55 | |
北京市东城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 185.71 | |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 180.14 | |
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组织部 | 148.27 |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信息中心 | 144.83 | |
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 137.74 |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24.71 | |
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 | 119.42 | |
北京市司法局 | 117.58 | |
北京紫光xx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106.94 | |
合计 | 4,454.59 | |
2011 年 | 北京市政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 | 334.40 |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127.70 | |
北京紫光xx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116.53 |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信息中心 | 110.59 | |
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 | 109.55 | |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 104.10 | |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 103.76 | |
中日友好医院 | 103.31 | |
合计 | 1,109.94 | |
2010 年 | 北京市政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中心 | 2,227.36 |
北京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 | 389.92 | |
北京市委组织部 | 245.58 | |
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 241.52 |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信息中心 | 198.61 | |
北京市民防局 | 193.12 | |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 170.64 | |
北京市交通信息中心 | 141.80 | |
北京市司法局 | 120.16 | |
合计 | 3,928.71 |
由上表看,发行人与首信股份相同的客户主要为政府机构。发行人与政府客户合作过程中,项目金额较大的项目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项目金额较小的项目由发行人与政府客户直接签订合作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具备独立开展业务和获取项目的能力;发行人与首信股份的相同客户主要为北京市政府机构,发行人面向北京市政府机构独立开展业务,不存在依赖首信股份开拓业务的情形。
2、未来首信股份关联方与发行人的交易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及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北京首信网创网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行人提供电子邮件服务、服务器托管及网络接入服务,该类关联交易具备一定的持续性,但该类交易的金额较小且较为稳定,对发行人未来的经营业绩影响有限。
首信股份及其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数字证书、统一身份认证管理系统以及实名接入网关等产品,此外,发行人向首信股份提供少量安全集成、安全咨询及运维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对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影响有限。未来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的逐步扩大,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销售收入占比将逐步下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首信股份等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对发行人经营业务的影响有限,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五. 第 17 项问题:关于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一)关于报告期内各项财政补贴的内容、依据、到账时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如下: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依据 | 到账时间 |
1 | 可信电子凭证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补贴 | 发行人承担工信部组织的可信电子凭证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项目课题,获得专项经费 347 万元 | 《关于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电子签名服务共性技术支撑体系与应用示范工程等 10 个项目立项的通知》(国科发计[2011]24 号)、《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任务书》( 编 号:2009BAH39B02) | 2010 年 12 月 27 日, 到账 174 万元;2011 年 3 月 25 日,到账 173 万元 |
2 | 电子签名服务平台项目财政补贴 | 发行人承担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电子签名服务平台项目建设项目,获得项 目补助 100 万元 | 《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 项 目 合 同 书 》( [2011] 合同 10BJ114101 号) | 2011 年 4 月 15 日, 到账 100 万元 |
3 | CNGI 跨域认证授权中间件系列标准规范及应用验证项目专项补助 | 发行人参与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承担的 CNGI 跨域认证授权中间件系列标准规范及应用验证项目,获得国家投入资金 102 万元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下一代互联网业务试商用及设备产业化专 项 的 复 函 》( 发 改 办 高 技 [2009]503 号)、《2009 年下一代互联网业务试商用及设备产业化专项项目任务书》、《合作协议书》 | 2011 年 6 月 28 日, 到账 102 万元 |
4 | 密码服务应用接口规范仿真验证环境建设及符合性检测工具开发项目补助 | 发行人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员国家商用密码应用关键标准研制中密码服务应用接口规范仿真验证环境建设及符合性检测工具开发项目,获得 200 万元的补助 |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 2011 年 5 月 18 日, 到账 60 万元; 2011 年 6 月 30 日,到账 140 万元 |
5 | 国产密码算法电子认证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专项补助 | 发行人承担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委托的国产密码算法电子认证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项目,获得财政科技经费 190.752 万元 | 《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 (课题编号:Z111100056811018) | 2011 年 12 月 16 日, 到账 190.752 万元 |
6 | 北京市电子认证项目 | 发行人的北京市电子认证项目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达的 2011 年第二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投 资 800 万元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 2011年第二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高技[2011]1612 号) | 2012 年 5 月 24 日, 到账 800 万元 |
7 | 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中介服务支持资金 补贴费 | 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对发行人购买相关中介服务的费用 给予 5,000 元资助 |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10]46 号) | 2012 年 7 月 18 日到 账 5,000 元 |
8 | 北京市海淀区 人民政府补助资金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给予发行人 50 万元资金补助 | 《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支持办法》 (海行规发[2010]11 号) | 2013 年 2 月 5 日到账 50 万元 |
(二)关于报告期内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的合法合规性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子公司安信天行在报告期内未享受财政补贴,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如上表所示。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税收审核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子公司安信天行在报告期内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请参见《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一部分“针对反馈意见的补充意见”之“五、第 17 项问题:关于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第(二)节第 2项。
3、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享受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 第 19 项问题: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发行人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统计如下:
(单位:人)
截至日期 | 员工人数 | 社保缴纳人数 | 人数差异原因 |
2013 年 6 月 30 日 | 582 | 568 | 当月入职职工 6 人,下月办理社保缴存手续;3 人在户口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保,公司凭其社保缴纳凭证为其报销;3 人在其他单位缴纳社 保;2 人自主缴费。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529 | 522 | 当月入职职工 3 人,下月办理社保缴存手续;1 人在户口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保,公司凭其社保缴纳凭证为其报销;1 人在其他单位缴纳社 保;2 人自主缴费。 |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433 | 429 | 3 人在户口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保, 公司凭其社保缴纳凭证为其报销;1人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 |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354 | 352 | 2 人在户口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保,公司凭其社保缴纳凭证为其报销;1人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1 人离职,当月仍在公司缴纳医保,统计入社 保缴纳人数中。 |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金额统计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13 年 1-6 月 | 2012 年度 | 2011 年度 | 2010 年度 |
养老保险 | 2,859,500.46 | 4,708,828.76 | 3,487,406.62 | 2,406,819.06 |
医疗保险 | 1,733,479.49 | 2,750,903.08 | 1,991,961.92 | 1,279,585.28 |
失业保险 | 142,552.38 | 233,325.64 | 171,495.16 | 115,895.97 |
工伤保险 | 44,765.92 | 73,429.55 | 52,167.96 | 56,530.09 |
生育保险 | 116,919.57 | 187,206.86 | 82,624.24 | 58,231.40 |
合计 | 4,897,217.82 | 7,953,693.89 | 5,785,655.90 | 3,917,061.80 |
(3)政府主管机关就社会保险缴纳事宜出具的合规证明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信》(京海人社证字[2012]第 135 号、京海人社证字[2013]第 91 号、京海人社证字[2013]第 198 号),证明近三年未发现发行人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未有因违法受到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信》(京海人社证字[2012]第 134 号、京海人社证字[2013]第 90 号、京海人社证字[2013]第 197 号),证明近三年未发现安信天行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也未有因违法受到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记录。
2、发行人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统计如下:
(单位:人)
截至日期 | 员工人数 | 公积金缴纳人数 | 人数差异原因 |
2013 年 6 月 30 日 | 582 | 568 | 当月入职职工 14 人,其中 13 人下月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1 人在户口所在地以个人身份缴存公积金,公司自次月凭其缴纳凭证为其 报销。 |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529 | 526 | 当月入职职工 3 人,下月办理住房 公积金缴存手续。 |
2011 年 12 月 31 日 | 433 | 433 | / |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354 | 357 | 3 人月末离职,公司仍缴纳当月公 积金。 |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金额统计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13 年 1-6 月 | 2012 年度 | 2011 年度 | 2010 年度 |
住房公积金 | 2,214,904.20 | 3,698,667.28 | 2,609,444.08 | 1,778,389.00 |
(3)政府主管机关就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出具的合规证明情况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城管理部出具《证明》(编号:102-2013085),
证明发行人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发行人有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淀管理部出具《证明》(编号:098),证明安信天行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安信天行有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个别职工在其户籍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别职工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及个别职工自主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人数较少、金额较小,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除前述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合法合规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存在未缴、欠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七. 第 23 项问题:国资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
(一)首信股份、北京首信网创网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通万维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主要客户、实际经营情况
首信股份主要经营北京市电子政务专网以及北京市医保、住房公积金、首都之窗、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等应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维服务,主要客户为北京市相关政府机构。首信股份于 2001 年 12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于 2011 年 1 月转至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12 年首信股份实现营业收入
52,609.7 万元、净利润 8,558.70 万元。
北京首信网创网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主要客户为北京市属政府机构、北京市企事业单位等。2012 年北京首信网创网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4,374.61 万元、净利润
303.03 万元。
北京首通万维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北京数字信息亭的运营维护,目前该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
(二)首信股份、北京首信网创网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通万维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北京首信网创网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业务为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与发行人业务显著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北京首通万维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未实际开展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竞争关系。
首信股份主要经营北京市电子政务专网以及北京市医保、住房公积金、首都之窗、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等应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维服务,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主要原因如下:
1、在电子认证服务和产品领域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国内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需取得工信部核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生产商用密码产品需取得国家密码管理局核发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销售商用密码产品需取得国家密码管理局核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商用密码产品的品种和型号必须经过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目前首信股份未拥有上述资质,也未开展相关业务,在该领域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在可管理的信息安全服务领域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信息安全集成、咨询与运维服务与首信股份的应用信息系统建设及运维服务在专业领域、客户需求及业务资质等方面显著不同,不存在同业竞争,主要原因如下:
(1)专业领域不同
随着国内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对信息安全重视程度的增强,信息安全领域经历了快速的发展。目前,国内信息安全领域已经形成一批专业的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商,信息安全技术也快速发展,信息安全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也日趋成熟。发行人所处的信息安全行业是信息技术产业内新兴的专业领域,而首信股份的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服务并不属于该领域。
(2)客户需求不同
首信股份作为北京市重大应用信息系统的总集成商和运维单位,其主要服务目标是在对客户的具体业务、流程和需求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客户的具体业务、服务或管理功能转化为一系列的信息系统和模块,提高客户的工作效率,增强服务和管理能力,并对客户提供信息系统的后续运营和维护服务以保障信息系统的稳定和高效运行。发行人的安全集成、安全咨询和运维等服务的目标是通过风险评估、安全加固、安全巡检、脆弱性检测、渗透测试、应急保障等手段防止信息系统被黑客攻击或重要信息被窃取等安全事件的发生。因此,发行人的安全集成、安全咨询和运维服务与首信股份的业务在满足客户需求方面显著不同。
(3)业务资质不同
为促进和规范信息安全服务市场的发展,相关部门出台一系列资质管理规定对市场进行管理。如在北京地区,信息安全服务商一般需具备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
《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以及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北京市信息安全服务能力等级证书》等资质。客户在进行信息安全设备和服务采购时,通常采用招标的方式,信息安全服务企业通常需获得上述资质才能参与项目竞标。发行人具备完整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而首信股份目前并未拥有该类资质证书。
综上所述,首信股份的业务与发行人不构成同业竞争。
(三)首信股份、北京首信网创网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通万维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相同供应商或相同客户
首信股份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与客户的重叠情况请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针对《反馈意见》的更新”之“四、第九项问题”第(一)节中相应内容。
根据北京首信网创网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确认,北京首信网创网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不存在重叠情况;北京首信网创网络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客户为北京市属政府部门,部分客户与发行人相同。
根据北京首通万维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确认,北京首通万维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未实际开展业务,与发行人不存在相同供应商或客户。
八. 第 24 项问题
(一)关于首信股份的股权结构及其股东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的业务情况
1、首信股份的股权结构
首信股份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且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首信股份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股) | 出资比例 |
1 | 国资公司 | 1,834,541,756 | 63.30% |
2 | 北京北广传媒投资发展中心 | 102,832,000 | 3.55% |
3 | 北京中天广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102,832,000 | 3.55% |
4 | 北京电信投资有限公司 | 52,832,000 | 1.82% |
5 | 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 | 30,550,335 | 1.05% |
6 | 社会公众(H 股) | 774,498,000 | 26.72% |
合计 | 2,898,086,091 | 100% |
2、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
根据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网站公开信息,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主要从事金融系统信息化建设。
(二)关于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1、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3 年 9 月 18 日,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上海联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7,954.5455 | 79.545% |
2 | 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 | 2,045.4545 | 20.455% |
合计 | 10,000 | 100% |
2、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认证;认证培训;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含电子公告服务)(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05 月
31 日)。技术开发、培训、服务;计算机软件的研发、安装、调试;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根据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网站公开信息,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
司提供电子认证服务,是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信息安全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
3、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资质
根据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网站公开信息,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具有的主要经营资质证书如下:
序号 | 资质证书 | 资质内容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1 |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 编 号 : ECP11010410002) | 认定具备《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电子认证服 务机构条件。 | 工信部 | 至 2015 年 8 月 18 日 |
2 |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国密局 销字 SXS1421 号) | 销售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并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质 量检测的商用密码产品。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至 2014 年 7 月 8 日 |
3 | 《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证 书编号:0008) | 批准使用商用密码。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 |
4 | 《电子政务电子认 证服务机构》( 编号:A002) | 认定其为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 |
5 | 《检查机构认可证书 》( 注 册 号 : CNAS IB0251) | 符合《各类检查机构运行的基本准则》A 类的要求,具备承担该证书附件所列检查 服务的能力。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 会 | 至 2014 年 2 月 9 日 |
6 | 《银联卡账户信息安全合规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证书编 号:I000003) | 准予开展银联卡账户信息安全合规评估工作 | 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 | 至 2013 年 3 月 28 日 (见注) |
7 | 《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安全工程类一级 )》( 证书号: CNITSEC2010SRV- I-109) | 符合《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评估准则》一级( 基本执行级)(A 类)要求。 | 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 至 2013 年 9 月 6 日 (见注) |
8 | 《ISCCC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 ( 证 书 编 号 : ISCCC-2010-ISV- RA-023) |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服务资质符合三级风险评估服务资质要求。 | 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 | 至 2013 年 9 月 15 日 (见注) |
(注: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网站公布的该等资质证书有效期已经届满,目前尚未公布在有效期内的新证书)
4、因公开渠道无法查得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业务领域、主要收入来源,本所律师未能对此及其与发行人在业务领域、主要收入来源方面的差异进行核查。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xxx
x办律师(签字):
xxx 律师
x x 律师
xxx xx
x所地址:xxxxxxxxxx 00 x
xxxxxxx 00 x,xx:000000
二零一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