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网站:www.njcb.com.cn。
机构客户销售文件
珠联璧合日日聚宝现金管理类公募人民币理财产品
编制单位: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尊敬的机构投资者:
理财产品在投资并获取收益的同时也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第一条 理财产品购买和服务流程说明
(一)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拟购买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以下简称“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投资者可以向南京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理财服务人员咨询理财产品风险等级、期限、投资范围、销售文件相关细节、疑问等,银行理财服务人员给予解答。
(二)理财签约。投资者向银行申请购买理财产品前须开立银行账户,通过理财签约交易开通理财账户。若选择线上签约, 投资者在银行电子渠道理财签约界面点击确认按钮后即视为签约完毕;若选择线下签约,投资者需提供: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如客户尚未三证合一,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经办人办理理财业务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依照监管部门规定,银行要求投资者提供的其他材料(所有资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并加盖机构公章)。签署《理财业务开户/认购产品申请书》(一式两份)且盖章后视为确认签约完毕。
(三)理财产品认/申购申请。
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购买理财产品。在理财产品募集期/开放期销售时段内,投资者可选择在银行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购买。如投资者选择在银行营业网点购买理财产品,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存入理财账户,银行柜面服务人员通过柜面相关交易录入投资者认/申购信息,完成认/申购交易;如投资者选择在银行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投资者需通过银行相关电子渠道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根据认/申购流程逐项点击确认进行购买。
(四)理财产品认/申购申请撤销。投资者在理财产品募集期/开放期/投资冷静期(私募产品适用)内,可以撤销已经购买但尚未正式扣款的理财产品购买申请。
(五)理财产品提前终止、赎回/到期兑付和税收。
提前终止—当理财产品发生全部提前终止时,银行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向客户告知。
赎回/到期兑付—银行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将赎回/兑付款项划入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者授权指定账户。
税收—以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相应执行最新政策。
第二条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说明。
银行理财产品按运行方式和投资范围不同,其承担的风险程度各有不同,银行将其风险等级分为五级,分别为:低(一级)、中低(二级)、中(三级)、中高(四级)和高(五级)。
第三条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说明
银行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通过银行网站等电子渠道,发布理财产品的成立、运作、到期清算或提前终止等信息公告。
第四条 投资者信息保护
银行承诺依法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防范投资者信息被不当采集、使用、传输和泄露,保护投资者的信息安全,监管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投资者向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投资者若需投诉,请随时拨打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投资者的投诉将被记录,并在银行内部形成投诉处理工作单,银行相关部门和人员将在接到投资者的投诉后,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处理。
第六条 银行及理财服务人员联络方式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302。
银行网站:xxx.xxxx.xxx.xx。
仔细阅读提示
请您一定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关注投资风险,自主决定是否投资。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版本号2019.04)
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仔细阅读本理财协议条款和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是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仔细阅读本理财协议条款和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点地址: 网点电话: 传真:
理财服务人员: 联系电话:
乙方:(客户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购买“ ”系列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理财货币:人民币;认/申购产品名称: ;认/申购产品期次: ;认/申购产品代码: ;□业绩比较基准□预期年化收益率: %(开放式理财产品以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收益起始日: 年 月 日(开放式理财产品以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实际到期日: 年 月 日(开放式理财产品以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2.投资金额:(大写) 元,(小写) 元。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名称: ,账号 。
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开户行 (大额支付号: )(金融机构客户填写)。
3.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应当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有效管理的义务。
·在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权限内,甲方拥有管理和运用理财资金的权利,拥有按照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收取费用的权利。
4.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必须保证其理财资金为合法拥有的资金,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乙方按其购买的投资金额在本理财协议中享受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
·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在授权指定账户存入足额的资金以确保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认/申购金额。
·因乙方原因造成理财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等特殊情况或被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导致认/申购不成功,以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有权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份额被冻结或理财账户被冻结或扣划的,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协议终止前,乙方不得将授权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乙方注销授权指定账户造成理财产品无法正常兑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 特别提示
(1)理财产品认/申购申请:参照《投资者权益须知》约定。
(2)理财产品认/申购撤销申请:
乙方在理财产品募集期/开放期/投资冷静期(私募产品适用)内,可以撤销已经购买但尚未正式扣款的理财产品购买申请。
(3)理财产品不成立:
若在募集期结束日,本理财产品发行规模未能达到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则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甲方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条款向乙方进行公告,并将认购资金划回乙方授权指定账户内。
(4)理财产品投资品种、投资起点金额、收益支付方式:参照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条款约定。
(5)理财产品兑付:
甲方按照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将兑付款项划入乙方授权指定账户。
税收条款:以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相应执行最新政策。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客户权益的前提下,银行有权对本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文件进行修订,并提前3个工作日在银行网站或相关营业网点进行信息披露。客户有权不接受变更,可根据信息披露的内容向银行申请提前赎回。客户未选择赎回本产品,视为已理解并接受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6.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法律规定解决。
7.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在双方盖章后立即生效。乙方通过甲方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等)认/申购的,协议经乙方在理财认/申购界面点击确认按钮后生效。
·理财产品到期兑付完毕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乙方声明:
在签署本产品协议书以前,甲方已就本产品协议书及有关交易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向乙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乙方已认真阅读本产品协议条款及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明确本理财计划委托代理性质,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
乙方(金融机构客户不适用)授权甲方于募集期/开放期/投资冷静期(私募产品适用)结束后从乙方授权指定账户扣划相应的认/申购资金。
9. 本协议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乙方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应当详细阅读协议条款及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及《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开放式、固定收益类、公募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您应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和理财产品协议条款;本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的实现将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您应该充分认识本产品的投资风险,敬请仔细判别,谨慎投资:
第一条 理财产品共性风险提示和管控措施
(一)政策风险:当期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理财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遇到国家宏观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影响理财产品的发行、投资和兑付等,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到期收益,甚至本金损失。
(二)信用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因理财产品配置资产所涉及的相关债务主体到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使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针对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不同特征,采取了多种管理措施,针对有信用评级的固定收益产品,将其纳入银行信用产品投资管理范畴,依据其信用评级、财务状况、市场影响等多重指标对已投资和待投资的资产定期进行评估,符合投资要求的信用产品方可继续持有或允许投资,不符合投资要求的资产则限期出售或不予投资,并在运作过程中严格监控所投资资产的信用等级,以控制理财产品的信用风险。
(三)市场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主要指因市场各种风险因子变动,使得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价格发生波动,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主要依托银行间市场交易平台,密切监控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交易情况,定期进行估值,如交易价格或成交量发生异动、重大事件发生时(债券发行人涉及亏损、诉讼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理财产品面临的市场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从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的角度,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理财产品所配置资产缺乏流动性,使得理财期末,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及时将资产变现,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从投资者自身的角度,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所投资理财产品为固定期限产品,以及投资者不可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当市场上出现更高收益的产品时,将有可能因此丧失其他投资机会;或当投资者急需流动性时,无法及时变现理财产品。
从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的角度,在理财产品成立期初,对理财产品及其所配置资产的存续期进行评估,对期限明显不匹配的理财产品评估较高的风险等级,并对理财产品所配置资产自身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对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将不予开展期限不匹配的投资,以控制流动性风险;在投资者方面,银行将充分提示投资者根据本理财产品期限,合理安排自身投资计划。
(五)交易对手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交易对手风险主要是指银行为理财产品配置资产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交易失误等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一方面在配置资产过程中严格选择信用水平较高的交易对手,另一方面参照同业统一授信的管理方式,加强对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跟踪调查,管理理财产品配置资产过程中的交易对手风险。
(六)产品不成立风险:如果因募集规模低于理财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如有)或其它因素导致本产品不能成立的情形,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七)延期兑付风险:如因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本金和收益,则投资者面临理财产品期限延期、调整等风险。
(八)提前终止风险: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一旦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投资者可能面临再投资风险、本金和收益蒙受损失的风险。
(九)信息传递风险:是指由于投资者未能及时主动了解产品信息,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而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做出合理决策,致使投资蒙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按照当期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条款的约定,发布当期理财产品的运作、到期清算或提前终止等信息公告。投资者应根据约定及时登陆银行网站(xxx.xxxx.xxx.xx)或拨打银行24小时投资者热线95302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信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预留在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变更的,应及时告知银行,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银行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不可抗力风险:理财产品面临的不可抗力风险是指由于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产品发行或运作受到干扰和破坏,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兑付等事宜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的风险。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条 本理财产品特定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开放式、固定收益类、公募;
本理财产品期限为10年,封闭期后每个工作日开放,在封闭期内不能申购赎回。
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根据本行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级,该产品风险等级为中低级(本风险等级为本行内部风险评级结果,仅供参考);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本理财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中低级及以上(风险评级仅针对个人投资者)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购买。
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若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最不利情况下,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均发生以上所述的风险事件,且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均发生全额损失,则投资者到期收到款项为0,即投资者面临全部本金与收益的损失。为保证当期理财投资者权益而产生的费用由当期理财产品承担。
上述风险客观存在,敬请投资人予以充分关注!
投资人声明
投资人在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前已阅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充分了解并知晓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并授权南京银行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所示方案进行投资。
投资人(公章) : 年 月 日
理财产品说明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一条 产品基本要素
产品名称 |
南京银行珠联璧合日日聚宝现金管理类公募人民币理财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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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
开放式、固定收益类、公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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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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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式 |
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募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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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代码 |
ZC108691944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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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登记编码 |
C1086919000018(投资者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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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销售代码 |
A2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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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存续期 |
10年(银行有权提前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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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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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规模上限 |
300亿(因收益分配导致产品规模超过运作规模上限的除外) (银行有权对上述规模上限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在银行网站(xxx.xxxx.xxx.xx)进行公告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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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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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 |
根据本行理财产品内部风险评估,该产品风险等级为中低级(本风险等级为本行内部风险评估结果,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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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对象 |
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中低级及以上(风险评级仅针对个人投资者)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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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认购期/募集期 |
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21日(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缩短或延长发行期并提前或推迟成立,产品提前或推迟成立时银行将调整相关日期并进行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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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时间 |
2019年10月16日8:30-2019年10月21日1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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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确认日 |
2019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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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成立日 |
2019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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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存续期 |
2019年10月22日-产品实际到期日(若本理财产品未被提前终止,则实际到期日即为名义到期日;若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则实际到期日为提前终止权行使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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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到期日 |
2029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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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封闭期 |
本产品募集成立后封闭运作30天(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1月21日),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 注:产品成立后因开户等原因可能会导致短期内无法进行部分资产的投资运作,为减轻因此对投资者收益的影响,故设置封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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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为申购赎回开放日(银行公告暂停开放的日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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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金额、递增金额 |
起点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以1000元的整数倍递增; 后续在符合监管政策规定的条件下,银行有权对上述起点金额和递增金额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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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投资者份额上限 |
本理财产品认购期不设置单个投资者份额上限,成立后单个投资者份额上限规则如下: 单个个人投资者份额上限为1亿份(含收益分配的份额); 单个机构投资者份额上限为1亿份(含收益分配的份额); (因收益分配导致份额被动超过上述份额上限的除外) 注:该单个投资者份额上限银行有权进行调整或取消,并在调整或取消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银行网站(xxx.xxxx.xxx.xx)进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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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
申购价格=1元/份(在不发生本产品所提示的风险的前提下);申购份额=确认申购金额÷1。申购份额确认后可进行赎回操作。 封闭期后每个工作日为申购开放日,具体申购规则如下:
产品开放日15:30前的申购于下一产品开放日确认,其他时间的申购于申购日后第二个产品开放日确认。 注:系统批处理时间无法进行任何操作,届时系统将相应提示,系统批处理时间预计在0:00至3:00之间,如遇特殊情况延迟,敬请投资者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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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
赎回价格=1元/份(在不发生本产品所提示的风险的前提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赎回确认日当日起赎回份额不再享有收益分配权益(遇巨额赎回及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按相应条款处理)。 封闭期后每个工作日为赎回开放日,具体赎回规则如下:
产品开放日15:30前的赎回于下一产品开放日确认,其他时间的赎回于赎回日后第二个产品开放日确认。赎回资金将于赎回确认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到账。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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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赎回情形及处理 |
本理财产品于开放日确认的净赎回申请总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将视为巨额赎回。如发生巨额赎回时,银行有权选择采取下述处理措施的一种,对于部分延期赎回和暂停全部赎回的情形在2个工作日内在银行网站(xxx.xxxx.xxx.xx)公告。 1、接受全额赎回:当银行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银行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产品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银行在开放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本期产品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3、暂停全部赎回。银行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决定接受赎回的日期和时间。 对于接受赎回的部分,银行将按单个投资者赎回量占所有投资者赎回申请量比例乘以接受赎回量进行兑付,如因系统设置原因当日无法接受全额赎回的,投资者需在下一开放日再次提交赎回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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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认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
发生下列情形时,银行可暂停接受认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因监管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3、银行认为需要暂停认申购的其他情形。 若银行暂停接受认申购申请,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银行网站(xxx.xxxx.xxx.xx)发布相关公告。并在以上情况消除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并恢复认申购业务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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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
发生下列情形时,银行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银行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银行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3、本理财产品出现当日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银行有权暂停本理财产品的赎回。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银行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银行网站(xxx.xxxx.xxx.xx)发布相关公告。并在以上情况消除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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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方式及结转规则 |
1、“每日计算、按日分配”。本理财产品根据每日理财产品运作收益情况,以万份理财产品已实现净收益(该净收益已扣除本理财产品税费,下同)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净收益并分配。投资者当日净收益分配的计算采用去尾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单个投资者保留份额较低时,受去尾法的影响,投资者持有份额可能无法获得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分配后理财产品净值始终为1元/份。 2、“每日分红转份额,份额红利再投资”。本理财产品每日进行净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净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净收益转理财产品份额再投资方式,当日净收益结转的份额计入下一工作日投资者份额中,投资者可通过赎回理财产品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结转规则:每日净收益结转份额。投资者持有份额在系统确认申赎前后可能不同。若当日净收益大于0,则增加投资者理财产品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则保持投资者理财产品份额不变;银行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当日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0,则相应缩减投资者理财产品份额,在此种情况下,可能出现投资者发起赎回的份额和实际赎回的份额不一致的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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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计算方式 |
当日理财产品万份收益=当日理财产品已实现净收益÷当日理财产品份额×10000; 投资者每日净收益=投资者当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10000×当日理财产品万份收益; 投资者每日结转份额数=投资者每日收益÷1元/份。 (采用去尾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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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份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每个工作日的产品万份收益于下一工作日在银行网站(xxx.xxxx.xxx.xx)进行公告(采用去尾法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每个工作日在银行网站(xxx.xxxx.xxx.xx)公告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产品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
其中, 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万份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去尾法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四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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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 |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货币型和纯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允许银行理财投资的金融工具。本理财产品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不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其他品种,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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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比例 |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理财产品资产的80%。 注:非因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银行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至说明书约定的范围。如果法律法规或者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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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管理人 |
南京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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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及托管人职责 |
本理财产品托管人为南京银行,主要职责如下: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15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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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
管理费:按理财产品总份额按日计提管理费,管理费为0.5%/年。 销售费:按理财产品总份额按日计提销售费,销售费为0.2%/年。 托管费:按理财产品总份额按日计提托管费,托管费为0.02%/年。 本理财产品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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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7天通知存款基准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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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事件说明 |
具体参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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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事项 |
1、在理财期限内,银行有提前终止权,至少在提前终止/名义产品到期日前3个工作日在银行网站(xxx.xxxx.xxx.xx)进行公告;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但出现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第三条第二款所列相关情形除外。 2、银行将按照监管规定进行本理财产品的成立公告、定期报告、到期报告等其他信息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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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银行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进行缴纳,税金由该理财产品承担。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银行不负责代扣代缴。 |
特别说明:本理财产品无预期收益率,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第二条 名词释义
(一)认购期/募集期:是指银行确定的接受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的起止期限。
(二)提前终止权:是指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银行或投资者单方面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权利。
(三)提前终止权行使日:是指银行或投资者行使提前终止权的日期,也即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开始停止计算收益的日期。
(四)认购确认日:是指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最终确认日期。
(五)理财存续期:是指理财产品成立至终止的期间。
(六)名义到期日:是指在银行未对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期。
(七)实际到期日:是指银行实际开始停止计算本理财产品收益的日期。若本理财产品未被提前终止,则实际到期日即为名义到期日;若本理财产品被提前终止,则实际到期日为提前终止权行使日。
(八)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休息日包括周六、周日)外的日期。
(九)万份收益:是指每一万份理财产品份额已实现的扣除本理财产品税费后的净收益。
(十)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本理财产品最近七日(含节假日)的收益所折算的年化收益率。
(十一)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指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理财产品。
(十二)权益类理财产品:是指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理财产品。
(十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是指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的理财产品。
(十四)混合类理财产品:是指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80%的理财产品。
(十五)公募理财产品:是指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十六)私募理财产品:是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 运作方式
(一)运作方向: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货币型和纯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允许银行理财投资的金融工具。本理财产品不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不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其他品种,理财产品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二)提前终止:
在理财存续期内,如发生以下事项时,银行可对本理财产品行使全部提前终止权(如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银行将于该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在银行网站(xxx.xxxx.xxx.xx)上发布提前终止公告):
1.如因本理财产品资产运作模式等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等存在冲突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理财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3.因地震、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4.银行认为应该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况。
在理财存续期内,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但如下情形除外:
1.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者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如投资者不接受的,则投资者可根据信息披露的内容向银行申请提前赎回。
2.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对已约定的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如投资者不接受的,则投资者可根据信息披露的内容向银行申请提前赎回。
第四条 相关计算规则
(一)收益分配规则
详见第一条产品基本要素中“收益分配方式及结转规则”条款。
收益计算公式
详见第一条产品基本要素中“收益计算公式”条款。
产品到期兑付:理财产品到期时,若投资者未办理赎回手续,则银行对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进行强行赎回,兑付款项=确认赎回份额×1元/份。投资者到期收到款项以去尾法保留两位小数。
(四)情景示例(以下情景分析采用假设数据计算,仅为举例之用)
假设投资者原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为0,周一至周五为产品开放日,周六周日为非产品开放日。
情景1:
投资者在本周一在0:00-15:30申购了100,000元,则申购确认日为本周二,本周二持有100,000份;在本周三0:00-15:30赎回100,000份,则赎回确认日为本周四。本周二至本周四的万份收益为0.6000、0.7000和0.8000。
本周二产生的收益转份额数为100,000/10,000*0.6000=6.00份,计入本周三的投资者份额中(本周三投资者的份额为100,006份);本周三产生的收益转份额数为100,006/10,000*0.7000=7.00份,计入本周四的投资者份额中(本周四投资者的份额为100,013-100,000=13份);本周四产生的收益转份额数为13/10,000*0.800=0.00份,计入本周五的投资者份额中(本周五投资者的份额为13份)。下周二(含)前100,000元赎回资金到账。
时间 |
投资者份额:份 |
收益转份额:份 |
本xx |
0 |
|
本xx(申购确认日) |
100,000 |
6.00 |
本xx |
100,006 |
7.00 |
本xx(赎回确认日) |
13 |
0.00 |
本周五 |
13 |
|
情景2:
投资者在本周一15:30-24:00申购了100,000元,则申购确认日为本xx,本周三持有100,000份;在本周四0:00-15:30赎回了50,000份,则赎回确认日为本周五。本周三至本周五的万份收益为0.9000、1.0000和1.1000。
本周三产生的收益转份额数为100,000/10,000*0.9000=9.00份,计入本周四的投资者份额中(本周四投资者的份额为100,009份);本周四产生的收益转份额数为100,009/10,000*1.0000=10.00份,计入本周五的投资者份额中(本周五投资者的份额为100,019-50,000=50,019份);下周三(含)前50,000元赎回资金到账。
时间 |
投资者份额:份 |
收益转份额:份 |
本xx |
0 |
|
本xx(申购确认日) |
100,000 |
9.00 |
本周四 |
100,009 |
10.00 |
本xx(赎回确认日) |
50,019 |
|
情景3:
投资者在本周一0:00-15:30申购了100,000元,则申购确认日为本xx,本周二持有100,000份;在本周三15:30-24:00赎回了50,000份,则赎回确认日为本周五。本周二至本周五的万份收益为0.3000、0.4000、0.5000和0.6000。本周二的收益转份额数为100,000/10,000*0.3000=3.00份,计入本周三的投资者份额中(本周三投资者的份额为100,003份);本周三产生的收益转份额数为100,003/10,000*0.4000=4.00份,计入本周四的投资者份额中(本周四投资者的份额为100,007份);本周四产生的收益转份额数为100,007/10,000*0.5000=5.00份,计入本周五的投资者份额中(本周五投资者的份额为100,012-50,000=50,012份)。下周三(含)前50,000元赎回资金到账。
时间 |
投资者份额:份 |
收益转份额:份 |
本xx |
0 |
|
本xx(申购确认日) |
100,000 |
3.00 |
本xx |
100,003 |
4.00 |
本周四 |
100,007 |
5.00 |
本xx(赎回确认日) |
50,012 |
|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上述收益率测算仅为情景示例,不代表未来业绩,也不成为确定本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以及实现本理财产品最终收益率的可靠依据。本理财最终收益率实现将视市场情况等因素而定,敬请投资者仔细判别。
风险提示:如出现资产融资人无法兑付本金等极端情况,产品运作到期后投资者无收益,并将损失全部本金。
第五条 理财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每工作日进行估值。
(二)估值对象
本理财产品所拥有的所有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三)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
估值方法
1. 本产品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2. 为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产品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产品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产品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并按照监管要求监控估值偏离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偏离。
3. 如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自律守则
(一)构造理念:以价值投资为基础,综合对市场长期走势及短期利率波动的判断,积极主动地寻找具有较高安全性和较高收益的资产构建稳健的资产组合,以期在保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帮助投资者获取较高的收益。
(二)基本原则
1.合规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
2.分账户管理:逐期分账户封闭管理,确定本理财产品对应的专项理财资产与银行自营资产及其他代客理财资产严格分离。
3.尽职透明:严格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对应协议书约定的专项理财资产运作方式范围内履行尽职管理责任,并对本理财产品风险予以充分揭示和披露。
第七条 重要提示
请您一定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关注投资风险,自主决定是否投资。
银行将按照监管要求和说明书相关约定公布本理财产品的定期报告、到期报告等信息披露事项。投资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未及时获知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事项的,相应责任由投资者承担。
按照监管要求,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应对理财产品投资者信息进行登记并向理财登记系统报送,该信息包括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身份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信息。在监管规定的情形下,投资者授权银行可与其他机构共享投资者信息,并要求其他机构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本理财产品不纳入银行开具存款证明受理范围。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银行负责解释。若投资者对本理财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致电投资者服务热线95302咨询、投诉。
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的本金与收益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您应仔细阅读本理财协议条款和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