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其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已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和 2015 年 5 月
10 日分别出具了《关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关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现就中国证监会 151095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所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和事项,并结合本次交易的有关进展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补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根据申请材料显示,天堂硅谷融源于 2014 年 1 月成立,截至目前尚未注资,请你公司结合天堂硅谷融源出资情况,补充披露发行对象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请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3项问题)
(一) 浙江物产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 “《报告书》”)及物产中大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浙江物产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本次配套融资的资金来源于员工持股计划依法募集的资金,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于合法薪酬及其他合法方式自筹资金。
(二) 天堂硅谷融源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报告书》、天堂硅谷融源出具的承诺函以及物产中大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天堂硅谷融源认购资金来源于合伙人合法投入的资金,全体合伙人认缴的 31,700 万元出资已经全部实缴到位,其中,普通合伙人浙江天堂硅谷鲲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台州产业转型升级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来源于自有资金;有限合伙人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来源于以天堂硅谷-定增融源 1 号资产管理计划合法募集的资金;该等认购资金来源合法,不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物产中大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三) 信浙投资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报告书》、信浙投资出具的承诺函以及物产中大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信浙投资认购资金来源于合伙人合法投入的资金,其认购资金来源于合伙人合法投入的资金,其中,普通合伙人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中信并购投资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均来源于自有资金,有限合伙人杭州厚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来源于其合法自筹资金;该等认购资金来源合法,不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物产中大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四) 中植鑫荞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报告书》、中植鑫荞出具的承诺函以及物产中大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中植鑫荞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该等认购资金来源合法,不
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物产中大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 君联资本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报告书》、君联资本出具的承诺函以及物产中大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君联资本认购资金来源于君联资本作为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君联弘创 1号基金合法募集的资金;该等认购资金来源合法,不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物产中大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六) 赛领丰禾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报告书》、赛领丰禾出具的承诺函以及物产中大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赛领丰禾认购资金来源于合伙人合法投入的资金,普通合伙人上海旗达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上海赛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上海徐汇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来源于自有资金;该等认购资金来源合法,不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物产中大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七) 兴证资管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报告书》、兴证资管出具的承诺函以及物产中大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兴证资管认购资金来源于兴证资管作为管理人,设立的兴证资管鑫众 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法募集的资金;该等认购资金来源合法,不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物产中大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八) 三花控股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报告书》、三花控股出具的承诺函以及物产中大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三花控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该等认购资金来源合法,不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物产中大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九) 华安资管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报告书》、华安资管出具的承诺函以及物产中大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华安资管认购资金来源于华安资管作为管理人所设立的“华安资产-之江新潮资产管理计划”合法募集的资金;该等认购资金来源合法,不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物产中大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基于上述,天堂硅谷融源认购配套募集资金出资已经到位,资金来源合法;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 9 名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自筹或募集的资金。
二、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尚需获得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其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事项尚需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等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申请材料同时显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煌迅投资为 BVI 公司。请你公司:1)结合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等生产经营资质,及交易对方煌迅投资为 BVI 公司等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如需,补充披露该等审批的实施机关、审批事项及进展情况,是否为本次重组的前置审批事项。2)结合《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的规定、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生产经营资质,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5 项问题)
(一) 本次交易需履行的商务部门审批程序
根据《报告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物产中大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中大拟向煌迅投资发行 16,696,6211股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物产国际 9.60%股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煌迅投资将持有物产中大股份总数的 0.88%(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或 0.76%(考虑募集配套资金)。
煌迅投资为建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一家 BVI 全资子公司公司,煌迅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物产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集团相关子公司现有相关的资质证书中涉及《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目录》限制行业的情形主要包括:
序 号 | 权利 人 | 经营资 质种类 | 证书编号 | 权利期限 | 许可内容 |
1 | 物产金属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浙 B2-20090 096 | 2014.05.12- 2019.05.11 |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
2 | 物产电商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浙 B2-20130 100 | 2013.05.28- 2018.05.27 |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 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 播电影电视节目、电子公告 |
1 根据物产中大提供的《关于调整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更正公告》等文件资料,经物产中大实施 2014 年利润分配后,物产中大拟向煌迅投资非公开发行股数调整为 16,696,621 股。
内容 | ||||||
在浙江省行政辖 | ||||||
浙江 | 区内代理销售保 | |||||
泰信 | 经营保 | 险产品;代理收 | ||||
3 | 保险代理有限 | 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 20344300 0000800 | 有效期至 2015.09.30 | 限制 | 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察和理 |
公司 | 赔;中国保监会 | |||||
批准的其他业务 | ||||||
生产种类:林木 | ||||||
4 | 林木种子生产 许可证 | — | 2014.09.01- 2017.08.31 | 限制 | 良种种子、良种造林苗、普种造 林苗、普种城镇 | |
长乐 | 绿化苗 | |||||
实业 | 经营种类:林木 | |||||
5 | 林木种子经营 许可证 | — | 2014.09.01- 2017.08.31 | 限制 | 良种种子、良种造林苗、普种造 林苗、普种城镇 | |
绿化苗 | ||||||
浙江 | 货物运输:国内 | |||||
6 | 神华海运有限 | 水路运输许可证 | 交浙 XK0559 | 2012.05.09- 2016.06.30 | 限制 | 沿海及长江中下 游普通货船运 输。 |
公司 | 旅客运输:无。 |
根据物产中大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经征询商务部等主管部门,虽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煌迅投资所持有物产中大的股份比例低于届时物产中大已发行股份的 10%,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仍需参照《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商务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因外资持股比例不符合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商资本投入额度要求和条件,物产中大可以免于向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5 年 7 月 6 日,商务部出具《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煌迅投资有限公司战略投资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15]488 号),原则同意煌迅投资参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物产中大已取得商务部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准。
(二)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等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一)项“本次交易需履行的商务部门审批程序”所述,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水路运输许可证》等资质证书涉及《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行业;物产中大已取得商务部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准。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物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
《水路运输许可证》等资质证书涉及《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行业,鉴于煌迅投资参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持有本次交易后物产中大的股份事项已取得商务部批准,且物产中大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不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因此本次交易不违反《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等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涉军企事业单位重组上市军工事项审查暂行办法》( 科工财审 [2010]1718 号)规定了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涉军企事业单位重组上市军工事项审查要求。申请材料显示,光华民爆拥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但本次重组未履行国防科工局的批准程序。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取得国防科工局的批准;2)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是否需要具备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6 项问题)
(一) 光华民爆持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情况
如《法律意见书》第🖂部分第(二)项“主营业务”所述,光华民爆拥有 XK 国防-01-33-KS-0695 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2012 年 8 月 31
日至 2017 年 8 月 30 日,许可内容为火帽、针刺雷管、火焰雷管。
根据《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科工改[2007]1360 号)、《涉军企事业单位重组上市军工事项审查暂行办法》(科工财审[2010]1718 号)等有关规定,如本次交易标的中包括光华民爆,则需取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批准。
(二) 光华民爆股权剥离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经与商务部门、国防科技部门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沟通,结合该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及本次交易实际情况,物产集团子公司物产民爆下属浙江物产民爆器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爆实业”)已将其所持有的光华民爆 100%股权转让给富物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 6 月 18 日,光华民爆单一法人股东民爆实业作出《股东决定》,
同意富物资产以 4,585.86 万元购买其持有的浙江物产光华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光华民爆股权剥离”),最终交易价款将以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的评估结果为准。同日,民爆实业与富物资产就本次光华民爆股权剥离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015 年 6 月 30 日,浙江省国资委出具浙国资产权[2015]32 号《关于同意协议转让浙江物产光华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民爆实业根据万邦评估出具的万邦评报[2015]20 号评估报告,以 2014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经评估后
光华民爆净资产值 4,585.86 万元作为本次光华民爆股权剥离的交易价格,将其所持光华民爆 100%股权协议转让给富物资产。
2015 年 7 月 3 日,民爆实业与富物资产就本次光华民爆股权剥离事宜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鉴于光华民爆作为存续方吸收合并浙江光华器材厂(以下简称“光华器材厂”)相关事项现已完成,且万邦评报[2015]20 号评估报告中光华器材厂经评估后净资产值为 577.45 万元,因此双方同意本次光华民爆
股权剥离交易价格调整为 5,163.31 万元。
2015 年 7 月 5 日,物产中大召开第七届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转让浙江物产光华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100%股权进行确认的议案》,对本次光华民爆股权剥离相关事项予以确认。
2015 年 7 月 6 日,浙江省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浙江物产光华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补充事项的复函》,同意本次光华民爆股权剥离交易价格调整为 5,163.31 万元。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 2015 年 7 月 7 日,民爆实业已
收到富物资产就本次光华民爆股权剥离项下的全部交易价款 5,163.31 万元;光华民爆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富物资产持有光华民爆 100%股权。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鉴于民爆实业已将其所持有的光华民爆 100%股权以现金方式剥离并转让予富物资产,因此本次重组范围将不涉及军工涉密业务及资产,不需履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批准程序,参与本次重组的中介机构亦不需具备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
四、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异议股东所持股份数量及占比。2)国资公司向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是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如有,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情形,或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7 项问题)。
(一) 本次交易异议股东所持股份数量、占比
根据《报告书》、《吸收合并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文件资料,“异议股东”是指在物产中大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合并方案的议案投出有效反对票并持续保留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同时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申报程序的物产中大股东。异议股东有权就其有效申报的全部或部分物产中大股份,获取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支付的相应现金对价。在物产中大审议本次合并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期间,物产中大异议股东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被司法强制扣划)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物产中大异议股东发生股票买进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如异议股东所持有的物产中大股份存在权利限制,或依法不得行使异议股东退出权,则持有该部分股份的异议股东无权就该部分股份主张现金选择权。
根据物产中大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物产中大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包含 15 个子议案,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为不超过 217,950 股,占本次交易前物产中大总股本的 0.219%。
鉴于本次交易方案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由物产中大具体确定本次合并项下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无法确定物产中大异议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量及占比。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最终满足现金选择权行权条件的异议股东所持有股票不超过 217,950 股,占本次交易前物产中大总股本的 0.219%。
(二)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是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1.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变更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补充协议》、物产中大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原担任本次交易的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主体为国资公司。为加快本次交易重组进程,缩减项目审批时间,经与浙江省国资委沟通,本次交易项下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将国资公司变更为交通集团。
2015 年 7 月 5 日,物产中大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同意本次交易项下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变更的议案》,同意本次合并项下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由国资公司变更为交通集团。
2015 年 7 月 5 日,国资公司出具《关于放弃提供现金选择权的声明与承诺》,同意本次合并项下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变更为交通集团,并同意放弃作为本次合并项下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的相关权利及义务。
2015 年 7 月 5 日,交通集团出具《关于提供现金选择权声明与承诺》,针对为本次合并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事宜,交通集团声明及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在本次合并中,对符合物产中大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合并后公告的《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规定的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条件并根据物产中大届时刊登的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所规定的程序,成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物产中大异议股东,本公司将按照定价基准日 2015 年
2 月 13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9.84 元/股的价格无条件受让其申报行使现金请求权的股份,并向其支付现金对价。
“2.自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合并完成日期间,若物产中大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现金选择权价格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
“鉴于物产中大 2015 年 5 月 7 日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
《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 2014 年末总股本 995,995,186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金股利 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49,399,277.90 元;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上述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按照上述调整方法,本次合并中现金选择权价格调整为 9.69 元/股。
“3.本公司有足够能力支付本次合并中履行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义务所需的全部现金对价。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约为 1,700.34
亿元,净资产约为 453.95 亿元,其中货币资金约为 191.48 亿元,远高于本公司
履行现金选择权所需的最大资金量 2,111,935.50 元。”
2.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是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第(一)2 项“关于异议股东所持股份数量、占比”所述,本次交易最终满足现金选择权行权条件的异议股东所持有股票不超过 217,950 股,占本次交易前物产中大总股本的 0.219%。
根据《报告书》及物产中大提供的其他等文件资料,本次合并前,交通集团通过物产集团所间接持有物产中大股份约占物产中大总股本的 11.83%。若异议股东全部行使现金选择权,则交通集团将直接或间接持有物产中大股份总数占物产中大总股本的上限为 12.049%;物产中大将在本次交易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并于本次合并前完成本次现金选择权相关申报及实施工作。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项下为物产中大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已由国资公司变更为交通集团;若异议股东全部行使现金选择权,交通集团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物产中大股份比例将不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申请材料显示,物产集团子公司物产金属持有物产中大 500 万股股份,为避免吸收合并出现交叉持股情形,2015 年 2 月 2 日,物产集团与物产金属约
定,物产集团收购物产金属持有的物产中大 500 万股股份。申请材料同时显示,
物产金属上述股份系于物产中大 2014 年非公开发行时认购取得。目前,上述
500 万股股份暂由物产金属持有,吸并实施过程中,物产集团委托物产金属按照其意愿直接办理股份注销。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物产金属转让其所持有物产中大限售股股份,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2)物产集团收购上述股份是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如有,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情形,或履行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安排。请独立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8 项问题)
(一) 物产集团收购物产金属所持有物产中大 500 万股股份情况
根据《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版)》、《股份认购协议》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件资料,物产中大于 2014 年分别向物产集团、物产金属等 9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205,479,452 股股份(以下简称“物产中大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物产金
属认购物产中大 500 万股股份,该等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不得转让;
物产金属所认购物产中大 500 万股股份的相关股权登记手续已于 2014 年 8 月 6
日办理完毕。
根据《报告书》、物产中大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本次合并中,物产中大拟向物产集团全体股东发行 A 股股票,并以此为对价吸收合并物产集团。本次合并完成后,被合并方物产集团将解散并注销法人资格,合并方物产中大作为存续公司,将承继及承接物产集团的所有资产、负债、权利、义务、业务和责任等,届时物产金属等物产集团下属子公司将成为物产中大下属子公司。若物产金属继续持有物产中大 500 万股股份,将形成物产中大与物产金属之间的交叉持股情形。
根据《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物产集团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说明,为避免前述交叉持股问题,物产集团以本次合并的生效为前提,协议收购物产金属所持有的物产中大 500 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该等 500 万股股份将暂由物产金属持有,并于本次合并实施过程中由物产集团委托物产金属按照其意愿直接办理该等股份注销手续;物产金属是物产集团直接控股的子公司,本次股份转让属于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份转让以本次合并的生效为前提,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物产金属所持有物产中大 500万股股份未实际过户登记至物产集团名下,并且该等股份在本次合并实施过程中将予以注销,因此上述为避免交叉持股问题而进行的相关交易安排实质上不违反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份转让是否触发物产集团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说明,本次股份转让前,物产集团持有物产中大 30,499.75 万股股份,占物产中大总股本的 30.62%,且持股时间超过 12个月;物产金属持有物产中大 500 万股股份,占物产中大总股本的 0.50%。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部分第(一)项“物产集团收购物产金属所持有物产中大 500 万股股份情况”所述,本次股份转让中,物产金属所持有的拟转让 500万股股份将暂由其持有,并于本次合并实施过程中由物产集团委托物产金属按照其意愿直接办理该等股份注销手续。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物产集团协议收购物产金属所持有的物产中大 500 万股股份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物产集团可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
六、申请材料显示,物产集团全部负债将并入物产中大。目前,物产集团已取得全部银行债权人、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但未披露其他债权人同意情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未取得同意函的债务中,是否存在明确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如有,其所对应的债务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完毕。2)银行等特殊债权人出具的同意函是否具有足够的效力。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9 项问题)
(一) 不存在明确不同意本次重组的债权人
1. 物产集团的债务总额及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进展
根据天健审计出具的天健审(2015)4358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物产集团本级债务总额为 5,576,515,354.46 元,除递延所得税负债
364,043,409.68 元外,其余负债合计为 5,212,471,944.78 元,主要为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他流动负债等。
如《法律意见书》第七部分“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所述,物产集团已向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全部债权人征询,并取得占全部债务总额(扣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 83.01%的债权人同意函,同意本次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债权债务转移。具体如下:
序 号 | 债权人名称 | 债务本金 (万元) | 债务性质 | 同意情况 |
1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15,000.00 | 银行借款 | 已取得同意函 |
2 | 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 55,500.00 | 银行借款 | 已取得同意函 |
3 | 2012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持有人 | 60,000.00 | 中期票据 | 已取得持有人会议表决同意 |
4 | 2014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 券持有人 | 100,000.00 | 短期融资券 | 已取得持有人 会议表决同意 |
5 | 2014 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持有人 | 100,000.00 | 超短期融资券 | 已取得持有人会议表决同意 |
6 | 2015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持有人 | 100,000.00 | 超短期融资券 | 已取得持有人会议表决同意 |
已取得同意函的债务总计(元) | 4,326,750,0001 | |||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扣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债务总额(元) | 5,212,471,944.78 | |||
取得同意函占比(扣除递延所得税负债) | 83.01% |
2. 债权人公告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集团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在《钱江晚报》就本次合并事项刊载了《公司合并的公告》,其中载明了申报债权的期限及详细方式。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物产集团未收到任何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合并所涉及的物产集团银行债务及债务融资工具债务已取得相关债权人的同意,且物产集团已就本次合并依法办理了债权人公告手续;本次合并涉及的债务中,不存在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合并的债权人。
(二) 银行等特殊债权人出具的同意函是否具有足够的效力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本次合并所涉及的物产集团本级各银行债权人,即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均有权并已出具书面确认函,同意物产集团与其已发生的债务由本次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承继。该等确认函的内容合法有效,对债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次合并中涉及的债务融资工具等特殊债权人,相关的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均已同意本次合并并维持债务融资工具存续,相关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1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说明,该数据包括债务融资工具及借款合同的的债务本金及相关利
息。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合并所涉及的银行及债务融资工具等特殊债权人出具的同意文件具有足够的法律效力。
七、申请材料披露了本次重组的人员安置、债权债务处置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物产集团法人主体注销对其生产经营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资质申领、资产权属变更等,相关权利义务的变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如涉及共有人的,是否取得共有人同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10 项问题)
(一) 物产集团法人主体注销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1. 资质申领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集团系控股型公司,其相关业务经营主要通过下属子公司开展,目前物产集团本级从事的业务不涉及相关业务资质或经营许可。因此,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物产集团法人主体注销,不涉及物产集团业务资质或经营许可的变更,物产集团子公司原有业务资质或经营许可因其法人地位继续存在,不需要发生任何变更。因此,物产集团法人主体注销不会对物产中大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2. 资产权属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集团子公司拥有的资产因其法人地位继续存在,不需要发生任何变更。物产集团法人主体注销,涉及须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的项目主要包括:
(1) 自有房产、土地的权属变更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物产集团共拥有房屋 118 处。除位于西湖物资大楼的 1 处房屋因所占用土地不具备出让条件尚未明确具体土地权属等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外,其余 117 处房屋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承继及实际接收及控制该等资产并办理相关的权属变更手续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2) 对外投资
a. 物产集团直接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物产中大外,物产集团直接持股的公司共有 12 家,具体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物产集团持股比例(%) |
1 | 物产金属 | 57.17 |
2 | 物产化工 | 90.00 |
3 | 物产民爆 | 76.87 |
4 | 物产实业 | 100.00 |
5 | 物产融租 | 100.00 |
6 | 物产物流 | 53.39 |
7 | 物产信息 | 100.00 |
8 | 物产电商 | 100.00 |
9 | 天择投资 | 100.00 |
10 | 长乐实业 | 51.00 |
11 | 物产国际 | 77.69 |
12 | 物产环能 | 76.01 |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就物产集团作为直接股东的各下属公司因本次合并涉及的股权变动事宜,物产集团已分别向该等公司的其他股东进行通知,并均已取得相关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确认函;物产集团对外投资的公司均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物产集团持有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亦不存在质押、抵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存续公司承继该等企业的股权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3) 重大合同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集团为控股型公司,其相关业务经营主要通过其下属子公司开展,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物产集团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主要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债务融资工具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a. 借款合同
序号 | 借款方 | 贷款方 | 合同编号 | 期限 | 贷款余额 (万元) |
1 | 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 (2014)进出银(浙进信合) 字第 1-032 号 | 2014.10.30- 2015.10.30 | 6,4000 |
2 | 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 (2014)进出银(浙进信合) 字第 1-046 号 | 2014.11.27- 2015.11.27 | 20,000 |
3 | 浙江省物产集 团有限公司 | 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 (2014)进出银(浙进信合) 字第 1-050 号 | 2014.12.08- 2015.12.08 | 4,100 |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六部分第(一)1 项“物产集团的债务总额及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进展”所述,物产集团已就本次法人主体注销事宜取得上述全部银行债权人的同意。
b. 担保合同
序 号 | 债权人 | 被担保人 | 合同编号 | 期限 | 担保金额 (万元)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 业部 | 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14 年本级(保)字 0122 号 | 2014.07.07- 2015.07.06 | 25,000 |
2 | 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 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14)进出银(浙进信保)字第 1-037 号 | 2014.11.27- 2015.11.27 | US$3,000 |
3 | 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2014)进出银(浙进信保)字第 1-017 号 | 2014.09.29- 2015.09.29 | US$2,000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 业部 | 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 2014 年本级(保)字 0141 号 | 2014.07.01- 2015.06.30 | 5,000 |
5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0279763-02 | 2015.05.14- 2015.11.08 | 4,900 |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2015 信银杭省保字 第 001479-2 号 | 2015.06.25- 2015.11.08 | 7,350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 业部 | 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2015 年本级(保)字 0051 号 | 2015.06.19- 2015.11.08 | 2,450 |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上述担保合同的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均有权并已出具确认函,同意由本次合并后的存续公司享有及/或承担物产集团于该等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
c. 债务融资工具合同
序 号 | 债务种类 | 简称 | 期限 | 发行额度 (万元) |
1 | 中期票据1 | 14 浙物产 MTN001 | 2014.12.29- 2019.12.26 | 400,000 |
2 | 超短期票据 | 15 浙物产 SCP004 | 2015.03.27- 2015.09.23 | 200,000 |
3 | 超短期票据 | 15 浙物产 SCP005 | 2015.04.08- 2015.09.30 | 150,000 |
4 | 超短期票据 | 15 浙物产 SCP006 | 2015.04.08- 2015.09.30 | 150,000 |
5 | 超短期票据 | 15 浙物产 SCP007 | 2015.04.27- 2016.01.22 | 100,000 |
6 | 超短期票据 | 15 浙物产 SCP008 | 2015.05.07- 2016.01.29 | 100,000 |
7 | 超短期票据 | 15 浙物产 SCP009 | 2015.05.18- 2016.02.05 | 150,000 |
8 | 超短期票据 | 15 浙物产 SCP010 | 2015.06.01- 2016.02.26 | 150,000 |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集团 2014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债券简称“14 浙物产MTN001”)持有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程的约定召开相关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审议通过了本次合并方案并同意维持债券存续等事项;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期间,物产集团新增的债务融资工具为 15 浙物产 SCP004、15 浙物产 SCP005 等。该等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均已披露了本次合并相关事项,故该等债务融资工具的持有人已充分知悉并同意本次合并相关事项,在本次合并完成后,物产集团在该等债务融资工具项下的权利义务均由物产中大予以承继。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在履行必要的审批备案手续后,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物产集团权利义务的变更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 物产集团法人主体注销不涉及共有人的情形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物产集团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均由物产集团单独享有,不存在与他人共有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合并完成后,物产集团法人主体资格注销,物产中大将作为存续公司依法承继物产集团的权利、义务;物产集团本次法人主体注销不会对物产中大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履行必要的审批、备
1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本项债务融资工具计入物产集团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所有者权益。
案或登记手续后,相关权利义务的变更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有关财产权利的权属变更不涉及需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形。
八、申请材料显示,除物产中拓外,鉴于物产集团下属部分资产与物产集团主业不相关,甚至为不良资产或非经营资产,根据省政府下发的《省物产集团深化改革整体上市总体方案的批复》,物产集团以无偿划转或协议转让的方式将下属部分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资产包剥离给富物资产。目前,部分剥离资产因自身瑕疵原因无法如期办理交割过户手续。申请材料同时显示,物产集团经营领域和投资领域的广泛、多元。请你公司:1)结合物产集团留存资产的业务范围、剥离资产的业务范围,补充披露物产集团向富物资产剥离资产明细,包括但不限于剥离资产原因、是否完成交割、未完成交割原因、预计办理完毕时间。2)补充披露受让方富物资产的基本情况,是否为物产集团的关联方。3)补充披露资产剥离时,债权债务的处置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补充披露被剥离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的调整原则、方法和相关会计处理原则。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11 项问题)
(一) 本次交易前剥离资产情况
1. 剥离资产原因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14]24 号)和浙江省政府《关于省物产集团深化改革整体上市总体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14]131 号),为加快推进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资本平台功能,物产集团将其持有的物产中拓股份和其他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不良、低效、非经营性资产(以下统称“非上市资产”,非上市资产与物产中拓股份统称“剥离资产”)一并转让给国资公司(以下简称“本次资产剥离”,国资公司当时名称为“浙江省综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说明,本次资产剥离项下的物产中拓股份转让事宜系物产集团根据浙江省政府、浙江省国资委的统筹安排,为加快推进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资产证券化水平,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资本平台功能而做出的国有产权调整安排;本次资产剥离项下的非上市资产主要为因历史遗留问题和客观情形无法办理相关权属证书的物业资产以及资产效率、效益较低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资产。该等非上市资产如纳入本次重组范围,则会导致未来上市公司相关资产权属存在瑕疵、对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实质影响等问题,因此,经本次交易有关各方充分论证,物产集团在本次重组前将该等非上市资产转让予国资公司或其下属企业。
2. 剥离资产情况
(1) 物产中拓股份
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二部分第(一)1 项所述,2014 年 12 月 29 日,物产集团与国资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国资公司按协议方式收购物产集团持有的物产中拓 46.13%股份,国资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股份转让价款总计 220,764.81 万元;2015 年 4 月 2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物产中拓 152,497,693 股股份过户登记至国资公司名下。
(2) 非上市资产
2014 年 12 月 29 日,物产集团、天择投资、物产融租、物产国际、物产实业、物产物流、台州瑞鸿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瑞鸿达”)、唐山瑞鸿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瑞鸿津”)、雅深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深香港”)(以下统称为“资产转让方”),与富物资产签署《资产转让协议》(以下简称 “《资产转让协议》”),约定资产转让方将其所持有部分股权、债权、房产等资产 (以下简称“协议剥离资产”)转让给富物资产或其在香港注册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以下统称为“资产受让方”);交易价格以 2014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值为
基础确定,共计 158,470.29 万元;协议剥离资产的交割日为 2014 年 10 月 1 日,自交割日起,资产转让方作为协议剥离资产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由资产受让方享有及承担,不论该等协议剥离资产是否已实际交付或办理过户、变更登记至资产受让方名下。前述协议剥离资产具体如下:
序号 | 转让方 | 受让方 | 标的资产 | 交易价格(元) |
1 | 物产集团1 | 富物资产 | 浙江物产新疆有限公司 100%股权 | 113,078,695.60 |
2 | 浙江物产新疆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 (174,544,166.67 元) | 174,544,166.67 | ||
3 |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 194,997,946.36 | ||
4 | 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8.5% 股权 | 0 | ||
5 | 常熟星岛新兴建材有限公司 38.5% 股权 | 79,616,931.69 | ||
6 | 常熟星海新兴建材有限公司 38.5% 股权 | 0 | ||
7 | 常熟星宇新兴建材有限公司 38.5% 股权 | 0 | ||
8 | 常熟常钢板材有限公司 38.5%股权 | 0 | ||
9 | 🖂矿物产( 常熟) 管理有限公司 38.5%股权 | 0 | ||
10 | 🖂矿物产(常熟)管理有限公司长期 | 300,129,000.00 |
1 根据《资产转让协议》第 2.2 条约定,天择投资将科弘系资产过户至物产集团名下后,物产集团将作为科弘系资产的转让方。
应收款(437,044,086.50 元) | ||||
11 | 🖂矿物产(常熟)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29,025,911.17 元) | 8,778,000.00 | ||
12 | 物产实业 |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3,156,000.00 元) | 1,578,000.00 | |
13 | 物产融租 | 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长期应收款 (69,230,000.00 元) | 69,230,000.00 | |
14 | 物产物流 | 浙江物产(迁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55%股权 | 56,193,788.00 | |
15 | 浙江物产(迁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应收账款(927,572.65 元) | 927,572.65 | ||
16 | 浙江物产(迁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181,946,333.33 元) | 181,946,333.33 | ||
17 | 物产国贸 | 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 (108,046.97 元) | 108,000.00 | |
18 | 浙江皓友造船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 (136,430,000.00 元) | 136,430,000.00 | ||
19 | 台州瑞鸿达 | 浙江皓友造船有限公司 78.75%股 权 | 0 | |
20 | 唐山瑞鸿津 | 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 (42,466,516.75 元) | 42,466,000.00 | |
21 | 雅深香港 | 香港润丰 | CLAM LAKE SHIPPING CO.,LTD100%股权 | 0 |
22 | CLAM LAKE SHIPPING CO.,LTD 预付账款(28,820,000.00 元) | 28,820,000.00 | ||
23 | AUTUMN MOON SHIPPING CO.,LTD100%股权 | 0 | ||
24 | AUTUMN MOON SHIPPING CO.,LTD 预付账款(29,250,000.00 元) | 29,250,000.00 | ||
25 | OCEAN LIBRA NAVIGATION CO.,LTD100%股权 | 0 | ||
26 | OCEAN LIBRA NAVIGATION CO.,LTD 预付账款(36,780,000.00 元) | 36,780,000.00 | ||
27 | OCEAN SCORPIO NAVIGATION CO.,LTD100%股权 | 0 | ||
28 | OCEAN SCORPIO NAVIGATION CO.,LTD 预付账款(43,940,000.00 | 43,940,000.00 |
元) | ||||
29 | OCEAN VIGRO NAVIGATION CO.,LTD100%股权 | 0 | ||
30 | OCEAN VIGRO NAVIGATION CO.,LTD 预付账款(34,580,000.00 元) | 34,580,000.00 | ||
31 | TRENDSTAR INTERNATIONAL CO.,LTD100%股权 | 5,126,466.25 | ||
32 | TRENDSTAR INTERNATIONAL CO.,LTD 预付账款(46,181,976.22 元) | 46,181,976.22 | ||
合计 | 1,584,702,876.77 |
2014 年 12 月 29 日,物产集团与富物资产签署《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约定物产集团将其所持有的浙江东茂宾馆有限公司 25%股权、物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0%股权、浙江物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9.84%股权及相应债权(以下统称 “划转资产”)无偿划转至富物资产名下。
3. 非上市资产剥离相关国资委批准情况
2014 年 12 月 31 日,浙江省国资委下发《关于同意协议转让省物产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资产包的批复》(浙国资产权[2014]75 号),同意物产集团及下属企业将持有相关资产总计按 1,584,702,876.77 元价格协议转让给富物资产。
2014 年 12 月 31 日,浙江省国资委下发《关于同意无偿划转省物产集团公司所持 3 家参股单位股权和债权的批复》(浙国资产权[2014]76 号),同意物产集团将持有其所持有的浙江东茂宾馆有限公司 25%股权、物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30%股权、浙江物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9.84%股权及相应债权,以 2014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按照清产核资审定后账面数无偿划转给富物资产。
4. 非上市资产相关交割情况
(1) 非上市资产交付情况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以下部分资产外,其他非上市资产均已办理过户、变更登记至非上市资产受让方名下:
a. 物业资产
根据《资产转让协议》,物产集团将其所持有的 176 项房屋及 2 宗土地使用权等 (以下简称“物业资产”)转让给富物资产。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物产集团已就绍兴路 402 号 1 幢中单元 601 室、社坛苑 8 幢 2 单元 202 室等 10 项物业资产变更登记事宜向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交申请,其中,5 项物业资产已取得相关《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受理单》,剩余 5 项物业资产已取得
《余房清理联系单》,该等物业资产变更至富物资产名下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其余物业资产因原始资料大量遗失匮乏、信息误载误登、工程建设或规划等各类手续欠缺、账实冲突等相关历史遗留问题和客观情形,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和确权手续,双方已落实专人按照一房(地)一策原则制定了详细的处理方案和处置预案,已完成了全部物业资产的清查、盘点、专人交接、签收确权等各项手续。上述物业资产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本次资产剥离项下物业资产过户登记情况”。
b. 科弘系资产
根据《资产转让协议》,物产集团将其所持有的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8.5%股权、常熟星岛新兴建材有限公司 38.5%股权、常熟星海新兴建材有限公司 38.5%股权、常熟星宇新兴建材有限公司 38.5%股权、常熟常钢板材有限公司 38.5%股权、🖂矿物产(常熟)管理有限公司 38.5%股权、🖂矿物产(常熟)管理有限公司长期应收款及🖂矿物产(常熟)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 (以下统称“科弘系资产”)转让给富物资产。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科弘”) 38.5%股权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其余科弘系资产均已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至富物资产名下,常熟科弘 38.5%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2) 非上市资产交割情况
2015 年 4 月 9 日,资产转让方分别与富物资产或香港润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润丰”,系富物资产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就协议剥离资产交割事宜签署了《资产交割确认书》,确认资产转让方均已收到全部交易价款,资产受让方均已实际取得/接收、拥有和控制该等协议剥离资产;自交割日(2014 年 10
月 1 日)起,资产转让方作为协议剥离资产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由资产受让方享有及承担,而不论该等协议剥离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存在相关的义务、风险和责任;资产受让方确认并承诺,自交割日起,若因协议剥离资产自身瑕疵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资产受让方产生任何损失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第三方索赔、为完善权属手续的各项支出、政府规费或税费等),均由资产
受让方自行承担,资产受让方不会以任何事由向资产转让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2015 年 4 月 9 日,物产集团与富物资产就划转资产交割事宜签署了《资产交割确认书》,确认富物资产已实际取得/接收、拥有和控制该等划转资产;自交割日(2014 年 10 月 1 日)起,物产集团作为划转资产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由富物资产享有及承担,而不论该等划转资产是否存在权属瑕疵或存在相关的义务、风险和责任;富物资产确认并承诺,自交割日起,若因划转资产自身瑕疵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富物资产产生任何损失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第三方索赔、为完善权属手续的各项支出、政府规费或税费等),均由富物资产自行承担,富物资产不会以任何事由向物产集团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3) 国资委确认情况
2015 年 4 月 14 日,浙江省国资委出具《关于省物产集团公司非上市资产
交割事项的复函》,同意物产集团及下属企业与富物资产及香港润丰以 2014 年
10 月 1 日为交割日对非上市资产进行交割,该等非上市资产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收益及风险均自交割日起概括转移至富物资产及香港润丰;对于因各类历史原因存在的非上市资产权属瑕疵问题,相关方应落实专人制定详细的后续处理方案和处置预案。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除物产集团所持有的部分物业资产因历史遗留问题和客观情形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及确权手续以及常熟科弘 38.5%股权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其余剥离资产均已办理过户及变更登记至国资公司、富物资产或香港润丰名下;常熟科弘 38.5%股权过户登记至富物资产名下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法律障碍;该等剥离资产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收益及风险均自交割日起概括转移至国资公司、富物资产及香港润丰名下,本次资产剥离相关交割安排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 富物资产基本情况
根据富物资产现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章程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富物资产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浙江富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住所 | 杭州市拱墅区红石中央大厦 1504 室 |
注册号 | 330000000076763 |
法定代表人 | 张昕 |
注册资本 | 2,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4 年 12 月 16 日 |
营业期限 | 2014 年 12 月 16 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资公司持有富物资产 100%股权。
如《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第(二)2 项“存续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同业竞争”所述,国资公司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1.4 条规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资公司下属企业(含上市公司)之间不形成关联关系、不构成同业竞争。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富物资产与物产集团之间不构成关联关系。
(三) 本次资产剥离项下债权债务的处置情况
根据《资产转让协议》及物产集团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说明,本次资产剥离中,物产集团、物产实业、物产融租、物产物流、物产国际、唐山瑞鸿津及雅深香港分别将其享有的相关债权通过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给富物资产或香港润丰(以下简称“本次债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转让方/ 划转方 | 受让方 | 标的资产 |
1 | 物产集团 | 富物资产 | 浙江物 产 新 疆 有 限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174,544,166.67 元) |
2 | 🖂矿物产( 常熟) 管理有限公司长期应收款 (437,044,086.50 元) | ||
3 | 🖂矿物产( 常熟) 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 (29,025,911.17 元) | ||
4 | 浙 江 东 茂 宾 馆 有 限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6,750,000 元) | ||
5 | 浙江物产实业发展 有限公其他应收款 (3,913,314.41 元) | ||
6 | 浙江物资大厦其他应收款(5,003,850 元) | ||
7 | 浙江物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 (459,000 元) | ||
8 | 物产实业 |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 (3,156,000.00 元) | |
9 | 物产融租 | 河 北 鑫 达 钢 铁 有 限 公 司 长 期 应 收 款 (69,230,000.00 元) |
10 | 物产物流 | 浙江物产(迁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收账款 (927,572.65 元) | |
11 | 浙江物产(迁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 (181,946,333.33 元) | ||
12 | 物产国际 | 河 北 鑫 达 钢 铁 有 限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108,046.97 元) | |
13 | 浙 江 皓 友 造 船 有 限 公 司 其 他 应 收 款 (136,430,000.00 元) | ||
14 | 唐山瑞鸿津 | 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其他应收款 (42,466,516.75 元) | |
15 | 雅深香港 | 香港润丰 | CLAM LAKE SHIPPING CO.,LTD 预付账款 (28,820,000.00 元) |
16 | AUTUMN MOON SHIPPING CO.,LTD 预付 账款(29,250,000.00 元) | ||
17 | OCEAN LIBRA NAVIGATION CO.,LTD 预付 账款(36,780,000.00 元) | ||
18 | OCEAN SCORPIO NAVIGATION CO.,LTD 预付账款(43,940,000.00 元) | ||
19 | OCEAN VIGRO NAVIGATION CO.,LTD 预付 账款(34,580,000.00 元) | ||
20 | TRENDSTAR INTERNATIONAL CO.,LTD 预付账款(46,181,976.22 元) |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说明,本次债权转让中,除物产国际、物产融租、唐山瑞鸿津分别对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钢铁”)享有的 108,046.97 元债权、69,230,000 元及 42,466,516.75 元债权因涉及鑫达钢铁贸易诉讼纠纷外,其余债权转让事项均已履行了相应的债务人通知义务。
根据物产国际、物产融租、唐山瑞鸿津与富物资产分别签署的《交割确认书》,约定交割日后富物资产委托物产国际、物产融租及唐山瑞鸿津继续行使及履行其在鑫达钢铁贸易纠纷项下诉讼当事人(原告)有关权利及义务。基于该等鑫达钢铁贸易纠纷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富物资产承担;鑫达钢铁基于标的资产而向物产国际、物产融租及唐山瑞鸿津支付或赔偿的任何费用均归富物资产所有(如有),物产国际、物产融租及唐山瑞鸿津应于收到前述款项之日起 5 日内将该等款项汇入富物资产指定的银行账户。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剥离资产中除涉及鑫达钢铁贸易纠纷相关债权外,其余债权转让事项均已履行了相应的债务人通知义务;单就涉及鑫达钢铁贸易诉讼纠纷相关债权而言,债权受让方富物资产已委托物产国际、物产融
租及唐山瑞鸿津继续行使及履行其在鑫达钢铁贸易纠纷项下诉讼当事人(原告)有关权利及义务,基于该等鑫达钢铁贸易纠纷所产生的赔偿及费用均由富物资产享有及承担,该等债权转让处置安排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九、申请材料显示,物产集团子公司物产金属职工持股会直接持有物产金属 29.72%股份,自然人代职工持股会持股比例为 0.36%;物产国际职工持股会直接持有物产国际 9.01%股份。上述股份未纳入本次重组范围。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职工持股会是否存在股东数量超过 200 人的情况,如有,其作为未来上市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是否影响未来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请独立财务顾问及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14项问题)
(一) 物产集团下属子公司职工持股会、工会持股情况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浙政 [1998]16 号) 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属企业改革的通知》( 浙政发 [1998]159 号)、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总工会及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企业职工持股会暂行办法》(浙经体改[1998]92 号),为了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调动企业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内部凝聚力,形成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除享有垄断经营权、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外,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采取职工自然人持股或设立职工持股会方式,实施内部职工持股。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集团下属子公司中,物产金属、物产国际、物产民爆及浙江浙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金物流”)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1. 物产金属
2002 年 10 月 28 日,浙江省总工会下发浙总工发(2002)110 号《关于同意设立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同意依托浙江物产金属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金属”)工会设立“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以下简称 “物产金属持股会”)。
2002 年 11 月 21 日,物产集团下发浙物产资字[2002]42 号《关于对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根据浙江省政府对内部职工持股的有关规定,同意设立物产金属持股会,物产金属持股会对物产金属以货币出资 2,320 万元,占物产金属普通股的 29%。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资料及
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物产金属持股会持有物产金属 29.72%股权,物产金属持股会现有会员 407 人。
2. 物产国际
1998 年 12 月 21 日,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下发《关于浙江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改制组建方案批复》(浙物综 (1998)85 号),同意对浙江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进出口分公司进行改制组建,
改制后公司中文名称为“浙江省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股本为 5,000 万元;同意公司物产国际职工持股实施办法,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 (以下简称“物产国际持股会”)以现金出资 200 万元,占物产国际总股本的 4%。
1998 年 12 月 31 日,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设立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浙经体改持股[1998]1 号),同意物产国际持股会依托物产国际工会设立。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物产国际持股会持有物产国际 9.01%股权,物产国际持股会现有会员 130 人。
3. 物产民爆
2001 年 12 月 13 日,浙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下发浙政体改持股
(2001)5 号《关于同意设立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的批复》,同意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民爆”)设立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物产民爆持股会”)。
2001 年 12 月 24 日,物产集团下发浙物产资字[2001]43 号《关于对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改制方案的批复》,同意物产民爆进行改制,改制后物产民爆总股本为 1,128 万元;根据浙江省政府对内部持股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浙政体改持股(2001)5 号批复,同意设立物产民爆持股会,物产民爆持股会以货币出资 452 万元,占物产民爆总股本的 40%。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民爆持股会持有物产民爆 23.13%股权,物产民爆持股会现有会员 55 人。
4. 浙金物流
2003 年 8 月 11 日,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浙经贸企业[2003]864 号《关于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仓储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方案的批复》,同意物产金属将现有辅业仓储业从公
司主业中分离出来,组建改制成一个独立核算、产权多元化的经济实体(浙金物流),分流安置物产金属富余人员。
2003 年 8 月 23 日,浙江物产集团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下发浙物工[2003]13号《关于同意物产金属公司工会入股浙江浙金物流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简称“物产金属工会”)以社团法人名义向浙金物流投资入股 440 万元,并在物产金属持股会内部内部单独管理与核算。待浙金物流工会、持股会正式成立、取得独立社团法人资格后,再行转让变更持股会依托关系。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浙江浙金物流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金属工会代浙金物流 64 名员工持有浙金物流 36.6667%股权。
(二) 职工持股会、工会持股的规范情况
1. 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内控制度
根据《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会职工持股会章程》、《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章程》及物产集团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金属持股会、物产国际持股会、物产民爆持股会及物产金属工会已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对职工持股会会员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议事规则、股份管理、红利分配、集散与清算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关于下属子公司职工持股会情况的说明及确认函》, “1. 物产金属持股会、物产国际持股会、物产民爆持股会及物产金属工会分别实际持有物产金属、物产国际、物产民爆及浙金物流的相应股权;2. 截止本函出具日,物产金属、物产国际、物产民爆及浙金物流的股权结构稳定、权属清晰,没有任何第三方就物产金属持股会、物产国际持股会、物产民爆持股会及物产金属工会所持股权提出异议、主张权利或要求赔偿的情形,历史上也从未因与有关第三方等就该等股权发生争议或纠纷而导致物产金属、物产国际、物产民爆及浙金物流承担重大损失。”
2. 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规范措施
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九部分第(一)项“物产集团下属子公司职工持股会、工会持股情况”所述,物产金属持股会、物产国际持股会、物产民爆持股会及物产金属工会设立及持股情形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修订)》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 号)(以下简称“99 号文”)出台之前。
根据《关于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规范的实施意见》(浙物产投
字[2015]5 号)及物产集团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为满足整体上市的政策要求,建立权属清晰、责任明确的股权结构,统筹保障国资的合法权益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物产集团下属一级子公司物产金属、物产国际及物产民爆拟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方式承继或受让物产金属持股会、物产国际持股会及物产民爆持股会所持相关公司股权;浙金物流主营业务为仓储业等辅助业务,占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整体收入比例较低,并且还承担物产金属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等社会特殊职能,因此暂不对浙金物流现有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将视实际情况择机对物产金属工会持股情况予以规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职工持股会持股规范工作尚在办理过程中。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除物产金属持股会实际会员数量超过 200
人外,其他物产国际持股会、物产民爆持股会实际会员人数均未超过 200 人;物产金属持股会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修订)》及 99 号文颁布之前;物产金属持股会、物产国际持股会、物产民爆持股会及物产金属工会所持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及纠纷,并且相关持股会正在开展规范工作,不会对未来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申请材料显示,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存在对外担保,担保总金额合计为 8.91 亿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被担保人浙商保理、通诚格力的基本情况,是否为物产集团的关联方。2)担保种类、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担保事项是否会导致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15 项)
(一) 浙商保理、通诚格力的基本情况
1. 浙商保理
根据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保理”)现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浙商保理大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住所 | 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8 号华联时代大厦 A 幢 2302 室 |
注册号 | 330000000071614 |
法定代表人 | 黄道领 |
注册资本 | 10,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 年 11 月 8 日 |
营业期限 | 2013 年 11 月 8 日至 2043 年 11 月 7 日 |
经营范围 | 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服务 |
股权结构 |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3,500 万元,占浙商保理注 |
册资本的 35%; 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3,400 万元,占浙商保理注册资本的 34%; 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2,300 万元,占浙商保理注册资本的 23%; 杭州云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800 万元,占浙商保理注册资 本的 8% |
根据《报告书》、物产集团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浙商保理为物产集团与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联营企业,浙商保理系物产集团的关联方。
2. 通诚格力
根据浙江通诚格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诚格力”)现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通诚格力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浙江通诚格力电器有限公司 |
住所 | 杭州市建国北路 639 号华源发展大厦 1501 室 |
注册号 | 330000000023413 |
法定代表人 | 张军督 |
注册资本 | 62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1999 年 9 月 27 日 |
营业期限 | 1999 年 9 月 27 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家用电器的销售及维修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除期货、证券咨询),房屋租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进出口业务 (上述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许可经营项目) |
股权结构 | 浙江元通机电发展有限公司出资 155 万元,占通诚格力注册资本的 25%; 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155 万元,占通诚格力注册资本的 25%; 张军督出资 124 万元,占通诚格力注册资本的 20%; 项香生出资 124 万元,占通诚格力注册资本的 20%;刘玉英出资 62 万元,占通诚格力注册资本的 10%。 |
根据《报告书》、物产集团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通诚格力为物产集团与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联营企业,通诚格力系物产集团的关联方。
(二) 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为浙商保理、通诚格力提供担保情况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为浙商保理、通诚格力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1. 浙商保理
2014 年 12 月 26 日,物产集团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物产集团为浙商保理提供借款担保,该担保合同项下担保的贷款本金为 1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4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5 年 6 月 29 日。根据《担保合同》,物产集团对前述借款金额的 49%1的金额(即 7,35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满之日起两年。
2014 年 12 月 22 日,物产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物产集团为浙商保理提供借款担保,该担保合同项下担保的借款本金为 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4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5 年 6 月 29 日,物产集
团为前述借款金额中的 2,45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4 年 12 月 24 日,物产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物产集团为浙商保理提供借款担保,该担保合同项下担保的贷款本金为 5,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2014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5 年 6 月 29 日,物产集
团为前述借款金额中的 2,45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 通诚格力
2015 年 1 月 6 日,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元通”)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物产元通为通诚格力在 2015 年 1 月 6 日至 2016 年 1 月 6 日期间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
行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该担保合同项下担保的最高额度为 2,5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5 年 3 月 9 日,物产元通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
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物产元通为通诚格力在 2015 年 3 月 9 日至 2016
年3 月9 日期间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的各类融资业务
所发生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担保,该担保合同项下担保的最高额度为 2,0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5 年 5 月 7 日,物产中大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额度和审批权限的议案》,同意由物产元通为通诚格
1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经物产集团与浙商保理第一大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贸集团”)协商,物产集团为浙商保理所负债务 49%部分提供连带担保,国贸集团为浙商保理所负债务 51%部分提供连带担保。
力提供担保 4,500 万元。
(三) 浙商保理及通诚格力偿债能力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并结合浙商保理及通诚格力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浙商保理及通诚格力均按期、足额偿还了各银行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未发生到期未清偿借款的情形,不会导致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浙商保理及通诚格力财务状况稳定,短期偿债能力较强,不会导致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十一、 申请材料显示,物产集团拥有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情形。申请材料同时显示,物产集团子公司共有 103 处房屋、10 宗土地使用权存在抵押等权利限制。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信息披露不一致原因。2)上述担保对应的债务总金额、被担保人、担保责任到期日及解除日期和具体方式、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担保事项是否可能导致重组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16 项问题)
根据《报告书》及物产中大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原《报告书》(2015年 5 月 10 日稿)第四节第(🖂)2 项“资产抵押情况”所述的“物产集团”系指物产集团本级,未包括其下属公司。结合该节前后语境,该节披露的资产情况均为物产集团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为避免引起歧义,现《报告书》已修改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物产集团拥有的资产抵押、质押、冻结、查封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限制情况详见本节“一、吸收合之并对象:物产集团”之“(🖂)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情况”之“1、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相关内容。”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物产集团
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共计 6 宗土地使用权存在被抵押的情形,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第一项“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物产集团
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共计 109 处房屋所有权存在被抵押的情形,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第二项“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房屋抵押情况”。
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林权、知识产权不存在受到抵押、质押或其他类似的权利限制。
根据物产集团出具的说明,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
物业资产抵押担保所对应的债务总金额合计 171,093.44 万元,均系物产集团相关子公司为其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并将于相应债务偿还完毕后予以解除;该等担保相关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债务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不存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以其物业资产提供抵押担保事项不会导致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十二、 申请材料显示,物产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含物产中大)中,525 处房屋中有 179 处用途为住宅,247 宗土地使用权中有 158 宗用途为住宅、教育。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住宅、教育用途资产的实际用途及注入上市公司的必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17 项问题)
(一) 证载用途为住宅、教育等相关资产的实际用途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证载用途为住宅、教育的物业资产实际用途如下:
1. 土地使用权
(1) 证载用途为教育的土地使用权
长乐实业拥有的 1 宗证载用途为教育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为 3,333.30
平方米,现实际用于开办杭州市长乐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
(2) 证载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
物产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 157 宗证载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总使
用权面积为 11,225.54 平方米。该等土地的实际用途如下:
序号 | 土地使用权人 | 证载用途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 | 实际用途 |
1 | 物产集团 | 1 宗位于环城西路的土地使用权、4 宗位于招宝山街道聪园路的土地使用权、2 宗位于皮市巷的土地使用权及 2 宗位于三里亭苑四区的土地使用权,总使用权面积为 153.97 平方米 |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用于员工宿舍及其配套设施 |
108 宗位于朝晖路的土地使用权,总使 用权面积为 1,404.2 平方米 |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主 要用于对外出租 | ||
2 | 长乐实业 | 1 宗位于余杭区径山镇长乐径山路的土 地使用权及 1 宗位于余杭区径山镇长乐林场的土地使用权,总使用权面积为 8,664.7 平方米 |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用于杭州市长乐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的配套 学生宿舍 |
3 | 物产金属 | 1 宗位于上城区中山苑 3 幢的土地使用 权,使用权面积为 17.4 平方米 |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用 于员工宿舍 |
4 | 物产国际 | 10 宗位于芙蓉区🖂一大道 249 号的土地 使用权及 1 宗位于新安江街道艾溪路的 土地使用权,总使用权面积为 142.4 平方米 |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用于对外出租 |
5 | 物产环能 | 1 宗位于金凤区紫金花商务中心的土地 使用权,使用权面积为 10.81 平方米 |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现暂时空置,拟于近期 出售 |
6 | 物产民爆 | 9 宗位于西荡苑(梨苑)的土地使用权,总 使用权面积为 235.7 平方米 |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用 于员工宿舍 |
7 | 物产物流 | 1 宗位于上城区城南家园 16 幢的土地使 用权,使用权面积为 5.8 平方米 |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用 于员工宿舍 |
8 | 四川新维服装有限公司 | 12 宗位于高坪区都京街道办事处红都路 的土地使用权及 2 宗位于顺庆区文峰街 二段 2 号的土地使用权,总使用权面积 为 215.04 平方米 |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用于员工宿舍 |
9 | 光华民爆1 | 1 宗位于龙洲街道平政路的土地使用权, 使用权面积为 375.52 平方米 |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用 于员工宿舍。 |
2. 房屋所有权
物产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 179 处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
29,750.58 平方米,该等房屋的实际用途如下:
序号 | 房屋所有权人 | 房屋基本情况 | 实际用途 |
1 | 物产集团 | 1 处位于环城西路的房屋、4 处位于招宝山街道聪园路的房屋、2 处位于皮市巷的房屋及 2 处位于三里亭苑的房屋, 总建筑面积为 553.69 平方米 | 员工宿舍及其配套设施 |
物产集团拥有的位于朝晖路的 108 处 房屋,总建筑面积为 12,698.88 平方米 | 主要用于对外出租 | ||
2 | 物产实业 | 1 处位于昆明市北京路的房屋,建筑面 积为 199.56 平方米 | 暂时闲置,拟于近期 出售 |
3 | 长乐实业 | 9 处位于径山镇长乐径山路的房屋及 2 处位于径山镇长乐林场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 7,239.81 平方米 | 杭州市长乐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的配套学 生宿舍 |
4 | 物产金属 | 1 处位于中山苑 3 幢的房屋及 1 处位于 金昌路 10 号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 1,657.56 平方米 | 员工宿舍 |
4 处位于海口市的房屋及 2 处位于广东 省的房屋 | 对外出租 | ||
5 | 物产国际 | 10 处位于芙蓉区🖂一大道 249 号的房 屋,总建筑面积为 843.21 平方米 | 对外出租 |
6 | 物产环能 | 2 处位于天津市开发区第一大街的房 屋,总建筑面积为 367.34 平方米 | 员工宿舍 |
1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第(一)2 项“光华民爆股权剥离”所述,光华民爆将不再纳入本次交易标的范围,下同。
1 宗位于解放西路 1071 号的房屋,建 筑面积为 159.3 平方米 | 暂时闲置(金华市政府拟对相关地块进行 收储) | ||
1 宗位于金凤区紫金花商务中心的房 屋,建筑面积为 151.39 平方米 | 暂时闲置,拟于近期 出租 | ||
7 | 物产民爆 | 9 处位于西荡苑(梨苑)的房屋,总建筑 面积为 555.89 平方米 | 员工宿舍 |
8 | 物产物流 | 1 处位于城南家园 16 幢的房屋,建筑 面积为 43.67 平方米 | 员工宿舍 |
9 | 天津浙金钢材 有限公司 | 1 处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听景园 5-1-602 的房屋,面积 128.4 平方米 | 员工宿舍 |
10 | 广东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 1 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 会乐从大道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130.26 平方米 | 员工宿舍 |
11 | 上海金通物产有限公司 | 1 处位于临平北路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215.04 平方米 | 对外出租 |
1 处位于辉河路 25 弄的房屋,建筑面 积为 94.30 平方米 | 员工宿舍 | ||
12 | 四川新维 | 12 处位于南坪区都京街道办事处红都 路的房屋及1 处位于顺庆区文峰街二段 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 1,103.41 平方米 | 员工宿舍 |
13 | 光华民爆 | 1 处位于龙洲街道平政路的房屋,建筑 面积为 1,917.54 平方米 | 员工宿舍 |
(二) 上述住宅、教育用途资产的实际用途及注入上市公司的必要性
1. 物产长乐拥有的 1 宗证载用途为教育的土地及 11 宗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
根据长乐实业提供的相关说明,长乐实业拥有的 1 宗用途为教育的土地及
11 宗用途为住宅的房屋目前用于开展杭州市长乐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以下简称
“长乐教育基地”)的经营活动。
2014 年,长乐教育基地接待学生 14.3 万人次,创造营业收入 766 万元,利
润总额 218 万元。长乐教育基地创办至今,已累计接待约 200 多所学校、近 200
万人次青少年学生开展各类素质教育实践活动。
长乐教育基地及相关资产是物产长乐的核心业务板块之一,为确保长乐实业的资产、业务完整,相关资产将于本次交易中注入上市公司。
2. 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拥有的 157 宗、168 处用途为住宅的土地、房产
根据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其他 157 宗、168 处用途为住宅的土地、房产目前主要为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员工宿舍或对外出租房屋。
除用作员工宿舍的住房外,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其他用途为住宅的土地、房产目前主要用于对外租赁,年租金所得近 600 万元。
根据物产集团及相关子公司提供的说明,上述用途为住宅的房屋资产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账面价值合计为 27,102.25 万元,评估值合计 30,974.64万元,评估增值 3,872.40 万元,增值率为 14.29%,物产集团及相关子公司拟于未来将该等房产用作员工宿舍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另行规划其用途。
基于上述,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上述物业资产实际用途为企业日常经营场所、员工宿舍及预留经营场所等;本次重组完成后,该等资产有利于未来上市公司维持企业平稳发展、改善员工居住环境及扩展业务。
十三、 申请材料显示,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525 处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为 34 处,权属瑕疵房屋面积占比约为 6.03%。其中,权属瑕疵房屋所有权人包括物产民爆、光华民爆等。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权属瑕疵房产所对应的账面价值及占比。2)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如有,请补充披露拟采取的解决措施。3)该等情形对本次交易作价、交易进程以及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18 项问题)
(一) 权属瑕疵房产相应规范进展情况
根据《报告书》及物产集团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申报稿)》”)出具日,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共计 34 处。经物产集团及其子公
司对前述房屋的规范和处置,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尚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减少为 20 处,该等房产相应规范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房屋所有权人 | 房屋名称 | 账面价值 | 评估值 | 规范进展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 |||||
1 | 物产集团 | 西湖物资大楼 | 18,007,000.00 | 18,007,000.00 | 预计难以办理《房屋所有 权证》1 |
2 | 嘉兴新嘉爱斯热电 | 传达室 | 88,632.07 | 106,601.00 | 预计于 2016 年 10 月 31 日前取得相应《房屋所有 |
3 | 污泥干化房 | 5,936,245.21 | 6,274,704.00 |
1 如《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所述,物产集团及物产民爆所拥有的位于西湖物资大楼内的房屋系由原浙江省物资局所属九家公司联建,目前因所占用土地不具备出让条件尚未明确具体土地权属,因此预计难以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4 | 有限公司 | 变频器室 | 185,221.63 | 195,782.00 | 权证》 |
5 | 传达室及污泥计 量房 | 75,749.45 | 80,069.00 | ||
6 | 干化污泥输送转 运站 | 163,587.25 | 172,915.00 | ||
7 | 物产民爆 | 泗安库房 | 10,133,077.44 | 12,499,576.20 | 预计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
8 | 泗安办公楼 | 2,164,098.48 | 2,669,507.10 | ||
9 | 停车库 | 947,123.95 | 1,168,317.90 | ||
10 | 西湖物资大楼 | 18,903,000.00 | 18,903,000.00 | 预计难以办理《房屋所有 权证》 | |
11 | 浙江浙金物流有限公司 | 半山新库房 | 513,216.34 | 658,207.00 | 拟进行处置1 |
12 | 半库东板道房 | 50,055.68 | 79,848.00 | ||
13 | 半库集体宿舍工 程 | 59,988.60 | 133,744.00 | ||
14 | 半库新集体宿舍 | 107,459.20 | 156,925.00 | ||
15 | 市场营业房 4-1、4-2、4-3、 4-4、5# | 562,175.44 | 936,078.00 | ||
16 | 浙江浙金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 南西营业房 | 8,268.00 | 328,615.00 | |
17 | 绍兴路沿线营业房 | 161,433.34 | 470,852.00 | ||
18 | 简易房 | 53,357.85 | 1,171,666.00 | ||
19 | 浙江物产石化有限 公司 | 综合楼 | 347,683.64 | 498,688.00 | 预计难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 |
20 | 地磅房 | 72,420.20 | 92,997.00 |
上述 20 处房屋的账面价值占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及房屋建筑
物账面价值总额(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比例为 1.43%,其评估值占物产集
团及其子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及房屋建筑物评估值总额(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比例为 1.59%。
1 如《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所述,该等房屋因杭州市政府拟对其所在土地规划进行调整变更,并对该等房屋进行征收拆迁和补偿,因此预计难以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浙金物流、浙金钢贸认为,如杭州市政府对前述 8 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则相关补偿款金额将不低于该等房屋所对应的评估值,不会对物产中大的全体股东权益构成损害。
2 如《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所述,该等房屋在其前期规划、建设施工过程中,
未办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手续文件,因此预计难以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二) 瑕疵物业的相关规范措施
如《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第 1(5)项“瑕疵物业的相关规范措施”所述,针对上述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资产事宜,国资公司已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出具了《关于瑕疵物业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 对于上述瑕疵物业,本公司将督促物产集团或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存续公司论证寻找相应地段可替代的合法合规的经营场所,在稳健经营的同时,逐步更换目前使用的不规范物业。
2. 如果第三方权利人提出合法要求或通过诉讼取得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或该等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或相关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及/或需要搬迁时,本公司将督促物产集团或其各相关下属公司立即搬移至权属文件齐全或合法租赁的场所继续经营业务,该等搬迁预计不会对物产集团及其各相关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 若因上述瑕疵物业不规范情形导致物产集团及各相关下属公司产生额外支出或损失(包括政府罚款、政府责令搬迁或强制拆迁费用、第三方索赔等),本公司将在接到物产集团及各相关下属公司的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方积极协调磋商,以在最大程度上支持相关企业正常经营,避免或控制损害继续扩大。
4. 针对因瑕疵物业产生的经济支出或损失,本公司将在确认物产集团及各相关下属公司损失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一次性补偿,从而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物产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拥有的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对应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较低,占物产集团拥有的全部房屋评估账面价值较小,并且国资公司已承诺督促相关公司积极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同时承诺承担因瑕疵物业产生的额外支出或损失。因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相关房屋建筑物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作价、交易进程以及相关使用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四、 申请材料现显示,物产集团部分子公司近三年存在受到海关等政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形,该等行政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请你公司:1)结合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补充披露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的依据。2)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合法合规运营的制度保障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意见》第 19 项问题)
(一) 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集团直接持股的、较重要的下属
公司近三年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情形如下:
1. 洋山海关于2012年7月4日出具了沪关缉告字[2012]28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对物产化工予以罚款29万元。该项处罚原因系物产化工于2011年9月28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4R-CIS)-6-氰甲基-2,2-二甲基-1,3-二氧六环-4-乙酸叔丁酯5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2932999099,经海关核查,实际出口货物为(4R-CIS)-6-[2-[2 [ (4-氟苯基)-5-(1-异丙基)-3-苯基-4-[(苯胺) 羰基]-1H-吡 咯-1-基]乙基]-2,2-二甲基-1,3-二氧六环-4-乙酸叔丁酯5000千克,应归入商品编号29339900。就物产化工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洋海关依法对物产化工罚款290,000元。2012年7月4日,物产化工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缴纳罚款 290,000元。
2. 杭州海关于2012年9月3日出具了杭关缉告字[2012]31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对物产化工予以罚款32万元。该项处罚原因系物产化工于2008年1月至 2010年5月天津、宁波等地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以下商品:1.在商品编号2941909090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氧佛沙星19吨;2. 在商品编号 2941909090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左氧佛沙星35.175吨;在商品编号 2941909090项下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诺氟沙星20吨。经海关核查,氧佛沙星及左氧佛沙星应归入商品编号29349990项下;诺氟沙星在2007年至2008年应归入商品编号29335900项下,2009年至2012年应归入29335990项下。就物产化工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杭州海关依法对物产化工罚款320,000元。截至2012年9月12日,物产化工已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缴纳罚款320,000元。
3. 北仑海关于2013年7月8日出具了北关缉违字[2013]2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物产环能予以罚款14.4万元。该项处罚原因系物产环能于2012年4月 26日委托宁波恒丰运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 1票货物,报关单号为310420121049968938,申报品名为印尼动力煤(烟煤),商品编号为2701129000,数量为65100000千克,总价为FOB5647525美元,运费计人民币942,999.54元,保费计人民币11815.65元。经海关核查,物产环能实际支付运费计人民币3771998.16元,相关价格申报不实,漏缴应纳税款计人民币480929.6元。就物产环能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依法对物产环能罚款144,000元。2013年7月8日,物产环能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缴纳罚款 144,000元。
4. 江阴海关2013年9月4日出具了澄关缉简违字[201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物产环能予以罚款1,000元。该项处罚原因系物产环能委托江阴港联报关行有限公司向江阴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中挥发喷吹煤,报关单号为231220131123007078,数量为38,892,000千克。经海关核查,因物产环能由于对进口货物以及商品归类知识不熟悉,误将正确的税则号列27011290错误申报为2701110010。就物产环能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江阴海关依法对物产环能罚款1,000元。2013年9月4日,物产环能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缴纳罚款 1,000元。
根据物产集团于2015年7月10日出具的《关于行政处罚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函》,“1. 上述行政处罚系物产化工及物产环能具体经办人员对海关的有关监管规定不熟悉,未能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相关信息,因而违反了海关的监管规定。在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后,物产化工及物产环能已按照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及时、足额缴纳相应罚款,未造成漏缴税款等危害后果;2. 物产化工及物产环能已积极整改,通过不断加强对进出口业务的管理、安排具体经办人员参加专业培训以及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等方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控机 制。2013年10月至本函出具日,物产化工及物产环能未再出现类似违法违规行为;3. 除上述行政处罚外,物产集团直接持股的、较重要的下属公司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情形。物产集团将继续督促公司本级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物产环能及物产化工上述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金额相对较小,结合被行政处罚行为的有关情节、被处罚金额及整改情况等因素,该等被行政处罚的行为不构成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法律障碍。
(二) 上市公司制度保障措施
根据物产中大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中大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定,制定了《关于监督检查管理的实施办法》、《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问责暂行办法》、《产业公司专职监事长工作规则》及《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为保障本次交易后各下属子公司规范运营,物产中大拟开展以下保障措施:
1. 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协助物产中大提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咨询服务,拟对注入上市公司的各业务板块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内控体系以及内控评价体系,满足上市公司内控合规与管理水平提升,并进一步完善现有上市公司各业务板块的内控手册。
2. 进一步明确各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职责及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各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合规管理有关的职责,并对相关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通过集中组织专项培训等方式,提升各下属子公司相关人员管理及业务水平,加强风险管控意识。同时,物产中大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下属子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避免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物产中大已制定了《关于监督检查管理的实施办法》等内控管理制度,并拟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对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及其
子公司的日常经营予以规范。
十🖂、 申请材料显示,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正在进行的涉案金额较大的诉讼共 6 起。评估特别事项说明显示,截至评估基准日,物产集团及其下属子公
司存在 40 项法律诉讼事项。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其他 34 项诉讼事项是否属
于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如是,请补充披露该等诉讼的具体情况。2)结合 40 项诉讼的进展,补充披露是否需计提预计负债,对本次交易评估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20项问题)
(一) 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 40 项诉讼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情况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评估报告》评估特别事项说明中显示 40 项法律诉讼事项中,有 6 项为诉讼标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诉讼纠
纷(以下简称“6 项涉案金额较大诉讼”),其余 34 项均为诉讼标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诉讼纠纷或较大金额的破产债权申报事项。
根据《审计报告》(天健审[2015]2071 号)及物产集团出具的其他资料及说明,物产集团 2014 年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 11,041,681,960.59 元,物产集团及其子
公司的 40 项法律诉讼及破产债权申报等事项所涉及的标的金额均未达到物产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但鉴于其中 6 项涉案金额较大的诉讼案件有其特殊性,该等诉讼可能对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因此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将前述 6 项涉案金额较大诉讼案件作为本次交易重大诉讼予以披露。
除 6 项涉案金额较大诉讼外,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其余诉讼或破产债权申报事项均不属于《上市规则》所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诉讼。
(二) 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 40 项诉讼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最新进展情况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物
产集团及其子公司 40 项诉讼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最新进展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附件三“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诉讼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进展情况”。
申请材料显示,物产集团下属 13 家一级子公司。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除
物产中大、物产金属外的其他 11 家子公司成立时间、股权结构、物产集团取得控制权时间、主要财务指标、各业务的收入占比,2)在“标的资产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状况”章节中,区分已上市部分和未上市部分,并补充披露未上市部分中除四大板块外其他业务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31 项问题)
(一) 除物产中大、物产金属外的物产集团其他 11 家子公司基本情况
1. 物产国际
根据《报告书》、物产集团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国际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住所 | 杭州市凯旋路 445 号 |
注册号 | 330000400003205 |
法定代表人 | 董明生 |
注册资本 | 49,271.16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成立日期 | 1999 年 1 月 1 日 |
营业期限 |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止 |
经营范围 | 矿产品、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矿物油(不含成品油)、燃料油(不含成品油)、煤炭(无存储)、沥青、电子产品、花卉、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汽车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和进出口业务,废旧金属制品的回收。预包装食品、酒类的批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 年 5 月 23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物产集团出资 38,276.7064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7.69% 煌迅投资出资 4,728.7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9.60%; 物产国际职工持股会出资 4,440.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9.01% 中粮深圳出资 1,08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19% 🖂其达出资 256.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52% 姚芳出资 164.7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33% 钟国栋出资 186.3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38% 梁炎奇出资 70.2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4% 金晓云出资 67.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14% |
物产集团取得 控制权时间 | 1999 年 1 月 1 日(通过物产国际企业改制方式取得) |
2. 物产环能
根据《报告书》、物产集团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环能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杭州市庆春路 137 号 |
注册号 | 330000000023938 |
法定代表人 | 杨正宏 |
注册资本 | 45,752.2642 万元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成立日期 | 2000 年 6 月 29 日 |
经营期限 | 2000 年 6 月 29 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煤炭综合利用、技术开发,焦炭、新能源产品、环保技术研发及技术咨询,煤炭、金属材料、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及化学危险品)的销售,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实业投资,房产租赁服务,仓储(不含危险品)及物业管理服务,装卸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财务咨询、管理 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物产集团出资 34,776.675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6.0114% 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2,640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7701% 潘许芳等 88 名自然人合计出资 8,335.5887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 18.2185% |
物产集团取得 控制权时间 | 1996 年 8 月 26 日(通过物产集团企业改制方式取得)1 |
3. 物产化工
根据《报告书》、物产集团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化工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浙江物产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 杭州市解放路 85 号 19 楼 |
注册号 | 330000000023122 |
法定代表人 | 庞村 |
注册资本 | 10,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5 年 12 月 8 日 |
经营期限 | 2005 年 12 月 8 日至 2035 年 12 月 7 日止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不带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11 月 18 日),散装食品的批发(范围详 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医疗器械 的批发(范围详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1 月 7日)。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医疗器械(限国产一类)、橡胶制品、化肥、木材及制品、轻纺原料及制品、 |
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商业厅、物资局转为经济实体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6]32 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1996]83 号),浙江省物资局及所属浙江省物产燃料总公司(物产环能前身)、浙江省化工轻工总公司(物产民爆前身)、浙江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物产实业前身)等企事业单位于 1996 年 8 月 26 日成建制转体组建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
初级食用农产品、煤炭(无储存)、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贵金属、机电产品及设备(不含小轿车)、🖂金交电、日用品、文体用品、燃料油 (不含成品油及危化品))的销售,仓储服务(除危险品),信息咨询服务, 经营进出口业务。 | |
股权结构 | 物产集团出资 9,0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90% 周方明出资 436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36% 余飞鹏出资 206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6% 庞 村出资 157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57% 时贞仑出资 72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72% 唐宇清出资 47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47% 蔡群飞出资 42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42% 韩宝林出资 4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40% |
物产集团取得 控制权时间 | 2005 年 12 月 8 日(通过物产集团出资设立方式取得) |
4. 物产民爆
根据《报告书》、物产集团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民爆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浙江物产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公司 |
住所 | 杭州市和睦路 169 号 |
注册号 | 330000000002351 |
法定代表人 | 陈亦军 |
注册资本 | 10,808.082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1998 年 4 月 10 日 |
经营期限 | 1998 年 4 月 10 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民用爆破器材、化工原料及制品的销售、储存。 承接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土石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矿产品(不含专控)、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物产集团出资 8,308.082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76.87% 物产民爆持股会出资 2,5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3.13% |
物产集团取得 控制权时间 | 1996 年 8 月 26 日(通过物产集团企业改制方式取得) |
5. 物产实业
根据《报告书》、物产集团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实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浙江物产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 杭州市环城西路 56 号 |
注册号 | 330000000058408 |
法定代表人 | 杨东伟 |
注册资本 | 50,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1993 年 4 月 5 日 |
经营期限 | 1993 年 4 月 5 日至长期 |
经营范围 | 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设备(含小轿车)、木材、化肥、农副产品 (不含食品)、🖂金交电、针纺织品、日用品、文体用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咨询),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外经贸部门批文),自有房屋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物产集团出资 50,0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0% |
物产集团取得 控制权时间 | 1996 年 8 月 26 日(通过物产集团企业改制方式取得) |
6. 物产融租
根据《报告书》、物产集团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融租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住所 | 杭州市环城西路 56 号 202 室 |
注册号 | 330000000063964 |
法定代表人 | 隋剑光 |
注册资本 | 17,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2 年 5 月 14 日 |
经营期限 | 2012 年 5 月 14 日至 2023 年 5 月 13 日止 |
经营范围 | 融资租赁,机械设备的租赁,金属材料、机电设备、木材、化肥、 初级食用农产品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物产集团出资 17,0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0% |
物产集团取得 控制权时间 | 2012 年 5 月 14 日(通过下属子公司物产实业出资设立方式取得) |
7. 物产物流
根据《报告书》、物产集团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物流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浙江物产物流投资有限公司 |
住所 |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运河村 |
注册号 | 330000000042602 |
法定代表人 | 袁中华 |
注册资本 | 31,536.6677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3 年 11 月 20 日 |
经营期限 | 2003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9 日止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物流产业的投资,国内商业(涉及许可经营的凭有效证件经营),经营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剪切加工,粮食收购,物资仓储(不含危险品)、加工和配送服务,市场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国际货运代理,国内水上货物运输代 理,国内船舶代理,国内道路货运代理。 |
股权结构 | 物产集团出资 16,836.6677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3.39% 物产实业出资 6,9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1.88% 物产金属出资 6,9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1.88% 浙江物产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出资 9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85% |
物产集团取得 控制权时间 | 2013 年 11 月 20 日(通过物产集团出资设立方式取得) |
8. 物产信息
根据《报告书》、物产集团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信息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浙江物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住所 | 杭州市环城西路 56 号 402 室 |
注册号 | 330000000052516 |
法定代表人 | 徐云彪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0 年 8 月 19 日 |
经营期限 | 2010 年 8 月 19 日至 2030 年 8 月 18 日止 |
经营范围 |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电 |
子产品及配件的销售、安装、维护,计算机网络工程与网络信息技 术、视频通讯与综合监控系统集成,办公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物产集团出资 1,000 万,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0% |
物产集团取得 控制权时间 | 2010 年 8 月 19 日(通过物产集团出资设立方式取得) |
9. 物产电商
根据《报告书》、物产集团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电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住所 | 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 108 号 616 室 |
注册号 | 330000000067631 |
法定代表人 | 徐斌毅 |
注册资本 | 5,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3 年 1 月 7 日 |
经营期限 | 2013 年 1 月 7 日至 2033 年 1 月 6 日止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 年 5 月 27 日),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详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6 年 12 月 20 日)。一般经营项目:金属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木材、商用车、初级食用农产品、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体用品及器材、机械设备、🖂金交电、电子产品的销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信息咨询服务,电子商务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 广告,经营进出口业务。 |
股权结构 | 物产集团出资 5,000 万,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0% |
物产集团取得 控制权时间 | 2013 年 1 月 7 日(通过物产集团出资设立方式取得) |
10. 天择投资
根据《报告书》、物产集团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天择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浙江天择投资有限公司 |
住所 | 杭州市环城西路 56 号 705-706 室 |
注册号 | 330000000071876 |
法定代表人 | 🖂其达 |
注册资本 | 10,0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3 年 11 月 26 日 |
经营期限 | 2013 年 11 月 26 日至 2033 年 11 月 25 日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的 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物产集团出资 10,000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0% |
物产集团取得 控制权时间 | 2013 年 11 月 26 日(通过物产集团出资设立方式取得) |
11. 长乐实业
根据《报告书》、物产集团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长乐实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浙江世界贸易中心长乐实业有限公司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 |
注册号 | 330184000052876 |
法定代表人 | 🖂洪林 |
注册资本 | 7,100 万元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1998 年 9 月 26 日 |
经营期限 | 1998 年 9 月 26 日至 2028 年 1 月 9 日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农作物、蔬菜、果树、树木种植,水产养殖;旅游服务;经济信息咨询(除期货、证券信息);销售:工艺美术品(除金银及饰品)、百货、办公设备、建筑材料、🖂金交电、纺织品、初级食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钢材、有色金属;教育服务(为杭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活动、劳动和社会实践提供教育服务);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放可开 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物产集团出资 3,621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51% 余杭农林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3,479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的 49% |
物产集团取得 控制权时间 | 2001 年 9 月 30 日(通过物产集团下属子公司物产实业协议受让方式 取得) |
(二) 物产集团已上市部分与未上市部分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报告书》、物产集团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集团已上市部分与未上市部分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1. 物产集团未上市部分其他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报告书》、物产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集团未上市部分除
《报告书(申报稿)》已披露的大宗商品供应链集成服务外,其他业务主要包括爆破器材与工程、物流服务和酒店管理,其主要业务情况如下:
(1) 爆破器材与工程
民爆板块主要由控股的物产民爆负责经营管理。物产民爆以客户价值为导向,品质服务为主导,优质产品为基础,营销能力为支撑,技术研发为核心,精细化管理为保证,实施全产业链整合发展,深化拓展区域市场。
物产民爆的主要业务分为爆破器材与工程两部分。爆破器材方面主要为炸药、雷管、塑料导爆管、安全气囊用点火具等的生产和销售,物产民爆拥有炸药产能 4.9 万吨,雷管 5000 万发,塑料导爆管 7000 万米、安全气囊用点火具 2000万发。公司产业链结构完整,产品类型齐全,在全国范围具有领先优势。物产民爆下属浙江京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爆破工程服务的施工企业,具有爆破拆除、土石方施工“双一级”资质。
民爆行业属于特殊危险品行业,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均受到国家严格的管控。民爆器材流通企业是民爆器材产品销售中必需的中间环节,物产民爆是浙江省内民爆器材总经销商。
(2) 物流配送
物流配送板块主要由控股的子公司物产物流进行经营管理。集团物流板块业务是以区域物流基地为枢纽,整合内外部物流服务资源,构建、运营可控物流大网络,以市场客户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从采购、生产到分销全过程的物流总包、供应链金融、信息咨询等增值、集成服务,塑造、提升物产集团服务品牌影响力,着力打造物产物流供应链集成服务商。
目前,各个物流基地已经形成了自身独特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杭州仁和物流基地是目前杭州区域屈指可数的大型钢铁物流集散地,主要开展钢材的仓储、装卸、中转、配送、金融等综合物流集成服务;宁波物流基地引进上游钢厂厂库前移,为终端制造企业客户提供仓储、加工、配送、金融质押等集成物流服务;浙中供应链物流基地创新实践供应链物流、园区运营和物流、商业地产结合运行的模式,依托该平台面向浙中🖂金机械制造产业集群、名特产品电子商务物
流需求,引进专线、快递、电商以及制造企业入驻,以原材料代理采购和物流服务相结合为基本手段,辅之以供应链系统解决方案、金融支撑,开展供应链物流集成服务;浙江物产北方(迁安)供应链物流基地作为钢铁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联动的物流基地、资源基地,与当地钢厂开展铁矿砂、煤炭等炉料供应和钢材厂库前移、分销等互为供应链业务;上海、广东、无锡物流基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轻资产运行,租赁场地,输出管理,互为网络节点,开展供应链物流监管、金融、信息等服务,作为供应链物流金融运作载体。
近年,集团通过强化“商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专业化运作管理,控制物流风险、降低物流成本,取得一定成效。同时,物产物流发挥自身专业化物流服务特长,物流业务实现稳定增长。
(3) 酒店管理
物产金属旗下的杭州国际假日酒店位于城市核心区域——下城区凤起路和建国北路交叉口,地理位置优越,周围配套齐全,是商旅人士的汇聚之地。2014年该酒店平均客房率为 60%,经营状况良好。
2. 物产集团已上市部分其他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报告书》、物产集团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集团已上市部分的业务除《报告书(草案)》已披露的汽车销售及后服务、房地产业务、金融服务外,还包括机电实业以及纺织和服装贸易业务,其主要业务情况:
(1) 机电实业
机电实业业务在杭州拥有现代化的电线电缆生产基地、硅钢片剪切加工基地和元通不锈钢剪切配送中心,拥有不锈钢、机床、有色金属等几大类优势产品,业务涵盖研发制造、批发零售、进出口贸易、技术服务、期货运作等一系列相关产业。公司积极探索机电产品工贸一体化,技术力量雄厚,工艺装备精良,品种规格齐全,拥有较强的竞争力。
(2) 纺织和服装贸易
公司纺织和服装贸易业务主要由外贸业务和内贸大宗两部分组成。
外贸业务方面主要包括出口自营、出口代理和纺织机械进口业务。纺织服装外贸出口自营业务以传统模式占主导地位,并向部分外贸公司逐步提供个性化的增值服务,包括提供服装面料、服装款式、服装设计、面料开发等服务,提高订单转化率和差价收益;纺织服装外贸出口代理业务以收取出口代理手续费盈利,为外贸工厂提供报关、物流、退税、保险等一整套出口代理服务;纺织机械进口业务以收取设备进口代理手续费盈利,为工厂提供纺机进口代理服务。
内贸业务方面,公司以棉花、粘胶、棉纱为主要产品开展代理服务、集购分销、纺织原料供应链金融服务等业务,以赚取代理费及销售差价。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物产中大已按照《反馈意见》相关要求在《报告书》中对物产集团除物产中大、物产金属外的其他子公司股权结构、取得控制权时间等基本情况以及对物产集团已上市部分与未上市部分的主营业务情况等作了补充披露。
十六、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涉及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进展情况,并在重组方案提交重组委审核前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34 项问题)
根据《报告书》、物产集团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本次交易中,物产中大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为浙江物产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天堂硅谷融源、信浙投资、中植鑫荞、君联资本、赛领丰禾、兴证资管、三花控股、华安资管。上述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中,中植鑫荞、三花控股均以自筹资金认购,不属于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类型,无需履行备案程序。其他发行对象均已经履行相应的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产品备案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 浙江物产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
浙江物产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委托人,兴证资管作为管理人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定向私募产品备案,合同名称为
《浙江物产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二) 天堂硅谷融源
天堂硅谷融源已取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基金名称为“浙江天堂硅谷融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 信浙投资
信浙投资已取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基金名称为“深圳市信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四) 君联资本
君联资本认购本次发行的君联弘创 1 号基金已取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基金名称为“君联弘创 1 号基金”。
(🖂) 赛领丰禾
赛领丰禾已取得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基金名称为“上海赛领丰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六) 兴证资管
兴证资管认购本次发行的“鑫众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七) 华安资管
华安资管认购本次发行的“华安资产-之江新潮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专户备案,专户名称为“华安资产-之江新潮资产管理计划”。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浙江物产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委托人,兴证资管作为管理人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定向私募产品备案;天堂硅谷融源、信浙投资、君联资本及赛领丰禾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兴证资管认购本次发行的“鑫众 8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产品备案;华安资管认购本次发行的“华安资产-之江新潮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专户备案。
十七、 请你公司将发行股份数量精确至个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35 项问题)
(一)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情况
根据《报告书(草案)》、物产中大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中大拟向物产集团的全体股东国资公司、交通集团发行股份吸收合并物产集团,向煌迅投资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物产国际 9.60%股权,同时向浙江物产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天堂硅谷融源、信浙投资、中植鑫荞、君联资本、赛领丰禾、兴证资管、三花控股、华安资管共 9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262,900.00 万元,不超过总交易金额的 25%。
其中,物产中大拟向物产集团全体股东发行合计 1,183,908,901 股股份,其
中向国资公司发行 734,023,519 股股份,向交通集团发行 449,885,382 股股份,国资公司和交通集团以其合计持有的物产集团 100%股权认购物产中大发行的股份,物产集团持有的物产中大全部 309,997,543 股股份(含收购物产金属持有
的物产中大 500 万股)予以注销;拟向煌迅投资发行 16,413,947 股股份,煌迅投资以其持有的物产国际 9.60%股权认购物产中大发行的股份;拟向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发行股份数量 296,726,857 股,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均以现金认购物产中大发行的股份。
物产中大向上述所有交易对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均为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均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即 8.86 元/股。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二) 物产中大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根据《报告书》、物产中大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物产中大对 2014 年年度利润进行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2015 年 5 月 7 日,物产中大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 2014 年末总股本 995,995,186 股为基数,每 10 股
派现金股利 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49,399,277.90 元;不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014 年度利润方案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6 月 18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5 年 6 月 19 日,现金
红利发放日为 2015 年 6 月 19 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三) 本次交易中股票发行价格和数量的调整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物产中大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根据物产中大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经过本次交易各方同意,对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如下调整:
1. 发行价格
P1=P0-D=8.86-0.15= 8.71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调整为 8.71 元/股。
2. 发行数量
上述发行价格调整后,物产中大拟向国资公司、交通集团非公开发行股数合计为 1,204,297,688 股股份,其中向国资公司发行 746,664,567 股股份,向交通
集团发行 457,633,121 股股份,扣除注销物产集团持有的物产中大 309,997,543
股股份后,本次吸收合并实际新增股份数量约为 894,300,145 股股份;物产中大
拟向煌迅投资非公开发行股数为 16,696,621 股股份;拟向浙江物产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天堂硅谷融源、中信并购基金-信浙投资、中植鑫荞、君联资本、赛领丰禾、兴证资管、三花控股、华安资管共 9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301,836,965 股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交易对方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所获股份数量 (股) | 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比例 | 所获股份数量 (股) | 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比例 | ||
1 | 国资公司 | 734,023,519 | 33.62% | 746,664,567 | 33.80% |
2 | 交通集团 | 449,885,382 | 20.61% | 457,633,121 | 20.72% |
3 | 煌迅投资 | 16,413,947 | 0.75% | 16,696,621 | 0.76% |
4 | 浙江物产2015 年 度员工持股计划 | 152,257,336 | 6.97% | 154,879,448 | 7.01% |
5 | 天堂硅谷融源 | 33,860,045 | 1.55% | 34,443,168 | 1.56% |
6 | 中信并购基金-信 浙投资 | 25,959,367 | 1.19% | 26,406,429 | 1.20% |
7 | 中植鑫荞 | 22,573,363 | 1.03% | 22,962,112 | 1.04% |
8 | 君联资本 | 16,930,022 | 0.78% | 17,221,584 | 0.78% |
9 | 赛领丰禾 | 16,930,022 | 0.78% | 17,221,584 | 0.78% |
10 | 兴证资管 | 16,930,022 | 0.78% | 17,221,584 | 0.78% |
11 | 三花控股 | 5,643,340 | 0.26% | 5,740,528 | 0.26% |
12 | 华安资管 | 5,643,340 | 0.26% | 5,740,528 | 0.26% |
合计 | 1,497,049,705 | 68.58% | 1,522,831,274 | 68.94% |
对于上述调整事项,物产中大已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2015 年 6 月 24 日进行了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物产中大已经结合物产中大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对本次交易发行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并将本次交易涉及股份发行数量相关内容精确至个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
(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焦 福 刚
谢 元 勋
单位负责人:
🖂 玲
二〇一🖂年 月 日
附件一:本次资产剥离项下物业资产过户登记情况一、 房屋建筑物
序号 | 权证编号 | 建筑物名称 | 建筑面积 (m2) | 办理过户登记进展情 况 |
1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 0002101 号 | 绍兴路 402 号 1 幢 中单元 601 室 | 69.75 | 已取得房管局受理单 |
2 | 杭房权证拱字第 0005301 号 | 社坛苑 8 幢 2 单元 202 室 | 137.64 | 已取得房管局受理单 |
3 | 杭房权证江字第 07182904 号 | 文晖铭园 2 幢 4 单 元 201 室 | 47.19 | 已取得房管局受理单 |
4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015041 号 | 闸弄口新村 50 幢 1 单元 203 室 | 49.47 | 已取得房管局受理单 |
5 | 杭房权证西更字第 0005385 号 | 保俶路 204 号 1 单 元 402 室 | 50.3 | 已取得房管局受理单 |
6 | 杭拱字第 07998 号 | 枯树湾巷 4 号 2 单 元 102 室 | 82.57 | 房管局已出具《余房清 理联系单》 |
7 | 杭江字第 8469 号 | 闸弄口新村 49 幢 3 单元 101 室 | 58.44 | 房管局已出具《余房清 理联系单》 |
8 | 杭江字第 9203 号 | 闸弄口新村 50 幢 1 单元 202 室 | 48.94 | 房管局已出具《余房清 理联系单》 |
9 | 杭江字第 07343 号 | 采荷二区绿萍 5 幢 2 单元 302 室 | 42.81 | 房管局已出具《余房清 理联系单》 |
10 | 杭江字第 9204 号 | 闸弄口新村 50 幢 1 单元 503 室 | 49.47 | 房管局已出具《余房清 理联系单》 |
11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169369 号 | 东茂苑 6 幢 4 单元 701 室 | 58.33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12 | 粤 房 地 证 字 第 C2718388 号 | 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石花三巷 12 号 3 楼 | 168.8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13 | 粤 房 地 证 字 第 C2718389 号 | 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石花四巷 11 号 | 140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14 | 沪房地浦字 (2010) 第 046294 号 | 上海云台路 86 号 101 | 66.32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15 | 沪房地浦字 (2010) 第 046294 号 | 上海云台路 86 号 102 | 64.34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16 | 沪房地浦字 (2010) 第 046294 号 | 上海云台路 86 号 103 | 57.93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17 | 沪房地浦字 (2010) 第 046294 号 | 上海云台路 86 号 104 | 61.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18 | 沪房地浦字 (2010) 第 046294 号 | 上海云台路 86 号 105 | 72.11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19 | 沪房地浦字 (2010) 第 046294 号 | 上海云台路 86 号 106 | 86.74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20 | 沪房地杨字 (2010) 第 008900 号 | 上海翔殷路900 号 303 室 | 68.42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21 | 沪房地长字 (2007) 第 020203 号 | 上海荣华西道 58 弄 81 号全幢 | 266.12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22 | 甬房权证仑( 开) 字第 2004012415 号 | 宁波开发区戚家山 34-B 幢 | 210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23 | 甬房权证仑( 开) 字第 2004012415 号 | 宁波开发区戚家山 35-A 幢 | 210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24 | 深 房 地 字 第 2000338406 号 | 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文华花园 19 栋 401 | 78.42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25 | 深 房 地 字 第 2000338403 号 | 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文华花园 19 栋 402 | 78.42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26 | 深 房 地 字 第 2000338448 号 | 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文华花园 19 栋 403 | 100.53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27 | 深 房 地 字 第 2000338450 号 | 深圳市罗湖区北斗路文华花园 19 栋 404 | 100.53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28 | 沪房地虹字 (2008) 第 006111 号 | 中山北一路 1250号 3 号楼 506、507室(沪办大厦 3 号 楼) | 218.03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29 | 沪房地虹字 (2008) 第 006112 号 | 曲阳路 851 弄 7 号 2906.2907 室( 沪 办大厦 7 号楼) | 190.93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30 | 武 房 权 证 青 字 第 9900082 号 | 武汉青山区二十 🖂街 64 门 5 号 | 66.72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31 | 武 房 权 证 青 字 第 9900081 号 | 武汉青山区二十九街 26 门左侧底 层商网 | 64.26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32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 0169368 号 | 金隆花园金兰轩 1804 | 217.8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33 | 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705014 号 | 宁波市海曙区紫金街 60 号(107) | 41.73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34 | 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705012 号 | 宁波市海曙区紫金街 60 号(207) | 44.2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35 | 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705013 号 | 宁波市海曙区紫金街 60 号(307) | 44.2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36 | 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705008 号 | 宁波市海曙区紫金街 60 号(407) | 44.2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37 | 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705007 号 | 宁波市海曙区紫金街 60 号(507) | 44.2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38 | 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705006 号 | 宁波市海曙区紫金街 60 号(607) | 44.2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39 | 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705011 号 | 宁波市海曙区紫金街 62 号(705) | 58.12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40 | 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705010 号 | 宁波市海曙区紫金街 62 号(706) | 44.32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41 | 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705009 号 | 宁波市海曙区紫金街 66 号(702) | 44.2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42 | 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705000 号 | 宁波市海曙区紫金街 56 号(202) | 44.2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43 | 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705001 号 | 宁波市海曙区紫金街 56 号(402) | 44.2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44 | 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704999 号 | 宁波市海曙区紫金街 50 号(707) | 44.2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45 | 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705002 号 | 宁波市海曙区紫金街 50 号(107) | 41.73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46 | 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705015 号 | 宁波市海曙区紫金街 58 弄 7 号 (303 室) | 46.59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47 | 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705016 号 | 宁波市海曙区紫金街 58 弄 5 号 (607 室) | 67.9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48 | 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705005 号 | 宁波市海曙区平安巷 23 号 702 室 | 38.37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49 | 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705003 号 | 宁波市海曙区平安巷 23 号 602 室 | 38.37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50 | 甬房权证海曙字第 200705004 号 | 宁波市海曙区平安巷 23 号 402 室 | 38.37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51 | 甬房权证仑( 开) 字第 2006012349 号 | 新碶横河路 65 弄 2 幢 306 室 | 71.5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52 | 甬房权证仑( 开) 字第 2006012350 号 | 新碶横河路 65 弄 2 幢 305 室 | 71.5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53 | 深 房 地 字 第 7000023049 号 | 沙头角第二生活区宿舍 1 栋 1 层 | 574.02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54 | 深 房 地 字 第 7000023050 号 | 沙头角第二生活区宿舍 1 栋 2 层 | 574.02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55 | 深 房 地 字 第 7000023051 号 | 沙头角第二生活区宿舍 1 栋 3 层 | 574.02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56 | 深 房 地 字 第 7000023052 号 | 沙头角第二生活区宿舍 1 栋 4 层 | 574.02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57 | 深 房 地 字 第 7000023053 号 | 沙头角第二生活区食堂(10 栋 2 楼) | 33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58 | 深房地字第 0059655 号 | 沙头角瑞林苑六套 宿 舍 瑞 林 苑 5-204 | 87.06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59 | 深房地字第 0059656 号 | 沙头角瑞林苑六套 宿 舍 瑞 林 苑 5-402 | 72.64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60 | 深房地字第 0059717 号 | 沙头角瑞林苑六套 宿 舍 瑞 林 苑 5-403 | 72.64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61 | 深房地字第 0059716 号 | 沙头角瑞林苑六套 宿 舍 瑞 林 苑 5-404 | 87.06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62 | 深房地字第 0059715 号 | 沙头角瑞林苑六套 宿 舍 瑞 林 苑 5-502 | 72.64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63 | 深房地字第 0059714 号 | 沙头角瑞林苑六套 宿 舍 瑞 林 苑 5-503 | 72.64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64 | 深 房 地 字 第 20000338491 号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 71.16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65 | 深 房 地 字 第 20000338489 号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 71.16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66 | 深 房 地 字 第 20000338486 号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 86.37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67 | 深 房 地 字 第 20000338452 号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 71.16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68 | 深 房 地 字 第 20000338484 号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 71.16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69 | 鄂 州 房 权 证 字 第 GF40906 号 | 鄂州市滨湖西路旭光综合楼 2 层西 户 1-5 轴 | 218.18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70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 07535317 号 | 环城西路 58 号 1 单元 101 室 | 98.58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71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 07535323 号 | 环城西路 58 号 1 单元 201 室 | 98.58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72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 0110497 号 | 环城西路 58 号 1 单元 401 室 | 98.58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73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 0188571 号 | 环西新村 11 幢 1 单元 | 217.07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74 | 杭房权证拱移字第 14779669 号 | 大塘新村 17 幢 4 单元 502 室 | 63.19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75 | 杭房权证拱移字第 0169708 号 | 大塘新村 17 幢 4 单元 501 室 | 44.59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76 | 杭房权证西更字第 13633953 号 | 西湖区桃园新村 25、26 号 1 幢 | 361.14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77 | 杭房权证西更字第 13633954 号 | 西湖区桃园新村 25、26 号 2 幢 | 321.76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78 | 杭房权证西更字第 13633951 号 | 西湖区桃园新村 25、26 号 3 幢 | 305.64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79 | 杭房权证西更字第 13633952 号 | 西湖区桃园新村 25、26 号 4 幢 | 31.13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80 | 秦房字第 20004905 | 普庆里 1-1-1(秦皇岛) | 87.54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81 | 秦房字第 20004905 | 普庆里 1-1-2(秦皇岛) | 87.54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82 | 秦房字第 20004905 | 普庆里 1-1-3(秦皇岛) | 87.54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83 | 秦房字第 20004905 | 普庆里 1-1-4(秦皇岛) | 87.54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84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 0169395 号 | 绍兴路焦家里 1 弄 2 号 201 室 | 79.8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85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 0169707 号 | 朝晖三区 44 幢 604 室 | 58.83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86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 0169706 号 | 直戒坛寺巷 9 幢 2 单元 102 室 | 57.54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87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 0169704 号 | 中山北路 471 号 1 幢 501 室 | 89.94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88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 0169705 号 | 中山北路 471 号 2 幢 505 室 | 56.72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89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 0169710 号 | 中山北路 471 号 2 幢 506 室 | 43.43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90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 0188643 号 | 中山北路 471 号 3 幢 1 单元 302 室 | 34.89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91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 0188642 号 | 中山北路 471 号 3 幢 1 单元 403 室 | 38.96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92 | 杭上移字第 13186891 号 | 城隍牌楼巷 65 号 104 室 | 31.46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93 | 杭上移字第 13186899 号 | 城隍牌楼巷 65 号 301 室 | 31.23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94 | 杭上移字第 13186897 号 | 城隍牌楼巷 65 号 501 室 | 31.23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95 | 杭上移字第 13186885 号 | 城隍牌楼巷 65 号 504 室 | 31.46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96 | 杭上移字第 13186876 号 | 城隍牌楼巷 65 号 604 室 | 31.46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97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 13186814 号 | 莫邪塘东村 8 幢 1 单元 104 室 | 56.3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98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 13186819 号 | 莫邪塘东村 8 幢 1 单元 204 室 | 56.3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99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 13186924 号 | 莫邪塘东村 8 幢 1 单元 403 室 | 55.27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100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 13197570 号 | 莫邪塘东村 8 幢 1 单元 404 室 | 56.3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101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 13186809 号 | 莫邪塘东村 8 幢 1 单元 203 室 | 55.27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102 | 杭 房 权 证 江 字 第 0023564 号 | 机场路里街 45 号房产 | 13218.76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103 | 杭房权证上移字第 12098927 号 | 凤凰山脚路 2 幢 1 单元 101 室 | 65.63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104 | 杭房权证拱移字第 0082342 号 | 德胜路 177 号 1 单 元 502 室 | 71.81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105 | 杭房权证下更字第 08062133 号 | 永康苑 39 幢 3 单 元 101 室 | 54.0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106 | 沪房虹字第 56532 号 | 上海中山北路 207 号 203 室(虹口区) | 62.83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107 | 沪房虹字第 62254 号 | 上海中山北路 209 号 201 室(虹口区) | 48.60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108 | 杭房权证西移字第 0180493 号 | 沿山河新村 25 幢 1 单元 1-6 层 | 1170.14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109 | 杭房权证拱移字第 0322640 号 | 半山镇半山路 101 号 102 室 | 80.01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110 | 邯郸字第 011316 号 | 复兴区人民西路 5#院 4-2-6 | 81.21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111 | 杭下改字第 81505 号 | 十🖂家园 6 幢 20 号 602 室 | 77.63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112 | 杭下字第 8041 号 | 中山北路 471 号 (自行车库) | 197.24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113 | 萧字第 134511 号 | 萧杭公路🖂七路 口东 102 室 | 75.74 | 已被当地政府征收,并 取得拆迁款1 |
114 | 萧字第 134511 号 | 萧杭公路🖂七路 口西 102 室 | 61.38 | 已被当地政府征收,并 取得拆迁款 |
1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集团代富物资产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办事处于 2015 年 5月 19 日签署《北干街道荣联区块房屋搬迁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物产集团将萧字第 134511号、萧山市房权证城厢镇字第 1340649 号交由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办事处拆除,补偿款合计 5,349,859.72元;截至 2015 年 7 月 1 日,物产集团已将全部代收补偿款 5,349,859.72 元汇入富物资产指定银行账户。
115 | 萧字第 134511 号 | 萧杭公路🖂七路 口东 202 室 | 75.74 | 已被当地政府征收,并 取得拆迁款 |
116 | 萧山市房权证城厢镇字 第 1340649 号 | 萧杭公路🖂七路 口 2 幢 202 室 | 67.56 | 已被当地政府征收,并 取得拆迁款 |
117 | 杭房权证拱移字第 0082345 号 | 德胜路 177 号 1 单 元 202 室 | 71.81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118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13186909 号 | 闸弄口新村 37 幢 1 单元 402 室 | 64.72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119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13186916 号 | 闸弄口新村 50 幢 2 单元 301 室 | 59.02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120 | 鞍房权证铁东字第 200709200168 号 | 鞍山新华街 28 幢 85 号 102 室 | 217.8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121 | X 京房权证石字第 069498 号 | 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北里 46 栋 6 门 501 号 | 186.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122 | 未办理 | 半山仓库工休房 | 140.00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123 | 半山仓库浴室 | 57.01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和确权手续 | |
124 | 半山仓库食堂及会议室 | 80.00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25 | 打铁关仓库食堂及会议室 | 1750.36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26 | 打铁关市场厕所 | 25.80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和确权手续 | |
127 | 保管作业组厕所 | 18.00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和确权手续 | |
128 | 怡西路 61 号(员工宿舍) | 55.30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29 | 怡西路 61 号(员工宿舍) | 55.30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和确权手续 |
130 | 未办理 | 怡西路 61 号(员工宿舍) | 27.6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131 | 怡西路 61 号(员工宿舍) | 55.30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和确权手续 | |
132 | 怡西路 61 号(员工宿舍) | 55.30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和确权手续 | |
133 | 怡西路 61 号(员工宿舍) | 55.30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34 | 怡西路 61 号(员工宿舍) | 27.6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35 | 怡西路 61 号(员工宿舍) | 27.6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36 | 怡西路 61 号(员工宿舍) | 27.65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37 | 怡 西 路 59 弄 1-101(员工宿舍) | 88.27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和确权手续 | |
138 | 怡 西 路 59 弄 1-102(员工宿舍) | 89.71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39 | 怡 西 路 59 弄 1-103(员工宿舍) | 89.71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40 | 怡 西 路 59 弄 1-104(员工宿舍) | 88.27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41 | 怡 西 路 59 弄 1-105(员工宿舍) | 89.71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42 | 怡 西 路 59 弄 1-106(员工宿舍) | 89.71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和确权手续 | |
143 | 怡 西 路 59 弄 1-107(员工宿舍) | 88.27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和确权手续 |
144 | 未办理 | 怡 西 路 59 弄 1-108(员工宿舍) | 89.71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145 | 怡 西 路 59 弄 1-109(员工宿舍) | 89.71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和确权手续 | |
146 | 怡西路 61 号(食堂 +办公室) | 131.00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和确权手续 | |
147 | 怡西路 61 号( 住宿) | 490.00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48 | 三里家园一小区 24-2-202 | 79.47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49 | 三里家园一小区 24-2-302 | 78.9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50 | 三里家园一小区 24-2-402 | 79.8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51 | 三里家园一小区 24-2-502 | 79.49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和确权手续 | |
152 | 三里家园一小区 24-2-602 | 79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53 | 三里家园二小区 13-3-201 | 47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54 | 三里家园二小区 13-3-203 | 49.04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55 | 三里家园二小区 13-3-301 | 46.93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56 | 三里家园二小区 13-3-303 | 49.04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57 | 天津市南开区🖂顶堤园荫里 19 号 楼 9 号门 2 楼 | 220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和确权手续 |
158 | 未办理 | 宁波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 1 号白云 山庄庐山 B-10 号 | 211.7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159 | 安吉路 26 号 2 单 元 603 室 | 62.04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和确权手续 | |
160 | 春丰苑 7 幢 2 单元 401 室 | 85.93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和确权手续 | |
161 | 西 溪 路 29 号 2-404 室 | 69.23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和确权手续 | |
162 | 镇海繁景 9 号 | 102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63 | 近江苑 17 幢 3 单 元 301 室 | 61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64 | 近江苑 17 幢 3 单 元 401 室 | 61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65 | 近江苑 17 幢 3 单 元 402 室 | 61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和确权手续 | |
166 | 近江苑 17 幢 3 单 元 502 室 | 61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和确权手续 | |
167 | 近江苑 17 幢 3 单 元 602 室 | 61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68 | 近江苑 17 幢 3 单 元 702 室 | 61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69 | 近江苑 17 幢 2 单 元 401 室 | 61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
170 | 近江苑 17 幢 2 单 元 402 室 | 61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和确权手续 | |
171 | 近江苑 17 幢 2 单 元 501 室 | 61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和确权手续 |
172 | 未办理 | 近江苑 17 幢 2 单 元 502 室 | 61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和确权手续 |
173 | 北京市海淀区索家坟红联北村 10 幢 1 单元(北京工 作用房) | 302.63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和确权手续 | |
174 | 杭房权证下更字第 0011097 号 | 十🖂家园 37 幢 108 号 601 室 | 69.59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 记手续 |
175 | 杭房权证西移字第 0319246 号 | 沿山河新村 10 幢 1 单元 401 室 | 47.57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176 | 杭房权证西移字第 0319249 号 | 沿山河新村 10 幢 1 单元 501 室 | 32.8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 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手续 |
二、 土地资产清单
序 号 | 土地权证编号 | 土地位置 | 建筑面积 (m2) | 办理过户登记 进展情况 |
1 | 杭江国用(2006)第 000199 号 | 机场路里街 45 号土地 | 4,994.00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规范的过 户登记和确权手续 |
2 | 未办理 | 萧杭路 37 号土地 | 6,837.00 | 预计难以按照正常 程序办理规范的过户登记和确权手续 |
附件二: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资产担保情况
一、 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
序 号 | 资产所有 人 | 权属证书编 号 | 被担保人 | 抵押权人 | 债务金额 (万元) | 担保截止日 |
1 | 物产环能 | 杭上国用 (2013)第 100102 号 | 物产环能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 行营业部 | 12,000 (与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抵押) | 2019.06.03 |
2 | 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 | 嘉兴国用 (2009)第 6136 号 | 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分行 | 11,958.30 (与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抵押) | 2015.06.30 |
3 | 浙江物产化工港储有限公司 | 平湖国用 (2014)第 00142 号 | 浙江物产化工港储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湖支行 | 23,000 | 2019.06.05 |
4 | 平湖国用 (2014)第 00144 号 | 浙江物产化工港储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湖支行 | |||
5 | 平湖国用 (2013)第 05477 号 | 浙江物产化工港储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湖支行 | |||
6 | 宁波物产物流有限 公司 | 甬国用(2012)第 0609811 号 | 宁波物产物流有限 公司 | 工行宁波镇海支行 | 01 (与房产一并抵押) | 2018.01.13 |
1根据物产集团及相关子公司的说明,该项担保为最高额抵押担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担保
对应的主债务金额为 0。
二、 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房屋抵押情况
序 号 | 资产所有 人 | 权属证书编号 | 被担保 人 | 抵押权人 | 债务金额 (万元) | 担保截止日 |
杭房权证下移 | ||||||
1 | 字第 0163789 | |||||
号 | ||||||
杭房权证下移 | ||||||
2 | 字第 0163796 | |||||
号 | ||||||
杭房权证下移 | ||||||
3 | 字第 0163794 | |||||
号 | ||||||
杭房权证下移 | ||||||
4 | 字第 0163795 | |||||
号 | ||||||
杭房权证下移 | ||||||
5 | 字第 0163793 号 | 中国银行 | ||||
6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 0163790 号 | 股份有限 公司浙江省分行 | 36,055 | 2017.06.06 | ||
7 | 物产金属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 0163800 号 | 物产金属 | |||
杭房权证下移 | ||||||
8 | 字第 0163792 | |||||
号 | ||||||
杭房权证下移 | ||||||
9 | 字第 0163791 | |||||
号 | ||||||
杭房权证下移 | ||||||
10 | 字第 0163799 | |||||
号 | ||||||
杭房权证下移 | ||||||
11 | 字第 0163798 | 中国工商 | ||||
号 | 银行股份 | |||||
有限公司 | 5,000 | 2015.11.29 | ||||
杭房权证下移 | 浙江省分 | |||||
12 | 字第 0163797 | 行营业部 | ||||
号 |
13 | 物产金属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 0160521 号 | 物产金属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晖支行 | 15,000 | 2015.12.31 |
14 | 杭房权证下移字第 0160522 号 | |||||
15 | 浙江浙金物流有限公司 | 拱移字第 04384448 号 | 浙江浙金物流有限公 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运河支行 | 400 | 2017.11.20 |
16 | 物产国际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5403200 号 | 物产国际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 61,165.39 | 2016.06.30 |
17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5403196 号 | |||||
18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7507652 号 | |||||
19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7507653 号 | |||||
20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73 号 | |||||
21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74 号 | |||||
22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75 号 | |||||
23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77 号 | |||||
24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78 号 | |||||
25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79 号 | |||||
26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80 号 |
27 | 物产国际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81 号 | 物产国际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 61,165.39 | 2016.06.30 |
28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82 号 | |||||
29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83 号 | |||||
30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84 号 | |||||
31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85 号 | |||||
32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86 号 | |||||
33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93 号 | |||||
34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94 号 | |||||
35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76 号 | |||||
36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06 号 | |||||
37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05 号 | |||||
38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23 号 | |||||
39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87 号 | |||||
40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30 号 |
41 | 物产国际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19 号 | 物产国际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 61,165.39 | 2016.06.30 |
42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22 号 | |||||
43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26 号 | |||||
44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18 号 | |||||
45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20 号 | |||||
46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92 号 | |||||
47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08 号 | |||||
48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96 号 | |||||
49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12 号 | |||||
50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21 号 | |||||
51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09 号 | |||||
52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24 号 | |||||
53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03 号 | |||||
54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28 号 | |||||
55 | 杭房权证江字 第 0028349 号 |
56 | 物产国际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31 号 | 物产国际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 61,165.39 | 2016.06.30 |
57 | 杭房权证江字 第 0028350 号 | |||||
58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88 号 | |||||
59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89 号 | |||||
60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91 号 | |||||
61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33 号 | |||||
62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29 号 | |||||
63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99 号 | |||||
64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01 号 | |||||
65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27 号 | |||||
66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16 号 | |||||
67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34 号 | |||||
68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32 号 | |||||
69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00 号 | |||||
70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97 号 |
71 | 物产国际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95 号 | 物产国际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 61,165.39 | 2016.06.30 |
72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90 号 | |||||
73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25 号 | |||||
74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11 号 | |||||
75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15 号 | |||||
76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04 号 | |||||
77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07 号 | |||||
78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13 号 | |||||
79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35 号 | |||||
80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17 号 | |||||
81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298 号 | |||||
82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10 号 | |||||
83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14 号 | |||||
84 | 杭房权证江移字第 0326302 号 |
85 | 物产环能 | 杭房权证上更字第 13083257 | 物产环能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 | 12,000 (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2019.06.03 |
86 | 杭房权证上更字第 13083261 | |||||
87 | 杭房权证上更字第 13083262 | |||||
88 | 杭房权证上更字第 13083263 | |||||
89 | 杭房权证上更字第 13083264 | |||||
90 | 杭房权证上更字第 13083265 | |||||
91 | 杭房权证上更字第 13083266 | |||||
92 | 杭房权证上更字第 13083267 | |||||
93 | 杭房权证上更字第 13083268 | |||||
94 | 杭房权证上更字第 13083269 | |||||
95 | 杭房权证上更字第 13083270 | |||||
96 | 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 | 嘉房权证秀洲字第 00289712 号 | 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11,958.30 (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2015.06.301 |
97 | 嘉房权证秀洲字第 00273034 号 |
1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目前,该担保已经到期,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正在与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就该等担保事项协商办理展期。
98 | 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 | 嘉房权证秀洲字第 00273035 号 | 嘉兴新嘉爱斯热电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11,958.30 (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2015.06.30 |
99 | 嘉房权证秀洲字第 00273036 号 | |||||
100 | 嘉房权证秀洲字第 00273037 号 | |||||
101 | 物产民爆 | 杭房权证拱字第 12404465 号 | 物产民爆 | 交通银行 杭州众安支行 | 4,515 | 2015.12.31 |
102 | 浙江物产临海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 临房权证永丰镇字第 149307-8 号 | 浙江物产临海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支行 | 2,000 | 2016.01.05 |
103 | 临房权证永丰镇字第 149307 号 | |||||
104 | 临房权证永丰镇字第 170970 号 | |||||
105 | 临房权证永丰镇字第 170971号 | |||||
106 | 临房权证永丰镇字第 170972号 | |||||
107 | 临房权证永丰镇字第 170973号 | |||||
108 | 宁波物产物流有限公司 | 镇城字第 2012018591 号 | 宁波物产物流有限公司 | 工行宁波镇海支行 | 01 (与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 2018.01.13 |
109 | 镇城字第 2012018589 号 | 工行宁波镇海支行 |
1根据物产集团及相关子公司的说明,该项担保为最高额抵押担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担保
对应的主债务金额为 0。
附件三:物产集团及其子公司诉讼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进展情况
序号 | 原告/债权申请人 | 被告/清算人 | 立案时间/申请时间 | 案由 | 受理法院 | 诉讼标的额/债权申报额 (万元) | 案件进展情况 |
一、重大诉讼 | |||||||
1 | 物产石化 | 浙江兴业石化有限公司等相关方等相关方 | 2014 年 6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6,323.12 | 2015 年 4 月 7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出具 (2014)浙杭商初字第 4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浙江兴业石化有限公司等相关方支付货款及利息合计 62,741,168.85 元。 截至目前,判决书正在公告送达。 |
2015 年 4 月 30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2014)浙杭商初字第 7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秦皇岛龙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汇工贸”)返还合作保证金 20,000 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14,976,000 元,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 | |||||||
带清偿责任。 | |||||||
2 | 物产金属 | 秦皇岛龙汇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方 | 2014 年 10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8,343.80 | 2015 年5 月 4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2014) 浙杭商初字第 7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龙汇工贸 支付物产金属垫付货款 65,000,000 元及代理费 975,000 元、加价费 634,350 元、垫付货款利息损 失 2,723,000 元,青龙满族自治县德龙铸业开发有 |
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 | |||||||
公司在 7000 万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截至目前,龙汇工贸已就本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 | |||||||
院提起上诉。 |
3 | 物产物流 | 津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13 年 11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5,077.78 | 2014 年 12 月 1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出 具(2014)浙商终字第 4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除物产物流与津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供需合同》,津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物产物流货款及利息等)。 截至目前,物产物流已就本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并已收回货款 75.56 万元。 |
4 | 物产物流 | 广州钢铁企业集团金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2013 年 11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6,622.95 | 2014 年 8 月 27 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出 具(2014)浙商终字第 3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除物产物流与金钧国贸之间签订的《供需合同》,广州钢铁企业集团金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物产物流预付货款及支付利息等)。 截至目前,物产物流已就本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并收回货款 3,386.03 万元 |
5 | 物产国际 | 浙江宏冠船业有限公司 | 2010 年 9 月 | 买卖合同代理纠纷 | 宁波海事法院 | 6,735.00 | 2011 年 12 月 6 日,宁波海事法院对本案出具 (2010)甬海法台商初字第 9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浙江宏冠船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共计 62,890,145.76 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等。 截至目前,本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物产国际已累计收回 2,013.21 万元 |
6 | 物产国际 | 唐山兴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方 | 2010 年 10 月、2011 年 6 日、2011 年 7 月 | 进出口代理协议纠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0,462.00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0)杭江商初字第 912 号、(2011)杭商初字第 495 号、(2011)杭商初 字第 496 号《民事判决书》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具(2011)浙杭商初字第 13 号《民事判决书》后, 唐山兴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2 月进入破产程序。物产国际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128,742,410.58 元并得到确认。 截至目前,本案件尚未有实质进展。 |
二、一般诉讼或债权申报事项 | |||||||
1 | 上海因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物产信息、物产集团 | 2014 年 1 月 | 开发费用纠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83.55 | 2015 年 4 月 20 日,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就本案出具 (2014)杭下商初字第 14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原被告双方互不支付任何费用。 截至目前,原被告双方均已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
2 | 物产融租 | 浙江蓝龙科技有限公司等相关方 | 2014 年 3 月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513.25 | 2014 年 6 月 13 日,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就本案出具 (2014)杭下商初字第 119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蓝龙科技向物产融租支付租金、违约金、名义货价、律师费合计 25,064,383.8 元,蓝龙科技的相关方就前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目前,本案在强制执行阶段,物产融租经法院裁定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已收回债权 1,625 万元,剩余债权正在争取以物抵债方式收回。 |
3 | 物产金属 | 浙江金港船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方 | 2012 年 4 月 | 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1,777.47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件出具(2012)杭下商初字第 954 号《民事判决书》后,浙江金港船业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申请破产。物产金属已 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18,494,852.36 元并已取得确认。 截至目前,本案件尚未有实质进展。 |
4 | 物产金属 | 隆标集团有限公司 | 2008 年 9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1,718.19 | 2009 年 6 月 29 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 具判决((2009)浙台商初字第 14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隆标集团支付物产金属货款 17,059,888.38 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截至目前,本案件已执行终结。 |
5 | 物产金属 | 马鞍山市玉龙金属制品 (集团)有限公司 | 2014 年 8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1,022.00 | 2014 年 10 月 13 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分别 出具(2014)杭下商初字第 1832 号、(2014)杭下商初 字第 1833 号、(2014)杭下商初字第 183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鞍山市玉龙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7,390,392.92 元及违约金 457,093.93元,马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鞍山市玉龙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99,998.6 及违约金 26,358.32 元,马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马鞍山市玉龙金属制品( 集团) 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706,205.58 元及违约金 41,422.33 元,马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已进入信用保险理赔程序。 |
6 | 物产金属 | 芜湖东鹏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 2014 年 8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422.1.00 | 2015 年 1 月 26 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出具 (2014)杭下商初字第 20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芜湖东鹏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4,015,473 元,孙其龙、杨兴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目前,本案件已进入信用保险理赔程序 |
7 | 物产金属 | 杭州上钢物资有限公司等相关方 | 2013 年 3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39.15.00 | 2013 年 5 月 3 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出 具(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 163 号民事调解书,由上钢物资支 付物产 金 属部分货 款、 损 失 合计 320,996.86 元。 截至目前,物产金属尚未足额收到相关款项。 |
8 | 物产金属 | 安徽省绩溪县正博钢结构有限公司 | 2013 年 7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407.76 | 2013 年 10 月 16 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就本 案出具(2013)杭下商初字第 1538 号民事调解书,由安徽省绩溪县正博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绩溪正博 ”) 支 付 物 产 金 属 部 分 货 款 及 利 息 合 计 3,455,000 元。绩溪正博已于 2014 年 10 月进入破产程序。物产金属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3,929,710.5 元并得到确认。 截至目前,物产金属已收到 300 万元(含信用保险赔 付金额 270 万元)。 |
9 | 浙江浙金物流有限公司 | 杭州品森实业有限公司 | 2009 年 7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1,273.39 | 2010 年 6 月 19 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件出具(2009)杭下商初字第 154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杭州 品森实 业 有限公司 支付所 欠 货款 10,689,870.5 元及违约金 1,924,078.15 元。 截至目前,浙江浙金物流有限公司已就本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并已收回 128.41 万元。 |
10 | 宁波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 中铁物资湖南公司 | 2014 年 7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673.38 | 2014 年 12 月 24 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4)甬仑商初字第 90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铁物资湖南公司返还货款 24,902,656.33 元及违约金。就中铁物资湖南公司本案件提起上诉事宜,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出具(2015) 浙甬商终字第 13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至目前,本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
11 | 宁波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 杭州通发物资有限公司 | 2012 年 5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15.05 | 2012 年 11 月 27 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判 决((2012)杭拱商初字第 700 号),判决通发物资向 宁波浙金支付货款及利息共 150,452 元。截至目前,宁波浙金尚未收到任何款项。 |
12 | 物产石化 | 浙江农投经贸有限公司 | 2012 年 3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杭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 | 2,220.20 | 2012 年 10 月 19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2012)浙杭商终字第 120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判决浙江农投经贸有限公司返还物产石化货款 2,220.20 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截至目前,本案件尚在执行阶段。 |
13 | 物产石化 | 湖州金山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2012 年 8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334.57 | 2012 年 9 月 28 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出具 (2012)杭下商初字第 1619 号民事调解书,湖州金山石油化工 科技有 限 公司支付 物产石 化 货款 3,216,979.42 元及违约金 128,679.18 元。 截至目前,本案件尚在执行阶段。 |
14 | 物产石化 | 宁波正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相关方 | 2014 年 8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3.10 | 2014 年 10 月 24 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出具 (2014)杭下商初字第 226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波正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相关方支付货款 18,960,120.74 及违约金 1,170,976.78 元。 截至目前,本案件尚在执行阶段。 |
15 | 物产石化 | 宁波东星石油有限公司等相关方 | 2014 年 9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1,173.78 | 2015 年 5 月 10 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出具 (2015)杭下商初字第 5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宁波东星石油有限公司等相关方赔偿物产石化货款 10,933,398.70 元,戴远光、陈珊萍、贺勤沛、顾亚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截至目前,本案件尚在执行阶段。 |
16 | 台州开发区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 舟山市海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 2012 年 3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77.21 | 2012 年 3 月 26 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出具(2012)台椒商初字第 53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舟山市海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台州浙金 772,138.82 元及利息。 截至目前,海天船舶已破产,台州浙金钢材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已取得破产管理人确认,确认金额为 1,100,024.17 元。 |
17 | 杭州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 杭州鑫实建设有限公 司、穆春雷、郎国芬 | 2014 年 8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694.38 | 2015 年 2 月 2 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就出具 (2014)杭下商初字第 236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杭州鑫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36,863.50 元及 利息 1,089,155.3 元,穆春雷、郎国芬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目前,本案件尚在执行阶段。 |
18 | 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 江苏鑫岭钢管有限公 司、尚维国、刘元元 | 2013 年 4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无锡市崇安区广益法庭 | 350.00 | 2013 年 7 月 22 日,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就本案出具(2013)崇广民初字第 114 号《民事判决书 》, 判决江苏鑫岭钢管有限公司支付欠款 3,404,928.75 元。 截至目前,本案件尚在执行阶段。 |
19 | 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 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胡兴定 | 2014 年 6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无锡市崇安区广益法庭 | 596.20 | 2015 年 2 月 26 日,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分 别出具(2014)崇广商初字第 29 号、(2014)崇广商初 字第 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结欠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货款及逾期利息合计 1,213,259.9 元,并向淮安市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向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含利息 4467256.77 元)及逾期利息 718807.40 元,胡兴定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目前,本案件已进入信用保险理赔程序。 |
20 | 江苏浙金钢材有限公司 | 无锡新能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2013 年 10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无锡市崇安区广益法庭 | 750.39 |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已就本案件作出民事调解,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该案处于调解结案状态。 截至目前,本案件已由信用保险机构现行理赔完毕。 |
21 | 物产国际 | 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 | 2010 年 12 月 |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 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 | 41,374.95 | 2010 年 12 月 31 日,宁波市北仑蓝天造船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物产国际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41,374.95 万元;2013 年 12 月,物产国际通过浙江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方式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上海茂高物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茂高”)。 截至目前,上海茂高尚待相关破产清算分配。 |
22 | 上海茂高 | 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 | 2013 年 11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155.40 | 2014 年 8 月 2 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出 具(2013)杭江商初字第 153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京银富钢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上海茂高货款 1,560,814.68 元,支付违约金 65,882.85 元,上海茂高已对该项业务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保额为业务额的 90%。 截至目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向上海茂高理赔 130 万元,并已申请强制执行。 |
23 | 唐山瑞鸿津贸易有限公司 | 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13 年 3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杭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 | 1,648.00 | 2014 年 5 月 12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出具(2014)浙杭商终字第 48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判决江苏长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唐山瑞鸿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瑞鸿津”)货款、代运费及相应的违约金合计 17,435,631.81 元)。 截至目前,本案件尚在执行阶段。 |
24 | 唐山瑞鸿津 | 唐山市源和贸易有限公司 | 2013 年 5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324.00 | 2013 年 5 月 20 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出具 (2013)杭江商初字第 10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源和贸易返还唐山瑞鸿津 3,244,858.4 元。 经查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终结执行。 |
25 | 广东瑞鸿贸易有限公司 | 佛山市顺德区顺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金型重工有限 公司 | 2014 年 7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1,216.00 | 2014 年 11 月,广东瑞鸿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得到破产管理人最终确认, 所申报债权金额为 8,418,902.26 元。 2015 年 5 月,金型系企业重整计划通过,如重整成功,普通债权人的获偿比例在 13.85%左右1。 |
26 | 天津瑞鸿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 天津市福顺通钢管有限公司 | 2014 年 8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106.74 | 2015 年 3 月 2 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出 具(2014)杭江商初字第 148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津市福顺通钢管有限公司支付天津瑞鸿津贸易有限公司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瑞鸿津”)货款 1,044,602.35 元及利息 28,646.47 元。 截至目前,天津瑞鸿津正向信用保险机构申请理赔。 |
27 | DHL Project & Chartering( China) Ltd | 物产环能 | 2013 年 11 月 | 运输合同纠纷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655.00 (美元) | 物产环能已与 DHL Project & Chartering(China) Ltd 签订《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
28 | 浙江常山元吉燃料有限公司 | 物产环能 | 2014 年 4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220.40 | 2014 年 10 月 14 日,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就本 案出具(2014)衢常商初字第 249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物产环能赔偿常山元吉 220.4 万元。就物产环 能提起上诉事宜,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煤炭 购销合同》、物产环能向常山元吉支付 1,780,000 元。 截至目前,物产环能已支付 1,780,000 元,本案已执行完毕。 |
1 根据物产国际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物产国际在本项诉讼所涉业务项下实现潜盈 44 万元。
29 | 产环能 | 城县安里煤业有限责任 公司 | 2014 年 9 月 | 卖合同纠纷 | 州市上城区法院 | 1,068.36 | 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6 月 9 日就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出具判决。 |
30 |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 绍兴天胜物资有限公 司、🖂天关 | 2013 年 12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46.48 | 2015 年3 月31 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浙绍刑初字第 5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绍兴天胜物资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天关犯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合并执行判处无期徒刑,违法所得判决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绍兴浙燃煤炭有限公司等)。 截至目前,🖂天关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31 | 宁波市镇海宏道贸易公司 | 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等相关方 | 2014 年 4 月 | 加工合同纠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杭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 | 2,379.22 | 2014 年12 月5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4) 浙杭商综字第 197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浙江高精新型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返还宁波市镇海宏道贸易公司 23,086,920.40 万元及相应利息)。 截至目前,本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宁波市镇海宏道贸易公司已收回 12.94 万元。 |
32 | 浙江物产民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 | 2014 年 7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 福建省南 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178.36 | 2015 年 5 月 21 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5)南民终字第 33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浙江物产民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款1,783,577.35 元及相关逾期违约损失)。 截至目前,浙江物产民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正在准备申请强制执行。 |
33 | 产物流 | 锡全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中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三盛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014 年 11 月、 2014 年 12 月 | 托合同纠纷 | 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4,501.111 | 2015 年 4 月 14 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分别出 具(2014)杭余良商初字第 2388 号、(2014)杭余良商 初字第 238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无锡全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大金属”)支付物产物流垫付货款、代理费等合计 7,981,102.87 元,无锡中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金属”)及江苏三盛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中集金属支付物产物流垫付货款、代理费等合计 7,247,081.93 元,全大金属及三盛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5 年 4 月 30 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分别出 具(2014)杭余良商初字第 632 号、(2015)杭余良商 初字第 10 号、(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 11 号、(2015) 杭余良商初字第 12 号及(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 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全大金属支付物产物流垫付货款、代理费等合计 1,033,631.35 元,中集金属及三盛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中集金属支付物产物流垫付货款、代理费等合计 3,430,50 8.04 元,全大金属及三盛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全大金属支付物产物流垫付货款、代理费等合计 3,485,605.97 元,中集金属及三盛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全大金属支付物产物流垫付货款、代理费等合计 1,026,322.21 元,中集金属及三盛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三盛股份支付物产物流垫付货款、代理费等合计 1,695,950.28 元,中集金属及全大金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
1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说明,该等诉讼标的额系 12 笔相关独立诉讼的诉讼标的总额,下同。
33 | 物产物流 | 无锡市日欣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荣溢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无锡钢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2014 年 12 月 | 委托合同纠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4,501.11 | 2015 年 5 月 20 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分别出 具(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 14 号、(2015)杭余良商初 字第 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无锡市日欣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欣不锈钢”) 支付物产物流垫付货款、代理费等合计 1,623,542.63 元,无锡钢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合金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日欣不锈钢支付物产物流垫付货款、代理费等合计 2,301,107.94 元,钢合金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
无锡市行远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天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润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014 年 12 月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5 年 5 月 30 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出具 (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 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无锡市行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远实业”) 支付物产物流垫付货款、代理费等合计 4,347,224.68元,江苏天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拓信息”)及无锡润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润鸿金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截至目前,行远实业已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尚未开庭审理。 |
33 | 物产物流 | 无锡众森得钢业有限公司、天拓信息、润鸿金属 | 2014 年 11 月 2014 年 12 月 | 委托合同纠纷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4,501.11 | 2015 年 4 月 16 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出具 (2014)杭余良商初字第 238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无锡众森得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森得钢业”) 支付物产物流垫付货款、 代理费等合计 6,042,642.52 元,天拓信息及润鸿金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5 年 5 月 20 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出具 (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 1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众森得支付物产物流垫付货款、代理费等合计 2,795,001.78 元,天拓信息及润鸿金属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截至目前,众森得钢已就(2014)杭余良商初字第 2387 号案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尚未开庭审理;其余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
34 | 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 | 物产物流 | 2013 年 2 月 | 买卖合同纠纷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430.901 | 2014 年 2 月 17 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 (2013)苏中商初字第 004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苏杭物资赔偿物产物流损失 6,233,200 元; 2014 年 2 月 19 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 具(2013)苏中商初字第 0061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物产物流向苏杭物资返还货款 820 万元并支付同期利息。物产物流已就本案提起上诉,二审已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开庭审理,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判决。 |
1 根据物产集团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该诉讼标的额含物产物流反诉苏杭物资的诉讼标的额(本诉标的额 895.9 万元,反诉标的额 1,535 万元)。